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2024-10-17

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共8篇)(共8篇)

1.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篇一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09-0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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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23号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按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有关规定将市政设施的各个单位工程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自工程项目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具体规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竣工后尚未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可以约定保修期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要求整改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该整改项目的保修期限从复查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排水井盖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它各类井盖应当使用无回收价值的材料,统一规格,并与路面相协调。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并依法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条

确需对城市道路实施挖掘的,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一条

春节、国庆节前七日及其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占道施工,已经开工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恢复路面,紧急抢修管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除外。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的规定实施挖掘,并按许可的时限及时修复道路及受损坏的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的修复必须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养护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因占道施工行为造成市政设施或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进行占道挖掘或其他可能危及道路地下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提前知会相应的管线产权单位,施工时应当按规范要求留出安全间距。

第十四条

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必须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建(构)筑物、各类管线与排水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置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除因技术要求或者建设条件限制外,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不设置架空管线。现有城市道路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实现管线下地。

第十六条

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检查井等设施的井面应当与路面持平,高差应当符合规范,发生沉降、缺损或者其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已废弃的固定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按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予以整修。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的井盖和井壁的明显位置,标明管理单位的名称和标识、标志。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实施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观照明电源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试刹车、冲洗车辆或者擅自经营车辆维修业务;

(二)擅自拆除、更改城市道路设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燃烧杂物;

(四)其他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或者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场地;

(二)挖坑、取土、倾倒废土、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管线;

(四)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

(五)在桥梁安全保护区水域内停泊船只或者进行采砂、电鱼、捕捞、养殖作业;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市政排水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污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各单位或者个人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支管,由接入单位和个人负责日常养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

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或者其他管线损坏的,支付清理、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或地下工程施工未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或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的时间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篇二

一、市政设施建设的养护管理的定义

所谓的市政设施建设的养护管理就是一个较为系统化的服务性工作, 是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对生活质量的高要求。为此, 要想更好地加快城市化的发展速度, 就要把市政设施建设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设施建设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是负责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管网、路灯、燃气等一系列公共设施的养护工作, 其中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各类桥梁 (包括高架桥) 、雨水管道的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对于每个区的市政设施管理, 由各区城管局负责, 同时接受市政和园林局的行业指导。由于市政设施在管理上还涉及城管、街道等部门管理, 因此, 对市政设施的管理要做到细分化, 责任到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就是要每天排查市政设施的养护情况, 经常性地小修小补, 同时对于一些设施年代长, 修补无效的设施要按规范要求进行大中修的养护管理,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下的设施故障, 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应急的处理办法, 而且需要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学习, 利用先进的物联网和数字技术, 进行数字化科学的养护管理, 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二、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主观认识上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对于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来说, 主要是负责整个市政设施建设的后期服务性工作, 但现实生活中, 很多的相关领导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而是着重把市政的设施建设放在首位, 只注重建设不注重后续的管理, 导致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不到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金对市政建设的投入更多, 而造成养护资金短缺, 产生恶性循环的现象。

(二) 市政设施管理和执法部门分离

随着城市管理结构的大幅度调整, 导致管理与处罚的相分离, 对于违反市政设施的行为没有加以严惩, 同时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也仅有管理权没有处罚权, 而掌控处罚权的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又不到位, 导致市政设施的管理不能落到实处。

(三) 市政设施管理体制运行不畅

许多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体制仍存在管理和保养一体化的管理方式, 市政设施的管理者不仅要负责保养, 还要负责管理, 无法做到对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性。市政设施长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一旦出现市政设施的质量问题, 就相互推卸责任, 无法达到责任到人的地步。同时建设资金的不到位, 新建的道路同各类地下管线配套提供无法实现同步建设, 造成城市道路的重复修补的现象严重, 另外, 市政设施损坏及井盖丢失、缺损现象较为突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发展,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部分的专业素质不高, 很多管理人员是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市政设施养护管理部门, 有很多不是专业正规的学校毕业, 缺少丰富的养护管理经验, 造成养护设施和养护人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没有定期给予培训, 养护技术水平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 新技术无法运用到市政设施的管理上。

三、立足四个方面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 强化领导力量, 提高重视力度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机构针对于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出现的相关问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要把后续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的投入, 市政部门要以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整改和管理市政设施的养护工作。各部门要把各自管理分配的任务进行绩效考核, 严格执行养护考核, 让管理设施的相关人员及时深入到现场, 排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考核养护单位的巡查和修补记录。对于已经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 在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同时还要加快市政设施法制化的管理进程, 不仅要加强管理力度, 还要强化执法力度, 使设施管理部门拥有执法权,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一时间可以有效制止, 并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修补, 同时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的实际情况, 及时出台相关的市政设施管理政策, 利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全面管理。

(二) 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的管理体系

市政设施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此, 务必要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的管理体系, 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力量稳抓市政设施的管护工作, 提高环境品质。要细化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 确保责任到人, 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如在道路管理方面, 要采取多种措施, 降低道路挖掘的重复率, 提高道路利用率, 就要对建设管理管线和道路挖掘单位严格管理, 在做出道路规划前要到市政设施的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确保城市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网配套设施的同步进行, 提高市政设施的管理质量。

(三) 加大市政设施管理的排查力度

市政设施的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 加强考核, 确保养护单位要合理分配工作人员, 要有专人不间断地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 要对市区重点地段区域、城市主次干道及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桥梁、雨污水管网、河道堤防、城市路灯等市政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及时记录排查情况, 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要做到每日早晚巡查, 定期大范围修补工作, 不仅要做到集中养护工作, 还要结合好分散养护的工作, 确保养护工作落到实处, 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质量。

(四) 全面提高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要定期为工作人员提供素质培养工作, 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对于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认识, 全面提高市政设施的管理水平。同时通过绩效考核, 制定奖惩制度, 定期评比优秀员工, 给予一定的奖励, 充分调动其他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让员工在竞争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要与时俱进, 不断学习市政设施管养的新技术, 使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五) 加大市政设施的科技管理投入和水平

对于现代化城市的不断发展,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是技术性较高的一项管理工作, 对于市政设施的养护要加大政府采购制度, 采用公开招投标来选择能提供更优养护服务的供应商;对于市政道路桥梁的管理, 需要开发针对于自身城市的道路管理信息系统和桥梁管理信息系统, 将道路桥梁信息和养护、管养情况在信息系统中一目了然, 同时可以采用GPS技术对养护单位的巡查和养护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特殊结构桥梁和特大型桥梁可以采用物联网技术开发桥梁实施监控系统, 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针对雨水管道, 可以运用物联技术和信息手段建立雨水预警系统, 可以选择在易涝片区的雨水主管内设置液位计和流量计, 用于监测雨水管道水位运行情况。通过临界线的预警, 从而提高市政养护在城市道路防汛排涝方面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实时调控能力;通过一系列的数字化管理, 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的科学管理水平, 使市政设施的管理水平上一个大的台阶。

四、结语

3.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一、前言

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它和其他的基础设施不一样,其主要是侧重于社会效益、其作用主要是服务于公众。其内容主要有公共交通设施、给排水和煤气燃气管道等等。可以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仅会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还关系到城市的市容和城市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时候,施工管理人员要发挥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大效益。本文主要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的措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

1、质量意识淡薄

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对施工质量的意识非常的淡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施工单位在投入施工设备和施工原材料的时候,只要能用就行,完全不管施工设备的安全问题以及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好坏。同时在人才投入方面,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工资支出,使得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人员很少,从而将会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埋下质量事故隐患。出现这些问题最主要是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使得对施工管理做的不到位,严重时甚至会直接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失去控制。

(2)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使得施工人员在施工的时候,虽然质量管理的口号讲得多,但是由于管理人员没有对质量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真正的质量管理措施贯彻落实的少,施工单位所做的质量计划形同虚设,这样会使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质量很难得到提高。

(3)还有一个方面的问题是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使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的质量得不到保障。

2、行业资质管理力度不够

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对这个行业的管理力度不够,使得有些外包公司运用种种手段绕开监管,这样的施工势必会给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质量埋下隐患。

3、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不规范

虽然大家都知道施工的质量对于工程建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为了加快工程建设的  效益和进度,很多的施工单位会将施工的质量抛在一边,使得施工工程的质量评定流于形式,这样所完成的建筑工程肯定是不合格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强施工质量控制

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的控制,就必须要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加强施工质量的控制。在市政基础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不仅要认真地对待施工组织设计,而且还要对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同时对于承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也要小心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对于施工过程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原材料,要按照要求进行严格地刷选,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要求退货,坚决不能使用到市政基础建设中来。在工程的实际施工工程中,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阶段,都需要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问题的地方,要进行及时的纠正,绝不能有半点的马虎。最后在市政基础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阶段,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对相应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等要做好详细地记录。

2、强化施工质量管理组织建设

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施工質量,不仅要施工单位自觉的做好施工的质量,同时还需要有一个好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可以说有一个好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组建施工质量管理组织的时候,为了保证物尽其用、人尽其职,需要对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人员进行综合的考虑,这样就能实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

3、做好施工质量策划同时,还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对于市政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策划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其中的难点,然后对这些难点进行仔细的分析,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质量,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要不断的完善,而且还要严格地按照这个制度进行工程施工执行。另外,在做好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策划之后,还需要对施工设计进行优化。在选择施工设计的时候,首先需要对施工设计进行定性分析,从而选出施工设备安全可靠、施工过程相对简便的设计方案;其次,还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定量的分析,对施工工程的工期指标、成本指标和质量指标进行仔细的计算,通过对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选出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施工方案。

4、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在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那么首先就需要有一个非常好的施工建设单位。因此,在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工程进行融资的时候,可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从而来加强城市运行的管理。如果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外包给一个只在乎自身利益的施工单位,那么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质量肯定得不到保证。所以,一定要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从而确保公众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与此同时,对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也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无论是一座城市、一个城镇、甚至是一个小小的乡镇,都需要严格地控制工程投资的成本,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工程投资的效益。

四、结束语

总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还会给整个城市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由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不仅施工环节众多,而且还涉及到非常多的施工单位和政府监督部门。那么我们要想做好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就首先必须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工程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地按照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以确保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时政府监督部门还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认真做好监督监管作用,从而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邓衡峰.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管理[J].四川建材,2007,28.

[2]任军政.浅谈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监理[J].技术与市场,2008(3)

4.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篇四

总目录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总目录

第一册

安全管理基本资料„„„„„„„„„„„„„„„„„„„„„„„„„„„„„„1

1.1 基本内容„„„„„„„„„„„„„„„„„„„„„„„„„„„„„„„„„„„„4 1.1.1 工程概况表 1.1.2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 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 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 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 1.1.7 相关附件材料

1.1.7-1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7-2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1.1.7-3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7-4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5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1.1.7-6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

1.2 各项保证措施„„„„„„„„„„„„„„„„„„„„„„„„„„„„„„„„„„„16

1.2-1 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 1.2.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2.3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及登记册 1.2.4 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审查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检查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监理单位)检查表(3)扬尘整治施工承诺书

(4)市政工程围挡冲洗设施管理达标验收证明 1.2.5 安全管理文件

1.3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网络„„„„„„„„„„„„„„„„„„„„„„„„„„„25

1.3.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3.2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1.3.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3.4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网络 1.3.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1.3.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分解图 1.3.7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4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30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2017版

总目录

1.4.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 1.4.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1.4.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 1.4.5 演习过程中照片 1.4.6安全事故报表

1.5 危险源辨识与预防„„„„„„„„„„„„„„„„„„„„„„„„„„„„„„„„„„36

1.5.1 危险源管理制度 1.5.2危险源辨识清单 1.5.3危险源预防措施

第二册 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7

2.1 人员岗位职责„„„„„„„„„„„„„„„„„„„„„„„„„„„„„„„„„„„„„41

2.1.1 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2.1.2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职责 2.1.3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2.1.4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2.1.5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2.1.6班组长安全职责

2.1.7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2.1.8操作工安全职责

2.2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42

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2.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2.4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2.2.5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2.2.6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2.7 安全教育制度 2.2.8 安全检查制度 2.2.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2.10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1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2.2.12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2.1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2.14防扰民措施

2.2.15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制度 2.2.16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2.2.17 便民利民管理制度 2.2.18 门卫制度 2.2.19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2.2.20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2017版

总目录

2.2.21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2.2.22 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2.2.23 用电管理制度

2.2.24 资料台帐管理制度

2.3 施工现场工人操作规程„„„„„„„„„„„„„„„„„„„„„„„„„„„„„„„„„43

2.3.1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2.3.2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2.3.3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架子工、瓦工、抹灰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电工、通风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吊装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信号指挥、桩机工、维修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管工、钳工、厂内机动车、装卸工

2.4 安全目标生产管理„„„„„„„„„„„„„„„„„„„„„„„„„„„„„„„„„„„47

2.4.1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4.2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2)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3)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4)项目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5)项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6)项目保卫消防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7)项目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8)项目机械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9)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

第三册 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管理„„„„„„„„„„„„„„„„„„„„„„„„„57 3.1安全防护用品(具)管理„„„„„„„„„„„„„„„„„„„„„„„„„„„„„„60

3.1.1 安全防护用品(具)购置使用计划 3.1.2 安全防护用品(具)进场报验单

3.1.3 安全防护用品(具)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认证、评估报告、推荐证标志 3.1.4 安全防护用品(具)送检检验报告 3.1.5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1.6 安全防护用具、材料领用记录

3.2 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台账和相关资料„„„„„„„„„„„„„„„„„„„„„„„„„„„65

3.2.1 机械设备登记台账 3.2.2 进场机械设备报验单 3.2.3 机械设备检测报告 3.2.4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3.2.5 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3.2.6 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资料

3.2.7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

3.3 机动车辆及桩工机械管理„„„„„„„„„„„„„„„„„„„„„„„„„„„„„„„73

3.3.1 机动车辆、桩工机械登记表 3.3.2 机动车辆、桩工机械检测报告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2017版

总目录

3.3.3 机动车辆验收表

3.4 中小型施工机具管理„„„„„„„„„„„„„„„„„„„„„„„„„„„„„„„„„79

3.4.1 机具登记表 3.4.2 机具验收记录表 3.4.3 建筑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

第四册

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记录„„„„„„„„„„„„„„„„„„„„„„„„„„„80

4.1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83

4.1.1 项目部安全培训计划表 4.1.2 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 4.1.3项目部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4.1.4 安全教育记录汇总台账 4.1.5 安全技术教育记录 4.1.6 职工三级教育卡片

4.2 安全日志和活动记录„„„„„„„„„„„„„„„„„„„„„„„„„„„„„„„„„91

4.2.1 安全施工日志 4.2.2 项目部安全活动记录 4.2.3 项目部安全会议记录 4.2.4 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 4.2.5 班组(周)安全讲评记录

第五册

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96

5.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98

5.1.1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要求 5.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5.1.3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 5.1.3-1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5.1.3-2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5.1.3-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签到表 5.1.3-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5.1.3-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批表 5.1.3-6 专项施工方案

5.2 安全技术交底„„„„„„„„„„„„„„„„„„„„„„„„„„„„„„„„„„„„107

5.2.1 安全技术交底编写要求 5.2.2 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表

5.2.3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汇总表

5.2.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表 5.2.5 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汇总表 5.2.6 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表

第六册

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113

6.1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116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2017版

总目录

6.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记录汇总表

6.1.2 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记录及项目部隐患整改记录表 6.1.3 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汇总表 6.1.4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 6.1.5安全员安全动态管理(日)检查表 6.1.6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单 6.1.7 附件

1.日检表重点检查内容

6.2 安全奖罚„„„„„„„„„„„„„„„„„„„„„„„„„„„„„„„„„„„„„„123

6.2.1 违章处理登记表 6.2.2 安全奖罚记录汇总表 6.2.3 安全奖励单和罚款单

第七册

安全验收„„„„„„„„„„„„„„„„„„„„„„„„„„„„„„„„„„„126

7.1 安全验收记录汇总表„„„„„„„„„„„„„„„„„„„„„„„„„„„„„„„„„129 7.2 临建设施„„„„„„„„„„„„„„„„„„„„„„„„„„„„„„„„„„„„„„130

7.2.1 施工现场围挡验收表

7.2.2 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 7.2.3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安全检查表

7.3 分部分项工程„„„„„„„„„„„„„„„„„„„„„„„„„„„„„„„„„„„„131

7.3.1 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 7.3.2 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

7.3.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验收表 7.3.4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搭设验收表 7.3.5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表

7.4 防护设施与临时用电„„„„„„„„„„„„„„„„„„„„„„„„„„„„„„„„„137

7.4.1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表 7.4.2 安全防护棚搭设验收表

7.4.3 攀登作业设施验收表 7.4.4 临时用电验收表

7.4.5 临时用电技术档案【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由临时用电电工单独记录成册)】

第八册 文明施工„„„„„„„„„„„„„„„„„„„„„„„„„„„„„„„„„„„146

8.1 文明(绿色)施工组织管理„„„„„„„„„„„„„„„„„„„„„„„„„„„„„„149

8.1.1施工管理网络图

8.1.2 文明工地创建目标 8.1.3 实施方案

8.1.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及票据复印件

8.2 环境保护方案„„„„„„„„„„„„„„„„„„„„„„„„„„„„„„„„„„„„152

8.2.1扬尘控制方案与具体措施(单独编制)8.2.2 噪音与振动控制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2017版

总目录

8.2.3 建筑垃圾控制

8.2.4 地下管线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

8.3 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53

8.3.1环境卫生管理

8.3.2 施工现场场容场貌验收表 8.3.3 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责任表 8.3.4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检查记录表 8.3.5 工地食堂卫生、食品安全检查表 8.3.6 流行病发病季节人员体温监控表

8.4 消防安全管理„„„„„„„„„„„„„„„„„„„„„„„„„„„„„„„„„„„„159

8.4.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8.4.2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登记表 8.4.3义务消防人员登记表 8.4.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检查验收表 8.4.5灭火器材更新登记表 8.4.6动火许可证 8.4.6-1 一级动火许可证 8.4.6-2 二级动火许可证 8.4.6-3 三级动火许可证 8.4.7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布置图

5.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和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第四条 【检测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性质和分类】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组织考核,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申请单位提供《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资质复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申请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测资质。

第十一条 【证书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变更】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到

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委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第十四条【试样】委托方提供试样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取样,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委托方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其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回避】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不合格及不良记录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 【存档】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第二十一条 【从业】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不得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专项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具有能满足质量检测需要的设备和仪器,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具有固定的实验室。

第二十二【指定委托】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委托方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

(六)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检测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其培训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封存试样、封存有关检测资料。

(四)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其检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检测资质擅自承担须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业务,其检测报告无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处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九条 【处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处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委托方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收费】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缴纳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GB50202-4.1.5,4.1.6);

2、桩的承载力检测(GB50202-5.1.5);

3、桩身完整性检测(GB50202-5.6.3);

4、锚杆锁定力检测(GB50202-7.4.5—2)。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GB50203-4.0.13,5.2.1,11.0.4)(GB50204-7.4.1);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GB50204附录E);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GB50204—9.3);

4、预应力张拉力、回缩量检测();

5、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GB50210—8.2.4);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质量检测(GB50210—9.1.2);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GB50210—9.1.2);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GB50205—5.2.4);

2、钢结构防腐涂装检测(GB50205—14.2.2)。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GB50205—6.3.1附录B);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GB50205—15.0.1附录G)

(五)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GB50339—6.3);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GB50339—9.3);

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GB50339—10.3)。

(六)室内环境检测

1、室内空气中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GB50325);

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GB50325)

(七)防雷系统检测

建、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检测(GB50303-2002 24.1.2)。

(八)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门窗隔热保温性能和安装性能检测;(GB50210—13.0.6)

2、通风与空调设备及风管系统安装检测;(GB50243—11.2.1,13.0.1~3)

3、室内采暖系统检测。(GB50242—14.0.2)

二、见证取样检测

(1-6项为必备项目,7~10项为选择项目)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防水材料;

7、混凝土掺加剂。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

9、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

1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

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五)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六)室内环境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环境检测或化学分析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七)防雷系统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电气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八)建筑节能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相关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6.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志、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管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予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所管理的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对保护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基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贷款、依法征收的税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以及受益单位自筹和依法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做他用。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设施档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集资、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移交当地政府。由专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接管,并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要求自管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由自管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地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制、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它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它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需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自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16条规定办理外,还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2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第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核发许可证。

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凡批准占用道路组织经营性活动或设立停车场、存车处等实行管理收费的,由组织者统一交纳占道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第二十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对丢失、损坏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增补、更换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宾,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事先发布通告。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并经常监测、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桥涵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它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城市桥涵时,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正常的管理、维修、养护、疏浚制度,经常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通畅。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清掏、疏浚、修复。

第二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配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线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排放污水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需要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污水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有毒、有害、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方可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需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2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城市污水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搞好城市污水处理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维护管理好城市防洪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防洪设施应经常检查,加强维修养护。遇有防洪设施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四)在堤岸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搞好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擦试,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安全、清洁、明亮、美观。

第三十八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柱周围一米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

(四)擅自在灯柱上张贴或安置广告、标牌;

(五)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应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八章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对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

(五)擅自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

(六)其他损害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联接、移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或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后,由专业队伍或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联接、移动、扩容及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15条、第25条、第29条、第35条、第38条、第41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16条、第18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500至3000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26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9条、第42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7.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现状的思考 篇七

1 建设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影响, 科学发展观的学习, 我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越来越重视公用设施的建筑质量控制,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为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与发展水平、带动经济快速发展开了一个好头。

1.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我市完善了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场地建设, 对于垃圾分类管理、按需处理, 同时, 开展医疗废弃物垃圾处理工作, 防止医疗废弃物垃圾的随意堆放, 造成污染或引来人员疾病。对于建筑垃圾、餐饮垃圾也进行规范管理, 合理处理不同类型垃圾, 解决了基本的环境问题, 避免不必要的环境污染。与此同时, 我市政府对于城市居民反应的一些影响生活质量的环境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如在市区内禁鸣高音喇叭、限制建筑施工时间、白天对于重型建筑车辆禁止通行等。为了节约水资源, 有效利用水资源, 对于自来水取水口进行严格管理与保护, 防止污染, 对于影响水源的施工项目或餐饮经营活动要进行限制, 避免其违规排放给赣江水资源质量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对于水源附近原有的工业企业, 实行迁出或截污的政策, 以保证水质, 为居民生活提供安全饮用水, 以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1.2 俗话说“要想富, 先修路”, 所以, 对于吉安市城市建设过程

中, 道路建设是一项必要的也十分重要的工程, 得到了各级领导与政府的重视。我市政府对城市道路进行综合改造, 对于人行道, 采用青石板铺设, 同时增设了文化板与专用盲道板, 既方便了盲人行走, 也为市民的行走提供了文化宣传内容;对于各道路工程路面均采用玄武岩和改性沥青材料, 使得路面的性能更好, 使用寿命得到延长;对于各主要路段增加了交通监控设施, 为交通监控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持;对于一些路段改造时, 必要处建立了地下通道, 方便了交通运输。总之, 我市的各项道路施工措施的开展, 解决了城市主干道路基础软化、路面破损、年年开挖、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 为城市的建设与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1.3 以改善民生为重点, 着力丰富城市综合功能

我市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 全面提高城镇建设。中心城区突出拓展建设新城区、改造提升老城区、发展壮大开发区三大重点, 使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1.4 以绿化亮化为重点, 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我市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 大力加强生态建设, 开展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城市园林绿化迈上新水平, “森林城市”创建成功开启。生态治理、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取得重大成果, 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7.6%, 稳居全省前列, 全市到处青山绿水, 生态优势进一步凸显,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2 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建设资金不足, 需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

我市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单一, 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 政府财政收入限制使得资金投入不足,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资金的投入很难满足实际建设需要, 致使城市建设工程难以开展, 尤其对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政府的资金投入没有办法满足使用需求, 致使配套设施不全, 规划得不到实施, 绿化无从谈起。

2.2 管理体系有待完善

我市的公用设施管理体制不健全, 对于城市居民反应的影响生活的质量问题, 在解决过程中, 不能系统的安排, 总是就事论事, 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支持, 使得管理出现混乱状态。如, 当城市灯具有损坏时, 不能及时维修;当路面有破损时, 不能很好的规划、修复, 使得交通受阻, 经常出现堵塞;对于城市街道的亮灯时间不能按季节更替规范管理或实施等, 这一系列问题, 都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度来规范, 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2.3 完善共建共管模式

因为我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都比较复杂, 使得百姓对意识和其他城市相比还相差很多。很多市民还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市政设施的建设, 认为市政设施和自己无关, 不去关心、不去爱护。只有充分的调动市民的积极性, 让广大市民积极的参与到市政设施的建设中来, 并从中得到受益, 再发动广大市民对公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这样我们的市政公用设施才能得到发展和保护, 国家财产才能不会受到损失。我们居住的生活环境才能得到改善。

3 对策与思考

3.1 拓宽融资渠道, 强化资金监管

资金是市政建设的瓶颈, 在依靠政府投入的基础上, 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的投入, 同时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 确保“有钱办事、多办事、办好事”, 提高设施的配套水平和质量, 不断推进“百姓路”、“百姓灯”等各项工程的建设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市内部分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积极引导市内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二是盘活存量资产, 提高城建投入效益。要把可以投入市场流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如收费道路、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公交线路等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逐步推向市场, 或将某个市政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民间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有偿转让, 经营性地增加收入, 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市政设施建设。三是加强对城建税、城市建设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国债资金等资金的管理, 保证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维护以及道路、污水垃圾处理、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 杜绝非法挪用、占有或者用作他用的现象。

3.2 推进管理创新, 提升管理效能

通过建立联动机制, 变城市管理由“城建独唱”为“城建领唱、大家合唱”。一是强化部门责任管理。切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 科学划分各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目标、责任、权限, 同时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纳入“门前四包”责任, 由各责任单位负责, 推进管理重心下移, 社区、居委会负责次街、背街及各自辖区道路的市政设施管理维护, 分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压力, 降低管理成本, 提升效率。二是强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职责到人, 具体到“具体路段谁负责、采取什么方式、达到何种程度”等, 都一一定性定量, 切实提升管理效果。

3.3 坚持以人为本, 营造共建共管氛围

8.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

一、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市政设施养护资金不足

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表现在市政设施养护资金不足。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调的是社会效益,并且市政设施与城市的发展以及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对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有极大的影响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管养水平。市政设施养护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在城市建设这方面的资金比较少,并且备用资金也不足,并且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需求,形成多种类的债务,这严重的影响到了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市政养护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的工作根本无法开展。

2.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管理薄弱

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管理薄弱。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管理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是市政养护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这方面的工作不予重视,其思想比较落后,不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并且这些管理人员也完全没有意识得到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在强化核算管理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影响到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管理质量与管理水平。其二,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并且管理的方法单一,不能够起到实效,这些都是造成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管理薄弱的原因。

3.市政养护单位管理体制不健全

市政养护单位管理体制不健全,也是目前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在强化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市政养护单位管理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在市政设施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一块,全国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法。没有一个科学的核算管理方法。甚至有的一些城市采用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这种核算制度是远远无法满足城市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的。除此之外,还表现在政府企业没有分开,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些都会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影响到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强化核算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以及顺利的实施,更是不利于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二、如何做好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

要做好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应该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就是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就是建立市政設施养护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资金注入,同时也能够保障政府拨款的安全性,解决了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二,就是要健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科学的去计算成本,从多个方面或者是多个角度去降低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中维护城市设施的成本,从而节省资金以及政府的支出,同时也能够促进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发展与工作的进展。第三,就是建立适当的固定财产折旧制度,实现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自负盈亏,促进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自我发展以及使得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充满活力。经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对策,来解决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来实现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工作,提高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完善基础核算制度

要做好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还应该完善基础核算制度。完善基础核算制度,也是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完善基础核算制度,就应该加强核算的管理基础。从各个方面以及各个角度来进一步加强核算的基础以及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在强化核算管理中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二,完善基础核算制度还应该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计划,完善各项计划,从而进一步促进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为市政设施养护做出适当的计划。第三,完善基础核算制度,还应该合理的筹集资金。市政设施养护工作的筹备不仅仅需要来自政府财政的拨款,还应该来自于其他的方面。从其他方面筹措资金,从而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强化核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对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发展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市政设施单位的发展。市政设施养护单位资金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履行好政府的管理职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市政设施养护单位的强化核算管理工作对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宏威.关于在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强化核算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3.06.08.

[2]苏开志.市政设施养护行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与构建[J].山西建筑,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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