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房租用合同

2025-01-12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房租用合同

1.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房租用合同 篇一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贵州省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爆炸物品库房的修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规定,经申报管辖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修建,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管库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管库员、看守员不得少于三人配置,并有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巡守。

四、库区应设立警告标志牌,仓库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炸药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4箱为限;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米,靠墙间距不小于0.5米,炸药、雷管箱应放置在铺设了木板的地面上。库房内无杂物,保持清洁卫生。

五、、须按照审批的储存量,炸药库与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严禁混存、超存。

六、施工现场当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库,不得在库房以外的地方临时存放。清退回库房的爆炸物品,管库员应及时进行清点,做好回收登记。

七、严格检查、清查制度。安监、公安、保卫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材料部门应做到日清月结,季度盘点。库房应建立完善的收、发、领、退等各种表格台帐,严格收、发、领、退、销毁制度,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借和买卖爆炸物品。库房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和有权领料人名单。

八、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库。拆库时对尚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的处理按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二款办理。拆库后,由单位物资部门讲原始台帐资料送本单位公安派出所存档。

爆炸物品库房保管员职责

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保管、收发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建立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记录字迹要清楚,不得有涂改。

三、严格按照工地负责人审批的品名、数量当面发放给有权领料人,领取手续不符、不齐有权拒绝发料。民工不得领取爆炸物品。

四、负责库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

五、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

六、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七、每月做好一次核查盘点工作,对盘点工作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爆炸物品库房看守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库房白天不得少于二人,夜间不得少于三人。值班应勤巡查,不得擅离职守和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存区,来执行公务的人员须查验介绍信或与身份相等的证件方可接待,并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将火具、火种带入库区。

三、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施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发现爆炸物品及库区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爆炸物品领、退安全管理制度

一、领、退爆炸物品必须指派专人押运,经过培训并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器材押运作业证》或《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民工或其他人员代领、退。

二、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请领单》方可到库房领取。施工现场人工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做到:

1、运送爆炸物品必须规定专人,并两人以上;

2、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运送,严禁将雷管放在衣袋内;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施工地点,严禁在途中逗留、吸烟、用火,运送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一箱(24公斤)。

三、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后剩余或残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不得在他处暂存。退料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做好现场退料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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