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2024-08-24

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共6篇)

1.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篇一

某小企业发生亏损,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后,实际发生的税收亏损额为5.7万元。,该企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企业财会人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的亏损。企业又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4.2万元,企业财会人员同样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1万元〔14.2-(5.7-2.6)〕,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3.663万元(11.1×33%)。

其实企业的这种弥补亏损的方案并不是最佳的。对该纳税人来讲,也可以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少纳税、获取更多收益的目的。其纳税筹划方案也很简单,即企业放弃用20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1年的亏损,而全部用20的计税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如果选择这一方案,纳税人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为0.468万元(2.6×18%),年应当缴纳所得税为2.295万元〔(14.2-5.7)×27%〕。2002年与2003年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合计为2.763万元(0.468+2.295)。与企业的实际处理结果相比,进行纳税筹划将少缴纳所得税0.9万元(3.663-2.763)。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纳税人在某些时候放弃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即纳税筹划并不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某些时候恰恰是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这种纳税筹划对纳税人的要求较高,即要求纳税人能够对未来3年~5年内的经营成果有比较准确的预测。

2.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篇二

(一) 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设置“本年利润”科目, 核算企业本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在会计年度终了, 企业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 与此同时, 企业还应当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费用 (包括有关支出) 类科目的期末余额, 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 即将本年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即“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 , 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记“本年利润”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 说明企业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 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在年末结转之后应当无余额。

因此, 会计上的“利润”是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前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是企业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会计上的“亏损”是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前本科目的借方余额, “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是累积的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二)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以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次年弥补不完的, 可往后延期, 还可以以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是以次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后, 作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当年实现的利润) 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初借方余额 (以前年度亏损) 自然进行抵补, 无论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都不再进行其他专门的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则需作专门的账务处理, 借记“盈余公积”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一)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是税法所指的亏损, 由于税法和会计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处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 因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处理的数额往往并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 准予用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而税前利润并非会计税前利润, 而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进一步规定税前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且连续计算年限。

关于弥补亏损的期限, 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况: (1) 不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 都要作为连续5年中的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指出, 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至于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往往进行筹办活动的筹建期间, 往往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大于收入形成的负数, 不得认定为筹建期的亏损, 不得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开始弥补, 而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文中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开办费如果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 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开办费列作了长期待摊费用, 那就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月起分3年摊销。以上两种方法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二)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准许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0号) 文的有关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允许弥补的亏损,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 调增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出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 减少企业现金支出等目的, 不再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征税, 而是允许企业将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去弥补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待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 才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 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尽管可以弥补亏损, 但由于企业违反了税法有关规定, 仍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大小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三) 境内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规定

境内分回的投资收益,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可以分为免税投资收益和全额征税投资收益。免税投资收益, 主要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原因是我国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值得主要的是免税范围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因在于其本质是投资转让收益, 而排除特殊规定的投资转让收益一般情况下都是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其他投资收益 (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为全额征税投资收益, 可用于直接弥补亏损, 不用还原为税前利润后再去弥补。

(四) 减免税所得等弥补亏损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文件中明确规定, 对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 要先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不足弥补的部分, 再用免税项目的所得进行弥补。按此规定, 免税项目的所得弥补了亏损后, 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免税的好处。因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中明确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不再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么做就保证了税收优惠的真正实现, 也便于国家对税收优惠进行统计和决策。

[例1]甲企业2009年度营业亏损150000元, 2010年度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0000元, 获得A公司的投资收益为200000元, 对B公司的投资损失为30000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企业对A、B公司的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甲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则:

甲企业2010年的税前会计利润=20000+200000-30000=190000 (元) 。

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规定, A公司的投资收益、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不用弥补本企业的营业亏损;A公司的投资收益可弥补B公司的投资损失。则甲企业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未弥补亏损150000元。

[例2]甲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税率15%, 2009年度营业亏损160万元, 2010年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30万元, 另外其企业2010年发生能单独核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600万元, 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50万元。

2009年度营业亏损、2010年度营业亏损共550万元, 应按税法规定用以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弥补。

甲企业2010年应交所得税= (600-50-500) ×25%×50%=5 (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文中明确指出应注意几点:一是必须是居民企业的所得;二是该部分所得需单独核算;三是必须是依照25%的法定税率而不是实际税率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 例题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能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减半执行。

[例3]甲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税率15%, 2009年度营业亏损160万元, 2010年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另外该企业2010年发生能单独核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240万元。

甲企业2010年应交所得税= (400-160) ×15%=36 (万元)

技术转让亏损-240万元留待以后年度相应的免税所得项目进行弥补, 不能用应税所得400万元在当期弥补。

(五) 企业合并中弥补亏损问题

属于一般性重组的企业合并中,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属于特殊性重组的企业合并中, 尽管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 但不是全部, 其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指出, 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视同企业合并处理, 实际操作中, 可以将其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 在企业所得税A类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上填列相应数据。

(六) 境外投资亏损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发生的损失, 只能用境外所得弥补, 不能冲减境内所得。

(七) 税前弥补亏损的备案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 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 弥补亏损时, 也应按规定填制该明细表。

三、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上的“亏损”不是同一概念, 税法上的“亏损”是在会计“亏损”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因此, 会计上需要确认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抵扣亏损, 再来进行亏损弥补。所谓的“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具体确定时, 要求以适当方式与税务部门沟通, 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如现在执行的“备案制”。按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由于可抵扣亏损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 因此可以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企业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 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 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足够; (2) 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 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足够; (3) 可抵扣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重复发生的特殊原因; (4) 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 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确认与可抵扣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基础。

[例4]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 2009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 按税法规定计算可抵扣亏损为1000万元。该公司预计其未来5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经营亏损。

可抵扣亏损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当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可抵扣亏损时, 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随着预计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 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250000

[例5]承例4, 2010年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可用于弥补该亏损。

借:所得税费用6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2500

[例6]承例4, 2010年企业企业继续亏损, 预计可用于抵减以后4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填写说明 篇三

■晓杰/文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及本纳税前5年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1列“”填报公历。

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第9列“以前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第10列第1至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第10列第6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小于或等于6行4列的合计数)。

第11列第2-6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4列大于0的行次不填报);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就表间关系而言,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案例:北京材料建设集团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下设成都、南京、武汉3家分支机构。该企业前5年的盈亏情况为:2003年亏损100万元、2004年盈利1200万元、2005年亏损6万元、2006年亏损19万元、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5亏损5万元。该企业2008经过税务局认可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477.8万元,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分析:根据案例提供的材料数据,先把第1行到第5行的第2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填写-100万元、1200万元、-6万元、-19万元、-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第2列的数据不是按照每年利润表上的会计利润总额来填写,而是来自每年的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根据“2008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5亏损5万元”可知,在第3行第3列填-5万元。

根据第4列=第2列+第3列的等式关系,第1行到第5行的第4列依次填写-100万元、1200万元、-11万元、-19万元、-10万元。

第6行第2列和第6行的数据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的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根据案例提供的2477.8万元填写,而2008北京材料建设集团没有发生合并分立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则第6行第4列填2477.8万元。

第9列“以前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因此,第2行第9列不填。

关于弥补亏损方法。由于税法上规定亏损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的盈利进行弥补,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如本案例中企业2003年有亏损100万元,可以用下一2004年(起点)往后5年的盈利依次弥补。这5年时间是连续计算,假设连续5年都是亏损的,则2003年的亏损在2009年(盈利)就不能够在税前进行弥补了。回到本案例中来看,2003年的100万元亏损,可以用2004年的1200万元盈利来弥补,则填写在前四,即第5列第1行中。由于2004年弥补了前一年的亏损100万元,则应该对1200-100=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5年的11万元亏损可以用2006年到2010年的盈利进行称补,由于2006年和2007年也是亏损,只能够用2008年的盈利进行弥补,因此,在第3行第10列填写11万元。同样2006年和2007的亏损弥补原理与前面讲的原理是一样的,所以,第4行第10列填写19万元,第5行第10列填写10万元。

综上所述,第10列第1-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数学公式来表示是第10列第1-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

第6行第10列的数据为第1行至第5行第10列的各个数据的总和,即11+19+10=40(万)。第2-5行第11列的数据为第4列附属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

您好hrb:这个是我为一位同行回复的有关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回复.希望对您会有帮助.企业各盈亏情况

2003 2903699.34 2004-1099954.12 2005 960012.86 2006 1996662.33 2007-376893.86 2008-235580.99 2009-785855.04 您好.fmxq2010: 结合您所举的例子现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过程简介如下: 1.该明细表中的“项目”1到5年和本年是指以汇算清缴为基准往前推五年即可.企业是进行2009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本年”为2009年.那么往前推五年的话“”分别是第一年为2004年.第二年为2005年.第三年为2006年.第四年为2007年.第五年为2008年.2.盈利或亏损额这个项目是指企业按税法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即主表的第23行的“纳税调整后的所得”而不是指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这个利润总额是按会计计算出来的盈亏).3.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一般企业很少会填列该项目.一般只有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和汇总纳税的企业会涉及到.所以这里属于特殊的项目,不再展开.4.因为明细表的后几个项目在数据勾籍关系上有关系所以我将“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第4列),以前亏损弥补额(第5到9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第10列),可结转弥补亏损额(第11列).”这几个项目结合起来加以说明.(注:这里为了说明的方便我以明细表中的各项目的列数来代表各项目)第4列的各的数据为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与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数.所以第4列的数据如下: 2004年:-1099954.12 2005年:960012.86 2006年:1996662.33 2007年:-376893.86 2008年:-235580.99 2009年:-785855.04 第5到9列的各年数据如下: 第1行第5列“前四”为960012.86.第1行第6列“前三”为139941.26.第1行第7列“前二”为0.第1行第8列为“前一”为0.则第1行第9列“合计”为1099954.12.第1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为0.第1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额”不允许填列.(因为2004已经到了五年的弥补亏损年限了.即使有未弥补完的也不允许再弥补了)由于2005年的当年可弥补所得额为正数960012.86.所以从第2行第6列到第2行第11列均填0.由于2006年当年可弥补所得额为正数1996662.33元.所以第3行第7列到第3行第11列均为0.由于2007年当年可弥补所得额为-376893.86.但是第4行第8列“前一”为0.(这是因为2008年也为亏损.所以无法弥补)所以第4行第9列“合计”也为0.那么第4行第10列也为0.第4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额”为-376893.86元.由于2008年的可弥补所得额也为:-235580.99,则第5行第10列“本年可弥补以前亏损额为0.第5行第11列则为-235580.99 由于2009年的可弥补所得额也为亏损额:-785855.04.所以第6行第10列为0.第6行第11列为:-785855.04元.那么第7行第11列”可以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376893.86加235580.99加785855.04元等于1398329.89元.另外对于第6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亏的以前亏损额“与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亏损数额是相等的“.上述的填表说明仅是根据贵公司的各年盈利亏损额来填写的.但是这里我需要说明如下几点.1.目前各地的税务机关针对汇算清缴时弥补以前亏损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北京地区有些区的国税或地税局就要求对需要弥补亏损的数额要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证报告.所以在具体填表时建议您还要先去国税或地税局去咨询一下.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的报告.2.现在有些地区的所得税汇算清要先进行电子申报.那么在报电子报表时有些税务局会将第6行第2列到第6行第11列设为不许填列的项目.这是因为这些项目是和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是相关联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您要先填好主表中的其他项目和相关附表后算出第23行后,那么这个数据会自动转入到第6行第2列.那么第6行第4列.第10列.第11列就会自动生成.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及本纳税前5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填报公历。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

对于贵公司来说,第6行为2008年填-40000,2004-2007不用填写了,2004-2006年的亏损额已经用2007年的利润弥补了。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您好,笑红尘,根据您所提供的数据附表四的填写过程如下: 第1行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要填写负23107.44元.这是因为根据所得税年报的填写说明规定:第4列=第2列+第3列.而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的亏损额“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种业务的.所以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填写0.则第1行第4列则填写负23107.44元.那么根据上述的规定第2行到第5行第4列则依次填写为:负9681.07元 1141.08元 1980.34元 1499.66元

第6行第4列则填写1512.67元.但是这里您所提供的数字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如果是07年的数据则是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6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的金额.如果是07年以前的则是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63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数.因为这里的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是以企业主表的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来填写的.第1行第5列”前四“填写0.第1行第6列”前三“填写1141.08,第1行第7列”前二填写1980.34,第1行第8列“前一”填写1499.66 第1行第9列“合计”填写4621.08 我需要说明一下“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中的第1列第10行,这一行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说明中规定: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但是第10列要小于等于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减第9列.同时还要小于等于第6行第4列“当可弥补亏损的金额”中的1512.67元.那么第1行第10列按正常的表计算的金额为|-23107.44|-4621.08=18486.36元.但是这个金额超过了第6行第4列的金额1512.67元.那么只能填写1512.67元.但是如果贵公司采用的是网上申报的话,那么您还要看一下第10列是否被写成了保护.即不能直接填写.而是通过前面的计算后生成该数.有些地方的电子申报表可能第1行第10列就只能按0来填写.所以这个行次的填写可能是1512.67,有可能是0.这个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电子表格中是如何设定的.第2行第6列到第8列均填写为0.这是因为企业弥补亏损是按照顺序来弥补的.03年的亏损并未弥补完毕,04年也算做是03年亏损弥补5年期限中的一年.而04年也发生了亏损,所以均填写为0.第2行第9列“合计”数也为0.但是对于第2行第10列我要特别的说明一下: 因为按报表的说明来看这一行应该是第2行第4列的绝对值减去第2行第9列后的差额来列示.但是这个差额小于或等于第6行第4列减去第1行第10列的差额.即|-9681.07|-0=9681.07元.而第6行第4列减去第1行第10列等于1512.67-1512.67=0那么9681.07大于0,则第2行第10列只能填0.那么第2行第11列“可以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则为第2行第4列减去第2行第9列减去第2行第10列等于9681.07元

4.对亏损项目处理的心得体会 篇四

亏损项目可以说是吞噬企业效益的黑洞,如不及时制止而任其漫延,必将把企业拖入破产倒闭的深渊。对于这10个亏损项目的严肃处理显得十分必要,作为一名基层的主管领导,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对待问题,合理的处理方法也是很关键的。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目前国有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成本管理内容片面

① 许多企业对成本管理内容的认识仍然局限于传统观念,认为成本管理就是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制造成本,而忽视了投标报价、供应过程和经营管理等成本管理。

② 有些国有施工企业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内部成本管理责任制未及时更新,成本管理人员未能适应新形势要求,使成本管理停留在事后评价阶段,缺乏事前预测和过程控制,亏损一旦反映到会计帐目上,已无力挽回。

③ 企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成本数据不准确、不全面,例如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完成承包经营目标,突出任期内的工作业绩,要求财会人员根据领导意图任意编造虚假成本,把成本指标作为利润的“调节器”,使成本失去了客观真实性。另外,少数企业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也是导致成本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④ 许多企业的成本管理只有事后的成本核算和简单的成本分析,缺乏科学的事前成本预测和决策;缺乏严格的事中成本控制和事后成本考核。

2.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对等

目前国有企业的项目经营模式一般都是由项目经理承包或实行经济责任考核。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利益与风险不对等,权力与义务不相称。有的项目经理权力很大,风险却很小,往往是包盈不包亏,企业的盈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导致项目的经营者对各项成本不重视,管理不精细,甚至有可能出现“黑洞”。而项目的职工,由于成本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无太大关联,对成本漠不关心或想关心也无能为力,于是成本控制就成为一句空话,项目的利润目标会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出现严重亏损。

3.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让工程项目的利润流失

一些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企业与分包队伍的利益显失平等,如:某总承包施工企业代理承建的15个类似的分项工程同时分包,这些分项工程属于同一业主,分布在不同区域,其中,部分工程实施了招标,部分工程定向议标发包,实施了招标的项目上缴管理费比例最高为12%,而实施定向议标的分包工程上缴管理费比例却为1%。不难看出,这分包过程中可能流失的利润有多少。

4.只注重节约,忽视工程索赔的管理

国有施工企业在成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重“节约”、轻“开源”的倾向,特别是对作为“开源”重要内容之一的索赔管理项目重视不够。

5.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透明度低,让企业的利润流失

一直以来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就是施工企业腐败的“重灾区”。少数采购人员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不正当利益。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采购考核监督制度,导致暗箱操作。目前市场中,商业回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这就使一些参与采购的岗位成为“肥差”,而围绕这些“肥差”的利益链更是将采购的暗箱捂得严严实实。

强化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

1.强化全员成本管理意识,提高全员成本管理素质

成本管理应该是全员管理,它涉及到各个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经营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成本控制要做到全员参与,树立全员经济意识,可以在公司内部通过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理顺公司内部经济关系,做到各单位之间相互连接、相互协作、相互制约,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与利益相配套。要提高全体员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激发有效的成本管理行为,并使之成为持久、自觉的行动。

2.理顺项目成本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先算后干,心中有数”。承接项目之前,可采取风险预测技术,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尽量提出高投标工程量估算的可靠性,便于宏观调控经济标,既保证投标的中标率,又可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做到边做边算,不断调整”,切实控制成本。“事后清算,以观后效”,做好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

3.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达到企业与个人双赢的目的

要使降低成本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就要从项目运作体制和机制上加以保证,如实行项目承包制或风险经营(即项目工程额承包或集体承包)。维护企业利益和增加个人(项目班子)的风险度,即包盈包亏。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确保上交,可实行个人资产抵押;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属管理不善,或管理上存在“黑洞”导致亏损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追究责任。利用激励机制使各项成本与职工的利益挂钩,形成全员参与管理的成本控制体系,从而达到企业与个人双赢的目的。

4.索赔既是科学也是艺术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何提出索赔并保证最终索赔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只要索赔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能取得效益的最大化。但就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而言,实施此条难度大。

5.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的“阳光采购”

施工大宗物资采购权的过度集中,施工企业采购人员的相对固定性也是导致某些人收受回扣的原因之一。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并进行工作考核,发现采购人员“吃回扣”的行为严厉惩罚。

5.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篇五

一、IAS和CAS中亏损合同相关规定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

IAS37在定义准则规范的亏损合同时,更强调了合同的义务。其67条在界定亏损合同的概念时,首先将一类合同,即不需付出任何成本就能退出的合同,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除此以外的合同,即终止合同必须付出罚金的一类合同,因某些因素而发生了亏损,则适用于本准则。接着在68条中将亏损合同定义为这样一种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指不可避免费用即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费用,是履行该合同产生的费用与未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处罚二者之中的较低者。CAS准则在定义亏损合同时,定义的描述和IAS相一致,但是没有将不需付出任何成本就能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外。国内已有的文献研究则引入了“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即不需付出任何成本就能终止义务的合同,并表示可撤销合同因不存在现时义务,所以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二)确认条件

CAS和IAS规定的亏损合同产生义务的确认条件基本一致,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现时的法定或推定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很可能要求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CAS在IAS的基础上强调了亏损合同是由待执行合同转变来的,意在强调了亏损合同尚未被履行的合同义务。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而IAS中则未出现与此类似的名词概念。

(三)初始计量

IAS和CAS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计量原则规定一致,确认的金额是资产负债表日结算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亏损合同而言,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最佳估计数。IAS37第69条,还强调了在为亏损合同设立单独准备之前,企业应对该合同标的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并给出了计提资产损失应参照的准则(IAS36———资产减值)。这表明IAS实质上是对一项亏损合同的亏损额做了区分,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所导致的亏损额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反观CAS,并未在准则中对合同的标的资产该如何处理做出说明。

二、我国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现状分析

(一)我国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原则

按照CAS13中亏损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众多学者的研究结果可归纳得到,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企业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费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两点原则。一是合同是否属于不可撤销合同。如果一项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则无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一项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合同,且满足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二是合同是否存在标的资产。如果企业存在标的资产,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二)亏损合同业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未做区分。CAS明确表明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转为亏损合同,指的是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前,或是合同已经进行到某一阶段时,由于企业内、外部一些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发现,若未来不论是选择履行该合同义务还是毁约都将给企业带来亏损。那么,该亏损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是否指该合同所产生的全部义务呢?或有事项确认和核算的是,现有义务导致未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很可能产生的影响。显然,合同签订之后,若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该项合同的所有义务若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当合同进行到某一阶段时,双方已经履行同等合同义务了,已被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应属于或有事项准则所规范的内容。即企业已经投产部分的期末计量应参照CAS中相应的会计准则,如《CAS1———存货》。准则应该对亏损合同的亏损额的初始计量加以规范,严格区分已经履行的部分和尚未履行的部分。

(2)是否存在标的资产的分类方法欠妥。合同中的标的资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或是司法案件中涉及纠纷的需要明确的财产。企业在与他方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中设计的某项产品已完工入库,可以说明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假如在签订合同时,该项产品还没有完工,则说明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涉及的资产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合同涉及的资产已经完工;二是合同涉及的资产尚未投产;三是合同涉及的资产已经投产尚未完工。实质上第三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是类似的,均表明企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目前的会计处理原则将第二、第三种情形一概而论,这种做法欠妥。

(3)最佳估计数计算欠妥。不论是IAS还是CAS,准则条款中对“最佳估计数”的说法是一致的,就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而言,最佳估计数指的是最可能发生金额。大多数文献中简单的将“最佳估计数”等同于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费用,默认了企业最可能选择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上最小损失的选择。然而,“理性人假设”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抽象概念。张莉认为假定履行亏损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时,企业一定会选择违约,是欠妥的。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商业信用的目的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而不是违约。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经营决策都是经营者权衡利弊后的结果。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企业选择履约或是违约的参考因素是多方面的。

三、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一)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流程

当企业有一项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首先应判断其尚未履行的义务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即满足CAS13第4条的规定。其次,企业经营者应是否履行该亏损合同进行决策,决策过程离不开会计人员、市场分析人员等共同参与。当企业下达最终决议后,会计人员应当就此情形计算合同亏损的最佳估计数,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以企业的经营决策为前提,考虑该项亏损合同是否被执行,如图1所示。如果企业履约,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已经投产的部分,不论尚未完工,均属于企业的存货,期末应按照CAS1的规定“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其中,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价格计算,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置时一并结转。企业尚未投产的部分按《CAS13———或有事项》进行处理。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按预计损失额进行初始计量。其中,预计损失额是指若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将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额。待未投产部分进一步加工完成后,按预计负债金额冲减库存商品成本。如果企业违约,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就已经投产的部分按《CAS1———存货》进行处理。由于企业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应基于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企业尚未投产的部分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按预计损失额进行初始计量。其中,预计损失额是指若企业违约应支付的罚金金额。

四、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企业选择履约的案例

甲公司2015年10月19日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2016年2月1日以每台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设备50台,若不能按期交货,甲公司将支付违约金60万元。2015年末,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A设备单位成本上涨至102万元,市场单位价格为101万元。甲公司考虑到与乙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选择履行该合同。至2015年年底甲公司为生产该产品已经发生成本2130万元。其中,完工入库产品15台,单位成本102元;在产品10台,单位成本60万元。预计其余未生产的25台A设备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A设备单位成本相同。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计算如表1所示: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已投产部分,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未投产部分,合同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确认预计负债。

(二)企业选择违约案例

甲公司2015年10月19日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2x16年2月1日以每台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设备50台,若不能按期交货,甲公司将支付违约金60万元。2015年末,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A设备单位成本上涨至102万元,市场单位价格为101万元。甲公司考虑到与乙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选择不履行该合同。至2015年年底甲公司为生产该产品已经发生成本2130万元。其中,完工入库产品15台,单位成本102元;在产品10台,单位成本60万元。预计其余未生产的25台A设备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A设备单位成本相同。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计算如表2所示: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已投产部分,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未投产部分,合同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确认预计负债。

参考文献

6.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篇六

一、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一是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 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 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 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 同时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即“孰低原则”。二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 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 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 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 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二、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的不足

当亏损合同出现时, 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履行合同的成本小于违约补偿或处罚;二是履行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如果履行合同的成本低于违约补偿或处罚, 按上述第一点原则规定, 预计负债以两者中较低者即履行合同的成本入账。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也必定会选择履行合同。因而, 按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与实际情况是一致的。如果履行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 应按两者中较低者即违约补偿或处罚作为预计负债入账。从实质上来说, 这一点就是假定:当履行亏损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时, 企业一定会选择违约, 避免遭受履行合同的更大损失。那么在现实中面临这种情况时, 企业是否一定会选择违约呢?不可否认, 许多企业出于保护自身商业信用的目的, 即使履行合同的成本更高, 他们仍然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而不是违约, 毕竟丧失商业信用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此时企业如果仍按会计准则规定以两者中较低者即违约补偿或处罚入账, 那么账面上的预计负债将会比实际的负债数额小。

三、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的改进

基于以上分析, 在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时, 如果履行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 若企业选择保护商业信用, 就应按照履行合同的损失而非会计准则规定的违约补偿或处罚确认预计负债。只有企业愿意接受违约造成的自身商业信用破坏时, 才应按照履行该合同的损失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预计负债。

四、具体会计处理过程解析

根据以上亏损合同会计处理两点原则的规定, 以下将分别几种情况进行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的解析, 以指出会计准则规定的不足并说明提出的改进建议:

(一) 亏损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 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 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例1:甲公司2010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1年2月底以每件产品9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1 000件A产品。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该批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开始生产, 但甲公司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该批产品时, 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 预计每件产品的成本升至100元。

1.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甲公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

2. 若企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那么应该确认10 000元 (100×1 000-90×1 000) 的预计负债, 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 000

贷:预计负债 10 000

分析:从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如企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将会比实际情况少计负债1万元。

(二) 亏损合同不可撤销, 且亏损合同出现时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2:甲公司2010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1年2月底以每件产品8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2 000件B产品, 该合同是不可撤销合同。若甲公司未按期交货, 则需要向乙公司交纳违约金, 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该批产品尚未开始生产, 但甲公司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该批产品时, 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 预计每件产品的成本升至100元。该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不存在标的资产。

1.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1) 计算最低净成本。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200 000-160 000=40 000 (元)

不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160 000×10%=16 000 (元)

(2)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大于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 甲公司应该选择不履行合同, 即支付违约金, 并将16 000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6 000

贷:预计负债 16 000

2. 从理论上来说, 甲公司应该选择不履行合同, 但若企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维护商业信用, 则应将40 000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40 000

贷:预计负债 40 000

分析:从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将会比实际情况少计负债24 000元。

(三) 亏损合同不可撤销, 且亏损合同出现时存在标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3:甲公司2010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 约定在2011年2月底以每件3 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300件C产品。该合同是不可撤销合同, 若甲公司未按期交货, 则需要向乙公司交纳违约金, 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C产品300件, 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该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存在标的资产,

1.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1) 计算最低净成本。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 200 000-3 000×300=300 000 (元)

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 000×300×20%+ (1200 000-1 100 000) =280 000 (元)

履行合同的损失大于不履行合同的损失, 甲公司应该选择不履行合同。

(2) 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因为选择不执行合同, 年末存货留存企业, 所以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为市场价格110万元, 而成本为120万元, 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 000

(3) 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不执行合同的亏损28万元大于减值损失10万元, 因此确认预计负债18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80 000

贷:预计负债180 000

2. 从理论上来说, 甲公司应该选择不执行合同, 但若企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维护商业信用, 则应将300 000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贷:预计负债 300 000

分析:同样, 从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将会比实际情况少计负债12万元。

五、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亏损合同应当按照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预计负债, 这样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基于这样的假定:当履行亏损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时, 企业一定会选择违约, 避免遭受履行合同的更大损失。这样的处理方法忽视了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商业信用的目的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而不是违约。因而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反映所有的真实情况, 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反映不真实, 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所以, 在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时, 如果履行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 若企业选择保护商业信用, 继续履行亏损合同, 就应按照履行合同的损失而非会计准则规定的违约补偿或处罚确认预计负债。只有企业愿意接受违约造成的自身商业信用破坏时, 才应按照履行该合同的损失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预计负债。

这样的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即企业可能随意变更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方法, 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受到影响。解决方法是, 企业需选择一种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模式 (按照履约损失确认或按照履约损失和违约金二者中较低者确认) , 一经确定,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亏损合同应按照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预计负债。这是当假定履行亏损合同的成本大于违约补偿或处罚时, 企业一定会选择违约。该规定忽视了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商业信用的目的会选择履行亏损合同, 而不是违约。

关键词:亏损合同,预计负债,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戴劲.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 2010, (12) .

[2].田四海, 王冀宁.浅析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J].财会研究, 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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