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移交协议(11篇)
1.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篇一
城区供电分局配电设备移交协议
8月27日至9月1日,云南省嵩明分公司组织烟叶生产科、专卖办检查人员,对各镇(街道办)烟叶生产后期管理和上部不适用烟叶处理准备等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组围绕生产田间管理、成熟采收、烟叶烘烤、烘烤技术服务人员管理、上部优化烟叶结构筹备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检查,各地生产中后期管理措施有力,管理到位,优化烟叶结构工作及早启动,同时也存在病虫害防控松懈、抢青采烤等问题。
在下步工作中,分公司各烟站将与镇(街道办)加强协作,强化“四项举措”,持续抓好生产后期管理和优化烟叶结构两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二是持续加强烤烟田间后期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等工作,提高优质烟叶生产能力;三是加强对烘烤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指导烟农精养烟叶成熟度,强化烘烤技术的培训指导,落实科学烘烤措施,提升烟叶烘烤质量,增加烟农收入;四是扎实抓好上部2片不适用鲜烟叶的处理工作,完善工作计划和一村一案,规范处理流程,落实二次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处理通知单、称重记录、毁形图片、公示记录、检查验收记录等痕迹记录,做好自检自查验收工作,确保上部优化烟叶结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篇二
关键词:建设-移交,基础设施建设融资,BT模式,项目所有权
在基础设施建设中, 融资难问题长期存在。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我国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逐渐放松管制,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逐渐多元化。在政府性公共项目建设中主要的融资方式有“建设———经营———转让”模式 (以下简称BOT, Build-Operate-Transfer缩写) 和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一移交”模式 (以下简称BT, Build-Transfer缩写) 。BT模式做为BOT的一种演变, 在我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运用, 优势突显。在实践中, BT模式的运行及其合法与否、BT项目移交前所有权归属、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 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BT模式的运行方式
BT模式, 即基础设施开发的“建设———移交”, 是指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中标人, 以下简称BT投资人) , 在项目建设期内, 发包人无需向投资人支付任何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 由政府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获得建成项目, BT投资人从中获得合理回报收益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1)
在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发展但资金紧张的背景下, BT模式和BOT模式均是投资人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特许权利, 进行项目融资建设, 缓解政府投资压力。BOT模式较之BT模式, 多了营运环节 (Operate) , 而BT模式是直接移交给政府, 弥补了BOT运作程序复杂、谈判时间久、适用范围有限的弊端, 可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实践中, 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是不适宜交由私人经营, 不用于收益盈利的, 不能用BOT融资, BT由此产生。BT模式主要适用于公益性、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同时, BT项目工程涉及范围广, 耗资巨大, 由投资人自行融资、建设并承担风险, 竣工后直接移交政府, 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也有利于项目监管, 因此BT项目要求投资人应具备雄厚的实力, 不仅能保证承接项目正常建设完工, 并且能在剔除高昂融资成本后获得较大利润。BT项目的发起人是政府或授予其设立的相关机构, 目前较常见的就是一些专务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公司 (项目业主) , 负责对项目建设特许权进行招标, 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开发项目期间, 发起方承担项目合法性审批手续的办理, 并参与监督。BT投资人负责项目整体的融资、管理、建设, 竣工后移交给发起人, 由发起人在约定期限支付对价。
在实践中, BT项目的具体运行主要有四种情形, (2) 第一种情形:投资人仅承担投资职能, 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或由项目公司选择符合施工建设资质的施工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建设。本文认为, 项目公司选择施工承包商可以通过二次招投标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如果在初次招投标选择投资人时明确要求二次转让必须招标时不得采取协议转让, 未要求转让必须招投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协议约定;第二种情况:投资人仅承担施工职能, 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第三种情况:投资人符合施工建设资质的且有融资能力, 可以直接承担项目的融资和施工建设两方面职能;第四种情况:由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专门负责项目的融资与施工。
二、BT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性公共项目建设融资的模式, 对加快和改善公用基础设施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 对于BT模式合法与否问题, 争论焦点在于BT模式是否等同于带资承包。
早期政府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 当时普遍实行带资承包 (资金垫付) 制。带资承包, 指政府选择项目公司承揽该项目, 项目公司承接工程, 除了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进入外, 还有一个前提条件, 就是项目公司先带资入场, 垫付工程款, 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 政府才支付款项。带资承包过程中, 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把项目转出, 一手转二手, 政府的资金压力最终由实际施工公司承担, 同时多次转包易使工程造价超概算, 超出部分又难以落实, 最终导致很多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拿不到, 而且是自己垫付的工程款拿不到, 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出现。为此, 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2006年发出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用BOT, BOOT, BOO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但该通知并未提及BT模式, BT的合法性有待探究。
本文认为, BT模式合法, 与带资承包不同。首先, BT投资人负责整个项目的融资、建设风险, 并考虑成本和收益管理, 统筹经营, 权衡利弊, 尽量降低风险, 相较于带资承包仅仅垫资施工更注重风险控制、成本管理, 可以避免因多次转包超出工程预算最终无力支付的情况, 也能更好的保证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其次, BT投资人将整个项目如期竣工后无瑕疵的移交给政府, 政府交付合理对价给投资人, 对价中包含项目成本和投资人的投资回报, 不等同于带资入承包工程仅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再次, BT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带资入场的情形, 应当考虑具体实践中项目融资资金的来源进行定性区分, 投资方要规范具体运作方式, 杜绝不规范的做法。最后, 投资人对建设项目建设、融资相关问题承担责任, 即在项目具体建设施工中存在带资入场, 是由投资人承担责任, 最终工程款拖欠时, 由投资人承担责任, 并不是政府。同时, 投资人作为基础设施的中标人自身的实力雄厚, 可以避免或者足以承担由带资入场带来的问题;
一方面要杜绝带资入场的建筑工程模式, 另一方面要解决大型建设工程资金的问题, 这都是围绕着融资的问题进行探究。从国家政策层面的鼓励、地方政府颁布BT模式相关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或通知来看, (3) BT模式本身并未违背相应的法律法规, 且BT模式在融资建设的优越性突显, 受到广泛推崇和支持, 具有存在的价值, 应当保留并不断规范和完善。
三、BT模式项目的所有权归属
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运用BT模式有必要明确BT项目移交前的所有权归属。
关于BT项目的产权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BT项目由投资建设方享有所有权, 政府回购该项目, 支付价款后, 项目工程为政府所有, 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项目工程包括立项、工程、配套工程、土地使用权都发生转移, 等全部建完再完全转回。亦有观点认为, BT项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所有权始终未发生转移, 项目所有权由发起人所有, 即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享有项目的所有权。
本文认为, BT项目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政府采购标的是BT投资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 而不是项目的所有权。发起人享有项目所有权。理由是:第一, BT项目都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涉及所在地的重大公共利益, 项目土地是由政府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拨或者将国有土地划拨取得, 如果将项目工程移交前界定为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所有, 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必然涉及增值税费等问题, 会增加工程成本, 再从房地不可分离角度来看, 建设工程无法独立于土地使用权, 成为可以买卖的标的。建设项目竣工也会在移交过程中产生许多困难, 例如需要繁琐的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和巨额的税务负担等。第二, 假设土地使用权转让, 项目工程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工作焦点将不是建设工程的筹备, 而是物尽其用, 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 并大力宣传公司中标的消息, 提升公司形象, 筹谋增资事宜等, 最终导致建设进度缓慢也可能会导致项目被再次转让, 或者进行其他处分, 导致BT项目的初衷无法实现, 项目难以建成。第三, 若项目由政府所有, 由政府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承诺竣工移交后支付相应价款, 一般来讲, 政府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度是最有保障的, 只要BT投资人依照《BT投融资建设合同》如期完成建设项目, 预算款即可支付。若工期延误违约造成预算款项无法按期拨付, 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照过错程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并主张权益即可。
综上, 为了更好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保护BT投资人的利益, BT项目所有权归政府是最佳的选择。在明确法律关系和所有权归属后, 可以此来处理BT项目风险转移, 责任认定等问题。
BT项目的履行中, 项目参与各方应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明确约定, 避免纠纷产生。项目发起人应具备合法的主体地位和授权资格, 项目投资方应规范不合法行为, 按期完成项目, 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政府应树立良好信用, 如约支付对价, 共同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 建议立法部门出台专门法律法规, 规范并引导BT模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季诺等.房地产法律实务与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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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闯.关于BT投资模式的探讨[J].财政研究, 2005, 1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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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春莲, 白莉.BT模式下政府与投资人法律关系及争议解决探析[J].新疆社会科学, 2013, 05:96-101.
3.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篇三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明确项目拆迁范围内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的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拆迁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红线外,需移交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补偿相关的测绘、评估、测绘和评估复核、移交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适用于本工作程序。龙岗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及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全部签订后,完成收购补偿的权利人可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
第四条 项目辖区街道办负责委托测绘机构对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测绘,确定移交用地范围、面积、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和其他附着物情况。建(构)筑物跨边界的,仅将在移交用地内的垂直投影部分计入移交补偿范围。
权利人提供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下属中队)测绘或复核过的相关测绘报告,可作为补偿测绘依据。辖区街道办需委托在原测绘报告基础上,进行分割测绘。
第五条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下称“区城改办”)负责组织对街道办测绘成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 辖区街道办负责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深龙府〔2007〕114号)等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委托评估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物业拆迁价值。
(一)评估时点以用地移交之日为准。
(二)权利人应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已灭失的,还应提供经区城改办、辖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原貌图片或摄像资料等。
(三)权利人不能提供房屋用途证明文件的,按该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公示用途进行评估。
(四)房屋已灭失,而相应证据保全不齐的,二次装修的补偿应采用周边区域一般标准。
(五)评估中涉及区分原村民和非原村民身份等情形需予以区别对待的,视作非原村民身份处理。
(六)《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搬迁奖励在评估时不予计算。
第七条 区城改办负责组织对街道办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第八条 权利人组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原权利人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公共设施用地内原登记产权并查询移交用地内产权情况,拆除地上附着物,清空场地。
第九条 拆除重建类项目在办理用地出让前,应将拆迁范围内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给龙岗区土地储备中心或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工作程序参照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入库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条 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相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但该补偿应扣减移交用地上已享受的地价优惠(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定),且不超过市政府返拨给区政府的该更新项目地价收入(该地价收入已扣测绘评估复核督导等工作费用和街道办工作经费)。移交用地补偿资金由区城改办负责核定。补偿资金确定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更新用地出让地价中区政府分成收入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实行计划管理。补偿资金经区城改办按规定审核后,由区发改部门按程序从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后,辖区街道办与权利人签订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用地范围、面积、补偿资金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 项目出让、市政府返还给区政府的地价收入到账后,由辖区街道办负责申请补偿资金,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相关程序开展资金拨付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测绘机构由辖区街道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评估和测绘复核机构由区城改办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各确定2—3家专业机构,具体项目复核工作委托时由中标专业机构抽签确定。
第十四条 区城改办负责协调拆除重建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区城改办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相关的评估、测绘、复核和街道办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在项目返还给区政府的地价收入中列支。
(一)测绘费用取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权利人提供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下属中队)测绘或复核的测绘报告,须分割测绘的,按国测财字〔2002〕3号房产测绘标准的50%计取。
(二)测绘复核取费标准为复核项目测绘费用的15%。
(三)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标准下浮10%取费(即在经济特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二次装修查勘费用另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费。
(四)评估复核服务费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差额累计: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12元/平方米;10—20万平方米的,10元/平方米;20—30万平方米的,8元/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的,5元/平方米。
(五)辖区街道办工作经费以补偿评估值为基数计算,按照深龙府〔2007〕114号文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区政府授权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4.移交协议书 篇四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一般协议书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移交协议书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移交协议书 篇1脚手架搭设单位:(以下称甲方)
脚手架使用单位:(以下称乙方)
根据乙方外墙干挂施工任务的需要,甲方为乙方保留华俊工程机械交易中心外脚手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利于生产,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外墙干挂工程施工期间的脚手架使用安全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一、脚手架移交接:
1、甲方应保证移交的脚手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使用要求(乙方自行设计搭设的脚手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移交时甲、乙双方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并填写脚手架使用和管理移交接记录,正式移交乙方使用和管理。
2、移交完成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脚手架使用费共计 元。乙方接收脚手架后对管辖范围内的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负全部责任。
二、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目标:
1、确保达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每次脚手架单项评分不少于80分。
2、乙方平时接受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査优良率为100%。
3、恶性责任事故零发生。
三、乙方接收脚手架后,乙方对脚手架管理必须做到:
1、保证架子的整体完整、稳固,不能随意拆除卸荷设施、拉结点、架体杆件、安全网等设施。
2、经常检査脚手架是否牢固、可靠,对需拆改的拉结点或其它部位必须有临时加固措施,并及时恢复,对危及架子整体稳定的拆改应有方案,并报总包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3、乙方如需甲方协助拆改架子,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不影响脚手架安全的前提下派人协助拆改,并经双方验收后,乙方才能继续使用,如未经验收乙方强行使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脚手板的日常维护(含安全网、脚手板、内防护、墙间封闭、钢丝绳等)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保证脚手架作业面无单板、探头板等,脚手板的日常维护应由特种操作证的架子工进行,如乙方无架子工,可向甲方寻求帮助。
5、及时淸理脚手架上的杂物,以防坠物伤人。
6、乙方应合理安排脚手架上作业,交叉作业应有防护设施,以免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四、为了保证实现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目标,乙方承诺:
1、甲方、监理方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隐患与违章有权下发书面通知令其整改,对甲方、监理方签发的整改通知,乙方应在规走期限内整改完毕。乙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停止使用脚手架直至单方解除本协议。
2、在上级部门检食中,若由于脚手架的原因,对总包企业及建造师造成扣分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次扣分合计值5000元计取。
3、在上级部门检査中,若由于脚手架的原因,发生被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警告等现象,导致本工程未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和关损失和罚金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事故处理:
1、乙方接收脚手架后,若由于乙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发生工伤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其善后具体事以及家属的接待由乙方负责处理.2、若由于乙方的事故处置不当,直接造成甲方行政处罚、诉讼等相应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需要补充的条款:
2、协议未尽事宜,如有必要,可另行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书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合同的`份数
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壹份。
八、合同的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脚手架使用完毕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移交协议书 篇2甲方(接管单位):
乙方(移交单位):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xx]15号)文件精神,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城市化三年过渡期后,原由各村委会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市政公共设施移交区政府管理和维护,并由区政府承担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现就设施移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数量:移交XXX社区范围小区道
路条(详见附表);(二)移交范围:道路及道路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路灯、行道树、绿地;
(三)交接条件:按设施现状进行移交、接管;
(一)自设施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拥有道路的产权,包括使用权、管理权、改造权;
(二)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实施管理;
(三)负责接管道路的路政管理,包括临时占用道路、临时挖掘道路、路口开设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对接管道路的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保证道路设施完好、畅通。
(一)同意将道路设施的产权无条件地交给甲方(包括使用权、管理权、改造权);
(二)负责对移交道路的各类路障进行清理,包括各类岗亭、路卡、挡杆等,以确保移交道路正常发挥其功能。
(一)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予以补充完善;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X日
移交协议书 篇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甲方和乙方在实际工作岗位中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其岗位特性进行工作移交或岗位工具申领,目的是让乙方能迅速投入工作中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交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针对该岗位特点,甲方特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或工具(见附件清单)。
2.甲方应保障移交给乙方的资料或工具完整且无损毁,同时告之乙方其使用方法或操作说明。
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资料或工具,如为易损工具、按公司规定以旧换新;如有价资料或工具,将按其有价金额进行赔偿)。
4.乙方在离职时办理工作移交是法定义务。乙方在与甲方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拒绝与甲方办理移交工作、拒不交还甲方财物,甚至以藏匿财务印章等手段要挟甲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作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5.甲方向乙方支付离职工资的时间,是办结工作交接后的第二个月。如乙方拒不依法进行工作交接,甲方有权以此为由拒不支付任何乙方离职工资。如乙方事后及时补办了工作移交,该离职工作将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第二个自然月发薪日支付乙方离职工资。
6.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务/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移交协议书 篇4甲方(资产移交方):******有限公司清算组
乙方(资产接收方):(股东个人)
鉴于年月日生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甲乙双方就甲方负责的*****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后资产移交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或者“公司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移交资产移交给乙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5.房屋移交协议 篇五
甲方:
乙方:
为便于开展工作,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房
屋提供给,甲乙方办理如下移交手续:
一、该房间全部移交给乙方,房屋钥匙共计只,当面清点移交。
二、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三、自房屋移交之日起,乙方须承担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四、房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需加强对火灾的防范,如因自身原因发生火灾等,由
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对于该房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
七、乙方承诺在使用期间仅作为使用。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移交人:(签字)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移交人:(签字)
6.移交协议书 篇六
乙方:*******建筑工程公司
丙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原由乙方承建施工的***********楼承包给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三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不再承建**************楼后续工程,待甲乙双方交接完成后由丙方进驻现场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但乙方应对现已完成的工程质量负责。
二、丙方承接本工程后,应严格按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三、甲乙双方就乙方前期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工作,结算总价定为肆佰叁拾万元(430万元);包含了从工程开工至今全部的工程费用、为完成本工程而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甲方的补偿款、利润、管理费、税金、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水电费、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等,甲方一经付款,甲乙双方再无经济上的纠纷;乙方完成结算部分的工程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具体项目见乙方交由甲方的总额为4000000元的建设工程预算书)
四、因甲方未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暂不能开具工程发票,拨付给乙方的上述款项中,扣除相应税金共计********元,用于开具相应发票;在甲方见证下,丙方接收乙方尚未使用在本工程上的钢筋总计28吨;双方协商钢筋总价为*****元。
五、在甲方见证下,丙方接收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设置的临时建筑(彩钢板房)、砖砌厕所、库房、地下埋设电线电缆、水管、配电箱等。总价为*******元,(具体详见乙方所列示清单)。甲方,丙方最终应支付给乙方的的总款项为[********元+临建*******元+钢材*******元-税金*******元-(水费3596吨×6.24元/吨=22439元)-(电费47752度×1.0元/度=47752元)]= *******元,此款项协议签订后一次付清。
六、乙丙双方将本工程所需全部资料进行交接完善,丙方自行保存,保证本工程的正常施工及竣工验收(因存在乙方保证资料单位名称与丙方单位名称不符的问题,如造成不能交付档案馆,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乙方在交接前,应完成其施工部分的各项功能检测等,如冬季施工检测等。
八、三方协议签订后,甲、丙双方将应付款项交由乙方,丙方进场看管,乙方保证在两日内撤场完成。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7.移交协议书 篇七
乙方:
根据青海省污染源企业端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现状,为使在线监测系统更好的发挥作用,根据20xx年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下发《青环发〔20xx〕455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
一、甲方对排污企业所属运营范围内的在线监控设备予以正常移交维护,其他不属于运营范围内的如总磷、氨氮、PH、等比例采样器等设备进行暂时托管,托管期间遇到需更换的配件、试剂须及时反馈甲方。
二、乙方在甲方提出需更换配件、试剂的要求后,须及时提供给甲方。如在延误提供配件试剂的情况下影响甲方的工作,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派一名技术员协助我公司技术人员维护进出口在线监控设备。
四、在进行比对、检查等情况时,甲乙双方需共同参加。如因其中任意一方的缺席影响正常工作的,全部责任由缺席方承担。
五、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下发新的文件后,以省厅文件为标准,双方对新增设备移交问题再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青海怡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8.软件源码移交保密协议 篇八
╳╳系统
源码授权使用保密协议
甲方:珠海市联进高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地点:
一、协议背景 ╳╳系统是珠海市联进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以下简称乙方)承建的。兹双方确认甲方拥有╳╳系统全部源代码的版权,为了便于乙方更好的进行系统维护工作,并考虑到今后的业务需求变更后,对业务系统可能提出的修改要求,甲方把与业务系统相关的源代码授权乙方使用,同时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协议条款标的内容: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源代码,是现行╳╳系统的应用程序部分。甲方保证所提供的部分源代码与系统当前正在运行的前台程序是同一版本,利用所提供的源代码及相关资源可以直接编译生成当前系统的应用程序部分。
二、用途限定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源代码的方式仅限于对现行系统的程序改进之用途;乙方有义务对源代码进行保密,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此源代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并应限制有关源代码的具体使用范围,使之仅限于现行系统的维护/升级等系统开发用途,仅为直接开发人员所了解和使用,不应在同行业其他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知识产权归属 甲方拥有╳╳系统全部源代码的版权。
乙方可以对源代码进行改变,由此衍生的有关程序及源代码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修改后的源代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原则上没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对源代码及其相关资讯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但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对于由乙方使用修改后程序所引起的故障和损失,根据是初始程序内BUG引起的还是由于乙方的不当修改造成,分清责任,并视责任情况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假若不修改程序就不会出现的故障,甲方不承担责任。在乙方使用有关源代
系统源码授权使用保密协议
码的过程中,确需甲方技术支持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四、生效条件与协议终止
有关协议一旦签署,立即生效;并将长期有效,除非以下条件之一成立:
4.1、双方另有协议,并一致同意废止此协议;
4.2、乙方不再使用现行系统;
4.3、乙方主动提出终止此协议;
4.4、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系统源代码泄密,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
协议终止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交或立即销毁所持有、保管或控制的包含所有该源代码信息的所有文档,软件及相关资料(不含由接收方开发的后续版本所属的文档,软件及相关资料),并向甲方提供书面确认,作为法律上认可的凭据。
五、违约责任
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条款,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将甲方授权其使用的源代码或修改后的衍生源代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均应承担对甲方的赔偿责任,方式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六、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行本协议中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没有结果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话:╳╳╳╳
2011年 3月 15 日
9.工程移交协议书 篇九
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移交方)
监理单位: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xx地质工程勘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遵偱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移交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如下:
工程名称:xx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xx区新建行政办公大楼以北(四号规划路以北),三号规划路以南,丽子园北街以东,xx古城以西。
开工日期:20xx年5月1日
移交日期:20xx年10月22日
移交范围:
1、xx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楼工程
2、xx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楼室内装修工程
3、xx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室外配套工程项目现状:施工单位已按建设单位要求完成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验收结论: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全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及室个配套
工程经参建各方共同验收,均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工程备案:因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前期手续,
致使该工程无法满足备案要求。
竣工及保修日界定:按双方签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将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90%。两个月内(20xx年12月25日之前)办理完工程结算,并在xx日内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付清余款。
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单位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按双方签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要求履行保修责任及义务。
2、施工单位在正式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相关前期手续后,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备案相关手续并移交建设单位。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方)
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移交方)
监理单位: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0.配电房管理移交协议 篇十
配电房管理移交协议
移交方:科左中旗达尔罕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接管方: 村 委 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工程施工单位已将施工合同内的各项工程施工内容已全部完成,工程运行良好,满足使用符合移交条件。为了及时解决项目受益主体、广大农户、农业生产灌溉提前使用机电井的迫切要求,甲方为了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愿望能予以实现为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就 工程电力设施移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方名称:科左中旗达尔罕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二.接管方名称:。
三、移交工程内容:10kv线路长度 m变压器共 台、(其中:30kva 台,50kva 台,63kva 台,80kva 台,100kva 台)。
四.移交后乙方责任:
1.自移交之日起甲方将以上已完成的运行良好的各工程内容的使用、管理、管护交由乙方全面管理并负责。
2.乙方接管后,使用中、由于乙方使用方法及管理运行不当等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等一切与工程质量无关等原因,甲方不予负责。
3.自移交之日起,乙方对移交的工程内容中的变压器、线路等人为破坏负责。
4.自移交之日起,乙方对移交的工程内容中的变压器、设备等丢失负责。
5.乙方在使用运行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一切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乙方自负。
6.乙方接管后:由于使用方法及乙方运行管理不当和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等一切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原因,甲方不予负责。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
移交方(甲方)(签章):科左中旗达尔罕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委托代表(签字):
接管方(乙方)(签章):
乙方委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1.钢管移交协议 篇十一
甲方:天津市中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付义强施工队伍
担保方:中铁建工集团滨海时尚旺角住宅工程项目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天津泰达时尚旺角住宅工程施工现场所有钢管、扣件、顶丝及跳板等物品的移交及租赁费用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移交物品内容及范围:
1、天津泰达时尚旺角住宅工程现有施工现场所有的钢管、扣件、顶丝及木跳板等物品。
2、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车库、钢筋场地临边防护、安全通道、楼层里电梯井围护和洞口临边防护等。
二、移交物品的清点标准:
1、钢管规格划分(按租赁站接受标准):1.0米:(0.8m-1.1m);
1.2米:(1.1m-1.3m);1.5米:(1.3m-1.7m);2.0米:(1.8m-2.2m);
2.5米:(2.3m-2.7m);3.0米:(2.8m-3.2m);3.5米:(3.3m-3.7m);4.0米:(3.8m-4.2m);4.5米:(4.3m-4.7m);5.0米:(5.8m-5.2m);
5.5米:(5.3m-5.7m);6.0米:(5.8m-6.2m)。
2、扣件和顶丝按照租赁站接受标准进行清点移交。
3、移交物品数量以双方负责人清点后签字数量为准。
三、移交物品的费用:
1、施工现场所有的钢管、扣件、顶丝的租赁费用从2012年3月4日开始计取,(其中施工现场车库、钢筋加工场地及安全通道临边防护、楼层里的洞口防护、电梯井防护及二次结构砌筑所需的钢管、扣件、顶丝的租赁费用从2012年2月8日计取)。
2、物品移交后,所发生的租赁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如果不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3、施工现场的所有移交物品由乙方负责归还,钢管、扣件、顶丝、木跳板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4、钢管每天租赁费为0.012元/米;扣件每天租赁费为0.008元/个,顶丝每天租赁费为0.035元/个;木跳板每天租赁费为0.3元/块。钢管赔偿为21.2元/米;扣件赔偿为6.2元/个;顶丝赔偿为18元/套;木跳板赔偿为70元/块。
四、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天津市中顺达乙方:付义强施工队伍担保方:中铁建工集团滨海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时尚旺角住宅工程项目部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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