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共13篇)
1.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一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058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
(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268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九、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一、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二
据了解,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其中包括纳入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军队复员干部、随军家属、灵活就业等个体参保人员。
调整方法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其累计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二类地区调整3元、三类地区调整3.5元、四类地区调整4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普遍调整办法外, 还针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规定了特殊调整办法, 并对对西藏解放和经济社会建设有功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了适当政策倾斜。
3.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三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5.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6.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
7.上述第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已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标150元的60%,即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4.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四
黔人社厅发[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2、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11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5.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五
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上调。昨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我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这是我省连续第八次为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1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上调
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为: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含退职人员,但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根据人社部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央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2 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具体来说,“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适当倾斜”则是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6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8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9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110元;年满90周岁125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6.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六
提纲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2月3日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
编辑:社保局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哪些人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在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以企业职工身份或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
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企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不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本次调整采取什么办法?
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怎样“普遍调整”?标准是多少?
普遍调整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与退休时间挂钩,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与退休时间挂钩。根据退休时间分档调整: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 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退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
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四)享受倾斜调整政策的人员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享受倾斜调整的人员有四类,一是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二是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三是原工商业者;四是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武隆、巫山、云阳、城口、巫溪、奉节、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标准为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月80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第二、三、四类人员每人每月50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月养老待遇应从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适当提高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0年
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80元。
三、本次调整从什么时候起执行?何时兑现?
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增加的待遇将在2010年春节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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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篇七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2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3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含),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五)至2012年12月31日(含)仍在广西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7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72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8.兵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篇八
此次调整将惠及兵团57.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33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将达到2500元以上。
据了解,调整的范围为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和按新兵办发〔2010〕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9.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九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4月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再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15元。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继续实行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一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另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今年适当倾斜不同以往的是,对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10.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十
陕人社发〔〕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11.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十一
豫劳社养老(2006)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
二、调整的水平和办法。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以河南省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2005年为60%,2006年为100%,2007年为70%。其中2005年、2006年的具体调整办法附后,2007年的调整办法在2005年、2006年调整后另行制定。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统筹范围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中央和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市、县,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此次调整养老金,对在2004年1月-----2005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审批表附后);对符合2005年、2006年调整办法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2.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3.2006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审批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和养老金水平确定其增加金额,具体如《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表所示:(单位:元/月)
三、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400元的,再增加20元;增加20元后超过400元的,按400元执行。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费。
附件2:
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0元。
二、在上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按2元增加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1994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750元的,再增加30元;增加30元后,超过750元的,按750元执行。
四、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 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以上调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五、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费的基础上,再比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生活费。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和20元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执行上述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2、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和60元。
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同时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职称制度改革前工程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等资格的认定,此次调整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7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后,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统筹范围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中央和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9月15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和2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同时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按照就高选择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增加。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或30元。
退休前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3、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同时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等资格的认定,此次调整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8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后,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5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3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3、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或30元。
退休前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5、同时符合上述1、2、3、4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此前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9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12.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十二
举一反三 2018-07-02 06:30
说起调整养老金,各地陆续开始发布调整办法和标准,好消息连续不断,河北省公布养老金调整标准后,6月29日北京公布了具体的新办法调整和新标准,14年来北京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也是非常给力!
这次同样给我们退休人员一个惊喜,接下来我们一起说一说调整养老金那些跟我们息息相关的事儿;第一,我们要知道哪些人可以调整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第一个惊喜之处是新调整办法主要对于三种情况有适当倾斜照顾: 1,退休时间早,主要指1949年前后参加工作的那些高龄退休人员;2,连续工龄比较长,很好理解,连续工龄就是不间断的意思,从工作一直到退休一直在企业上班都是连续工龄,当然了口说无凭不行,需要根据档案确认;3,缴费年限长,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中途不间断缴费;我们看一下北京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如下图所示:通过上图我们分析一下,有几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惊喜之处;第一,针对不同缴费年限的情况作出了非常细致的划分,不同情况调整标准不同,这里说的缴费年限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时候的工龄都算缴费年限,比如说一位退休人员有40年工龄,那他的缴费年限就是40年;第二,北京市唯一一个分档调整退休金的城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进行分档,档位越低每月增加的养老金就越多;企业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在3770元以下的,这次按新办法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就这一点退休人员粉粉称赞;第三,适当倾斜照顾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如果2017年12月月底,工龄满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可以在调整的基础上额外增加5元养老金;大家看看不同的年龄段对应的调整养老金也有区别;最后我们看下这次调整养老金,对两种人群的特殊照顾,如图所示:
13.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详情 篇十三
20宁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截至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水平按照宁夏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确定。
调整分为普调和特调两部分:普调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100元。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整;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整。特调包括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龄段分别增加2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低于2641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641元。对艰苦边远一类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元养老金,三类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10元养老金。
据统计,此次宁夏符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共计40.93万人。新调整的养老金及1-3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于年4月份随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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