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10-31

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18篇)

1.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一、单选题(1分/题)

1、(B)就是按照级别层次,组织专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说明:A.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 B.进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评估 C.实行一票否决权 D.消防安全落实情况作为政绩

2、下列属于火灾直接损失的是(B)

说明:A.死者家属的奔丧费 B.被烧损的古建筑、文物、商品 C.养伤期间的歇工工资 D.各种类型的灭火剂的损耗费用

3、(C)是单位内部组织地,没有执法权。

说明:A.消防安全检查 B.消防安全巡查 C.防火安全检查 D.防火安全巡查

4、下列不属于火灾事故原因中的基础原因的是(D)

说明:A.消防安全教育差 B.安全标准不明确 C.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 D.技术原因

5、下列不属于火灾隐患的是(D)

说明:A.违反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 B.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等随意改变,失去应有的作用 C.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堵塞,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D.消防制度存在漏洞

6、(B)是预防夜间发生火灾的有效措施,重点检查电源、火源。说明:A.一般检查 B.夜间检查 C.定期检查 D.单位主管部门的检查

7、构成火灾事故的原因的有(D)

说明:A.基础原因 B.间接原因 C.直接原因 D.以上都是

8、(A)是构成火灾事故最基本的原因。

说明:A.基础原因 B.间接原因 C.直接原因 D.技术原因

9、在火灾调查访问中不需要调查访问的人员是(D)

说明:A.最先发现起火的人 B.起火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 C.报火警的人 D.火场周围地区的人

10、我国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是(C)

说明:A.11月9日 B.1月19日 C.9月11日 D.9月1日

1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说明:A.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应该等消防队或火灾调查人员达到后才开始 B.火灾扑救中应注意保护火灾现场 C.要正确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D.火灾现场的保护时间应从发现起火时起至失去保护价值时止

12、整改火灾隐患的要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说明:A.抓住主要矛盾,选择最佳方案 B.树立价值观念 C.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D.遵守法定期限

13、下列不属于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B)

说明:A.查明起火原因 B.追究领导责任 C.做出技术鉴定 D.统计火灾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情况

14、(C)可分为物的原因和人的原因两种。

说明:A.基础原因 B.间接原因 C.直接原因 D.技术原因

15、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C)负责本行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说明:A.公安机关 B.消防机关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检察机关

16、下列不属于火灾事故原因中的间接原因的是(A)说明:A.环境条件差 B.技术原因 C.教育原因 D.精神原因

17、下列不属于整改火灾隐患的原则的是(B)

说明:A.隐患查不清不放过 B.抓住主要矛盾不放过 C.不彻底整改不放过 D.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8、下列不属于火灾事故原因中的物的原因的是(C)

说明:A.设备不良 B.安装装置有故障 C.违反安全操作规章 D.报警设备失灵

19、(B)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有力的推进了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说明:A.消防管理制 B.消防安全责任制 C.消防督导制 D.消防岗位制 20、下列不属于单位主管部门的检查形式的是(A)说明:A.一般检查 B.互查 C.抽查 D.重点查

21、下列不属于防火安全检查的方法的是(D)

说明:A.经常性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相结合 B.群众性检查和专门机关检查相结合 C.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 D.月检查与日检查相结合

22、下列不属于火灾事故原因中的身体原因的是(B)

说明:A.身体有疾病 B.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 C.睡眠不足 D.身体条件不适合工作要求

23、下列属于火灾事故原因中的基础原因的是(D)

说明:A.消防安全教育差 B.安全标准不明确 C.劳动纪律不严格 D.以上都是

24、下列不属于防火安全检查的内容的是(D)。

说明: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基层单位的自查

25、下列不属于火灾隐患的是(B)

说明:A.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B.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不能及时检修而带兵作业的 C.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D.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

26、下列不属于防火安全检查的要求的是(D)

说明:A.要认真观察、系统分析、实事求是 B.要有政策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经济观念 C.要科学安排时间 D.要有领导参与

27、我国最早是(A)实行对管火官员划分官们。说明:A.西周 B.黄帝 C.汉朝 D.南北朝

2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说明:A.调查访问能为火灾调查人员提供采取紧急措施的依据 B.不需要调查访问最早发现起火的人 C.调查访问可帮助查找火灾肇事者和纵火犯罪分子 D.调查访问可以为查明着火原因搜集证据材料

29、下列不属于火灾间接损失的是(C)

说明:A.死者生前的住院费 B.死亡者直系亲属的抚恤 C.生活用品、工艺品等因火灾烧毁的损失 D.接替死亡者生前工作岗位的职工的培训费用

30、(D)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且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也是落实各项火灾预防措施、制度的重要保障。说明:A.消防管理制 B.消防岗位制 C.消防督导制 D.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是非题(1分/题)

1、防火安全检查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可以一劳永逸。(B)说明:A.对 B.错

2、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是属于火灾事故原因中的精神原因。(A)说明:A.对 B.错

3、人们依照某些原则、程序、方法,通过计划、组织、决策、控制、指挥、监督等职能实现消防安全目标而有组织地、协调地进行活动的总和叫消防管理。(B)说明:A.对 B.错

4、消防检查的目的,是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以及消防管理中的问题,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A)说明:A.对 B.错

5、防火安全检查有执法权,可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B)说明:A.对 B.错

6、单位的消防安全不在于有没有火灾隐患,而关键在于能不能及时发现和认真加以整改。(A)说明:A.对 B.错

7、火灾是指失去控制造成的燃烧,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B)说明:A.对 B.错

8、消防安全检查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检查。(B)说明:A.对 B.错

9、对于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应从长计议,纳入企业改造和建筑规划加以解决。(A)

说明:A.对 B.错

10、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负责,每个公民不用负责。(B)说明:A.对 B.错

2.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矗立起来,在给城市带来高效、便捷、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问题。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现有高层建筑超过15万栋,其中超高层建筑近2 000栋。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到经济蓄势待发的中西部地区,到处可见正在加紧施工的高层建筑。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高层建筑火灾的惨痛经验教训,人们对防范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已有足够认识和较成熟的措施。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未能给予足够重视,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2005年4月,河南发展大厦工地因电焊焊渣引燃防护网,导致120 m高楼层顶部突发火灾,处置难度非常大,消防队经2个多小时才将火扑灭。2005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正在施工的财富大厦13层发生火灾,消防官兵战斗到天亮才控制住大火,该大厦13、14层被烧毁。2007年10月,广西南宁市埌东汽车站旁一栋正在施工的某高层建筑在电焊安装外墙铝塑板钢龙骨时,引燃外墙铝塑板及安全网,发生火灾,由于事发于几十米高的外墙上,风势很大,火很快蔓延整个外墙,已安装的外墙铝塑板及安全网全部被烧毁。2009年2月,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发生火灾,16个消防中队54辆消防车用了将近6小时才将大火扑灭。大量的高层建筑工地火灾事故让人触目惊心,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对高层建筑工地火灾特性及防火对策的分析研究显得十分重要。笔者结合自己在高层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2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

高层建筑施工具有施工工期长、高空作业多、承包单位多、交叉施工多、用火用电多、可燃材料多、临时建筑设施搭建多等特征,而高层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相应具有以下特点。

2.1 现场使用明火多

在对高层建筑实施现场钢筋、金属架构、金属管道的分割与连接,通风、取暖、给排水等设备安装,工程内、外部装修等环节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大量的电焊、气割、气焊等明火作业。这些明火作业是引发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的“罪魁祸首”,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能轻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笔者查阅了大量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案例资料发现,由明火作业引起的火灾占90%以上。另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多,且配电设备、电气线路较杂乱,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2.2 工地存放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存放有大量的木材、胶合板、泡沫板、油漆、黏合胶、防护网、保温材料、乙炔气体,以及各种包装物、木花木屑、下脚料组成的可燃垃圾等易燃、可燃物品,为火灾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这些易燃、可燃物品只要接触明火等火源,就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3 高层建筑工地通透性强

在建高层建筑的垂直方向的楼梯间、电梯井、变形缝、各类管道井、楼板预留孔洞和水平方向的门窗洞、隔墙预留孔洞因施工进度和设备安装等原因一般不会封闭,造成空气水平、垂直流通迅速,一旦发生火灾,烟囱效应明显,火势发展快,上下左右蔓延快,在短时间内就可能发展成立体大面积火灾。

2.4 灭火救援施展空间受限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四周存在深基坑的开挖、施工设备作业场地布置及建筑材料堆放等情况,影响了消防车的畅通行驶,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阻碍了消防员的灭火行动。建筑内部因内走道和楼梯等进入通道上往往设置有脚手架,摆放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存在各种预留孔洞,而且没有消防电梯、应急照明设备、防排烟设施等,这使得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消防营救人员,在火场进行疏散和搜救工作的难度非常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5 室内外消防供水不足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外部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的建设和安装往往滞后于工程建设,而当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未建成开通时,消防用水匮乏,消防员采取外攻、内攻扑火时水压、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导致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扑救难度大,尤其是在施工后期装修阶段发生火灾,因可燃物多、内部结构复杂,灭火难度更大,会造成望火兴叹的局面。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工程要求,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高层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高层建筑施工各个阶段、各个部位进行相应的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建设。重点从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临时用房等几个方面来考虑,切实把好工地消防安全源头关。

3.1 施工总平面布局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应设置有连接各区宽度不小于4 m的消防通道,各区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在设备安装和装修、装饰阶段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2 施工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是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主要消防设施,包括临时室外消防用水、临时室内消防用水。临时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临时消防水池供给,供水时间可设定为1h,用水量可设定为30 L/s。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由水源、供水干管、接口、临时水泵接合器组成,要求供水管径不应小于100mm,栓口直径应为65 mm,每层栓口不应少于2个,并保证一支水枪有充实水柱到达建筑施工场地的任何一点;栓口应在每层均匀布置,每层栓口处应设置水带和水枪;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应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超过3层。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设计一般可与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相结合,充分利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及时安装完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连通消防水源,使其在施工阶段即能发挥消防功能。

3.3 固定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在施工现场相关楼层,按消防要求固定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特别是在明火作业地点的旁边,以及易燃物品集中堆放点的旁边,一定要放一定数量、可随着明火施工点的转移而随时转移放置的干粉灭火器。以备这些易发生火灾的危险点一旦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能用干粉灭火器及时扑灭火苗,将火灾消灭在起始阶段。

3.4 编制消防预案

在高层建筑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消防预案。编制消防预案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施工总平面图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施工通道的宽度等应符合相关消防的要求。②施工临时用水管网的设计布置应通过科学的计算验算,在满足施工用水要求的同时,满足基本的消防要求。③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的布设应该经过科学的计算验算,并应安装相应的自动跳闸断电保护装置,使施工临时用地的线路在施工过程中不至于因过载、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④施工项目部成立一个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小组领导由项目部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工程消防责任按区块进行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区块的消防责任。消防责任区块的消防责任负责人,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负责的消防责任区进行巡逻检查,对一些重点火灾易发点、明火作业点、易燃物品的堆放点,以及一些负荷大的线路或电箱部位要重点巡视检查,必要时派专人蹲守。⑤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施工作业的,必须向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消防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分析明火作业的周围环境、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等情况后,由项目消防小组对明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消防技术交底,使明火操作人员清楚明火作业有可能引发的火灾情况,了解作业点周围的消防设施放置点及使用这些设施的要点,并做好相关的人员及消防设施(干粉灭火器或用水管将水临时接到明火作业地点旁边)的准备工作,由项目消防领导小组签发动火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施工阶段。同时,项目消防小组派专人监视明火作业,监督明火作业人员按消防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随时及时纠正、制止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明火作业行为。⑥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的数量多,流动性大,经常更换,消防意识淡薄,因此,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可邀请消防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提高施工人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提高他们基本的消防操作技能及火灾现场抢救、逃生等技能。⑦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特点,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火灾消防演练,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及现场处置火灾的能力,让他们面对火灾时能够正确处置,从容将火灾扑灭在发生初期。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火灾的恶果形成原因是,刚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惊慌失措,处置不当,使大火继续蔓延,从而错失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因此,火灾的消防演练必不可少。⑧与消防部门结成帮扶对象,施工过程中,邀请消防部门到现场协助指导完善消防安全措施,使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能行之有效地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消防安全。

4 结语

3.用洗衣机别忘安全 篇三

安全童锁功能大多未使用

洗衣机使用中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2013发生的“洗衣机绞死儿童”事件,至今还让许多人记忆犹新。虽然最终案件还存在诸多疑问,但是也引发了人们对洗衣机使用安全的热议,洗衣机的安全童锁功能由此成为时下消费者的关注点。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新款洗衣机,九成以上都带有童锁功能。有安全童锁功能的产品集中在中、高端波轮和滚筒洗衣机,而不带安全童锁功能的产品多为老式双桶洗衣机、单筒半自动洗衣机及各种低端机型。然而,笔者在走访时却发现,即使消费者买到带有童锁功能的洗衣机,回家后也极少使用此项功能。

据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在售的新款洗衣机的童锁键和其他按键一样,均被设置在控制面板上。这些童锁键或标有“童锁”二字,或标有锁形符号。不过对于安全童锁的设置和使用方法,不同品牌的洗衣机各有其不同。进口品牌的洗衣机一般都在洗衣机功能键直接标注“童锁”,而国产品牌的洗衣机有的直接标注有“童锁”,有的品牌和型号的洗衣机则是使用双重键复合使用的安全童锁。比如某品牌的洗衣机的安全童锁功能是通过程序键和洗涤方式键盘组合使用,同时按下指定的按键,才能完成锁机操作;还有的则是通过“+”“-”组合使用来实现童锁功能。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一些洗衣机不仅设置了安全童锁,而且为了达到双重保护的功能,只要开启洗衣机盖板,洗衣机就会停止运转。

业内人士指出,洗衣机可能存在因为旋转导致四肢损伤的安全隐患,但旋转又是洗衣机实现自身功能的必然方式,因此在产品选择和使用过程中应多加留意。出于安全考虑,消费者(特别是有老人、儿童的家庭)在选购时应多关注带有童锁功能的洗衣机,及时更新老旧洗衣机,并养成洗衣上锁的好习惯。鉴于洗衣机多采用专用插座,平时较少拔插,不使用洗衣机时最好彻底切断电源,从根源上杜绝安全隐患。当然,即便工作中的洗衣机被上了锁,也应尽量避免儿童直接接触。

甩洗羽绒服注意防“爆炸”

和“洗衣机绞伤儿童”类似的,还有消费者用洗衣机洗羽绒服造成“爆炸”的事件。据了解,目前市售的大部分洗衣机是可以洗羽绒服的,但甩干羽绒服时就有限制了。非密封性的双缸洗衣机、波轮洗衣机均不适合,相比而言,滚筒洗衣机大部分可以用来甩干羽绒服。

前不久,消费者王先生用洗衣机清洗羽绒服,当进行到甩干程序时,洗衣机突然爆炸了。好在其家人没有受伤。消协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厂家,要求厂家派人到消费者家中查看情况,调查爆炸原因。原来,王先生的洗衣机是波轮的,而波轮洗衣机是不可以甩羽绒服的,厂家在甩干桶的盖子上明确写明了“不得甩干羽绒服等易膨胀的衣物”,说明书中也注明了这些内容。王先生家的洗衣机爆炸系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的。

专家指出,洗衣机甩干羽绒服爆炸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羽绒服外层一般都有防水涂层,在洗涤时衣服容易漂浮在水面上。洗涤过程中完全浸水后,里面充填满的羽绒又会聚集在一起,从而使羽绒服内产生大面积空隙。在高速甩干时,此前吸饱了水的羽绒脱水后不断膨胀,羽绒服内就会产生空气,而防水涂层又不利于气体排出,就会不断地将羽绒服撑大、将洗衣机内撑满,而洗衣机内的空间是有限的,气体聚集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引起爆炸;二是甩干过程中羽绒服和洗衣机内壁会产生静电,其产生的大量热量短期爆发,也很可能出现类似的爆炸现象;三是由于羽绒服外层的防水涂层,衣服内的水很难被排出,要是甩干时羽绒服放得不平衡,高速旋转也会导致脱水桶左右剧烈撞击,而出现爆炸现象;四是洗衣机爆炸还有可能来自洗衣机本身的问题,或者洗衣机下水管道密封而产生沼气,在静电的作用下,瞬间发生爆炸。

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含劳务工〉宿舍住地消防,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劳务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队的主管领导负责。

二、要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防盗规章制度。“落实三自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需要使用时要有电工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现场机电设备实行一把闸控制,做到上班停电,下班后送电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门要加强火源管理,宿舍内要备有烟灰缸,以免吸烟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食堂火源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五、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住地火源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火源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时间解决。

六、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要每星期对各部门、各施工队的住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要给予罚款,以发现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1000~2000元罚款,严重责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地临时工程在规划时应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与临时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员管理。

中铁二局神佳米高速公路第四项目部

5.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1、我院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医疗区、家属区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各部门、部位根据需要和规定配置的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器材完好

4、医院保卫科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5、组织安排各科室和义务消防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掌握灭火常识,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

6、院内消防值班巡逻由保卫科负责实施,与治安巡逻相结合,实行24小时巡逻值班,加强对重点防火部门和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7、保卫科对院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8、确定各科室防火责任人,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将防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9、加强对电力设施和供电线路的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

6.安全与消防管理规定 篇六

V2.0目 的为加强公司消防和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盛义豪涿州项目。基本原则

防消结合 防患未然。

4物品安全

按《早起场与晚清场管理规定》执行,填写《开闭店巡查记录》。

4.1员工出场限携带个人物品如有可疑需检查其携带的物品。

4.2货物进场和出场必须装袋或密封,使用胶轮车运输。

4.3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4.4员工或商户凭《退货单》清点放行。

5安全布防

1)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按设计路线巡更一次。

2)消防报警的跑点确认。

3)在员工通道设置专岗,检查物品出入。

6促销活动安全

6.1 重点监控特卖区域和出入口、活动现场。

6.2 现场秩序维护。

1)严禁未经审批同意的商户在现场乱发广告和传单。

2)根据现场人流情况,及时和营运部合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7消防安全

7.1消防工作模式

7.1.1 24小时消防管理:

24小时监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接警立即做出反应;

7.1.2 全员互动消防管理模式:

根据“谁管辖、谁负责”。物业部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不合格项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7.1.3 三级消防检查管理模式:

一级检查由班组组织实施;二级检查由部门经理组织实施;三级检查由项目总经理组织实施。项目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负责监督抽查。

7.1.4 重点部位巡检模式:

建立《重点消防部位台账》,对重点部位(餐饮厨房等)、重点单位(主力店等)进行巡查和检查。

7.2 消防管理专项分工:

消防主管及安保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运行、控制、检查、灭火救援、员工消防培训等工作。物业负责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与测试。

7.3 消防安全联检机制:

重大节假日、活动前,成立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组,由项目总经理任组长,进行全面检查安全,采取有效的人防措施予以防范。

7.4 义务消防队:

建立义务消防队。所有员工均为义务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并进行考核。

7.5消防安全常态工作

物业部组织全年的全员培训、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宣传。

7.6基础档案管理:

建立消防基础档案、重点部位档案、工作计划、培训演练方案等。

8.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项目总与项目防火责任人签订《防火防盗责任书》、物业部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9仓库消防要求

9.1仓库设置防火标志,严加管理火源、不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2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10消防疏散管理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11.用火安全管理

11.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向物业部安保组申请“动火许可证”派人现场巡查。

11.2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设专职人员随时扑灭火花。

11.3动火前清除或隔离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12.1每月定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汇总表》;

12.2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复函,同时报总部物业管理部备案。其他

制定并实施设备设施、机房等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14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14.1 本制度解释权归涿州宜佳旺购物广场物业部所有。

7.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七

消防重点单位一般包括:一是像是厂房、库房等这些火灾危害性大, 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二是像电影院、会议室、医院、旅馆等这些火灾后人员集中而且伤亡大的单位。三是像大型计算机房、大型图书馆等这些火灾后经济损失巨大的单位。四是像这些电信楼、邮政楼等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五是像这些木材加工厂、纺织厂等火灾后造成大面积的单位。

二、消防重点单位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制度不完善

现在的一些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制度都不是很完善。没有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消防制度, 没有专门负责消防的专门人员, 也没有专门的执行监督人员。这就造成单位中人人都不去遵守制度, 不去按规定做事, 不重视单位的消防安全。大多情况下一些单位的消防措施只是一种应付检查的摆设。人们平时也不注重消防安全, 比如经常会在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前不注重乱吸烟, 就会容易引发火灾, 造成安全隐患。同样在没有合适的规定, 就没有职责分权, 造成职责不清。这样没有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制度去规范去执行, 会造成消防隐患。

2、一些消防重点单位的领导没有防范意识, 防火意识薄弱

一些消防重点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重视。这样就会造成手下人员对消防工作不重视, 造成对消防工作的疏忽防范。这样领导只注重经济不注重消防, 这样就没有消防资金来为消防工作进行整顿。

3、消防监管单位的监督不到位

消防监督单位在进行消防安全执行上做的力度不够。消防监督单位在对一些单位的消防工作上往往走走形式应付差事, 对一些单位的消防检查工作做的不到位。造成了消防工作上的安全隐患。

4、一些单位的为了自己的利益, 经常习惯性的违反条例

一些玩吧、游戏厅、舞厅等为了自己的利益, 经常习惯性的违反防范条例。经常不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线路问题, 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常为了节省开支, 在消防措施上没有预留资金, 要不然就买一些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措施。这样遇上了火灾就不能及时的去处理。

5、单位员工不熟悉防火器材, 大家防火知识不清楚

像一些酒店和餐馆中, 这些单位人流多, 员工的流动性也大。平时也不太注重对消防知识的了解, 对消防器材也比较生疏。再加上单位不重视, 员工就更加不重视这些了。这发生火灾时就会出现不会用消防器具, 不懂安全逃生知识, 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6、消防器械的保养和更新速度慢

企业一向注重经济利益, 对消防投资不重视。现在的消防器具更新速度快, 使用方法也在适时改变着。所以消防器械也要跟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一直用老的消防器械可能对一些器具的消防不是很气作用, 灭火速度慢。这样就会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消防重点单位问题的解决措施

1、制定完善的消防制度

制定完善的消防制度, 分清职权, 这样出了问题就可以依据规定和制度来解决, 这样就少了纠纷。还要派遣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消防器械, 定期检查单位的线路, 学习消防知识。同时还要负责去普及消防知识, 同时还要负责去监督在职人员的行为。这样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并且派遣专人去实施执行以及监督, 职权进行了分工, 赏罚也有了依据, 同时人们就不会再不去重视消防安全问题了。

2、消防重点单位的领导要注重对消防工作的安排

领导要起一个引导和带头作用, 所以在消防工作上领导要有所重视。这样在职员工才会来重视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领导要定期去检查一下单位的消防措施和安排一下消防工作。并且要给消防组安排一定的资金去更近器材, 以便真有事情发生都能一一应对。这样既能减少对人员的伤害, 又能减少经济损失。

3、消防监督单位要尽职尽责

一些消防监督单位要做到自己的本分, 要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这既是对自己的工作负责, 又是对其他单位的负责。所以, 消防监督单位要定期去那些重点的消防关注的单位去检查去监督。在监督中要仔细检查重点单位的线路和防火器具, 这是对人身安全负责的一种体现。要加大对为法的执行力度, 要讲清道理。在监督过程中不能应付差事, 要仔细详细检查, 并要给这些单位提醒建议, 违反的可以加大处罚力度, 或是行政惩罚。

4、一些单位要对消防安全引起重视, 要经济效益和安全兼顾

单位不能只顾着自己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我们都知道人只有人身得到了一种安全的保证的时候, 才会去尽力的去工作。所以, 企业单位要给员工提供一个很安全的环境, 这样才能使员工更放心的工作。安全中最重要的要属火灾消防防范了。所以对于安全监督部门的建议, 要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对自己单位消防措施的整改。这样既配合了安全监督部门又让自己的单位变得更安全减少了隐患。

5、要注重对员工消防知识的普及, 培养锻炼员工使用消防器材

单位中人员流动量大, 这样人员的进入都没有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 和消防器具的使用。这其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毕竟这些消防知识这些消防器具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所以, 要时刻注意防火消防措施。单位要注重对员工的消防措施的培训, 更要普及自救知识和器具的讲解。

参考文献

[1]陶琦:《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 2007 (04) 。

[2]翟艳东:《浅议如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管理杂谈》, 2008 (02) 。

8.刍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篇八

关键词:多产权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

1 多产权建筑常见的火灾隐患

1.1 变更使用性质,无法满足消防设计标准。建筑使用性质的不同,对其的消防设计标准要求也是不同的,现在一些综合楼或商住楼竣工后,存在着随意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导致相应的安全设施都不能满足相关规定,原本验收合格的建筑又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1.2 破坏建筑结构,擅自占用安全疏散设施。各独立经营的单位从自身的用途和安全出发,将属于自己区域的安全出口锁闭、占用、封堵;有的出租或出售的建筑内,使用者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实体墙与其他用户分隔,致使一个单位只剩一部疏散楼梯,降低了建筑安全系数,增加了建筑火灾荷载。

1.3 消防设施欠缺,整体运行维护情况薄弱。很多的公共消防设施无人管理、无人维护,比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等,还有一些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被严重损坏,致使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遭到破坏。

1.4 人员层次复杂,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多产权建筑人员多而复杂,一些承租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一些经营单位片面强调商业气氛,不讲究市场经济秩序和大局利益,无视监督执法部门禁令,违法违章占道经营、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拆除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等行为屡禁不止。

2 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产生缘由

2.1 单位主体消防责任不明确。多产权建筑产权复杂,缺少法定的责任主体。有些多产权建筑虽然聘请物业公司或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但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对消防安全工作多采取不想问、不想管的态度,尤其是在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的落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人员互相推诿,根本无法解决。

2.2 “四个能力”建设落实不到位。多产权建筑“四个能力”建设难以真正落实,存在工作走形式的情况,如单位防火检查、巡查落实不到,消防工作档案资料不齐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未开展培训,员工未掌握疏散逃生知识、熟知逃生路线、不具备疏散人员逃生的能力。

2.3 隐患难整改,执法难度大。此类建筑涉及利益主体多,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仅确认消防违法行为人,下发法律文书就需做大量工作。有的甚至难以理清相互关系,效果不明显,只管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消防设施维护及火灾隐患整改不闻不问,物业单位或强调缺乏管理资金,或强调业主没有委托负责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与他们无关。

3 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的一些建議

3.1 明确法律权利义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其中一个附属设备就是建筑消防设施,业主有权利共有和共同管理,并且不能为了不履行义务而放弃权利。所以,可以明确多产权建筑的多方法律关系:第一,如果多产权建筑是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若没有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若已经交付使用,专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该由产权人负责;如果该建筑实行物业管理,应该由物业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如果该建筑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最好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由各产权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管理的,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应当自建筑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第三,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多产权建筑时,应当要求产权人提供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3.2 提高消防监督质量。一要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在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技术规范学习的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思想作风教育,切实提高消防监督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二要改进消防监督方法。在建筑设计的方案评审阶段,要及早介入杜绝隐患,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系数。对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辖,应该本着同级管理的办法,实行统一管辖避免盲区。三是多产权建筑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那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分割不清和很难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多产权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要分清主次难易,逐步消除隐患,但关键应该解决好三个方面问题:确保疏散设施与内外消防水系统可靠,严格控制火灾荷载,坚决杜绝“三合一”现象。

3.3 全面实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它对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紧密。为了防范于未然,对于多产权建筑的经营者或者业主来说,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分散和转移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吴与光.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华建设,2011(07).

[3]李雅魏.浅谈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J].2011(12).

9.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篇九

一、目的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货物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XXXXXXXXX下属所有库房及仓储地点

三、管理规定

1.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库房物流组长,对仓库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2.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储存货物的品类、材料、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新员工上岗,必须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3.仓储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包括仓库院内)。商品入库前认真检查货物,以防带入火源。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上架储存,货架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5.货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物品包装应当牢固、密封,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出现。

6.仓库的电气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库房内敷设的电线,须使用不燃材料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关闸断电,库内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白炽灯不得超过60W,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家用电器。

8.仓库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由库房组长每月1号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9.经常性在早会或日常工作中提醒大家重视消防安全问题,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10.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

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1.3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1.5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6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6.1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6.1.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6.1.2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1.6.1.3 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1.6.1.4 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1.6.1.5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1.6.2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6.2.1 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1.6.2.2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6.2.3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1.6.3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6.3.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1.6.3.2 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1.6.3.3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1.6.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1.6.4.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1.6.4.2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1.6.4.3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1.7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

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2.1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1.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1.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1.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1.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1.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1.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2.1 设有本规定2.1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2.2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2.3 本条2.1.1、2.1.2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2.4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2.2.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2.2.6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2.3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3.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3.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3.3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3.4 消防设计文件;

2.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2.3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2.4.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4.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2.4.3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2.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6.1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6.2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2.6.3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

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6.4 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2.7 对具有本规定2.4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2.8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2.9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9.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9.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9.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9.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9.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9.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9.7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9.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9.9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1 对本规定2.1、2.2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2.3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2.9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11.如何提高油田消防安全管理质量 篇十一

关键词:油田;消防;安全管理

石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型能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油田作为石油生产基地,对其进行安全防护,确保油气资源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油田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发地,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给工作人员、油田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油田企业在提高产量,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消防工程作为油田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生命安全。

1 油田企业消防安全介绍

1.1 油田生产特点分析 油田企业生产产品主要为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产品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从最初的勘探阶段、到开发、炼制阶段以及中间的运输阶段都存在极高的风险,整个过程都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多种特点;此外,作业环境较差,危险程度高,也会提高危险事故发生率。实践证明,油气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钻井工程、测井工程、试油阶段、采油采气、油气处理以及集输过程,任何一个阶段发生泄漏,都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若不对其进行有效处理,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深远影响。

1.2 油田消防重要性分析 消防安全在油田企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更是衡量企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标志。油田企业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将其提升至企业发展战略高度,对其进行重新定位,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并将消防安全理念贯穿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对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进行严格管控,才能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油田企业的任何人员,都要将油田消防当作头等大事,只有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才能为员工生命安全提供可靠保障,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2 油田消防安全质量提升措施

2.1 明确消防指导理念和责任主体 油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从维护群众的人身安全出发,逐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制,完善安全管理监督机制,逐步推进消防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数据库,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做好消防人员的演练工作,提高消防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油田企业是油田消防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力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建设,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将消防安全知识贯穿到日常工作当中;政府方面要做好对企业的监督考核工作,可将油田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责任部门考核体系当中,将油田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上升到政府行为,做到责任明确到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考核奖惩机制到位。

2.2 油田企业领导要加大消防安全重视力度 油田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视为企业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企业要明确不同部门的消防责任,通过奖惩机制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优化消防工作领导方法,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过救灾”的管理理念。企业各部门单位应成立安全防护组织,建立领导与被领导的部门体制,利用领导的示范作用,自上而下地推进消防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单位领导人要认真听取各部门的消防工作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不断完善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重点部位要实施巡检制度,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承担巡检工作,完善消防安全防护体系,为油田企业的安全生产构筑安全防护墙。

2.3 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一定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没有经过实战的措施都是纸上谈兵,可操作性不强。油田企业应对现有的消防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此完善各项消防措施。油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突发事件,为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应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前需要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资料进行全面研究,将企业易燃、易爆品的位置、水源、消防器材、人員等基本信息进行汇总,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力度,检测应急预案的可行性,一旦发现应急预案中存有问题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解决,完善应急预案。

2.4 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控制好消防资金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查看各类器材使用性能是否正常,做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更新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的需要;利用先进的监视设备和报警设备对各部门的生产进行全程监督,建立高效的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制,将消防器材的养护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中,派专人负责,确保消防器材随时可投入到应用状态。

2.5 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油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质量的提升,需要消防人员和各部门人员的通力配合,为此应加强对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宣传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构建消防安全企业文化。培训时,要采取灵活、时效性强的方式提高员工参与的积极性;组织一系列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特色活动,运用真实案例进行教学,使消防安全培训能够深入人心,提高消防安全教育的有效性。

3 结语

油田企业生产过程中风险因素较多,很容易引起爆炸或火灾,给企业和工作人员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保障企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加强对油田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由上而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意识,为企业的生产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杜海兵,袁维斌.试论如何提高油田消防安全管理的质量[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6):192.

12.洗衣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二

关键词:社区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现状根源及对策

1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面对的具体状态

(1) 关注效益忽略安全。在具体的活动之中, 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很好地将消防安全拿入日常管理工作去, 该项安全活动一般只是表面话的, 因此很多的区域之中经常性的会存在防火距离不合理, 相关的消防通道被使用等等的一些不利现象。有时候个别的物管机构为获取更多的利润, 忽略了相关的法规体系, 在消防通道等区域设置建筑体, 将其转租出去进而谋利。还有一些社区物管单位为了所谓的小区内环境安静, 在小区的一些主要消防车道上设置路障, 严禁任何车辆进入。试想如果小区一旦发生火灾, 这在很大程度上人为的导致消防活动无法有效的开展。

(2) 过分的关注防盗, 忽略了防火活动。很多的物管机构无法积极的将这两项活动放到一起来对待, 在管控的时候总是不能等同分析。个别物管机构把去之中的消防设备随便的停止, 把其中的水源等断开, 把消防设施拆掉, 此时就导致很多的不利要素存在了。

(3) 没有做好相关的维护活动, 随意其自认发展。很多的物管机构, 因为消防思想太差, 不具有最基础的设备的养护知识, 不在固定的时间之中对其开展养护活动。此时导致这些设备不能正常的使用, 这些现象在很多的高层等社区之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

(4) 物管工作者的素养太差, 不能够及时的察觉存在的不利现象。在日常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 因为物管工作者并不是固定的, 很多都没有受到专门的培训, 而且相关的组织也未结合设定好的规定开展管控活动, 再加之一些物业管理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接受能力差, 不能够对发生的不利现象积极的分析, 无法察觉存在的不利现象, 这样就往往导致小火酿成了大灾。

(5) 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安全隐患突出。由于小区业主在用火用电方面缺乏起码的安全常识, 违章用火和超负荷用电非常普遍, 家庭火灾发生的概率在不断增加。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前进, 此时群众对于物质生活的规定更为严苛, 而且家居活动的思想也出现了很大的转变, 很多有着较高的功率以及能耗的设备被大量的使用, 同时因为许多业主在装饰的时候对设备的能耗不了解, 导致其线路过载, 此时就会导致其因为使用不合理而引发火情。

(6) 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 处罚执行难。由于社区整体消防意识淡薄, 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一旦存在火灾隐患, 整改时需要多家单位配合, 整改资金有时也需要多家单位承担, 由于经济状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同, 虽然有的单位愿意承担, 但有的单位不愿意承担, 造成很难整改的局面。再加之社区房屋在最初开发建设时遗留下的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 一部分建筑涉及多个产权, 物业管理单位又不能参与管理, 无人协调, 消防部门下发法律文书时, 无明确主体, 造成隐患整改难, 实施处罚时, 各产权单位互相推脱, 消防执法难以落实到位。召开协调会时, 因无法理清关系, 效果不明显, 以致于各产权单位均拖延整改。如果消防部门强制处理, 一旦措施不慎, 极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

2 提高社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 强化管理, 落实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由此可见, 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不是无法可依, 国家已经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社区管理服务中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能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开展防火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 (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这说明政府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实施社会消防监督, 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已经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了每一个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也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层层分解, 明确好各级人员的职责。

(2) 健全机制, 规范服务。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并通过组织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提高物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3) 加大基础投入, 提高防控能力。今后, 城市规划开发、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要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投入使用的社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验收达标。对短期内不能开发和改建的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平房区、棚户区等要加大消防投入, 要广泛开展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龙头, 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业主委员会为核心, 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治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真正形成“社区是我家, 消防靠大家”的管理氛围。必要时在一些没有物业管理的社区, 可以利用社区警务室设置社区消防服务网点, 推选一名思想觉悟高, 热爱公益事业, 责任心较强的业主确定为专 (兼) 职消防安全员, 配备最基本的灭火器等工具, 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

(4)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安全氛围。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社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科学规范的宣传教育计划, 设置动态消防宣传栏、消防漫画, 利用社区文化站、社区楼宇电视和广播等手段, 建立社区消防文化阵地来宣传防火、灭火及火灾逃生、安全疏散等消防基本知识, 让居民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从而形成人人重视消防、家家关注消防的文化氛围。

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牵系于千家万户, 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 共同努力, 物业管理单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火灾形势,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为居民的安居乐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证, 营造居民小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S] (.公安部第61号令) , 2001.

1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三

总 则 安全管理职责 事故预防 安全检查监督

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 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一节 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臵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 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臵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

第三节 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 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 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 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臵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4.洗衣机维修安全知识 篇十四

2、修理时常常需要拆卸机体,必要时应置备厚实而低矮的.木制工作台,以便将机体横置,检查洗衣机底部电容、电机等部件。

3、修理时完全可能用水试机,特别需要注意水的漫延不能影响电器部件,以免危及人身安全。

4、修理完后必然要试机,在试机时应密切注意,如发现洗衣机运转声音异常、不启动、转速明显变慢、冒烟、漏水、漏电、有焦煳味,应立即切断电源(这一点与使用安全是一样的,可见使用与修理尽管大不一样,但在安全方面则为同等重要)。

5、注意区分洗衣机外壳“麻电”现象,了解漏电、静电、感应电之间的区别。

注意事项

衣机的漏电指本不应该带电的机体外壳有了对人体有威胁的对地电压;洗衣机的静电是由绝缘零部件运动摩擦产生的,人手触及后会有明显的电击感;洗衣机的感应电则是由于电磁感应而产生,在洗衣机的绝缘情况良好时,洗衣机外部非带电金属部位感应上了电荷,通常情况下,感应电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1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探析 篇十五

一、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 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距离大、人员集中, 加上各类管道竖井多、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 增加了安全疏散难度, 从发生火灾的高层建筑疏散到地面或其他安全地带的时间会相对延长。广西南宁市地王大厦地上58层, 高276米, 据火灾模拟疏散统计, 在发生火灾时, 要把整栋大楼里的全部人员疏散到地上需要约4个小时。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被切断电源等因素, 多数建筑的安全疏散主要还是依靠疏散楼梯, 而楼梯一旦有烟气窜入, 就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如果火灾得不到及时控制, 火灾蔓延扩大很有可能将消防电源烧毁, 从而致使用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瘫痪, 给疏散带来极大的困难。大部分人在日常工作中上下高层建筑一般都使用电梯, 对整栋楼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熟悉, 也会给火灾中安全疏散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 火灾蔓延迅速

高层建筑中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多, 如果防火分隔措施不利, 在发生火灾时, 容易产生烟囱效应, 火势将迅速向上蔓延, 并容易形成立体燃烧。据实验资料证明, 在火灾初起阶段, 因空气对流, 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为0.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他竖向管道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200m的高层建筑, 在无阻挡的情况下, 烟气在一分钟左右就能从一楼竖向管道井扩散到顶层。近年来的一些高层建筑火灾就是因为防火分隔措施不利, 致使火灾在纵向楼层相互串通, 造成火火蔓延扩大。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大量的可燃材料装修, 也是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 火灾隐患多

1、先天性火灾隐患多。

高层建筑消防技术复杂, 在施工设计上存在一定问题, 如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时, 没有考虑到防火问题, 加上消防技术审核把关不严或技术审核不到位, 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早期建筑物的设计大部分只考虑其使用功能, 忽视其必要的防火能力, 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例如, 没按国家消防规范要求设计防火分区、自动消防系统、疏散通道等, 或即使设计但施工不到位;各管道竖井在连接或穿过各楼层、地面、墙壁时的封堵措施、技术保障不到位, 导致“阻燃”结构不阻燃。为图美观时尚, 内装修大量采用可燃物, 耐火设计不符要求。或由于周围环境的限制而减少或缺少环形消防车道, 这些先天性设计、建造缺陷使得大楼在发生火灾时, 不但失去了它原本应该具有的防火能力, 还进一步阻碍了人们逃生、救援, 以致酿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2009年“4.29”淮安金马广场火灾, 位于大楼2层的金陵鸭血粉丝店外部的广告牌燃烧猛烈, 火势迅速沿外墙向上、向建筑内部蔓延, 救援难度特别大。

2、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隐患多。

因高层建筑内入驻单位性质不同或人员复杂, 且对外接触频繁, 出入人员复杂, 有些人员不一定能遵守大楼的管理规定, 如在禁烟区吸烟、未经同意擅自触动电器开关或闯入机房重地、有意或无意地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大楼等, 给高层建筑留下众多的火灾隐患。由于居住的人员多, 人为因素引发火灾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多。据调查, 因吸烟不慎而引起的火灾是高层建筑火灾最常见的原因。高层建筑中部分人员为了进出方便, 故意把防火门闭门器拆除, 造成在发生火灾时烟气向疏散楼梯或相邻防火分区串通蔓延。一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加上各类违规操作普遍存在, 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广西凭祥市鹏程大酒店2006年2月22日火灾就是因为租房人员私自在房间里烧水煮面, 出门忘记拨电引起的火灾。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楼2010年11月15日特别重大火灾据称是因为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电焊施工引起的火灾。

3、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

建筑消防设施多, 功能复杂, 加上部分建筑的管理人员少, 防火措施不利, 防火检查巡查不到位, 或管理人员防火技术措施不到位, 消防设施损坏了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 造成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容易造成火灾扩大蔓延。2010年吉林“11.5”特别重大火灾就是因为消防设施瘫痪, 在发生火灾时, 消防设施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而造成了火灾扩大蔓延。

(四) 容易引起恐慌, 导致更大伤亡

高成建筑火灾中, 人员在撤离逃生时具有明显的共性, 即在恐烟性、恐热性、向光性、向阔性等行为心理驱使下, 往往辩不清方向, 失去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容易产生聚集现象及发生人员的拥挤、践踏、造成人为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从而造成更大的伤亡。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高层建筑的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四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五是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 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是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 及时由使用人或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管理人员还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明确机构和人员, 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 并定期对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是消防法律法规;三是火灾预防知识;四是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是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加强消防设施标识化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多, 功能复杂, 操作专业化, 部分人员特别是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及操作不是很清楚, 所以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标识化, 将各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标识在相应消防设施的操作面, 让每一个在发生火灾时, 能及时正确地使用身边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中的作用。

(四) 加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 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并制定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应急疏散的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安全防护救护等程序和措施。然后管理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 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并在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同时不定期的强化每一个人的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组织人员逃生的能力, 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 能及时向消防队求助, 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将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降至最低。通过加强演练, 大大减少人员在高层建筑火灾引起恐慌的心理。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6.浅析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十六

【关键词】消防;易燃易爆;火灾原因;对策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带来了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很大增加的问题,因为在这些场所有着影响火灾扑救的火灾载荷大的问题,导致很大损失,再由于不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因素存在,显示出我国易燃易爆场所比较严峻的火灾形势。所以,就必须对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及爆炸事故的特点和发生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原因分析

1.1电气点火源

电火花和静电火花是造成电气点火源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具备防爆措施的电气设备本身,加上接地装置也采用等原因,很容易有电火花产生将火灾爆炸事故引发。而且设备、物体和人体上也能积累静电,当其放电时易燃蒸气、粉尘和纤维也易引燃而产生火灾爆炸后果。

1.2化学作用

当出现化工生产的控制失灵或化学物质与其它物质发生作用的时候,或者非稳定的化合物进行分解等原因,都能导致过多的化学热产生,也会出现起火问题。

1.3摩擦生热起火

摩擦起火所产生的原因,有着发热的轴承、失调或已损坏的部件、原料堵塞或卡住等等,也有着动力驱动装置和传输装置的不良配合的诸多原因。

1.4人为原因

当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规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的原因在于操作人员思想麻痹、用火不慎等。同时容易引起火灾的还有在禁火区玩火、在生产场所用放火方式所做的破坏性行为等等。

1.5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还有不健全的制度、有缺陷的工艺设计和技术、缺乏设备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不恰当的化学危险品处理等等。

2.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燃烧的发生需要的前提是点火源、可燃物和氧气要达到一定浓度作为条件。因此,消防防火需要做的工作就是隔离开三者,或者让氧气不能达到点燃所需的浓度、在点火范围内控制点火源的点火。

2.1控制易燃易爆物质

首先,要做好生产工艺的改进。可以通过以燃烧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燃烧爆炸危险性大的物质的方法进行。其次,对可燃物料泄漏提前预防。因为易燃易爆场所中有些液态物料具有流动性、气态物料和粉尘具有扩散性等特性,所以必须设法预防其由于此密封不好或误操作易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出现。再是要做好密闭和通风措施的工作。密闭是为了防止易燃气体、蒸汽或可燃粉尘泄漏与空气形成可燃体系而对设备采取措施。对于那些无法密闭的装置可通过良好的通风除尘装置的设置,来使空气中可燃物的含量有效降低。另外,还要加强保护惰性介质。通过将惰性气体加入到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系统、场所之中,使可燃气及氧气的浓度降低,以达到燃烧爆炸危险性的降低或消除。

2.2控制着火源

控制或消除着火源是消除火灾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有四种类型构成了易燃易爆场所中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发生的能源,也就是化学点火源(如明火、化学反应热)、电气点火源(如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高温点火源(如高温表面、热辐射)、冲击点火源(如摩擦撞击与绝热压缩)等等。可以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此类场所的火灾都是由此而引起的。

2.3研究动火检修作业的相关安全措施

由于在检修场所中,可引起火灾的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以及点火源等很容易同时具备。所以,动火检修工作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有着很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经常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现象。必须在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的设备检修中的动火作业过程中,围绕如何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这个问题,必须加强研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2.4防火防爆安全装置的设置

所谓防火防爆安全装置主要是为预防事故在生产系统中所设置的各种检测、控制、联锁、保护、报警等仪器、仪表、装置的概括。当前,有两种类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下简称“防爆型系统”)在我国防爆区得到了运用。其中一种为本质安全防爆型,包括系统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于防爆区设置;在在防爆接口内安装本质安全回路中的安全栅,在安全区设置。而另一种系统的特点为,探测器的设计方式为本质安全和隔爆复合的防爆设计,在探测器的隔爆腔内安装本质安全回路中的安全栅,可直接挂接探测器到安全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总线上;采用隔爆的防爆设计手动报警按钮,上述两者均于防爆区内设置。相比于第一种系统,防爆接口就接省了。对两种类型的防爆型系统进行比较。虽然前者成本不高但有着复杂的系统结构,有着比较大的现场布线、施工工作量;而后者虽然有着简单的系统结构,然而有着比较高的产品成本,总的投资也很大。

2.5强化消防管理

近年来,全国在易燃易爆场所火灾或爆炸发生的现实情况看,占据很大比例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用火不慎、违章操作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案例。其原因主要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很多漏洞存在,导致这样火灾的原因很多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所以,就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及工作人员在消防管理人员的严格要求下,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总之,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就应当深入分析相关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控制易燃易爆物质、着火源、动火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加强消防管理等方面入手,在减少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发生方面,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于水军,潘荣锟,余明高等.2005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2006,25(6).

[2]吴建龙.易燃易爆场所的隐形杀手[J].劳动安全与健康,2001,(9).

17.洗衣房管理制度 篇十七

倒班点洗衣房是倒班点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项目。目前,洗衣房分为员工工服洗涤和员工其它衣物的自助洗涤两部分。为加强洗衣房管理,确保洗涤质量,做到让员工放心,特定此制度。

1.洗衣房工作人员洗涤衣物时,严禁在洗衣房内嘻笑、打闹,切实注意安全,防触电、防意外事故,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2.洗衣房工作人员工作前先清点物品,如实做好记录;提醒送洗人检查衣物中有无钱物夹带。

3.待人礼貌和气,服务主动热情,不准与员工吵架,不准隐瞒事故及个人过失。

5.洗衣房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以员工为本的理念,积极努力做好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质服务。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节约水、电、洗衣粉等。

7.洗衣房内机器、用具必须保持整齐干净,卫生合格,每周给洗衣机消毒一次,每天打扫好卫生并保持地面卫生,做到室内干净、整洁,无异味。

8.机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保养维护;机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9.工作人员不得在洗衣房内擅自使用其它电器,如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清退处理。

10.洗衣员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为员工洗衣服,必须填写好登记表,并在衣物上写上名字。

11.工作人员要团结友善,搞好协作,对工作要有敬业奉献精神,对员工要明礼诚信,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1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洗衣房;因自助洗涤进入洗衣房的员工,请使用普通洗衣机和自带洗衣粉,不得开启工业洗衣机等设备,不得使用洗衣房专用洗衣粉。

18.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 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图书馆,工程楼,农业标本馆,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大礼堂,后勤发展总公司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幼儿园,危险品库房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58110”(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2000元—3000元的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到单位内的每个房间、每台贵重设备均有安全负责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五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300元——500元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罚款200元。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四)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罚款200元;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七)在学校内部,随意焚烧树叶、垃圾、废物的,罚款200元;

(八)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元;

有关学生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所在学院进行罚款;教职工违反以上条款的,对个人进行罚款;临时工违反以上条款的罚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十五条 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50%,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40%,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火灾,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全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五)因防火问题,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罚款的,罚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生造成火警、火灾的,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划拨5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和修缮、修复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 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十九条 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十条 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关于赔偿费和罚款。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

第六十三条 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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