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11篇)
1.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附件61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六)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八)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三)生物安全体系文件,如特殊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直属海关20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六条
受理报检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相符;
(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生物危险品标识。
入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应当将特殊物品运送到符合生物安全等级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查验。
第十七条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口岸海关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后应当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海关。目的地海关应当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第十九条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第二十条
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入境、出境时海关实施检疫查验后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三)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口岸海关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一致;
(二)入境特殊物品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相符。
第二十六条
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一)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
(二)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
海关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海关。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六)先予放行的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其申请人未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是指从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科研、医疗、检验、医药研发外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按照《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特殊物品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同时废止。
2.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 概念模糊, 性能不熟。
部分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分不清什么是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不熟悉、不了解各自的性能和用途[2]。在采购、发放、实验教学使用中张冠李戴, 管理混乱。轻者浪费了有限的实验教学经费, 影响了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的开展, 重者暗藏安全隐患, 甚至导致实验教学事故的发生, 严重损害了医学院和个人利益。所以, 作为一个合格的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实验工作者, 只有熟悉、掌握了常用实验教学物品的性能作用, 区别对待, 才能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
2. 责任心不强, 管理意识淡薄。
近几年来, 实验技术人员逐年减少, 人员紧缺。大家整天奔忙于实验教学准备、标本的制作, 配合老师、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繁重的劳动, 疏忽了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的管理。加上部系领导也认为无需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思想上产生了放松情绪, 导致部分实验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事不关己, 任其问题的存在和严重。
3. 重视贵重仪器设备, 忽视常用物品管理。
各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不仅对贵重仪器设备做到了帐、物、卡完全一致, 而且掌握了它们的性能和用途。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都做了详细的记录说明, 却认为常用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是小事, 管紧管松一个样。
4. 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周密的计划。
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室的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心中无数, 请购无计划, 想买就买, 采购不把质量关, 入库不登记, 存放不归类, 发放不签字。谁用谁买, 用完随便丢弃, 损坏不赔偿。思想上缺乏节约、危险意识, 导致物品大量浪费, 经费严重超支, 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二、解决的方法
1. 加强素质教育和培训学习, 提高管理水平。
我们定期 (在每学期初、期中、期末) 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学习, 一是加强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进行爱岗敬业教育。以爱护公共财产为荣, 铺张浪费为耻, 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让大家像对待自己的东西一样珍惜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二是对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的性能、用途进行学习, 让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上实验课前, 必须熟练地掌握, 实验教师在第一次给学生上实验课时要简单地给学生进行培训, 在实验教学中合理有效的使用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
2. 规范管理, 严把“三关”。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医学院每年按实验教学课的总学时, 把实验教学经费下拨到基础医学实验中心。中心下属的实验室包括形态学实验室 (系统解剖学、局部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病理学) 、生物免疫学实验室 (细胞遗传学、微生物学、免疫学) 、化生实验室 (化学、生物化学、预防医学) 、机能实验室 (病理生理学、生理学、药理学) 、显微镜室和科研平台, 各功能实验室每学期结束时根据实验教学要求报下学期计划给基础医学实验中心。基础医学实验中心审核后由专人负责采购。在购买、使用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和物品时要严把“三关”。第一人员关:基础医学实验中心要确立两名思想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强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常用物品的采购、入库登记、发放工作。采购员在学期初收集各学科实验室的请购计划, 报基础医学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按照轻重缓急, 依次购买所需物品。只有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实验室管理人员, 才能对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进行有效的管理, 充分合理的利用。第二质量关:采购要货比三家、价廉物美。既要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正常运行, 又要最大限度的节约实验经费。实验室采购人员对购买的物品进行初检, 入库前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复检, 合格者按规格、品种、性能、用途进行登记入库。我们建立了标本模型、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试剂、药品 (固体和液体) 账目。尤其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更要单独建账存管, 并严格作出标记。第三使用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所消耗的常用物品用量大, 无论是老师、实验技术人员还是学生必须按需所用, 学生必须先申请, 领用时签字。常用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一些可反复使用的材料用后及时归还, 以利下次使用。实验消耗掉的物品要及时下账。常用物品的请购、入库、发放、使用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文字和电子管理。每学期末打开电脑就能对物品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 以便于科学计划下学期的物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科学有效的管理物品。
3. 严格执行制度, 奖惩分明。
光有制度不行, 重要的是严格执行。否则制度就成了一张废纸。我们对工作中认真负责, 以科室为家, 爱岗、爱物、敬业的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成绩显著者[2], 除大力表彰外, 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并计算工作量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对实验教学中管理混乱、损坏、浪费轻者严肃批评、照价赔偿, 严重者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不合格, 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并在一年内不能评职称和晋升领导职务。学生不能评优评先, 甚至影响奖学金的评定。这样一来,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医学生都十分爱惜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 节约使用, 大大提高了仪器设备和物品的完好率、使用率[3]。减轻了医学院的经济负担, 把有限的教学经费用到刀刃上。
4. 加强监督, 确保有效管理。
学期末, 实验室物品管理工作人员都要仔细地对库存物品按不同归类、性能、用途逐一清点、核对, 做到心中有数, 便于制定下学期常用物品和一般仪器设备请购计划, 并把本学期使用情况向全体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汇报, 接受大家检查监督, 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常用物品。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 这样以来, 医学院基础医学实验中心把以前每年的实验教学经费40多万元降到了20多万元。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医学院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 得到了学校领导、全体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好评。医学院基础医学实验中心获得了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称号, 成为三峡大学各学院学习的榜样。
总之, 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实验室的经费, 管理好常用仪器设备和物品, 提高其完好率、使用率[3], 说起来容易, 做起来难。实验室常用物品管理人员就好象家庭的内当家一样, 要精打细算。既要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正常开展, 又要厉行节约, 还要减少或避免各学科、实验室、各位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只要物品管理者作风正派、一心为公、周密计划、统筹兼顾, 就一定能做到管而不死, 活而不乱, 有条不紊地管理好常用实验仪器和物品, 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服务。
摘要:实验教学中合理地使用、科学地管理常用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 才能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本文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科学管理,严把三关
参考文献
[1]李红军.医学院形态学开放实验室的作用与体会[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 2007, 4 (2) :181.
[2]宋云宏.常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缺陷及对策[J].中华医学丛刊, 2004, 4 (5) :119.
3.特殊人群如何使用感冒药 篇三
慢性肝功能不全患者 感冒药中的解热镇痛药物多数会对肝脏产生毒性,尤其是肝功能减退的患者,药物的毒性反应会加重。如对乙酰氨基酚在给药后其中间代谢产物会对肝脏产生毒性,对于慢性肝病或病毒性肝炎的患者可加重肝损害。
消化性溃疡患者 解热镇痛类药物大多都有对消化道的不良反应,特别是阿司匹林,因此活动性溃疡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道出血的患者应禁用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的感冒药物。对乙酰氨基酚对胃肠道的刺激性相对较小,消化性溃疡的患者可以选用。
血液病患者 阿司匹林可以抑制血小板的聚集,能加重凝血障碍甚至引起出血,因此血友病及血小板减少的患者应禁用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的感冒药。
哮喘患者 应尽量避免选用含有阿司匹林成分的感冒药,因其可能会诱发哮喘。
痰多患者 右美沙芬和可待因可影响痰液的排出,使大量痰液阻塞呼吸道。抗组胺药、氯苯那敏、苯海拉明等会抑制腺体的分泌,使痰液变稠而难以排出,因此痰多的患者应慎用含有这些成分的感冒药。
心血管病患者 高血压、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应慎用含有布洛芬、苯海拉明、氯苯那敏的感冒药,因为这几种药可引起尿潴留及水肿,会加重心脏负担。
4.学校警用物品管理及使用协议 篇四
xxxxxxxxxxxx中学负责人签字:
xxxxxxxxxx
5.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为规范本项目办公用品的申购、入库、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盘存、交接程序,使之管理有序,责任明确,节俭节约,避免浪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森林半岛各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办公用品的分类
按使用的性质分为低值易耗品和高值保管品两类。
其中低值易耗品主要指: 文件夹、笔记本、中性笔等价值较低的日常用品; 高值管理品为:电脑、打印机、烧录器、仿真器、办公桌椅等价值较高的物品。
四、职责范围
研发办公用品的管理统一归为研发文控。
五、物品的采购
首先要填写《月度申购单》在得到集团批准后方可进行购,低值易耗品由公司统一购买,购买后应及时入库;对于高值管理品经领导批准后由采购统一购买。
六、物品的入库管理
采购的物品由行政人员统一签收、保管和发放。
七、物品的保管
1、备用的办公用品由行政人员统一保管。划定相应的存放区域,由各部门申请的办公用品应当及时发放。
2、发放出去的办公用品由行政人员做好相应的领用记录,明确领用人,领用日期。
3、对于公司固定资产实行保管责任制,实行使用人、领取人、保管责任人三
合一的办法,对保管责任进行归属,责任到人。保管责任人将根据不同时期的现
实情况合理编订纳入保管责任制的固定资产管理品目录。
4、仓库应采取定期盘存制。盘存频率为月/次、半年/次,行政管理人员将于
每月的25号至27号内抽取时间进行物品的盘存。盘存内容包括检查相应的用品的存在情况、领用情况、剩余情况,并让相应的保管人签字确定,以便及时地发
现问题,处理问题。
八、物品的领用办法 领用人应当在文控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上领取人姓
名、领取物品数量和日期。领取人可以是《办公用品申请单》申请人,也可以是
申请人指定的办公用品使用人。但涉及高值管理品的,必须是使用人前来领取并
签字,以明确保管责任。
十、办公用品的报废
对高值管理品的报废实行审批管理。如有高值管理品损坏,不能使用的,应
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对简单问题的可以自行维修处理。但对有保修服务品,且在保修期内的,不得擅自自行处理。
2、可维修品出现问题的应当提交《办公用品维修申请单》至行政部统一进行
处理。
3、对维修不成的高值管理品实行报废处理。报废应当是在对可能维修的,在提交过维修申请,经过维修但无法修好的情况下,或者是对无条件维修的,经过
了人行政部的故障认定,方可由该管理品的保管人填写《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签字确认后报废事项方为成立。报废品原购买价值单件超过1000
元的,须报请公司副总经理的批准;
4、高值管理品在完成报废程序后,应当从《高值管理品登记表》上核销,核
销时应做红笔登记,并附上《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
十一、辞职清退情况处理。
对于有提出辞职的员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必须在办理完办公用品清退手
续后方可办理工资的领取事项。
十一、本制度的实施
本管理制度于2014年9月10日起实施。
办公用品申请单
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需(购买/领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6.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六
索引号: 10070-1104-2008-00416
文号: 豫公通[2008]21号
生成时间: 2008-02-01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
(一)严格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自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特种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四级以下等五个级别。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领一、二、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领四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已审核批准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二)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需要储存的),或具备临时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需要运输的);
7、有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8、有相应的专用设备;
9、有爆破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一式四份);
3、爆破工程作业技术人员作业证等相关材料;
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状况证明、受聘劳务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6、爆破作业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条件、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
7、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证明;
8、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及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含临时存放及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9、爆破安全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二、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器材的设置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四级以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不少于二人,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施工器材。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特种爆破作业单位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爆破的对象包括: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与其资质相应或低于本级别的爆破作业工程。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培训,经省辖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职称、学历证明及有关材料,并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
申请爆破工程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相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公安部或省公安厅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职称、学历证明及有关的爆破设计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年审、换证)表》。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聘请省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时,须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爆破作业单位。
四、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被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超过五年的,方可再次申请。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并有两年以上爆破作业经历;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设立专用仓库及设施,其专用仓库及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经省公安厅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
临时爆破工程(储存时间不超过15天)需要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其储存条件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估,但需经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无专用仓库需租借外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储存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责任。租赁合同应当报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购买、运输许可手续。
未粘贴安全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入库和使用。
六、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及审批
爆破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爆破对象、周围环境条件、装药量及爆破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折除爆破工程分为A、B、C三级,洞室爆破工程分为A、B、C、D四级(见《爆破安全规程》)。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评估和监理
A、B、C级及对安全有较大影响的D级爆破工程作业前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施工监理。
对安全影响较小的、具有固定爆破作业场所(采石场、矿山)的D级爆破工程,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前,由评估机构进行一次性安全评估。
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估,但公安机关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应委托已获得省公安厅核发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与监理机构实施。安全评估时,要重点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级、爆破目标的周围环境、爆破方法、起爆网路的可靠性、施工人员素质、施工组织、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理措施,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理的,公安机关不得审批。严禁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和监理工作。
(二)爆破作业的审批
A级拆除爆破及A、B级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B、C级拆除爆破及C、D级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C级以下拆除爆破及D级以下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非固定场所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二十日向相应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审批表》、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工程合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固定爆破作业场所重复进行本级别和本级别以下的爆破作业时,由发证公安机关一次性进行审批,作业条件(级别、地点、环境、规模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审批。公安机关在接到爆破作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二十日内应予审批,未批准的应向爆破作业单位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批准。
因生产、生活需要实施合法爆破作业的,可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需要在爆破现场加工炸药时,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加工炸药。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我省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提前20天逐级向省公安厅备案,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管理
(一)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年审与换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进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年审、换证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发证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可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换证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一式两份;
3、提供年度报告(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单位业务经营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存在问题、今后工作设想及建议等,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年审、换证。
4、已承包工程的安全评估报告及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原始审批文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年审、换证时,由申请人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年审、换证)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并提供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发证机关年审、换证。
年审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年审不合格单位和人员,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爆破作业证件的日常管理
1、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级别变更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后,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其作业证件可提高作业级别:
(1)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无违法乱纪行为及转包、转接工程记录;
(3)至少承接或参加过五次以上与其级别相对应的爆破工程;
(4)具备上一级别作业证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或爆破作业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违法乱纪及转包转接工程行为,不再具备原级别作业许可证件条件的,予以降低作业级别或吊销许可证件。
2、更换法人代表、名称。由爆破单位写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3、补办各种证件。由补办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主要指对单位),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4、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使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只能本单位和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7.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七
通常我们都把废旧材料当做无用的垃圾丢掉,其实,有些废旧材料对幼儿来说,具有我们意想不到的教育价值。利用这些废旧材料制作教具不仅锻炼了幼儿动手、动脑、手眼协调能力,还能扩展他们的空间思维能力。自制教具是因地制宜地使用现有的材料,通过现有的材料和废旧物品的特性加上个人的思维想象创造设计出的玩具,制作上有更大的自由度,能配合教育教学活动,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具有适时性、针对性和创造性等特点。自制教具鲜明生动的造型吸引和感染幼儿,激发他们的感受和情感,发展幼儿的认识和初步的美感。幼儿在自制教具中感受美,表现美,性情得到陶冶,心灵得到净化。在自制教具的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幼儿克服困难的自信心,锻炼幼儿的专心、细心、耐心以及与他人友好的协作的良好素质,促进幼儿动作和眼手协调能力的发展,也引起了幼儿快乐、积极的情绪、陶冶着幼儿的性格。
结合笔者在幼儿园近年来工作中利用废旧材料制作玩教具的经验和教学体会,阐述幼儿园教学活动中利用废旧物品在自制教具中的使用价值。
一、变废为宝,适时性制作
在每年的幼儿园自制教具展评活动中,总有几件让人耳目一新的作品,这些作品的思维创作来源很具有时代气息,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贝贝、晶晶、欢欢、迎迎、妮妮五福娃”,可利用废旧泡沫板和旧纸箱制作,再经过教师和幼儿的手工彩绘装饰,不比市场上买的福娃差;上海世博会的“海宝”;农村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共同利用破旧轮胎制作的“智力拼图”;最让笔者记忆犹新的是2008年我们国家成功发射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船那年,我们幼儿园3个班的教师和幼儿利用废旧塑料瓶及PVC管共同完成制作的“神舟七号”等,那一件件作品都与相关的时适教育活动融入时代的主旋律,紧跟时代步伐。
图1为利用废旧泡沫板和旧纸箱,一次性纸杯等材料,经过教师和幼儿的手工彩绘装饰的五福娃。图2为利用废旧饮料瓶制作的福娃。
二、变废为宝,针对性制作
利用废物制作教具不但要注重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还要注意从培养和增强幼儿的兴趣出发,同时还得结合幼儿各年龄段的特点,关键是从废物要利用,资源要节约、成本要降低的观点出发,充分体现节约办园的理念。
比如“多功能操作板”就是在分析幼儿对颜色感兴趣的基础上设计的 (如图3所示) 。制作者从多方角度选择、设计合理内容,多方面收集废旧材料,和幼儿共同操作,以努力引导和激发幼儿的好奇心理和求知欲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多功能操作板采用废旧纸箱,废旧泡沫板,牙膏盒,彩纸等材料制作而成,特点是功能较多,安全耐用,保存方便,便于多学科教学。
幼儿园有明确的课程设计,我们自己动手制作教具要以课程学习内容和发展目标为基础。不同的年龄阶段对事物的兴趣和认识以及爱好都不同,要根据各班级的年龄特点制作相应的教具,如“小动物回家”是针对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设计的,符合这一年龄阶段幼儿平行游戏的特点,还能满足幼儿集体活动、发展社会认知的教育教学需求。再如“打地鼠”是利用废旧纸箱等物品制作的,适合大班幼儿年龄段游戏,这类废旧材料易找易做,利用价值大,幼儿对游戏的认同感较强,有刺激性,能产生共鸣。
图4为打地鼠游戏机,具有游戏娱乐与学习相结合的特点,让幼儿在游戏中掌握健康领域、科学领域、语言领域的知识,并进一步提高幼儿的手眼协调及反应能力。
幼儿园自己制作教具的主要作用是对幼儿提供支架式教育帮助,促进幼儿的思维水平向前发展。通过教具的直观设计,帮助幼儿认知情境,模拟操作活动,拓展幼儿各种智力活动。有时利用教室的小墙面作为创意墙,展示师生作品,有的幼儿用可乐瓶、易拉罐制成瓶娃娃、花篮、小挂件;有的幼儿用旧报纸、挂历纸做成纸球、大树;有的幼儿用快餐盘制成各种热带鱼、面具;有的幼儿用快餐碗制成各种帽子;还有的幼儿用各种大小牙膏盒、火柴盒、香烟盒制成盒子小动物,各种动物牙齿等。这些师生共同制作的创意墙,是幼儿最爱的地方,幼儿在闲聊中对自制玩具展开了议论、评论,提高了幼儿间亲密的交往和合作关系,也促使幼儿在此时开动小脑筋想着自己还可以用什么材料制作新玩具,这一缺口的打开,幼儿的智慧大门自然而然地敞开了,聪明、才干、创造之花也一并诱发。
三、变废为宝,创造性制作
幼儿园自己制作的教具在结构设计上更具创造性,有些是在商品化玩具的基础上模仿改造的,有些是完全自主创造的。如“有趣的飞盘” (如图5所示) 的设计将原有的桌面智力玩具拓展成多功能的运动类玩具,可满足幼儿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属直观层面的形体玩具,是在主要框架和材质不改变的情况下,设计者对原有桌面智力玩具的相关因素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造。改造后的玩具增加了运动性设计元素,幼儿在开展智力活动的同时可开展玩跷跷板、走平衡木、滚球、投篮等多种复合性项目。
8.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八
申请表
申请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
五、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9.丢失单位物品使用检讨书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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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单位物品的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我自己的疏忽大意,丢失了申请的加密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此我感到非常的抱歉和不安,因为我清楚的知道,公司的加密狗是公司的财物,我感觉到事态非常严重,并想尽一切办法寻找,但是由于使用的地方和次数太多,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找到。
最近一段时间,我经常出差,由于工作需要,都随身携带加密狗,有时候为了尽快解决问题需要通宵加班,疲倦
时难免疏忽大意;同时,开发组内部加密狗有限,也经常需要相互借用,增加了加密狗管理的难度。当然,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丢失加密狗的理由,我自己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我以后也会在除了认真工作外,还应该加强对公司财物的管理。
让我稍感欣慰的是,我丢失加密狗的时间应该是最近几个月,这段时间加密狗现在已经停止销售,大部分公司也都陆续升级到XX专业版和XXXX,而丢失的地方可能是在公司或客户那里,如果在公司丢失也仅限于开发部内部,不会流传到其它地方;如果丢失在客户那里,我回忆了最近去的公司,主要是XXXX、XXXX、XXXX,XXXX,XXXX,他们使用的都是XX专业版或者XXXX,不会再使用更低的XX版本来进行生产;同时由于开发的性质,我们一般是在客户实施过程或者实施之后才会去公司,这个阶段用户一般已经购买并投入生产使用,购买的XX也足够公司使用,因
此如果丢在公司也不会影响到我们产品的销售,这也降低了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我知道,即使是公司的一支笔一张纸,也是公司的财产,我们应该有效、合理的使用,绝不能浪费,更不能丢失。最后,我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妥善管理各种借物,做到快借快还,也恳请公司领导能够在公司制度基础上,尽量考虑我的难处,谢谢!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丢失单位物品的检讨书
尊敬的胡组:
首先由于我的工作疏忽,没有把工作做好,出现了不应该的工作失误,“把一颗贵重的U1给弄丢了”在此我作出深刻的检讨!
当天由于从SmT胡组您那里拿来的U1,本想是拿到TESTTFB去换料的,可是因为碰上了星期六,TFB没有上班,我就把U1放到了厂牌里面了,可本人却
没有看到厂牌下面烂了个洞,等再次确认物料的存在时,已经发现不见了。我在一切皆有可能掉的地方都找了个遍,最终还是已时已晚。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虽然是一件偶然的事件,但同时也是我对自己的放松,工作作风的涣散的必然结果。
本人知道这是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损失了一颗如此贵重的物料,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了自己的不足,所以在此我向胡组及各领导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愧疚!
我谨向各位领导作出深刻的检讨,并保证:在这件事中我感到自己工作责任心仍旧非常的欠缺,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后续本人保证不会再犯同样愚蠢的错误,对此,我会深刻反省,以后对工作会更加的谨慎。
最后我对此事再将进一步的总结,发生了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失,因此我不请求领导的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的处
分,我都不会有任何的怨言。同时我请求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示我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谢谢!
检讨人:XXX
10.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十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一)、几个概念的区别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首先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次销售的 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见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以及财税[2009]9 号第二条及国税函[2009]90 号第一条。)
2、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 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专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见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二)款)
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当单独说“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前面不加“纳 税人”字样时,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税法中“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执行以下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情况分别执行: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②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开具发票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 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 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以上第1 种情况外,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五)销售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11.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十一
以下注意事项,请企业认真阅读,企业提交材料后如发现填报错误,我们将退回材料请客户补正。
一、关于网上填写申报表的注意事项
㈠特殊物品类别:特殊物品电子申报系统中类别分为人体组织,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四大类,下设详细特殊物品种类,请客户根据入/出境物品正确归类,如不明确可先在网站上查阅《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规程》。
㈡“输出/入国家地区”的填写:由于口岸报检要求必须申报入/出境物品原产国,但审批单证书上没有原产国一栏,请客户在网上申报填写 “输出/入国家地区”一栏时,填写原产国或地区;
㈢“出入境口岸”的填写:如填写错误我们将退回申请单,要求材料补正。
1.入境特殊物品“出入境口岸”一栏选择办理入境特殊物品报检的分支机构:例如空港入境,“出入境口岸”分支局和口岸一栏选择 “上海国际机场本部”; 张江高科技园十大试点企业申报特殊物品,“出入境口岸”分支局和口岸一栏选择“浦东局本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企业,“出入境口岸”分支局和口岸一栏选择“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
2.出境特殊物品“出入境口岸”一栏选择办理出境特殊物品报检的分支机构。㈣办理入境诊断试剂和入境生物类药品特殊物品审批的,在网上填写申请资料时,请注意“生产厂家”一栏必须填写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址,例如:上海检验检疫局(民生路1208号1718室),填写内容需同随附材料中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药品注册证上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址信息相符。
对于一个申请流水号里申报不同厂家生产的入境诊断试剂和药品时,可以将以上要求的信息添加在附表的成分列表一栏,通过上传附表或填写附表的方式提交,在主表的“生产厂家”一栏则输入:详见附表。
二、关于递交随附文件的规范
83号令规定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现对其中一些材料做详细说明: ㈠关于录入和上传的附表:在填写审批单附表时,成份列表一栏需列举全部成份,不可出现“等”字样,对于“缓冲液”类成份需注明缓冲液的内容;用途说明一栏填写特殊物品入境实际用途,例如:用于实验的诊断试剂应填写实验,实验研究也需注明用于医疗研究还是食品、工业等其他领域研究。
㈡关于描述性文件:正确描述入/出境产品情况,每申报一批特殊物品必须递交特殊物品描述性文件《情况说明》,样张如下:
情况说明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管处:
我公司是一家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本次由于科学研究需要,申请从英国入境一批试剂用于科研实验使用,具体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重组蛋白
英文名称:Recombinant protein
成份:5%蛋白,95%磷酸缓冲液
来源和制备工艺:在大肠杆菌中发酵合成,随后经金属螯合层析纯化后冷冻干燥后提取。
用途:请注明做何实验,此试剂在实验中其何种用途,并简单阐述实验目的和过程。
以上情况属实,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公章)此样张仅为格式说明,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重点描述物品的来源和用途,其中来源要描述清楚从何处提取,用途部分有多种情况,列举如下:
1、医学院校的实验或科研项目,需简单说明。
2、销售诊断试剂、血制品、生物制品到其他医院、院校实验室或医疗研发企业的,需列举销售对象名称及所在省市。
3、作为生产原料入境的,请描述制备何种产品,简单制备工艺。
㈢关于《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对于需要提供《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的特殊物品,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每次申报都需提供准入境证明原件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审批结束后,复印件我局留底,原件将随证书返还企业。
㈣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入境用于临床使用的诊断试剂,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每次申报都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大批量入境诊断试剂的企业可来我处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备案后每次申报需提供备案号。
三、关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属于在我处申报的物品,如客户提交材料后经我处工作人员审核后,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企业携带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口岸报检,报检结束后请企业自行保留此证书原件,再入境同样品名和同样成分的货物时可重复使用此证书,复印件由口岸报检部门存档。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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