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2024-11-09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共15篇)

1.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一

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以来,东埔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在区出管办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区委书记指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并按照区出管办做到纪律严、作风硬、工作实、业务精的要求。我所全体队员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纪律意识,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能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一、按时完成区出管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截至今年12月,共登记出租屋1769户,12923间,登记流动人口42978人,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1574份,反馈综合信息24条。为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区出管办的统一部署,我所会同派出所的其他部门适时开展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清查,认真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信息采集不到位和不准确的问题。通过组织管理员挨家挨户上门普查和逐条核对,对所有已录入的房屋和人口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及时更新了相关信息,查漏补缺了登记资料,使登记录入的人口信息全部做到了帐实相符、人户一致,保证了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好治安工作。治安工作关系到源城的经济、平安与和谐建设,我所深深认识到这一使命,今年参加治安巡逻,做好防控工作。平时我们在出租屋登记时还充分发挥“千里眼,顺风耳”作用,加强对出租屋的检查。如4月份13号晚,东埔组队员协助东

埔派出所民警在群丰村安臵点抓获两名偷窃犯罪份子;9月22日上午,东埔组队员在学前坝保留点抓获一名抢劫犯罪分子。

三、出租屋管理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今年来,我所面对管理员体制调整后的情况,不仅没有放松对出租屋管理队伍的管理,而且进一步加大了这方面工作的力度。一是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了对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除了参加区组织的教育培训外,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二是严格加强队伍的管理。在全面实行目标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从规范管理员岗位职责、日常行为和业务考核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不断加强执行的力度,确保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四、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工作。为了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所主动理、协调好名部门的关系。本处度我所主要协助办事处有两个方面:

1、协助街道办办事处做好计生工作。

2、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法剿火患”我所按办事处要求将全体队员全部下驻到13个村、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10月中旬开始配合做好辖区的“法剿火患”行动。

五、存在问题:我所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当前我所的实际情况来看,我所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管理和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薄弱的环节和不足的地方,各项管理工作还有待下一步进行完善和加强:

(一)部分出租屋屋主和工厂、企业以及流动人员不配合管理、登记等工作,造成出租

屋税征收困难。

(二)个别出租屋存在民宅办厂、无证经营、消防隐患、治安隐患等问题。

(三)无证照非法游医、游戏机室、影吧时效果良好,过后又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四)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我所出租屋中的发案率和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现象还是偏高。

六、努力方向: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力争把我所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一)加强对出租屋、流动人员、工厂、企业和非住宅单位的检查、登记和管理,加大出租屋租赁税的收取力度,创新路子,提高工作效率。(二)继续加大队伍的思想教育力度,进一步抓好队伍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三)深入教育和宣传,发动社区群众自觉参与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减少出租屋和流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抓好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促使他们自觉负起管理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责任。(五)加大力度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档案管理工作。(六)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和社区互查行动,推动面上管理工作。(七)协助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民宅办厂、非法游医、无证经营、乱摆乱卖等场所的清查。(八)继续深入推进出租屋防盗网开设逃生口的各项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工作机制。(九)协助街道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东埔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二

一、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必要性

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主要指的是人口计生、劳动力市场以及治安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 同时为该类群体提供计生、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促使服务与管理达到一体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 将管理与服务相互结合起来。在实际的管理与服务中, 两者一体化具有其一定的必要性。

(一) 有效加强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多年来, 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从防范式管理到综合管理就能够看出, 各地政府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已经做出了不少的努力。与此同时, 不少区域正在对流动人口管理中不断探索改革的方式。虽然政府在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但是从实际现象中就可以看出, 政府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问题方面并没有承担良好的管理职责, 在管理中存在不少的不规范现象。在此过程中, 加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 将有助于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二) 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远离家乡, 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以及教育等方面需求非常迫切。但是在实际管理中, 由于流动人口处于弱势的地位, 使得其连最基本的权益都无法获得保障, 还经常受到侵害。现如今社会表现最典型的就是拖欠工资。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不能按照相应的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正是基于此, 导致不少的劳动者基本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如果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与服务进行一体化, 不仅有助于管理的有效实施, 还能够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在保障流动人口各项基本权益的过程中, 保证其获得良好的公共服务。

(三) 促使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有效的衔接。

在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 流动人口管理中的各项问题逐渐的体现出来。过去防范式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如今庞大的群体。在此过程中, 管理模式转变为综合性的管理, 也就是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以及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进行管理。但是由于不少部门对管理对象了解的缺少, 导致其在实施综合管理的过程中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在面对此种情况下, 推进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促使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有效的衔接。

二、制约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因素

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流动人口是其一项重要的特征。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在为劳动力区域和行业提供充裕劳动力的过程中, 促使社会劳动力市场形成, 优化了人才的配置, 同时对二元经济向医院现代化经济的转变具有重要影响。但是, 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因素, 导致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 “以人为本”理念尚未形成。

从上个世纪开始, 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虽然该群体也为城市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流动人口向城市涌进同样滋生出了较多的问题。在城市化建设不断实施的过程中, 这些问题也逐渐呈现多元化、全面化以及复杂化。防范的管理模式就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社会治安的管理。但是在对流动人口施行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流动相关行为进行管理, 导致流动人口在一定程度上是引发社会问题的主要因素。在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加以及管理难度增加的过程中, 政府逐渐加大力度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 使得服务与管理逐渐趋于一体化。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中的以人为本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管理与服务中并未体现这样一种理念。

(二) 跨区域服务管理机制存在脱节现象。

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架构中, 流动人口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也就是以流入地为管理主, 但是流出地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也就是在现今流动人口管理中, 流入地与流出地服务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例如表现较为显著的地方有, 计划生育工作流入低不愿对管, 流出地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管不住。现如今的超生现象较为显著的一个原因就是管理体制缺乏协调。针对流入低和流出地缺乏有效的衔接主要表现在管理机制设置的不统一。由于区域的差别, 导致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常设机构不尽相同。其次就是管理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正是基于这两点, 导致跨区域服务管理体制出现脱节的现象。

(三) 流动人口跨部门管理体制存在不足。

政府在对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过程中, 通常都会由几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这种现象就是典型的多头管理。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 加强沟通与协作, 才能够对流动人口群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但是现如今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存在多方面的缺陷。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较为显著。在对流动人口实际管理的过程中, 存在不少的管理领导小组, 并且管理领导小组普遍以临时机构的形式而存在, 不能对流动人口进行常态化的管理。同时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管理, 而并没有与其他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合作。由此可见, 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中流动人口跨部门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构建。

三、促进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措施

为更快推进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 就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 更好的促进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一体化。笔者认为针对此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 完善政策与相关法规。

为更好地促进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 就应当加强政策保障, 完善相关法规, 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在此过程中因大纲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 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同时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在政策方面推进户籍制度, 渐渐剥离依附户籍制度的各项公共服务。在此环节中一旦获得政策的保障, 也就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明确管理职责。

流动人口的管理还需要相应的体制保障。通过体制保障能够明确相互之间的职责。首先, 在机构设置方面, 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相应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办法, 有专门的人负责流动人口事务。在明确区域职责的情况下, 将其工作分散到不同的服务管理工作与职能中。其次, 建立与之相应的工作协作机制。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因而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针对流动人口相关事务进行详细讨论, 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提到日常的行为工作中。

(三) 加强信息保障。

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就应当建立动态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 这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 提供有效服务的基础性条件。因而, 就目前而言, 流动人口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就应当加快流动信息的建设, 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的建设, 掌握流动人口的来源地、流向区域以及人口的分布情况, 这样对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导流动人口的合理分布。在此过程中, 还应当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也就是对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应当加强网络系统的建设, 同时各个部门在管理的过程中加强信息交流, 这样对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化, 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息化管理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 其还存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在现代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信息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够为社会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数据, 促使其更好地管理。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完善的服务。

四、结语

总之, 在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流动人口规模正逐步的扩大, 在该群体数量持续增加的过程中,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与此同时, 为流动人口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能够有效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权益的实现, 促使社会城镇化建设更好地实行。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 社会各种管理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社会各阶层的人群不断地向发展较为迅速的区域流动。正是基于此, 流动人口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从当前社会现状来看, 流动人口社会与公共服务明显存在严重脱节现象。管理体制重的跨区域和跨部门不能获得有效的实施。在此过程中, 实现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 有助于解决流动人口诸多问题。本文就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一体化进行探讨, 以期能够对其有所了解。

关键词: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一体化

参考文献

[1]李树茁.中国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社会支持网络的分析[J].人口与经济, 2011.9.10.

[2]杨菊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会融入的指标体系——基于社会融入理论的研究[J].人口与经济, 2013.9.8.

3.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三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的总人口已经达到9869万人,其中常住人口9360万人,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河南省的劳动力输出规模位居国内前列。正因如此,随着大量人口外流内涌,河南省有关部门也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上面的情况,河南省人大在2001年8月24日的常务会议中还审议通过发布了《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6年过去了,这个办法究竟执行得怎样?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减轻全省人口压力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2年《办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各地各级计生部门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水平、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作为河南省的一个劳务输出大市,周口市每年有200多万的农民兄弟要到外地务工,其中已婚育龄人数超过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了提升管理质量,更好地服务周口的外出流动人口,当地各级计生部门在工作保障、制度建设和服务质量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有效地加强与创新。

在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市场里,周口市计生协在这些地方建立了网络健全的协会分会,对流动人口进行点对点的针对性管理。他们通过协会的网络建设,依托流动人口中的协会会员开展工作,及时解决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些难题,拉近了社区同流动人口的距离,减轻了管理的难度,实现了双向互通的動态交流。

有了好的管理网络,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更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作为保障。对此,周口市计生协通过加强外出办证制度、坚持“六个一”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构建了一套流动人口协会规范的新模式,效果显著。

作为周口市远赴浙江台州市务工群众最多的村庄葛岗村,很多群众的子女在家乡都是由老人照看。得知情况后,计生协会会员专门成立了“留守儿童之家”,并协调村小学教师义务为这些孩子进行学习辅导,这些积极主动的服务赢得了当地百姓的认同。

被誉为毛尖之乡、地处淮河之滨的信阳市,其总人口共计786万人,拥有协会组织3499个,会员90多万人。

谈到当地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时,一位计生协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信阳的流出人口为190多万人,占到了全市总人数的24.1%,流入的人口也有近9000人。据统计,这190多万人中,绝大多数都涌向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从事加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

为了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当地计生协深入开展了对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关爱;对流动人口务工介绍关爱;对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关爱;对流动人口回归创业关爱;对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关爱的“五关爱”活动。另外,当地还在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155个。

比如,罗山县计生部门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如龙马集团、医药公司、粮食局建立起了企业协会;商城县计生部门同县教育局、县妇联组织及各乡镇一起,为当地的留守儿童进行了帮扶关爱活动;新县计生协先后帮助解决农民工工伤纠纷32起,理赔资金185万元,追讨工资案65起,金额达3200万元。

在商丘永城市,当地的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创新建立了“六个一”制度。即在流动人口外出前对其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与其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为其办理一份《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外出后要求其提供一份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方式,每季度寄回一次合格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濮阳市,为了搞好服务,当地计生部门采取了多层次保障,建立生育关怀行动机制。首先,他们以健全政府机制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其次,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制度。接着,他们还建立了优待扶持制度。最后,当地计生协还建立了困难救助制度。其中,今年上半年濮阳市濮阳县共筹措资金117.2万元,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基金,帮扶计划生育户1674户。

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 篇四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2007-12-07 12:38:36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2)2005年,全国妇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抓了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建议,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客面需要。全国妇联

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事关国家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工作的紧迫性。

早在两年前,彭珮云、顾秀莲同志就对如何做好“打工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今年年初书记处召开会议进行整体工作部署和研究,权益部下发了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其中也提出了对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要求。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召开了在京全国人大女常委、全国政协女委员座谈会,会议通报了全国妇联工作情况和当前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各位人大党委、政协委员提供了提案,议案的建议。这些建议的内容也涉及到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两会代表对此非常重视。2005年11月13日至23日,以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为团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等委员为副团长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一行23

人,就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深入有关省市进行考察,写出调查报告,就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流动妇女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强流动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工作、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等问题向中央提出了决策建议。一年来,各级妇联也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写出了许多很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如《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妇女生活及权益保障现状调查研究报告》、《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生活及权益现状的调查研究报告》、《浙江省嘉兴市妇联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江苏省有组织转移农村妇女劳动力研究》、《湖南省农村妇女劳务输出状况调查与思考》、《武汉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河南省郑州市妇联关于女性非正规就业情况的调查》、《安徽省流动人口 的儿童调查》等,这些调查报告,全国妇联通过《妇联信息》上报中央或通过中国妇女网、《中国妇运杂志》、《中国妇女报》等媒体进行宣传,为各级领导开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发妇女人力资源,提高外出务工妇女的综合素质

全国妇联和各级妇女组织注重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中国妇女报社成立了“打工妹之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在京女性务工人员骨干培训活动。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多,这些省的妇联组织把流动妇女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分别纳入全省实施的“妇女素质工程”和各个时期的妇女普法教育工作中,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紧紧抓住不放。安徽、四川、重庆等是劳务输出的大省市,各级妇联在提高外出务工妇女素质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妇联和17个地市妇联推动当地建立了妇女劳动力市场并

重点给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讲法制课、生活技能课,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四川省成都市妇联成立了全省首家“打工妹夜校”,夜校通过讲座、咨询、研讨、知识竞赛、观看电教片等形式,向社区外来女性普及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传播科技、文化、婚姻、家庭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她们提高文化素质和从业技能,更新思想观念与思维模式,拓宽交流渠道与就业途径,从而使外来从业女性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成为都市建设的一支主力军。

三、动之以情,因势利导,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

外来务工妇女远离家乡,在她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会遇到种种困难,需要妇联组织关心她们,热忱地伸出援助之手。全国妇联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妇委会工作的领导,开通了妇女就业网络,为广大妇女,特别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了大量信息和经验。各级妇联加大

了“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力度。江苏省连云港市妇联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四个保证”。一是就业有保证。市妇联在深圳、苏南等地开辟了稳定的输出渠道,凡与巾帼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协议的,均能保证上岗就业;二是时间有保证。劳务人员与市妇联巾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后5天内保证其全部上岗就业;三是就业质量有保证。按照输出人员的素质和输入地厂家的条件,市妇联与之签订相应的协议,并确保按劳务协议安置,保质保量;四是善后服务有保证。市妇联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尽量免除输出劳动力的后顾之忧。辽宁省锦州市妇联对“家务服务中心”采取了

5.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五

总结

2012年,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和人口

计生局的大力支持与工作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严格按照“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要求,以“一盘棋”建设夯实服务管理基础,全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全市流动人口总体状况:目前全市流出总人口人,其

中流出育妇人,流出已婚育妇人数人,主要流向XX一带,流出以本省流出为主;全市流入总人口人,其中流入育妇人数人,流入已婚育妇人数人,主要为广西、湖南、贵州、四川等省的外来人员流入,流入以外省为主。总体情况流出人口比流入人口多。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强化基层服务管理力量

我市各级党政领导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把

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幸福”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一是全市树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盘棋”观念,实行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工作方法,市委、市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综合治理单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层级管

理责任制,同时出台了《市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健全和完善了计生工作“每月一任务一考核一奖惩”动态责任制;二是落实计生例会工作机制。每月镇、村召开计生工作例会,由镇班子成员、驻村干部、计生干部、村干部参加计生工作例会,落实每个干部对流出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个案跟踪服务管理,要求对象主动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管理,主动落实“三查”和节育措施等;三是充实流动人口管理人员队伍,各镇(街道)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按照流动人口的比例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流动人口大镇配备人、中等镇至名、小镇至少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日常工作,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力度。通过加大层级干部动态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以及例会制度,把流动人口流入流出纳入日常计生工作管理范围,使全市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重心突出、目标明确。

二、加强管理、区域协作,有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我市流动人口相对其他县(市、区)规模还是比较少而且流出人口比流入人口多。其中流入总人口35648人,流入已婚育妇人数人,至月止,流入人口当年出生人,其中政策内人,符合政策生育率%。

(一)以人为本,为流动人口提供人性化服务

1、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功能。市计生服务站和各镇(街道)计生服务所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咨询系统,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日常生活、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有效地整合管理和服务资源,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平台,处处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方便。

2、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采

取切实措施维护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其他服务,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定期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服务和妇科病的诊治,使他们切实享受到市民化、亲情化的服务。市计生服务站和各镇(街道)计生服务医技人员利用计生服务车开进厂企定期为大中型厂矿企业进行免费生殖咨询、健康检查、发放药具和查环查孕业务。今年以来为流动人口落实免费的避孕节育手术例,免费为流动人口查环查服人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人次。

3、开展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切实引导群众依法生育,建立并落实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不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不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同时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劢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培训,提高流动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水平

1、加强流动人口的电脑信息录入工作。新的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以来,通过对各镇(街道)分管流动人口工作的计生办副主任、统计员、电脑信息管理员的有关业务培训,明确各镇(街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电脑信息录入工作,目前全市流动人口信息已基本全部录入。其中已录入流出总人口XXXXX人,其中流出育妇人,流出已婚育妇人数人;流入总人口人,其中流入育妇人数人,流入已婚育妇人数人,录入率为%。

2、加强流动人口的信息交互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计生信息交互越来越频繁,针对我市之前流动人口信息交互工作比较薄弱的情况,通过加强各镇(街道)电脑信息管理员的培训,落实电脑信息管理员的责任,今年以来,通过系统信息通报宗,户籍地反馈协查宗,现居住地反馈协查宗,反馈率达到%以上。

(三)抓住重点,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行动

根据省计生委的部署,我市月至月间组织了人在全市统一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清查清理集中服务活动。重点是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口重点地段和重点人群进行专项清查清理,专项活动期间共清查出租屋间,住宅小区个,商铺XXXX间,窝棚个,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人,查环查孕人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例(其中上环例,结扎XX例),提交平台信息通报条,反馈信息条。

(四)加强区域协作,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间流动人口的双向管理和服务,我市先后与区、区、区、、区和县、XXX市等分别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区域协作协议书》。通过区域合作,个案跟踪管理,相互协调,定期交流互通信息,解决了流出育龄妇女的工作、居所、流出去向不明的“管理难”问题。

三、重视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我市始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大力营造和谐、温馨的计划生育社会舆论氛围,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融入方方面面,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眼于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是通过“六个一”创新宣教项目,先后投入多万元建设基层计生宣传阵地,每镇(街道)设置计生灯箱一条街;每镇(街道)设置一个候车亭计生宣传栏;每镇(街道)设置一块大型宣传牌;每村(社区)设置一个计生瓷片宣传栏;每村(社区)设置一批宣传画牌;每村(社区)演出计生一台戏。二是投入万元在市内的三个主出入口建设了大型户外“T”形计生宣传牌,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宣

传阵地的档次。三是把计生宣传融入到民间节日中去。利用XX镇每年一次的“XX节”,市、镇计生工作人员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通过上述创新的宣教项目,进一步扩大计生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计生宣传氛围,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四、结合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分析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薄弱环节

我市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镇对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内容、项目不够全面、及时。

(二)个别流动人员流动性大,居住地址变更频繁,管理服务工作难度大。

(三)对个别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缺乏有效机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大。

五、明确思路、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举措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应时势,更新观念,理清思路,不断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落实保障政策。今后我市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一盘棋”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动统一管理、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由防范式管理向综合性服务转变,被动式管理向主动性服务转变。

(二)健全机构,提高镇、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配足镇、村服务管理人员,加大力度,摸清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的底子,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完善信息采集、变更、录入制度,准确掌握我市流动人口的真实情况,有效提高“三查率”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

(三)综合治理。加大齐抓共管工作力度,抓好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积极构建党政领导、部门配合、各方参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兼职机构单位职责,加强联席会议、综合执法、信息通报、督查督办制度的落实,及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政,加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力度。加大对出租屋主、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监督,加大对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流动人口计生证明的持证率和验证率。

(五)强化宣传,大力营造和谐、温馨的计划生育社会舆论氛围。坚持宣传教育为先导,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融入方方面面,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眼于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形成浓厚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六)信息共享,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模式。通过强化区域合作,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的信息沟通,构建互动互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X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6.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区域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协作、配合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工商、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参加现居住地的社会事务管理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组织、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信息化和组织化程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求职登记等服务,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服务。

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休假等待遇。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再生育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再生育审批证明。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向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流动人口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待遇。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一)开办的企业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的;

(二)开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且是残疾人的。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流动人口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中的老年人纳入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范围,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不审查其经济条件。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的合法权益,对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刁难;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流动人口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现居住地户籍的亲属家中且拟居住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相关个人信息由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负责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应当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属实的,可以由他人在户籍所在地代办婚育证明。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个人信息:

(一)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

(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址、居住房屋房主姓名、居住事由、从业单位、联系方式;

(三)婚姻状况、生育状况、配偶信息、随行家庭成员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与申报人的关系;

(四)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姓名、现居住地地址、居住房屋房主姓名、从业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予以变更。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个人信息由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负责登记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流动人口申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暂缓办理居住证,并在七日内将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协助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发,长期有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费用,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整理、报送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查、反馈、通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的人员发生变化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七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

(二)告知、督促、协助承租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三)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四)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条件。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一条 中介机构为流动人口开展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应当登记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七日内,将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

(二)组织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

(三)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的;

(四)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二)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

(三)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居住证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第四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拖延、推诿、刁难等行为的;

(二)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买卖流动人口信息或者将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暂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持证人可以换领居住证,其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十一条 在本省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6年10月20日修正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2000年6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七

关键词:人口导入,原住地,卫生服务利用

通过在菊泉新城社区对新迁入的居民和原住居民进行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研究,旨在确定优先解决的健康问题和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为提供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和合理分配社区卫生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菊泉辖区内迁入居民的5个居委和原住地居民所属的4个村委内30岁以上的常住社区居民(居住半年以上),共调查1 980人,占调查社区总人口的19.19%,其中迁入居民884人,原住地居民人。两类居民共回收有效问卷份有效率为90.40%。

1.2调查方法

按照菊泉辖区导入人口和原住地居民的地域分布,选择人口导入区的5个居委的常住社区居民和原住地的4个村委的常住居民。采用集中点调查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居民的一般情况、健康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情况等。

1.3数据整理与分析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数据导入、分析,主要采用频数分析、χ2检验等统计分析方法。

2结果

2.1门诊卫生服务利用

调查对象中有940人目前正在接受卫生服务,占调查人数的52.51%;原住地居民490人,占调查人数(906人)的54.08%;迁入居民450人占调查人数(884人)的50.90%。由于人群中以慢性病为主,故两类居民中大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门诊服务。表1反映出原住地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服务利用比迁入居民高,而迁入居民对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医疗服务的利用较高。

表2显示:两类居民中有50%以上希望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服务,30%左右的居民希望接受卫生服务站的随访服务。但是原住地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接受比例高于迁入居民;而迁入居民对二、三级医院的服务需求比例高于原住地居民。

2.2住院卫生服务利用

表3显示:两类居民年内接受住院服务有219人,住院服务利用率12.23%;迁入居民有148人,占调查人口(884人)的16.74%;原住地居民71人,占调查人口(906人)的7.83%。他们住院主要在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医院。尽管二级医院住院的迁入居民略高于原住地居民,而原住地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略高于迁入居民,但总体上两类居民住院服务利用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表4显示:两类居民希望接受住院服务的主要是在二、三级医院,原住地居民更倾向二级医院,迁入居民更倾向三级医院。另外有707名居民对“希望接受住院服务”表示“没考虑”和“不清楚”。

2.3影响卫生服务利用的因素

表5显示:两类居民两周患病未就诊的有50人,占两周患病(191人)的26.18%,迁入居民占(120人)28.33%,原住地居民占(71人)22.53%。其原因主要是自己认为“病轻”、“没有时间”和“经济困难”;但是迁入居民“没有时间”者比较多;而原住地居民“自觉病情轻”者比较多。

该住院未住院的有10人,其中迁入居民9人,其原因认为是“病重放弃住院”和“经济困难”各有3位,认为是“交通不便”者有2位;原住地的1位居民是自己认为“病轻不必住院”。

表6显示:从家里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距离主要在1.5~2公里之间。有94.32%原住地居民步行时间在20分钟之内就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6.11%的迁入居民要步行30分钟才能到达(调查居民家庭386户,迁入居民157户,原住地居民229户)。

(χ2=35.23,P<0.01)

2

(χ2=4.94,P>0.05)

(χ2=123.55,P<0.01)

(χ2=3.68,P>0.05)

(χ2=73.95,P<0.01)

3讨论

3.1两类社区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利用率较高

本次调查显示两类社区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的利用为82.65%,与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中的对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的利用73.7%相比[1],高出10个百分点,可能是由于上海经济水平较高,以及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日趋完善,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水平得到整体提高,另外,本次调查的居民年龄偏大,慢性病患病率高也是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利用率高的原因。其中原住地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的利用比迁入居民高,可能是由于新迁入居民长期居住在市中心习惯对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医疗服务的利用,同时刚迁入新城区,对当地的区域环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熟悉。但是从“希望接受哪里的门诊服务”中了解到,分别有55.87%和30.17%的居民愿意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服务和卫生服务站随访,说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有较高信誉度。

3.2两类社区居民住院利用率较高

两类社区居民年内住院服务利用率为12.23%;住院服务利用率高出全国水平(6.30%)的一倍[1],同时迁入居民的住院率又高出原住地居民的一倍,这与本次调查人群的年龄偏大有关,迁入居民住院率高的原因主要是慢性病患病率高,其中严重疾病如脑卒中、糖尿病、心脏病等的患病率比原住地居民高。由于本中心没有住院服务,故他们住院主要在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医院。调查发现有30%的居民在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反映出本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服务是有需求的,迫于无奈,只得去往其他社区。这些现象提示我们,在本社区开设住院服务是有市场需求的。在“希望在哪里接受住院服务”的调查中了解到,原住地居民比较倾向二级医院,迁入居民比较倾向三级医院。

3.3居民未利用医疗服务的原因分析

调查两类社区居民两周新发病人中50人未就诊,占26.18%,明显低于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38.2%[1]。迁入居民28.33%,原住地居民22.53%。未就诊的首要原因是病人“自感病轻”认为不需要就诊,这部分病人占未就诊病人的32%,低于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中的67.8%[1]的一半;其次是因为“没有时间”占26%;“经济困难”占20%,与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的14.9%[1]相比增加了5.1个百分点。

医生诊断需住院而未住院的有10人占229人的4.37%,主要是迁入居民占。其未住院的主要原因是“自己认为病重放弃住院”“经济困难”和“交通不便”。调查发现新城区居民住院服务利用存在一定的困境。

从家里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距离主要在1.5~2公里之间。有94.32%原住地居民步行时间在20分钟之内就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迁入居民有26.11%的居民要步行30分钟才能到达。距离对迁入居民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

3.4建议

3.4.1以三级医院为依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以三级医院为依托,组建区域性的二级医疗集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业务技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以以“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养社区医生,有专家定期门诊,也可以提高居民对社区服务中心的利用度,减少迁入居民对二、三级医院的利用。

3.4.2合理区域布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家庭距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远近对是否到“中心”首诊存在显著差别[2]。本次调查,也发现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可以在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对较远的地方,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点,开展门诊服务,由全科医生坐诊,配有门诊药房、辅以输液、换药、护理等多样化服务,营造温馨、方便、高效、人性化的服务氛围,使小病在社区内就能得到解决,提高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

3.4.3开设住院和家庭病床,满足居民需求调查结果提示,我们社区居民老龄化比较严重,慢性病患病率较高,存在着较高的住院和家庭病床的需求,社区中目前正有1/3的居民在其它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如果我们社区开设住院病房就能解决居民就近住院的问题,开设家庭病床解决老年人的住院问题,真正给居民提供了省时、快捷、方便、有效提供服务。

3.4.4以团队形式优化组合,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采用团队组合形式,由全科医生、护士、防保人员等共同参与,走进社区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既可提高居民的保健知识,重视自己的健康;也可宣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和服务内容,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它的优越性,提高新城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合理疏导和安排其对卫生服务需求的渠道,减少现有卫生资源的进一步浪费使社区居民的基本健康问题在社区解决[3]。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EB/OL].2009-02-27.

[2]权菁,王瑞芳.上海市普陀区宜川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分析[J].中国健康教育,2004,12(20):1 121-1 122.

8.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八

一、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低:流动人口持证率低;两难:一是企业招聘的流动人口文化程度较低,情况复杂,难以管理。二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难以把握。三弱:一是基础工作薄弱。二是管理队伍薄弱,企业流动人口逐年增长速度较快,但是计生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人员配置较少,工作队伍不健全,造成了管理不到位、服务跟不上;三是计划生育措施力度较弱,企业流动人口的受关注的程度往往不及正式员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真正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好多过去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需要。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法探讨

1.领导重视是关键

多年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证明,领导高度重视是关键。只要主要领导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工作就可以做好。先进的可以更先进,后进的可以变先进,整体工作会年年有发展、有提高。

(1)要抓好责任落实,健全管理网络。特别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做为重中之重,把计生管理与服务、监督与检查纳入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加大奖惩力度。管理部门与其基层单位要重新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做到人口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

(2)管理措施到位。要专门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时了解总结各阶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流动人口要重点关注,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各基层单位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2.调查研究是基础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体会到,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础,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本企业的特点,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来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只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发现问题,加大管理力度,并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也使我们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时能做到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工作的效果更加显著。

3.宣传教育是手段

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宣传教育要先行。这始终是一条治本之策。要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帮助育龄人群转变婚育观念,逐步达到自我调节生育的目的。宣教工作是一门艺术,如何做到生动活性、入耳入脑、结合实际、持之以恒,需要计生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要有多样性、针对性、典型性、激励性。

4.综合治理是核心

(1)积极与流动人口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使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2)要建立和健全工作网络,坚决杜绝人员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应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筑起一个人口信息新的工作平台,将所有的信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各单位间要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遗漏人员,不留死角。

(3)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大对育龄人员的重点管理,建立重点管理人员档案,掌握他们的生育状况、持证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4)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度。通过举行各种活动及家访等形式,增加计生干部和流动人口的接触机会。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技术服务做孕情检查时,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克服“单纯孕检”的倾向,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论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她们多做一些检查项目。并及时和孕检医院联系,对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孕检人员,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以患有各种妇科疾病的,要给予帮助指导,督促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对意外妊娠者和超怀人员做到早发现、早督促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给她们带来更大的痛苦,有效地杜绝超计划生育的出现。

5.依法管理是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现行生育政策,规范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应承担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群众需求也发生了大的变化。表现为对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参与权更加关注,对生育安全、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有进一步的要求。要做好流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准则。一是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定规、合同管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现由人治到法治、少数人忙到多数人管的转变,二是要在实施具体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依法切实保护重点人口的合法权益。

9.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九

一、构建网络,强化联动,着力解决“孤军作战”问题,实现服务管理“立体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涉及诸多领域和各个部门,必须在管理上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一是建立机构,形成合力。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为组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公安、计生、税务、工商等20多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县级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在各乡镇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站,各村居、社区建立了工作点。同时在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县工业园区专门设立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进而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网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机制,强化联动。针对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服务管理工作难的特点,县委、县政府两办出台了《**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成果共享原则,做好联动配合,联手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安全检查、登记办证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必须同时出具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相关部门才给予办理,进而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成为各方联动、环环相扣、共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三是打造平台,规范管理。高标准建立了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公安、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专人联合办公。按照“管理信息化、服务人本化”要求,投资30万元建立了“**新市民之家”网站,按照流动人口500:1比例,组建了20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队伍,并配备了电脑、车辆等办公设备。同时县财政划拔了20万元启动资金,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经费纳入了预算,县综治委也把此项工作列入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内容。

二、创新思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力不从心”问题,实现服务管理“动态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流动性强,情况变化快,管理难度大。为此,我们在动员相关部门和全体民警对全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全面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着力解决了“管不住、管不来、管不好”难题。一是突出重点,分类管,解决“管不住”问题。对排查出来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依据流动人口的职业、身份、暂住时间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将排查出来的流动力人口和出租屋分为“一般、关注和重点”三类,分别制定落实服务管理措施。对“关注人群和重点人群”,由片区民警和专管员每月逐人定期上门见面、查访摸底、跟踪掌控。对重点管理出租屋,则由片区民警牵头,组织专管员和群防群治队伍及时上门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不让其成为藏污纳垢之所。目前,我县登记的6177名暂住人口中,三类人群分别占72.35%、25.78%、1.87%。二是注重源头,即时管,破解“管不来”问题。为提升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投资30多万元研发了“**新市民之家”软件,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网络系统。以基层管理站为终端,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系统拓展了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村居,不仅保障了公安、房管、计生、劳动等部门的资源共享,还实现了对所采集信息的即时录入、即时更新,达到快速查询、自动比对、网上管控的目标,真正做到“人来登记、暂住管理、人走注销”。三是以点带面,网格管,改变“管不好”现状。在坚持“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同时,以社区就近结合村居为单位,将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划分若干区块,推行“网格化”管理,实行“一个网格、一个民警、一个专管员”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实行滚动排查登记,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管理好、服务优”。

10.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十

和管理工作

XXX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 XXX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2007] 11号、自治区新党办[2008]3号、地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使我乡流动人口教育、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与各部门签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要做到两个100%。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专项整治任务过程中,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不留死角,必须达到两个100%。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屋、屋不漏人、人不漏项”的标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登记。建立流动人口数据库、出租房屋数据库等动态信息系统。“两个摸排”工作要扎实,登记信息要准确可靠,坚决纠正以往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进院不进房、进房不排查登记的不负责任行为,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和图形势、走过场,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二条要实现由乱到治。对敌社情复杂、治安混乱、出租房屋较多、流动人口底数不管理措施不健全的村和区域要列入集中整治重点。

第三条要突出摸排重点。各村、相关单位在排查登记、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吸取“7·5”暴力恐怖袭击案件的惨痛教训,突出排查整治重点,尤其是对那些混迹于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之中的“三股势力”团伙及其成员的行踪动态要排查清楚,对宗教极端分子、重点人员、危安刑释解教人员、制作贩卖非法宣传人员等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流动人口要全程监控,真正做到盯死看牢。各村、相关单位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对摸排出的重点人员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使之无论走到哪里都有部门和人员监控管理,切实提高治安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要打牢基层基础。汇集整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各种基础性资料,建立起随时可以查询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动态信息库。真正建立起“一站式”服务模式,做好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无身份证件“三无人员”的工作,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五条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资、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不到位等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要讲究政策策略。在排查登记和专项整治中要讲究 政策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本着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关心和爱护,真心诚意地向他们讲明政策,打消其思想、顾虑,向他们说明这次工作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为了改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使摸排对象主动配合,争取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XXX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签定责任书单位:

签订时间:2012年

11.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十一

湖南省资兴市是一个集矿区、库区、林区、老区、旅游区于一体的新型工业城市和旅游开放城市。随着资兴以煤碳企业为骨干的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以及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资兴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达3万余人,成为了流动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流动频繁、居住分散、目的多元、监管困难,违法生育对象越来越集中在这部分人群中,这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资兴市将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一盘棋”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促进了资兴人口计生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连续11年保持“国优”“省模”荣誉称号。

从2008年起,资兴市先后出台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创造性定义流动人口概念,将离开户籍地乡镇30天以上,以工作、生活、生育为目的,在县内异地居住或有固定职业的人群,纳入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范畴。量化目标任务,细化操作环节,强化责任措施,构建了“党政统筹、部门协同、乡村为主、多方互动”新机制,解决了以往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无规则可依”“无办法管理”问题。

一、创新信息体系

一是建立“以房控人·五个一”工作制度。即制作1个区划责任平面图,完善1套居住人口楼栋示意图,填写1张育龄对象信息卡,签订1份房屋租赁计生管理合同,办理1份育龄对象移交手续,做到街不漏巷、巷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二是建立分类采集制度。科学划分流动人口基础、流向、定位、变动四类信息。另根据信息应用的轻重缓急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紧急信息,由乡村定期集中采集收集、核对、汇总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三是建立逐级核报制度。统一报表样式及内容,统一上报时间及操作,利用QQ群、“实时通”和“村直报”系统,对一般信息1个月内、重要信息2天内、紧急信息8小时内报告乡镇计生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移交”。四是建立移交管理制度。流出地与流入地签订《互动协议书》和《移交花名册》后,将对象信息及服务管理移交流入地。

二、创新管理队伍

建立城镇协管员、企业计生专干、组级信息员、楼栋长管理网络。楼栋长由所属社区因地制宜选聘,定岗定人,定责定酬,实行绩效考评制。其他人员均按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人口规模给予100~300元/月补助。

三、创新投入机制

市财政每年将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作为调控乡镇专项经费。户籍地乡镇按以下规定给付现居住地服务经费:自觉落实查环查孕每人每季支付经费30元、上环每例150元、人流每例400元、结扎每例600元、引产每例800元。另由市财政按人流100元/例、结扎150元/例、引产200元/例标准给予现居住地奖励。同时,市财政配套补助现居住地乡镇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2元/人·月。

四、创新责任体系

一是实行政策外生育“流动轨迹倒查”制度。凡妊娠期间在流入地居住1个月以上且妊娠在14周以上的,追究流入地责任,有多个流入地的,追究多个地方责任。二是实行风险责任金制度。市直计生综治部门、乡镇、企业每年向市政府分别交纳5000元、15000元、5000元风险责任金。对年内未出现违法生育或未被“一票否决”、“黄牌警示”的,风险责任金返回责任单位,作为计生工作人员奖金,否则转为违约金。三是实行统计责任认定制度。凡在现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且3个月内未通报户籍地的,由现居住地承担统计上报责任;在现居住地购(建)房有固定住所且年内在固定住所累计生活6个月以上,或从业生活三年以上的出生上报统计由现居住地负责。

五、创新服务平台

一是打造便捷服务平台。以服务企业及员工为宗旨,以宣传和服务进小区、进工厂、进矿山为手段,聘请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定时定点为小区和企业育龄对象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治疗等服务,把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外来务工人员身边。二是打造亲情服务平台。将计生服务向企业、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等薄弱部位渗透,由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便民维权、生殖保健、技能培训、就业与再就业等领域。全方位开展市民化、亲情化服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慰问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问题,使流动人口工作更安心,生活更舒适。

通过多年来的探索实践,本市现已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反应快、信息畅、互动强、效率高的县内跨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系,降低了计生行政成本,提高了计生行政效率,减少了流动人口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打破了公共服务中的“身份排斥”和“社会屏障”,让“漂泊的人”获得“温暖的家”,既优化了服务,更改善了民生,实现了多赢。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人口计生局)

12.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十二

1 资料数据来源

本文关于人口流动总体形势的资料数据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展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结果,关于部分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变化及村卫生室服务和收入的资料数据来自2013年在安徽、湖北、重庆等3个劳务输出大省的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在上述省(市)分别选择2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分别选择3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差异的行政村,共6个县(市、区)、18个行政村开展调查,除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县级调查表、向村卫生室发放村级调查表和村卫生室问卷外,还在每个行政村分别随机选择15个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最终共收回270份有效问卷,涉及农村居民998人。

2 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变化情况

2.1 全国总体人口流动情况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政策的松动,大量人口从农村地区和欠发达的城镇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开始出现。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调查显示,我国当前的人口流动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从1982年到2013年,流动人口总量由687万增长到2.45亿,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由不足1%提高到超过18%[1]。二是人口流动方向是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农村户籍人口是流动人口的主体,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流动基本上是由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农村地区成为青壮年人口的净输出地。三是流动人口在外居留时间的长期化趋势日益明显。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多数流动人口长期居住在流入地,全年平均回老家不足2次[2]。

2.2 调查地区农村常住人口变化情况

受全国总体人口流动形势的影响,农村地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减少、年龄结构发生改变。在调查地区,相对于本地户籍人口均未外出的封闭状态,各行政村常住人口平均减少25.50%,有11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减少幅度低于30%,7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减少幅度超过30%(表1)。人口年龄结构方面,调查地区各行政村户籍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均高于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常住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又进一步高于户籍人口,同时常住人口中0~14岁儿童所占比例也高于户籍人口(表2),表明随着青壮年人口的大量外出,部分农村家庭成为仅有老人和儿童留守的空巢家庭,对老年人和儿童的家庭照顾出现缺失。

3 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服务的影响分析

3.1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

当前,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适宜由村卫生室提供的项目,如建立和维护健康档案,参与对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工作等。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操作规范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执行,常住人口变化不会对其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产生影响。但由于健康档案信息更新维护以及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需要向服务对象提供连续的、长期的、系统的服务,仅能向常住人口提供,因此,常住人口数量减少可能会导致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的减少。根据各行政村2010-2012 年相关数据,在调查地区,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次数的相关系数为0.76(P=0.00<0.01,n=54),二者呈高度正相关,表明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之间确实存在同向变动关系。同时,与本地户籍人口均未外出的封闭状态相比,调查地区常住人口中的各类重点人群均有不同幅度减少,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减少了近40%(表3),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产生较大冲击。

3.2 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影响

3.2.1 对基本医疗服务数量即门诊量的影响

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的门诊量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即常住人口数量的减少会导致村卫生室潜在就诊人数的减少,同时青壮年人口外出务工获得的经济收入又有助于增强留守人口的支付能力,因而可能有助于增加村卫生室的门诊量。在常住人口变化这一影响因素之外,新农合补偿水平的提高、一般诊疗费的实施等可能会增加村卫生室的门诊量,而基本药物制度对村卫生室用药行为的限制则可能减少村卫生室的门诊量。因此,常住人口变化形势下村卫生室门诊量的变化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数据来源:调查地区村级调查表及农户问卷调查结果。

数据来源: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4》,调查地区数据来自农户问卷调查结果。

注:(d)=(a)+(c),(e)=(a)+(b),(f)=((d)-(e))/(d);数据来源:调查地区农户问卷调查结果。

从全国情况看,2004-2012年,农村地区总体上处于外出人口不断增多、常住人口逐渐减少的过程之中,但同期村卫生室实际担负的诊疗人次数从12.34亿人次增长到19.27亿人次,总体上常住人口减少并未引起村卫生室门诊量的减少。从调查地区的情况看,2010-2012年调查地区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人次数之间的相关性不具有统计学意义(r=-0.13,P=0.35>0.05,n=54),但在常住人口减少幅度超过30%的地区,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人次数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r=0.89,P=0.00<0.01,n=21)。这表明,村卫生室门诊量确实受到多种因素的复杂影响,常住人口变化与村卫生室门诊量变化之间总体上并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但在常住人口减少较多的地区,常住人口减少对村卫生室门诊量的冲击已经压倒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显现出来,从而使得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人次数之间呈现同向变动关系。

3.2.2 对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方式和内容的影响

随着青壮年人口的长期外出,农村地区常住人口中儿童和老年人占比提高,对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产生了新的需求:一是常住人口中的儿童和老年人在患病时很难自行前往村卫生室,更加需要村卫生室人员提供上门服务;二是老年人中的慢性病患者和失能人员比例较高[3],调查地区55岁以上人群的慢性病患病率高达45.30%,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则显示,农村老龄人口中失能老人约占20%[4],因此,随着老年人占比提高,常住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和失能人员比例提高,对慢性病管理和长期护理的需求也随之增多。

4 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收入的影响分析

村卫生室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构成。医改之前,村卫生室获得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较少,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占到村卫生室收入的近90%[5]。医改之后,村卫生室的收入来源逐步转变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收入[6],常住人口变化对各部分收入具有不同影响。

在财政补助方面,目前各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的核定依据包括服务人口数、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农业户籍人口数等多种口径,另有部分地区实行不与人口数挂钩的固定额度补助。当以服务人口数或常住人口数为核定依据时,常住人口减少会导致财政补助额的相应减少;当以户籍人口数或农业户籍人口数为核定依据或实行固定额度补助时,常住人口减少对村卫生室获得的财政补助额没有影响。在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方面,目前一般诊疗费主要与村卫生室的实际门诊量挂钩,其他医疗服务收入则同时受到门诊量和次均门诊费用的影响,而村卫生室的门诊量和次均门诊费用受到包括常住人口数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影响机制的复杂性(图1),医改后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收入的总体影响取决于常住人口的减少幅度、各项财政补助的核定依据和补助标准、不同收入来源在村卫生室收入中所占比重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因而难以判断其最终结果。

从调查地区情况看,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总收入之间的相关系数在全部行政村、常住人口减少幅度低于30%的行政村和常住人口减少超过30%的行政村分别为0.33(P=0.02<0.05,n=54)、0.43(P=0.01<0.05,n=33)和0.61(P=0.00<0.01,n=21),即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总收入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且相关性随常住人口减少幅度的提高而增强。这表明,随着常住人口的不断减少,常住人口数对村卫生室收入的影响力也在逐步增强,尤其是在常住人口减少幅度较大的地区,常住人口减少会对村卫生室收入造成较大的冲击。

5 讨论与建议

5.1 重视应对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的影响

据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农村户籍流动人口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同时将有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在城镇定居[2],农村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的缩减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仍将继续。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累积后,随着外出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常住人口数量减少对村卫生室服务和收入的影响将逐步增强,必须对其予以重视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尤其对抗冲击能力较弱的人口稀少地区的村卫生室,更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带有明显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基本医疗服务则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私人产品[7]。村卫生室作为在农村地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机构,其合理配置和有序发展必须发挥政府的规范、引导和扶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完善村卫生室的设置标准,以服务半径(即常住人口到达村卫生室的最大步行距离)为首要标准合理规划村卫生室布局,解决目前机械按照“一村一室”原则布局村卫生室导致的资源过剩与紧缺并存的问题,并建立村卫生室配置与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的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对优化调整后服务区域内常住人口偏少的村卫生室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如提高当地财政补助标准和一般诊疗费、出诊费的收费标准,对常住人口总数低于一定数量(如1 000人)的村卫生室按上限人数核定财政补助,确立津补贴政策和补助机制等,以增强常住人口稀少地区对村卫生室及其人员的吸引力,确保当地常住人口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5.2 加强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在常住人口数量减少的形势下,为避免总体收入的大幅减少,部分村卫生室出现将本地户籍长期外出人口纳入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范围、分解处方、诱导需求等增加服务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本地户籍长期外出人口的健康档案信息与其外出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医保补偿信息脱节,也增加了常住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和新农合的支付压力,造成医疗支出浪费。

为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应当进一步优化村卫生室财政补助的核定和拨付办法,将财政补助的核定依据统一为常住人口数,并明确村卫生室仅可面向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范围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不作为财政补助的核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加强监管,同时通过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办法引导村卫生室主动约束服务行为,合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5.3 引导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目前,多数村卫生室已经顺应常住人口需求,更多提供主动上门服务,服务模式有所转变,但由于既缺乏慢性病系统管理和失能人员护理方面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训练,也缺乏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援助,当前多数地区的村卫生室仍以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为主,难以满足慢性病患者和失能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导致部分慢性病患者和失能老人间断性地反复占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床位的“社会性住院”现象[8],既增加了患者的就医困难和医疗费用负担,也增加了新农合的支出压力,同时导致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资源的错配,不利于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

为此,应积极引导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合作,建立由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村卫生室人员、护士等组成的服务团队,通过签约服务形式向农村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和个性化、连续性的医疗卫生服务[9,10]。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失能人员长期护理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通过加强慢性病全程管理、设置家庭病床等形式,利用乡、村服务团队向农村慢性病患者和失能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患、保三方互利共赢。

摘要:目的:了解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服务和收入的影响,提出对策。方法:文献研究与现场调查。结果:常住人口数与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次数呈高度正相关,与村卫生室总收入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常住人口减少幅度超过30%的地区与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人次数呈高度正相关,并对村卫生室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结论:应当重视常住人口变化对村卫生室的影响,调整村卫生室布局,加强服务行为监管,引导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确保常住人口享有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关键词:常住人口,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收入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4.

[2]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编.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3.

[3]徐刚,袁兆康,朱宏.老年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利用[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30(10):1417-1419.

[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编.2008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四次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9.

[5]苗艳青,王禄生.基本药物制度下村医收入的补偿渠道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4(9):35-40.

[6]王群,王伟,严非.乡村一体化制度下村医薪酬与待遇定性研究[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3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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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戴卫东.“社会性住院”现象及其干预路径:一个文献分析[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3(1):45-51.

[9]徐颂华.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效果评价及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5,35(2):140-141.

13.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十三

服务和管理协作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工作目标,建立太原区域(太原市、晋中市、阳泉市、吕梁市、忻州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区域协作工作关系,特制定如下区域协作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在区域范围内,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协作城市轮流负责。如遇疑难或重大问题,也可协商召开临时会议解决。

二、信息通报制度

户籍地和现居地要通过《山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互通,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服务和管理,力争现居住地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个案基础信息,户籍地掌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变动信息,达到双方信息及时交换与互通,从而提高协作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准确具体,减少无效运作。

三、信息反馈制度

维护户籍地人口信息完整,现居地人口信息准确。移出、移入信息建卡(登记)后如数返回,经核查“却

无此人”的信息,申请对方撤销。

(一)现居地要通过《山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将每月新增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和结余信息以及检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和《避孕节育报告单》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户籍地提交“流出地移出”申请,户籍地根据现居地的“申请信息”及时移出。对“却无此人”的信息,申请对方撤销。

(二)现居地将户籍地移出的信息,接受移入建卡后,与每月在此流动的信息,核实并“申请移入”,返回户籍地。户籍地接收后,待新的居住地提交“流出地移出”申请在移出,保证户籍人员信息完整和掌握户籍人口流向。

(三)两地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开展网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以及网上完成《避孕节育报告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

(四)现居地发现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政策外环孕,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过网络将结果通过给户籍地;对于违法剩余的流动人口,现居地要主动向户籍地通报,户籍地接受到违法环孕、生育的信息后,立即展开调查核

实,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同时主动与现居地协商,联合开展执法活动。配合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协同服务和管理制度

(一)现居地要实现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便民维权优质服务,保障流入人口能够一年两次以上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4.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总结 篇十四

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的通告

汕人口计生局通〔200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元宵节后,全市将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年流动人口(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户籍所在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已违法生育的须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接受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按照规定由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雇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五、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

15.现金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初探 篇十五

流动性主要是指机构、市场和资产的流动性, 狭义主要是指资产的流动性, 即某种资产能够迅速全额变现的能力。流动性风险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 进而无法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 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

现金与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 加强现金流动性管理是企业扩大业务、增强实力的重要方法。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可以使得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不断进行业务的扩大, 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提高自身的实力。其次, 良好的现金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企业维护企业的信誉, 企业如果不进行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对于供货商的货款无法正常支付, 对于客户的订单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周转从而导致延迟发货的状况, 这样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同时也由于流动性的危机使得企业的偿债能力急剧下降, 不能够按时的偿还债务, 不利于企业的长远的发展, 甚至会出现资不抵债和破产的危险。因此, 做好现金和流动性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再次, 通过流动性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流动性的管理有利于企业对于资金的灵活调动, 协调供需关系, 有效规避经营风险。通过现金和流动性管理可以使得企业在管理中能够使得经营更加主动, 提高总资产中盈利性资产的比重, 不断扩展业务并增加企业的实力。

二、流动性的评估

企业流动性评估主要依据的是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其中包含的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短期现金偿债倍数这三个主要指标,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的比值, 其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 也称酸性比率, 是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部分, 再除以流动负债的比值。速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存货) /流动负债。短期现金偿债倍数的公式为:短期现金偿债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平均流动负债。除此之外还有辅助性的比率指标七个, 如现金流量指数、经营现金流量指数、经营现金流量纳税保障率等。参考性比率指标三个, 分别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

这些指标能直接或者间接的反映出企业流动性的强弱, 并有效提升流动性的风险。

流动性评估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有效的流动相能够使得企业避免一定的风险, 历史上由于流动性控制不好所导致的企业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企业一定要做好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如贝尔斯登破产的案例就为我们揭示了流动性的重要性, 贝尔斯登在2003年税后净利润达到11.56亿美元, 超过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全球盈利最丰厚的投资银行。在2006年CDO销售额达到217亿美元, 比2005年增长50%。在2007年两只陷入困境的对冲基金申请破产保护。2008年3月10日, 美国股市传言贝尔斯登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 从而出现了客户挤兑潮, 从而使贝尔斯登的超额流动性从200多亿美元下降到30亿美元, 并于3月14日向摩根大通申请了应急资金。这应急资金最终没有帮助贝尔斯登扭转命运, 于2008年5月, 由摩根大通以总价22亿美元将其收购。

在这个案例中, 贝尔斯登虽然受到了美国经济整体下滑和次贷危机等宏观背景的影响, 经济增长缓慢, 个人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出现疲软状况, 整体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但除了宏观背景, 其破产的根源是贝尔斯登没有做好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究其破产的根本原因主要有:首先是风险管理环境存在缺陷, 公司治理层结构设置和公司风险管理文化都存在着缺陷。其次, 是风险识别和应对中存在着集中度高、高杠杆的风险。在风险控制活动中管理委员会职责的交叉和风险管控过于分散。由于其没有做好相关的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导致自营投资出现了巨额的亏损状况, 进一步引发信用评级的降低、市场恐慌和挤兑现象, 挤兑现象就进一步加剧了其流动性的风险, 放大了风险流动的系数。最终导致企业的超额流动性消耗殆尽, 出现了严重的资金短缺, 最终导致企业被收购的结局。因此, 企业加强流动性风险控制十分重要。

三、如何进行流动性管理

企业进行现金和流动性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 短期投资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相关的短期投资管理办法, 明确短期投资的原则、投资范围和相应的资金来源状况, 以及相关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整套规定, 并以此规范企业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短期投资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安全性、规范性、资金闲置原则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投资的范围要严格规定, 对投资期货、权证、股票等高风险的有价证券要有严格的风险管控程序, 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投资对象应偏向于国债和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的来源仅限于闲置的流动资金, 不得动用募集资金。相关的项目需由公司的董事会和总经理批准后才可进行。并在项目实施时要进行实时监督与控制。

(二) 存货管理

企业要想提高流动性管理, 存货管理也十分重要, 存货因为它不仅在企业营运资本中占很大比重, 而且又是流动性较差的流动资产。存货管理主要包括存货的信息管理和在此基础上的决策分析, 最后进行有效控制, 达到存货管理的最终目的, 提高经济效益。存货管理首先要做到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将账务和实务资产定期盘点核对。采用ABC的控制法, 将存货按照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种类型, A类为重要库存, 要进行重点管理, B类次之, C类则进行一般管理, 通过这种分类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合理的存货的采购计划, 有效的控制库存的数量, 降低对企业资金的占用, 有效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同时还要加强存货的采购管理, 提高采购员的业务水平。

(三)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管理

合理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流动性, 应收账款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设立账款的明细分类, 便于查询和核对以及相关业务员对款项的跟进和追回;其次, 要设置专门的赊销和征信部门, 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赊账, 并加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 促进企业资金周转率的提高;再次要对坏账严格核销制度, 对相关的核销进行清晰的记录和核对。

针对应付账款首先要做到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保证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其二要建立供应商基础的信息档案, 方便应付账款的管理;其三要引入ABC方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 针对不同的类别展开不同的发展和控制策略, 有效进行管理, 规范结算的条件。通过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有效保证企业流动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总之,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只有不断的遵循风险控制的方法并按照相关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相信企业才可以有效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博.不同关注点下的流动性对策.现代商业银行, 2008 (09) .

[2]王萃.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山东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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