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2024-11-29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精选11篇)

1.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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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完

核心内容:我国目前对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立法规定尚没有明确,这没有为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这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法医司法鉴定的发展。通过尸体检验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但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情况。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鉴定人自身原因和技术限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质做出了规定,但是如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人员统一的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导致司法鉴定队伍混乱,这也是导致鉴定者的水平和层次也高低不一一个重要因素,不同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也是情理之中了。部分法医鉴定者不重视案情了解,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完成就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鉴定程序存在瑕疵,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不规范,论证及分析不全面、结论的得出也粗糙。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司法鉴定方法的多种性,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或仪器就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本来就是个“精细的学科”,常常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备,对于有些问题,通过司法鉴定还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容易造成司法鉴定纠纷。

(二)检验对象客观的原因

科学技发展的速度令人惊讶,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考技术解决,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在现实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对司法鉴定抱着过高的期望,他们想要对以此来完全判定事故责任。但是,不如当事人所想,科学的鉴定不是万能的,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国内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致伤工具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否则鉴定机构就可以承揽公安机关的所有职责了,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只是一个辅助的判断手段,并不是终极结果。

(三)请求鉴定的当事人的逐利性

此处的逐利性是指请求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后,鉴定人拿到一份与自己利益不相符的鉴定结论时,可以申请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大有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结果就很容易造成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这大大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面对如此五花八门的结论,法官将难以采信,导致案件更加复杂。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而且只能对一方有利,因此,很有可能将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以泄不满,引发纠纷。

法医参与的司法鉴定如何完善

(一)提高鉴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同时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累积。除此之外,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有的放矢,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二)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避免过多地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其次要完善规范鉴定前知情同意的协议书的签订,这样鉴定才有了一个透明的规范的开始。最后在二级鉴定的启动方面也要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初级鉴定明确不符合相关要求时,符合条件的主体才能提出进行二次鉴定。

(三)实行鉴定公开,减少双方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实际实践中,虽然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书,但并没有将对方的知情同意完全实现,对方对鉴定采取的方法技术,可能带来的结果和实现的目的并不明确知晓,所以这样一份协议书并没有减少鉴定纠纷的产生,而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公开和知情。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更好的公开鉴定程序,应该在鉴定的每一个过程中,都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在有选择的方法或对鉴定对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产生一定损害时,要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和理解。这就要求鉴定者要保持和委托方的交流,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透明公开,从而也就减少了委托方的误会,减少了鉴定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对法医鉴定工作者的鉴定启动程序,鉴定者与相关当事人的规避制度,对不同结论的采信要求都没有严格的统一规范,这些都必须在以后的司法鉴定的立法过程中做出明确的立法规范。从而更好的从制度上推进司法鉴定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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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篇二

1 法医病理检验相关概述

法理病理检验是处理各类死因不明存有争议事件的主要方式[1]。法医病理检验能够使损伤、疾病以及死因分布规律的关系得到充分了解, 避免、纠正误诊漏诊的情况出现, 有效提升临床诊治水平, 调节各类刑事、民事案件, 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 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中的问题

2.1 基层公安机关病理实验室不足

现阶段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并没有自己的法医病理检验实验室, 一旦出现需要法医病理检验的情况, 大多会送往当地医院的病理科进行检验, 虽然这种方式为基层法医病理检验技术的不足提供了补充, 但是从理论上讲, 法医病理与临床病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使其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医的鉴定工作。同时, 这种方式也使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中出现了多种问题。

送检的检材多为随机取样。在检验过程中依旧按照临床习惯, 缺乏系统、大量的检验, 致使一些致命性的病理变化往往被忽略。例如在进行被打后4小时后死亡男子的法医病理检验时, 头部经解剖后仅发现两处小皮状皮下出血, 未曾发现其他异常改变。医院病理随机取样, 进行脑皮质、心、肾、肺的检验, 经检验后, 没有发现病理改变, 第二次在法医的辅助下, 重新对面脑干去一趟, 制成约60个片子进行检验, 最终发现脑干存在出血点, 证明了男子的死亡与外伤存在关系。

临床病理检验的染色技术相对单一, 大多是HE染色, 导致一些病理改变无法显示。例如在临床病理检验中缺乏皮肤勒痕的染色, 导致检验结果并不能确定死者是勒死还是已死后被伪装成勒死。同时在检材的节约利用和保管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 需要法医辅助提醒。

由此可见, 病理实验室的不足给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建设, 以保证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基层法医缺乏法医病理思维

法医从事者应对病理检验技术有一套完整和系统的认识[2]。同时, 也应充分理解法与医的关系, 将“服务于法”作为“医”的主要目的。基层法医多数来自于中专卫校或是从相关医疗单位调入, 专业知识培训机会较少, 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医病理意识。很多法医再进行病理检验后, 仅在鉴定书上提供了鉴定结果, 却没有提供证明结果的相关证据, 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等工作并没有提供有效帮助。因此, 要求法医在进行病理知识学习时, 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 充分理解法与医的关闭系, 实现自身工作的真正价值。

2.3 法医行业标准落实程度低

在法医病理检验中, 对于物证的提取包装等方面都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 需要法医根据尸体案件的不同, 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处理。基层法医在进行病理检验的过程中, 常会由于对行业标准不了解, 出现错误操作或是未曾严格执行的情况。

例如在进行舌骨病理检验时, 因错误操作造成其骨折, 增大了工作量。再例如在进行因与他人推打后突然死亡男子的法医病理检验时, 因对相关标准步骤的忽略, 导致检验结果仅为轻微外伤, 无法确认死亡原因, 需要再次进行检验。在经过二次检验时, 对心脏和大脑进行了常规检验, 并在心脏冠状动脉处发现血栓, 保证了案件的准确性。

3 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建议

3.1 加强业务基础建设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法医需要检验的项目不断增多, 操作也相对复杂, 传统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已经不能满足现今法医病理检验的要求, 因此, 应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公安机关病理实验室的建设, 及时更新、充实法医病理检验设备。

法医事业的发展和存在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3]。除了基础的业务设备建设, 还需要开展相关的科研项目, 同时现场勘查和尸检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 因此, 对于一些经济财力有限的基层地区, 应加强基层公安机关与医院的合作, 法医与病理医师积极沟通, 相互交流, 使其充分了解法医病理的要求和与临床病理的禅意, 以便在进行病理检验时能够对检材特殊对待, 为案件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3.2 加强基层法医培训

应加强对基层法医的培训, 尤其注重对其解剖知识、病理学知识的学习, 定期组织基层法医进行学习交流, 通过相互学习、总结经验、查阅资料等途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不断补充、更新专业知识, 关注法医领域前沿优秀理论。

加强培养基层法医的基本素质, 在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 提升其法医病理意识, 通过相关规范要求和宣传教育等, 提升基层法医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3.3 完善基层法医工作制度

基层法医人员较少, 随着要求尸检的人数不断增加, 基层法医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需要加强对法医体制的改革, 建立完善的法医工作制度,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提升经济待遇, 严格执行法医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规定, 保证法医的社会地位和法医队伍的稳定发展。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法医病理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 应加强对基层法医工作的推动, 加大对病理检验相关业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完善基层法医工作制度, 并加强基层法医的培训。充分分析现阶段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中的不足, 深入研究,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以推动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快速发展。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 针对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我国基层的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目前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 这样也直接影响了我国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的质量, 因此还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解决目前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更好的提高我国法医病理的检验质量。主要对基层法医病例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说明, 以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法医病理,病理检验

参考文献

[1]李宏伟.法医病理学时间对死因分析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 2014 (7) :191-192.

[2]朱崇先.基于工作过程的病理检验技术课程[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11 (10) :212-215.

3.法医病理学入门 篇三

老秦从今天起,会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这一门法医最基础、最重要、最宽泛的独门暗器。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一个人的死亡,可能是自然死亡,也可能是非自然死亡,或者说是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不是来自于机体本身,而是来自于自然界中的其他因素,比如说机械性暴力、中毒等。非正常死亡可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比如说飞机失事、地震、不慎跌落悬崖;也可能是自身造成的,比如割腕自杀:还有可能是他人造成的,即命案。

对于所有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法医都必须要进行检验,明确死亡的性质,判明死因等,为下一步法律工作提供服务和依据。所以,作为一个法医,不仅要参与侦破命案,还要研究猝死、中毒等其他各种可能存在的死因以及这些死因的特征和形成机理,而这些内容就是法医病理学教会我们的。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死亡的一门科学,研究死亡,不等于研究死因。死因只是死亡相关知识中的一部分。那么,法医病理学究竟要研究多少内容呢?老秦今天来简单地罗列一下:

01 死因

作为法医病理学中最基础的内容,大部分案件中,死因判断是很容易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案件的死因判断很难。有的是因为尸体毁坏,丢失了大量线索;有的是因为死亡后的特殊征象不明显:还有的是因为多种原因纠结在一起,难以判断哪种原因才是主导。

死因鉴定,除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以外,有时候还会成为破案的关键。

02 损伤

哪一处损伤是致命伤,有可能在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明确真正的凶手是谁。对于损伤的研究,除了研究损伤形态以外,还需要研究损伤时间。比如尸体上的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曾经有过一案,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发现,尸体上有很多死后损伤。说明凶手在杀完人后,又对尸体进行了破坏,这个动作透露了凶手和死者之间一定有着深仇大恨。警察“蜀黍”从死者的一些仇人中进行排查,很快就找到了杀人凶手。

另外,法医还要通过损伤,对致伤物进行推断。致伤物推断,除了可以帮助警察“蜀黍”收集物证、为后期的起诉审判提供证据以外,有的时候也可以帮助警察“蜀黍”抓住凶手。

03 死亡时间

刑侦剧中,法医到达现场后,看一眼尸体就说出死者死于几点钟,其实这是不科学的。因为个体差异巨大,所以死亡时间的推断,一直是法医界的一个难题。虽然现在有很多种研究死亡时间的办法,但是无论用哪一种办法,都很难做到对死亡时间推断的高精度和高准确率。关于死亡时间推断,老秦会在后面用专门一期来介绍。

04 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就是判断死者的死亡是意外、自杀还是他杀。但死亡方式绝对不能仅仅依靠法医来判断,死亡方式的判断有的时候很简单,比如一个人被人掐死,那么这起案件肯定是他杀(因为没有人能够自己掐死自己)。死亡方式有的时候也很复杂,必须结合调查、现场勘查的结果来综合判断。比如一个高坠死亡的人,法医只能解决死者是高坠死亡。至于他是自己从楼顶跳下来的,还是别人把他推下来的,则需要调查和现场勘查后再进行综合判断了。

05 个体识别

很多对于死者的个体识别工作都是通过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学的理论知识来进行的。但法医病理学有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尸体的个体特征、瘢痕、体表附着物、纹身、体内特异结构等来进行个体识别。比如一个右位心的患者突然失踪,而在不久后发现一具未知名尸体也是右位心,因为右位心的发生率是万分之二,那么这个死者就很有可能是这个失踪者。

06 伤病关系

在很多案件中,伤病关系也是法医需要研究的一项较为复杂、疑难的问题。比如在一起死亡案件中,死者全身多处骨折,但是多处骨折也不足以立即致死。法医就对死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有严重的心脏疾病。那么这起案件中,病成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而伤则是诱发疾病急性发作的因素。

对于伤病关系的研究,很容易引起事件当事人家属的不满。比如一个人在纠纷中心脏病突发而死亡,法医认为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外伤只是死亡的诱因,而疾病才是主要死因。这样的结论,尤其是在死者具有一些平时发现不了的潜在性疾病的情况下,通常会引发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所以如何向死者家属解释清楚法医专业的问题也非常重要。

有同学问,法医怎么从尸体身上判断他生前有没有疾病呢?其实在法医病理学范畴内,还有一个分支科学叫做法医组织病理学。法医在解剖完尸体时,若怀疑死者有疾病,就会取下死者的一些重要脏器,经过固定、脱水、包埋、切片、染色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结构的微观形态,从而对死者有无疾病或潜在性疾病进行诊断。

07 中毒病理

中毒死亡也是几大类死亡原因的一种,对于中毒死者的研究,有专门的《法医毒理学》(以后会进行介绍)。但是法医病理学中也对中毒死亡的尸体病理现象进行了研究,这样的研究可以帮助毒物化验部门提供毒物检测的大体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中毒病理也研究了中毒和疾病、中毒和外伤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死因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可以用得到。

4.法医病理学试题 附答案 篇四

二、单项选择题(15×1分)

1.人体死亡后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是下面的哪一个?()A:超生发应 B:肌肉松弛 C:尸冷

D:尸僵

2.下列哪个不是生前烧死的征象()

A:肺呈典型休克肺表现; B:拳斗姿势;

C: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D:烧伤周围组织酶活性增高;

3.下列正确的描述是()

A:扼死均见于他杀;

B:性窒息见于意外死亡及自杀

C:缢死均为自缢;

D:勒死可见于他杀,也可见于自杀;

4.挫伤的定义为钝器打击造成的()A:皮内出血;

B:皮下出血;

C:皮肤完整性破坏;

D:皮内或皮下出血;

5.下述不属于暴力死的是()

A:自杀死

B:他杀死 C:意外死 D:自然死

6.关于硅藻检验,下述错误的是()A:仅在肺内检出硅藻就能判断为溺死

B:仅在肺内检出硅藻不能判断为溺死

C:生前溺死者的器官中不一定能检出硅藻 D:硅藻检验要防止污染,并检验对照样本

7.最能反应致伤物作用面特征的挫伤部位是()A:皮下

B:皮内

C:骨骼

D:帽状腱膜下

8.勒死与缢死的主要鉴别特点是()A:索沟的位置与数目

B:索沟的颜色与大小 C:索沟的走向与深度

D:有无舌骨骨折

9.下述不属于死后人为现象的是()

A:骨折

B:气管内少量的食物

C:肺内脂肪栓塞 D:冠状动脉血栓形成

10.不构成冠心病猝死的原因的是()

A:急性心肌梗死 B:心室纤颤

C:急性缺氧窒息 D:心脏传导系统功能障碍

11.关于电击死,下述说法错误的是()A:现场有电源就是电击死

B:检见电流斑就能肯定电击死 C:现场无电源就不能肯定电击死

D:尸检时未检见电流斑不一定能排除电击死

12.关于猝死,下述说法错误的是()

A:鉴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死

B:猝死者必须有诱因 C:尸检发现病变不一定是猝死的原因 D:猝死多发生于医院外

13.过敏性休克的主要死亡机制是()

A:循环衰竭

B:呼吸衰竭

C:DIC

D:血管反射性痉挛

14.硬脑膜下出血形成血肿可致命的最小体积是()A:30~50ml B:50~100ml C:100~150ml D:150~200ml

15.下述不属于自杀损伤的特点的是()

A:两处以上的致命伤 B:损伤分布集中、排列平行 C:颈部挥鞭状损伤

D:损伤手段残忍

三、不定项选择题(6×1分)

1.关于脑损伤的描述,下面正确的是()A:中间性脑损伤是中脑部位的损伤

B:滑动性脑损伤是脑灰质与白质间的损伤

C:疝性脑挫伤是小脑扁桃体压向枕骨大孔形成的损伤

D:脑损伤轴索节段性肿胀、断裂、轴浆外溢及收缩球出现等被称为弥漫性轴索损伤

2.溺死与抛尸入水的鉴别点是()A:手中抓有水草 B:口鼻有菌形泡沫 C:胃内少量溺液 D:肺内检出硅藻

3.擦伤的类型包括()

A:抓痕 B:擦痕 C:撞痕 D:压擦痕

4.下面哪个描述是正确的()

A:在成人心血管系统疾病猝死最常见 B:儿童以呼吸系统疾病猝死最常见 C:羊水栓塞致死均不是医疗事故

D:冠心病猝死需有心肌梗死

5.下列哪些描述是错误的()

A:切创多在颈部、腕部、腹股沟部、面部;砍创多在头面部、颈部及四肢。B:切创创角锐利,并有延长线;砍创创角锐利,无延长线。C:切创创缘整齐,难以发现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D:切创不伤及骨质;砍创多伤及骨质,形成砍痕或骨折。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尸检见蛛网膜下腔出血时重要的是判断它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B:判断是否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要根据其病史、头部损伤程度及其特点、出血的部位和分布情况。

C:病理检查见有明显脑血管病变即可判断是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D:将肉眼观察和病理切片检查结合起来判断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四、填空题(7×2分)

1.法医病理学的任务包括、、、等。2.皮肤金属化是

伤较特殊的尸体征象。

3.能引起猝死的、非粥样硬化性冠状动脉的疾病有、、、等。4.挤压综合征伤后3~5天发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而早期死亡的原因是()。5.常见脏器的重量一般为:脑(克)、心(克)、肝(克)、脾(克)、双肾(克)

6.最常见的脑疝的类型包括:()、()及()。7.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进餐时间:胃内充满食物呈原始状态,为食后()死亡;胃内容物大部分移向十二指肠并有相当程度的消化时,约为进食后()小时死亡;胃内空虚,十二指肠含有消化食物时,约为进食后()小时;胃和十二指肠均已空虚,则为进食后()小时以上死亡。

五、问答及案例分析(共20分)

1.简述冠心病猝死时尸检病理变化、猝死机理及尸检鉴定注意事项?(8分)

2.某市公安局一日按群众报告,称城郊小河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为查明身源及死因,法医检查尸体时见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状,全身皮肤呈污秽绿竭色,尸僵已全部缓解。上身穿一件短袖汗衫、下身穿一弹力三角裤,双脚穿尼龙短丝袜,不着鞋,衣服上无损伤。发长25cm,结结双辫,头部皮肤外表未检见损伤,头皮下无出血、颅顶骨无骨折,剖开见脑组织已腐败,未见明显出血征象。双眼结膜少许针头大小出血点,鼻腔有较多已发臭的暗红色液体流出。舌尖位于上下齿列之间,左侧口颊粘膜有一小破损,周围有1cm×1.5cm大小暗红色斑、牙齿无松脱。颈部喉结下方有一根麻绳缠绕在耳下15cm处打一死结,颈部皮肤未见明显出血,但右侧下颌下缘皮肤上有两处擦伤,分别大小2cm×1cm和2.5cm×0.8cm,伴轻度皮下出血。颈部索沟边缘皮下有轻度出血征象,颈前肌肉和甲状软骨、舌骨未见骨折及出血。胸腹部皮肤外表未见明显损伤,右髋前上嵴皮肤有1.5cm×0.8cm大小轻度擦伤和出血,双手背皮肤小块不规则擦伤,出血不明显。剖验见肋骨及四肢无骨折。心腔血暗红色流动性,双肺肿胀明显,肺膜下有少数出血斑,切面淤血可见泡沫性液体流出,气管及主支气管内有泡沫性液体,胸腹腔内脏未检见损伤。胃内容物为半消化状食物,未见异物及异味。子宫大如鹅蛋磊小,腔内有一约2个多月的胎儿。阴道内无异物,处女膜残痕尚观。

取肺、肝及肾做硅藻检查,查出与现场水样中同类硅藻少量,胃内容物血液常规毒物分析阴性。后查明死者是附近一酒店外来打工妹,已失踪一周。年龄23岁,未婚。生前接交男女朋友很多,但尚未恋爱。失踪前几天,见其较悲观,曾有人见她背地哭泣,不肯告其原因。

请分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并提出具体根据(12分)。

答案不一定完全准确,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

1.拭切创:在主切创的上下缘可见几条独立的,与之平行的不连续的浅表的切创,一般都不致命,为自杀刎颈者常有。

2.死后人为现象:指人死后,由于人为因素在尸体上造成的某种特征或改变,如死后挤压、搬运尸体、水中尸体的碰撞和螺旋桨损坏、公路和铁路上尸体的损坏和尸体解剖时操作不当等。

3.挤压综合征:指由于肌肉组织受压,导致肌肉组织充血、水肿、变性、坏死,形成以肌红蛋白血症、肌红蛋白尿、高血钾、急性肾功能衰竭为临床表现的一类症候群。

4.婴儿猝死综合征:指婴儿发生的不明原因的自然意外的死亡。多发生在既往营养良好,身体健康的1岁以内的婴儿,多在几个月,男婴多于女婴,多在睡眠中死亡,系统全面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查无法找到明确的死因。

5.尸体痉挛:指人死后未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肌肉直接保持僵硬,保持人死时的姿势。

二、单项选择题 1.B 2.B 3.A 4.D 5.D 6.A 7.B 8.C 9.D 10.C 11.A 12.B 13.A 14.B 15.A

三、不定项选择题 1.CD 2.ABCD 3.ABCD 4.AB 5.D 6.C

四、填空题

1.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2.电击

3.心肌病、肺动脉栓塞、脑出血、大叶性肺炎

4.急性肾功能衰竭,创伤性休克

5.1300~1500g,260~320g,1200~1400g,140~180g,240~280g 6.小脑扁桃体疝、海马钩回疝、扣带回疝 7.不久,2~3,4~5,6

一、问答题及案例分析

1.答:

⑴冠心病猝死时尸检病理变化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主要病理改变为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形成,最常见于左前降支,冠脉粥样硬化斑块的分布规律是左心多于右心,近端多于远端,早期斑块小,呈点状分布或节段分布,随着病变的发展,相近的斑块相互融合,在动脉横断面上内膜向官腔内隆起,多呈半月形,当斑块增厚扩大时,可严重阻塞官腔,或者由于并发血栓形成使官腔迅速阻塞,导致血流障碍。心肌梗死: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梗死率发病率最高,心肌梗死2小时后镜下可见心肌纤维的波浪样变和嗜酸性变,3小时后出现肌浆凝聚、心肌横纹模糊不清或出现收缩小带,4小时后肌核消失,6小时左右可见少量中性粒细胞浸润,此时肉眼可见梗死病灶为灰白色,与周围边界不清,12小时后中性粒细胞明显增多,继之吞噬细胞亦增多,坏死细胞被溶解吸收,4天后肉眼可见梗死灶边缘出现明显的充血出血带,2~3周后肉芽组织由外周向中心长入梗死灶,5周左右梗死灶机化为瘢痕组织。

⑵猝死机制:

①心律失常:常见的致命性心律失常有房室传导阻滞、室性早博、心房纤颤、心室纤颤等,使心肌梗死者短时间内发生猝死。

②植物神经功能障碍:睡眠过程中迷走神经兴奋性增高,产生低血压和心动过缓导致冠脉循环灌注量明显下降,在原有冠脉粥样硬化官腔狭窄的基础上,心急严重缺血,继而发生猝死。

③急性心力衰竭:大面积心肌梗死时,心脏收缩功能立即严重受损,导致心力衰竭,冠脉灌注量进一步减低可导致猝死。

④室壁瘤形成:大面积心肌梗死时可导致室壁瘤形成甚至破裂。

⑤冠状动脉痉挛:冠状动脉痉挛可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致命性的心律失常,如室颤等而发生死亡。

⑶尸检鉴定注意事项:

①尸检时发现冠状动脉有达2级以上粥样硬化斑块。

②心脏发现有心肌缺血的改变,尤其要注意寻找早期心肌缺血的改变。

③既往有与冠心病吻合的症状、体征或征兆。

④排除暴力性死亡,必要时作毒物分析。

⑤排除其他疾病致死。

2.答

死亡原因为溺死,死亡方式为自杀。

⑴死亡原因分析

①死者颈部见一麻绳勒索,并打一死结,但颈部皮肤仅有少量擦伤,颈部肌肉未见出血,甲状软骨和舌骨未见骨折,可推断勒颈的暴力较轻,不符合他勒致死的特征,可排除他勒致死。

②双眼结膜少许针头大小出血点,为窒息征象。

③气管、主支气管内泡沫性液体为溺死征象。

④死者肺膜下见少数出血斑,切面淤血,见泡沫性液体流出,为肺溺死斑和水性肺气肿征象,肺、肝、肾内检出与现场水样相同的硅藻,这些均为生前溺死的重要证据。

⑤胃内容物、血液常规毒物分析为阴性,可排除中毒而死。

⑵死亡方式分析

①案情调查:死者为23岁未婚女性,但已孕有2个月的胎儿,失踪前几天,情绪悲观,有自杀的倾向。②现场勘查:现场环境比较安静,没有打斗过的痕迹,死者身上衣物整齐,无损伤,而右髂前上脊皮肤检轻度擦伤和出血,双手皮肤不规则擦伤,擦伤均位于身体突出部位很可能为死者溺水后挣扎导致的损伤,可以排出死者生前与人发生过打斗。

③死者颈部见一麻绳勒索,并打一死结,但颈部皮肤仅有少量擦伤,颈部肌肉未见出血,甲状软骨和舌骨未见骨折,可推断勒颈的暴力较轻,不符合他勒致死的特征,可排除他勒致死,而自勒的可能性比较大。

④尸体解剖和硅藻检验可以确认死者为溺死而非死后抛尸入水。

5.法医鉴定 篇五

————————————————————————————[]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委托单位:_______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鉴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对象:

送检材料:

鉴定日期:年月日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一、检验过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检验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6.法医学鉴定 篇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这里有三层含义:

1.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

(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

(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

(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

(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

(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

(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

(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

(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1)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2)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学鉴定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

(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

(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反鉴定”。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

(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

(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

(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

(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

(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

(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会诊的形式:

(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

(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

(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会诊的组织工作。

(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

(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

(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法医学鉴定内容

(一)现场勘验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活体检验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三)尸体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四)物证检验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五)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7.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篇七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深入改革, 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自己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以提升学科教学水平, 法医病理学作为医学类专业的重要课程, 也需要不断更新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质量。PBL教学法是现阶段法医病理学课程中较为广泛运用的教学方法, 对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增强教学实效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教师加强研究运用, 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一、PBL教学法相关概述

PBL教学法由内国著名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首创[1]。现阶段PBL教学法已经在多所医学院校教学的应用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并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推崇。这一教学法主要围绕教学中的问题进行教学, 强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能够拓展学生的思维, 提升学生的创造性。这一教学方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运用, 不仅能够提升学生对学习的兴趣, 同时能够对学生团结协作的能力进行培养, 有效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二、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一) PBL教学法在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理论课程在各科教学中往往占据着较大部分, 是学生获取学科知识的重要途径。传统的理论课程主要采取教师单向传递知识的方式, 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学生学习积极性较低, 再加上法医病理学知识繁多复杂, 学生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 导致很多学生跟不上课程进度, 对教师所讲知识无法深入理解, 并认为理论课程枯燥无趣, 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因此, 需要教师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运用PBL教学法, 根据实际教学内容设置相关问题。在一节课程结束后, 向学生提出关于下一节课程的问题, 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思考时间, 鼓励学生与其他同学自由讨论问题, 并在下节课程的学习中, 结合教师讲解内容, 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找出问题答案。

例如在将要进行猝死一课的讲解前, 教师首先在前一节课的课后为学生设置问题, 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 对27岁猝死男子进行分析, 已知该男子曾在九个月前遭抢劫时, 受到歹徒踢伤胸部, 并被铁锹击伤头部, 但当时未昏迷, 并可驾车回家, 第二天到医院检查, 除皮下出血无其他症状, 一个月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现象, 经住院治疗20天后可参加轻体力劳动, 四个月后再次出现同样症状并伴有抽搐和头痛发热, 经CT扫描发现右侧脑之前角处脑梗塞, 左侧脑室前角及颞侧脑软化, 回家保守治疗后在伤后九个月死亡, 尸检发现死者有高安氏动脉炎, 因此, 要求学生对男子的死亡和外伤与动脉炎的关系进行探究。学生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对问题进行探讨, 并最终总结出自己的结论, 做好笔记。在下一节课中, 学生会带着对问题答案的求知欲望进行学习, 能够有效提升其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 使教师更顺畅的掌握教学进度, 不必再另外为学生提供思考问题的时间。

同时, 教师也可以采用师生角色互换扮演的方式实施PBL教学, 为学生安排讲课任务, 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 在一定的时间内准备讲课内容, 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课程内容前, 为学生安排相关内容的授课任务, 并为学生讲解授课注意事项, 要求小组内同学相互合作, 合理分配任务, 共同完成教师设置问题。下一节课程教师讲解内容与学生将要讲解内容有密切联系[2]。因此,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注意力会高度集中, 在提升了团结协作能力的同时, 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印象, 有效提升的学习效果。

(二) PBL教学法在实验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法医病理学内容形态描述多, 尤其是显微病变, 学生很难区分不同病变的病理变化[3]。实验教学能够使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 便于学生对病理课程知识的理解, 是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一些医学院校由于课程设置的问题, 一些相关基础学科与法医病理学未能安排在同一学期, 导致理论课与实验课间隔时间过长, 很多学生在进行法医病理学实验的过程中对显微镜下的图像完全不理解。因此, 教师需要采取PBL教学法, 在课后要求学生对将要进行的实验课内容进行了解, 复习相关的法医病理学理论知识, 例如在课程结束后, 向学生提出“高安氏动脉炎有何特点?”等问题, 使学生在下一节实验课上能够结合问题进行观察, 以提升学习效率, 并认识到法医病理学检查及尸体解剖的重要意义。

同时, 教师还需要求学生提前对解剖学等相关科目的实验进行复习。但是由于这些课程与法医病理学不处于同一学期, 再加上人体标本和现有切片十分珍贵, 因此学生借取较为困难。对于这一问题, 教师可以鼓励学生采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复习。例如虚拟数字切片和数字标本技术, 是将常规HE切片利用高分辨率的摄像头进行扫描, 并储存在互联网中, 学生能够在学校里的公共网络平台, 利用相关软件对所需切片或标本进行查阅, 从多个角度对标本进行观察, 并在1~100倍间对图像随意放大、缩小。这一技术既方便学生对标本的观察, 同时也减轻了档案室和解剖室教师的管理负担, 十分值得推广。

三、结论

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PBL教学法的运用, 能够有效提升学习兴趣, 增强教学效果, 因此, 教师应加强对教学问题设置的注重, 以问题为引导进行教学, 为学生安排充足的思考时间, 并要求学校加强相关软硬件配置, 以保证PBL教学的真正实现。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医学类专业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并吸引了众多学生进行学习。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类专业教育中的基础课程, 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教学工作者应加强对法医病理学教学的研究, 积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增强学生学习效果, 提升教学质量。本文就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PBL教学法,法医病理学教学,实践运用

参考文献

[1]高明.“病案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及意义[J].科教文汇, 2014, 11 (22) :90-92.

[2]苏宁.改良PBL教学法在病理学教学中的运用[J].基础医学教育, 2015, 7 (7) :581-584.

8.北京法医鉴定中心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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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医临床鉴定 篇九

第二章 法医临床检验与记录

第一节 体表检验与记录

第二节 神经系统检查与记录

第三节 肢体重要参数测量与记录

第三章 视觉功能检测方法与结果评价

第一节 视觉功能常规检测

第二节 视觉电生理检测

第三节 视觉功能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听觉功能检测方法与结果评价

第一节 纯音听阈测定

第二节 声导抗测试

第三节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第四节 畸变产物耳声发射

第五节 听觉功能评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男子性功能检测方法与结果评价

第一节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与评价

第二节 阴-茎勃起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第三节 阴-茎勃起障碍分级方法及其应用

第六章 神经电生理检查

第一节 传统的电刺激式检查

第二节 肌电图检查

第三节 神经传导功能检查

第四节 体感诱发电位检查

第七章 肢体运动功能检测与评定

第一节 颈部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二节 腰部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三节 四肢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四节 四肢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第八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第一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10.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研究 篇十

一、当前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在2005年以前,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实施的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主体, 而其它的如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辅助的模式,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实施之后,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经历了近10年的实施之后, 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促进了司法体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大力支持了司法诉讼工作。

(一) 当前两类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划分

当前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分为职权和社会两种, 隶属于侦查机关的, 在该部门职权内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属于职权类鉴定机构;科研部门, 部分高校以及民间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二) 两类鉴定机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职权类鉴定机构还是社会类鉴定机构, 鉴定都是由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以为诉讼工作提供鉴定意见为基础的活动。两者的鉴定无优劣之分, 存在同等法律地位, 在法官的采纳上都必须以质证确定真实性为前提。尽管两者工作且法律地位相等, 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首先, 两者运作体质不同, 职权鉴定机构下属于侦查机关部门, 其领导由上级任命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 而社会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国家财政支持, 运作主要依靠鉴定收费;其次, 两者工作对象不同, 职权类鉴定机关仅针对所属侦查机关展开鉴定工作, 而社会鉴定机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 在其业务范围内的鉴定都可以受理。最后, 两者占有鉴定资源比重大, 且差距明显, 尽管社会鉴定机构发展迅速, 但与全职鉴定机构相比, 其承担鉴定工作比重仍然较低, 职权鉴定机构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

二、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大致经过了从加快推进积极落实, 到平稳发展, 再到不断完善深化改革, 这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实施过程中, 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在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可靠性以及权威性方面都得到了良好提升, 这充分证明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是适应我国的基本现状的, 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体现。《决定》的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完善, 但反观我国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 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加大改革力度, 才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体系高效发展。

(一) 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系存在的普遍问题

1. 鉴定机构多且复杂

根据《决定》精神,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主体面以社会服务为主旨, 从最早的由公、检、法三家司法鉴定机构为整体的鉴定管理体系转变为当前由公安刑侦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社会诸多经营性质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系。从而造成了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的现象, 特别社会鉴定机构, 尽管占整体鉴定资源的小部分, 但人员复杂, 如存在有职权法医司法鉴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高校教职人员、部分医务人员等。这就导致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水平的参差不齐,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影响了办案效率。

2. 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健全

在程序上, 由于诸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 因而必须更换鉴定机构, 但在更换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鉴定机构修改之前鉴定结论的现象, 办案单位难以为其对错下定论, 从而造成办案的负担。如若重新鉴定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 那么就难以科学有效的进行鉴定, 造成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

当前司法主管部门仅在机构审验及审批上存在管理, 在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并没有直接的进行监管;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 由于其经营性质, 为了经济效益往往降低鉴定质量, 多种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 就造成了其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由于当前的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存在由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其监管仅属于行业内部的管理,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从而也就造成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

3. 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人员职称情况比较混乱, 医院基本上都是把医院的科室领导集中起来, 组织在司法管理部门下设的培训班学习一定时期, 之后获得副主任法医师头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员多为退休医生, 或是自谋职业的医务人员, 其取得副主任法医师的职称相对职权鉴定机构相对简单, 大多数未有法医工作经验, 从而造成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 如若不进行改革, 将不利于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

1. 当前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情况

当前我国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四个行政级别, 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厅地级和县处级, 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分属与各自刑侦部门, 其上下级法医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对于案件存在疑难问题, 该级鉴定机构无法承办的, 可以请求上一级鉴定部门通过技术支持或直接移交上级鉴定机构承办。

2. 公安法医队伍素质较高但待遇相对较低

与社会鉴定机构相比, 公安部门的法医技术素质普遍较高, 大多数法医受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教育, 但是收入却相对比较低, 这也就造成了“工作干劲不足”的局面。由于公安部门法医实行的是公务员制度, 其待遇高低仅取决于行政级别的高低, 与业务水平、劳动强度并不直接挂钩, 这样难以形成激励机制来提升工作效率, 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法医的工作积极性。

3. 自侦自鉴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是存在较强主动性的, 未必然会倾尽技术手段来加速案件的侦破, 但法医鉴定工作本身应确保较高程度的中立性, 必须以事实数据来呈现, 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决不能先能为主, 造成侦破工作影响鉴定工作的状况产生。当前的公安部门集侦查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为一体, 这无外乎就是要求公安部门既要保持中立, 又要确保工作积极进行, 这样的管理和工作机制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3.基层法医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先进的技术设备, 高标准的人才队伍, 严要求的鉴定监控体系是确保法医鉴精确性、科学性的重要基础, 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队伍很难达到此标准, 除了省级以上法医鉴定机构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外, 基层在技术装备上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法医存在于刑侦部门, 但刑事侦查系统经费往往比较紧张, 技术装备更新较难;其次, 公安机关的法医机构无法进行有偿服务, 仅能靠国家财政, 但由于机构设立较多, 有限的财力也就被分散,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经费不足, 从而导致装备较为落后。

三、对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 改变机构繁多现状, 统一机构管理

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首要解决的就是结构繁多的问题, 必须要在鉴定工作上捋清管辖关系, 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做到使当事人能够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 为此, 可借鉴西方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起来,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 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使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 从而提高鉴定效率, 排除多方鉴定, 多种结论的现状。要提出权威鉴定这一概念,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能在鉴定工作上提高效率, 同时在国际上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工作的形象。

(二) 法医鉴定业务要进行划分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就必须要改变以往公安部门及时办案主体又是鉴定主体的现状, 排除办案部门的部分行政干预, 体现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基层鉴定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尸体、活体等检验及鉴定工作, 公安部门的法医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及送检工作, 同时可以协助基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但不承担鉴定责任。

(三)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在法医鉴定人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 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 对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建立起明确的职业标准, 特别是在资格考试上, 把建立健全考试制度放在第一位, 杜绝不符合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 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质量。同时建立健全法医工作人员培养机制, 实现高效培养法医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对接, 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质人才。

(四) 提升公安法医队伍薪酬, 提升装备科技含量

公安部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统一管理下实现人力、财力、物力的重新整合, 统筹规划,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提升装备科技水平。在薪酬上, 实施公务员薪酬的同时注重与业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使法医的奖励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相关联, 鼓励钻研业务技术, 鼓励多劳多得。

参考文献

[1]刘贺, 新形势下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的特点[J].中国卫生法制, 2006 (05) .

[2]张涛,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山东大学, 2007.

[3]陈玉林, 冯宗美.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3) .

[4]乔军.浅谈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 2009 (07) .

[5]杨培景.略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26.

11.法医鉴定书标准 篇十一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X

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XX月XX日 鉴定材料:1.委托书1份

2.哈尔滨二四二医院XXX号住院病案1份 鉴定日期:2010年10月10日

鉴定地点: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 被鉴定人:XXX 女 24岁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鉴定委托书记载,2010年X月X日被鉴定人XXX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砖头打伤腹部,因XXX怀有身孕,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保胎治疗。(二)病案(伤情)摘要 :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2010年9月1日X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被鉴定人XXX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下腹受伤后觉下腹坠胀不适5小时。因其怀有身孕,担心流产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入院查体:伤者停经37天,一般状态好,神志清楚,无贫血外观,腹平软,下腹正中可见一3.0×4.0cm大小红斑,有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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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阴道无流血,双下肢无浮肿。

2010年9月5日病案记载:孕妇于7:30分出现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继续观察治疗。

2010年9月8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流血减少,仍有腰痛。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1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继续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2日病案记载:孕妇于9:30分经阴道自然排出一妊娠囊,子宫收缩良好,阴道流血不多。给予头孢唑啉纳注射液抗炎治疗,预防感染。

2010年9月16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自诉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腹痛及下腹坠胀感。一般状态良好,神志清,无贫血外观。腹部平软,肝脾无肿大,腹部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双下肢无浮肿,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异味。

三、检验过程

(一)查体记录:

XXX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自由体位,腹部平坦,质软,腹壁感觉无异常,压痛及反跳痛(-),未见异常淤血斑。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辅助检查:

1.2010年9月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31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0×0.7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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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明显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2.2010年9月5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508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4×0.9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3.2010年9月1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109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8×1.3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见胚芽组织及胎心闪动,宫内早孕。

4.2010年9月12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203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上下径5.4cm,前后径4.8cm,左右径5.5cm,形态异常,宫腔内可见稍低回声团,大小为2.3×1.2cm,边界欠清晰,内部回声不均。超声提示宫腔内异常回声(残留?)

四、分析说明

经审阅送达的资料,结合XXX目前状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X停经37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腹部受伤入院。根据病历记录,伤者诊断为宫内早孕,诊断正确;入院后一直口服保胎丸及维生素E,直至第11天自然完全流产。根据外伤史及病史记录,XXX流产与此次外伤有关。

根据受伤情况及伤后治疗记录,XXX怀孕期间腹部受伤致自然流产,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轻伤标准。

五、鉴定意见

1.XXX腹部受伤致自然流产评为轻伤。

六、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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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002301051254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002317060097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鉴定结构声明:

1、本鉴定意见仅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2、如对本鉴定书做出的鉴定意见有任何异议或者疑问请尽早与本鉴定机构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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