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解读(9篇)
1.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一
《行政监察法》解读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4题,共28.6分;默认单题0.0分)
1、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争议的监察机关协商解决。()(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2、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只需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决定。()(2.08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5、复审、复核期间,可以停止原决定的执行。()(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6、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所驻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7、监察建议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并且约束力的表现于监察决定。()(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8、审理的任务是:审核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鉴别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案件性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9、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10、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11、双重管理体制是指监察机关既要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同时也要对相关的纪检部门负责。()(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12、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13、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14、监察机关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2.04分)得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第2部分:单选题
(共15题,共30.6分;默认单题0.0分)
1、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2.04分)得分:
A 公开
B 监察
C 审核
D 保密
正确答案:D
2、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有关会议。(2.04分)得分:
A 与监察事项
B 本级人民政府
C 下级人民政府
D 上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3、如果发生监察机关不便或无力行使管辖权,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在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等特殊情况时,就需要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加以变动,这就是()。(2.04分)得分:
A 转移管辖
B 监督管辖
C 裁决管辖
D 应变管辖
正确答案:C
4、从行政监察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主体是()。(2.04分)得分:
A 执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人民政府
D 监察机关
正确答案:B
5、()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2.04分)得分:
A 国务院监察机关
B 国家司法机关
C 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
D 中央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A
6、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主体可以有多种,如人大的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都是属于行政系统的()。(2.04分)得分:
A 内部监督
B 政法监督
C 群众监督
D 外部监督
正确答案:D
7、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2.04分)得分:
A 监督制度
B 行政制度
C 交流制度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C
8、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2.04分)得分:
A 个人能力
B 思想认知水平
C 个人修养
D 专业知识
正确答案:D
9、行政处分建议的内容,必须是接受建议的部门行政()限范围内的事项(2.04分)得分:
A 监察权
B 查询权
C 建议权
D 处分权
正确答案:D
10、监察建议对当事人同样具有(),只是它的表现不同于监察决定。(2.04分)得分:
A 执行力
B 监管力
C 约束力
D 处分权利
正确答案:C
11、行政监察的对象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在这些行政机关工作的();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4分)得分:
A 政协机关人员
B 人大机关人员
C 公务员
D 审判机关人员
正确答案:C
12、监察机关行使()时,应注意的是权限的对象是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04分)得分:
A 行政处分建议权
B 直接行政处分权
C 查询权
D 监察权
正确答案:C
13、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或者提出监察建议。(2.04分)得分:
A 监察总结
B 监察报告
C 处分决定
D 监察决定
正确答案:D
14、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必须是本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2.04分)得分:
A 与同级行政机关
B 管辖范围内
C 行政机关
D 监察对象以外
正确答案:B
15、列席被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是指()有权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2.04分)得分:
A 行政监察人员
B 行政司法人员
C 行政监察部门领导
D 行政机关公务员
正确答案:A
第3部分:多选题
(共10题,共40.8分;默认单题0.0分)
1、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4.08分)得分:
A 监察对象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者违纪的行为
B 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C 采取的措施,应在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
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在实施违反纪律,法规或者行政纪律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4.08分)得分:
A 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务员
B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C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D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正确答案:BCD
3、从哪些方面来要求和管理监察人员()。(4.08分)得分:
A 纪律和职业素质
B 内部监督
C 个人修养与能力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ABD
4、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4.08分)得分:
A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B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C 国务院内个党派人士以及共产党党员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正确答案:ABD
5、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4.08分)得分:
A 监察机关的直接行政处分权
B 监察机关的行政抗议权
C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建议权
D 检察机关的上诉权
正确答案:AC
6、行政监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包括()。(4.08分)得分:
A 双重领导体制
B 单一领导体制
C 内部监督体制
D 派出体制
正确答案:AD
7、监察机关行使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这条权限时的特点包括()。(4.08分)得分:
A 临时性
B 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时方可使用
C 强制性
D 对涉嫌单位、嫌疑人产生的影响极为明显
正确答案:BCD
8、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原则包括()。(4.08分)得分:
A 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B 实事求是原则和适用法律、政纪人人平等原则
C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D 依靠群众原则
正确答案:ABCD
9、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范围界限包括()。(4.08分)得分:
A 违反法律
B 违反道德
C 违反行政纪律
D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
正确答案:CD
10、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采取本项权限的特点包括()。(4.08分)得分:
A 行政强制性
B 实效性
C 临时性
D 合法性
正确答案:ACD
2.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二
一、当前企业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少数企业中, 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部门处于可有可无地地位, 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或流于形式, 不能正常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其原因:一是少数企业党政领导对监督工作不重视, “一手硬、一手软”, 使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孤立无援, 硬不起来。二是有些领导自恃权利大、责任大、贡献大, 是特殊“公民”, 不要监督;有些领导干部本身就心术不正, 行为不端, 视监督如“芒刺在背”, 必余去之而后快, 想方设法排斥监督。三是纪检监察机构弱化, 每逢机构调整或机关减员, 首当其冲的就是党群部门, 导致人员不足, 甚至有些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归并至党群办公室, 致使纪检监察干部身兼数职、精力不济。四是有些纪检监察人员心存杂念、患得患失。监督领导怕受到打击报复, 监督其他人员又怕得罪人, 因而对违规违纪行为睁一眼、闭一眼, 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能。
二、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一些地方和企业, 思想政治工作弱化, 封建特权思想、资产阶级价值观、道德观、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潮成为一种“时髦观念”侵入到我们一些意志薄弱者的头脑之中, 并产生消极腐败现象。其形式主要表现为:1、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 贪污受贿;2、公款吃喝玩乐, 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特别是在一些亏损企业, 企业本身经营就已十分困难, 职工工资尚无保障, 但领导依然手机随身、小车出入、吃喝玩乐;3、官僚主义、失职渎职;4、损公肥私, “富了方丈穷了庙”;5、任人唯亲、培植个人势力和关系网;6、吃、拿、卡、要, 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 搞行业不正之风;7、欺上瞒下、虚报浮夸, 骗取成绩和荣誉;8、滥用职权、盲目决策, 造成重大失误等等。
三、强化纪检监察监督保障职能, 为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应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思想教育, 解决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 构筑抵御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政治思想教育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基础工程, 是反对腐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针对企业干部队伍的思想实际, 应从五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一是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和贯彻, 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明确前进方向, 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积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时刻坚守自己的理想信念, 经受住“金钱、权利、美色”的考验, 自觉抵制以权谋私的不良风气;三是抓好艰苦奋斗教育,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树立“勤俭兴业”的观念, 反对享乐主义, 抵制铺张浪费、奢侈腐败之风;四是抓好法纪教育, 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和自律自控能力, 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五是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对监督工作的正确认识。
2、健全法规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法制化
离开法制化、制度化管理, 廉政监督将无以为据, 处于“因人而治”的无序状态, 难以保证廉政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稳定性, 因而法规制度建设是企业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制度化建设中, 着重应抓好以下几项:
(1)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处理过程中, 只有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因个人专权, 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2) 坚持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自觉接受党内民主监督, 及时洗去身上的“尘埃”, 轻装前进。
(3) 坚持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俗话说“民心是杆秤”, 也是一面镜子。因此, 将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使得有腐败意识和行为的干部有所顾忌, 及早收手。
(4)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融“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为一体, 对责任人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特别是对企业党政“一把手”抓好本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5)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和重要部门岗位轮换制度。既有利于干部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也是廉政建设一项有效措施。
四、掌握政策界限、在实施监督中保护和支持改革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健全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管理体制正在变革,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各地企业情况又有所不同, 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概括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复杂现象。因此, 我们在依照政策法规实施监督时, 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 热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创造性突破, 保护新生事物。
3.监察体制改革的“三强三弱” 篇三
为此,我结合多年的研究,特就设立监察委员会方案,提出“三强三弱”的思路,以实现内涵发展。
一是强干弱枝。十八大以前,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曾感慨:政令不出中南海。这是因为,多年来,中央推行集体领导,常委分权;而地方各级党委却反其道而行之,从乡镇党委书记到县委、市委、省委书记都在不断集权。由此,造成中央权威水位不断下降,而地方的水位不断上升。这一降一升的水位高差,不仅政令不出中南海,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倒灌中南海。新一届党中央敏锐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下大力扭转这些年枝强干弱、尾大不掉的被动局面。多年来受双重领导体制的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存在枝强干弱的情况。由于纪检监察体制不能有实质性改革,于是被动地选择了扩大外延的做法。地方各级纪委增加编制、增设机构都侧重于支线而非主线,都偏向于强枝而非强干。这种不能审时度势的做法,形成了干弱枝强的局面。要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真正实现强干弱枝。
首先,试点省的监察委员会要通过弱枝——减少分散在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专职监察干部,来强干——充实和加强省监察委员会的力量。其次,要通过弱枝——减少或取消乡镇纪委、市级、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的机构、人员,来强干——充实和加强市、县监察委员会的力量。毛泽东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对强敌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同时还能既集中兵力,又精兵简政。
二是强法弱纪。1993年纪委与监察的合署办公,由于监察的地位低——政府的一个部门,合署后,只好走上扩大外延的做法,既让纪委越来越偏离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定位,也拖累了纪委——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地位,还使纪委越来越难于把纪律挺在前面,去抓早抓小,使纪委的关口不断后移并后撤。通过合署后纪委与监察的合理分工,纪委执纪要强,执法要弱。监察执法要强,执纪要弱。监察委员会主管查处官员违法犯罪,减少并弱化执纪的事,违纪的问题主要归纪委管。这样,既体现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的职责;又能够加强监察机关查办违法犯罪案件的力量,增加执法的手段。对于违法犯罪问题,监察委员会采用反贪的侦查手段、强制手段、审计的查账手段等,就顺理成章了。如此,既能明确职能,合理分工,又能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三是强前弱后。首先,一线的办案人员要增加。十八大以来,之所以取得明显的反腐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级纪委保证了2/3的力量在办案一线。今后的监察委员会也要这样,增强一线办案人员的力量,尽量减少和弱化二线及后方兵力的配置。其次,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情报的及时搜集汇总整理。前期情报信息工作做得好,办案的力量才能得到最佳发挥。从而让监督前置,办案紧随,形成反腐的利剑。还可借鉴香港廉署等机构配置、职能设置、力量分配的成功经验。香港廉政公署80%的兵力就在执行处,负责一线办案;在情报搜集上也非常重视,比如和媒体的关系非常密切。一旦媒体发现了什么问题,它们很快就可以掌握,跟进去分析有没有违法、犯罪情形,怎么去调查应对等。
3个试点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如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我以为全覆盖有上中下三策可选择:上策——监察工作全覆盖;中策——监察机构全覆盖,下策——监察人员全覆盖。
上策,也就是最好的模式,叫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就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监察工作,把所有的监察对象覆盖住。是工作上门、监督上门,而不是机构设门、人员住门。香港廉署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他们是办案力量的全覆盖。
中策,二流模式,是机构全覆盖。比如在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设一个监察机构,这样监察干部之间的交流比较方便,职级待遇等具体问题也好解决。但是,“廉价政府”通常是“廉洁政府”的一个基本要因,机构覆盖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违“廉洁政府”的初心。
下策,最差的模式,则是人员的全覆盖。向各个部门和单位派驻监察人员,但这种做法有违毛泽东“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强敌”的原则。在腐败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将人员分散派驻,难以形成拳头,而且效率很低。过去我们有很多分散驻在各单位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但能真正发挥作用者寥寥,因此必须把人员整合起来集中使用。
4.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四
日前,备受关注的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监察委员会分别成立,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三省市监察委员会将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行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如何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又将如何推进?
先行先试,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1月18日上午,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建华经省人大会议选举,当选该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成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首位监察委员会主任。当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通过了省监察委员会3名副主任和6名委员的任命。这也标志着改革以来首个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为全面履行各项职责奠定了组织基础。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去年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今年的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重点工作时,将“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单独列项,并给出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成立过程中,三省市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均担任当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三省市党委均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把推进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以首善标准全力以赴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省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只是试点工作迈出的第一步,还有大量的改革工作要做。”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表示,要坚守政治站位,实现深度融合,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上下同欲、勠力同行,坚定不移、稳妥审慎地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三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均由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主要由纪委和转隶的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新当选的三位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任建华、任泽民均表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大胆改革创新,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发现和解决试点中的具体问题,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1月19日,就在成立第二天,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干部大会和领导班子第一次会议。当日下午,省监察委员会机关全体干部还集中观看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1月21日召开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上,除了对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转隶组建工作提出要求外,还对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北京市丰台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李正斌说,丰台作为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单位,要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和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积极坚定、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地完成这一重大改革任务。
整合资源力量,实现监察全覆盖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决策已经作出改革试点有关决定,明确试点地区要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
“过去分散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将统一在监察委员会之下,侦查和监督的职能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反腐败力量、资源、手段得到整合、丰富和强化,确保反腐败更加集中有效。”浙江省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郦森迪说。
如其所言,整合力量后,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山西省柳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繁昌认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在探索解决改革前监察范围过窄、监察覆盖面不全、反腐败力量分散等突出问题,努力构建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的、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机构。
监察委员会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在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田晨看来,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力量延伸到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有效避免了监督“盲区”存在。
随着三省市监察委员会的陆续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监察”正离自己越来越近。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解决行政监察‘短板’的有效措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晓寅说,将审判机关纳入监察范围,为监督法官这一群体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也将有力推动法院的司法廉洁工作。
“成立监察委员会对我们基层影响也很大,对曾经游离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之外的一些非党员干部,比如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以及教师、医生等群体,以后就有了更强有力的监督。”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声波说。
市县两级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开弓没有回头箭。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如何扎实推进改革工作,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是摆在各试点地区面前的重大课题。
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要求,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对于试点地区各市(区)、县而言,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绘就,务必快马加鞭、保质保量。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西城区委迅速召开常委会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及小组办公室,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区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启动西城区改革试点工作。区纪委也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举措,确定责任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西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王鹏说:“区纪委将在区委领导下,积极做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起草、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工作,确保4月中旬前组建完成区监察委员会。”
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的力量加强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扩大了,同时也对监督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龙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郑建青表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法律、审计、财务等知识的学习,加快补齐短板,以坚强的政治定力与过硬的本领履行好各项职责。
5.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五
纪委 襄阳市监察局
《襄阳市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我市近日出台了《襄阳市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日前,负责起草该《办法》的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同志就《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
出台《办法》的背景。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狠抓落实,不断加大明察暗访和追责问责力度,坚决纠正和反对“四风”,促进了全市干部作风明显好转,为加快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了坚强的作风保证。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为形成新常态,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我们起草了该《办法》,用文件和制度的形式使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经常化、常态化,着力建立作风长效机制。
《办法》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鄂纪发[2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对象、内容、方式、职责、组织实施、舆论宣传、制度保障等作出规定,全文共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监督检查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社区)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有哪些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二十一条意见的情况,重点检查文山会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多占福利性住房、滥发津贴补贴、违规报销“三公”经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新建或豪华装修楼堂馆所、同城吃请、公款购买赠送节礼、工作日午间饮酒、“为官不为”、干部“走读”、“带彩”打牌、违规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私人会所)等问题。
监督检查有哪些方式。
一是自查自纠。各地各单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自查、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逐一对照检查,抓好整改。
二是重点抽查。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辖区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抽查。
三是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监管部门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
四是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二十一条意见情况纳入市委督查内容,每年集中检查不少于4次。
五是巡察监督。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二十一条意见情况纳入巡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巡察监督。
《办法》涉及到哪些各部门,各部门有哪些职责,这些职责怎样开展。
主要有党委(党组)部门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牵头部门职责、新闻监督部门职责。主要建立“四位一体”监督体系。
一是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比如党委办、政府办负责“文山会海”、违规评比达标、迎来送往、领导干部未按有关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等问题的监督检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购置、配备、使用、停放监督检查,负责办公用房超面积标准、超豪华装修问题检查,负责多占福利性住房问题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滥发津贴补贴、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吃空饷”等问题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三公”经费、超标准接待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关工委(县市区由组织部门)负责机关干部工作纪律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乡镇领导干部“走读”等问题的监督检查,会同本级党校负责党校学员违反有关培训规定等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公款购买香烟、礼品、土特产、景区景点门票等问题的核查;公安部门负责党员干部“带彩”打牌,违规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私人会所)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违规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负责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会部门负责福利发放标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违反八项规定问题重点抽查,对上述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再监督。四是新闻监督部门履行舆论宣传责任。重点曝光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重点暗访和揭露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重点宣传襄阳开展以案治本、标本兼治的情况。聚焦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聚焦窗口服务单位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庸懒散奢问题,聚焦执纪执法部门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问题。
如何保障《办法》的有效落实。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党委办牵头,召集政府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机关事务管理、人社、财政、审计、机关工委、国税、地税、公安、发改、商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监督检查情况汇报,督办工作任务落实,对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形成处理建议。二是定期报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报党委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问责追责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一案三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监管部门屡次检查未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再抽查发现的问题,除按“一案三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敷衍塞责,瞒案不报的,追究监管部门的失职责任;故意隐瞒事实或隐匿证据,以案谋私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四是通报曝光制度。纪检监察机关适时采取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查处情况、各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各地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排名情况等在纪检监察网站进行通报。同时,严明报道纪律,未经审核或纪检监察网站对外发布的,各新闻媒体不得擅自曝光。
如何保障群众有效的参与监督。
6.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六
一、【背景材料】
2017年11月11日,经党中央批准的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太原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动员和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居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耦合点,释放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带动国家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强烈信号。
从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的改革经验看,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强化内涵发展,不搞舶来品移植和外延式扩张,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新的治理效能。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预期目标看,改革将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沿着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带来“一加一减一制衡”的综合效应。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长远意义看,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有助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拒腐防变的“中国方案”。
二、【考点链接】
1、《政治生活》
(1)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了更好地防止腐败,就必须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2)党的知识
①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沿着法治轨道行稳致远,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②性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彰显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有利于提高党的纯洁性,有利于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2、《生活与哲学》
(1)整体与部分相互影响,部分也制约整体,有时关键部分的功能会对整体功能状态起决定作用。我们必须重视局部的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居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耦合点,体现了这一点。
(2)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先由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然后总结改革经验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各地推开,符合由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和科学方法。(3)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有助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拒腐防变的“中国方案”,释放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带动国家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强烈信号,是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选择。
三、【跟踪练习】
1.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上述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纪委联合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监察体制的改革有利于:
①进一步保障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 ②健全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④实现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2.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二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我国通过制度建设制约权力运行 ④监察委会员属于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旨在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④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A.①④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4.2016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由同级人大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地区的政权组织体系将由人大和一府两院演变为人大、一府、一委、两院。这表明:
A.我国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监察体系,整合反腐败力量 B.适应国家职能的需要,我国将改变国家机构和政体形式 C.监察委员会作为试点地方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反腐败职权 D.国家反腐败职权将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监察委员会
5.2016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大和上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 ①旨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②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③实现了行政监察的独立性,扩大了行政监察的范围
④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6.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下列对此项改革认识正确的是: ①旨在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④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7.2017年2月,北京、山西、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会改变中国现有的权力格局,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新局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①将使监察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②可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③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 ④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王伟介绍说:按照中央要求,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参加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一年来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11月10日共查办案件88件,涉及党员干部198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据此回答下列各题。8.材料涉及到的监督形式有:
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②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③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9.政府接受监督的意义在于:
①提高工作效率
②可以杜绝权力滥用,以权谋私 ③减少工作失误
④集民智、聚民心,作出正确决策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10.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下列活动属于依法行政的是:
A.国家发改委公布2017年钢铁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
B.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将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C.江西省九江市反贪局查出九江水利系统“窝腐案” D.河南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部署“两学一做”
11.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中国共产党坚持政治领导、依法治国
④这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A.①④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12.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人大选举产生第一届省监察委员会。20日,北京、浙江两地的监察委主任在省级人代会上选举产生。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指出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并分析国家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政治意义。
关系:监察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监督。
7.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七
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要前提, 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最根本的要求,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发展是第一要务, 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涉及人, 给一些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痛, 安全生产工作搞不好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 安全发展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以人为本。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
当前新形势下,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目前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可靠程度仍然很低, 经济快速发展与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能力仍然距离政府和人民的期望有一定差距。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安全保障条件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压力很难一时缓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措施、业务能力与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 我们既要看到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看到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地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也要从理性的高度来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还要看到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根本好转责任重大, 任务艰巨。因此, 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保持经济快速发展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这一矛盾必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不断出现, 事故多发且难以控制。所有这些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 紧密结合实际, 深入研究分析, 来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出现的新问题。
二、10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和提高。
1.煤炭产量增加, 伤亡事故大幅下降。
10年来, 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产量由1999年的6621万吨增加到2009年为6.006亿吨, 增长近10倍。煤炭产量由1999年占全国总产量的6%提高到2009年的20%, 跃居全国前列。全区煤矿的死亡人数, 由1999年的314人减少到2009年的33人, 并连续4年实现了死亡人数控制在百人以内。10年间, 全国煤矿死亡人数下降了62.4%, 而自治区下降达99%。死亡人数由1999年占全国的5.6%下降到2009年只占全国的1.2%。百万吨死亡率由1999年的4.742下降到2009年的0.055。自治区已实现连续6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 比全国平均值低了96%, 仅次于山东省, 列全国第二位。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显著。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始终把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紧抓不放,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对全区煤矿进行扎实细致的摸底排查, 各部门联合采取措施, 提出了全区500处停产整顿关闭煤矿名单。经过各方努力, 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矿井数量由1999年末的2009处锐减到2009年的606处, 减少1403处, 关闭了近70%小煤矿, 提前3年完成了整顿关闭小煤矿任务。
3.煤矿的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近3年来, 我区煤矿经过整合技改, 不断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装备, 提升了办矿水平, 为科技兴矿夯实了基础。同时, 成建制的引进国有重点煤矿施工、采掘队伍, 大范围、多层次地开展全员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为煤矿的现代化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提供了可靠保证。自治区煤矿的单井年产量由1999年的3.5万吨提高到2009年的100万吨以上, 增加了27倍。煤矿机械化率由当初不足30%提升到90%以上, 全区基本消灭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
4.煤矿瓦斯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始终把瓦斯防治作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 落实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和“十二字”方针, 制定实施瓦斯治理监察方案, 全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井均建立了地面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 基本实现了先抽后采,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率已基本达标。建成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各类煤矿已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 5个重点产煤盟市已实现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近年来, 全区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明显下降。
5.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立足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定位, 着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各项制度, 层层落实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 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实现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始终把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努力探索“三项监察”新方法, 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在全区煤炭产量连续几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趋向好转, 赢得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支持与信任。
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10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但并未得到群众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理解,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对于地方政府及监察、监管等部门的责难之声充斥新闻媒体, 电视、广播及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随处可见。随着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的日益加大,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责任增加, 由于事故被追究责任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不断增加,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处境非常困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道路仿佛也越走越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地位日益下降, 已由最初的煤矿“警察”沦为事故调查当中的“责任者”, 效仿美国的垂直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工作方式已与成立之初所描绘和设想的美国式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工作方式相距甚远。
反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所走过的10年历程, 尽管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但根本上还是体制与机制的问题, 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不落实的问题。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地位的不断下降, 我们总结煤矿重特大事故难以控制的原因,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自身执法能力和当前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 监察人员没有受过全面的专业培训, 专业素质不高, 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监察执法能力参差不齐, 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下, 已不能完全胜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煤矿监察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监察队伍后, 只进行过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 以后几乎再没有进行过系统培训, 知识更新严重滞后, 知识老化已经影响到监察工作。二是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不全面, 多数人员专业知识缺失, 学习采煤专业的, 机电专业知识缺乏;机电专业的, 不懂采煤、通风等知识, 煤矿安全监察由于专业限制而造成严重的执法缺失。随着煤矿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机电专业监察人员已明显不足, 专业结构已呈现出不合理现象。三是监察人员流动范围小, 进退机制实行难。由于没有与地方干部交流的渠道, 近几年虽然选派年轻干部到地方和基层挂职锻炼, 但挂职结束后, 又全部回到原单位, 交流范围较窄。四是工作环境特殊, 津 (补) 贴、福利待遇和职工住宅均不如当地政府其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技术含量高, 体能付出大, 面对的工作环境艰苦、复杂、多变的危险, 工资标准低于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监察矿井数量过多, 装备老化, 不能对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监察工作, “三项监察”难以到位。目前,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力量十分薄弱, 全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有155人行政编制, 其中省局60人, 下属4个监察分局95人。省局2个监察业务处13人, 乌海分局25人, 鄂尔多斯分局25人, 赤峰分局25人, 海拉尔分局20人, 并且各监察分局领导干部基本占总人数的1/3左右, 粗略统计, 真正从事一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只有2/3左右, 约60人。目前, 全区煤矿数量约600多处, 平均每名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为10处。个别分局还由于人员内部调配, 平均每名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达到了15处左右。加之自治区幅员辽阔, 12个盟市有11个产煤, 遍地是煤, 监察区域范围广。因此, 以这样数量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以目前1个科室配备1辆车的装备, 以必须2 人共同执法的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难以按照正常的监察执法计划覆盖辖区内几个盟市旗县 (区) 的众多煤矿, 难以对所有煤矿进行有效地、全面地安全监察, 难以及时和有效地控制每一个煤矿井下的事故隐患。
3.监察执法有待进一步进行规范, 执法的随意性仍然存在, 执法文书约束力小、造成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察执法程序和处罚依据, 仅从大的方面粗略规定了煤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的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具体操作, 这样就给监察工作中留有一定的处理和处罚空间, 造成在监察执法过程中监察人员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对煤矿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置不力。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存在整改情况不及时跟踪监察, 复查不及时的问题。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 也存在处罚不力的现象。
4.矿难多发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所承载的过重的煤炭生产任务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担, 严重影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效能。我国煤炭产量世界第一, 煤的消费占了能源总量的74%, 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 牵动着中国经济发展全局。煤炭开采采用的是高密度、高强度、高危险的采掘作业方式, 不安全因素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近年来, 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对煤炭需求快速增长, 煤矿的生产能力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促使煤炭价格一路上涨, 煤炭行业持续处于卖方市场, 刺激了煤矿的超能力生产。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丰厚的利润空间, 促使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用增产增收策略代替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以衡量经济指标的增长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的政绩, 促使产煤地区的地方政府和煤矿主要负责人都非常看重煤矿生产的巨大经济效益和丰厚利润。煤矿企业为了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政府为了完成经济指标, 促使煤矿突击生产, 甚至带着隐患生产, 这就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目前, 我区各类煤矿基本处于满负荷、超能力生产状态, 煤矿安全生产的压力很大。未来的煤炭供求矛盾将会更为尖锐, 高位运行的煤价更是涨势惊人, 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是不会放过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依法监察、执法严格, 则会因为煤矿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能力生产而受到停产整顿的处罚。这样势必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不满意。如果让地方政府满意, 则煤矿安全监察就存在监察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这是目前煤矿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难以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的根本原因。
5.问责制的实施存在着过于简单化, 国家缺少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政治上的保护措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02号令) 颁布实施以来, 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促进煤矿搞好安全生产, 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 随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力度的加大, 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在事故中负有同样的职责, 一出事故就简单化地认为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人员和部门领导都有责任, 凡是事故发生都认为是监察、监管人员工作不到位, 必须处理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人员、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 否则, 就不能给社会和舆论有一个交代。这样做的结果, 既影响到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也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工作有力开展。对监察与监管人员在事故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何进行处理, 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明确的界定失误、错误与犯罪的标准和依据, 仅有一个内容模糊的免责文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事故调查组中的管理组人员由于不了解煤矿开采的特殊性, 往往不能正确区别煤矿监察、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与渎职、失职的界线, 加重了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和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的处罚, 严重打击了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造成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不稳定。很多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不愿继续干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陆续出现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辞职和提前退休的情况, 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分管安全或未位领导分管煤矿安全。
6.实行“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 企业负责”制度不平衡, 过于强调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 忽视企业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总想通过监察、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力度,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甚至以监察、监管来代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但是国家监察不是万能的, 地方的日常监管也不是时刻能盯在井下的, 我们不可能代替企业的所有管理工作, 也不可能盯到煤矿的所有生产环节。所以往往事与愿违, 重特大事故仍然难以控制。更多应该强调的是企业自身必须要搞好安全生产, 落实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只是一种补充和督促, 况且在某些方面地方政府还有追求发展经济的要求。因此, 尽管近些年来我们做了很多工作, 但煤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仍然没有调动起来, 始终保持对高利润的追求, 地方政府也始终保持对经济发展的追求, 把生产与发展放到第一位, 安全是第二位, 想得更多的是没有效益煤矿企业的日子如何过、如何发展。
从国内外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 希望煤炭企业、矿主自发地重视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促使企业有主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 矿井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直至停产整顿或关闭矿井。但目前我们的行政处罚标准太低, 行政处理的级别太低, 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太低。对煤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分别是200万元和15万元, 相对于煤矿企业、矿主的巨额暴利来讲非常低。刑事责任追责仅限于直接责任者, 真正草菅人命的煤矿企业老板、实际控制人 (矿主) 、根本没有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如赶超工期、超能力生产和超定员生产等问题的产生, 都不是工人所能决定的事情。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当前面临的困境与风险分析
我国对煤矿安全监察实施垂直管理, 主要工作是监督检查煤矿企业, 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理与行政处罚, 检查和指导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力实际非常有限, 根本就不可能完成对煤矿企业所有生产过程的监察。以有限的人员、装备与权力来完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感到压力非常大, 这是一个很难完成任务, 也给我们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造成极大风险。对于上述问题, 如果我们没有有效的办法解决, 我们自身将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风险一:事故的发生后, 由于监察不到位, 监察执法人员被调查处理, 受到行政处分的风险。
风险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由于监察不到位, 监察执法人员被以渎职、失职罪起诉,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风险三: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 国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作用有限,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可能被撤并、监察员可能全员下岗的风险。目前,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仅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4个司, 在国家的层面上缺少龙头, 在地方层面上没有基础, 游离在政府序列之外, 随时有可能被撤并。目前, 只是因为煤矿群死群伤事故影响力大、社会比较关注的原因, 没有撤销。
五、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当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困境及监察执法长效机制建设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 以真正实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目标, 着力从困扰和制约长效机制建立的体制、法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突破, 努力构建起以共同责任机制为核心、以全员监管、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机制。
1.改革和完善省以下的执法监察体制。从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煤炭生产的高危性出发, 应当进一步完善省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 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充分信任, 并贯彻责权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炭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职能重复、业务交叉、管理混乱的问题, 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的协调工作。因此, 建议国家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统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将目前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队伍合并到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 整体加强, 形成合力, 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关系。另一方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虽然实现了名义上垂直监察体系, 但实际开办煤矿的主导权力仍控制在各级人民政府手中。因此, 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 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或改革当前地方政府对GDP追求的政绩考核体系, 促使各级地方政府领导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地方利益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企业赚钱、地方经济发展的代价应由受益者来承担, 而不应由煤监、煤管等部门来被动承担。因此, 建议国家依据《安全生产法》, 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处以高额罚款, 加大对矿主、企业经理等处理力度,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关闭矿井。
3.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大的强制权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在行政执法权上只有对矿井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和建议矿井关闭的权力, 强制执行的权力是依靠地方政府, 到目前为止根本行不通, 没有法院受理过这样的行政诉讼。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刚性, 减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和强势部门的依赖程度, 建议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强制执行权力, 明确工作职责, 加大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
4.弥补法律、法规缺陷和空白。结合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改, 尽量弥补法律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缺陷和空白, 建立健全与当前煤矿安全监察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体系,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 不断加快法律、法规完善的进度,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减少煤矿执法的自由裁量和随意性,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制定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煤矿违法处理规定, 对应《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统一处罚标准, 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范围、程度、数量等。
5.提高自身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 培训技术全面的监察人员。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机制, 进入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必须有2年以上的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并经过至少2年的全面安全监察技术培训, 方可进入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提升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综合素质提高的基础上, 实行独立执法, 充分发挥每一个监察人员能动性, 制定责任制, 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监察人员头上, 促使监察人员认真负责, 提高监察人员的责任心。
6.增加一线监察人员, 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国家或地方政府增加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人员的数量, 按地区、按煤矿的灾害程度、按矿井能力的大小和煤矿矿井的实际数量等条件, 配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平均每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量为1~2个矿, 灾害严重矿井配备2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保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能够有效地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
7.研究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是否到位的明确标准和奖惩办法, 调动安全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稳定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管理, 事故的发生与监察有一定的关系, 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发生都与煤矿安全监察有关系, 更多的事故发生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因此, 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是属于监察到位的标准和办法。美国矿山安全监察体系是世界主要产煤国中最完善的, 他们依据《矿山法》, 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全国矿山安全实施垂直监察职能, 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 露天煤矿2次。一旦发现问题, 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关闭矿井。我们能否参照国外, 做到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 露天煤矿2次就属于监察到位, 在事故处理中应属于免除渎职或失职的责任。这样的监察必须是全面细致监察, 最后形成监察报告, 真实反映煤矿的实际安全状况, 并依据报告反映的问题下达处理意见, 依法进行处罚直致对矿井实施关闭。同时相应出台监察人员执法工作奖惩办法, 调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使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保持稳定。
摘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并实施已有10年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突出重点, 严格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 如何满足人们和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日益关注的需求, 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杜绝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 使我们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尽可能不受到行政和法律的责任追究, 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困难和挑战。
8.浅议如何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 篇八
关键词:土地监察;方法;思路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128-01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与特点
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的活动,从而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一)暴力抗拒土地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土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围攻、殴打的达2.7万件,200多人被致重伤。全国已有八位土管员在执行公务时遭暴力抗拒,壮烈牺牲。
《土地管理法》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而又明确:“拆除或者没收并可以处以罚款”。这种严厉的处罚,极易招致被管理者的不满,甚至是暴力反抗。
(二)法律授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十分有限。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作了重大修改,但在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仍显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操作,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里“有权制止”的手段是什么,没有明确,因此如何制止,难以实施。
(三)查处政府违法用地难度较大。
一级政府既作为土地管理者,又作为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这种双重性使地方政府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这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政府的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如交通、教育、卫生等,不仅只是为违法使用土地者说情或解脱的问题,而自身可能就是违法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此,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时候就不得不处在查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这样的尴尬地位。执法部门查处同级政府,在工商、税务、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是不会遇到的。这一特点,也是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所不具备的。由此可以看出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难度较之其他部门更大。
(四)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得到理解。
现阶段,在土地利用方面,对许多地方来说,还是一个多占用土地,短期内就能得到实惠的机制。对地方政府来说,多占用土地,可以“以地生财”出政绩,又能树政府形象。由于土地执法监督检查保护耕地是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考虑的,因此,即使国土部门在查处下级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时,同样会招致非难,下级政府可以通过上级政府做工作,“通融、“变通”。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的必要性与紧迫
(一)保护耕地的需要。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耕地下降趋势仍未改变。中国决不可能指望进口粮食来养活中国人,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建立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才能保证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保证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立于不败之地。
(二)土地监察自身特点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实施已近20年,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存在,土地管理部门为此进行了坚持不懈地努力,但一直没有得到改观,原因何在?主要的问题在于土地监察体制上存在弊端。国土部门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旦政府领导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国土部门则束手无策,真正敢于坚持原则的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人就有可能被调离或作其他处理。这种“单向性负责”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土地监督的监控能力差。
(三)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需要。
据国土资源部最近统计,2002年全国共查处违法用地11.21万起,其中2002年当年违法用地被查处的为7.28万起。这个数字说明,全国违法用地形势仍十分严峻,土地监察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建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土地监督检查体制改革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改革模式上允许各有特点,在改革进程中不强求一致,应当因地制宜,决不能生搬硬套。只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土地资产不流失,有利于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都可以“试”,都可以改革。
(二)与整个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两者的关系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这是因为土地可为地方政府带来许多利益,特别是在现阶段,若利益分配解决不好,地方政府则不愿放弃土地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监察体制,促进整个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体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是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的目的。土地监察应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对违法用地产生强大的震慑,使其畏于违法,不敢违法。即使政府或政府部门违法用地,也同样得到处罚,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原则。
四、建立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的方法与思路
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要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转变观念,大胆改革,积极实践,实事求是,走出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事中制止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能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监察体系,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土地监察网络,加强事前防范
在农村,从组到村、到乡镇三级设立土地监察信息员;在城市,从社区到居委会、到街道办事处三级也设立土地监察信息员。信息员的任务是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举报。这样,从城市到农村,建立强大的土地监察网络体系,一旦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即可通过渠道迅速反馈,专业监察机构即可在第一时间派员前往制止或查处,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力争把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减少社会财产损失的目的。
9.监察体制改革解读 篇九
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完成组建,这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7年深秋,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发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号令。党的十九大闭幕前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紧接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仅用时3个多月,除先行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外的28个省(区、市)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完成组建,各地推进改革的速度令人惊叹,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体制改革蓝图徐徐展开。
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党中央打响改革“发令枪”后,各地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各省区市党委主动担负主体责任,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扛起改革“施工队长”的重任;省纪委负专责,全面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形成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把改革蓝图转化为一项项具体实践成果。
2018年1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罗东川当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的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产生。一周时间内,在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密集组建,至1月31日,31个省(区、市)均已选举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11日上午,随着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与此同时,各省(区、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市县一级“施工进度”的督导。各市县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借鉴先行先试地区成功经验,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党委负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担当,按图精准施工、合力协作攻坚。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家监察委员会一一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挂牌,至12月27日,全区所有82个市辖旗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完成人员转隶并实现集中办公。此后,随着改革步伐不断加速,新疆、江苏、陕西、海南等地相继全部完成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
党委承担主责纪委负有专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才能有序推进。党委能否靠前指挥、扛起改革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这不仅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同时也是落实主体、推进主体。
将改革试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是各省区市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共同特征。首先,按照中央要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其次,各省区市党委书记带头当好“施工队长”,站在第一线靠前指挥,保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走样、不跑偏;最后,有了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人大、组织、政法等有关单位协调配合更加顺畅,既抓好职责范围内任?盏穆涫担?又能服务全局。
各省区市纪委负有专门责任。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通过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从试点方案的起草到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明确、办公场所协调、问题线索办理衔接、各部门间的统筹等,都需要纪委一一安排、协调。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各省区市纪委还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基础台账、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改革进展,现场提出针对性意见,逐一答复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从各地实践来看,监察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转隶是关键。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需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而不是“一刀切”“一窝蜂”。转隶之后,通过人员混编、统一调配,确保机构合理、人岗相适;以新老搭配、交叉搭配的方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审理部门。
在调查手段的集中性和制度化方面,以“留置”取代“两规”是一个重要变革。应当看到,对留置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予以严格的法律限制,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这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而且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基础工作做扎实。同时,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分工合作,前者负责留置讯问,后者负责留置安全。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依法开展监察提供了有力规范和保障。
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运转通畅
监察体制改革涉及监察权的整合与统一,改变了过去监察权分设在政府、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调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各自独立运行,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同时,监察委员会作为执纪、调查机构,本身也面临执纪和执法衔接的问题。
在改革落实阶段,通过政法委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作,能够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相互制衡。通过完善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交等环节顺畅运转。此外,还有必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规矩,确保监察委员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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