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解读

2024-12-08

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解读(精选3篇)

1.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解读 篇一

如何利用劳动法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企业劳动用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法规的日趋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带来了极大影响,如何有效应对劳动用工风险问题,无论对社会、企业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将变得日益重要。如果防范风险的意识淡漠,用工风险控制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劳动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企业应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一. 前言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而言,用工难度将会增强,用工成本将会增加,用工风险将会增大。随着企业用人的风险和成本加大,过去把廉价劳动力当作竞争优势的企业遭到重创。企业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上一个新台阶,企业的管理要合法,需要管理转型。本文重点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提出解决对策。二. 企业用工现状分析

目前,企业界普遍担忧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它和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就是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如果员工没到退休年龄但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企业一方面可以细化劳动合同条款,量化相关标准,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强化对劳动者的考核,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保持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有以上两方面的好处,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风险和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的风险可能有两种:

一是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三.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用工成本提高,改变企业利润的路径依赖

四. 规避企业用工风险的策略

3.1保留证据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2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3.3重视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可以修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包括劳动合同书),改进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和解除的管理;更要加强和完善对人才培养培训的管理,对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及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要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以此保护企业的利益。五. 总结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应该看到,这种成本主要是增加了违法成本,用工方一旦违法用工将要承担比以前更高昂的成本。因此用工方应加强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修改,从而保证自身和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实现。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更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让职工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应该成为用工方的共识。与此同时,建议用工方的各级领导在今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中,要时刻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爱职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留住人,用好人。从而才能最终做到企业和谐发展和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

2.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解读 篇二

一、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用工制度不完善

用工制度在企业用工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大多数企业的用工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失。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中, 企业与员工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规章制度的不完善, 进而导致员工解除程序的不规范, 各部门分工不明确, 也会使企业内部运营流程紊乱。

2. 奖惩机制不合理

企业处罚员工虽然合乎情理, 但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 实现制定好合理的奖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当员工犯错误时, 企业应该按照管理制度上的条例合理处罚。另一方面, 关于业绩和加班的奖励, 也应该制定奖励制度, 既体现了企业的公平性, 也极大地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效率。

3. 劳勤与合同管理不规范

企业应该定期、及时整理员工的考勤表和绩效管理情况等资料, 每一批工资的发放应该由员工自己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用人之初也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从法律的层面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企业的发展中, 人事部门对员工合同的高度重视也是极为重要的。

二、国内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本风险

在一个企业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占大多数, 由于他们没有解约的期限, 类似于企业终身员工的身份使员工更具有优越感, 这也无形中给企业带大了巨大的成本风险, 在积极性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如短期员工, 这对公司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加剧了企业的成本风险。

2. 新进企业员工存在的辞职风险

相较于终身制员工, 刚进企业的员工在积极性上占有很大的优势, 但他们短期的劳动合同又会使辞职的风险加剧, 频繁的新员工辞职, 也会影响着企业的用工成本和新员工招聘成本, 也影响了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团结性, 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风险

虽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 公司派遣外出的员工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薪资待遇, 但目前市场上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大多数企业的执行力度都存在很大的欠缺, 而且一旦待遇有差, 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之间容易引发一定的矛盾隔阂, 导致企业内部分裂, 也极大地打击了派遣员工的工作热情, 这对企业人事工作和盈利效率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4. 劳动合同内容所存在的风险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 其内容的准确与否, 直接决定着企业人事的管理工作效率, 一旦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有所偏差, 就会使企业面临着法律风险, 带给企业负面的新闻影响, 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中, 双方一定要注意科学、合理。

三、搞好劳动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的几点建议

1. 健全人事制度, 完善劳务合同管理

在公司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占比重的背景下, 企业应该逐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切实提升无固定期限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益, 企业管理部门还应该为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 加强职业专业指导, 并切实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中, 做到科学可依,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 完善企业员工薪资发放工作

在薪资发放时, 企业应该履行基本的责任, 按时发放员工的工资, 不拖欠、不少发, 除此之外, 还应该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对业绩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 激发员工工作的热情, 鼓舞士气。从员工切身利益出发, 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也是树立一个企业形象的基本。

3. 依法缴纳员工社会保险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保障体系也是当今企业工作者的一项基本工作。而之前许多企业未曾为员工缴纳保险, 在引发社会事故时, 没有保险公司的赔偿, 公司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补偿金额, 为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也是企业的一项明智之举。

4. 重视企业员工素质培养

在以公司效益为前提的基础上, 加强对员工基本素质的培养, 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综合各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和工作能力, 对其职业能力和专业技术进行针对性的提升, 最大化地从工作者本身来提高工作的效益, 为员工创造最大的发展空间, 使员工具有进取心, 从而促进企业走向和谐良性发展。

5. 增强员工企业归属感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同时, 也要注重对员工的关心指导, 让员工对企业具有依赖心理, 具有归属感。企业领导主动了解员工的家庭和一些需求状况, 并给予关怀和帮助, 有助于建立一个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工作关系, 有助于企业团队的融洽。

例如之前华为公司很重视人才的挖掘工作, 曾不惜一切代价招揽人才, 但后来却因对员工没有足够的人文关怀, 从而导致很多人才的流失, 大小事故频频见报, 对其公司也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所以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管理过程中, 给予员工足够的关怀, 也可以使员工对公司具备一定的归属感, 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收益, 使企业走上高效、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总结

分析如上, 基于企业人事对于员工劳务管理的疏忽, 导致企业用工管理具备一定的风险, 而这些风险也使企业在当今经济发展潮流中面对诸多挑战, 要想使企业高速、高效地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就必须足够重视员工的用工管理工作。完善人事用工管理体系, 加强员工劳务合同的审核, 企业管理者应该认真学习研究劳务合同法, 借鉴好的管理模式, 结合自身的不足与发展规律, 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 打造精英员工团队, 合理规划用工分配, 规避用工风险, 进而使企业走向高速发展道路。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经济和企业用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劳动用工管理作为企业的重要环节, 也必须引起必要的重视, 这样才可以使企业的利益尽可能达到最大化。本文就当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模式做以研究, 分析现如今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 就如何减轻用工风险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用工管理,用工风险,企业劳务

参考文献

[1]陈东营.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电力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J].人力资源管理, 2015, (2) :127.

[2]顾利娜.如何搞好劳动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J].全国商情 (经济理论研究) , 2015, (3) :60-62.

3.新的劳动法实施后,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解读 篇三

新年之初,各地的“用工荒”成为媒体的焦点,特别是重体力劳动为特点的工地用工早已不是“新一代”农民工的的选择,相对于服务业、制造业的工人,虽然工地劳动有工资高的优势,但劳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决定了其根本无法吸引80、90后的“新一代”农民工。从工程施工的特点看,其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人员大量更替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人员频繁大出大进,农民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难于兑现,加之业主方苛刻的工程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解决这些问题、规避用工风险已成为建筑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对用人单位来说遭遇更为严格的考验,也将促使用人单位必须更加谨慎地处理好相关的劳动管理事务和劳动争议事宜,以避免劳资纠纷,减少用工风险。

根据笔者处理法律顾问单位农民工劳动纠纷的经验,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在用工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一般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程序为:农民工们由包工头组织进行劳动,和施工单位老板互相并不认识,施工单位也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农民工。工程做完之后,施工单位支付工资给包工头,农民工从包工头处领取工资,随即就地解散,本次合作结束,下次有工程再集合起来一起做。整个过程基本上靠口头来维持各自用工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人情关系掩盖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施工单位也利用这一点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数字统计显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该站代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有1255件,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28%。

2、法律规定的一些用工制度未能真正执行。

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用工的随时性、施工流程的特殊性等原因,不但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具有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于兑现,难以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企业用工的规

定,例如,难以按照各地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不能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无法保证法律规定的员工休假制度的落实;辞退农民工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列举的用工制度存在种种不依法操作现象,对施工单位来说就是潜在的法律风险。客观的说,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确有一定的难度,比如工地的通常作法是“做一天有一天的工资”,下雨天或无法交叉施工时不开工就没有工资,农民工工资每月不固定,不少情况下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极端情况下一个月没活做就没有工资,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发最低工资老板不划算,少发工资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两难”境地。

3、工程结算特殊性导致“欠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所以大部分企业采用每月只发工人生活费的办法,年底或工程竣工后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往往也就相应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这一问题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建筑市场是个十分明显的“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绝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建设单位的甲方的付款条件都是比较苛刻的,甚至需要施工单位贷资、垫资。在工资层层分包的情况下,还存在包工头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貌似施工单位“欠薪”的假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以“欠薪”为由随时走人,且有权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4、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意识差,不能适应用工环境的变化

随着80后、甚至90后农民工的出现,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笔者曾代理一些施工单位的农民工与施工单位的劳资纠纷,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维权的农民工多是30岁左右的新一代农民工,这一代农民工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与社会接触广泛,懂得一些劳动法基本常识,会使用一些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他们会主动搜集一些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证据、将与老板的谈话进行录音、用手机对派工单进行拍照、将考勤记录复印等。由于施工单位用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之企业缺乏这方面防范意识以及相关法律对劳方的相对倾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往往会被置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施工单位在用工方面存在上述问题,原因多种多样:一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其内容更为保护劳方的利益,企业如果不遵守,将面临惩罚性法律后果,最为明显的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二是“新生代”农民工本身权利意识强,更注重自身劳动的经济效益。工人“越来越难管了”,你要求他抢工期,他可以甩手不干,消极怠工,没有加班费的加班变的根本不现实。过去人们具有的“奉献”价值观如今已经被“经济”价值观所取代;三是定额单价严重滞后于劳动力市场价,定额水平高于生产力水平。近年来,城乡人民收入水平不断上升,劳动力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据一些安徽、山东等地外施队长反映,十年前以每日技工18元、壮工10元的价格即可招到一个工人,而近五年人工价格以每年近10%的速度递增,比十年前翻了大约三倍。四是现行的市场招投标规则——“低价中标”,这也是施工单位用工问题的根源所在。评标办法已经基本简化为“低价中标”,即在经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单位中,哪家的报价最低,哪家就得高分,一般情况下就能中标。“低价”成为绝大多数招标工程是否中标的先决条件,施工单位即便想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为农民工缴纳保险、支付双倍加班工资也是有心无力。

对于农民工使用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防范用工风险的建议:

1、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用工制度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存在沿用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这些规章制度一般较为笼统、粗放,尤其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新规定不相适应,如果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进行重新制定或者调整,容易导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不够周密而找不到处理员工问题的相应根据,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从项目角度看,各项目经理对员工的管理各自为政,甚至五花八门,企业对用工风险根本没有控制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规定,企业在农民工用工制度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

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

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止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

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施工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完善分承包制度、班级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加班管理制度、辞退工制度等。

施工单位必须改变传统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还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就建立《奖惩制度》而言,它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它制订的目的在于“奖励干活努力、业绩突出的A类,指导迷茫、有怠工倾向的B类,坚决处理屡教不改的C类”。对于一切防治手段都使用后,仍然出现的人员谋私违规事件,企业管理人员就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奖惩制度》为准绳,把握尺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企业权利和程序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会在员工向企业“维权”时处处被动。

2、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踩用工“红线”

劳动法虽然规定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未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还是企业说的算,特别是施工单位用工数量较大,与每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巨大法律风险:一是《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会导致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合同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会更加困难。

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金,这笔费用对施工单位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所以,大部分企业总会想办法不交、少交这笔费用,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果不交、少交这笔费用,面临的风险主要是:

一、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伤风险,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一旦出了工伤,少则3-5万,多则50-60万,如果全部由企业

“埋单”,恐怕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三、行政处罚,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3、正确处理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群体事件、恶性事件

近年来,工地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引发“群体事件”、“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上的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执法机构、媒体记者对此类情况往往是缺乏了解,只要发生农民工讨薪等“群体事件”、“恶性事件”,就把矛头指向施工企业,或者把农民工中少数品行恶劣、别有用心人员的蓄意滋事片面理解为整个农民工群体的行为,一味问责企业而忽视了对无理要求、过激行为的遏制及对不法分子的打击,使他们屡屡骗薪、诈薪得手,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一个鲜活的例子是2008年7月的 “砍手”事件,事实表明总包单位中建五局是冤枉的,但在媒体“一边倒”的情况下,中建五局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对“群体事件”、“恶性事件”笔者认为施工单位需要注意一下两点:一是要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争取媒体对事件的客观报道,减少舆论压力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二是规范用工,特别是规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用工,具体在下面的内容中再进行论述。

4、依法进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对承包、分包单位的农民工管理进行控制

我国建筑法规定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的工作交给有资质的公司施工,将劳务工作分包给专业的劳务公司。从法律上讲,施工单位将工程合法分包或专业承包后,由分承包单位直接招聘农民工,所产生的劳资纠纷与总包单位无关,可以降低总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不规范的专业承包和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其带来的风险显而易见,这也是施工企业需要长期防范的重点。主要风险有:关于安全事故的约定不明,导致施工企业对农民工承担责任;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农民工重病,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别农民工故意混淆雇用主体,要求与施工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等。以上这些纠纷在不规范的劳务分包中大量涌现,尤其是金融危机使部分包工头对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不抱信心,不愿意按照合同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见利忘义,混淆黑白,滥用政府对农民工的一些照顾性政策,这些已经给很多施工企业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和损失。所以,作为施工单位,特别是总承包单位,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与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合作。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总包单位将工资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要承担与自己用工相同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加强对分包单位、承包单位用工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规范分包单位、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比如对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分包、承包单位要及时沟通,对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包、承包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过程中有时也会采取另外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正常的流程为:劳务公司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农民工,劳务公司再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动合同法》设专节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派遣单位履行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都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施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就必须对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有否有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了解,对劳务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交纳、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因为施工企业审查、监督不到位,致使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务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需要与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掌握诉讼技巧

十年前,关于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没有,而现在农民工提出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已经大量存在,这类案件从简单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案件发展到内容复杂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年休假等,造成这些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用工不规范。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诉讼只收10元,且程序规定对员工越来越有利:举证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法律时效也从原规定的60天延长到1年,遇到这类案件施工单位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一是可以减少较高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二是可以避免由于个别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而对整个员工队伍造成消极影响;三是因为绝大部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败诉的风险较大,所以用人单位在案件可能的判决赔偿幅度内与劳动者进行调解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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