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意义(精选7篇)
1.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3条,由六部分构成。虽然篇幅不长,但最大亮点是其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约束力,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一大重要举措。今日推出解读一:
突出强调“关键少数”的综治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这项工作干好了,要表彰奖励,干不好的,将通报、约谈甚至责令辞职、免职。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认为,《规定》的出台,主要就是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人们通常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他认为,让党政主要负责人知道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承担的责任,一定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中央将党委“一把手”明确为第一责任人的还有反腐败工作,这表明,在宏观层面,中央把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放到了同样的高度,对社会治安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第一责任人即首要责任人,负首要和全面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即第二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加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规定》确立了一种从上至下的责任体系,体现了全面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有助于系统推动领导干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将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说:“《规定》的出台,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治化,压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责任,对于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各级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治本之策。”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年终总结
★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 县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半年工作总结
★ 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报告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
2.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二
1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意义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善当地小气候, 加快推进当地生态环境系统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保障生态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小流域范围内各项产业发展迅猛, 一些中小企业相继建成投产, 生产污水排放, 将会导致小流域不同程度的污染, 如不加强治理, 将给脆弱的生态系统增加负担。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也是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
1.2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流域虽小, 但点多、面广、线长, 流经面积覆盖面大, 好多小河流绕村或穿村而过, 如治理不好, 将会出现污水横流现象;如果治理得当, 将会为村容村貌的改观, 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小桥流水、绿树成荫、花果飘香, 是现代人们追求的理想境界。因此, 将小流域治理好, 必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小流域内的水质资源改善后也可用来灌溉农田, 旱能浇、涝能排。
1.3 对改善当地小气候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横交错的小沟小河, 流水通畅, 两侧林木茂盛, 形成了独具中原特色的农田风光, 是优良的生态涵养区, 能起到防风固沙、减少旱涝灾害、涵养水源、减少污染、释放氧气、调节农田小气候等作用。
1.4 河道治理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商丘市平原农区所处的小流域多为暴雨易发区, 夏季极易爆发洪水。因近几年连续干旱, 小河道内几乎没有水, 造成村民防洪意识减弱, 导致了主河道多处堆积物侵占, 有的甚至在主沟道内建起了养鱼池, 加上河道年久失修, 部分河段已经变成河滩地。由于土质沙化等原因, 好多排水沟道塌陷基本上没有沟状, 完全不具备防洪功能, 如有大的雨水来势急流量大, 整体灌排对土地冲蚀极大, 对房屋及人员的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2 小流域综合治理的现状
世界上开展小流域治理较早的国家有欧洲阿尔卑斯山地区的奥地利、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我国1949年以后, 才大规模地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截至2000年, 全国已完成5000余条小流域治理。从这些年来小流域治理的成效看, 只要坚持实行全面规划、发挥林草措施、农业耕作措施以及工程措施综合防护作用的, 均达到了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控制水土流失、发展生产的目的, 土地综合生产率 (包括农、林、牧等用地) 提高, 流域内人均粮食产量达500kg左右, 农业经济结构显著改善, 生态环境得以好转。但在治理过程中, 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小流域好多是年久失修, 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 在今后的治理工程中要做好规划, 统筹推进。
3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原则
3.1 本着生态至上的治理原则
要对小流域治理工程进行科学规划, 并根据小流域内水土资源现状及社会经济条件, 本着生态发展优先的理念, 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林、牧用地的空间和规模, 走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治理之路。
3.2 本着为农业发展服务的原则
治理的目的和原则是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小流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在治理过程中, 应本着为当地农业的生产发展进行服务, 最大限度地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保障性服务, 以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不成灾的目的。
3.3 本着治理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在全面进行治理的同时, 要考虑到布置治理的措施, 以达到治理措施与生态修复工程同步推进, 清淤工程与护岸或护坡工程同步进行, 植树造林与栽花种草和农业耕作措施相配合, 治坡措施与治沟措施相结合。
3.4 本着治理的顺序性原则
在开展治理的过程中, 要讲究实施的顺序性, 并根据有关操作技术规范的要求, 通常是先坡面后沟道、先支、毛沟后干沟, 先上中游后下游的治理顺序来展开。
3.5 本着治理与实效的原则
检验小流域治理成效的标准是, 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为当地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对产业结构调整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 在开展小流域治理工程中要讲求实效, 并从提高粮食产量与经济收入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态环境角度来综合考虑。
摘要:小流域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 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规模, 与农业生产, 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利用好、发挥好小流域的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中, 具有更加突出的位置与作用。本文就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意义、现状和治理原则进行论述。
3.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意义及措施 篇三
关键词 固体废物 污染 措施 处理
这几年来,随着国家城市的飞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升高,前卫的生活引领着时代的进步,随之而来的就是固体废物污染的不断加重,固体废物留下的环境治理问题是当今世界环保工作的难点。自从1996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目的就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政策而确立的。所以,本文就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意义及措施为题材,望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在我国“非典”过后一年内修订颁布,它体现国家对固体污染环境治理问题的重视,对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与身体健康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发布可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与治理,推动了日常生活垃圾处理方法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对提升中国人民环境保护的意识,起到一个重大的推动作用。
在这几年来,我国固体废物治理工作颇有成效,但是因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方法不够完善,为国家的财政支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部分发达国家的固体废物处理还出现捉襟见肘的现象。在我国治理的固体废物统计中,旧家电高达两千万台以上,手机有2.5亿台之多,其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就同比往年增长三倍以上,占日常生活垃圾生成量的百分之一。
据我国的环保局总负责人表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垃圾围城状况;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垃圾围城的状况十分严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1996年到2002年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大多数农村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废物不断增长,造成新的污染。”
由此可见,人们应当对其固体废物污染承当一定的防治责任。在中国环境资源立法中“维护生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环保的核心。因此,国家应该以促进循环型经济发展为原则,倡导绿色化学、固体废品污染科学治理,且农村固体废品防预措施也应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范畴之一,这样可以起到一个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作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治理,其意义在于可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
二、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
就环境状况分析,我国的环境物资总量虽然很多但人口密度较大;经济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综合性不强,导致能源消耗、污染排放量较为严重;全国乡镇私企居多,部分企业“三废”的日排量几乎超标,环保工作不仅加重,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上见效速度较慢。因此,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最终目的,生产出来的日常用品,应该以可回收、可利用、可再生为前提,同时在变为废品之后易于处理、降解。以下是结合笔者多年的环保工作经验而提出的几点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
(一)电子类固体废品处理。
我国电子化的社会已经逐渐走向成熟,这也意味着电子类固体废品的数量会日益剧增,而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电子产品的辅助,而且国家每年只能回收到总电子产量的10~20%电子废品。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不禁让我们考虑电子废品的处理措施该如何实施。
从废品回收上考虑,全部依赖废品回收市场是治标不治本的,很多回收站都不回收电子废品,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收购这些废品的机构。不仅如此,我国在相关的电子回收行业和治理措施上凸显落后。因此,国家应该规划一个大的电子回收综合机构或法律规定。例如,欧盟实施了电子废品回收律令,让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来负责就电子产品的回收工作。还有,美国的立法机构颁布一项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电子产品的时候,应多付10美元/件的垃圾回收费用,以便协助处理电子垃圾遗留下的环境问题。
(二)发展废物设计的加工工艺。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人思想上都有“先污染破坏,后治理恢复”或者是“边污染,边治理”。因此,我们要采取正面的环保宣传,让人们了解到环保的实质意义,在日常行为上养成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了提升人们的环保自觉性,我们可以推出固体废物设计、加工的场所或行业,让人们被动的环境治理转换成为一种主动预防环境污染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三)增大整体监管力度优化环保工作。
社会上大部分人放映“环保法较软,环境执法难”的问题。笔者认为,环境执法应该要具有打击力度,无规矩不成方圆,要让罚款大于守法的利益,给违法者做一个“警钟”。例如,我国的江苏省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坚决贯彻“环保一票否决制”,多份上亿的投资项目,因为涉及环境污染问题被一致否决了。
三、固体废物处理与绿色化学理念的必然联系
现在,绿色产品已经深得人心,随之而来的就是绿色化学的科学导向问题。在固体废品处理上,我们也可以引入一个绿色化学概念,它是最有益的固体废品处置手段;在科学上,绿色化学是消除废品与避免使用有毒物质,还有危险溶剂的有力方式,在生产上它推重使用可再生材料;在经济发展上,绿色化学合理地利用了生活中的资源,大大减低生产成本,完全切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可以在根本上切断固体废物的污染源。
在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绿色化学和固体废物治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思想理念。固体废物治理是针对已经被污染的环境实施某些手段治理其污染问题;而绿色化学是从污染的源头上预防污染物质的生成。所以,只有通过对绿色化学研究与发展,才能做到和谐、科学和有效的解决固体污染问题,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的根本目标。
固体废物是一个环保难点,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资源,既可以舒缓环境污染的迫切性,也可以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固体废品的处置是环保研究的主要问题,在没有一个切实解决方案之前,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以便环境资源不会遭不法之徒的破坏。
参考文献:
[1]常纪文.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A].发展循环经济 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4.
[2]王韧.全国环保情报网固体废物专业组第二次情报及学术交流会在蓬莱召开[J].重庆环境科学,1984,(6).
4.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四
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现状与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中存在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废渣污染。从以往经验得出,煤矿生产中出现的粉尘和一些容易挥发的气体,是产生矿山区域环境中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进而,也深深地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特别是煤矸石,在影响地下水的同时也对土质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这主要是由煤矸石本身具备相对强的可燃性,易爆炸的特征决定的,一旦出现燃烧、爆炸,就会快速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直接严重影响大气环境。在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时候,会形成废石、尾矿和冶炼废渣等,他们如果很大数量的堆积在一起,并且不做任何的处理,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很大的原因是这些矿产资源副产品中存在很多的重金属和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废弃矿石长时间裸露、堆放的情况下,不仅水资源受其影响,这一区域的土地也会出现严重的污染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着采矿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会破坏潜水层,疏干性排水现象出现,地下水水位发生变化,发生明显下降,更为严重时,会引起河流断流,一些相对稳定的水环境发生不良改变,例如地下水资源枯竭,地表水漏失、区域水不平衡等,对矿山地质环境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
1.1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现状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是直到 年11 月19 口国务院第29 次常务会议才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年2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产生的地质灾害要进行保护与治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38号)切实解决生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矿山环境治理通过保证金保证了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能够合理开采资源、积极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金,来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1.2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义
针对我国矿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探索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战略,着力于矿山资源开发朝着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进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最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方向发展,对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实施矿山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治理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与恢复治理方案研究,是我国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2.1 提高矿山治理恢复意识
地质环境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其重要性尚不为社会所了解,必须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及其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具体措施如下:
2.1.1 加大宣传力度,根据矿山所在的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宣传手段,根据当地矿山环境治理的规划与目的,通过网络,电视等新旧媒体进行正对性宣传。
2.1.2 进行会议总结,通过定期的会议,对阶段性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进行汇总、交流,明确矿山环境治理思想的落实情况,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性。通过宣传教育让政府领导真正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管理工作,使矿山企业真正明白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可以降低甚至避免地质灾害发生,使更多的人了解地质灾害的危害,参与地质灾害的预防,让全社会都知道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2.2 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矿山环境治理除了上述提到的宣传工作要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同样重要,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宣传去进行工作,还有采取有力的法律制度措施去约束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那么结合我国当前矿山环境治理现状来说,在矿山治理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建设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颁布了一些,但对于矿山环境保护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只是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稍微提及;依据矿山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紧迫性,急需从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关联的特点和矿山环境问题的.特点出发,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
其次,矿山环境管理对象复杂,内容广泛,与其他部门交叉多、协调难,管理权责存在模糊地带。为此,急需顶层系统性、综合性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法予以规范,逐步健全完善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在规划、区划、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监督等各个方面,都要采取立法的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规范化管理,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真正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矿山治理的地质管理措施
采矿活动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主要为采空区地面变形,为避免在矿井开采后出现造成很大面积的房屋倾斜,开裂,地表沉陷、开裂等一系列地质灾害现象的出现,应该严格按照原先的设计规定,留设足够保障的保安矿柱,村庄下禁止采矿。在开采中,矿方应认真观测地表沉降,仔细分析地表移动变形的内在规律,最好可以尽早发现,尽早治理,从而有效地避免或减小因为地表沉陷而带来的危害。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废水,应严格按设计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避免、减轻矿山开采造成土壤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别是对附近村屯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暴雨季节尾矿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再外排。
为防止闭坑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闭坑前应对可能坑道水渗流到第四系的巷道位置进行处理,可采用水泥封闭。当矿山闭坑以后,遵循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以及相关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要求,对矿山各种工业场地进行恢复,减少土地资源的破坏。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将矿山的生产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尽量减少耕地的压占破坏。
2.4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积极建设矿山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进行地质环境管理的依据,尽管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但其突发前会出现各类征兆和变化,只有加强监测,才能做到提前预报,提前防治,减少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具有现代化通讯设施、先进监测手段、统一联网的矿山环境地质监测系统。
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掌握该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以及破坏规律,制定良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当中必须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为全面开展矿山的治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更多更好的信息交流,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矿山动态信息,分析矿山现状,着力加强宏观管理和做出及时正确的决策。
另一方面要强化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对生产矿区要加大监管力度,着力于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确保环保投入,要及早对存在的潜在隐患进行防治以及“二废”的合理排放。对已破坏的环境,应限期进行治理恢复。严禁在划定的保护区(禁采区)内开矿,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开采行为要尽可能杜绝。对资源浪费严重、污染大、安全性差的矿山(点)应及早关闭取缔。应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发挥监测技术和监测资料的优势,为当地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准确情报信息,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地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扩大监测执法影响。
3. 结语
5.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五
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正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关键词与方法论,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展望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新目标应定位于迈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相协调的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达致与全面依法治国相匹配、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水平,使社会质量获得全面提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社会治理问题,不仅对过去5年的社会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家安全全面加强),而且明确指出了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不仅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做出新的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引。立足于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回顾我国社会治理的历史成就和成功经验,前瞻中国新时代在社会治理方面面临的使命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背景与发展脉络
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的60多年的历程中,新中国的社会治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从政府管制到社会管控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6年,我国处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高度整合,呈现出国家—社会一体化特征。与这一阶段的国情和社会基本矛盾相适应,我国社会呈现出“政府管制”的特点,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新理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仍然延续计划经济体制和管控型社会管理体制。[1]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心的确立,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经济转轨带来了社会转型,社会逐渐从国家体制中相对独立出来,社会综合治理开始被广泛提及,我国的社会治理进入了社会管控阶段。
(二)从社会管控到社会管理
2004年以后到2012年,我国社会治理进入“社会管理”阶段。2004年,中央首次将提出社会管理议题,将其作为顶层设计的重大任务加以部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0年,全国确定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这一时段我国认识和实践社会建设工作的关键词和方法论。
(三)从社会管理迈向社会治理
十八大以来,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得以确立和发展。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并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并指明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抓手。要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社会治理”这一新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文献中,取代了过去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提法,并且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置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这是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社会建设在顶层布局上进入崭新阶段。那么,什么是社会治理呢?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调、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城市越发达,人口越多,脆弱性越强,不稳定性越强,风险越高。据他介绍,社会治理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常态治理,二是非常态治理。非常态治理包括四类:一是地震、泥石流、海啸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二是事故灾难,如交通生产、沉船、空难等;三是公共卫生,如非典、禽流感、食品药品安全等;四是社会治安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等。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反映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范围、治理重点等方面的明显不同,意味着社会治理由过去政府一元化管理体制转变为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多元化协同治理体制,凸显了公众参与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经验的深刻总结,集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我国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其后,党中央对加强治理、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社会治理格局得以明确,社会治理思路越来越清晰,社会治理效能日益得到彰显。
(四)从社会治理到社会治理现代化
我们之前提到过,社会治理这个词是新词,2013年提出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提出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了一个重要决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议,全面深化改革有两大目标:一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有一个重要内容是什么?就是社会体制创新,所以,社会治理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来的。
那么,什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呢?从个人认识的方面来看,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应急式管理到预警式管理,以前呢是发生什么事情现场解决什么事情,现在呢,往往都会预先制作方案,一旦事情发生,根据事情等级不同,启动不同预案,可以最大效率的提升社会管理价值;二是从感性管理到量化管理,以前呢,是想到啥做啥,全凭领导脑袋的热度,现在呢,会考量数据指标来进行考虑,比如说五一长假是否取消,最起码会搞个网络投票,不在于那么几个头脑发热的说了算;三是从权威管理到专家管理,以前呢,是领导说了算,现在呢,仍然是领导说了算,但起码会征求一下专家意见最后做决策意见。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社会治理方面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毫无疑问,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共建共治共享阶段
党的十八大至今,是对社会治理规律性认识的理性深化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治理体系。”
十九大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领域,提出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且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提高四化水平和加强四个体系建设。怎样提高四化水平呢?
一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
随着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机制及社会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社会治理不是政府独自承担的任务,而是中国亿万人民的事业。社会治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政府逐渐调整与社会的关系,从过去对社会治理事务大包大揽逐步转移职能,通过购买服务和招投标等方式将可以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给企业部门和社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公众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举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超级广度和深度的全民抗“疫”,由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引发的疫情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面对“大考”,虽然现有国家治理体系在面对突发疫情时,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决策部署,能够在短期内紧急调配包括政府、军队、医疗、建设等各类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也能迅速执行城市封锁和交通管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保障。社会依法治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必须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增强司法的权威性。第三,要保障执法的公平性,必须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四,加强全民法制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第五,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制的手段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举例:利用法治手段。还是以数据说话:2003年“非典”时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这三类“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只占3%左右。这就是法治手段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鉴于“非典”期间的经验,疫情刚一爆发,面对口罩紧缺,防疫物资难买等现状,政府部门就发文,明令禁止各类哄抬物价的行为,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列出了与疫情相关的33种罪名,这些法治手段,使基层治理有法可依,也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安定团结、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所以,要想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离不开加强法治建设。用法治手段进行基层治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就以这次疫情举例,口罩紧俏、防疫物资难买,从政府加强市场监管措施,到公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只要哪家药店的口罩不合常理地涨价,消费者就会打电话投诉举报,这就是因为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同样,正是因为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违法必会被严惩,药店也不敢随意涨价。这就是广泛宣传的影响力,是法治手段融入基层治理的成效。
二是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基层干部自觉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必要条件。疫情防控中,疫情严重地区的基层治理采取封城、封路等措施可以理解,但一些疫情比较平稳的地方也“一刀切”式使出封字诀,封村、封路、封小区、封门,甚至在中央强调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后,仍有部分地方的基层管理采用一“封”了之的简单粗暴管理方式,影响群众生活,影响企业复工的极端案例。这反映出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到位,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加强。
同时,还有一个现象就是,对于部分地区采取的封路、断路等非法治手段,居然赢得了当地群众或网友的正面支持,认为这是防疫的“硬核措施”,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不仅是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需要提高,普通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也亟需提高。
三是要加强立法研究,为基层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基层治理涉及利益复杂,群众诉求多样,要真正让基层想出因地制宜的管用办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对不合适当前情况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废止,我们需要抓紧研究现行法律制度涉及基层治理的短板和弱项,通过立法研究,及时修正、补充、完善,把法治建设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中。
疫情期间,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动员凝聚法治力量阻击疫情”指示精神,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发布了各类与疫情相关的通知、意见等文件,这些实际上就是广义的立法,为特殊时期的基层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四是要加强法治新基建的投入。
我国现阶段的宏观政策确定从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来发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同时,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就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天内4次提及“新基建”相关内容。
我认为,除了加大经济领域的投资,同时也应加强法治领域的投资。法治领域的投资,应当从“新基建”着手。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其实就是新的基础设施,也需要加强建设,而这个建设的手段即是通过持续深化的宣传和教育改造,达到强化全民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目的,这对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需要加大投资。
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建设软硬件建设,可以提高服务功能和基层治理效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不见面”政务服务、智能物流配送、智能交通保障等各个领域,保障了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运转秩序。
现代信息技术发挥的具体应用实践给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工作理念、建设路径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启示。智慧法院、网上立案、网上开庭、在线普法、在线调解等开始推行,但推行的过程中也发现诸多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大新基建的投入,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5G、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成果,不断拓展数据资源,持续更新技术功能,强化智能化开发应用,推动先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法治建设水平,开创基层治理新格局。
三是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要我们在社会治理的服务和管理方面应当走出传统的思维方式,实现革命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党的十九大关于社会治理提出要提高我们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就是针对我国当前信息的碎片化、条块化、人力和运行成本高、快速反应能力不足等问题给社会治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是在网络化和网络平台基础上,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使我们的社会治理能够更加精准分析、精准服务、精准治理、精准监督、精准反馈,能更好地服务不同社会群体,更有效地管理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实现革命性的变革。举例:四是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社会治理专业化,要求社会服务和治理有专业的队伍、专业的理念、专业的技术和方法来进行社会治理和开展社会服务。社会治理专业化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加强社会治理各类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特别是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服务、就业援助、贫困帮扶、纠纷调解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者非常紧缺,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这需要我们加快社会工作者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健全社会工作者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们社会治理水平。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关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这也是我们今天为什么要举办这次培训班的重要原因。举例:未整理完。
二、以制度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当中,并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部署,为我们在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我国社会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新的社会治理体制基本形成,社会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平安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根据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充分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其中,共建突出了制度和体系建设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共治强调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同政府资源整合优势、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社会组织群众动员优势有机结合;共享要求社会治理成效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贯彻落实这一重要部署,需要多方面、多层面形成合力,综合施策。
一要夯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这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良好局面的关键。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
三要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五要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增强国家安全能力。提高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能力,高度警惕、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当前,我们正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我们要通过不断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打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中国新时代社会治理之前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明确提出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并特别就“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行专门部署,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明显变化,社会治理面临的任务、预设的目标也有所变化。随着国家进入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冲刺期,社会治理的重心也将发生相应移转。尤其是在国家的总任务将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后,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之路,以良法善治为目标,以社会协同为路径,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推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社会治理难在整合、重在预防、贵在长效、安在制度、成在文明。上述社会治理发展总目标,至少包含五个重要方面:第一,从合作共治到系统协同,社会治理体系完备体制成熟。第二,从有效治理到长效治理,社会治理源头理顺夯实。第三,从矛盾应对到风险预防,前瞻性治理有效回应社会系统性风险。第四,大批相对稳定的机制模式沉淀为制度上升至法律,社会治理各项活动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第五,社会治理愿景由社会平安迈向社会文明、从社会秩序升级到社会美好。
从当前到今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社会进入急速变革、高度复杂、全面风险的新阶段。社会治理必须立足于当下社会现实格局与基本生态,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难点。有鉴于此,为实现上述总目标和五方面的展开,今后我国社会治理应重视如下具体工作。
(一)科学配置全社会治理的治权,构建协同治理的格局
合作治理更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但相比而言,协作是较合作更高形态的组织间关系。后者不仅要求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目标参与行动,而且强调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分工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中国的社会治理应当迈向科学的协同治理。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具体分工与协作模式,基于各自优势科学配置治权,明确各自权责。以社会组织为例,针对自我保护型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采取“孵化赋能策略”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服务能力。针对专业服务型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采取“竞争性购买策略”吸纳此类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构建政府与社会协作平台,使社会组织在治理中获得合法性、生存资源及活动空间,同步推动国家能力特别是服务能力获得建设性的增长,并促进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保持“有机团结”。在此过程中,应当重视责任的同步配置,促使参与治理者规范行使治权。
(二)深度利益整合,共享和补偿同步推进
社会治理的根本挑战来自资源稀缺条件下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是利益的衡平,其背后是人们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我们的社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广场舞大妈与附近居民之间的安宁矛盾,还是“暴走团”与司机之间的路权之争,直至垃圾处理站建设中的邻避效应,其背后都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社会治理的调整涉及社会群体利益格局的变换,难以自动弥合民众多元的利益诉求。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和社会公平,不断打牢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同时探索对各种利益进行深度整合,创造共赢模式,在各领域推进共建共享。对于必须做出利益调整,切实难以实现利益共赢的改革问题,应当做足做好补偿。这是帕累托改进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社会风险的根本之道。
(三)着眼于重心下移和系统治理,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基层治理是党中央治国理政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结合点。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网格化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建设与完善的目标,是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的关键。基层社会治理往往因资源不足而陷入治理困境。尤需进一步下沉治理资源,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筑牢基层社会治理。
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弱势群体倾斜;健全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福祉,全面解决基层群众面临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夯实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所需具备的政治经济社会基础,破除目前仍然存在的公众参与体制机制以及文化观念上的障碍,提升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人”的能动力,促使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
(四)积极拥抱现代科技,提升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新技术的运用能够迅速拓展社会治理创新的空间与格局。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的过程。它以掌握治理对象的状况及其外部环境的信息为前提。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转变。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成为支持社会治理科学决策和准确预判的有力手段。云计算对于打造生态绿色、智慧管理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EI、AI技术的快速崛起和广泛应用,社会治理要紧密跟踪技术变化所带来的治理方式乃至治理模式改进的机会与空间,与时俱进地创新优化,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五)坚持公正司法、便民司法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扮演至关重要角色,被称为“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进入司法渠道,为司法裁判社会治理功能的释放提供了广阔舞台。司法对具体矛盾定纷止争的同时,维护公民权利和监督公权力。在此过程中,司法实现了法治价值的传播,促进公众守法习惯的养成,并敏锐捕捉社会变化并对其进行适度回应,为治理规则的完善升级积累经验,促进社会治理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部分社会矛盾因缺乏对应的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难以透过是非对错的裁决模式处理,无法进入司法渠道,被学者称为“法治剩余”。[13]法治剩余问题深刻困扰基层治理。信访制度及其背后的行政体制采用与法院相异的原则对待社会矛盾,践行一套独具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能够将法治剩余问题吸纳进入行政体制,激发地方政府积极回应社会矛盾。因此,应当认真理性对待信访制度,构筑司法主体、信访兜底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重建信访的政治属性,依法规训信访行为,回到信访对社会的治理这一本义上来,发挥其吸纳法治剩余、处置社会矛盾的功能。
(六)坚持严格执法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结合,让全民的规则意识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执法是政府开展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要保证执法文明,提升执法刚性,明确规则红线。在今后的社会治理中,要彻底清除简单粗暴、管控社会的管理思维,在强化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强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执法活动可能引发的冲突和风险。在此前提下,适应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协调与救济常态,逐步消除以回避矛盾为目的的执法妥协、弹性执法。弹性执法固然具有稳定和防范冲突的功能,但其本质上违背法治思维,破坏法治文化,影响消极,后果负面。新阶段的社会治理,法治要露齿亮剑,使社会成员明确规则意识和规则感知。为此,基层执法者要树立起科学的社会稳定观,以合法的方式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以法律规则为依据进行具体治理。为落实严格执法的要求,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需要充分提供公众参与和意见表达机会,切实落实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全面评估其对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利益的具体影响,在必要情况下应制定完备的应对或补偿方案。
(七)提炼公共价值,重视舆论治理,加强社会心理建设,夯实社会治理的文化基础
6.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六
关键词:整治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刻不容缓
双辽市地处吉林省西部, 为东西辽河流向区, 松辽平原的中部, 松辽分水岭的南侧。地势北高南低, 南依东辽河与辽宁省昌图县和本省梨树县隔河相望, 东与公主岭接壤, 北接长岭县, 西连内蒙古科左中旗、后旗。有东西辽河两水系, 东西辽河及新开河三条主要河流。
双辽市大部分中小河流未经统一治理, 存在河道淤积, 堤防低矮, 干流及两岸建筑物数量少, 标准低、老化、损坏等, 河道排涝标准小于5年一遇, 防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 与骨干河道相比, 中小河流仍处于大雨水灾, 小雨小灾的局面。特别是近些年来极端天气事件增加, 中小河流常发生集中大雨, 形成较水洪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和很严重的洪涝灾害。当前中小河流存在的问题, 已严重影响了双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建设, 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一、温德河目前存在的问题
防洪基础设施薄弱, 河道严重萎缩。
中小河流的特点是源短流急, 洪水急涨。温德河内是双辽市的重要粮食生产基地, 防洪设施少标准低, 遇到超常洪水就可能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水土流失严重, 加之不合理的采砂及拦河坝设障, 向河道倾倒垃圾, 违章建筑等侵占河道的现象日渐增多, 多年来未实施清淤, 致使河道萎严重, 行洪能力逐步降低, 对所在地区城乡的防洪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河流规划和前期工作滞后
缺乏系统的规划工作, 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薄弱, 基本情况不明, 治理目标和任务不明确规定,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 河流沿岸的村屯规模日益扩大, 社会财富日益聚集, 重要粮食生产基地的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都对防洪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已有前期工作不能满足河流治理和管理的需要, 难以有效指导近期河流的治理和保护。
三、投入严重不足, 问题日益突出
长期以来, 河流治理缺乏投资机制和渠道, 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近年来, 有关两工的政策取消, 群众投劳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机制和组织方式发生很大变化, 对中小河流的治理日趋减少, 使中小河流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
温德河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中小河流治理作为国家公共服务重点工程防洪减灾的重要内容和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 已明确列入国家纲要, 各地要加快编制重点地区小河流治理规划, 增加建设投入, 引导地方搞好编制河道疏通。
温德河河段总长度66.30千米, 境内河流面积367立方千米, 其上游为自然河道, 积水面积大, 坡陡, 汇流快, 是洪水主要汇流区。下游为双涝区人工一排干, 由山东屯汇入东辽河, 此河是在50年代前河道稳定, 现在上下游河岸已出现不平现象, 有塌陷发生, 下游严重地段有2千米堤防塌陷三分之二。所以建设双辽温德河是必要和紧迫的。
温德河治理的原则是: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因势利导, 重点整治。
1、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
全面规划就是要有全局观点, 对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盘考虑, 照顾各地区各部门的要求, 使最终安排的整治工程措施投资最小、效益最大。
综合治理就是要结合具体情况, 采取各种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2、因势利导、重点整治。
因势就是按照河流总的规律性, 总的趋势。利导就是朝着有利于建设要求的方向、目标加以整治。
3、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
治河工程往往是量大面广, 工期紧张, 交通不便。因此, 在工程材料及结构式上, 应尽量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 降低成本。降低造价。保证工程需要, 在用材取料方面, 过去是土石树草, 现在是应注意吸纳各类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并应根据本地情况加以借鉴和改进。与其他水利工程不同的是, 治河工程建设往往需要分阶段、分河流分河段施工。有些工程如护岸工程, 在主体工程完成后, 受来水来沙条件和河流变化的影响, 绝大多数还要进行续建与补建。加固。因些, 在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并留有余地。
温德河治理后将取得的效益
1、社会效益:工程的建设, 保护沿岸村屯、农田被淹, 使俩岸居民得以安居乐业, 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生活质量, 加速农村发展和社会进步, 保证社会稳定。
2、环境效益:通过修建堤防, 可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 保护植被, 改善沿岸的环境, 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得到改善, 可避免由洪灾引起的水质污染, 疾病的发生, 对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促进作用。
3、防洪效益:由于温德河贯穿双山涝区, 工程所在地沿岸若没有堤防和保护护岸工程, 汛期遇大洪水, 将会泛滥成灾, 将给两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巨大灾害。工程建成后, 将保护双山镇、秀水乡、新立乡, 柳条乡的3.5万人口。农田22万亩;保护长通公路, 防洪保护区生产总值5亿元。一旦失事, 损失巨大。
4、工程管理
为加强防洪工程的管理,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应设置和健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防洪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期的抢险工作, 经常性的对群众进行保护水利工程的教育, 加强法制观念, 严格执行河道管理法。在加强防洪工程管理的同时, 要开展经常性防洪抢险知识宣传, 增强群众防洪意识, 提高自救能力, 保证通讯凤施达到有效、可靠、适应和快速的要求。确保防洪工作科学合理、有条不紊, 使工程发挥更大的效益。护堤地, 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左右堤后15m宽度土地为堤防护堤地, 作为堤防的组成部分。
7.老龄社会的治理思维 篇七
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构想,应厘清政府和社会在养老领域的责任和义务,更多地借助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养老模式,各地区首先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养老模式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各种模式的优点,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通过综合评判加以选择。
在打造现代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要彰显政府的角色和作用。大中小城市需要走市县规划、社区推动、市场运作、福利补贴的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道路。
老年人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老年人对多元养老模式的选择,多元养老模式能更充分满足不同需求层次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将成为发展趋势。
从家庭保障走向社会保障,是生产生活方式变迁下的必然选择
从家庭养老保障方式走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解决了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
生老病死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而“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好愿景。工业化之前,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思想先于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现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从制度的分类上来看,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工业化之前,家庭养老保障方式在人类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是通过纵向代际传承的方式将财富从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进行实物转移,这种财富的代际转移方式在资本市场缺失、工业化出现之前几乎是唯一可行的养老保障模式。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深远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家庭保障模式面临到了严峻挑战,人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因素,造成了西方传统家庭模式的动荡与解体,家庭结构逐渐趋于小型化,大量“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产生,直接导致了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家庭功能的逐渐弱化。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促使人们对于其他养老保障方式展开了探索,这其中,以保险原理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
然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仅能够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而却无法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特别是对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老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的病患老人,情况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解决了养老资金的来源问题。
由家庭养老方式转向社会化养老方式,是全面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可行路径
随着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逐步弱化以及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发达国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保障程度各异、形式多样的养老模式。
按照保障项目的责任主体划分,养老模式可以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是指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家中老人提供赡养服务的保障方式。这种模式可以通过物质上的互济,频繁地接触与沟通,实现亲情的交流和精神的互慰,代际间也保持着较为和谐、愉快的氛围。社会养老模式则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发展起来,是由各类社会主体全部或部分取代家庭成员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模式,主要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以及部分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 服务。
在西方国家,当人口老龄化问题还未出现、养老未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被提出之前,家庭养老方式一度占据主流。随着人口结构的转型和劳动人口的日益减少,以及在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增长的条件下,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服务和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推动了社会化养老方式的兴起。但是,在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家庭养老方式仍然占据主流地位,老年人不仅把子女看成自己生活的照料者,更视作亲情交流的对象。
按照养老保障的形式划分,养老模式又可分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三种。居家养老模式,是指老年人在家庭居住与社会化服务方面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是以家庭为中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保障,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和提供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例如美国的“居家养老院”、“流动餐车”协会及日本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选择居家养老模式的老年人总占比在80%左右。
机构养老模式,是指通过专门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的模式,这些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养老社区、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既可以是私人的养老机构,也可以是政府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集中管理,这种模式能够使老年人得到专业化的照顾和医疗护理服务,同时,无障碍的居住环境设计也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便利。例如美国著名的“太阳城中心”。此外,据相关报道,发达国家约有5%-15%的老年人选择了机构养老模式,其中北欧大约为5%-12%,英国大约为10%,美国大约为20%。
社区养老模式,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在生活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所有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就近、便捷地享受各种服务,日托、上门服务、短期入住、长期居住等服务在一个服务体内集中解决,实现了嵌入社区中的就近服务,使全方位的养老服务进入家庭。例如,英国的社区照顾模式就是以社区为依托,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专业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政府为此建立一套从项目申报、执行,到监督、年度报告和评估在内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包含了“生活照料—物质支援—心理支持—整体关怀”逐层递进的全方位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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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方式划分,养老模式可分为迁徙式养老、以房养老、互助养老等。所谓迁徙式养老模式,就是按照每位老人的地域需求量身定制服务的移动式养老模式,包括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旅游养老等。这种养老模式的最显著特点,就是能使老年人享受到最合适的气候条件和最优美的生活环境。如美国的佛罗里达、日本的福冈、北海道以及韩国的济州岛等,都是老年人相对集中的“迁徙”目的地。
所谓以房养老模式,则是将老年人的产权房出售、抵押给相关金融机构或出租,以获取一定金额的养老金或换取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产权房出售或抵押的方式,是指拥有产权房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将其房屋的价值分摊到老年人的预期余命中,按年或月支付现金,直至其去世。这种模式对于拥有房产但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老人来说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不必离开自己所熟悉的生活环境,就可以得到维持生计的必需费用。
所谓互助养老模式,是指老人同与自己有相同兴趣爱好或与自己的生活自理能力具有互补作用的其他人或同龄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结伴而居或在同一社区结成互助对象,通过合理分工而相互提供帮助和照料的养老模式。
“未富先老”加速弱化了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功能
“未富先老”对养老模式提出新挑战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3亿,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10%和7%,按照国际通行的人口老龄化标准,这标志我国已经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上升了1.91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司的预测,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将从2015年的11.7%上升到2050年的23.3%,分别高出同期世界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和7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总数到2050年将超过3.3亿,占世界老年总人口的22.2%,预测期内最高将达到25.3%,这意味着未来20-40年间,每4个中国人,其中就有1个是老年人。
我国老年人口不仅基数大、增长快,而且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征。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达5000-10000美元,而我国则刚过1000美元。“未富先老”的现实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尽可能开发全社会的养老资源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加之大规模的“乡—城”人口迁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加剧了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空巢”家庭与“少子化”家庭增多、代际交换的时间与空间距离加大,这些经济与社会现实已经或正在改变我们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养老保障观念和方式,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保障功能显著弱化。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发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达到49.7%,其中大中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达到56.1%,同时城市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由2000年的246万增加到2006年的382万,80岁及以上人口占老年总人口的比例从2000年的8.4%增至2006年的9.9%。据预测,到2020年、2050年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将分别达到2200万人、8300 万人。
在快速高龄化的同时,我国失能老人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6.23%。到“十二五”期末,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将达400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将达1240万人左右,比2010年增加160万人。
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增强经济保障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仍有一部分居民游离在该项制度之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致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与养老金待遇差距悬殊。当前,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已经实现,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保障能力仍然相对有限。
因此,按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应该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公务员年金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增强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
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对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200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11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我们应从长远规划角度谋划好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从整体上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把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方向,通过设置养老服务内容、养老服务标准、价格确定依据和标准、入住对象的评估标准等基本规范,对养老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二是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所需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信贷优先、融资渠道、简化申报审批手续等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为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三是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民营养老机构,开发老年服务产品。
合理确定政府养老责任边界,加快国有养老机构改革
根据老年人的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状况等特点,可以将老年人分为特殊老人群体和普通老人群体两大类。特殊老人群体专指传统的民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及特殊贡献者,对于这一类老人,由国家承担养老责任,是养老服务方面的公共产品的享用对象。目前,大部分特殊老人都被安置在各级政府建立的社会福利养老院,但是这些国有养老机构的居住条件较差,安置能力较弱,服务水平较低,医疗护理服务也十分欠缺。针对这些问题,应在对本地区老人群体进行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加快现有的国有养老机构改革: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通过合资、合作、互相参股等形式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现有养老机构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利用效率,国有养老机构可以在保证特殊老人群体入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定价,向社会开放剩余床位,提高床位利用率; 对于政府必须承担养老责任的特殊老人群体,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老人入住民营养老机构。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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