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2025-01-31

教师代表大会制度(精选16篇)

1.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篇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二、认真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 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篇二

一、职代会的概念和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也是从政治上、制度上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 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我国企业职代会怎么来的?建国初期官僚主义对国家、集体、职工利益造成了很大危害。1953年由于推行前苏联的“一长制”, 职工民主管理一度削弱、官僚主义危害日趋严重。因此导致一些地区、城市出现罢工、罢课现象。列宁曾论断:官僚主义对工人的侵害不亚于资本家。这些现象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 1957年4月党中央发布文件, 要求在国营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并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十年动乱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81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这一年全国80%以上的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业恢复和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当前企业职代会面临的新问题

“富士康跳楼”事件的一个警示:企业民主管理缺失, 职工诉求无法解决。职代会作为反馈职工心声, 疏通民意的法定通道, 大家自然把更多的责任与期待寄希望于企业职代会。但有些企业领导理论思想、观念认识还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 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却不尽人意,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认识不到位, 建立职代会有阻力

一是部分企业认为企业一切事务理应领导说了算, 职工尽量“少参政事”;二是部分职工存在消极思想, 认为自己是打工仔, 老板给工资就行, 不关注自身利益和企业前景;有的担心参加职代会提了提案, 会得罪领导, 被“炒鱿鱼”;三是部分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思想, 怕职代会“费力不讨好”, 领导不支持, 职工不积极, 所以得过且过, 淡化了民主意识。

(二) 形式重于内容, 建立如同虚设

目前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劳动密集程度各不相同, 能在职代会上解决的代表性问题少。虽然召开职代会, 但内容精简, 千篇一律, 简单翻版国家《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等不审也过的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基本回避。

(三) 工会力量不足, 职代会缺乏规范

调查显示, 虽然企业组建了工会, 但工作“边缘化”, 一些干部对建立职代会制度、程序的相关业务知识却知之甚少, 不懂得建立保障体系, 召开职代会应付差事, 或者工会唱“独角戏”, 党政不重视, 相关部门不参与, 工会的调子越唱越低。

三、按照“五步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 顺势而为, 建立职代会思想、组织和制度保障体系

1. 建立思想保障体系。

从政治高度, 各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必须做、而且要做到位的问题, 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甚至有罪的。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改革开放以后的1986年, 党和政府正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出台, 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了国家的法律规范中;1991年《工会法》、1994年《劳动法》、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机制之一;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06颁布的《公司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也强调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职代会制度建设, 涉及面广、内容具体、程序复杂, 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形成党组统一领导, 行政积极支持, 工会具体实施, 职工热情参与, 多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初次建立要成立职代会领导小组, 党政领导挂帅, 在工会设办公室, 完善职代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制定职代会实施方案。

3. 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在认真研究《宪法》、《公司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 企业应制定职代会相关推进制度, 从制度层面保证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 谋定而动, 确立职代会建设的基本定位

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 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职工实现互利共赢, 运用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机制, 可以化解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矛盾, 实现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工会抓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 推进企业管理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建设。

一是增强民主意识和责任感。既要切实造福工人阶级, 又要始终依靠工人阶级。企业方面, 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努力保持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作为职工, 应认清形势, 找准现代企业制度下自身的坐标, 保持工人阶级的先进性, 坚决破除“无权一身轻, 肚饱万事足”的雇用思想, 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 在推进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是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充分认识建立职代会的重要意义。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关注点不同, 不可相互取代。股东主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最大化, 决定企业大政方针, 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等不加干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的荣辱兴衰, 对企业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方法、涉及职工的具体利益等事项拥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权。二者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 都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职代会以职工为本, 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 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三) 稳步推进, 明确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程序

1. 规范职代会各项议程。

一是成立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设立专项组织机构;二是开展职工代表选举和代表提案征集工作。针对企业规模特点, 确定代表条件、比例、构成及名额分配, 开展提案征集, 规范提案内容、格式、要求等;三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按征集工作委员会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和提案的整理归纳工作;四是确定大会议程。

2. 夯实职代会基础。

职代会建设应该遵循“夯实基础, 稳步实施, 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探索中不断改进完善。首先是审议通过基本制度, 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逐步拓宽职代会内容, 落实“三重一大”,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制度, 开展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等, 以制度的稳定性, 积极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三是提炼标准化职代会实操范本。针对职代会召开情况, 总结经验, 查漏补缺, 不断改进, 将会议材料汇编成册, 提供文件、表格的模板, 形成标准化职代会的操作范本, 探索建设“程序科学、议程规范、重在提案、成效显著”的标准化职代会。

(四) 抓住有效载体, 发挥职代会实效

以职工代表提案落实工作为抓手, 凸显职代会的决策议政作用。制定“分类归纳--党委研究--总经理督办--重点提案推进--工会跟踪监督--解释答复”的闭环模式的提案处理流程, 着力解决企业和职工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健全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反腐倡廉工作, 把厂务公开融入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工作, 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首先要明确意义, 民主评议干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其次是强调作用, 通过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水平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 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的改革发展。

(五) 建立评价体系, 创新发展职代会民主管理新形式

一是建立职代会评价系统。研究制定“标准化职代会”考核机制和“星级职代会”评定系统。从标准角度, 保证“三个讲”、“三个需要”。“三个讲”是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职代会, 从讲发展的眼光推进职代会, 从讲实效的角度开好职代会;“三个需要”是满足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需要;满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满足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星级职代会”可以由职工打分, 根据群众满意度评定星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 篇三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前,国家被看作是“公意”的体现,全民的代表。但后来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表明,资本主义国家实质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由哪个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指出了国家的实质,还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应该组织什么样的国家形式。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在推翻了资本主义之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在《法兰西内战》中,他们强调:第一,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方面工人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但另一方面工人阶级不能继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而是要建立真正的工人自己的国家。第二,公社是工人阶级“执掌政权的形式”。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的政府是什么类型的,公社提供了范例。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的意义,还在于工人组织了自己的政府,以此代替了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形式,即“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也就是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前,我们党有过三次局部执政的历史时期,在井冈山我们通常叫根据地,在延安即陕甘宁边区,在解放战争时期就是解放区,政权就是实行的议行合一形式。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奋斗历程,同时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了七届二中全会的政权建设思想。毛泽东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我们党执政建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我们建立的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一政权的领导阶级是中国工人阶级;这一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是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9月21日,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开幕。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纲领》还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共同纲领》展示了新中国的宏伟建设蓝图,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此后,我国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代表大会制度[范文] 篇四

1、为了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10%至15%。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5、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6、职代会参与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制度。

7、职代会施行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召开,每年召开不得少于两次。

8、职代会表决不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

9、职代会成员无故缺席职代会三次(含三次),自动取消职代会成员资格。

工会管理制度

1、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8、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0、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11、依时缴交工会经费。

5.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厂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事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

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报请本单位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大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4、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转达职工大会建议案,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5、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做好每次职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7、做好其他与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在职工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工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职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6.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六

一、根据XX公司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公司党政工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四、公司总经理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维护总经理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测。

六、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七、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用心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各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用心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潜力,用心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的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做斗争。

7.职工代表述职制度的构建思路 篇七

一、突出三个强化, 增强自觉性

1.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述职报告制度能否认真实行, 活动能否顺利开展, 首先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要把包括职工代表述职内容在内的民主管理知识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把职工代表述职等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努力营造民主氛围, 使领导干部更加关注和重视职工代表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

2.基层工会干部的干事意识。工会作为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和民主管理的组织者, 在职工代表述职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述职报告制度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 关键取决于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态度。要克服部分基层工会干部中存在的“工作人员少、述职面积广、述职人员多、工作难度大”的畏难情绪, 可采取一对一重点帮扶和指导, 为他们提供模式参考, 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传媒手段大力宣传成功单位的经验及取得的效果, 及时消除他们的顾虑, 帮助他们树立开展工作的信心。

3.职工代表的作为意识。职工代表是被评议的对象。他们的主动参与是述职报告制度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各级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 积极宣传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开展述职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宣传和发动, 使职工代表充分认识到参与述职报告制度是展示自己、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重要手段, 是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自己、认识自己、信任自己的重要渠道, 以此强化职工代表的作为意识, 激发职工代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规范述职内容, 增强可操作性

1.规范代表述职内容。代表述职主要从八个方面进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作用发挥情况;关心企业改革发展, 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联系群众, 积极调查研究, 征求、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参与代表巡视检查、专门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组织的活动中所做的工作;传达贯彻职代会精神, 做好职代会交给的任务方面所做的工作;宣传民主管理、矿 (厂) 务公开和集体合同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经验和体会;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最后作出承诺并提出倡议。

2.规范车间级职工代表述职内容。考虑一线职工代表素质差异及现场实际状况, 各基层单位可为车间职工代表提供述职模板。述职模板通常采用表格和问答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只需按表格要求和问答题内容对应填写自己的履职情况即可, 操作简单, 方便易行, 可以有效解决有的代表不愿写、不会写、不知道怎么写述职报告的难题。三是规范新当选职工代表述职内容。对换届职工代表或新补选的职工代表, 由于履职时间比较短, 着重谈当选职工代表后的感受以及今后如何发挥职工代表作用的打算。

三、采取灵活方式, 增强有效性

1.述职范围分级进行。矿 (厂) 级职工代表原则上在矿 (厂) 职工 (代表) 大会上述职, 区队级职工代表在车间职工 (代表) 大会上述职;还可结合实际情况, 召开专题述职大会进行述职。领导干部是职工代表的, 在向职代会作年度述职时, 报告其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有关内容, 不再专门述职。

2.述职形式因地制宜。针对基层单位抽调人员困难、会议时间短、任务重的实际情况, 各单位因时因人而异开展述职报告制度。会议时间比较紧的, 职工代表采取书面述职形式, 并提前下发书面述职报告, 给职工群众充分审议的时间, 保证述职评议效果;时间充裕的, 采取口头述职。换届时职工代表因履职时间短, 可每人述职, 也可由所在选区被评议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一名代表作典型发言, 所有被评议的职工代表在述职报告上签字认可, 共同接受评议。

四、细化述职措施, 增强制度性

1.实行互动沟通。为了使职工对职工代表的评议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准确, 各级工会可把被评议职工代表的相关资料及联系电话, 通过局域网等形式进行公示, 方便职工群众的监督, 加深选区职工对职工代表的了解。

2.搞好群众测评。职工代表坚持每年一次向所在选区职工述职。选区职工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职工代表进行无记名评定表决。评议结果在职工 (代表) 大会上直接公布。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 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 并在下一次职工 (代表) 大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接受审议。对连续两年满意率在95%以上的, 评为优秀职工代表;对连续两年基本满意率低于70%的职工代表, 劝其自动辞去代表职务。

3.总结经验, 树立、推广先进典型, 加强工作指导。在对职工代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 组织职工开展评选最佳述职报告制度;评选最佳提案活动;请职工代表介绍当好代表的经验;组织职工代表外出参观学习。同时, 对评选出来的优秀职工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激励职工代表主人翁责任感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4.纳入刚性考核。把职工代表述职报告制度工作纳入基层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民主管理、矿务公开考核和工会重点工作考核, 并将其作为工会评先的重要条件。

五、实行职工代表述职制度的“四个有利于”

1.有利于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开展职工代表述职活动, 可以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意识, 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提升企业民主管理水平。形成企业上下共谋发展、共建共享和谐企业的良好局面。

2.有利于提升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代表述职评议的过程, 也是代表接受法律教育、职责教育和宗旨教育, 增强代表使命意识和荣辱意识的过程。有利于激发职工代表努力学习, 提高素质, 与时俱进, 自觉履职, 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3.有利于对职工代表行为的有效监督。职工代表述职活动的开展, 可改变过去职工代表只监督别人、自己无人监督的局面, 使职工代表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时刻提醒自己作为职工代表该做些什么?该怎么去做?如何做得更好?对职工代表的行为起到自我约束和外在制约的双重功效, 改变过去职工代表在群众心目中的“会前握握手、会中举举手、会后挥挥手”的“三手”形象。

8.政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前世今生 篇八

“党争政治”的产物

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美国国父们最终艰难地同意设置总统这样一个国家最高行政职位,但对于在政党条件下总统如何提名则毫无预见可言。直到十年后,开国总统华盛顿不恋栈、不恋权地宣布退休,总统宝座才旋即陷入了国父们极力避免的“党争政治”之中。

在党争初见端倪的背景下,政治精英内部在提名总统候选人的问题上已很难达成广泛的一致。这样,一种由作为两党党内政治精英的国会议员组成的核心小组应运而生。1796年,国会中一些自视为民主共和党的参众议员们,联合提名杰斐逊为该党的总统候选人,而联邦党则是在综合党内少数领袖意见的基础上推选出了约翰·亚当斯。1800年,联邦党也采取了民主共和党的国会核心小组方式。虽如历史学家所言,“那个秋天,亚当斯和杰斐逊都没有离开他们的农庄,他们也都没有发表公开声明或写下一个字来为自己争取支持”,但1796年的大选无疑是场由政党组织的竞选,两党通过报纸、辩论、小册子、政治集会等形式将本党的施政纲领传达给民众,以期望得到选民的支持。最终,亚当斯以选举人票71比68的微弱优势战胜了杰斐逊,当选总统。

最初,国会核心小组的提名方式在激烈的两党竞争中展现了更多优势的一面,是相对有效的制度选择,但随着联邦党的衰落以及民主共和党的独大,这一方式开始走向反面。1800年之后的六次选举,三位来自弗吉尼亚州的民主共和党人相继当选总统。在这段“弗吉尼亚王朝”中,反对党的竞争毫无威胁,获得民主共和党提名就意味着当选。这样,其国会核心小组逐步退化为有实际选举权力的机构,实质上就是允许少数人来直接指定总统人选,其反民主的特点开始备受争议。在1824年的大选中,各州的民主共和党精英绕开核心小组,各自推选了代表自身利益的总统候选人,最终这一年的总统大选上演了四位民主共和党人的内讧。由田纳西州推举的民主共和党人安德鲁·杰克逊获得多数的选民票,但却没能得到足够多数的选举人团票。根据联邦宪法,由众议院选举总统。而在提名过程中一直支持约翰·昆西·亚当斯的众议员们坚持了他们的偏好,力保亚当斯当选。胜选而不能当选的杰克逊转而开始指责“核心小组”方式是贵族政治的残余,提倡推行一种称为“全国政党代表大会”的新机制来提名本党总统候选人。这次大选后,民主共和党正式分裂,形成了由当选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带领一些年轻的党人成立的“国民共和党”和由杰克逊组建的“民主党”。在这段史称“第二次党争”的1828年和1832年两次总统选举里,民主党采取了全国政党代表大会的方式,推举候选人杰克逊成功当选总统。但在杰克逊执政期后不久,本来不稳定的利益结盟逐渐分崩离析,因反对杰克逊本人及其政策而退党的政治势力与相对式微的国民共和党合流,整合为北方工商业资本家与南方奴隶主妥协而成的政治联盟——“辉格党”。至此,美国历史上的“第三次党争”拉开帷幕,而这一阶段中两党在角逐总统宝座的提名过程时,都接受了全国政党代表大会的方式。即便是在1856年共和党取代辉格党地位,与民主党形成“第四次党争”后,这一提名方式也仍然保留,几经完善,延续至今。

最初参加全国政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其具体产生的办法在各州各不相同,有些州是由政党的州中央委员会或者州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指派,有些州是由政党的地方委员会任命,另一些州则是由州长直接任命的。各州产生代表之后,将在大选年年中聚集召开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并在会上由各州代表正式选出惟一的总统候选人。自“第二次党争”时期开始,两党的影响早已扩展到基层民众中间,而政党代表大会正迎合了当时的需要,通过全国大会的方式,拉近了民众、政党与总统之间的距离,及时纠正了国会核心小组时代的贵族精英政治的悖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民主宪政思想。

这种“让辉格党和民主党的这些严密组织远远地走出国会大厅,并最终伸及到联邦的每一个角落”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其代表由政党组织间接选举产生的制度设计,事实上为政治精英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很快,全国代表大会就转为了各州政治博弈、党内各派别拉锯的舞台。

直到上世纪70年代,从下至上的初选制度在两党中得到广泛接受之后,代表大会的代表才转为由各州初选结果决定,从而使全国代表大会在失去了实质意义的同时增加了造势色彩。具体而言,各州初选中大概有两种方式,选总统候选人和选大会代表。前者由选民直接选择总统候选人,根据比例明确本州支持者倾向后,由该州党组织派出代表,履行选民意愿;后者则是要求大会代表必须在选举前明确自身支持哪位总统参选人的政治倾向,选民据此进行选择,代表则务必坚持自己的候选人偏好。比如,今年大选罗姆尼虽以绝对多数支持率获得提名,但始终未放弃参选的罗恩·保罗仍旧获得了8.31%的支持。

几个看点

自从政党全国代表大会成为大选年提名程序的必经环节以来,其造势的作用就远大于实际意义。每个大选年的大致八九月份,往往挑战党先于总统党召开会议,会期大致为四天,虽然也会通过某些政党执政纲领,但人们的焦点还是放在正副总统的提名时刻上。作为漫长初选征途的终点和大选阶段的起点,全国党代会环节是某一党几乎可以独占绝大多数媒体视线的独一无二的大事件,某一党的候选人可以利用整整四天时间的连续作秀造势,提升本人的认知度与支持度。比如今年共和党人罗姆尼本计划用四天时间分别展示成功的商业领袖、杰出的奥运组织运营者、备受好评的州长、家庭观念极强的好男人等四个核心优势形象,但由于艾萨克飓风过境而不得不压缩在三天呈现。

正是因为全国党代会所产生的巨大的聚焦效应,这一环节被视为是观察政党政治走向的风向标之一。作为看点之一,民主、共和两党的大会选址往往会透出一些政治信息。一般而言,两党全国委员会会在大会召开前的18到24个月从一些有意举办的城市中确定选择,并对外公布。早期的情况是,由于交通不便或城市设施等相关原因,两党大会往往都选择在大西洋沿岸和五大湖地区的大型城市展开。根据统计,举办两党党代会最多的城市是芝加哥25次,其次是巴尔的摩的10次、费城的八次以及纽约市的六次。党代会的选址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城市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而且近年来选址城市本身也能透出政党的某种地缘布局。按照这个逻辑观察2012年两党选址可谓更为精妙,共和党选择了佛罗里达州第三大城市坦帕举行,很大程度因为坦帕位于佛州最为关键的摇摆地区,拿下坦帕就很可能拿下佛州这个关键摇摆州,进而冲刺白宫;民主党选择的北卡罗来纳州是奥巴马2008年大选胜利中的关键州,这也是该州自1976年以来首次转而支持民主党,因而选择该州意在稳固基本盘。

除了选址之外,两党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人安排也值得注意。除了两党正式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夫妇、副总统候选人、国会领袖、本地区重要政治人物等是必须发言者外,大会往往还会安排数十个不同风格的演说,其中最为特别的是所谓主旨演讲者和跨党演讲者。

主旨演讲者一般是传达本届大会的核心基调,往往会选择一些重量级或明星级人物出场。相比于共和党人而言,民主党则更乐于拔擢明日之星担当大任。今年民主党代表大会的主旨演讲者被选定为得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市市长朱利安·卡斯特罗,这位年仅37岁的拉美裔民主党新星显然代表着民主党政治的未来。此外,共和党这边的主旨演讲者也效仿了民主党人的做法,选择了新泽西州现任州长克里斯·克里斯蒂登台,此公可谓是深得“茶党”支持的党内少壮派。

跨党演讲者的作用表面上是展现全国层次大会上的所谓“党派团结”,但在很大程度上有挖墙角的意味,这种情况几乎在每次大会上都有发生。今年民主党这边请出了2010年竞选国会参议员惨败给“茶党”候选人的前共和党籍佛罗里达州州长查理·克里斯特,而共和党这边则有来自亚拉巴马的曾任国会众议员的非洲裔前民主党人阿瑟·戴维斯。有意思的是,坦帕市市长鲍勃·巴克霍恩也以民主党人身份在共和党代表大会首日显身发言,批评奥氏经济与就业政策的失败。

虽然两党代表大会都通过的所谓的“党纲”,但相比大会本身的造势效果而言,“党纲”更像是一纸空文。在两党先后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喧嚣过后,选民将迎来三场总统候选人辩论和一场副总统候选人辩论的10月,届时两党候选人将针对性极强地就内政外交的具体政策展开激烈交锋。这时,选战可能才会从政治色彩浓厚的形象宣传中落到具体的政策面上,奥巴马和罗姆尼必须就普通选民关切的具体问题给出自己的回答。

9.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九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10.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十

一、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居民代表

1、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2、居民代表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居民,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3、居民代表受本居民小组居民的监督,对不称职或不具备代表条件的,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会议免去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由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参加。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选举、罢免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2)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年度工作目标;

(3)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居民服务,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4)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社区服务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经营情况,并监督其执行;

(6)制定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种制度,制定和修定居民公约,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7)专题讨论本居委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8)讨论居民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五、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出席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事务,要符合广大居民利益,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

八、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九、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除由居民代表及时向居民通报外,居委会要利用会议、专栏等形式向居民公告,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11.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篇十一

司马南:所谓执政,就是将体现人民利益的政策,变成党的主张,进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这些内容变成国家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

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高形式,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究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且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耶,岂能不讲政治?讲政治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然是最重要的政治机关。

一讲到政治,就不能不严肃起来。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嘛,是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嘛。你别看这人平常嘻嘻哈哈挺随和,怎么都成,可是老板叫他到办公室谈工钱,这位立马就绷起神经,脸上现出最郑重的表情——因为这次谈话,事关经济利益“集中体现”的政治。

与老板讨论工钱尚且如此,况乎13亿人的根本利益即涉民族复兴大业?

民主,本意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我们的国体决定的。但是没有“治道民主”即所谓的“民主治理”方式,不仅民主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国体也无从体现。把话说白了,民主必须有相应的组织制度安排,民主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来实现,人民的意愿必须通过特定的组织程序来具体形成,并通过特定的组织机制来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制度化方式来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从政治角度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要求,决定了人大离不开党的领导,或不妨干脆说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保证。换言之,政治路线方向必须得到保证,离不开党的领导。

政治不是传说,不是寂寞。執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领导国家事务、领导社会事务,顺理成章。这是正面论述。当然,我们也可以逆向思维,倒过来想一想:假如,执政党不通过人大来领导国家事务,那么,请问,党怎么执政呢?假如执政党不通过人大来领导国家事务,党的主张又怎么变成国家意志呢?党的主张不变成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岂非形同虚设?

大家都熟悉西方政治学的原理,这一条其实没什么特殊的。世界列国列党,无论姓什么叫什么,这一条大体都是一样的——拿到执政党地位,然后掌控议会席位、由议会而组阁,由组阁而施政。最终,党的意志体现在施政的具体细节中。

詹姆斯·布赖斯在《现代民治政体》说:“政党的主要目的是争夺那政府行政与立法机关的职位,争到以后,还得要设法保持。”

伯恩斯讲得更干脆:“政党是一个用以在政府中获得势力的有力工具……政党作为一种平衡、调节和稳定的力量。”

请注意伯恩斯“用以”这个介词的使用,“用以”即表明了西方政治模式下政党的“工具性”和“公用性”。这一点,与我们并无大的不同,政党是要拿来用的——仅仅理念的阐述乃为“理性哲学之用”,组阁并在组阁的政府中体现本党政纲,方为“实然之用”。两用并举,才是“真用”、“不用”的党,“无用”的党,组党意义何在?不用、无用的党,党,岂非成了清谈馆俱乐部?

所以,当有人迷惑不解质问党凭什么领导人大的时候,下面这个回答简洁而明确——这是执政党的权力,从属于制度伦理,属于法权利的范畴。

也可以稍微多说两句:

一句,党的领导,是中国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

这两条其实是一个意思,如果连这个意思都不明白,那就不好意思了。什么叫“不好意思”呢?在点头哈腰撅屁股成习惯的日本,“麻烦人”叫不好意思。近代中国人接受了这个理念,给人添麻烦也说声“不好意思”。

12.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篇十二

一、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千呼万唤中,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终被写入公司法, 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一) 填补了公司立法的空白, 给公司小股东和受案法院带来了福音

面对失信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管, 小股东终于可以跳出“自己告自己”的怪圈, 依据公司法第152条, 小股东依法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公司利益而起诉。司法实践中, 股东代表诉讼案例经过一个从不受理到逐步受理, 又因立法空白而个案处理存在差异的过程, 新公司法的规定, 解决了这一法律困境。

(二) 有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

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 如果他们违反了义务, 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公司法之前, 这些侵害人还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免受追究的话, 那么在新法全面实施的情况下, 代表诉讼则是高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将随时降临那些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和高管们。由此可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对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们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可以预防或阻吓公司内部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三) 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 促进其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股东主要是个人股东, 他们的出资主要来源于他们的辛勤劳动所得, 如果他们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不仅会影响他们的投资热情, 也会诱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安排下, 广大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督, 净化市场环境,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立法权限及完善建议

(一)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及例外情形

在公司权益受损时, 股东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向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起诉请求并且起诉请求被拒或提交诉讼请求30日内没有起诉;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时, 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限制股东滥诉, 公司法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 增强股东代表诉讼的可操作性引入美国的先诉请求豁免制度, 笔者建议特殊情形下股东可不经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1) 若依期诉讼会造成公司巨大损失; (2) 董事、监事等高管全部或超过半数为侵害人; (3) 侵害人对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可施加实际影响; (4) 董事、监事等高管理否认所诉行为; (5) 董事、监事等高管准备实施侵害行为; (6) 其他情形。

(二)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前担保制度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 无诉前担保制度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有必要引入美国的费用担保制度。费用担保 (securities-for-expenses) , 是指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期对公司或者其他被告可能要承担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根据费用担保 (security for expenses) 法律, 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败诉, 法院通常会允许公司或当事人要求赔偿, 除非法院认为这种诉讼缺乏合理的理由。这将意味着, 只有当法院发现该种诉讼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或明显不具有实质意义时才要求其提供担保, 否则无需提供担保。

(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仅是概括性的规定, 这种高度概括性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有必要引入美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受案范围的列举性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适用于对注意和忠实义务的违反, 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譬如, 公司在项目投资上的重大失误;在存在竞争收购的情况下, 公司选择了较低价格出售公司股份;或者公司管理者的其他重大过失情形。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公司管理者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因而, 原则上须以管理者有重大过失才能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涉及浪费公司资产的案件。譬如, 公司进行不合理的巨额捐赠却与公司利益没有明显关系, 将构成公司资产的浪费。

3.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譬如, 公司董事将自己的土地出售给公司, 公司董事向公司贷款或者从公司贷款等等。在现代法律上, 上述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是交易本身必须符合公平标准, 否则, 将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4.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如果公司管理报酬过高或者公司给管理者提供边际利润, 而接受报酬的人实际上没有对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 同样构成前述对公司资产的“劫掠”和“浪费”。所不同的是, 在上述第2种情况下, 是一种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这里则是将其作为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处理。

5.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公司机会属于公司财产, 公司管理者利用其地位和职位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 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

在上述情况下, 无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或者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均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代表诉讼。

从理论上讲, 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不仅仅限于公司管理者对受信义义务的违反, 任何第三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因而, 任何第三人对公司的侵害行为均可能导致代表诉讼的发生。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 代表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管理者违反受信义务的情形。

(四) 股东成为合格的原告需要具备的条件

这种资格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享有同期所有权, 二是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如果股东不具备这两项条件, 则不能提起诉讼。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同期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即诉前180天和诉中必须是股东) , 为了与股东直接诉讼相区分和减少诉累, 笔者认为应当对原告 (股东) 的起诉条件加以限制, 即引入原告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这一限制。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公正、充分”代表公司利益, 要充分分析案件具体事实和特殊情形。一般来说, 可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股东如果是侵害公司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则股东就会与起诉的行为、目的存在利益冲突, 股东是否充分、公正代表公司利益就会受到质疑。股东诉讼目的若是为了个人一己利益、与对手争夺利益, 则诉讼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 诉讼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就无从谈起。

2.股东在起诉时是否充分认知起诉的目的、后果, 是衡量股东诉讼动机纯正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股东不了解、不关心诉讼本身及其后果, 诉讼动机纯正则很难证明。

3.律师对股东代表诉讼中施加的影响和介入的深度, 会对股东诉讼的动机产生影响。如果律师可以完全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诉讼进程、起诉范围等情形, 而股东在诉讼中完全由律师说了算, 诉讼则会成为律师牟利的工具。

4.诉讼得到支持的范围, 是否得到较大持股比例的股东或代表人数众多的股东支持, 是衡量股东是否公正、充分代表公司利益的相对客观的标准。得到了较大持股比例的股东或代表人数众多的股东的支持, 本身就体现了股东代表诉讼广大的代表性, 也是股东起诉代表公司利益的充分有效证明。

5.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关联程度, 会对股东诉讼的公正性产生实际影响。若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侵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中, 有积极参加、同意批准或授权默许行为, 则上述股东提起诉讼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很难令公司股东或他人信服。

(五)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来自公司内部的损害, 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为公司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来自公司内部的不法侵害一般为董事、监事等高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董事、监事等高管外, 应该限定在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清算组成员或其他侵害人。

(六)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在美国,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公司具有双重身份, 公司集原告、被告于一身:真正的原告, 名义上的被告。若是列公司为原告, 会导致法律依据的缺失, 因为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代表机关, 在上述机关未批准诉讼时, 公司就无权提起诉讼。若是列公司为被告, 公司股东与公司由于不存在实际上、实体上利益冲突, 股东也就无法依正当合法理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另外, 在股东行使代表权诉讼并胜诉时, 要实质上的被告 (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 对形式上的被告公司进行赔偿给付, 令人费解和不可接受。本文作者建议:在股东代表权诉讼中, 公司既不作为被告, 也不作为原告, 而是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公司在诉讼中是独立的, 不偏袒原被告任何一方, 诉讼利益由公司享有, 公司对判决结果有权提起上诉, 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例外情形是, 公司在已进行的代表诉讼中, 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依法追加为原告并由法院审理。

(七) 诉讼费用的承担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 公司股东即原告一般要付出数额较大的诉讼费用或其他的诉讼成本, 但是股东却不能从诉讼的结果中直接获益, 股东只能从公司获得的偿付利益中间接获益, 这对股东积极行使代表权诉讼而言, 明显是不利的。另外, 起诉股东个人承担诉讼费用, 但是案件的胜诉权益却由全体股东 (必然含未起诉股东、反对起诉股东等) 共享, 对起诉股东而言, 也不公平。目前, 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实行公司补偿诉讼费用制度, 即在股东胜诉后, 由公司对股东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偿。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时, 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引进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具体而言, 可借鉴在美国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该制度依据司法判例而确立, 属世界首创。笔者认为:只要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结果可避免公司的财产损失、其他方面的损失或是为公司争取到实质性的财产利益, 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其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 股东败诉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公司和被告因股东起诉、参加诉讼、搜集证据、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和其他损失。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讼代表权, 制止一些不必要诉讼的进行, 节约司法资源, 可要求提起代表权的股东向法院提供一定费用的担保, 在股东滥用诉权时及时向被告、公司进行赔付;同时担保负担也不能过重, 不能因此妨碍正常代表诉讼的提起和纠纷的解决, 必须严格规定原告向法院提交担保的前提条件和确定合理的担保金。鉴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诉讼标的金额巨大,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必须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 对此中小股东一般无力承担。建议立法者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 应同时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 将此类诉讼通过立法界定为非财产请求案件, 收取较低的股东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 篇十三

为加强公司民主建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职工代表的条件

2.1 职工代表的条件,即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具体为: 2.1.1必须是本公司工会会员。

2.1.2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2.1.3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1.4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 职工代表的名额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 30 人,在职工代表人数的确定上,既要保证职工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基层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在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选举办法

4.1 选举职工代表要经过下列程序:

—1—

4.1.1由公司工会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要求。

4.1.3以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为单位,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选举职工代表并上报公司工会。

4.2具体选举程序

4.2.1由部门按所分配名额按 1.5:1比例推荐产生候选人,经工会组织同意后,按姓氏笔画顺序填写选票,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选举产生代表;

4.2.2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该达到选举部门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2.3职工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划写选票时,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职工代表划写,但不得请候选人代写;

4.2.4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应当超过参加选举人数的一半。

4.2.5由工会对被选举的职工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或重新选举。对符合规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

4.2.6公司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4.2.7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在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4.3 补选和撤换职工代表。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本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在本单位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对保留劳动关系,暂不离开本单位的短期待岗的职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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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留 6 个月的代表资格。如职工代表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增补职工代表的程序和正式选举职工代表一样。

4.4 当职工代表不具备代表条件时,原选举部门职工有权要求撤换。撤换职工代表要依照程序进行。其程序是:

4.4.1每个职工和选举单位发现职工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等,都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撤 换代表的要求。

4.4.2公司工会及时对被要求撤换的代表的问题调查 核实。

4.4.3撤换的职工代表经工会核准后,撤换其职工代表 的资格,并备案。职工代表被撤换后,应在原部门及时补选,以确保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组成的合理。职工代表的义务与权利 5.1 职工代表的义务

5.1.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 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 理的能力。

5.1.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 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1.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 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5.1.4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5.1.5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5.2 职工代表的权利

5.2.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2.2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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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 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2.4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

5.2.5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 工会组织的意见。

6职工代表的培训

6.1每年度或每次换届选出职工代表后,在职代会召开前要举办职工代表培训班,对职工代表集中进行培训。

6.2培训方式主要为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并编辑发放学习资料,集中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6.3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应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工会总体负责。每次培训率要确保达到95%以上,专题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特别是对换届后新当选的职代会代表,要进行有关知识的全面培训。

6.4培训的内容应包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职代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职代会各项制度等基本知识;职代会内容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职工当家作主权利的教育。

6.5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方案,注意解决生产 与培训的矛盾,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使培训工作取得效果,切实提高职工代表的履职能力。

6.6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公司工会牵头负责,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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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部等协同配合推进,负责组织开展、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7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1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篇十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泗洪县青阳镇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入(退)会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15.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篇十五

一、选择有时代感和现实感的情境, 激发探究欲望

叶圣陶先生说“胸有境, 入境始与亲”, 情境设计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 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内驱力, 从而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情境的选择要贴近学生的生活, “情境”越是贴近“现在”, 情境的时代感越强, 学生越是感兴趣, 学习的效果越好。例如:在学习必修二《政治生活》“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框题的内容时, 正值“两会”召开期间, 我就选取了最新的时政材料作为情境。

(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

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2939名人大代表肩负神圣使命出席盛会。

(二) 2010年3月14日9时,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决定草案,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李东生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好奇心是学习的催化剂, 在这两个情境中, 学生立马对“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关系”、“近3000名代表就能代表人民的意愿吗”、“全国人大是权力机关, 具体有哪些职权”等问题产生了兴趣, 实践证明具有时代感和现实感的情境, 更容易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

二、选择能揭示知识产生背景的情境, 促进深刻理解

情境可以促进探索和创造。政治学科中的一些抽象概念对于学生的理解还是有困难的, 因此, 创造恰当的情境, 从新旧知识的契合点和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 引导学生从具体事例体悟抽象的关系、原理, 加深对概念的理解, 是非常必要的。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个概念对学生来说是比较抽象的, 对它的理解要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三个方面入手。为帮助学生的理解, 我选择了下列情境。

从2008年1月初到1月底, 31个省区市先后召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先后召开选举会议, 台湾省籍同胞民主推荐产生协商选举会议成员并召开协商选举会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召开军人代表大会会议, 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分别选举产生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0年3月14日9时,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第一项议程, 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草案) 》, 最终以赞成2836票, 反对36票, 弃权25票高票通过。

三、选择具有正面影响的情境, 引导价值取向

准确把握教材的感情基调和实质性内容, 这是创设教学情境的基础。中学思想政治不仅要传授政治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培养积极向上的情感。教育情境作为影响学生的一种现实力量, 我们应当选择正面的材料来引导学生求真、向善、爱美。如在学习“人大代表的权利与职责”这一知识点时, 我选择了最典型的具有感染力的申纪兰的材料。

1953年,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基层选举, 24岁的申纪兰当选为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她是山西一个“没有土, 到处都是石头”的贫困山区农业合作社的生产队长。当她的姐妹们还为不幸的婚姻和沉重的家务而痛苦时, 她提出了妇女应该和男人享受一样的工作权利和报酬。她的建议后来导致了新中国在《劳动法》中规定:男女同工同酬。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 请你谈谈对人大代表角色的认识。

这段情境在学生心里引起激荡, 学生还通过网络了解了更多关于申纪兰的事迹, 并在课堂上展示。从学生的眼神和神情, 不难看出他们由衷的佩服, 他们对人大代表角色的崇敬。一个成功的情境会在学生心中种下真、善、美的种子。

对于创设情境在学生学习中的作用, 德国一位学者有过一句精辟的比喻:将15克盐放在你的面前, 无论如何你难以下咽。但当将15克盐放入一碗美味可口的汤中, 你早就在享用佳肴时, 将15克盐全部吸收了。情境之于知识, 犹如汤之于盐。盐需溶入汤中, 才能被吸收;知识需要融入情境之中, 才能显示出活力和美感。

16.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篇十六

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 中小股东利益 完善

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内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不足之处是,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诉讼费用承担、诉讼管辖及处理程序等相关重要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显然,要真正贯彻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有必要对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的地位

1.原告的确定

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股东持股时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二是对股东持股数量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而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和股份公司资合性特征,也符合设立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同时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和1%股份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实践的要求。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要防止滥用公司诉权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起诉时的"净手原则",即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必须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或者追认公司董、监、高等实施侵害行为的股东。

2.被告的确定

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资格作了不同规定,日本商法规定的派生诉讼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清算人、用明显极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以及就行使决议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但美国规定为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只要是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人,都可以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我国新修订公司法规定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但其强调作为被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的人员。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相对宽泛化规定有利于鼓励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从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激励广大的民间资本投资创业,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为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今后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作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法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在提出股东代表诉讼之前,股东负有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对致公司损害发生的人提起诉讼的义务。公司只有在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代位行使诉权①。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也规定了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损害赔偿,原告股东需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监事主张上述赔偿责任,原告股东需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上述被请求主體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原告股东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要先竭尽内部救济,同时规定了30日的等待期,而且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免除的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免除前置程序。只是何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仍需作进一步的解释,以便于适用。对此应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而且应尽可能用列举的方式把需要界定的免除前置程序的情形明确化,尽可能避免用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以增加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案件管辖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往往是控制公司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制度是为了追究对公司有控制权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于被告人数可能是多个,且一般分属不同地方,确定管辖较为复杂,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因此,笔者主张我国可借鉴日本相关立法,对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规定公司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其它诉讼程序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原告股东并不是直接被侵害人,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属代行诉权,其最终实体权利仍归属于公司,并且牵涉到公司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故原告股东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应具有任何处分权。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权利。因为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解、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均需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应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而原告股东请求调解,只有在第三人即公司的参与下,法院才能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调解;对代表诉讼的和解、撤诉及公司的驳回申请法院应当予以严格的审查,包括实体的审查和程序的审查②。另外,如果涉案第三人即公司对书面请求和起诉状中的相关主张已经开始了调查,法院可依照公司的申请或依职权在适当的时间内,暂时中止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程序。最后,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还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相关和解方案或诉讼情况的知情权及发表异议的权利,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也涉及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

注释:

① 引自刘凯、司明:《股东代表诉讼配套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② [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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