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共12篇)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一
单选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颁布时间为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2009年7月1日
2009年9月1日
2009年8月1日
2009年10月1日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廉洁从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与时俱进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企业职工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回答:错误
1.A 2.B 3.C 五年
四年
三年 4.D 两年
多选题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警示谈话
调离岗位
降职
免职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不得有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5.E 6.F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2.B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C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4.D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8.防止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B 3.C 4.D
5.E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9.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董事长
党委(党组)书记
职工
总经理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本人兼职、投资入股情况
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动 2.B 3.C 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4.D 5.E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
述职述廉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投资、融资、担保
拆借资金
委托理财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14.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处理措施包括()。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
15.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人员,参照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回答:正确
1.A 2.B 3.C 国有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中的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和承担财会、购销、项目负责等重要管理人员 4.D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单选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颁布时间为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2009年7月1日 2009年9月1日 2009年8月1日 2009年10月1日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廉洁从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与时俱进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企业职工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回答:正确
1.A 2.B 3.C 五年 四年 三年 4.D 两年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受到处理后,有关职业禁入表述不正确的是()。回答:错误
1.A 2.B 3.C 务 4.D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多选题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警示谈话 调离岗位 降职 免职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不得有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5.E 6.F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防止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B 3.C 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4.D 件 5.E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9.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董事长
党委(党组)书记 职工 总经理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本人兼职、投资入股情况
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回答:正确
1.A 动 2.B 3.C 4.D 5.E 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回答:正确
1.A 2.B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 述职述廉 3.C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4.D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回答:正确
1.A 投资、融资、担保 2.B 拆借资金 3.C 委托理财
4.D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14.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处理措施包括()。回答:正确
1.A 组织处理 2.B 纪律处分 3.C 经济处罚 4.D 追究法律责任
15.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人员,参照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正确
1.A 国有企业职工
2.B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3.C 国有企业中的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和承担财会、购销、项目负责等重要管理人员4.D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回答: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二
从表1可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虽然逐年提高,但低于同期制造业的比例。发达国家施工企业专门人才所占比例是我国的2倍~3倍。可见,4015万施工大军仍然是一支劳动密集型的队伍。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
2007年,专门人才中有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低于有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五个多百分点,说明有职称人员中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这部分人的专业文化水平较低。在管理人员中,既无学历又无职称的人员仍占13.1%,可见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仍不高。
施工企业专门人才36岁~40岁的占14%,51岁~60岁的专门人才仍占17.24%,而60岁以上的专门人才还占1.81%,说明存在专门人才断层和老化现象。
基于施工型企业从业人人员素质偏低的现实,从培训来抓起,逐步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施工企业发展,教育培训要先行
根据各地区施工企业总产值、企业增加值的统计资料,位居前十位的省市分别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北京、上海、四川、辽宁、河北、湖北,这十省市历年来施工企业经济指标均较高,为我国施工企业大省。根据2 0 0 7年全国建设类专业地区分布,学校点数、在校生人数、招生人数前十位的省市如表2所示,十个建筑业大省的建设教育水平也较高,学校点数、在校生总数、招生总数等指标的排序也大多位于前列,它们也是建设教育强省。施工企业发展水平与建设教育规模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充分说明施工企业发展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培训是施工企业兴旺发达的推动力。
二、高度重视发展成人教育培训
2007年,建筑行业专门人才中,研究生学历的占1.14%,本科学历占35.87%,专科学历占33.23%,中专学历占30.16%,大专、中专学历层次的人员合计占专门人才的63.39%,因此,建设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是低重心的。要改变低重心的学历构成,必须通过在从业人员中开展成人教育来实现。要在政策上、制度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如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各级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学历层次和比例,以此推动成人教育的普及。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国际型人才和执业资格的培训
无论是外国企业的进入,还是我国企业走出,都使我国施工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这就需要有通晓国际惯例、熟悉世界市场的人才。因此,人力资源的培养至关重要。这种培养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就是执业化教育,即尽快培养一批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专业人才。如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师、项目经理等,国家和企业应造就执业化发展的社会环境。这种执业化课程的设置应具有实用性、国际性、超前性,以使我们培养的人才能够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求,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其次,就是终生教育。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的折旧率使我们必须终生学习。作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执业化继续教育,而使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士在这一领域获得更多知识;企业可以通过提供相关领域的学习机会,让已有的人才在横向领域拓宽发展,即T型培养。由于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哪个企业拥有了人才优势,哪个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取胜。因此面对人才短缺和人才竞争,只有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共同努力,主动出击,加速培养熟悉国际惯例的执业人员,才能拥有施工行业的长远发展,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项目管理方面人才目前还十分缺乏,从那些熟悉专业,懂管理,并有较强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中选拔项目经理时,除考察基本素质外,还必须让他们掌握项目管理知识。特别在选拔大中型项目的经理时,除需要培训项目经理方面的知识外,还需在大中型项目管理中锻炼,经证明确实有担任大中型项目经理能力后,方可委以重任。经过培训和锻炼,项目经理的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能力才能提高,才能承担项目经理重任。项目经理的培训和锻炼过程与他的项目管理能力提高的关系,如图1所示。
培训项目经理,首先是现代项目管理知识,重点学习项目管理的规律、思想、组织机构、程序以及谈判、合同、控制等理论知识;其次是项目管理技术,重点是网络技术与进度管理、预算及成本控制、合同管理、采购管理、组织理论、协调技术、行为科学、系统工程、价值工程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方法可以是讲课、经验交流(研讨会或成果发布会等)、案例解剖、模拟训练等,使理论和实际结合,让参加培训的人员既掌握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又熟悉项目管理实际做法。国家建设部与新加坡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班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深受各级领导和建设单位欢迎。它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培训与职业发展结合
培训并不只是简单地提升员工技能,传播公司文化和经营理念、沟通员工、提升组织学习能力、实施制度和战略等等,都离不开培训。据日本有关资料统计,员工文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等级,技术革新者的人数就增加6%,员工提出革新建议一般能降低成本1 0%~1 5%,而受过良好教育和培训的管理人员,因创造和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则有可能降低成本3 0%。
培训可以帮助员工补充和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技能提高后,员工对自己的发展会有更高的期望,公司也希望员工对公司能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许多公司把培训与员工的职业发展结合了起来。
职业生涯规划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指企业帮助员工确定个人在本企业的职业发展目标(职位的变动及工作理想的实现),并提供员工在工作中增长职业素质的培训机会,从而使企业发展目标与员工个人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和协调一致,建立企业与员工间的双赢关系,进而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培训需要和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保持一致,重要的在于使员工的发展和培训同步,或培训略超前于职业发展。
五、国家对专业人员培训应给予鼓励支持
各国对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的培训都十分重视。如新加坡通过国家立法设立员工技能发展基金,规定任何企业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上缴员工技能发展基金,任何企业都有培训员工的义务。1998年,新加坡每一名员工人平均花费的培训时间为1 3.2人工日,即5%的工作时间用于培训。德国平均每名员工终身培训费用为3万欧元~3.5万欧元。荷兰企业担心自己出钱培养的人员一旦跳槽会对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培训持消极态度。在政府的推动下,施工企业每一名员工都要缴纳一定的税金作为培训基金,使培训基金占到产值的5%,从而保证了培训工作的开展。新加坡、香港还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发给奖学金、津贴。如香港参加短期全日制课程培训,每人每月发给2400元港币~3 3 0 0元港币,这些费用来自税收,为工程总价的0.2 5%。新加坡仅1 9 9 8年颁发的奖学金就达22项,总计52万新元。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三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主要适用于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
暂行规定中的失信行为目前主要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的个人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10种、较重失信行为14种、轻微失信行为16种。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含)以上;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政治类有害信息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侮辱、威胁、围堵执法人员,妨碍执法行为,不听劝阻等10项。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或交通阻塞时穿插其他车辆,不依次等候、通过;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14项。
轻微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或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及公园内违章停放;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等16项。
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根据失信行为的累计分值的不同,对失信人员采取不同的失信从业惩戒措施。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2年内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此外,取消报考南宁市公务员(选调生)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不得从市外调入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加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公开录用考试列入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录用;列入南宁市年度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干部,作退档处理等。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分及以上未达到6分的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四
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机电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各级领导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矿科学发展。针对机电系统的工作要求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2010年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认真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自身对反腐倡廉的认识,正确把握好责、权、利的关系,使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观念得到新的提升。
2、根据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按照一级带一级、一人管一片的工作要求,形成了机电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同时强化了教育;从事后的教育更多地转向以事前教育为主,加强调研,把握好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好经济发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加强超前性教育和针对性教育;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要求,明确了机电系统中层管理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分为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的范围、责任制的内容、责任制的考核、责任制的追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通过实施本《实施细则》,规范和制约领导干部的言行。
二、深化主题教育,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加大源头治腐力度。
1、今年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将重点围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勤廉在我心中”主题活动,具体将开展“五个一”教育活动,一是召开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大会;二是以各个党支部为主举行一次专题学习会;三是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四是举办一次廉政勤政文化格言征集活动,五是开展一次廉内助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营造公司内部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
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公司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制订反腐败抓源头的措施,加大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公司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公司发扬党内民主制度》等有关制度,并作为长效管理机制来规范公司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
3、继续完善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办法,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专门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批准立项投资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纪委过问制和日常工作监督,以确保达到工程质量优良、干部优秀的“双优工程”。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在项目开发、土地批租、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都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办理,“必须经过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备案,坚决杜绝“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了财务内审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原则,进一步加大查信办案工作力度。
1、加强组织协调,发挥纪检监察、信访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整合信访资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对一些群众举报信件,我们逐一进行认真的调查,做到对实名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后通报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诬告陷害的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党员做到举报信件件有落实,干部澄清是非,妥善解决了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2、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惩前必后、治病救人”的方针,2009年在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一家直属公司在2004年企业股权变更中有虚领入股红利的现象,公司纪委高度重视,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员工确系虚领2003股权红利17.48万元,认为此行为是违反了《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经报请党委同意后,限期收回了虚领红利17.48万元,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2008年在一名班子成员离任审计中发现存在兼职取酬违规问题,数额较大,经组织谈话帮助后,该同志作了较深刻的检查,并将全部违纪所得退给了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并报区纪委同意,给予留党观看二年的处分。这一系列的举措,对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进一步净化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风气。
5.企业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五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不准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3、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
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不准其他滥用职权,损害企业资产权益的行为。
8、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0、不准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
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1、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
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12、不准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3、不准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14、不准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15、不准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33、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6、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7、不准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六
一、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利益高于一切;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二、不准在与公司业务相关或相近的其他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不准自营或同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三、不参加用公款开支的任何形式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涉足色情活动。
四、严格节制参加各类招待宴请活动。一般的工作接待用餐,由各单位或业务部室负责接待,公司领导不陪同;需要公司领导陪同的招待宴请,按照工作分工由主管领导出面接待,其他领导不陪同。原则上,工作日内中午不参加或接待宴请,不准饮酒;特殊情况需上一级领导批准。无论何种情况,禁止酒后滋事。
五、领导干部亲属、乡亲、同学或战友参与公司工程项目合作(分包、分供或设备租赁等)时,公司级领导干部不准向下属生产单位指定或安排;生产单位领导不准将其安排在自身所在单位工作。不准干预下属单位(或其他生产单位)的合同签订、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付款等工作。
六、因公出差,宜选用、选乘成本较低的交通工具,不入住超标准宾馆;赴工地检查工作,不接受项目部特意安排的宴请招待,不接受项目部的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公司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接受所属单位或员工的充值卡、购物卡及其它消费卡。
八、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带头落实,模范执行。
九、自觉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孝敬父母,尊重师长,友爱同事,忠实家庭;正义正直,不恃强凌弱。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七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有关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办案中徇私情;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违反规定探询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
(四)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擅自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或案件相关人员会见;
(五)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
(六)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七)违反规定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第四条 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
第五条 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扣押、冻结的款物,擅自变卖、拍卖、处理涉案物品,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变卖、拍卖涉案物品。
第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不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
(四)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
(八)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赞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 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担任本人任职的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八条 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监督、政处罚等活动;
(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十条 严禁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
(二)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耍特权、逞威风,损害群众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检察院党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组书记、检察长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方面的教育,将本规定列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 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其他亲属”是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8.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本人承诺如下:
一、坚决执行党政组织的决议、决定,自觉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各项内容。认真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管理人员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坚持两手抓,做到两手硬。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凡属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运作及重要人事任免,都要按照制度规定,严格程序,民主科学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在企业资产重组、改革改制过程中,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坚持公正用人,树立正确导向。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提拔使用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不搞封官许愿和打击报复。不违反组织原则和民主程序,任用干部和干预职称评审工作。
四、严格要求自己、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利用自己职务影响为配偶、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用公款购置个人用品,不
利用职权拖欠公款、占用公物,不设“小金库”和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
五、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收受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个人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价活动;不违反规定领取津贴和奖励。
六、坚持艰苦奋斗,树立良好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互相宴请,不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去不符合本人身份的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借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敛财。
七、坚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凡是要求职工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八、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纪律,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做好信访调查和核实违纪线索工作,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恪守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 职务及任职时间: 承诺人单位: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九
自查自纠的报告
通过认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根据镇党委要求,现将我村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照检查出存在的问题
1、深入学习上有差距。近年来,我们虽然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但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很大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我们对新知识、新思维、新政策、新法规掌握不多,了解不透。如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对政策学习不够深入,掌握不够准确,对违反土地政策的开发行为未从政策层面予以报告和制止,造成了我村有个别违规现象。对此,我们向镇纪委做了情况说明,并在国土所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了整改。
2、工作作风上有差距。有时认为工作几十年了,有松口气的想法,致使工作有时不够主动,仅满足于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有时对反映问题、咨询问题的群众态度不够好,不够耐心。
3、自身建设上有一定差距。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各种场合自我约束和管理,但有时还是有随大流的思想。
二、努力方向
通过对照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关于村班子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深刻剖析,进一步增强了遵守《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公平正义,始终做群众利益的守护人。
必须在政治上更加清醒,始终做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护者,紧紧抓住党的执政基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条主线,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杜绝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树立公道正派之气。要始终坚持公正处事,不搞亲疏远近;坚持正派做人,对组织忠诚,对同志关心,对自己严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成一个守护群众合法利益的领导班子。
2、坚持克己奉公,始终做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事,自觉在法规纪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努力做思想纯洁、作风纯洁、廉洁自律的模范。同时,要自觉落实党和群众的监督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纠正错误、敢于自我批评,始终保持自省自警的胸怀,善于和勤于查找问题、反思不足、改进方法。要带领班子成员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过好权力关、人情关、金钱关,经常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审视自己、约束自己,自觉摒弃“从众”、“侥幸”、“麻痹”心理,做一个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3、杜绝不正之风,始终做心系群众的好班子。
党员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关系着党的作风和形象。作为党支部,要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用良好的人品官德和清风正气团结凝聚广大群众。一是要始终心系群众,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把自己作为人民的公仆,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通过支部的工作,让群众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二是要注重弘扬勤俭节约之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不少干部滋生了贪图享乐的思想,要防止产生“发展好了、我付出了,该享受了”的思想,牢固树立“以勤俭为荣、以骄奢为耻”的意识,从细节入手、从点滴做起,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做勤俭节约的表率,做心系群众的有心人。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十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中纪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各大军区党委、纪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
第二款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但据反映,有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代理人,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领导干部威信,损害党的形象,而且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为从制度上预防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经党中央批准,现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十一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小企业从业人员
廉洁自律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建设银行成为您的合作伙伴!在为您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本着恪尽职守、诚实公正、客户至上、注重细节的态度,为您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如果您发现我的工作违反了上述行为承诺,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
向我行监管部门或我行上级机构监管部门反映:
1、电话:本行监督电话:0769-22813611
上级机构监督电话: 020-830120502、信件:本行地址及收件人: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纪检监察部
上级行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纪检监察部
3、电子邮件:本行电子邮件地址:gd_dg_jcs@ccb.com
上级行电子邮件地址: chenshu/gd/ccb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客户回执
本人已收到由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小企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已清晰知晓《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小企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相关内容。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篇十二
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制定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的制定是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能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并做好向全体党员干部的精神传达,并将学习本《规定》作为今年本单位(部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 1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助理。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五)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
(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 2 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二)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三)在以学校领导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四)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各类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三)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违反规定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科研教学设备,个人借用、挪用、侵吞、私分科研教学经费;
(六)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二)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三)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四)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等;
(九)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虚报冒领国家财政拨款、补贴;
(三)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四)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缴纳 4 住房公积金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事项,或者未按招投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九)干预和插手学校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十)未经批准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
(十一)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办班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批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者调整专业;
(二)指使招生机构或招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招生;
(三)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四)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五)其他违反招生、办学办班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职务、职级出国(境);
(三)未经批准接受服务对象或外单位的出国(境)邀请;
(四)向服务对象摊派出访经费或报销出访费用;
(五)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和时间或者脱离组织;
(六)公务出访携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
(七)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八)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九)其他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三)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四)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五)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科研、评优、增资、入学、出国、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六)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七)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分党委书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将本规定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校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指出、督促纠正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7 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负责解释。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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