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第十三章要点(精选5篇)
1.网络管理第十三章要点 篇一
《管理学基础》教学辅导(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控制系统和方法
1.人员控制系统的功能 为岗位或任务配备合适的人员 明确任务及偏差的责任人
调动员工士气,提高员工的执行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2.什么是产品质量控制?
产品质量控制是指企业为生产合格产品,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和减少无效劳动而进行的控制工作。3.什么是工作质量控制?
工作质量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对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工作进行的水平控制。4.什么是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就是指企业内部的全体员工都参与到企业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过程中,把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专业操作和开发技术、各种统计与会计手段方法等结合起来,在企业中普遍建立从研究开发、新产品设计、外购原材料、生产加工,到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5.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1)全员参与质量管理(2)全过程质量管理 6.成本控制过程
(1)制定控制标准,确定目标成本
(2)根据各种数据记录、统计资料进行成本核算
(3)进行成本差异分析
(4)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成本 7.零基预算法的含义
零基预算的基本思想是:在每个预算开始时,把所有还在继续开展的活动都视为从零开始,重新编制预算。预算人员以一切从头开始的思想为指导,根据各项活动的实际需要安排各项活动以及各个部门的资源分配和收支。8.平衡记分卡的四个维度
财务业绩、客户导向、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 9.平衡记分卡在应用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1)多项指标之间的权衡问题。(2)对环境变化的跟踪与调整能力不足。
(3)BSC能够对战略业务部门的绩效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评价,但难以解决一个战略业务部门内部个人绩效考评的问题
(4)BSC还存在各战略业务部门评价指标和评价信息难以在公司层面汇总的问题。
2.网络管理第十三章要点 篇二
本课是第十三章第一节轴对称的部分内容。 学生在之前学过了全等三角形部分的内容, 现在对轴对称部分内容的学习, 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全等三角形的意义, 并且能够为接下来要学习的线段垂直平分线的内容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本节内容是教学的重点内容, 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教学内容
本节课堂的教学内容主要是13.1.1轴对称, 让学生通过一定的教学方式理解并掌握轴对称图形与两个图形成轴对称的相关知识。
三、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 理解轴对称图形和两个图形成轴对称的概念, 以及对称轴、对应点的定义。
(2) 能准确找出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
(3) 了解轴对称图形与轴对称的区别和联系。
2.能力目标:
(1) 通过学习轴对称图形和轴对称, 进一步发展空间观念, 体会生活中对称现象的普遍性。
(2) 通过学习轴对称图形和轴对称的区别与联系, 进一步发展学生抽象概念能力。
(3) 通过设计教学过程, 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操作能力、归纳能力。
3.情感目标:
(1) 通过轴对称图形和轴对称的学习, 经历由具体到抽象的思维过程, 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 主动参与数学学习活动, 培养探索精神。
(2) 让学生体会数学的对称美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四、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准确掌握轴对称图形和关于直线成轴对称这两个概念的实质。
教学难点:观察比较轴对称图形和轴对称的区别与联系。
五、教学过程
1.情境创设:
在生活中, 许多事物与图形紧密联系在一起。 现在老师给大家准备了一些生活中的常见的事物图案和标志, 请大家观赏。 (投影显示)
[教学说明:创设情境, 将生活中的对称图案和标志展示出来, 引导学生将生活中的对称美牵引到数学中。 ]
2.探索研讨:
(1) 做一做活动:将同学们准备好的一张纸对折后, 用笔沿着折线画一条直线, 然后从折叠处剪出一个你喜欢的图形, 想一想, 展开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图形?
[教学说明:让同学们从动手实践中总结出结论:剪出来的图形关于折线对称。 ]
(2) 看一看, 想一想:细心观察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图片如:蝴蝶、蜻蜓、窗花等, 能发现它们有什么共同特征? (投影显示)
[教学说明:让学生通过观察、讨论得出规律。 ]
(3) 引出课题 — ——轴对称图形定义:如果一个图形沿着某条直线对折, 对折后的两面部分能够完全重合, 就称这样的图形为轴对称图形。 这条直线叫做这个图形的对称轴。
3.小组讨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物体的平面图形是轴对称图形, 你能举例说说吗?
学生通过小组讨论, 完成问题, 体会到轴对称图形在生活中的美。 (水中的倒影、对称简笔画、脸谱、风筝等。 )
4.例题讲解:请同学们细心观察, 下列轴对称图形各有多少条对称轴? (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一些图形的图片。 )
[教学说明:让学生从本题中总结出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不仅仅只一条, 有可能有2条、3条、4条等, 对称轴的方向不仅仅是垂直的, 有可能是水平的或倾斜的。 ]
5.练一练: 判断下列图形哪些是轴对称图形, 如果是, 请找出所有对称轴。 (学生根据播放的三角形、平行四边形、梯形等图片找出图形的对称轴。 )
结论:一般的三角形、一般的梯形、一般的平行四边形不是轴对称图形。
6.想一想:你能说出这些图形有什么共同特征吗? (投影显示)
[教学说明:让学生观察后去探索规律, 引出新概念。 每一组里, 左边的图形沿直线对折后与右边的图形完全重合。 我们把这样的两个图形称为轴对称。 ]
7.引出轴对称的概念:请细心观察动画后, 总结出轴对称的概念 (投影显示) 。
把一个图形沿着某条直线翻折过去, 如果它能够与另一个图形完全重合, 那么就说这两个图形关于直线成轴对称。 这条直线就是对称轴, 两个图形中的对应点 (即两个图形重合时互相重叠的点) 叫做对称点。
8.例题讲解:找出下列图形的对称轴、对称点。
9.做一做 ( 老师与同学演示) : 将一张吸水纸上滴一滴墨水, 然后沿着直线对折, 请同学们观察, 有什么样结果?
[教学说明:让学生从具体实验现象总结出墨水对折后所形成的两个图形关于直线对称。 ]
10.议一议: 图形的对应线段 ( 对折后重合的线段) 、 对应角 (对折后重合的角) 有什么关系?
[教学说明:让学生讨论得出关于某条直线成轴对称的图形的性质特征。 ]
11.反馈练习与作业:P64复习巩固练习题1, P65综合运用练习题8。
12.反思与回顾:
(1) 通过本节课学习, 你学会了哪些? 有哪些收获? 还有什么疑问?
(2) 本节课我们共同欣赏了生活中的轴对称图案, 通过图形理解了轴对称图形和关于直线成轴对称两个概念, 请大家回忆一下, 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教学说明:让学生谈谈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以及存在的疑问。 ]
区别:轴对称是说两个图形的位置关系, 轴对称图形是说一个具有特殊形状的图形。
联系:都能沿着某条直线折叠重合。 这条直线都叫对称轴。
六、教学反思
3.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篇三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第二,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反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限定。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③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不可设定,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①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③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程序
1、基本特征: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2、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例。
简易处罚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简易处罚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复议,诉讼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1、听证环节: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4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听证的告知;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听证要求的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听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 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听证会的召开实现;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旅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缴纳期限及逾期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性,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额,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①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②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 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全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计划单列市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水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四项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上述以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理
9、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④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⑤申请人,第三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规则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申请人对经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8、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9、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次序问题。对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的争议三部曲,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对其他行为争议,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①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象征复议机关应当受理;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驶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2、税务行政诉讼的单位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基本上一致
4.网络管理第十三章要点 篇四
1.[识记]国际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领会]国际法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国际法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所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 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在国际法遭到破坏,国家的权力遭到侵犯时,国家可以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法得到实施。(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1104单选]
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1、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一般说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指由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多边国际公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当前在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在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中,国际习惯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三、此外,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可“构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4.[领会]简述国际法的主体?[200904单选]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国际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三、一般认为,在当今国际社会,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三类,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主体:
1、国家;
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5.[识记]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 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6.[识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领会]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承认。这种承认或者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之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所接受。
(2)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构成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中其他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均不得与它相违背,否则当属无效。
8.[领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200904单选,200907单选]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它是指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和经济、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它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它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它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这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自1954年首次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并在一系列国际法
Page 1 of 7 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9.[领会]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而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是对立的。
(2)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原则上,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对一国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应由该国善意履行。
(3)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10.[领会]国家的基本要素有哪些?[201104单选] 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构成一个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即:(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11.[领会]国家的分类有哪些?
一、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代表本国,在国际舞台上,它是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出现的。
2、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现今属于复合国的只有联邦一种形式。在国际法上,联邦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的各个成员邦则一般不具有国际人格。
二、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凡属国家就是主权的,而主权是不可分的,因而所有国家都应是独立国。
2、历史上,有些国家曾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的作用,对他国趋于从属地位。这类国家在国际法上称为“附属国”。附属国有两种类型,即附庸国和被保护国。这两种国家现已基本上不复存在。
12.[领会]简述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指的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一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在当代,独立权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不仅指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还包括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现代国际法更注重国家在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基础上的平等。
3、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是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行管辖;一是属人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
4、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但是,国家行使自保权,不得造成对他国的威胁,并应遵守国际法关于裁军和军备控制的原则和规定。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统一的,何国家在国际法上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1、一国的权利往往正是他国的义务;
2、负有不侵犯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尤其是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3.[领会]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根据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有某些例外:
(1)国家不能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国家元首、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这称为外交豁免。(2)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这称为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
(3)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些罪行实行管辖,这称为保护性管辖。
(4)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以及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这称为普遍性管辖。
14.[识记]国家承认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广义上讲,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承认只指对于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产生出来的新政府的承认。
15.[领会]简述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
一、承认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法律上承认和事实上承认:
1、法律上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2、事实上承认则是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事实上承认可以过渡到法律上承认。
二、法律上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主要是:
1、可导致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
3、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并尊重对方的司法和行政权;
4、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在外国的财产的权利。
三、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是:
1、承认被承认的国家和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被承认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者其他非政治性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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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16.[识记]国家继承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识记]国家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8.[领会]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201104多选] 国家责任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限制主权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形式。在一国犯有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等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时,该国必须承担被限制国家主权的法律责任。限制国家主权包括:暂时对国家实行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限制责任国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装备。前者为全面限制主权,后者为局部限制主权。
二、赔偿
这是最经常和最普遍采取的责任形式。赔偿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形式:
1、复原,即由侵权国将所损害的他国的事物恢复原状;
2、物质或金钱赔偿,即给受害国以相应的物质补偿。货币支付是赔偿的一般方式。在恢复原状确实不可能的情况下,往往用赔款来代替。
三、道歉
道歉是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给予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所采取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表示。
五、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19.[识记]国籍的概念是什么?
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0.[领会]简述国际的丧失和取得?[201004单选]
一、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继有国籍)。
1、原始国籍是一个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个国籍。一国的国民大都依出生取得国籍。赋予原始国籍有三种不同的标准:(1)依血统,即以父母的国籍为准,称为血统主义。其中,仅以父母亲一方的国籍为准的,称为单系血统主义; 以父母双方任一方的国籍为准的,称为双系血统主义。
(2)依出生地,称为出生地主义。按照这种标准,只需子女出生在一国境内,即赋予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称为混合主义。
2、取得国籍的第二种方式是入籍,相对于原始国籍而言,因人籍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继有国籍可以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2)第二类则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丧失国籍的原因,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两类。丧失国籍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再具有特定国家国民的资格,他与该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解除。
21.[识记]国籍的抵触的概念是什么?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者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2.[领会]简述我国现行国籍法所采取的立法原则?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这部国籍法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采取了新的立法原则。(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采用血统主义的做法。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1980年国籍法对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国际社会加速解决国籍抵触的问题。
23.[识记]外国人的概念是什么?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24.[识记]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 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1日。
25.[识记]国民待遇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6.[识记]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什么?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识记]引渡的概念是什么?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8.[识记]庇护的概念是什么?[201004单选,201007单选]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庇护又称政治避难。
29.[识记]国家领土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30.[领会]国家领土的构成有哪些?[200807单选] 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Page 3 of 7(1)领陆
国家领土首先由其疆界内的陆地组成,通称为领陆。领陆下面的底土属于领陆的组成部分。(2)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水的水床及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3)领空
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称为领空。
31.[识记]领海的概念是什么?[200907单选] 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称为领海。
32.[领会]简述领海基线?
一、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的水域则为内水。
二、领海基线有两种:
1、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
2、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的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33.[识记]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有哪些?
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34.[领会]简述我国的领海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5)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6)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35.[识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一个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并对这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等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专属管辖权。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在行使这种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6.[识记]大陆架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
37.[领会]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或其他结构,并享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及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的同意。
38.[识记]公海的概念是什么?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9.[领会]简述公海自由?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40.[识记]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上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41.[领会]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或者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其权利。国际海底管理局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42.[识记]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领空。
43.[领会]“空中劫持”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44.[领会]有关“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有哪些?[201107单选] 20世纪60年代以来,空中劫持日益增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有关的国际公约,即:
Page 4 of 7(1)1963年《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2)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3)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45.[识记]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
外层空间是指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46.[领会]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领空构成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领空拥有绝对主权。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飞机进入其领空,或者只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飞机通过。
47.[领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现代国际法上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必须有一个限度,外层空间不应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所有国家均有在外层空间活动的自由。
48.[识记]条约的概念是什么?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49.[领会]条约的特征有哪些?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论其内容或性质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50.[领会]条约的分类有哪些? 条约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缔约国的方面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1、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
2、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
二、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有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是指只规定缔约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条约。
三、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可分为政治、经济、文教、科技、法律、边境等类条约。
51.[领会]条约缔结的程序有哪些?
条约的缔结须经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1)谈判;(2)签署;(3)批准;
(4)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52.[领会]简述条约的效力?
一、在国际法上,一个条约只要是合法的,就对各当事方具有拘束力,各当事方面必须善意履行。
二、以下情况下缔结的条约应属无效:
1、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2、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
3、条约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
4、条约系因另一缔约国之诈欺或贿赂其代表而缔结,或因重大错误而缔结,受害国得据此撤销其对该条约的同意。三、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
53.[领会]简述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在原则上应由缔约各方解释。如果缔约各方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一般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谈判加以解决。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包括:
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应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加以研究;
3、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4、各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54.[识记]外交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国家外交机关。
55.[识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是什么?[201107名词解释] 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56.[领会]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主要包括: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除捐税,免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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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主要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
4、免除捐税;
5、免纳关税;
6、行李免受查验。
57.[识记]领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一国官员根据协议在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称为领事关系。
58.[识记]国际组织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形式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
59.[领会]国际组织的特征有哪些?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所以它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任何事项;(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4)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国际组织的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都应以这种创建文件为根据。
60.[识记]联合国的性质是什么?[200807单选] 联合国是当代最重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
61.[领会]简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一、联合国的宗旨是: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二、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1、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2、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
4、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62.[领会]联合国的主要机关有哪些? 联合国设有下列6个主要机关:(1)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中享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委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2)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安理会的决议对各会员国有约束力,各会员国依宪章同意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专门机构的经济及社会工作的机关,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职权主要是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其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判决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对于提交给它的各项争端,依照国际法加以裁判。(6)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机构,其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63.[识记]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什么?[201007单选]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64.[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
1、非歧视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允许例外和差别待遇原则;
5、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65.[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Page 6 of 7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1)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框架;(2)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3)对有关争端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谅解书进行管理;(4)对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管理;
(5)为了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形成较大的凝聚力,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66.[领会]《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包括序言、16条条文和4个附件。“协定”正文只就其职能、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调整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规定包括在其4个附件中。
67.[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哪些?
(1)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会议成员为所有参加方的代表,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它有权对各项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2)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执行其职能,其次,总理事会还担负贸易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职能。(3)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专门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4)在部长级会议下还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各多边贸易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组。
(5)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68.第十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章介绍了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国家的要素和种类、基本权利和义务、国籍、国家责任等。阐述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外交关系。最后介绍了国际组织的概念、特征、联合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重点应当掌握国际法的渊源、原则以及国家的主体、责任等内容。
5.《简爱》第十三章读后感 篇五
阿黛尔很不容易教,不专心,总是想着属于自己的礼物。晚上福尔法克斯太太请简爱与阿黛尔一起去与罗切斯特先生用茶点。为此,简爱打扮了一番。在休息室里,两人聊了很多,如简爱的家庭,他的爱好等等。双方都执着自己的观点,不肯退让。到了九点钟,罗切斯特先生便让简爱带着阿黛尔去休息了。后来简爱从费尔法克斯太太那里得知:罗切斯特先生全名“爱德华・弗尔法克斯・德・罗切斯特”,他的哥哥在几年前不幸去世,以及父亲罗兰罗切斯特财产分配的不公平。
起初,在休息室里,罗切斯特先生既不说话也不动弹,高傲而冷漠,爱发号施令,也不喜欢繁文缛节的礼仪细节,这让简爱认为他变幻无常,粗暴无礼,和想象中的罗切斯特先生的完全不一样。在我看来,罗切斯特先生言语带着讽刺,却有一定的幽默感,整个人看起来阴郁冷酷。
这一章在罗切斯特先生质疑简爱的画时,简爱分别描述了她创作的三幅画,运用了描写的写作手法,大量的拟人和比喻,语句优美,使读者身临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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