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精选9篇)
1.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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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模拟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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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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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
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
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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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大清会典》
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A.《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天坛宪草” D.“贿选宪法”
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
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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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
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
1.《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A.《傍章》 B.《户律》 C.《兴律》 D.《厩律》 E.《张杜律》
2.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受财枉法 B.受所监临 C.强盗 D.窃盗 E.坐赃
3.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4.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包括
A.“重典治史” B.镇压“犯上作乱” C.德主刑辅 D.治乱世用重典 E.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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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 B.债 C.物权 D.亲属 E.继承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
2.编敕
3.朝贡贸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
1.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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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A 5.B 6.A 7.B 8.C 9.A 10.C 11.C 12.D
13.A 14.B 15.C 16.A 17.D 13.B 19.C 20.A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B 28.D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E 3.ACD 4.AB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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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四、简答题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眼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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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2.1902年,清廷命沉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五、论述题
1.(1)唐大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
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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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其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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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篇二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历史学,法学
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课程形成于20世纪初。1902年, “清政府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1]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已经成为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 相关教材也层出不穷。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基础课程, 对于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掌握历代法制的兴亡沿革, 汲取古代法制的精华和摒弃封建社会的糟粕, 从而正确看待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困境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历史与法学的交叉性学科。目前, 中国法制史教材编写体例一般也是依照断代体例, 按朝代的先后顺序介绍历朝历代的法制演变过程。该课程要求授课者与学习者具备较强的历史功底。这使得中国法制史教学出现了三大困境。
第一, 对中国法制史缺乏重视。
一是整个教育界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学学科。虽然中国法制史是14门核心课程之一, 2003年后又被列入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 但客观地说, 无论是师资配备、经费的投入, 还是研究成果, 中国法制史无法与刑法、民法等传统学科相提并论, 即使与知识产权法、海商法等新兴法学学科相比, 中国法制史也难望其项背。二是学生对于该课程普遍不够重视。在报考研究生时, 中国法制史鲜有人问津。当前的教育讲究实用性, 学生由于就业压力, 也存在着较大的功利心理。中国法制史理论性不强, 也很难直接应用于实践。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相比, 中国法制史无疑相形见绌。不但相当多高校的中国法制史硕士点需要通过调剂才能招到学生, 而且在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中, 由于分值很低, 容易被忽略。
第二, 中国法制史课程难教、难学。
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要求教者、学者均具备较强的史学功底。只有了解一个时代的基本历史脉络, 才能把握那个时代的立法、司法背景。比如, 讲到明朝的严刑峻法时, 如果教师与学生不了解元朝末年的吏治腐败、不了解朱元璋的平民出身和人生经历, 就无法理解明朝的严刑峻法。实际上, 较强的史学功底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显然非常有困难。即便许多讲授中国法制史的教师也没有受过正规的史学训练。此外,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大多是古代的, 许多典章制度、风俗习惯、术语称呼早已废弃, 因而令学生感觉陌生。与之不同的是民法、刑法、经济法上的有关问题, 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 学习起来自然很容易上手。比如, “合挥”是中国最早的结婚证书, 可是如今早已无人使用“合挥”一词了。再如, 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制度“准五服以治罪”。“五服”的含义, 估计没有人能知道。“五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对这些古代法律名词作何理解, 对于初学法制史的人来说是有难度的”。[2]类似问题使中国法制史教学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第三, 教学方法过于机械。
笔者曾专门赴江西省几大知名高校旁听中国法制史, 并与多名教授就中国法制史教学问题进行探讨。笔者以为, 当前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过于单一, 基本是课堂教学。这主要是受课程自身的限制, 无法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开展实践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的授课方式也是按照朝代的顺序, 分别介绍各个朝代的立法情况、法的适用原则、罪名、司法机构等。由于中国法制史涉及的朝代多, 时间跨度长达几千年, 结果往往导致学生学了后面忘记了前面, 而且容易把各个朝代之间的知识点弄混淆。比如, 《法经》是哪个朝代的立法, “腹诽罪”、“非所宜言罪”是哪个朝代的罪名, “三司会审”是哪个朝代的制度, 凡此种种最后都记不清楚了。稍微学得好一点的学生还勉强能记得个大概, 但问的细一点, 如最早规定“回避”制度的是哪一部法律, 也记不得了。出现这种情况, 一方面是受教科书编纂体例的限制。目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基本上是采用断代史的编纂体系,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 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 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 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3]另一方面, 教师在授课中忽略了归纳法的使用。
二、解决困境的对策
第一, 全面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相当陌生, 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边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因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性学科, 而且实践作用不大, 对其重视不够。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是打破其冷门地位的关键环节。笔者建议, 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 应加大中国法制史的分值。此外, 相关部门法教科书的编撰, 也应该增加对该部门法的发展史的论述, 通过部门法带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当然, 中国法制史的任课教师尤其不能妄自菲薄、自我贬低, 在授课中应当将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开宗明义地跟学生说清楚, 让学生明白, 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 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法律条文在实践当中的实施情况。正如瞿同祖先生说的:“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 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 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 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 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 而不注意实施情况, 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 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 是否有效, 推行的程度如何, 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4]
第二, 运用灵活、生动的授课方式。
法制史本身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学生往往听得索然无味, 原因在于教师。很多教师过于照本宣科, 只讲制度、法条、罪名本身, 却忘记将一个个生动有趣的故事和案例带入法制史的教学中。比如, 讲到奴隶制五刑当中的“刖刑”时, 大部分学生连“刖”字都不认识, 又怎么能记住“刖刑”呢?这时, 如果任课老师能够结合孙膑与庞涓的故事, 讲述庞涓设计陷害孙膑, 让其惨遭“刖刑”的故事, 相信很多学生就可以记住了。再比如, 讲到秦朝的“挟书罪”时, 很多学生都不明白为什么“挟书”会成为犯罪。这时教师如果跟学生讲述秦朝“焚书坑儒”的故事, 学生也就能明白为什么挟书罪会成为秦代特有的罪名了。资料表明, 学生其实很喜欢历史, 《易中天品三国》、《血酬定律》等书销量都非常好。主要原因在于, 作者用轻松、幽默的语言, 生动、有趣的故事讲述历史, 将那些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变成老少皆宜的下里巴人。这很值得中国法制史的任课老师反思, 也是我们应该努力和追求的方向。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 案例和故事是必不可少的, 这一点和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是完全一致的。当然, 中国法制史引用的案例不是现实案例, 而是历史上的案例, “但是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 要紧密联系案例, 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中国历史上的相关法制知识。”[5]
第三, 注意知识点的归纳总结与对比。
笔者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发现, 中国法制史的课时很紧、内容很多、知识点很杂, 因而总是拼命地讲, 希望面面俱到, 根本没有时间进行总结与对比。结果, 学生对所讲授的东西要么完全记不住, 要么记住了后面忘记了前面, 或者将各个朝代的知识点搞混淆。现在笔者已经将课件做成表格的形式, 将历朝历代的立法情况、法律制度、罪名、司法机构等知识点进行宏观对比, 使学生一目了然, 记忆起来自然简单多了, 也避免了学生复习时面对厚厚的一本教材无所适从。中国法制史知识散, 本身缺乏一定的体系, 历朝历代的法制沿革无必然的规律可循。采用归纳比较法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与记忆。
参考文献
[1]李岭梅.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 (3) :100.
[2]谭万霞.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探索[J].法制与社会, 2009, (3) :297.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 2003:2.
3.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篇三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特别是技术规范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而这些修改条文又都是强制性条款,要求新老单位都要立即实施整改,而没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要求,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
这些特点都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为加速与WTO规则的有效接轨,形成适应WTO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加快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最紧迫的是抓紧修订《消防法》或出台《消防法》的实施细则,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订,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无从出台。有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为我所有。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冲突、有矛盾的,这主要体现在《消防法》、国务院344号令、公安部18号令、30号令、36号令、37号等法律法规之间,要抓紧修定,该删除的删除,该统一的统一,该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样,无论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的法律法规都要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政出多门和与WTO规则相抵触,保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公开性。
其次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WTO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立、改、废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这是我国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监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范围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而且范围过大,在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监督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单位(个人)的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并逐步缩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监督审核和验收上,并着重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责任,在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方面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还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完善监督审核验收程序,对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期限、法律文书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规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部门)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设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在程序上重复,实体内容也基本相似,从方便社会、节省警力的角度,将两者合并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比较适宜。二是法律没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定义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应当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事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检和撤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场所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重新核发意见书。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检查发现曾经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及时撤销曾经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延伸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开业和使用,建立起对易燃易爆行业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只给行为人设定了义务,但没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致使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二是《消防法》规定了大量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但对如何确保这类处罚的执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处罚难以执行。三是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形成逻辑悖论。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实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从法理上讲,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包括了责令停止营业和补办消防检查手续两方面的内容。四是一些处罚设定得不够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而实际上,像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即可,无需限期改正,处以停产停业则过于严厉。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届满之后才可以提出,这一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因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往往是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场所,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通过消防法规立、改、废,完善消防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1)取消或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2)减少停产停业处罚的设立,同时要明确“三停”处罚的执行手段和执行途径,授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停业处罚及时、切实地执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
(四)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是采取抽样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都能够监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违法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刑法》第139条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规定只要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作为定罪的要件,这样就可以扩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延,有利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严设立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确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立法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贯彻61号令,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定(或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其权威性受到局限,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有关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61号令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没有设立有效的处罚措施,不利于贯彻执行,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六)完善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法律制度
4.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篇四
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西周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B)。
A.炮烙B.醢C.脯D.劓殄
2.在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C)。
A.叔向B.孔子
C.子产D.邓驷颛
3.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C)。
A.大理寺 B..廷行事
C.廷尉D.宗正府
4.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典是(C)。
A.唐律疏义B.秦律
C.汉律D.开皇律;
5.《唐律疏义》规定: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这叫做(A.赁庸B.强制履行
C.牵挚D.举息
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C)。
A.九章律B.唐六典
C.宋刑统D.大明律
7.清朝负责复核重大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B)。
A.刑部B.大理寺
C.都察院 D.清吏司
8.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A)。
A.21条B.20条
C22条D.24条
9.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性纲领文件是(D)。
A.十款天条B.天朝田亩制
C太平刑律D.资政新篇
10.《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颁布于(D)C)。
A.广州、武汉政府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战争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BCD)。
A.禅让制B.父死子继
C兄终弟及D.嫡长继承制
E.遗嘱继承制
2.“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有(ABCDE
A.辞听B.耳听
C气听D.色听
E.目听
3.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BC)。
A.刑B.公正、不偏不倚
C.限制、强制D.律
e.标准
4.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ABCD)。
A.城旦B.鬼薪
C.司寇D.罚作
E.赀
5.隋朝颁布的法典主要有(BD)。
A.刑统 B.开皇律
C.泰始律 D.大业律
E.新律
6.唐代御史台在御史大夫和中丞下设(ABC)。
A.台院B.殿院
C.察院D.审刑院
E,廷尉
7。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AB)。)。
A.盗贼重法B.重法地法
C.折杖法D.刺配之法
E.凌迟
8.元朝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纂的法律文献有(ABCDE)。
A.《至元新格》B.《风宪宏纲》
C.《大元通制》D.《元典章》
E.《至正条格》
9.《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等各律,此外还有(ABCDE).A.户B.礼
C 兵D.刑
E.工
10.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CDE)。
A.最高法院B.基层法院
C.特别法院D.普通法院
E.兼理司法法院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周有乱政,而作____。九刑
2.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____”。竹刑
3.“八议”最早规定在《____律》。魏
4.太平天国时期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是一。天朝田亩制度
5.《中华民国约法》因为是袁世凯主持制定的,所以也叫“____”。袁记约法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禹刑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分)。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2分)。共三干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1分)
2.《法经》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2分)。共六篇(2分)。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1分)
3.读鞫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5分)
4.《中国土地法大纲》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1分)。共十六条(1分)。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3分)
五、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5分)
(2)劓刑。割掉鼻子。(2.5分)
(3)匪刑,也叫刖刑,断足。(2.5分)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2.5分)
2.“唐律”共多少篇?列举全部篇名。?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名例(1分)
(2)卫禁(1分)
(3)职制(1分)
(4)户婚(1分)
(5)厩库(1分)
(6)擅兴(1分)
(7)贼盗(0.5分)
(8)斗讼(1分)
(9)诈伪(1分)
(10)杂律(0.5分)
(11)捕亡(0.5分)
(12)断狱(0.5分)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哪些?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4分)
(2)依靠群众,正确判案。(3分)
5.中国近代史纲要期末考题 篇五
强大的中国为什么在近代前夕停滞不前?
①中国
政治: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了顶峰,皇权对人民
的束缚已达到最大。阶级矛盾尖锐。
宗法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前期、中期起过稳定和规范封建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在后期
其保守性日益增强,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经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不再有积极作用,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占主导的地位。
大地主利用政治特权和通过暴力手段兼并土地。地主对农民剥削的加重,必然激化阶
级矛盾和社会矛盾。
中国封建政府还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封建政府还要向农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和摊派徭役。
文化:明朝实行八股取试,清朝采取镇压异端、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摧残了知
识分子,严重阻碍了文化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外交:明朝自郑和以来鲜有主动的对外交往,清朝则走向闭关锁国的道路,阻碍了文化的交
流发展。②西欧
经济:在中国处于封建社会晚期的兴衰更替之时,西方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
现。
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政治:英国、美国、法国等先后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资本主
义的发展创造了政治上的前提和保证。
文化: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冲破中世纪神学蒙昧主义的精神束缚,为欧洲资本主义的产生做
了思想上的准备。
外交:西欧开拓世界市场、发展海外贸易、推动殖民扩张,加速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
②结合史实与当今社会,全面、客观地评价中国近代化的开启(如洋务运动)?
①洋务运动的历史作用及其失败 洋务运动的历史作用
(1)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洋务派继承了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以“求强”、“求富”为目标,发展军事工业,发展若干民用企业,使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在社会经济中明显增长。
(2)成为中国近代教育的开端。为了培养新式外交、军事、科技人才,洋务派开办了一批新式学堂,派出了最早的官派留学生,这是中国近代教育的开始。
(3)传播了新知识,打开了人们的眼界。洋务派翻译了一批西学的书籍,介绍西方近代的科学文化知识,给当时的中国带来新知识、新学问,开阔了人们的眼界。
(4)引起了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的变化。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价值观念也受到冲击,社会风气也有所改变这都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
*洋务运动的性质:
洋务运动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洋务派为了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而实行的一场自救改革运动,即具有进步性,也具有落后保守性。洋务运动的失败的原因:
第一,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务派企图在不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与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中国封建统治的目的,这就严重限制了洋务运动的发展。
第二,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西方列强依据种种特权,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加紧对中国的侵略控制,他们并不希望中国真正富强起来,而洋务派处处依赖外国,企图以此来达到自强求富的目的,无异与虎谋皮。
第三,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洋务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但其管理确是封建式的,企业内部充斥着营私舞弊、贪污中饱、挥霍浪费等腐败现象。洋务运动失败的教训:地主阶级不能担负起中国近代化的历史重任。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中国人走出“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 ③洋务运动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了物质、技术和器物
③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给中国带来了什么?
第一,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造成中国近代的贫穷与落后。
近代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一系列侵略战争,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勒索大量战争赔款,直接割占中国大片领土。设立租界,强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列强严重破坏了中国领土完整。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
列强通过公使驻京直接向清政府发号施令,通过领事裁判权破坏中国司法主权,通过控制中国海关直接干预中国内政外交,他们还扶植收买代理人,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从而把中国当权者变成自己的代理人和驯服工具。
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的特权,迫使中国开放通商口岸,通过协定关税,使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宰割的地位,同过大规模的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使中国逐步沦为外国侵略者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掠夺地,并操纵了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
列强还对中国进行文化渗透,一些传教士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侵略活动,他们还宣扬“种族优劣论”,“黄祸论”,目的是为了帝国主义侵略有理论制造舆论。
所以,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本国封建势力对人民的压迫,是中国落后、贫困的根本原因。
第二,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组滞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虽然,列强在侵华的时候也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把西方资本主义的及其技术带入中国,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生。但是,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中国成为独立自主富强的近代化国家。因此,总是千方百计的压制中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阻挠和破坏中国社会的进步。历史证明,只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中国才有可能走上独立富强的道路。
④如何深刻认识辛亥革命的成败?我们应该如何纪念辛亥革命?
失败原因:
首先,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帝国主义时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建国方案是行不通的。帝国主义与袁世凯为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以及旧官僚、立宪派一起勾结起来,从外部和内部绞杀了这场革命。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说,在于它的领导者资产阶级革命派本身存在着许多弱点和错误。
第一,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第二,不能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
第三,不能建立坚强的革命政党,作为团结一切革命力量的强有力的核心。教训:
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软弱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辛亥革命的局限性,使辛亥革命难以摆脱失败的命运。辛亥革命只推翻一个清朝政府,而没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剥削,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根本任务。
辛亥革命的失败表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没有能够救中国,先进的中国人需要进行新的探索,为中国谋求新的出路。意义: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以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目的的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民主革命。在近代历史上,辛亥革命是中国人民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而奋起革命的一个里程碑,它使中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第一,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势力的政治代表、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清王朝的统治,沉重的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
第二,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
第三,辛亥革命给人们带来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第四,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新的积极变化。
第五,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纪念:
⑤五四精神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
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五四精神的泉源。、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五四运动的精神,最根本就是中华民族精
神—爱国精神。
民主与科学是五四精神的核心。
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解放思想、实行变革是民主与科学提出和实现的途径。
理性精神、个性解放、反帝反封建是民主与科学的内容。
而所有这些,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振兴中华民族。
因此,纪念五四运动,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应该把以上方面结合起来,为振兴中华民族而努力奋斗。总之,五四精神代表着诚实的,进步的,积极的,自由的,平等的,创造的,美的,善的,和平的,相爱互助的,劳动而愉快的,全社会幸福的统一体。
当代中国青年,要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运动的光荣传统,努力担当起振兴中华使命,创造出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业绩。
⑥如何正确认识国共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以国共两党合作为主的全民族的反侵略战争。
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1.倡导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坚持全民族抗战。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和民族的利益,并根据阶级关系的新变化,积极倡导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成全民族的团结,保证了全民族抗战的实现。为了使全民族的抗战坚持下去,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了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关系,制定了正确的政策,如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政策改变为实“减租减息”的政策;把抗日反蒋方针变为“逼蒋抗日”又变为“联蒋抗日”方针;把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变为实行“三三制”的抗日统一战线的政权等。针对统一战线中出现的分裂、倒退现象,中国共产党坚持统一战线中独立自主的原则,提出了“坚持抗战,反对投降,坚持团结,反对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三大政治口号,制定了“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的策略方针,在同国民党顽固派斗争中,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原则。这些政策和策略方针的实施,发展了人民抗日力量,最大限度地孤立了国民党内少数顽固派,广泛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全民族团结抗战的局面得以坚持到底,并取得胜利。
2.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实行全面抗战路线,深入敌后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在战略防御阶段,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配合和支持下面战场,打击日寇,建立敌后根据地,牵制敌人大量兵力,拖住了日本侵略者的后腿。在战略相持阶段,敌后战场成为全国抗战的主要战场,共产党和解放区军民在十分困难和险恶的环境下,与日军英勇作战,在战斗中保卫和发展了敌后抗日根据地,壮大了人民革命力量。在战略反攻阶段,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军民在广大的战线上向日军发起攻击,迅速缩小了敌占区,扩大了解放区,成为打败侵略者,建立新中国的重要力量。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是团结抗战的中流砥柱,是取得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
3.创造新的丰富经验,比较完全地掌握中国革命发尽其所有的规律。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科学地阐明了指导中国抗日战争的持久战理论和方针;进一步完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深刻地总结了中国革命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等等,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得到多方面的展开而达到成熟。经过整风和七大,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总结革命经验,规定毛泽东思想为党的一切工作的指针,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全党空前团结,为争取抗战胜利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国民党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1.国民党接受团结抗战的主张,使全民族团结抗战的局面得以实现。
七七事变后,在日本侵略的直接威胁下,在全国人民抗日浪潮的推动下,国民党改变其不抵抗政策,接受团结抗战的主张,使全民族抗战得以实现。国民党政府并采取一些比较进步的措施,使抗战初期出现了全国军民抗日的高潮和蓬勃向上的新气象。但由于国民党执行片面抗战路线,没有放弃反共方针,在相持阶段到后来,即将其政策的重点由对外抗日转到对内反共,实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给中国抗战带来极大危害。
2.抗战初期,国民党正面战场是主要战场。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对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国民党的正面战场在抗战个阶段中表现不同,其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抗战初期的战略防御阶段,国民党政府积极抗战,正面战场在整个抗战中起了重要作用。
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其实只是片面抗战,制造反共摩擦,在抗战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下降。
在战略反攻阶段,其虽坚持抗战,但对夺取抗战最后胜利的作用十分有限。
“国民党在1937年和1938年内,抗战是比较努力的”(毛泽东语),先后进行了淞沪、忻口、徐州、武汉等战役,并取得了台儿庄战役的胜利。随后,对日军的进攻也进行了一些抵抗。保住西南、西北大后方。国民党军队的广大爱国官兵英勇作战,为保卫祖国和争取抗战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自从武汉失守以后,由于战争失败和仇视共产党这种情绪的发展,国民党就逐渐反动,反共活动逐渐积极,对日抗战挖潜渐消极。”(毛泽东语)由于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确政策和策略,以斗争求团结,迫使蒋介石集团不敢公开丢掉抗日的旗帜,不敢公开同共产党分裂,使第二次国共合作和全民族团结抗战的局面得以保持下来。
3.国民党政府执行的是片面抗战路线,即不敢放手发动和武装民众,实行单纯的政府和正规军的抗战;在战略战术上,没有采取积极防御的方针,而是进行单纯的阵地防御战。
⑦我们为什么要选择社会主义工业化线路?
怎么认识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重大意义?
①从世界历史上看,主要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道路,只是欧洲许多国家、美国和日本走过的,而且走通了;一条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道路,这是苏联走过的,而且也走通了。十月革命前,俄国是欧洲的一个比较落后的国家,由于事先了社会主义的工业化,苏联成了欧洲的第一强国、世界上最强大的两个国家之一。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既有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优越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说,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国家工业化,只是最好的选择。
②从中国近代历史来看,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道路在中国是走不通的。从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中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产生以来,由于受到外国垄断资本的压迫和本国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始终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经过七八十年的发展,到1949年,整个民族工业资本不过只有20.08亿元人民币。独立以后的中国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就难以取得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这样,中国就会成为外国垄断资本的加工厂和单纯地廉价原料、廉价劳动力的供应地,就像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那样。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企图主要靠外国提供资金和机器设备等来求得发展,特别是要想成为世界强国,是不可想象的。而且,由于经济上依赖外国,在政治上就挺不起腰杆,连已经争得的政治独立也可能丧失。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其经济可能会有一时的发展,但终究还是要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大国的附庸的。在帝国主义时代,中国通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的可能性已经失去。为了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中国必须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6.中国法制史资料 篇六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丈夫可以七条理由之一休弃妻子。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西周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新世用轻典,盛世用中典,乱世用重典。
秦的定罪量刑原则:1.区分故意与过失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6.合并论罪。
汉代的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五服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这就是所谓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
“登闻鼓”直诉制度: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的上达。
唐朝定罪量刑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同居相隐不为罪4.自首减免刑罚5.共犯区分首从6.再犯累犯加重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8.类推原则
翻异别勘:宋代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重视证据和现场勘查,为重视口供定有“翻异别勘”制度。
明刑弼教:明代立法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后人简称为“明刑弼教”中国封建法制指导思想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立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重点治国”在“明刑弼教”作为其理论和伦理基础的前提下,成了明初司法的具体指导思想。
皮庙场:官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史载:府、州、县、卫官署左旁特设土地庙,为剥皮场所,俗称“皮庙场”。
摊摊丁入亩:清朝政府推行摊丁入亩政策,从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在各地陆续推行。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地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这是中国古代财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自此以后,延续数千年的人丁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积极作用在于简化税收标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用法律手段正式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人丁赋役,使劳动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有所减弱。
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运动(推行了“官制改革”)。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实行君主立宪的三大好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的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忠君爱国”“尊崇秩序”,“借立宪之名,行敛财之实”。在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大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1.凡属意图谋害皇帝、颠覆政府、图利敌国以及杀伤尊亲属者死刑仍使用斩刑;2.凡毁弃他人尸首、毁弃尊亲属尸首、挖掘尊亲属坟墓者,最高可处死刑;
3.犯强盗罪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4.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之奸者,加重处罚;5.对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之例。
领事裁判权:又称为“治外法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和随后的《虎门条约》。
三民主义: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明确提出了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三民主义。(自由、平等、博爱)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思想。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基本内容是“建立民国”;民生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平均地权”。
建国三时期说: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说
如何建立宪政国家?
第一时期:军政时期(3年)——“军法之治”
第二时期:训政时期(6年)——“约法之治”
第三时期:宪政时期—————“宪法之治”
7.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篇七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材,教材编写,“温故而知新”
近年来, 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 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 高校法学教育的理念、目标、模式、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理论课, 肩负着提高法科学生人文素养、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重任, 但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 因学科内容时间跨度大、资料纷繁庞杂、与现行法制有较大差异等而导致学生学习兴趣减弱和出现畏难情绪等消极现象, 直接影响到课程的教学效果, 更是影响到法史研究人才的后续培养。要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成为重中之重。
一
自清末建立的法政学堂和京师大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中国法史学方面的专门课程 (当时有“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中国历代刑律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等名称) 以来, (1)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律史)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历史已有一百多年。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历史则更为悠久, 可以远溯至历代史书之中的《刑法志》, 属于典制体史学范式。至近代, 西学东渐, 学法东瀛, 法史学教材体系和内容及研究范式发生明显变化。以沈家本《历代刑法志考》 (2) 为代表开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之先河, 一代大家梁启超更是以“新史学观”奠定了近代中国法史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范式。 (3) 与之相应, 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体例及内容也渐趋稳定。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变迁发展有着数千年的历史, 内容庞杂, 虽然自近代以来, 各种法制史教材删繁就简, 详略并重, 但总体上来看, 其内容仍显得过于厚重, 目前绝大多数教材字数都在40万字以上。
1949年以后, 受苏联影响, 法制史教材政治化, 强调阶级性, 其编写体例和内容均发生明显变化, 法制史研究陷入僵化的阶级决定论, 对于以往的研究成果基本摒弃。因此, 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也就被简化成为一部简单的阶级压迫史, 忽视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科学性、民主性的特点。直到1978年以后, 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及研究和教学才逐渐摆脱政治化倾向, 向着学术方向发展。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 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及研究更是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鼎盛时期, 不论是教材的数量、质量, 还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如张晋藩、朱勇、叶孝信、杨一凡、范忠信等主编的教材, 吸收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站在教材的最前沿, 成为教材编写的精品和楷模。但相比较而言, 绝大多数由于学术繁荣催生的大量法制史教材内容重复, 从篇章体例到形式、内容都在重蹈前人覆辙, 没有突破前人的成就, 甚至还有一些版本教材内容之间相互矛盾, 从而形成目前法制史教材泛滥而少精品的现象。
此外, 当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采用按照朝代分编的编排方式, 虽然该体系便于学生以时间为线索掌握每个朝代的法制建设成就, 但对于具体制度的变迁却缺乏系统的阐释, 容易导致学生无法理解掌握具体法制的历史演变。且教材内容文言文较多, 文字生疏, 缺乏必要的图示或文字解释, 导致学生难以理解。同时, 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只满足于文本的撰
可见, 目前国内法制史教材从编排体例, 到知识内容均存在一定缺陷, 导致其既无特点, 又无新意, 趋于保守状态, 甚至于无法满足现代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需要。如此状况, 自然对当前渐趋边缘化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有百害而无一利,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是当前法史学界应当深思的问题, 同时也是非常迫切的问题。
二
与大陆法制史教学与研究相比较, 台湾的法制史教材编写在量上是远远不及大陆的, 但其教材的编写水平却丝毫不逊于大陆。虽然我并没有见到最新的教材, 但戴炎辉、李甲孚、张金鑑等人撰写的中国法制史却可以证实这一点。不可否认, 这些教材也有其不足之处, 但其体例和知识点的编排, 均具有自己的特点, 并能结合法学界的各项研究, 可谓是匠心独具, 令人耳目一新。下面就以戴炎辉先生所著为例略加比较分析。
戴炎辉, 台湾著名的法制史学家, 1909年11月28日出生于台湾省屏东县, (4) 1992年7月3日病逝, 享年84岁。早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 获法学博士学位, 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深造, 1977年获韩国中央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回国后曾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学院, 其后又曾任“司法院”大法官、院长等职。一生著述丰硕, 有《唐律通论》、《中国亲属法》、《中国继承法》、《中国法制史》、《台湾省通志》、《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文物》等。戴炎辉先生的影响不仅见之于台湾的法学研究, 而且及于台湾的司法实务, 他是“一个处新旧交替及中外交会之际不可多得的法律学者”。 (5)
戴炎辉先生所著《中国法制史》最初由台湾三民书局出版于1966年 (民国五十六年) , 先后再版多次。全书共分五编:法源史、刑事法史、诉讼法史、身分法史、财产法史, 凡三十二章。由戴著《中国法制史》的篇章体例安排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其中浓厚的西学元素, 可以说完全秉承了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描述路径:“从身份到契约”。 (6) 戴著《中国法制史》不仅辟有专编“身分法史”, 从宗族、亲属、家属、婚姻、亲子、监护、继承等方面对传统中国的身分法作了非常详尽的论述, 而且在第二编“刑事法史”中也对传统中国身份与罪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而在其他几编, 如“诉讼法史”、“财产法史”等之中, “身份”的影子也不时可见。非常明显的西化特征及独特的体例编排, 是戴著《中国法制史》与其他版本之间的显著不同, 同时也是其出彩之处, 充分展现了著者深厚的中西法学底蕴。虽然目前大陆也有一些法制史教材采用了部门法的体例安排, 但与戴著比较起来, 大多数显得有些简单和模式化, 只有极少部分能够将现代法原理融入传统法制, 予人眼前一亮的感觉。
总之, 戴著《中国法制史》按照现代部门法的体系及现代法基础理论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划分归类, 突破了以往以朝代相因的叙述模式。无疑, 这种模式并非万能, 也有其缺陷, 但却是对以往研究的创新, 拓宽了法史人的研究思维和叙述方式, 也使人更能深入地熟悉了解中国传统法制。将戴著《中国法制史》与大陆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相比较, 我们也许可以从中体会一二。
三
任何一个学科的发展, 都离不开该学科以往的研究成果,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自20世纪初梁启超等人奠定新史学以来,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始终未能脱离新史观的影响。1949年后,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代替新史观成为法制史研究的指导思想。不可否认, 唯物史观为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范式, 但因政治原因而陷入僵化的状态, 不能不令人为之扼腕。这种状态直到1978年才被打破, 法制史研究重新步入正轨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由于历史的惯性, 大陆法制史研究在一片繁荣的同时, 也显露出诸多不足, 这种现象在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鉴于前述大陆法制史教材编写的困境, 我以为, 要想突破当前中国法制史编写及研究的困境, 必须做到“温故而知新”。
如何“温故”, 或者说如何看待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我们首要的是确立一个公允中正的态度。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或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 或许也会有对错之分, 但这些成果无疑都是以往研究者的心血结晶, 代表了他们对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态度看法, 代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发展轨迹;而在今天的我们, 是无权去指责或批评的, 所能做的只能是去汲取、去反思, 尽量避免重蹈前人的覆辙。只有如此, 才能达到“温故”的目的———“知新”。以史料的使用为例。史料是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以前的法制史教材编写, 所使用的史料基本上是以官方典籍为主, 很少使用其他史料。无疑, 官方的典籍是研究中国历史的重要参考史料, 但就法律制度而言, 他们仅仅反映了国家制度层面的建构, 而对于法律的具体运行则殊为阙如。因此, 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 充分利用近年发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乡规民约、判例判牍、律学著述, 以及散见于各种史籍中的法制史料, 应成为我们当前法制史教材编写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而使中国法制史这座庞然大厦的建筑基础更为坚实。
无疑, 学术研究过程中的“温故而知新”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众人皆知, 但如何在学术实践中真正贯彻和践行, 却非一日之功, 或只言片语就可实现。
牛顿曾说:“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的。”今天的法制史教材编写亦如此, 但我们不能仅仅站站、看看而已, 还必须将所看到的新的世界景象向世人描述。这一点在当前的研究和教材编写中也有所体现。诸如改变以往朝代兴替的叙述模式, 代之以法制史的发展线索、部门法体例或专题;尝试将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合而为“法律史”;将农民起义时期的法制史实、各少数民族的法制史实纳入教材内容;重视传统法的激励功能、组织管理功能和教化功能, 等等。毋庸讳言, 当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仍未能脱离“用西方国家的法学术语套用中国法制, 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套称中国法律”的窠臼, 要打破这一窠臼, 需要我们不断地“温故而知新”。
参考文献
[1]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 (卷三) .大学章程.
[2]此书论述历代律法, 着重在汉律、唐律及明律, 全书共4册, 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出版。
[3]梁启超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看法及其判断可参见梁启超著.梁启超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又说戴氏生于1908年。参见黄静嘉著.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206.
[5]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220.
8.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篇八
[摘 要]情境教育是欧美教育界十分流行的一种教育模式与教育理论。对于中国法制史这一在法学专业中处于边缘且被学生日渐冷落的课程,在自媒体时代的今天,将情境教育的模式及相关理论加以引入,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情境中学生微法史场域的自我展现,让学习者积极快乐地参与进来,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终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相关教学内容。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 中国法制史 情境教育 教师 学生
[中图分类号] D929;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3-02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重要课程。新世纪以来,该课程在教学改革与课程编撰上都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相对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学“显学”课程来看,中国法制史课程由于其内容的长时段、理论性,课程时间设置的有限性与客观学习效果的非现实性;教学方法上的长期因循守旧与自媒体时代现代教学技术手段的跨学科视阈应用;学生知识结构的不均衡与法史学习的高要求等原因,使得中国法制史虽然被教育部规定为全国法学本科教学的14门必修核心课程之一,但连一些“一般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和立法者等,往往认为要研究适用或修订现行法律,只要参酌西方法律制度已足,中国传统法制已无参照或学习之价值”。[1]面对这一严峻现实,无怪乎很多学界同仁都发出了中国法制史课程已“严重滞后”[2],危机重重,已不得不进行全面改革的呼声。
一、情感激发与场景再现:情境教育模式的引入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同时,“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4]
显而易见,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实现法学教学目标,完善教学效果,将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如何做才能破解现在的困境,将学生带入法史学习的快乐情境中,即“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因而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 ‘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5]在此方面,一些学者已经尝试着从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编撰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改革与初步努力,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改良成果。情境教育的引入,实是必须且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之一。
情境教育作为概念是由布朗(Brown)·科林斯(Collins)与杜吉德(Duguid)等人在其《情境认知与学习文化》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们认为“知识只有在它们产生及应用的情境中才能产生意义,知识绝不能从它本身所处的环境中孤立出来,学习知识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情境中进行”。此后,莱夫(Lave)和温格(Wenger)对情境教育的理论进一步有所发挥,他们在《情境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一书中,强调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在“实践共同体”(community of practice)中“合法的边缘性参与”(Legitimate peripheral participation)的重要性。其后,温格在《实践共同体:学习、意义和身份》一书中,还特别强调了情境学习理论的四要素:实践、意义、共同体和自我认同。他认为“情境学习是归属中的学习,形成中的学习,经验中的学习和实践中的学习”。此外,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先生亦提出:“教育中的情境就是有意识地选择环境,这种选择所依据的材料和方法都能使情境朝着令人满意的方向来促进生长。”
总之,情境教育的理论要求教育者以一定的形式将学习者引入一定的现实情境中,进行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情境亦是一切认知活动的基础,从情境中所掌握的知识也更具有现实效力。就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来说,这就需要我们利用现在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选择性地创设历史情境,让学习者积极快乐地参与进来,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终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相关教学内容。
二、“情”、“境”结合:教师主导下自媒体时代微法史场域的自我展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电脑、手机等新传播媒介的广泛应用,中国逐渐进入到了一个新的自媒体时代。
“自媒体”(We Media)的定义由美国的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学者提出,认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我国著名新闻传播学者喻国明将这种特征概括为“全民DIY,简单来说,DIY就是自己动手制作,没有专业的限制,想做就做,每个人都可以DIY出一份表达自我的产品来”。
同时,在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中,首要目标亦是要激发学生的情感,将其引入一定的历史情境中,进而引发学生对法史求知的欲望,使其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将书籍中的历史符号及其背后的象征意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积累,实现其微法史场域下的积极自我展现。在这一设境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内容特点、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情感激发以及二者与自媒体时代新传播媒介的有效结合便显得十分关键。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特点的把握。一般的教材都会介绍其为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学科,其时间跨度达四千余年,起于远古,延及现代并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内容上则涉及每一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司法状况等内容。这样的历史书写与历史编纂不可谓不丰富,不谨细。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说,如果逐章的细致讲起,这样的鸿篇巨制又是与目前有限的法史课时相互抵牾的,且“很多朝代的内容都非常相似,给学生以刻板、重复之感”,使得学生不知道一堂课下来,应该学什么,应该记什么,应该读什么。因此,对于法史的内容选择来说,这就要求我们上课时的讲解既不能千篇一律,亦不能面面俱到,需要打破章节体系,但又要有选择,有系统,有重点,有条理,一切以学生利于理解与接受为指针,既不能以偏概全,亦要起到管窥见豹之用。
(二)对学生法史兴趣的情感激发。传统的法制史解读在力求语言讲解的生动性、趣味性与逻辑性、真实性之外,亦借助于图片、电影、电视、音乐等外在媒介,力求法史知识的传授能够在一种快乐轻松的氛围中进行。这一方法的主观动力虽是为教学效果服务,但过于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对这些外在媒介所讲解的法史知识点的内在接受的情趣与意愿,效果自然也就事倍功半。情境教学则强调“教与学是发生于特定情境之中的知识的建构过程,其中知识不是死板的,而是可以灵活运用的概念工具。知识是惰性的还是积极灵活的,取决于学生学习的情境与方式”。因此,对于学生学习情趣的激发,外在媒介必不可少,但教师在选择这些外在媒介与工具时,一定要考虑所选对象是否符合学生的兴趣与爱好,换言之,历史情境的设置,不仅要考虑到历史当时的场景与教师的主观故意,更主要的是要适合学生的主观愿望与爱好选择。在这一方面,李吉林在进行中学语文情境教学实验时,便强调创设“心理气氛”即良好情境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教师可以借助图画、音乐、戏剧等艺术形式创设情境,用实物来演示情境,以生活来展现情境,使学生置身情境中,充分地调动起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地融入情境中,产生情感体验”。
(三)对自媒体时代新传播媒介的有效利用。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社会话语权得到空前释放,它“能满足受众在过去长期的传统媒体约束下的自由表达欲望及某些心理或社会的需求。再就是自我呈现的满足”。因此,对于这些新媒介工具的有效利用,最好的方式便是将教师和学生都置于历史的场景之中,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以历史呈现的方式,选取一章或一节的核心事件、核心制度或核心人物,通过微电影、微话剧、微小品的形式,同时配以该情境图片的介绍,音乐的渲染以及整章历史线索的勾勒,以最大限度实现情境交融,历史再现,使得一堂法制史课不再是教师纯粹的讲解,学生聆听的是高山流水,是一幅幅师生共演的历史画卷。
三、结语
“教师的学习与改变,牵涉其学习生活的改变,因此,所有的专业发展方案,都应更具关怀与人性化,而不应过度傲慢。”在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中,教师既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涵养与能力,加强自我导向学习,亦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提高和培养学生对法史的兴趣与学习动机为出发点,在现代传媒技术与工具的充分应用下,积极有效地创设法史的教学情境,大胆鼓励学生在微法史场域中的表现与自我展示,让符号化的法史知识在一种轻松快乐的情境教育中转化为学生自己的学习成果。
[ 注 释 ]
[1] 陈惠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之困难及因应之道[A].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中国法制史课程讲学研讨会论文集[C].1993.
[2] 戴开柱.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体系改革的理论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5(6).
[3]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戴开柱.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理论意义及其教学原则[J].当代教育论坛,2007(1).
9.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篇九
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更让我认识到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历史知识基础。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习,使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法律对人民所规定的权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都不能当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还享有特权,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法律允许奴隶主可以将他们随意买卖、赠予。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强调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权主义,人民是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大众意志的体
现,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统一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非常丰富。这些遗产有许多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完善现行法制可资借鉴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受到启迪。同时,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也可以让我们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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