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广告语

2024-08-20

住房广告语(精选10篇)

1.住房广告语 篇一

1. 成就孩子金色未来。

2. 尽享市政成熟完善配套。

3. 区域潜力,即刻升级。

4. 稀缺花园生活,开盘在即。

5. 光芒凝汇,醇香开启。

6. 喧嚣之外的幽静港湾,淡泊而明志,宁静而致远。十一、建筑生活,以人为本。

7. 理想回归,一生之城。

8. 让你更懂自己,更爱生活。

9. 绿色永恒,守护一生。

10. 超值精品低密度水景洋房。

11. 融合了激情与舒逸,融合了养心与养生,融合了出尘与入尘,您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快乐。

12. 完美人生,即将盛放。

13. 专属生活鉴赏家的自然领地。

14. XX小区从容是唯一的生活韵律。

15. 完美体现在细节的坚持

16. 即使是最挑剔的生活鉴赏家,也会爱上这里。二十二、精致景观,生活鉴藏家的宜居领地。

17. 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现在,都市的宁静栖息地,就在眼前-----

18. 以高层工艺打造多层住宅,创造舒适环保的居住体验。入口喷泉、中心条形景观如画卷般的舒展。人车分流,惬意穿梭于至美园林间。城市中心罕见的一梯两户设计。精心设计的室内空间,蒋家的完美演绎到极致。

19. 建筑的智慧,创造着想不到的惊喜。为了更体贴您的安全需求,、、、小区采用最高端彩色可视对讲门,封闭物业管理,闭路电视监控,全天候安全系统,为您的私密生活提供更更智能的安全保障,以细节成就品质生活。

20. 商务,休闲为一体,气势磅礴,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充分尊重客户的生活习惯吸收了市场上优秀项目的成功经验,具有人性化空间布局,形成户户朝阳,面面观景的规划理念。

21. 用心在屋,愈见精彩。为您的花园理想,**小区严格要求每一个空间。城市中心罕见的一梯两户设计。全名通透、0度观景窗,阳光就在这里安家。玄关、餐区、南北阳台,精心设计的室内空间,将家的完美演绎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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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篇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受理部门: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科

咨询电话:88363***

2010年4月修订

一、贷款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

3、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少有半年正常汇缴的余额;

4、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5、曾支取或停缴公积金超过半年的,须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6、前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须再继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三、贷款额度

1、每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现定为35万元。多名公积金缴存人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而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累加各自的可贷额度,购买单套住房最高可申请90万元。车库车位贷款最高可申请7.5万元(借款人必须在拟购车库车位所在的小区内购有自住住房);

2、别墅、联排别墅、单家独户式住宅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现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

3、月还本息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收入(收入的核定按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所报工资基数为依据)的50%;

4、最高贷款度、首付比例及贷款年限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四、贷款期限

1、最长为30年,其中现房(车库车位)贷款、自建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并随现房楼龄的增加而减少;

2、贷款年限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五、贷款类型

1、纯公积金贷款;

2、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组合。

六、贷款品种

1、预售房(车库车位)贷款;

2、现房(车库车位)贷款;

3、自建房贷款。

七、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目前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33%,5年以上年利率为3.87%。

八、业务承办银行

贷款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中信银行中山支行承办。

九、违约处罚方法

1、逾期还款罚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罚息利率计算;

2、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从停缴次月起按同期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拖欠贷款本息,通过法律程序追收。

十、贷款办理流程

1、预售房、车库车位:可直接向发展商申请,由发展商联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律师代办相关手续;

2、现房、车库车位:要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出售人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须国有出让用地)正本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申请(如购买已出房产证的车库车位的,还须提供在车库车位所在小区已购置住房的证明,即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或已备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中心交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所办理相关手续;

3、自建房:完成报建手续后,携建房用地土地证(须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报建批准书(报建批准必须为住宅)正本及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另一物业的房产证、土地证(须国有出让用地)正本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登记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所办理相关手续。

3.住房广告语 篇三

2003年8月1日,拥有17年历史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更名为“恒丰银行”,改名的背后是银行的改制;而在三年前,同样经营多年的“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也被当地城市信用社合并,改制成市商业银行。全国仅有的两家住房储蓄银行便消失了。

据悉,这两家银行在改制前,业绩均相当突出。自成立以来到2003年6月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给股东的年均回报率为13%~15%;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存贷款余额等指标均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

既然经营业绩喜人,为何又要改制?

据介绍,真正原因在于二者早已不是名副其实的“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设立的初衷是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围绕房改领域开展业务,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筹集、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后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立却接过了这个使命,抢了住房储蓄银行的饭碗。

于是,为了生存,这对“难兄难弟”不得不向商业银行的角色转变。1995年,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已经是一家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了,当年总资产达到36.03亿元人民币,仅次于当地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8年,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也下降到了60%左右。

贝尔斯登公司(当时纽约证券交易所原代码:BSC),成立于1923年,是美国第五大的投资银行与主要证券交易公司之一(2008年3月资料),主要从事资本市场、财富管理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市。有85年历史的贝尔斯登,历经了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多次经济起落,但终于在2008年的美国次级贷款风暴中严重亏损,濒临破产而被收购。

4.住房广告语 篇四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 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 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至用于还贷的银行储蓄存折(卡)账户,由贷款承办

银行代扣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失败时,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留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后自动恢复。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当月实际缴存时间晚于当月贷款还贷日期的,当月不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待下月还款时,再进行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

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出现工作单位变动、婚姻状况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缓缴等情况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增加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划转账户。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1.借款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的;

4.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贷款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5.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三)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

务:

(一)因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在公积金中心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每年跨机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但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单位不能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由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当年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住房广告语 篇五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又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目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制度下,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同时,住房消费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居民是否拥有良好或社会所认同的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会影响其道德水平、社会行为规范,乃至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更好落实调控房价的政策。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房价收入比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大量低收入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无力承担过高房价,房地产业已聚集巨大风险。这不仅严重影响居民消费预期和投资环境,阻碍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而且将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挤占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4月以来,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工具,连续出台“国十一条”、“国五条”、“国八条”等重磅调控政策,但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调控形势依然严峻。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调控政策,能够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供给数量,抑制居民对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抑制商品房房价的进一步上涨,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6.住房广告语 篇六

随着房价上涨,住房公积金显得格外重要。那么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如何交住房公积金?公司或者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吗?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如何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统一办理和缴纳。根据地方政策个人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单位直接从个人工资里扣发公积金的金额,单位再按比例出公积金的金额,由单位每月统一交到当地公积账户。

如何交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就是公司或者工厂为职工购买“五险一金”中的“一金”。

2、目前大多数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都是与职工平分的,例如你每个月企业为你交200元的住房公积金,那么你自己也是要交200元的,这样你的住房公积金账号里每个月就是400元的。

3、住房公积金目前跟养老保险不一样的是,你可以在离职后,一次性直接支取的。

7.住房广告语 篇七

1998-12-31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青岛市

文号:青房委发[1998]第1号文

发布日期:1998-12-31

执行日期:1998-12-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 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审核确认后自行安排解决;单位没有房源的,可以成本租金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申请租赁住房并以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其他申请人员,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根据确认文件统一安排房源,向住户办理手续。

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从以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收购的腾空旧房和其他空置房中解决。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按本市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条件,每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廉租住房,由原出租单位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承租人不腾退廉租住房,自应腾退廉租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出租单位对其收取准成本租金,6个月以后收取成本租金;廉租房出租单位认为应收回住房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所在区域公有住房届时标准租金的50%执行。成本租金和准成本祖金每年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1999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9.70元和3.50元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8.住房广告语 篇八

2003/06/04

甘肃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中心”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入的,购买本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贷款金融业务由各地“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并按规定支付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或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况者。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承办一般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那个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那个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原则。第八条 受托银行要协助“中心”做好贷前调查、项目风险评估及贷时审查工作。受托银行对“中心”批准的贷款项目有否决权,但不得向“中心”批准以外的个人发放政策性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协议》、属购房(未获得住房产权证)的还须签订(购房权益抵押书)。担保单位出具《贷款担保书》,作为贷款合同附件。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后的住房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购房的以转帐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房屋出售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般取低线确定: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价值的70%。

三、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30%×12个月×贷款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六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二十三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低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银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第三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质押人或出质人。第三十四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公式为: R=P•

I(1+I)N(1+I)N-1 其中:R——每月还本付息额; P——贷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还款期限。

第三十八条 贷款从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后转交贷款银行。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十一章 组合贷款

第四十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即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为1:1。

第四十三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和经营性贷款两种账户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组合贷款中当银行成为抵押权人时,必须向“中心”作出承诺,保证当借款人没有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还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组合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计息。

第四十六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组合贷款的,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贷款过程中若发生的住房评估、产权登记、办理房屋它项权证和抵押物保险,贷款合同公证等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四十九条 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执行本办法时,可对贷款程序作符合本地实际的调整,制定实施办法。

9.住房广告语 篇九

安阳市北辰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请示

安阳市北关区环境保护局:

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向贵单位请示,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及《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

许浓度。

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土壤:执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50-2007)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油烟废气: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执行;

废气:NOx、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二

级标准;

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

固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8599-2001);

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注:本项目位于安阳市东风路北段路东,规划洹北大道以北,漳河大道以南,化工路以西。

10.住房广告语 篇十

款本息提取”

2010-5-23

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在首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及提取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3.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担保公司代偿提取的,还应提供担保公司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登记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登记手续。代办提取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4.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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