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重要性

2024-08-05

法治思维重要性(11篇)

1.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一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冯继波 蒋平

甘肃省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注重强化法制宣传、培育法治维权理念、丰富法治维权手段、提高法治维权实效,把握建设法治工会的着力点,切实做好年初确定的“五项活动”、“六件实事”,有力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基础

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全省各级工会通过向职工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积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实施工会干部最新理论武装活动,制定了《甘肃省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12.5万名专兼职工会干部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武 装。省总工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2014年举办了6期特色培训班和16期主体培训班,培训工会干部1578名,把 “培训千名工会干部”实事落实。在培训中外聘专家学者深入学习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着眼于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系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广大工会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

二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主题实践活动始终。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双联行动”、深化“进企业、访职工、办实事、促发展”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单位。叫响“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在抓好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先后培训困难职工和农民工1.2万人次。开展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联合省电视台制作了普法宣传节目。在人群聚集的厂矿、社区、广场,举办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免费发放《甘肃省职工权益保障地方法规汇编》3万册,让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工会依托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搭建了很好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 氛围,增强了活动的吸引力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提高了职工法律知识水平。

三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职工法治文化建设始终。全面落实《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结合《劳动法》颁布20周年,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知识竞赛,涉及企业1000多家,覆盖职工100多万人。积极发挥企业文化、职工文化的教育宣传功能,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工会情”送文化下基层慰问演出活动,以小品、相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寓教于乐,不仅丰富了基层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更把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传递给大家。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途径,在“建成职工书屋300个”实事中,及时跟进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为各书屋配置了大量的法律书籍、法规画册,受到基层欢迎。切实发挥《甘肃工人报》、《五月花》等工会刊物在职工法律文化建设中的优势,构筑起多元化、广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形成了特色鲜明、效果突出的职工法律文化。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关键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 式是以法治思维为前提,注重依照法律化解矛盾、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二者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全面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是主动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组织力量就《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策认真研究并征求意见,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由省总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赴9个市州、8个产业(系统)、4个大企业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调研,形成报告,为我省出台实施办法奠定基础。与人大内司委沟通联系,开展《甘肃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做好立法前期准备。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以《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为骨干,《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组成的劳动法律框架,为工会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多方联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修订《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 度》,制定《甘肃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着力解决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深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牵头组织了第八次全国互检,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树全省厂务公开示范单位20个。强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了加强职工代表培训的实施意见、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规划(2014—2018年)、2014—2016年全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计划等文件,召开全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行动视频会议、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聘用专职指导员48名,指导各级工会签订集体合同2.18万份,工资集体协议1.99万份。完善职工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防范预案,协助党政妥善处置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是积极构建四位一体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落实全总《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把建会、帮扶、服务、建家四位一体的工作部署,为职工提供解忧愁、利发展、有实效、高水平的服务。推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帮扶中心在全省市县两级实现全覆盖,县以上帮扶中心100%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切实加强依法维权的职责,加大劳动争议的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服 务工作力度,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加强困难职工电子档案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对全省纳入档案的22.6万户、60多万名困难职工实行经常性救助和跟踪服务。认真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筹措“两节”慰问款物9061.6万元,慰问困难企业823户、困难职工和劳模家庭106309户。各级工会筹集助学金1812.6万元,资助各类困难职工子女入学10480人;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慰问困难女职工2.27万人。大力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累计参保职工446,392人次,比上年增加157,154人次,为20,056名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1,068.3万元。

三、实现法治维权和法治工会是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工会是党领导下的重要人民团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会,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实现法治维权法治工会的目标。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工会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及时汇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进展情况和总体思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支持。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就做好 新时期工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五一”前夕,省委书记王三运来到省总工会机关,同劳模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这让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第十四次政工联席会议,出台了联席会议《规则》,帮助解决了省级劳模生活困难、基层工会力量薄弱、市州县区工会机关编制紧缺等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委副书记欧阳坚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出席省总重要会议活动,为工会工作水平提升给予了悉心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加强经常性请示汇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是依法建会,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制定下发了《基层工会建设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2014年为夯实基础年、2015年为创新发展年、2016年为巩固提高年。制定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提请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规范工会组织员管理,从改善待遇、激励引导入手,发挥他们在组织职工入会、企业建会和维护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组建,以投产5年以上、职工50人以上未建会企 业为重点,开展集中建会行动,加强督查督办,使职工50人以上企业建会率达到了98.7%。以县为单位,对尚未建会企业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定出时间表、责任包干、挂牌销号。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加强“小三级”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目前,全省基层工会数达到3.59万个,会员数达到357万人。

三是依法构建职工法律维权服务的长效机制。变“职工上访”为“送法上门”,就近就地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高校的协调配合,37人次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以不同形式开展职工法律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工会法律工作的影响。加大工会法律援助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从政府人社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和工会机关退休人员中聘用熟悉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集体协商、法律维权等方面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能力的人员,指导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法律维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致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群监网络。目前,全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车委员会已经发展到1.24万个,车间(分会)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发展到3.91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3.76万人,劳动保护 专兼职干部4893人。2014年全省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7.89万次,共查找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数2.19万个,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1.92万个。(作者系甘肃省总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室干部

联系电话:0931—8825841)

2.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二

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新区建设是时代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 应当成为滨海新区领导干部与中央、市委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一要求也为有效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开发开放进程、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教育培训的计划, 提供了指导思想、丰富了培训内涵。因此, 只有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才能引领法治新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更加普遍、更为生动的法治实践。

(一) 实现滨海新区功能定位需要法治

国务院把天津滨海新区定位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这进一步强调了滨海新区要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 努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 成为天津发展的龙头地区。目前, 滨海新区既面临着新一轮开发开放的机遇, 也将面对原有优势分布格局重新调整的新形势, 尤其是新区第二次行政体制改革、街镇整合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那么, 如何把握机遇, 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 进一步以法治推动和保障滨海新区综合竞争力在科学发展轨道上取得新跃升, 从而进一步提升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地位, 更好地向国际化城市目标迈进, 就成为法治新区建设必须应对的全局性重大课题。

(二) 加强滨海新区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法治

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也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追求, 更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力保障。社会治理的前提是法治, 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加强新区社会治理创新, 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也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迁, 社会治理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城乡差距及贫富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问题, 政府公信力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基层治理问题等都严重地影响着新区的和谐稳定。同时, 市民对社会法治环境的要求和期盼也越来越高。这一切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区理政, 是新时期、新阶段对新区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 只有以平安新区作为抓手, 推进法治建设,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才能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才能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 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

(三) 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需要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把已习惯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行政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善用法治要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当前滨海新区正处在开发开放的关键期, 既要继续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又要解决社会矛盾凸显、利益结构失衡所带来的问题。因此, 未来滨海新区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持续稳定的改革和发展动力, 更迫切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待。领导干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区理政的中坚力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着法治共识的根本, 必须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所以, 培育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在法治的逻辑和价值判断的指导下, 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既是一种必然选择, 也是一个基本要求。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新区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法治新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滨海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 肩负着践行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战略的重大历史使命。在法治新区建设过程中, 要立足区域实际, 服务于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 强化法治意识, 提升法治素养

“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 通过“法律六进”和普法宣传教育, 滨海新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意识切实增强, 但个别干部在学法守法用法方面还做得不够, 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仍然存在。建设法治新区, 首要是全面提高全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方面, 加强法律专项培训, 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在新区干部培训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要建立一个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培训制度, 如通过学习、培训、出庭应诉、旁听审理等形式, 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促使他们不仅要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权, 更重要的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区开发开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同时, 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另一方面, 要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以“法治大讲堂”工作为抓手, 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善于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在新区范围内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推进依法行政, 维护公平正义

建设法治新区, 无论是机构整合, 还是强街强镇, 都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因此, “法治新区”首先是“法治政府”, 通过加强法治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认真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制定依法行政规程, 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 强化制度建设, 规范行政行为;通过成立执法保障基金, 加强执法保障, 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推进严格执法, 促进“平安新区”建设, 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同时, 要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个领域, 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具体讲, 就是各级党委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 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党务公开制度, 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比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对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各功能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坚守公平公正原则, 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 依托电子政务OA办公系统平台, 不断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和载体, 着力建设法治政府;各级司法部门要坚持公正司法, 强化司法为民, 把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

(三) 纳入考核指标, 完善考察内容

3.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三

关键词:阿拉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实证分析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社会依法自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一个地区公民是否能够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反映出一个地区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的实然状态。笔者立足于阿拉善盟本地,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取得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调研获得数据比较分析,力图准确把握本地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实际状况,找到阿拉善地区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实途径。

一、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含义

1.法治意识的概念

学界对法治意识的概念所下定义主要有三种表述:

(1)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级形态,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

(2)法治意识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思想、观点、心态和对由法治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社会状态所孜孜追求的理念的总称。

(3)法治意识是指公民、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等社会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生成的对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认知、观念、评价和思想体系的总和。法治意识以具有独立人格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为内容的公民意识为基础和前提,意最能体现、概括现代法治意识精神因素的规则意识为核心要素。

对以上三个概念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法治意识的主体是人,而不应该包括没有生理机能的社会组织,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基于对法律规则本身、法律的效用和功能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

2.法治思维的概念

学者们给法治思维下定义的时候,一般都从与人治思维相比较的角度,认为法治思维的主体是执政者,公权力的行使者。他们认为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的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处理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的思维活动只是“法律意识”。笔者认为:给法治思维下定义时将主体偏重于执政者和行使者是合理的,但是将普通个人排除在法治思维的主体之外是失之偏颇的,说到底是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都属于法治文化的范畴,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法治意识是对法律规则本身、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正确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自觉遵守规则观念,处于法治文化的最低最基本的层面。法治思维表现为人们的内心对于法治的认同和尊崇,表现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信仰,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因此,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

二、对提高我盟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水平的几点建议

1.强化社会主义法律形成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提高我盟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水平,应从法律意识形成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入手,通过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共同促进我盟法治建设的水平提升。减少政府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大力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发展市场经济,把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还给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按照法律和规则办事提供自由宽松的环境,使市场主体按照市场领域的法治规则办事,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

2.政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升执法水平

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在提高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更能增进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对法律和法治的认同感。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并且这种法治教育活动更权威、更高效,因而对于提升我盟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水平的效果就会更好。这就要求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首先要求执法人员能够做到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案件,在执法当中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要做到秉公处理,虽然人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我认为作为执法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让违法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人情应该要建立在违法人员对自身行为负责的前提下。执法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身份是执行法律的人而并非执掌法律的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政府、行政机关等执法部门应该做到以身作则,执法人员可以说法律的象征,是法律的体现,假设我们的执法人员都不注意自身形象,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甚至一副痞子相,我想谁都不会选择去信任他,因此执法人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严于律己,要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言谈举止都代表着法律。

3.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既要科学普法,又要形式多样

法律的专业性很强,误解、误读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就会走向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水平的反方向。从调研情况显示我盟公民接受法治教育的渠道比较单一,因此电视等新闻媒体在普法教育宣传中的强势地位不能削弱。此外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利用好法制宣传讲堂、黑板报、标语等宣传形式,法制宣传应当做到内容科学,形式活泼更容易被接受。此外,也要注重利用好“宪法日”、“环境保护日”等国家法定的活动日,搞好群众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最后,还可以利用时代发展的便利,使用互联网对网民进行宣传,当前网络的发展已经非常完善与先进,网络依托于其强大的网民数量,不可不谓其舆论的强大,因此我们可以以网络作为平台,开通法律专栏的微博账号,通过一些转发活动来快速获得网民的关注支持,每天在微博上更新一些有趣的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小常识等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宣传可以尽量采取软性宣传,如果标语等顯得过于强硬很难引起公民的共鸣,甚至可能会产生公民的叛逆心理,反而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思维的建立。宣传标语应该尽可能的以一种诙谐的幽默的方式来体现,要让公民明白,法律是在公民身边保护公民而并非凌驾于公民之上。

参考文献:

[1]柯卫.法治与法治意识[J].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04期

[2]吴高庆.论法治意识与法治[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2期

[3]韩进华.法治意识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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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四

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但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四)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臵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臵,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

1.要加强维稳策略研究。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2.要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因为群众认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是对付违法犯罪人员的,用来对付上访群众就是把他当成了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完善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并真正发挥作用。在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不要让公、检、法来参与。

3.要加强公共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是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群众的诉求,作为各级组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问题,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角色演变成被上访对象,演变为矛盾的焦点。

4.处理矛盾时要主动积极作为。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要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要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各类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四)要真抓实干。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也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5.法治思维调查表 篇五

1、你认为现在的官员有没有法治思维?()

A有B、基本有C、基本没有D、没有

2、你认为大多数官员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

A有B、基本有C、基本没有D、没有

3、你怎么评价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

A、能力很强B、能力一般C、能力很弱D、能力缺乏

4、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A、体制机制不够完善B、压力不够,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C、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治观念D、奖惩机制未能确立

5、你认为提高官员依法办事的能力,最大的突破口在哪儿?()

A、深化改革,完善机制B、加强监督制约,对不依法办事的官员进行问责

C、把依法办事的能力列为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条件

D、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6、你认为领导干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会着重运用那种思维?()

A、善恶思维B、利弊思维C、成本计算D、合法非法

7、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

A、重程序B、重规则C、重公正D、重权利

8、你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哪些条件?()

A、法治精神B、法治依据C、法治素养D、崇尚法律

9、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

A、权力制约B、法律平等C、公平正义D、民主和谐

10、你认为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明3种)()

6.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 篇六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并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判断和解决问题,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法治思维是针对人治思维和特权思想提出的。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人治”在与“法治”的斗争中始终占有绝对优势,严重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精神的信仰。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思想甚至使百姓从内心对法律产生排斥态度,认为打官司、闹到法院是丢人丢脸的事情。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不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我国法治建设在十年内乱期间曾经一度遭受严重破坏,“砸烂公、检、法”,宪法被篡改得面目全非,法制建设停滞甚至倒退,法治基本上不存在了。这段法治历史的灾难使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受到严重摧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几代领导人都努力进行了中国依法治国的探索。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能否深入人心。哲学家康德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法的意识源于教育。”因此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积极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只有使广大群众领悟依法治国精神,了解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学法、守法,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逐步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积极参与中国法治建设,才能积极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

2.培养法治思维方式是大学生成长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大学生是国家青年一代的中坚力量,是国家未来的重要建设者,将成为未来国家干部和各行各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是国家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对解决问题的多种解决方式和手段时,能够首先想到我们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①。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是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实现过程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培养。

法治思维方式的主要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指当某一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指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有大量关于规范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表述,“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等。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人权保障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否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又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

4.正当程序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违反正当程序,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我们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

7.让法治思维落地生根 篇七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素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将法治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执纪监督机关, 更应当将执纪与执法无缝对接, 将监督与监察密切跟进, 让法治思维落地生根, 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1) 持之以恒抓学习, 提升法治素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精神, 认真研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原文, 深刻领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和拓展的"依法治国, 深化改革, 从严治党"等三大重要论断精髓, 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规矩意识、改革意识和监督意识, 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把依法治国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 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法,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2) 攻坚克难抓改革, 夯实法治基础。纪委是党章规定的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履行依规管党、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也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首要职能, 要按照党章规定, 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退出议事协调机构, 聚焦中心工作任务,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要把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移交给主责部门, 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要改进监督检查方式, 完善巡视巡查制度, 落实曝光通报等监督机制, 扎实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 实现监督的最佳效果。

(3) 弛而不息抓治风, 提高法治效果。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不仅要从治理"四风"起步, 而且要从治理"四风"延伸, 还要坚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久久为功。要突出重点。查处用公款赠送节礼、互相宴请、休闲娱乐和旅游等问题, 查处违规使用公车、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行为, 查处机关工作人员迟到早退、"走读"脱岗, 上班时间玩游戏、看电视、聊QQ、逛淘宝, 工作态度蛮横、作风粗暴、吃拿卡要等现象。要加大督查。在充分发挥发挥新闻媒体和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作用的同时,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财务、审计及地方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动协查机制, 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 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推进, 一年一年地落实下去,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严格追责。进一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对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严格追责, 该曝光的曝光, 该组织处理的处理, 该纪律处分的处分, 该移送的移送, 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4) 铁面无私抓办案, 构建法治社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 是最有力的监督、最严肃的执纪和最严厉的问责。要坚持使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有贪必肃、有腐必惩, 做到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侵吞国有资产、跑官要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 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要坚持用法治方式查办案件, 坚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健全办案制度、规范办案流程, 严禁随意性执纪、选择性查处和越权违规办案,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 使查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5) 围绕典型抓制度, 堵塞法治漏洞。各项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和基础。要在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原则、大方向的前提下, 强化对典型案件的剖析, 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找出规律性、普遍性问题, 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坚持倒逼式问题导向机制, 用查办的典型案件倒逼完善制度, 用规章制度规范干部行为, 查处一起案件、治理一个领域、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筑牢一道防线, 通过不断完善反腐败制度, 建立责任清单, 细化工作措施, 探索创新方式方法, 形成制度健全、系统完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形成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刚性约束。

(6) 强化管理转作风, 锻造法治队伍。要按照打铁先要自身硬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切实防止"灯下黑", 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推进反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 打造过硬队伍提高法治能力。要着力清理和纠正少数纪委 (纪检组) "明转暗不转, 面转里不转, 人转心不转, 文转事不转"等"三转"不深入、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确保纪检工作职能真转、方式真变、作风真改。要强化教育, 进一步增强纪检干部的法纪意识, 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综合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做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强化管理, 严格执行和落实中国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原油田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规定》等制度, 进一步强化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和纪律约束, 切实防止"灯下黑"。要强化监督问责,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坚决制止, 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丰仕琪.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法治思维[J].求知.2014 (03) .

8.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八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从党的执政历程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

从推进发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

从维护稳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法制宣传教育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必由之路。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领导干部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广泛的途径。目前,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还包括传授法的机制、法理知识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不仅告知着法律的既定规制,还阐述着“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从而在知识普及中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过去的学法守法用法到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这是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法制宣传教育担负着法律规制的传播职责,能为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标准,促进领導干部形成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培养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信念。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中法治文化的传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领和约束功能,影响着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传播着法治观念和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培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促使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来,通过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和时代发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展其广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创新性理念。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价值的根本所在。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在全民中带头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三是求实效的理念。切实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的考核体系中,作为检验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工作方法。当前应着力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导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过大力宣传用法治推进科学发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领导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辩性、互动性。三是渗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立机关内的法治文化阵地,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可以探索以试点运行、项目化运作的方式推进。通过项目化设计和整体化的推进,逐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点带面地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优化工作体系。一是提升法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要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同时,注重推介当前法学前沿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成果,启迪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二是注重法治教育领域的广泛性。不断拓展法治教育工作领域。三是强化工作机制的协作性。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五)强化工作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是促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进一步发挥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主导作用,同时要重视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大众媒体积极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法治精神的法治舆论导向。

(作者系省司法厅厅长)

9.树立法治思维 推进依法治企 篇九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并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彰显法治精神,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一、深刻把握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基本支撑。总书记特别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互为依托、互相促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才能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本质一致、辩证统一。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2.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题中应有之义。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新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概括。这一论断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同时,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认识到二者的一致性,才能让治国理政有依据、法治建设有遵循。党的领导,其本质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央专题研讨班上,总书记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进行了严厉批驳。他指出,党和法是两个领域,党的领导是政治范畴,而法治属于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属于工具、具体路径范畴,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进行类比。

二、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把建设法治中国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中坚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要靠领导干部去组织、去推动,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领导干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头了、做好了,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的建设。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需要。观念决定理念,理念决定意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观念,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做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把学法、懂法、守法放在第一位,坚持经常学、认真学,学深学透、学懂弄通。其次是严格守法。学法是为了更好的懂法、守法和执法,只有认真守法,才能公正执法,使国家的法律效率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把学法用法提升到思想的最高位,铸就学法用法长效理念,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作用,达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3.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需要。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政策的决策者。领导干部的言行,关系到的是人心向背问题。这就需要领导干部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方式和管理模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处理经济事务,协调各种矛盾,自觉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对待,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形成领导干部领学的良好风尚,消除那种领导干部嘴上说一说,中层干部动一动,一般干部混一混的风气,要做到真学,学懂弄通并熟练运用,提高运用法律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

4.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普法规划中的奋斗目标。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仅是当前广大领导干部的首要任务,也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执法是其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一个不懂法的领导干部,既无法承担国家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以高度自觉性和责任心来正确对待学法用法工作,循序渐进、常抓不懈,不断更新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机制,并在学法用法中要充当播种机、宣传队,让学法用法走进基层,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达到全社会共同学法用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深刻体会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企的现实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依法治企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推进新通公司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全面树立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理念,以法治的眼光审视公司发展问题、以法治的思维研究公司转型发展的路径、以法治的理性选择发展的新模式、以法治的办法破解转型发展中的各种新难题、以法治的手段保障公司发展取得的新成果,确保公司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和具体措施更加符合法治国家要求,更加适应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期望。

我们公司正面临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问题越多、困难越大,越要强调依法合规,越要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措施。要坚守法律底线,在公司的发展中注重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总结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劳动用工等领域的经验,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坚持依法治企,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化建设。要在公司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让良好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不断发掘科学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内涵,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企业法治文化,进一步提升领导人员的法治观念,进一步丰富充实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守法意识,将法治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及普法等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中,在全公司营造法律至上、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企业法治观念。

2.坚持依法治企,必须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做到依法决策,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三重一大”作为红线,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多途径参与决策活动,使决策更加正确合理。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凡是损害职工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坚持依法治企,必须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明确职能,制订细则,形成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一是要依法制定、健全完善科学严谨、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重视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流程,促进公司的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协调一致。特别是在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管理、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领域,要有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内部重大决策机制,做到在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管理水平。

4.坚持依法治企,必须致力于法律队伍建设。随着公司转型发展步伐的加快,我们今后涉及到的业务越来越多,困难也越来越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比如,我们的新项目建设要涉及到用地、涉及到与地方政府、企业打交道,我们的清欠工作,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回归,因此要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队伍建设,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全面提高法律队伍素质。同时要加强领导干部法治培训。强化关键环节法律审核,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梳理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法律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10.法治思维重要性 篇十

越权枉法引矛盾,虐童惨案载报端,肮脏食品禁不止,医患冲突血光染。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中的违法事件多发,凶残丑恶充斥媒体,令地方政府建设法治城市的承诺饱受质疑。其实,我国自十五大起,各级政府便将法治建设列为工作重点,当前看似频发的违法冲突其实正是是法治城市诞生的“产前阵痛”。我们应及时将法治思维的“新血”注入城市建设的躯体,深入城市血脉,确保法治城市顺利“降生”。

要建成法治城市,应以教育夯城市之“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广大市民是法治城市的建设基石。当前,我国城市盲目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但相关教育却并未与时俱进。同一社区,居民文化水平不一,生活习惯各异,在日常生活中极易引发矛盾。这就需要宣传部门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建立微博加强“微教育”,各社区抛弃老旧宣传手法,开设微信提高“微宣传”,将原住民与外来户统一列为宣传对象,定时开展法治教育,同时,社区工作人员要贯彻学习型社区的建设号召,定期延请专家授课调解,将人员混杂的老社区,建设为崇德尚法的新天地。

要建成法治城市,应以学习铸城市之“魂”。“官员之德风,群众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当前,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由多年的“管控型”到今日的“服务型”,部分公务员一时之间尚不适应。长期养成的“人治”方法更不符合“法治”要求。政府作为市民榜样,如果不能将法治精神融入日常工作,势必无法引导社会大众知法守礼。为此,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之余,需要以“学习型政府”的建设为抓手积极开展法治学习,各级公务员要针对岗位工作范围,变换工作视角,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学习各地先进经验,将“微笑执法,依法行政”深入工作,营造“依法行政,和谐执法”的良好氛围。

要建成法治城市,应以监督护城市之“本”。多年来我国开展阳光型政府建设,正是希望以全社会的阳光正气,确保政府机构良性运转。但我国人治思想积弊已久,个别工作人员忽视程序正义,为提高工作效率违背法律规定,长此以往,势必引发法治乱象。为杜绝这一弊病,各级机关要积极开设维护政府网站,将日常具体工作一一列出,为社会大众监督提供便利。同时,各级机关可以适当开放,邀请社会大众入内参评具体工作,以民主法治精神确保工作正确进行。

11.“法治思维”的新探索 篇十一

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有哪些特点?怎样的思维才称得上法治思维?

思维方式的四级跳跃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百废俱兴的局面,如何在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上建立起民主富强的国家,应该以怎样的理念治国理政,中共几代领导人有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因而其思维方式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建国初期的三十年,主导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思维”。那个年代,全民讲政治,政治觉悟高低成为衡量国民进步与否的标准。但由于“政治”是一个难以界定、模糊不清的概念,其结果便是“人治”:一切按红头文件办、一切按最高指示办、一切按领导人的意见办,“不唯实、不讲法、只唯上”成为一种风气。

改革开放后的前二十余年,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这期间主导的思维实际上是“经济思维”,其特点是:思考问题、制定方案、考核业绩的着眼点与落脚点均是能否促使经济快速增长。一切为经济建设让路,经济成就的好坏成为衡量官员政绩的唯一标准,只要GDP能快速增长,有时牺牲法治也在所不惜。

新世纪的前十年,我国迅速跃升为世界经济强国,国力及人民生活水平均有大幅提高,同时“唯GDP是从”的恶果也开始显现:吏治腐败、环境污染、大拆大建、贫富分化,种种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使得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这一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成为首要任务。因而这十余年间的思维方式,大致可概括为“维稳思维”:“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摆平就是水平”成为流行一时的口号。大调解、大接访、领导包案等,是这种思维在司法领域的集中表现。

“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维稳思维”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状况自然形成的社会集体性思维。当然,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社会发展状况苛求前人,但要想社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走法治之路是唯一选择。在这种情形下,强调“法治”,将“法治思维”提升为核心理念,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随着“法治思维”被赋予新的内涵,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

“法治思维”的首要特点:程序正义

“法治思维”的首要特点是注重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与目的正当同样重要,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就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正义的实现过程,其基本理念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体现某些独立于裁判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程序价值在于公平、参与、尊重人格尊严,保证被裁判者拥有程序参与权、受公正待遇权和合理选择的自主权。程序正义的核心和基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同时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长期以来,“为了正确的目的而不择手段”成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社会文化心理。基于这种心理,我们过分注重目的和结果的对错而忽视过程的是非。如有些地方政府明文规定,为了吸引投资,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老板,其子女中考、高考可以加分,其本人交通违法、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等均可不受处罚;有些地方对上访群众办学习班、关“黑监狱”、变相限制人身自由;有些地方政府指令人民法院对征地拆迁案件、计生案件等概不受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程序正义是法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是人治与法治、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分水岭。不仅在司法领域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程序正义都具有根本意义。在政治运作的过程中,需要程序的健全科学,才能使享有权利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在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使结果正当化并吸收社会不满;在经济建设的各个环节,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起点、过程和机会的公平。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广大政法干警“要信仰法治”“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这点出了法治思维的关键:“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信仰,纸上的法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时期,虽然我们也一直强调依法办事,但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严重。法律有时沦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与手段,当这种工具有利于达到目的时,就高高举起,当它不利于达成目标时,就被弃而不顾。社会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这些年,之所以医闹、闹访等层出不穷,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很大原因在于老百姓觉得单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必须在法律之外寻找更大的权力、依靠更高级别领导才能“申冤”,而“缠”与“闹”、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引起领导重视的基本途径。而某些领导人对已经终审的“闹访”案件,也习惯性批示“严查”,结果便是“终审不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长此以往,恶性循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尊严。

要想全社会都信仰法律,首先要求被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只有良法才会获得全社会的认可。什么是良法?能够体现绝大多数国人意志、代表绝大多数国人利益的法律就是良法。如何才能立良法?答案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建立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参与的立法机制。

長期以来,我国部门立法、关门立法情况严重。“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多数民众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和程序能参与到立法中来,如何才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的立法,难以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与信仰。因此,改革、完善现行立法机制与体制是坚持法治思维的前提。

有了好的法律,还必须严格执行。相比法治发达国家,我国的情况是“立法容易执法难”。这些年,我们制定了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按官方的说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部分停留在“纸上的法律”。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一方面导致权力寻租,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严格执法是坚持法治思维的基础,制定的法律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信仰。

司法过程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老百姓看得见法律在发挥作用的过程,因此,公正司法尤其重要。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件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次错判误判,对受案法院来说也许错判误判率只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源。

2013年初开始,各地法院密集平反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故意杀人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等。这些重大冤案的披露,看似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实则是重拾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它透露的信息是:正义虽然有时会迟到,但一定会来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与前提下,全民守法才能真正做到,也一定能做到。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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