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资料(共2篇)(共2篇)
1.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篇一
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认定标准为依据,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结果是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学费缓交,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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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认定小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其他年级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对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团支部书记、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标准、限制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五)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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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三类
(一)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一般困难。
1.双亲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2.双亲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一方下岗或双亲收入很低; 3.家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长沙最低生活保障线; 5.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支付必要的学习生活费用有困难。
(二)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2.父母(或一方)有残疾(或患病长期卧床)且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特殊困难: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含所患病不属医保或社保范畴)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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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酗酒、赌博、长期吸烟行为者。
(二)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网吧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七)思想品德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很差者。
(八)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一般应为直接证据,如家庭户籍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病历、医疗费清单、有家庭成员名字的药费发票、残疾证、城乡低保证、单位月工资明细或年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等,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认定时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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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6月份启动,11月之前完成。除对突遭变故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临时申请、进行追加认定外,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申请和认定。
第十三条 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复议调整。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审核,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申请学生在要求时间内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申请表》)(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简称《证明》)(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要定时召开评议会议,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以及思想、学习等表现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类别。
2.班级评议小组将《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3),以及学生申请书报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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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院认定小组审核
1.学院认定小组须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如有异议应与申请人核对,并征得班级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小组须将认定名单及档次以有效方式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提供公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学院认定小组如果接到异议材料,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调整。
4.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将学院评定工作总结、公示结果、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各学院评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书、名单,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评议工作中,应重点关注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因特殊困难申请有其临时性的特点,学院应及时组织评定,及时上报学校复核、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在评定中出现心理波动或心理障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心理辅导员应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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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正常标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监督,四级认定机构层层负责,严格落实;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交认定工作报告;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院要加强对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的监督,如弄虚作假,取消其小组成员资格,并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 建立调查核实制度。学校和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会、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力求评议和评定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同时要重视其他学生、教师对学生生活、消费情况的反映,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
第二十条 建立惩罚制度。学校对虚报、假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学生,严格依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且取消该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认定受助后有生活不节俭,学习不努力,不遵守校纪校规,用受助资金请吃、请喝等不恰当行为者,学校及学院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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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管理。档案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纸质档案,按年级、类别收集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表》、《证明》、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助材料;二是电子档案,即《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采集库》,对认定调整情况和后续受助信息进行全面记载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附上《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办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3.《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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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我校学生申请校内外各类经济资助的基本材料,专门用于我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不涉及其他事项。
2.申请表由学生本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一旦调查发现内容填写不实,将取消本人在校期间的一切资助及各种奖励、评优资格,并追回以前在校所受的所有资助款额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城镇职工、临时工或合同工等的年收入填写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一年所有收入;农村农民的年收入填写去年一年农作物折算收入及务工收入等。
4.家庭成员栏只填写共同居住的成员。单亲家庭指一方去世;离异家庭须注明非监护方的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和收入及民政补贴;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须注明亡故原因、赔偿金及抚恤金等情况;家庭成员中有伤残人员的,必须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明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例卡复印件;低保、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填写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和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填表说明第4条的相关内容),字数不少于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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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篇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
(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
(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
(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
(一)资助额度。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二)资金主要用途。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三)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或一定周期拨付。预留20%作为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
(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领军人才对资助经费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专项资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市人事局每年对资助申请组织2次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二)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及数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推荐。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的领军人才申请专项资助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五)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六、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结合、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报市人事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协助市人事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事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下经费。对中期评估绩效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三)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向市人事局报告。市人事局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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