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024-10-19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8篇)

1.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一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a)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注: 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2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3.4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3.6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4.7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级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注: 也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6.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6.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c)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6.2 安全疏散设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50m2时,注: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6.2.2 疏散宽度

6.2.2.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1人/m2,注: 其它场所为0.5人/m2。

6.2.2.2 公共娱乐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6.2.3 疏散距离

6.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大于22m)。6.2.4 疏散楼梯间

6.2.4.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6.3.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3.4 其它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6.4.1.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1.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楼梯间、前室;

b)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观众厅、建筑面积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某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6.4.5 疏散指6.4.6 示标6.4.7 志

6.4.5.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疏散走道。

6.4.5.2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6.4.5.3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a)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建筑面积超过1000m2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6.4.8 灭火器

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灭火器。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6.4.9 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和更夫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禁止设置员工宿舍。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注: 舞台、KTV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d)KTV包间不应使用蜡烛照明;

e)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e)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7.6.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7.6.1.2 公共娱乐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8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8.2 巡查

8.2.1 巡查频次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8.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e)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 g)其它需巡查的情况。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

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8.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水源状况;

d)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其它需检查的内容。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

8.4.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8.4.2 整改要求

8.4.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4.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宣传教育、培训 9.1.1 一般要求

9.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9.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9.1.1.5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9.1.1.6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9.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注: “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3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其它必要的组织。9.3.1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f)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h)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9.3.2 演练的组织

9.3.2.1 演练时应在公共娱乐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9.3.2.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火灾情况记录; h)消防奖惩情况记录。10.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2.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二

近些年来,我国公共娱乐场所发生多起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例如,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该网吧无任何消防措施,逃生通道被焊死,导致25人死亡。又如,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因在舞台发射烟花弹引燃天花板的聚氨酯泡沫引起火灾,酿成43人死亡惨剧,该俱乐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部门未依法监管。

有鉴于此,应该结合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推广,有效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学者已经在消防安全评估方法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发现层次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比较常用的3种方法。其中,层次分析法作为一种处理复杂问题的有效方法,在消防安全评估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基于事故树分析的安全检查表法由于简单、快速、易操作性也在消防安全评估的工作中得到应用;模糊综合评估理论由于擅长解决多因素定性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笔者对比研究了层次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在消防安全评估中的应用情况,并以天津市某KTV娱乐场所为例,综合采用上述3种方法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1应用层次分析法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模型

层次分析法是指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进而分解为多指标的若干层次,再计算层次单排序和总排序,以作为多指标、 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其把一个复杂问题分解成组成因素,并按支配关系形成层次结构,应用比较方法确定决策方案的相对重要性。

根据对火灾场景以及火灾危险性的分析,建立了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消防安全评估模型。该模型综合考虑了影响消防安全的多项因素,最终将KTV场所的消防安全 (A)作为一级指标,将建筑防火(B1)、消防设施(B2)、消防安全管理(B3)作为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又分为多个三级指标,最终建立了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按照层次分析法的要求,对各级指标之间采用两两比较的方法判断矩阵标度进行赋值,按照比例标度进行同层次两两因素间的相对比较,构造判断矩阵A。

首先,对同一层次的指标两两比较其重要度,见表2所示。然后,根据层次分析法计算各级权重,结果见表3 ~表6。汇总各级指标权重赋值表,见表7所示。

根据评估体系权重赋值结果,可看到在二级指标中, 消防安全管理最重要(权重0.493),其次是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在三级指标中,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最重要(权重0.181),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燃气电气防火、建筑重点部位防火同样占有重要地位。该指标体系权重赋值结果体现了以防为主的理念,并且突出了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应用安全检查表法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模型

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相关的标准、规范,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影响项目消防安全的场景、系统、工程以及组织措施中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因素列成表格进行分析检查,是一种最常用的系统危险性评价方法。但是,传统的安全检查表法只能定性地给出评价结果,无法满足消防安全评估中定量的要求。有鉴于此,需要在评估模型的建立过程中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并综合专家经验打分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各项因素进行赋值,从而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评估模型,见表8所示。

应用基于事故树分析的安全检查表法进行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开展工作:一是熟悉项目情况并搜集资料;二是辨别危险因素,分级划分模型单元,结合专家打分进行权重赋值;三是逐级编制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和判定指标;四是在项目现场对照检查表进行评分,并根据结果,结合各级指标权重,综合评价项目的消防安全。

3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模型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建立在模糊数学理论之上的,可以将定性评价通过数学方法转化为定量评价,善于综合评价多种制约因素,从而得到一个科学的定量评价结果。 该方法一般的评价步骤为:(1)根据项目的情况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分析火灾案例和专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模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因素;(2) 通过专家经验法或 者AHP层次分析 法构建权 重向量; (3)单因素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构建评价矩阵,运用模糊运算的矩阵合成法则建立适合的隶属度函数,计算各级指标体系的隶属度向量;(4)上层因素利用下层因素评估结果进行模糊矩阵合成,一般采用最大隶属度法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具体来说,根据模糊综合评价理论,在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评估进行定量分析时,可以采用S=A×R的公式进行计算。其中,A为三级指标的权重向量,权重值由上述层次分析法的赋值结果确定;R为对各个三级体系的评价结果,以矩阵形式表示。在对上述关系进行计算后,可以得到模糊运算结果,进一步对该结果进行归一化处理后,即可得到各个三级指标体系的隶属度向量。

以此类推,可以继续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二级和一级指标体系的评估结果进行定量计算。最终通过评估结果矩阵和一级指标体系权重计算项目的消防安全评估定量结果。

4消防安全评估方法的比较

通过比较3种方法在消防安全评估中的使用过程及效果,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层次分析法的优势是可以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应用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能够解决定量的问题,并且能够建立层次分明、构架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赋值也相对客观和科学。但无法彻底排除安全评估中的主观因素,指标之间的重要性赋值还是基于人们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同时,层次分析法评价结果的精度不高,需要结合其他的评估方法进行修正。

(2)基于事故树分析的安全检查表法涵盖的范围比较全面,能够做到系统化、完整化,将影响火灾发生及消防救援的各种因素均反映出来;而且在评估中能够随意增减新的项目指标。该方法的扩展性较好,使用方便;同时,安全检查表的应用方式是对照问答,在全面检查的同时也能够对相关人员起到安全教育的作用。但是其所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是按照人们的经验和火灾案例发生概率总结出来的,其定量计算中权重值的确定也是建立在专家打分基础上的,因此人为主观因素较多,得到的安全评估结果不够客观。

(3)模糊综合评价法模拟人的思维方式,可以综合考虑多个无法准确判断结果的评价指标,通过这些指标对消防安全水平的隶属等级进行定量判断,不仅可以体现出对象的多层次性及评价结果的模糊性,还可以利用数学理论方法定量描述结果,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但该方法计算复杂,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超模糊现象,无法准确分辨指标之间的隶属度,往往需要与层次分析法结合进行改进。

可以发现,每一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如果仅选用某一种评估方法,会导致相应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笔者将上述三种方法综合使用,以增进评估结果的可靠度。

5评估方法的综合应用

某KTV娱乐场所位于天津市某商业综合建筑四层, 建筑面积约4 000m2,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综合利用层次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模型,并对指标体系进行权重赋值;在评估现场, 利用安全检查表法将评估对象的火灾风险现状转化为分值,再根据不同权重,计算出评估对象的消防安全得分, 对应不同的消防安全等级,60分以下为差,60~80分为一般,80分以上为优。

经对该KTV项目的综合评定,其消防安全评估得分为75.4分,综合结论为“一般”。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安全评估模型的设计理念,提出增强消防安全水平的几点建议。

(1)由于KTV场所为租赁单位,建议立即与产权单位签署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管理等责任。

(2)建议与产权机构的消防安保部门合作,建立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并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3)部分包房内的吊顶装修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水,建议结合装修调整取消影响喷头喷水效果的障碍物。

(4)对KTV包房、大厅及走廊内采用的可燃、易燃装修材料、窗帘等进行阻燃处理或更换,定期清理疏散通道中的杂物。

(5)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对场所内所有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

6结语

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三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 防火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很快的发展,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经济条件大大改善,大量的用于满足人们消费、休闲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用而生。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娱乐场的出现确实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些场所也带来的众多消防安全问题尤其是重大火灾事故也是无法回避的,这给人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指的是依据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法规条例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具体包括游乐游艺场所、网吧、保桑拿浴室、旱冰场、龄球馆等营业性休闲或健身场所;卡拉OK厅、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录像厅、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或演出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音乐茶座、夜总会等场所。

1. 安全疏散问题

公共场所虽然大多数能在安全出口个数, 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宽度等方面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但是因为一些人为因素致使该类场所普遍存在问题, 突出表现在: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能保证安全

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公安部39号令第九条明文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 严禁将安全出上锁、阻塞。但是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 私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在通道内大量堆放杂物、可燃物, 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封闭, 一旦发生火灾, 场所内人员无法安全逃生, 这些行为都是容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2.内部装修问题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装修选材方面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规定, 不论是位于高层还是多层民用建筑中, 只要是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是地下一层, 无论该场所有无安装自动灭火系统, 其墙面装饰材料均应为B1级以上。目前, 部分场所经营者为了追求豪华, 高档,在场所装修时大量使用木板, 纤维板, 聚合塑料和聚胺脂泡沫等易燃、高毒材料, 未经过阻燃处理; 电气线路不穿管敷设, 私拉乱接电线, 增大了场所的火灾荷载, 造成更多的火灾隐患。

3. 消防设施问题

目前,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虽然安装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消防系统, 并且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了各种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但是由于经营者流动性大以及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 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4. 消防管理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普遍存在着消防法制观念

淡薄的问题。一些场所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是未经审核验收合格擅自开业; 一些场所虽然审核验收合格, 但是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开业。一些场所开业后未

按照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对策

1.转变观念, 增强对火灾危险性的认识

所有公共娱乐场所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强化场所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应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逐一登记注册, 建立专档, 并帮助场所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档案以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检查制度, 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或者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行政处罚, 使其能够尽快消除火灾隐患, 保证场所消防安全。另外, 公安消防机构在加强对场所管理的同时, 还应与派出所、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和配合, 形成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 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凡在场所内

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要求其当场进行改正, 强制进行拆除。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必须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没有申报的应该进行补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使用。对那些未申报,擅自开业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并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对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各项规范和要求, 如安全疏散、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内部培训等方面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审核、验收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从源头上把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申请开业以及补报的公共娱乐场所严格检查、严格把关。

4.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投入使用前, 要求对其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学习和掌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和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明确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内部员工定期对场所进行自查, 消除火灾隐患。

5.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无损

大多數的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都是因为疏散通道上锁堵塞, 安全出个数缺少所造成的。所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绝对的畅通是杜绝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基本的要求, 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麻痹大意。从业人员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特别是应急设施(应急照明,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维修保养, 保证其完好有效, 确保发生火灾后, 能够进行有效的扑救。

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的标准 篇四

一、总原则

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3、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①、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③、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④、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二、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

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

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4、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9、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10、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11、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12、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护栏。

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4、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

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6、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7、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执行。

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9、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10、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1、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②、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12、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②、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⑤、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13、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四、建筑装饰防火的法律法规

1、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2、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3、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5.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五

DB64/ T588—201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588—2010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建筑面积

DB64/ T588—2010 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保龄球馆、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计算机在30台以上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上的游戏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游艺、游乐等公共娱乐场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4/T587-2010 3 术语和定义

DB64/T587-20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建设要求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4.1 4.1.1 组织1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DB64/ T588—2010 4.1.2 公共娱乐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b)c)d)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f)g)h)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k)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共娱乐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4.1.3 小时至少1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1次。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DB64/ T588—2010 4.1.4 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a)b)c)d)e)

f)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g)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4.1.5 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6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有无遗留火种。a)b)c)d)e)

DB64/ T588—2010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现人应及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1.10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4.2.1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抓好第1、第2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第1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DB64/ T588—2010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4.2.3 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1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4.2.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第2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c)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d)e)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4.2.5 施、器材等。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DB64/ T588—2010 4.3.1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场所包房内应配备呼吸面罩等逃生自救器材。

4.3.2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a)

b)c)d)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音频控制室应将卡拉OK厅、包房内画面、声音4.3.4 切换成火灾警报,告知顾客安全疏散。

4.3.5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3.6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4.3.7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DB64/ T588—2010 a)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秒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b)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4.4.1 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b)c)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4.4.2 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公共娱乐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DB64/ T588—2010 a)b)c)d)e)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4.4.6 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4.4.7 公共娱乐场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张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图,标明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照DB64/T587-2010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验收

6.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六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群众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场所内的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不得随意拉扯和乱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完善防火设施,各场所要建立消防池,购置必备的防火器材,置放在明显位置,要组织人员懂得和学会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遇到紧急问题,人人都能随时处理。非火警时,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在场所内烧香点纸,要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炮竹,更不得燃放高空燃爆物品,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7.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难点与对策 篇七

1 小场所火灾危险性

1.1 小场所定义

小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相对集中的室内场所:

(1)建筑面积在1 000 m2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超市等商业服务网点或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3)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下的洗浴、足疗、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美容美发美体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4)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5)学生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及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3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儿童在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6)总面积在300 m2以下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生产加工场所。

1.2 小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1)“三合一”现象严重。

这类小场所基本上集经营、储存、生产、住宿等二种以上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人员密集,消防安全状况复杂,亡人火灾事故易发、频发。

(2)分布相对集中。

由于居住区日常生活所需商品、物资、燃料广泛,这种小场所多集中在居民小区的周边或城乡结合部,大都设置在住宅楼的首层,大部分无防火分隔,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

(3)用电、用气频繁。

这样的场所一般较为简陋,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电、气或油为燃料,如烧木炭、生火炉、用电炉、空调、电暖器、散热器、电热毯取暖等十分普遍,加之电气线路规格选择不当、违规敷设或电气设备质量不合格,有的甚至使用大功率电器,火灾危险性极大。

(4)无照经营普遍。

小场所投入少、面积小、货物杂,因陋就简,多数没有取得工商管理部门许可;有的经营者不了解消防法规规定,不懂小场所应当满足的消防安全条件;有的不愿在安全上投入,明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也照常使用、营业。

(5)消防管理不善。

大多数小场所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是为应付检查,业主根本不知消防管理制度、不懂防火常识、没掌握灭火和逃生技能;在经营过程中,消防管理职责不明,甚至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隐患无人督促及时消除。据统计,因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2005年以来贵州省发生火灾1 566起、死亡202人、直接财产损失3 954.8万元、烧毁建筑20.8万m2,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2 小场所火灾危险性分析

2.1 建筑耐火等级较低

小场所一般都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有的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用木材、塑料板材临时搭建,尤其在农村的小商店、小旅馆、小作坊等,设置在几十户、几百户集中连片的自然大村寨中;小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材料、室内装修、防火间距等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有的顶棚、墙面和隔断都使用木材、PVC等,使火灾荷载增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

2.2 擅自改变建筑结构

有的小场所经营者擅自改变居住建筑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结构,形成夹层,用以住人或堆放货物,发生火灾必然造成人员伤亡;有的为增加经营、使用面积,擅自将原来独立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隔拆除,增加了火灾实质危险性。

2.3 安全疏散不畅通

有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不足,且设置门槛、门帘及台阶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有的室内疏散通道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没有设置人员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与其他场所混用;在日常营业期间,货物、家俱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较普遍;多数情况下,小场所只有一个疏散通道或出口,甚至在阳台、门窗洞口安装影响逃生的铁栅栏。

2.4 消防设施维护不及时

有的小场所灭火器配置种类不当或数量不够,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安装不符合规定;有的挪用、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遮挡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有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损坏后没有及时购置、安装和维修。

2.5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有的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强电、弱电线路未分开敷设;有的在敷设电气线路时不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质量合格的开关、插座和电线等,空气开关、继电保护器安装不到位;有的随意增加冰箱、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使电气线路经常超负荷。

2.6 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

小场所业主缺乏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愿意在消防上投入人员和经费,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敷衍应付;员工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不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油常识,不懂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不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不懂逃生自救技能,不会扑救初期火灾、不会引导人员疏散,火灾隐患自查、排除能力较弱。

3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1 明确消防主体责任

(1)小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明确自身的消防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2)当小场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在相互签订的合同书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定专人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护、保养,确保其畅通和完好有效。

(3)小场所应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开展消防知识培训,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完善灭火及疏散预案,举办初期火灾扑救、员工疏散演练,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对难以整改的隐患要确定整改措施、时限,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

3.2 严格场所布局设置

结合相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小场所位置设置要求,在工作中做到:一是不要将小场所设置在厂房、仓库内以及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内,或设置在超过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二是在居民住宅建筑内或住宿区域范围内不要设置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加工场所;三是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场所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四是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装修,也不得大量使用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3.3 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1)做好小场所用火管理。

如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要清除作业地附近易燃、可燃物,并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商店、超市及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动火施工;在厨房、烧水间之外的其他部位禁止使用明火;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严禁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

(2)重视小场所用电管理。

如小场所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配电线路宜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大于60 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等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或可燃物上;配电盘、高温照明灯具的下方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的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0 m。

(3)小场所的防火管理。

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其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方便顾客知晓和使用;在生产、经营时禁止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商店、网吧、观众厅及车间、仓库内禁止吸烟;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厂房的生产车间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禁止人员住宿。

3.4 保障防火分隔与疏散

(1)小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住宅等其他场所分隔,隔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或固定防火窗;小场所内的厨房或住宿区域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与场所内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且墙体砌筑至梁板底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小旅馆疏散走道两侧不燃烧实体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

(2)小场所的临时夹层内部不应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其临时夹层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经过防火处理的钢板,经营或储存物品夹层内不得住人,若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设置直接对外的尺寸不小于0.5 m×0.8 m逃生、救援出口的小场所除外,满足住人临时夹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 m2。

(3)四层及四层以上小旅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应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一是五层及五层以下、公共走道的直线长度不大于9 m的开敞外廊建筑;二是在远离楼梯间一侧的阳台或窗台位置配置有逃生软梯、逃生绳、缓降器、钢爬梯等逃生设施、且公共走道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村(居)民自建建筑的小旅馆;三是四层及四层以上小旅馆的疏散楼梯要直通屋面并保持畅通。

3.5 注重初期火灾扑救

小场所尤其要重视初期火灾的发现和扑救,灭火器材、装备的配置十分重要。

(1)小场所内应至少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场所每75 m2配置2具4 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面积小于150 m2的小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小旅馆每个楼层应配置不少于2具4 kg的ABC干粉灭火器。

(2)灭火器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放置的灭火器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鼓励60 m2以上的人员集中的营业性场所或储存有易燃、可燃物资的场所、四层及四层以上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小旅馆根据需要设置供水水源为室内消防竖管或自来水管网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小旅馆应设置消防卷盘,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屋顶水箱供给,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1.0 m3,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处。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层及四层以上小旅馆的公共走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参考文献

[1]DB52/T800-201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S].

8.浅析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八

【关键词】消防;易燃易爆;火灾原因;对策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带来了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很大增加的问题,因为在这些场所有着影响火灾扑救的火灾载荷大的问题,导致很大损失,再由于不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因素存在,显示出我国易燃易爆场所比较严峻的火灾形势。所以,就必须对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及爆炸事故的特点和发生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原因分析

1.1电气点火源

电火花和静电火花是造成电气点火源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具备防爆措施的电气设备本身,加上接地装置也采用等原因,很容易有电火花产生将火灾爆炸事故引发。而且设备、物体和人体上也能积累静电,当其放电时易燃蒸气、粉尘和纤维也易引燃而产生火灾爆炸后果。

1.2化学作用

当出现化工生产的控制失灵或化学物质与其它物质发生作用的时候,或者非稳定的化合物进行分解等原因,都能导致过多的化学热产生,也会出现起火问题。

1.3摩擦生热起火

摩擦起火所产生的原因,有着发热的轴承、失调或已损坏的部件、原料堵塞或卡住等等,也有着动力驱动装置和传输装置的不良配合的诸多原因。

1.4人为原因

当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规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的原因在于操作人员思想麻痹、用火不慎等。同时容易引起火灾的还有在禁火区玩火、在生产场所用放火方式所做的破坏性行为等等。

1.5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还有不健全的制度、有缺陷的工艺设计和技术、缺乏设备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不恰当的化学危险品处理等等。

2.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燃烧的发生需要的前提是点火源、可燃物和氧气要达到一定浓度作为条件。因此,消防防火需要做的工作就是隔离开三者,或者让氧气不能达到点燃所需的浓度、在点火范围内控制点火源的点火。

2.1控制易燃易爆物质

首先,要做好生产工艺的改进。可以通过以燃烧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燃烧爆炸危险性大的物质的方法进行。其次,对可燃物料泄漏提前预防。因为易燃易爆场所中有些液态物料具有流动性、气态物料和粉尘具有扩散性等特性,所以必须设法预防其由于此密封不好或误操作易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出现。再是要做好密闭和通风措施的工作。密闭是为了防止易燃气体、蒸汽或可燃粉尘泄漏与空气形成可燃体系而对设备采取措施。对于那些无法密闭的装置可通过良好的通风除尘装置的设置,来使空气中可燃物的含量有效降低。另外,还要加强保护惰性介质。通过将惰性气体加入到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系统、场所之中,使可燃气及氧气的浓度降低,以达到燃烧爆炸危险性的降低或消除。

2.2控制着火源

控制或消除着火源是消除火灾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有四种类型构成了易燃易爆场所中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发生的能源,也就是化学点火源(如明火、化学反应热)、电气点火源(如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高温点火源(如高温表面、热辐射)、冲击点火源(如摩擦撞击与绝热压缩)等等。可以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此类场所的火灾都是由此而引起的。

2.3研究动火检修作业的相关安全措施

由于在检修场所中,可引起火灾的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以及点火源等很容易同时具备。所以,动火检修工作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有着很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经常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现象。必须在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的设备检修中的动火作业过程中,围绕如何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这个问题,必须加强研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2.4防火防爆安全装置的设置

所谓防火防爆安全装置主要是为预防事故在生产系统中所设置的各种检测、控制、联锁、保护、报警等仪器、仪表、装置的概括。当前,有两种类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下简称“防爆型系统”)在我国防爆区得到了运用。其中一种为本质安全防爆型,包括系统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于防爆区设置;在在防爆接口内安装本质安全回路中的安全栅,在安全区设置。而另一种系统的特点为,探测器的设计方式为本质安全和隔爆复合的防爆设计,在探测器的隔爆腔内安装本质安全回路中的安全栅,可直接挂接探测器到安全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总线上;采用隔爆的防爆设计手动报警按钮,上述两者均于防爆区内设置。相比于第一种系统,防爆接口就接省了。对两种类型的防爆型系统进行比较。虽然前者成本不高但有着复杂的系统结构,有着比较大的现场布线、施工工作量;而后者虽然有着简单的系统结构,然而有着比较高的产品成本,总的投资也很大。

2.5强化消防管理

近年来,全国在易燃易爆场所火灾或爆炸发生的现实情况看,占据很大比例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用火不慎、违章操作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案例。其原因主要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很多漏洞存在,导致这样火灾的原因很多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所以,就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及工作人员在消防管理人员的严格要求下,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总之,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就应当深入分析相关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控制易燃易爆物质、着火源、动火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加强消防管理等方面入手,在减少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发生方面,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于水军,潘荣锟,余明高等.2005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2006,25(6).

[2]吴建龙.易燃易爆场所的隐形杀手[J].劳动安全与健康,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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