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解读

2024-07-19

财政部文件解读(精选8篇)

1.财政部文件解读 篇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金【20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1(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2(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臵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4(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5(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6(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7(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臵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8(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9(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臵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 10 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 11 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臵。

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七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在会计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同时废止。

解读财金[201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最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以下简称《2010年修订版》),比原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以下简称《2008年修订版》)有新的变化。

一、扩大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条增加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原《2008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的部分款项 1.“终止法人资格”变为“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并增加了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增加了借款人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七)项增加了“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3.引入了《破产法》相关规定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4.增加了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可以核销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二)项增加了第(3)目“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 18 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二)项增加了第(4)目“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5.增加了抵押(质押)物已处臵完毕的贷款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五)项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臵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五)项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修订了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无法收回的债权的相关内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对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新规定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七)项规定,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1.增加了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取消了原《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2.增加了持卡人触犯刑律、诉诸法律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增加了第(五)项“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增加了第(六)项“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增加了第(七)项“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3.明确了追索次数,缩短了追索期限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原《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需提供新的材料

由于新增了符合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的部分款项,那么相应提供的材料也有新的要求。

新《201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新《201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臵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新《201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七)项规定,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五、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的呆账,需提供新的材料由于新增了符合条件的银行透支可认定为呆账的部分款项,那么相应提供的材料也有新的要求。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22 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增加了内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加了“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七、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增加了部分条款 1.强调了责任追究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2.增加了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增加了第(2)项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增加了第(5)项“ 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3.规定了呆账核销情况的报送期限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企业在会计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八、没有变化的款项

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以及核销助学贷款呆账须提供的材料,新《2010年修订版》与原《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没有变化。其他条款除了新增的部分基本没有变化。

2.财政部文件解读 篇二

文件确定, 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经营体系, 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

专家解读: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所长秦富:2013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20字方针, 这次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体现了把粮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地位, 上升为基本国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粮食安全新战略是重大创新。新战略鼓励集中力量保重点、保口粮, 适度进口则是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的环境下, 更好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是我们做出的重大调整。同时, 立足国内解决吃饭问题, 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的立场没有变, 要提高国内产能, 通过科技支撑, 使口粮得到更好保证。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此次文件和以往最大不同在于, 从注重数量转为数量质量并重, 以可持续的方式确保数量、质量双安全。这是解决当前人们对农产品信任危机的根本手段。

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王东阳:文件一大亮点是突出强调了食品安全的责任, 把食品安全纳入考核评价。以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 更多的是追究个人和经营主体的责任, 这次明确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并列入考核评价, 有利于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把监管的网撒下去,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转基因育种最早是从美国发展起来, 经过美国食品药品检验检疫局检验认证, 认为是安全的就会在美国推出食品, 此外, 不需注明是转基因产品也可销售, 美国民众对此有一定的争论, 但总体是接受的。我国虽然是世界上转基因农产品播种面积较大的国家, 但主要是转基因棉花, 食用的农产品中只有木瓜。转基因与杂交育种最大的区别是, 后者育种方式叫细胞级育种, 把两个不同的细胞杂交, 能否达成目标需多次试验;前者育种方式叫做分子级育种, 需打开细胞, 提取DNA链条, 把链条中的基因去掉或加上一段, 其减掉或添加基因, 是为了让作物的性能更好。目前, 全球的转基因育种为提高产量还不多, 主要是为增强作物的抗病虫害能力, 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对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等。

对待转基因问题有3点:第一, 分子级育种是全球生命科学的前沿技术,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 在科学研究上, 必须努力赶上世界前沿;第二, 转基因育种能否上市销售, 提供给消费者, 须经过极其严格的审核, 只有确保它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 才可批准上市, 任何人不能自行决定把它作为商品推出;第三, 要让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中国规定, 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中, 如果含有转基因成分, 即使是加工后含有, 都必须标注清楚。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检查, 让消费者享有足够的知情权, 这两点长期不会改变。

二、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文件提出, 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 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 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 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此, 国家将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 继续执行公益林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

专家解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我国农业资源环境已到了承载极限。土地重金属污染、地下水的过度开采、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问题, 亟需得到切实有效改善。耕地、林地、水等农业资源到了该休养生息的阶段, 必须实现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农业资源要得到休养生息, 政府必须要有配套措施, 保证农民收入水平不降低。我们这一代人要承担农业资源与粮食生产能力代际传承的历史责任, 留一点良田给子孙后代。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室主任朱立志: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路径方面要着重以科技创新提高水、农药、化肥等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在发展目标上既要考虑可持续发展, 还要考虑稳定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强调可持续发展不能侵害农民利益。在发展步骤上要坚持稳中求进, 科学规划。如先保护污染严重的地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然后推广开来, 有序推进。既要谋划地上的生产量, 还要关注地下的生产力, 要藏力于地、心有底气, 培肥地力, 把农业的生产力藏在地下。应适当分区休养生息, 如粮食主产区粮食减缓增产幅度, 非主产区增加一点。另外, 水生植物淀粉和山林植物淀粉的生产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 山水林都能够产生粮食油料, 要有“立体粮食”的思路。

三、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不让乡村成故园

文件提出, 城乡统筹联动,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对此, 文件确定了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重点工作。

专家解读: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一些农村“垃圾靠风吹, 污水靠蒸发”, 生态环境、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非常糟糕。如何建设美丽乡村值得研究。未来我国即使实现70%的城镇化率, 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农村环境改善, 政府要积极承担, 不能成为记忆中的故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通过美丽乡村建设, 建设农民美好生活的家园, 让留在农村的农民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质量, 从而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制度并轨, 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异。对此, 一要让人出得来, 保障各种权利, 土地、住房等财产要保护;二要进得来留得下, 使农民能稳定就业, 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享受均等公共服务。

四、承包地“三权分离”, 相关法律待修订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

文件提出,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 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 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涉及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 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 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 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 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文件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 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 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须, 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文件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 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 可以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并用之于农。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农地产权是一个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利在内的权利束。各项权利如何设置及在不同主体间分配, 对农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构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 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使农地的经营权相对独立, 为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 拓展了巨大空间, 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五、价格机制, 坚持市场定价原则

文件提出, 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 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 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2014年, 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 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专家解读: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所长秦富:此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目标价格”试点的具体方案。所谓目标价格制度, 是指由政府设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 当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 补贴低收入消费者;而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 则按差价补贴生产者。而目标价格的形成则完全是由市场的供给关系决定的。这既发挥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对农业农村发展所负有的责任。

文件将试点工作明确到了具体产品和地区, 这也是历史上的首次。这是因为一些农产品品种贸易依存度过高, 为提高重点产区的产出, 促进其全面提升自给率。

六、金融改革,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文件提出, 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 扩展乡镇服务网络, 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 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 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专家解读: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 农村金融的创新发展就已经提上日程, 但是至今发展得并不顺利。近年来, 规模经营的主体在逐渐增多, 但却经常受制于贷款难、融资难。很多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 由于缺乏资金, 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而导致了土地“撂荒”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次中央一号文件对商业金融提出职责强化正是解决上述困难的一把钥匙。而另一把钥匙, 则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对商业银行来说, 办理贷款的成本很高, 各种抵押的条件也比较复杂, 最后能方便农户快速便捷解决资金问题的, 还是只有靠农民自己。相比商业贷款, 合作社的利率要低, 而且不用考虑抵押问题, 农民还存在互相监督的关系, 所以农村合作形式的金融组织应该是未来农村在生产过程中解决资金问题的最重要环节。

七、从良种和机械化推进粮食的科技进步

文件提出, 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提到了科技支撑, 我国粮食生产已实现“十连增”, 如何通过科技手段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专家解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文件对科技部分非常重视。从长远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保障来看, 根本出路在科技。首先, 良种对保障粮食安全非常重要, 杂交水稻已改变了中国粮食的命运, 今后在良种、品种上如何突破, 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 需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其次, 机械化的目标是推进大田作物, 主要以粮食为主, 全程的机械化, 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机插秧、棉花机采棉等环节亟待增强。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近十年来是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较快、效益较明显的一个时期。据统计, 2013年在耕地、播种和收获环节, 中国农业机械化综合利用水平达到了59%, 农业机械化的推进, 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降低了劳动强度, 中国的小麦在近十多年发展得非常快, 原因之一就是小麦的种植机械化水平在各作物中是最高的。

中国的农机市场非常大, 应注重向两端发展。在作业机械方面, 大功率的国产机械不足, 基本都依赖进口, 今后要向此方向发展;另一方面, 除了东北、华北等大平原外, 我国还有许多小块土地是梯田, 需发展小型、机动灵活的机械。随着农业的发展, 分工分业在不断扩展, 除了农田机械外, 还需例如养殖、林果、加工、渔业、畜牧等方面的机械。

此外, 国家对农机的补助政策应更有针对性, 促使中国的农机产业发展更好, 市场更加完善, 农民获得更多实惠。

八、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试点对生产者补贴

文件提出,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 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 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 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

专家解读:

3.解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 篇三

进入新世纪后,中央连续发出7个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强农惠农政策举措,作出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统筹城乡发展制度安排,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取得粮食生产“七连增”、农民增收“七连快”的非凡成就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

迎接水利改革发展的春天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动员亿万人民大规模兴修水利,集中力量系统整治大江大河,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民生水利问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主要江河防洪能力显著提升,城乡供水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逐步加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稳步推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必须看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近年来,我国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自然灾害呈现多发频发重发趋势,2006年重庆、四川东部地区的特大干旱,2007年淮河流域性的大洪水,2008年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9年大范围的特大春旱,2010年西南地区的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的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的严重山洪泥石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暴露出我国水利基础脆弱、欠账较多的严峻局面,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深化水利改革时不我待,强化水利管理势在必行。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鲜明指出,要下决心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水利为重点。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必须把水利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决心增加水利投入,进一步夯实水利基础,从根本上提高防御洪涝干旱灾害能力和水利基础保障水平。为切实夯实农业稳定发展的农田水利基础,抓紧突破影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水利薄弱环节,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认真分析形势,广泛听取意见,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方式,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符合国情水情,遵循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决定》深刻揭示新形势下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强调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决定》科学界定了新形势下水资源的重要作用和水利的战略地位,首次提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决定》系统阐述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面部署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强调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制定出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决定》还就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和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立足水利、着眼全局,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求真务实、锐意创新,理论性、实践性很强,操作性、含金量很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发出的第一个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文件,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水利改革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数字点击

4倍:研究表明,在影响粮食生产的诸要素中,水的增产效用最为突出,1亩水浇地的收益是1亩旱地的2倍至4倍,水利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

1000斤:在我国三大作物中,小麦耗水最少,每亩需水400立方米。通常生产1斤小麦,需要耗水1000斤。

7000亿元:“十一五”水利总投入约7000亿元,是“十五”的1.93倍,其中中央水利投资达到2934亿元。

1.9亿亩:5年间,累计新增有效灌溉面积5000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9亿亩,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45提高到0.50。

90%:全國农田有效灌溉面积8.77亿亩,居世界首位。我国以占不足全国耕地一半的灌溉面积,生产了占全国总产量75%的粮食和90%的棉花、蔬菜等经济作物。灌区成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

新形势:基础脆弱、欠账太多、全面吃紧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水利投入强度明显不够,建设进度明显滞后,保障水平明显偏低。从总体上看,我国水利建设仍面临“基础脆弱、欠账太多、全面吃紧”的严峻局面:

——我国防洪综合体系还不健全,2010年全国有437条河流发生超警洪水,受灾人口达2.1亿,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

——水资源调控能力还不足,正常年份全国年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近2/3城市不同程度存在缺水,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农业主要“靠天吃饭”的局面仍未改变,全国54%的耕地缺少基本灌排条件,上世纪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因洪涝受灾面积超过2.1亿亩。“两工”取消后农民投工投劳锐减,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

——水利投入强度还不够,全国4万多个乡镇中有1/3缺乏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7个中央一号文件已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系统部署,“三农”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今后在不断强化和完善现有政策的同时,将选取影响全局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问题逐个突破。

新定位: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不是就农说农、就水利说水利,而是立足国情水情变化,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明确了新时期的水利发展战略定位,强调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文件第一次全面深刻阐述水利在现代农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中的重要地位,第一次鲜明提出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第一次将水利提升到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这些都是文件的突出亮点。

文件进一步强调了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3个把”的基本思路: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这也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多“真金白银”投入水利。

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利建设发展很不平衡。文件明确提出要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新目标:2020年基本建成四大体系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个总的目标,即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这一目标如何实现,文件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4大体系:

——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的同时,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让全国小型病险水库全部摘除“病帽”,全面完成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

——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率提高到60%。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

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篇四

鲁财农„2004‟3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实行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的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须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2、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

2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不少于2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5、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立足当地产业优势,以产加销服务为重点,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区域性产业带的形成。

第五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第六条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库。各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筛选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项目指南要求以标准文本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八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要按照有关

3规定纳入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九条县及县以下项目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项目所在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形成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年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年底前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民合作组织资金办法通知

5.宁德市财政局文件 篇五

宁财会„2009‟ 6号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 全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06]79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号)的要求,持证会计人员每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即32课时)。为做好2009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下旬开始开展2009全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对象

宁德市所辖范围内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含高级会计人员)。以前(指2006-2008)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分别情况接受网络补修继续教育(详见附件)。

二、网络学习流程

登录闽东会计网(网址:)-→点击“注册报名”(须分分别注册,如已注册的可免此步骤)-→交纳学费-→输入个人信息-→开通课程-→网上学习-→学满规定课时-→网上考试-→实时判卷-→确认继续教育。闽东会计网将同时开通2009及以前补继续教育端口,时间暂定2009年7月20日,如有变更,以闽东会计网公告为准。

三、网络学习内容

2009主要学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新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未学习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主要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几项具体准则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出台的相关会计管理办法。未参加以前各阶段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在完成以前相应阶段继续教育后,方可参加2009继续教育。

四、网络学习方式

1.通过互联网自行上网学习,随时登录到闽东会计网()进行学习,学习时间由系统自动计时。学满规定课时和相关内容后,才能参加系统考试。

2.教学课件以文档链接打开为主,并逐步采用视频、音频与文字同步播放或视频互动教学。

五、收费标准及交费方式

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按闽价[2001]费字462号文,每人每课时收取2元,即按64元/人收取,暂不收取网络学习资料费。如属补修以前网络继续教育的,除按每年64元/人收取外,还应按闽价费[2008]372号文要求,另收每补考费20元/人(详见附件)。上述交费方式采取就地各农行柜台交款或现场交款(现场交款到宁德市智能计算机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地址在宁德市宏桥花苑1号202室,位置大致在宁德军分区加油站后面),并逐步推广通过网络银行交款。

六、培训监督

为确保2009网络继续教育规范有序的进行,我局在会计科和监察室各安设一部举报电话(会计科:2873121,监察室:2098690),欢迎社会各界及会计人员监督指导。

七、其他

上述未尽事宜请查询闽东会计网()继续教育系统公告或联系网络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单位宁德市智能计算机教育培训中心(联系电话:2865618 2881808)。

附件:《以前未(已)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分别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会计

网络

教育

通知 抄送:福建省财政厅 宁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6.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篇六

苏财企„2006‟94号

关于印发《2006企业财务

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06全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6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为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6]340号)精神,现将•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电力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烟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市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06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由省财政厅外金处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七、各单位(含各市及省各有关企业,下同)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上报要求如下:(一)省各有关企业(集团)应以集团公司为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下列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各分管业务处。1、2006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二)各市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下列资料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1、2006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报表的分析报告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

3、对本市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三)各单位上报省财政厅的汇总(合并)报表以“万元”为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单位。

(四)凡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要求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执行。

八、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请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我厅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单位的决算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并继续进行考核评比。

各单位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处(025-83633195、83633105)、经建处(83633094)、农业处(83633153)、外经处(83633113)、科教文处(83633133)、行政政法处(83633125)、农发办(83633173)联系。

附件:

1、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 4、2006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决算 通知

7.财政部文件解读 篇七

问: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 000元/月提高到3 0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 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 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问: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 000元/月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 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 减除费用标准也要作相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 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 600元/月, 2008年3月1日起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

根据前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测算办法, 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该项指标既包括基本生活支出, 也包括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其他支出;既包括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 也包括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支出。因此, 消费性支出要大于基本生活支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 123元/月, 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 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 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 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 384元。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 000元/月, 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 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调整后, 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 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问:为什么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 主要考虑: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 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 可能物价指数较高, 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 负担能力相对较强, 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 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同时, 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 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 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 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 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问: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是如何调整的?

答: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 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 500元, 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 000元扩大为1 500元至4 500元。调整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 达到94%, 其中适用5%税率的比重约为70%, 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 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 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 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入了45%税率, 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通过上述调整, 在简化和完善税制的同时, 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 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从而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问: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是如何调整的?

答: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 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 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 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元调整为15 000元, 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调整后, 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 最大降幅为57%, 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问: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8.财政部文件解读 篇八

1.1 收集内容

1.1.1 常规文件。工程酝酿、决策、立项、可研、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竣工投产、成果申报、实测补制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反映工程概貌或对日后管理、维护、改建、扩建等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1.1.2 账外文件。上级领导检查、视察项目时的讲话、题词;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境外培训材料;项目外审材料;成果申报和获奖材料等。

1.1.3 特殊载体文件。以光盘、感光材料等为载体的电子档案、影像档案,以及反映工程概貌的实物档案等。

1.2 收集方法

1.2.1 定向收集。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参建单位在项目文件形成、归档中的责任,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向其定向收集应归档文件。

1.2.2 定时收集。把握三个时间节点;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掌握立项时间,侧重酝酿、决策、立项等前期管理性文件的收集;二、通过监理单位掌握完工时间,侧重施工阶段各类文件的收集;三、通过“四参加”掌握竣工验收时间,侧重验收文件及应归档文件的查漏补缺。

1.2.3 定量收集。通过事先制定的同类建设项目文件清单模板,对照清单进行定量收集,同清单名称不一致的应注明原因。

1.3 收集要求

1.3.1 制度要求。完善项目文件登记和积累制度、信息系统智能控制制度等,为收集工作保驾护航,实现依法依规收集。

1.3.2 质量要求。收集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1.3.3 手续要求。无论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收集项目档案,交接双方应对照清单详细清点,并履行签字手续。

2 流程二:鉴定

2.1 完整性鉴定

2.1.1 归档内容齐全。所有建设阶段和专业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并且文件应办理完毕,各项内容填写完整,不缺项漏项、缺张少页、遗漏附件、破损污渍。

2.1.2 载体形态完整。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以及相关的实物档案等应完整。

2.1.3 法定手续完备。印章、签字等法律手续完备,责任人的全称、签字日期、签署意见应清楚、规范、完整。

2.2 准确性鉴定

一致性是项目档案准确性的核心,项目档案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工程概貌一致,并随改、扩建活动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补充。具体体现在设计文件与建设目标的一致性;建设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竣工文件与工程概貌的一致性;财务决算与概预算的一致性。

2.3 归档范围鉴定

2.3.1 无关的。将属于其他项目、其他档案类型的文件剔除,在无关内容的页面加盖“此页无效”章。

2.3.2 重复的。把内容和形式完全相同的重份文件剔除;将复制件(传真除外)剔除;保留完整设计文件后,将施工图分册、预算分册、器材预算分册等重复部分剔除。

2.3.3 无保存价值的。项目建设者举行文体活动,一般性的参观学习,合同副本或未中标厂家的合同正、副本等与项目有关但对反映工程概貌和日后维护工作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不应归档。

2.4 保管期限划分

2.4.1 区分归档主体。区分归档主体是建设、施工、设计或其他单位,因保管要求不同,不同单位对同一文件期限划分存在较大差异。

2.4.2 定位重要程度。同一项目在级别、性质、规模不同的单位地位大相径庭,划分期限时应判断项目在归档单位职能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影响等因素。

2.4.3 量化价值大小。综合考虑项目档案的技术、功能、时间、典型、作者、名称六大因素,一般将依据性、结论性、资产性、竣工、验收、涉外等文件的期限定为永久;将日常性、辅助性、过程性文件的期限定为短期;将其他有参考价值文件的期限定为长期。

3 流程三:分类

3.1 分类规则

3.1.1 排他规则。项目档案在立档单位整个分类体系中的位置是唯一的,类列类系之间具有严格的平行或隶属关系,同位类目相互排斥。

3.1.2 效用规则。分类结果要适应本单位项目档案特点,既涵盖所有项目档案科学分类需要,又不能虚设类目导致个别类目长期无档可归。

3.1.3 可扩展规则。业务转型升级后原有类目不能涵盖新的建设项目时,应能够进行扩展和补充,且不影响原分类结果。

3.2 分类方法

根据本单位项目档案性质特点,采用对象、特征分类法,或综合运用“性质-工程项目分类法”进行分类,并保持相对稳定。

3.3 分类号编制

分类号是反映和固化项目档案分类层级和结果的代码,可由单纯的代字或代码组成,也可混合组成,各层级标识号之间用实心“.”隔开。下图为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项目档案分类示意图(见表1):

4 流程四:组卷和排序

4.1 组卷

4.1.1 组卷方法。组卷应体现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专业特点,兼顾文件数量和复杂程度,综合采用阶段、子项、专业、问题、名称、地区等组卷方法。

4.1.2 具体要求。①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②施工、原材料试验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③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组卷;④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⑤声像文件单独组卷,通过互见号进行关联。

4.1.3 注意事项。①不同阶段、专业、期限的文件不宜放在一起组卷;②符合保管要求的已装订文件应独立成卷;③按问题组卷时依文件数量确定问题的内涵和外延;④案卷厚度与档案盒相适应;⑤内容密不可分且单一档案盒无法容纳的文件,可分拆组卷。

4.2 案卷排序

案卷宜按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后评估顺序排列。排序中把握如下技巧:①设计文件按设计分册的顺序排列;②竣工技术文件与对应的设计文件排序一致;③同一建设阶段内的合同按照合同签署日期或合同流水号排序。

4.3 卷内文件排序

①项目前期及管理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文字在前,图纸在后。②施工记录:按施工工序排列。③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按报验单、验收表、支撑记录排序。④调试试验文件:区分不同专业后按管理文件、调试记录、调试质量验收文件排列。⑤监理文件:按管理文件、日志、记录、月报、会议、总结排列。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按质量跟踪记录、原材料进场报审表、出厂质量证明、复试委托单、复试报告顺序排列。⑦设计变更文件:按执行情况汇总表、设计变更文件、执行情况记录排列。⑧施工图、竣工图:区分专业后按图号排列。⑨配套设备文件:按质量证明、设备技术文件及随机图纸、安装调试、运行记录文件顺序排列。⑩财务审计文件。按审计结论、申请、承诺函,竣工决算报表、报表编制说明顺序排列。

5 流程五:编目

5.1 卷内文件编页

5.1.1 页码编制原则。①使用阿拉伯数字;②保持连续;③清晰醒目;④位置相对固定;⑤最小干预。

5.1.2 页码编制方法。利用铅笔或打码机在有效归档文件正面的右下角或背面的左下角空白处编制页码。注意事项:①筒子页作为1页编写页码。②封底、封面、扉页应编写页码。③大规格图纸折叠后作为1页编制页码。④空白页或内容与项目无关的页面不编写页码。⑤已连续编制页码的文件隔页不编制页码。⑥案卷封面、备考表、卷内文件目录不编制页码,但文件自身作为索引使用的目录应编制页码。

5.1.3 页码修正技术

5.1.3.1 重编。如果第17页编了两次,可以修改为17-1,17-2,并在备考表注明第17页为2页,总页数为最后一页页码数加1。

5.1.3.2 漏编。如果第17页和第18页之间漏编了一页,可以把17修改为17-1,把漏编的一页编为17-2,备考表说明同上。

5.1.3.3 错编。如果第39页后直接编了50,可以把39修改为39-49,备考表注明第39-49页为1页,总页数为最后一页的页码减10。

5.2 卷内目录编制(卷内目录式样见表2)

5.2.1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不宜用汉字或其他字符,不同案卷内的序号不宜连续编写。

5.2.2 文件编号。文号不应省略、简化或变字符规格,如:不能将“﹝﹞”改成“[ ]”;合同、设计、图纸、设备文件的文号分别为合同号、设计编号、图号、型号等;没有编号的文件此项空缺。

5.2.3 责任者。指对文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党政公文填写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签署人姓名、职务;合同填写合同对方;设计、竣工、监理文件分别填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竣工测试记录填写测试人姓名、竣工验收文件填写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等。

5.2.4 文件题名。文件题名照抄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准确反映文件内容时,应重新拟制标题,并外加[ ]。

5.2.5 日期。指文件的形成日期,而非印发日期、生效日期等。正式公文填写落款处的成文日期,合同签字日期不一致的填写后签字日期,文件内有多个日期的填写最晚日期,传真电报填写发出日期。没有日期的文件应及时考证,并加盖公章或签字说明。

5.2.6 页数。填写每份文件的总页数,正文与底稿,译文与外文,请示与批复,传真件与复印件,转发与被转发件,正文与附件等作为一件整理时,页数合并计算。文件页码经过修正的填写实际页数。

5.2.7 备注。填写卷内文件需要说明的异常情况,如破损、复印件、移出、补充等。

5.3 案卷封面编制(案卷封面式样见表3)

5.3.1 档号。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项目号、案卷号等部分构成,各部分之间用“-”连接。全宗号由接收档案的档案馆确定,不移交的可不填;分类号见3.3;项目号是区分不同项目的代码或流水号;案卷号是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的案卷流水号,不同项目之间可以连续编写。

5.3.2 案卷题名。案卷题名由“项目名称+单项工程名称(或阶段名称)+文件名称”组成,如:中国联通2015年长途传输工程 河南省光缆线路单项工程竣工技术文件。题名应简洁明了,不宜简单堆砌卷内文件标题。

5.3.3 立卷单位。立卷单位一般填写对案卷整理质量负有责任的单位,但不应填写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等非参建单位的名称。

5.3.4 起止日期。指卷内文件最早至最晚的形成日期,如:2013.09.13-2015.12.05,如果卷内只有一份文件,则起止日期相同。

5.3.5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参考2.4,因文件数量较少联合组卷时,保管期限从长划分。

5.3.6 密级。密级划分应根据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首页标注的密级确定,如:“机密★10年”等。

5.4 备考表编制(备考表式样见表4)

5.4.1 档号。见5.3.1。

5.4.2 互见号。填写反映同一内容不同载体档案的档号,并注明载体类型。

5.4.3 说明。对卷内文件的总件数、总页数、图纸张数以及复印件、副本等情况进行说明,也可记载保管、利用、鉴定工作中卷内文件发生变动的情况。

5.4.4 立卷人。应由立卷责任者签名或加盖签名章,一般指项目专、兼职档案员。

5.4.5 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年度用4位阿拉伯数字填写。

5.4.6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或加盖签名章,不宜直接打印,不应与立卷人相同,一般指项目档案整理或接收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

5.4.7 检查日期。填写案卷质量审核时间,不应早于立卷时间,填写要求同5.4.5。

5.5 案卷目录编制(案卷目录式样见表5)

序号填写登录案卷的流水顺序号;档号、案卷题名、保管期限的填写方法同5.3;总页数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的页数之和;备注可根据管理需要填写存放位置等。

6 流程六:案卷装订

6.1 装订准备

6.1.1 去除。装订前去除塑料皮、金属物、空白页等不符合长久保管要求或与档案内容无关的部分。

6.1.2 折叠。对幅面大于档案盒规格的纸张进行折叠,折叠方法参照GB/T 10609.3。

6.1.3 修补。对破损档案应在装订前进行修复,对幅面过小容易掉页、压字的纸张进行修补。

6.2 装订方式选择

6.2.1 按卷装订。采用细棉线三孔一线左侧装订时,要做到左、下方对齐,三孔圆心距下边缘距离分别为65mm、148.5mm、232mm,距左边缘15mm为宜。棉线摆向整齐,不宜过紧过松,打结不宜过大。

6.2.2 按件装订。采用以件为单位的方式装订时,参考DA/T 22-2015,并加盖归档章。

6.2.3 不装订。对于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文件可不进行装订,直接在文件前面放置封面、案卷目录,文后放置备考表即可。

6.3 装订质量要求

整齐、美观、结实、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

7 流程七:装盒

7.1 装具选择。直接购买或定制符合制成材料和规格要求的无酸档案盒,并用pH值测试笔判别真伪。另外,定制时可将单位标识印制在盒脊上方,便于区分不同全宗。

7.2 盒内数量控制

7.2.1 一盒一卷。根据案卷厚度选择档案盒,一盒一卷,适合盒脊填写案卷题名,充分利用卷盒和柜架空间。

7.2.2 一盒一或多卷。档案盒厚度相对固定,将一卷或多卷项目档案装入一个盒中,排列整齐美观,但脊背不宜填写案卷题名。

7.2.3 一盒一册。对于特别厚的文件材料,可根据卷盒厚度和文件内容进行分册,将一个分册装入一个档案盒。

7.3 盒脊及封面编制

7.3.1 保管期限、档号、案卷题名的填写方法。参照5.3,但采用一盒多卷装盒时,盒内案卷保管期限应一致,档号填写盒内案卷的起止档号,盒脊不宜填写案卷题名。

7.3.2 编制方式。可用签字笔、毛笔等填写、加盖印章、打印粘贴、打印机直接打印等多种方式,但尽可能保持一致,确保盒脊及卷盒封面编制整齐、清晰、美观。

8 流程八:上架

8.1 上架准备

对待上架档案进行消毒、清点、排序、台账更新。

8.2 库位规划

8.2.1 大流水方式。档案数量较少,或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按入库时间顺序排列,便于统计数量,节省空间,但割裂项目档案之间的关联,让分类失去意义。

8.2.2 分类方案方式。以分类表中类列和类系的逻辑关系为主线排列,便于精确检索,但需要“空架”或“倒架”。

8.2.3 分类流水结合方式。先按分类表分类,类内再按入库时间顺序排列,可以兼顾大流水和分类方案方式的优点。

8.3 上架排列

确定排架方式后,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Z”字形方式进行上架,并保持稳定。

8.4 示意图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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