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2024-09-11

项目变更管理制度(精选11篇)

1.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篇一

在核电项目设计、建安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可能来自于设计方的设计修改或设计优化, 也可能来自于现场建安或设备制造当中发现的设计偏差或设计遗漏。通常设计变更会涉及设计方、设备供货商、建安承包商等多方接口的管理, 影响到核电站设计、设备采购与制造、建安施工等的进度和质量控制, 还将涉及到工程造价等合同变更[1]。对设计变更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方面可以避免设计变更或减少设计变更的数量, 另一方面对已产生的设计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可以确保设计变更被正确执行, 减少对于项目的不利影响。本文将根据现有核电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经验, 探讨设计变更建议和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管理方式, 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设计变更建议

核电项目设计变更建议通常由设计方提出。产生在设计阶段的设计变更建议占到总体数量的90%以上[2]。这些设计变更主要来源于设计错误或缺陷、设计优化或接口资料变化等。设计者设计经验不足、设计验证有效性欠缺、设计接口管理欠缺和设计过程控制不足等也是导致设计变更频繁的重要原因。多数的设计变更是在设计方完成设计后, 在设计审查或验证时才发现与核安全法规要求不一致, 或与系统的功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常常会对项目的进度和现场的建安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1.1 设计变更建议的管理

根据影响范围和重要性, 设计变更建议一般分为三个级别, 即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影响到电厂安全功能、修改了取证文件或有重大进度和费用影响的变更。重要设计变更指不影响安全功能, 但是有较大的进度和费用影响的变更。其余的为一般设计变更。不同级别的设计变更建议对应不同的管理流程和要求, 如图1所示。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 各方将组织对变更的正当性和影响范围进行初步审查, 主要作出的结论包括接受或拒绝该变更建议及确定变更等级。对于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将予以拒绝。对于确需变更的, 将把设计变更建议分发给各相关方收集影响意见, 主要包括核岛设计方、常规岛设计方、核电专业、EPC总包方和建安承包方等。反馈的审查意见单将作为最终发布的设计变更建议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 如果确定为一般设计变更, 在收集影响意见后, 即可由初步审查组织予以批准发布。对于确定为重大设计变更或重要设计变更的, 还要提交至设计变更审查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设计变更审查委员会包含了核电项目各方的资深专业人员, 将对设计变更建议的影响范围和变更方式进行进一步审查, 并综合各方对于变更影响的评估, 批准该变更建议或要求变更建议发起方提供进一步信息直至满足批准的要求。

设计变更建议文件不能直接用于指导施工或采购。受影响设计文件一般在设计变更建议发布后规定时间内进行升版。这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1.2 设计变更建议管理改进建议

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可以避免或减少核岛设计变更, 维护核电厂设计的安全性, 减轻对于进度和费用的影响。根据以往核电项目现场设计管理的经验反馈, 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a) 加强设计审查。设计审查目的是对设计活动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以保证输出的设计文件是正确的、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符合质保要求;设计方保证设计输出及其变更正确并形成正式文件, 并处于质保要求管理控制范围内;对设计输入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是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避免因标准规范理解不清或标准规范升版或变更引起设计变更;

b) 加强设计接口管理, 特别是E-P (设计-采购) 接口管理。采购方通过EP接口单反馈采购设备的尺寸、电源、接地及其它安装要求等, 设计方根据提资信息发布设备布置和安装图纸。例如核电项目中预埋件数量庞大, 应审查设备布置图纸与埋件图纸是否匹配;

c) 采用项目管理软件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设计变更。如核岛管道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与其它专业设备或构筑物等碰撞, 设计时应当在模型上做碰撞检查;设备布置时应先通过三维模型确认是否满足安装空间和操作空间要求, 并充分考虑电厂的运行维护、维修空间;

d) 尽早参与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查。核电项目业主和EPC总包方作为设计变更影响的重要相关方, 应从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开始就参与审查工作。根据项目设计进度和现场施工状态, 确定设计变更厂址适用性和对于项目的进度影响。此外, 尽早获取设计变更信息, 还可以用于现场施工的预警, 暂停受影响工序和区域的施工, 标识即将变更的图纸, 避免返工和材料浪费。

2 现场设计变更单

设计变更建议审批流程和受影响文件升版流程耗时太长, 往往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对于现场出现比较紧急的常规设计变更, 通常采用现场设计变更单的方式。

2.1 现场设计变更单的管理

根据需要, 施工方、EPC总包方现场设计管理机构或设计方都可以发起现场设计变更单, 管理流程如图2所示。发起方应论证变更的正当性, 并提供充分的信息以支持设计变更的后续处理。各方发起现场设计变更单后需要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并通过正式渠道传递给各方。

a) 对于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和修改, 一般由设计方提出。对于, 现场设计管理机构在收到设计方提出的现场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对变更文件所涉及到的区域进行评估, 并将设计变更单传递至施工方;

b) 对于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和修改, 包括设备、材料供货商提出的要求, 及因施工过程而引起的变更, 通常由施工方或现场设计管理机构发起设计变更, 并提交至设计方进行审批。

2.2 现场设计变更单管理改进建议

a) 加强受影响施工文件的文件控制。现场设计变更单可直接用于指导现场建安, 现场变更单和原设计文件一起作为施工依据。发布现场设计变更单后, 应在文件系统中识别受影响文件并予以标识, 采取文件控制措施避免承包商在按照受影响图纸施工时遗漏变更内容;

b) 采用分级审批授权缩短变更单处理流程。对于不影响电厂设计安全或没有较大费用、进度影响的现场变更, 可以通过分级授权的方式由现场设计代表审批, 从而缩短处理流程。可以现场审批的现场变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不影响电厂安全性;不涉及电厂敏感设备, 例如高能管道、核级设备等;重复出现, 例如仪表安装方式与设计方提供的安装方式不匹配, 对于同一类的仪表可参考之前的变更方式执行。

3 结语

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站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中, 要求必须制定设计变更 (包括现场变更) 的程序, 并形成文件;必须仔细地考虑变更所产生的技术方面的影响, 所要求采取的措施要用文件记载。在核电项目管理中, 应制定相关程序规定设计变更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设计变更建议给出了变更起因分析及变更方式的大致描述, 但是通常不会给出对于受影响图纸的详细描述。设计变更建议不是可施工文件, 不能直接用于现场建安。现场设计变更单审批流程短、可直接用于指导现场施工。因此, 除了根据现场需要提出的现场设计变更单外, 还可合理利用现场设计变更单作为设计变更建议的有益补充。例如对于变更影响范围大的设计变更建议, 尤其是对现场施工急需的图纸变更, 如果按照正常文件升版流程将不能满足现场进度要求, 这时先行发布相关现场设计变更单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摘要:设计变更管理是核电项目现场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及费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现有核电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经验, 重点阐述了设计变更建议和现场设计变更单的具体管理流程和措施, 并结合经验反馈, 总结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 为相关核电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核电,设计变更,设计管理,经验反馈

参考文献

[1]秦宏伟.浅议核电站设计变更管理[J].建筑设计管理, 2009 (7) :16-18.

2.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篇二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控制

工程变更实质上也就是合同变更,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添加或是删除。

要想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必须精心地策划、研究工程投资机会、工程的初步可行性、最终可行性、设计、招标、采购等各个阶段。如果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力,财务,材料和其他损失,因此加强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工程发生变更对提高建设施工效率与建设工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得作用。

1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主要含义

工程的变更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实施中,能够按照事先合同已经约定的执行程序,工程的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需要,下达指令对之前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者是经过工程监理人所批准的建筑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技术指标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做出的改变,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地说,工程变更有广义的工程变更和狭义的工程变更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广义的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所变更的一切内容,例如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的变更、项目进展形式的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工程技术的变更等等;而狭义的工程变更的含义是指以建筑工程变更的形式所变更的一些内容,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变更、施工路线的变更以及建筑高低的变更等等内容。

2 目前我国工程变更管理现状分析

2.1 不重视对施工全过程的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建筑工程的变更关系到施工项目的整个使用期限。现在有许许多多的业主及施工建设单位都将工程变更管理和控制工作作为建筑施工中的重中之中,然而这样却忽视了对施工项目的决策以及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的管理,也缺乏对项目完成之后的工程变更情况的管理。但是,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工程变更发生在项目的决策和设计时期,只有加强这一阶段的项目变更管理和控制,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因工程变更带来的损失。

2.2 缺乏对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

由于工程变更的种类繁多,很多项目管理机构很难及时、高效地处理。对于工程变更,评估、确认以及计量大都缺乏一个明确的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对于工程变更处理的随意性较大,大部分工程施工都缺乏相应的技术、经济、政策、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比如说在施工技术质量的综合评价项目的变更,可以做到不影响建筑工程变更有效的价值分析及多重选择,使得一些无意义工程改变发生,或工程变化不是最优解,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上的损失。

2.3 缺乏施工责任追究以及激励机制

很多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性能都缺乏相对严格和科学的评价。由于没有发达的和完善的工程项目的变更控制指标体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参加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工程变更管理的压力,也未能有效控制工程变更的一些权力,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变更管理方面失去控制,这样就给一些道德水平不高的施工项目管理人以及那些信誉度低的承包商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导致中国工程建设项目长期投资失控、"三超"现象的症结问题屡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2.4 缺乏先进的技术支持

现在, 我国大部分的建设机构仍然采用相对比较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来对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的变更进行管理,使建筑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缺乏相应的技术含量,没有计算机技术的强大支持,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低。由于手工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步骤处于一种非封闭的状态, 并且业主、承包商、设计方以及工程的监理方内部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变更的文档处理依旧采用纸质媒介来进行,从而造成信息传递的时间过长,导致建筑工程的变更信息丢失, 以至于建筑工程管理出现混乱。

3 强化对建筑工程变更管理与控制的建议和措施

强化建筑工程变更管理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有效控制建筑工程变更的整个过程,保证施工项目能够顺利的结束。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具有一部分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建设水平,及时了解各种工程变更的原因,从而根据工程变更的成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有效控制恶性的工程变更。

3.1 推行“联合测量”,加强对建筑工程变更的探测

联合测量实质上就是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商之间一起组成一个测量小组,共同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测量,这是推动建筑工程变更朝着一个正常方向前进的最有效的方法。相比设计单位的测量这一阶段的测量会更加精确、详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减少资源的浪费现象,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建筑工程的变更,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

3.2 提升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培养其防腐拒变能力

尽管现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已经在我国的许多重大建筑工程中推行开来,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工程质量仍然差强人意,有待改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工程管理体制自身存在着许多大大小小的弊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是工程的监理师,监理工程师的素质高低与否,对工程建设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个合格的工程监理师至少要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要十分熟悉工程建设的规范和各项技术要求。其次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有着全方面的了解。此外,对工程建设当中的各种的可变因素要具有独特的见解和预见性。思想上包括建筑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内的监理人员都要求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保持思想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给投机腐败分子可趁之机,杜绝腐败产生。

3.3 严格把控工程的招投标关口,加大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力度

标底编制是重要关卡,需要认真把握,这也是招标定标能够严谨科学的重要凭证。只有严查评标定标关,才能保证施工单位的质量。同时要不断精化投标报价的评分细节,避免出现低于预算成本而相当不科学的项目报价竞标情况,并且要不断强化工程的造价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计划阶段,要进行认真仔细的勘测,尽量深刻地了解相关的地质情况。

4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的变更是影响工程项目合同控制的一个关键因素,对建筑工程的变更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责。施工过程的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每一个阶段的管理都非常重要,所以,项目建设机构应努力加强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管理和控制。除此之外,建筑项目变更之前相关的各个单位也应该进行多方面协调和论证,从而获得最优的建筑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方案,进而创造更高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宁,杨赞锋.变更工程对工程投资的影响[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1998,22(2):166-168.

[2]刘如兵,石泉彬.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2(4):28-30.

作者简介:

3.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篇三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AA 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AA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6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包括坪山区本级和上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调整或工程量清单误差,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方面发生改变,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或设计、勘察、监理等咨询服务类合同价款增减,称为单项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强化预控”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责任,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实施。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严禁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项目金额达到区建设工程招标金额数值,且与项目主体可分割、与原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关、质量和安全责任界限能明确划分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AA市坪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七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2.认为有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 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额 10%且金额大于 50 万元,但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并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处理及实施工程变更相关综合事务,负责工程变更申请提交及审查、变更方案比选、初步论证,变更项目造价的审核。区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内部工程变更管理规程,报分管区领导审阅同意后,再报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审计部门备案。

工程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规模及概算调整的审核;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管理,并配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单项技术变更(不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引起的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以及规范标准的变更)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工程变更技术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分管建设的区领导担任主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发

改部门以及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日常机构设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AA 市建设工程专家库选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对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进行组织实施,并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

第四章 工程变更流程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后实施。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程自行审批;(二)较大单项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须将专家论证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三)重大单项工程变更,须报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工程技术评审,并经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但经区政府会议纪要通过,且变更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可不经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

(四)建设单位在提交变更申请至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提交申

请 建设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 50 万元的变更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因参建单位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突破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要事先提请区发改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并至少应提交二个以上备选方案供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权衡技术可行性、施工难易程度、对工期的影响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对备选方案进行比选、优化,确定工程变更方案的过程,重点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报批的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3.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工程变更与主体结构的不可分割性; 5.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 6.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资料; 7.工程施工图、地勘资料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材料、计算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经济技术与实施合理性进行评审,并于接受工程变更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区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变更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或直接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未履行本办法相关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区发改部门和区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时,应将本办法要求的和管

理工程变更所需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参与各方应对其出具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审批的,一经发现,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在启动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若因地质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较大或重大变更,则将该较大或重大变更统一依照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处理。若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在评审中确认该变更系由参建责任主体造成的,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该责任主体单位购买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前,应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周边已建项目的经验教训,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工程变更的预控。

第二十条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规避变更审批和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建设单位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同一责任主体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

(一)因勘察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 300 万元的;(二)因设计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 300 万元的;(三)因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引起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 10%以上的;(四)因责任主体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4.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篇四

http://dsj.yuhang.gov.cn/col212/col232/col245/article.htmx?id=3801

关于转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05-09 19:2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拟订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第二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三、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六)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七)其它变更(如设计漏项、工程甩项)。

四、前期阶段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估算资金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按照实际情况,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确需超过概算,要求调整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内或累计2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以及总建筑面积调整在10%以内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5%以内或累计1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上述两类情况的变更,由项目业主送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给予调整。若突破以上限额规定,由区发改、财政初审后提出意见联合报区政府明确后,应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部分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相应概算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图必须进行设计调整。

(三)施工图审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建安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含)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区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工程变更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的10%(含)或者500万元(含)的;

2.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合同价30%(含)或200万元(含)的;

3.区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审查意见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查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但不足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合同价不足30%且在200万元以下,并且超过10%(含)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单次变更增减绝对额超过合同价的10%(含)或者50万元(含)的;4.分部分项工程中某一项目发生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变更:

1.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在合同价的10%以下且不足100万元的;

2.工程单次变更增减绝对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3.分部分项工程中某一项目发生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不足30万元的。

七、工程变更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也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提出,代建项目也可由代建单位提出。提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注明变更理由和预计增加的费用并提供预算明细。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由项目业主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项目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一般变更的,项目业主在按程序确定后,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等资料送业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二)属于较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区财政局召集区发改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单位),也可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到场,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联合初审。项目业主根据联合初审结果执行变更程序。

(三)重大变更一般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在联合初审基础上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执行变更程序。

九、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再纳入财政资金拨付范畴。工程变更后引起工程概算调整的,需先按程序做好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区财政局、发改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十、对于工程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在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之前,项目业主在审查确认后,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和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及设计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估算文件;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财政局、发改局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该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该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确认后根据变更等级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的审批(备案)手续。

十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可根据情况召开由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设局等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项目业主应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十二、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和工程结算前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及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

十三、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留(备)费。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安费、勘查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

十四、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业主要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次数。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对施工图进行复核,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必须通过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十五、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及投资预(概)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

十七、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对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项目业主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的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并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同时抄报区审计局、监察局。

十九、本管理规定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5.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篇五

所谓规划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的改变、工程使用意图的变化等客观原因,对原规划设计进行的修改、增加或减少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2006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2006)320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总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研究解决;(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总预算调整的,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省属单位承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投资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市、县地方承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以上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规划设计变更,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规划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规划设计变更。第二,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既定程序,科学、规范的进行变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工作,也是很难处理好的工作,变更既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加大实施阶段的管理难度和管理的工作量。因此,必须加强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变更后顺利实施。

1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分析

1.1 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深度不够

设计单位在编制可研报告和规划设计时,没能做到“面面俱到”,有些数据只是由当地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例如,某项目有一河流需要新建桥梁,当地工作人员仅凭目测提供河流口宽为3m,而实际河流口宽为4m,结果造成规划设计的河流口宽小于实际口宽的现象,从而必须进行规划变更。

1.2 国家大型重点工程占用项目区用地

有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大型重点工程比如高速公路建设、航道建设等,需要占用项目区用地,这样导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不申请对项目区范围和预算的调整。

1.3 当地的施工条件的发生变化

施工条件的变化有多方面,一是地质勘探深度不足,开挖后暴露的地质条件与规划设计提供的情况不符,或者实际现场条件与规划设计提供的资料不符;二是遭遇特大洪水、地震、灾害性的地质滑动等人们无法预测和抗拒的自然力作用;三是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如社会动乱、罢工、战争等;四是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的变化。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都会引起规划设计变更。

1.4 物价水平短时期内暴涨

这两年来,这类问题尤为突出。不少项目承担单位反映,这两年的人工费用和材料费涨幅较大,远远超出当初项目规划设计时的预算,甚至超出了不可预见费的调节范围,这就造成有些单体工程的造价超出预算很多。

2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具体表现形式

2.1 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变更

由于设计人员对一些数据的现势性没有进行审核,用过时的数据套用,结果造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无法实施。比如,有些坑塘的高程是用的是旧的《土地志》提供的数据,现在的深度实际已经增加,结果造成规划的土方量不足,需要调整项目的土方量。再比如,有些近一两年形成的坑塘,在所提供的原始材料里没有具体的反映,结果造成土方量的增加。

2.2 农田水利设计变更

农田水利设计变更主要包括渠系工程的变更、渠系建筑物T程的变更以及井灌工程的变更。水源与灌溉取水工程的变更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无法满足灌溉或排涝要求而提出的换址建设,小型抽水站数量增减和水泵型号改变等变更。灌排渠系遍布整个项目区。数量较大,因此渠系工程的变更最为普遍,主要包括渠道位置、数量、长度、断面尺寸、材质等的变更。渠系建筑物包括控制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衔接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等。控制建筑物有进水闸、分水闸和节制闸,交叉建筑物有渡槽、倒虹吸、涵洞,衔接建筑物又分跌水、陡坡等。在渠系建筑物工程的变更中,涵管的数量变更较多、闸的数量和位置的变更较常见。

2.3 田间道路设计变更

田间道路的变更问题最为普遍,包括道路位置的移动、道路长度、宽度的变更以及道路建设标准的变更等等。例如,某项目区的农户反映,新规划建设的道路离自己的住宅距离太远,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重新调整道路位置,方便出行。

2.4 其他工程变更

包括农田防护林的变更、水土保持工程的变更、梯田种类的变更等。农田防护林的变更主要是随着主要道路的变更而变更。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较常见的主要是各种形式的治坡工程。

3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要求变更的内容过多,难以处理

某些项目提交的变更申请所涉及的变更内容不仅包括土方量的调整,还包括泵站数量的增减、桥梁位置的调整、渠道类型的改变等等,多的让人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产生怀疑,虽然目前没有发生由于变更内容多而取消项目的情况,但是,申请变更内容过多,无疑对于项目的变更审核和项目今后的实施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3.2 要求对主要指标进行变更,违背立项目标

根据不同的立项目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不同的类型,有些项目立项的重要目标就是增加耕地的面积,对于这种类型的项目,如果申请变更的材料中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要求减少新增耕地面积,那就违背了立项的初衷,成龙项目批准单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3.3 变更申请滞后,造成审查“困境”

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在对一些自认为需要调整的工程,自行进行变更实施,等完工后向批准部门上报申请变更材料,给变更审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4 变更申请材料质量较差,无从审查

项目的变更申请应当不仅包括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的设计图纸和方案,还应当包括项目变更的预算调整内容等。但是有些项目的变更材料质量较差,只是很笼统的阐述了“变更说明”,很难让专家对其是否可行进行审查。

4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的建议

4.1 简化项目变更程序,提高变更效率

不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以往一些项目变更申请上报了几个月,仍然杳无音信,石沉大海。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项目批准单位对于变更审核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保证项目能在预期的时间内顺利实施。

4.2 规范项目变更申请的申报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申请资料是审查的基础,也是批复规划设计变更的主要依据。建议项目承担单位严格规范规划设计变更的申请资料,主要变更要件应缺一不可。

4.3 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实行一次变更到位

我们在具体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些项目承担单位缺乏严肃性,变更一次后,又要再次申请变更,这增加了项目批准单位的工作量,也延误了项目的工期,同时,也是一种随意性的表现。因此,在今后的变更管理中,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有一个变更次数的要求,每个项目只能变更一次。

4.4 建议审查时结合现场踏勘,查明变更原因

变更审批部门应当派遣有相当经验的工作人员,及时到项目区现场,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原因进行现场核实,以便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保证变更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5 结语

总之,随着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不断增加,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规划设计的变更成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工作,也是很难处理好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逐步规范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制度,提高项目变更的审查力度,使得项目的变更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阎文周.工程项目管理实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韦志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6.

6.工程项目施工变更索赔 篇六

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要将工程投资进行有效的降低,低价中标得到了很大的青睐,因此建筑承包商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承包商为了中标,对于风险因素无法进行充分的考虑,施工合同中大多都是格式的条款,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需要将主要技术进行事先的拟定,在项目开始之前,要将承包商的责任包括在其中,因此承包商就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工程项目面临更多的风险,在承包商项目管理中,变更索赔的作用非常大,在工程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变更索赔的相关概述

变更的具体原因。针对工程项目施工,业主将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承包商让其承包,而承包商就要承担具体的风险,除非业主提出异议,合同的总价格都不会轻易发生变化,索赔是承包商自身具有的权力,当发生相关风险的时候,要确保承包商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引发合同发生变革的主要原因包括:具体的施工技术方法发生变化、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发生变更、合同中业主对自身隐含有利要求的变更等各个方面。

变更索赔的定义。工程项目施工下的变更索赔主要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和施工进度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等各种因素,使施工成本和施工造价发生变化,还是导致工程性质等内容发生变化。在实际的项目工程过程中,承包商自身没有出现过错,就要业主将相关的责任进行承担,承包商自身的效益如果不想遭到损失,就要采取维护权益的具体方式,向业主合理的进行索赔,使自身的经济效益得到确保。

工程项目施工变更索赔的具体意义。在实际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将总价合同模式进行固定,进行变更索赔的过程中,可以获得经济效益和增收两种保障。特殊是一些施工结构比较复杂、技术含量又比较高、工期比较长、成本又比较高的工程项目施工。针对这样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承包商的项目效益得到压缩,这就需要承包商通过变更索赔的方式,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工程项目施工变更索赔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树立变更索赔意识。树立变更索赔的意识,就要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进行确认,特别是施工方的具体权力。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自身要树立变更索赔的观念,结合变更索赔和日常的工作,在工作的每一个具体的环节当中,和具体的合同规定进行比较,要对施工标准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及时的掌握,将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对于变更索赔的潜在机会要及时的发现。为变更索赔成功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一些企业等到工程出现亏损的时候,才想采取变更索赔,这个时候已经错过了最有利的时期,使其变得非常被动,而承包商也就很难获得应有的补偿。

企业的上上下下的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变更索赔的观念,主管负责人要对合同和文件进行学习,对于招投标文件要详细的研读,针对一线施工工人,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要格外留心,在企业内部可以建立具体奖励考核机制,对于一些比较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索赔资料的完整性。要想成功获得变更索赔,就要具备完整准确的证据资料,承包商要针对基础资料信息进行收集,要将变更索赔的线索及时的发现出来,对于变更索赔是最有利的支持。在商签合同的过程中,主要的资料包括技术规定、图纸、投标等,合同管理部分主要根据使用性质,将这些资料分发到各个部门,在项目开始之前,相关的管理人员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熟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挖掘,将其中索赔的机会找出来。在合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各种资料都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对于查阅和使用要发挥便利性,事后要进行跟踪记录,如果发现不正常的投入出现增加的情况,要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到可以索赔的机会。

制定变更索赔的报告。编写出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可以促进索赔取得成功,当合同变更得以确定之后,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资料,编写变更索赔报告,变更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变更索赔报告要尽可能的条例清晰,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将重点进行突出。报告中出现的措辞要明确,那些模棱两可的语言尽量不要出现,对于时间的责任,在报告中要进行清晰的界定,否则就会失去自身的有利地位,要将实际损失进行强调。索赔报告中涉及到的索赔计算要具有合理性和明确性,在计算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漏项和重复计算的情况。

对于变更索赔的及时性和技巧性要给予高度的重视。针对变更索赔,要把握好其时机,当项目中标之后,就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变更索赔的具体方式,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就要立即采取变更索赔,这样才会得到顺利的解决。变更索赔需要进行谈判,因此要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在谈判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谈判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注重证据的使用,要做到机动灵活,充分的利用机遇。在谈判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惯性思维,因此制定多种方案,如果一个方案不行,就要赶紧换另一个方案,这样才会收到良好的结果。在进行变更索赔谈判之前,要明确哪些是对自己有利的,就可以以此作为自己的筹码,一些具有缺陷就要立即放弃。总之要做好一切思想准备,将自身的利益进行保障。

7.变更项目请示报告 篇七

妥否,请批示。

堰塘乡人民政府

8.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篇八

一、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或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

(二)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

(三)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五)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注:

1、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1)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2)减少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确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3)增加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确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以及拟变更的食用量与原食用量相比较的功能学评价试验报告。

3、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以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1)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2)变更后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依据以及相关的研究资料、科研文献和/或试验报告。其中,改变质量标准的注册申请还应当提供质量标准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3)修订后的质量标准;(4)连续三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自检报告;(5)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改变保质期除外)。

4、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1)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已经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2)修订的质量标准;(3)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

5、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6、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改变的备案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二、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

(二)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

(三)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变更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变更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五)生产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该事项已变更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注:

1、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2、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1)减少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确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2)增加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确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以及拟变更的食用量与原食用量相比较的功能学评价试验报告;(3)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3、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1)变更后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依据以及相关的研究资料和科研文献和/或试验报告。其中,改变质量标准的注册申请还应当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连续三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自检报告;(3)检验所需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改变保质期除外);(4)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实样。

4、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2)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实样或样稿。

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内部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1)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生产条件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2)该产品被允许在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3)新生产场地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自检报告;(4)检验所需的新生产场地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5)变更后 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6、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以及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或样稿。

7、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名称改变的备案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场地未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8、改变境内代理机构的备案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境外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委托新的中国代理机构同时取消原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

9.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篇九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变更 固定资产变更

▲▲一、前言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但是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从目前事业单位实行的新会计制度来看,其中与原有的会计制度实现了全面的改革。其中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部分,如何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更中做好变更显得尤为重要。基于这一分析,我们应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中明确会计制度变更的目的、重视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认识到会计科目变化的侧重点以及正确认识资产负债表的变化,确保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取得积极效果。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应明确会计制度变更的目的

规章制度的设计目的主要在于规范特定行为的合规性,保护秩序,满足行为的预期性。97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的是“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的与97版相比,目标更鲜明,更具体。

结合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变更应采取两项措施:

首先,固定资产变更要制定明确的变更目标,主要应参考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其次,根据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变更制度,健全固定资产变更流程。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应重视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

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这一提法与原有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报告的提法存在一定变化,这一变化对固定资产变更产生了具体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促使固定资产管理发生变更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应根据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调整,使固定资产的调整符合会计报告的要求。

2、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改变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原有手段

从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来看,固定资产管理的原有手段难以奏效,应根据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及时对固定资产管理手段进行调整。

▲▲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应认识到会计科目变化的侧重点

从新版的事業单位会计科目资产类的科目变化可以看到,事业单位虽然是公共部门,具有社会的公益性,但是也与所有的经济实体一样,重视资产的价值管理,真实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并且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处置中的资产加强了管理和核算。由此可见,会计科目的变化已经将固定资产变更作为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变更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根据会计科目变化做出调整。

2、掌握会计科目变化规律,制定固定资产变更路线图。

3、结合会计科目变化实际,制定固定资产变更策略。

▲▲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应正确认识资产负债表的变化

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更》规定,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与97版中规定的报表种类比较,保留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但是在报表的结构格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做好固定资产变更工作,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台账,对现有的固定资产实现全面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2、根据会计制度变更实际,对固定资产变化情况进行及时掌握,使固定资产台账体现变化。

3、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变化,掌握固定资产变化规律,提高固定资产变更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六、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更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考虑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更给固定资产变更带来的具体影响,只有明确会计制度变更的目的、重视会计报告体系的变化、认识到会计科目变化的侧重点以及正确认识资产负债表的变化,才能保证固定资产变更取得积极效果,满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更需要。

参考文献:

[1]娄芳.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评价与审视[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年11期

[2]钟小英.事业单位经费账与基建账合并的相关问题探讨[J].当代经济,2012年20期

[3]赵聚辉.浅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年12期

[4]谈俊川.浅谈如何完善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J].金融经济,2009;22

[5]李小民.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信息,2010;04

[6]刘秋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探析[J].财务与金融,2011;03

10.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篇十

下面针对自身经历BOT项目在如何搞好索赔工作谈一下个人体会,以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1 BOT项目管理模式下的合同条件

BOT项目的合同条件相比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更严格,而且其中可能会遇到相当一部分霸王条款及不利承包商的条款,如合同通用条款中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1变更后的作价条款,52.2监理工程确定单价的权力,52.3变更超过15%,67.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可能影响索赔的效果,因此要做好索赔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进行合同管理,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重点做好索赔证据的搜集整理和索赔文件的编写工作。

2 索赔证据的要求及内容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证据除要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外,还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也可以是电子邮件、传真、录音、影像资料等;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索赔证据需要在平时积累,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关的资料。

3 可能引起索赔事件的情况及举例

3.1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3.2 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一般来说,在购买招标文件中都有一套地质资料作为参考资料,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比较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情况。因为比较而言,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图纸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投标前施工图纸还未交付,作为投标人只能以招标图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投标。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如遇到地质情况与实际不符时应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向业主进行索赔。例如:在汉北河1号特大桥水中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地质资料不符且不完整,在招标图纸中仅-47 m处以上有地质资料(实际桩底标高为-64.5 m),在通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汉北河1号特大桥20号墩处对地层进行了地质补勘,钻探一个孔,发现位于-38 m~-64 m范围内存在砂岩层,而且岩石的硬度远高于招标图纸所提供的13 k Pa,根据20号墩的地质情况,在2007年11月13日~2007年11月19日对21号墩位置处也进行了地质补勘,钻探2孔,在钻探至48 m~55 m范围内存在砂岩层,同时67 m~70 m范围内存在弱风化细砾岩,以石英、长石为主,呈坚硬状态。可见岩层比原设计图纸要加厚很多,针对实际补勘地质情况项目部积极向业主申请由于地质情况变更要求进行单价变更,最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终于同意重新按地质勘探报告进行报价,此项单价变更增加收入263万元,大大减少了此项亏损。

3.3 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文物、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原清单中为挖孔桩,而实际需要采取钻机成孔等,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包括招标图纸)未予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包括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在图纸中没有明示或实际图纸提供的电缆、管线走向与实际相差较大,这些除了可向保险工程进行索赔之外,还应向业主进行索赔机械停滞费、人员窝工费。另外,由于BOT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征地拆迁、“三改”等常常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各种“反协调”工作在前期施工过程中会不断出现,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做好进场人员、机械的误工记录,并找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才能最大程度地进行索赔,降低施工单位由于非政府投资导致的各种增加成本的风险。

3.4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3.5 方案变更造成的索赔

方案的选择往往与成本有直接关系,有些方案可能会造成成本的大大下降,当然在进行方案变更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及降低成本的方向进行。武汉某项目在路基填筑过程中就采取了方案变更,并取得明显的效果。由于工程所处位置属于东西湖区农场范围,都属于基本农田,设计图提供的土场取土量有限,共有借土填方428 800 m3,设计图指定的两处取土坑预计可以取土约50 000 m3,我标段将缺土约380 000 m3,根据招标文件第19.1条第(11)款42.3条要求,承包人不得占用农田。项目部为确保路基填筑进度,上报了远运土方案和汉川进行毛渣填筑,并将经济性比较进行了上报,随后进一步跟踪,由于是BOT项目,如在不确定单价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将给项目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项目部考虑到这一点,坚持与各标组成统一战线,不调价坚决不施工,防止业主最终赖账,给项目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经过与业主多次谈判,最终同意将借土填筑单价调到64元/m3,变更增加金额为1 563万元。

在甬金项目施工中,投标的工程量中路基填方和路基挖方基本平衡,路基填方为134万m3,路基挖方为136万m3,中标后,由于业主优化施工图设计,设计院对义乌互通区进行了调跨,互通1号,2号由原来的20孔变更为5孔,3号,5号桥也相应有所调整,并对整个互通区相接的路线进行了调整,路基填方增加导致实际填挖不平衡,不平衡方量达28万方,因此产生了外借方,业主起初不愿对这部分方量进行调价,经过项目部查找相关合同文件,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报业主批准。”在找业主协商过程中,鉴于当初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挖是平衡的,公司投标时是根据填挖平等的前提下报的价,并用投标时的预算来证明,因此,填方的施工内容仅是本标段范围内挖方利用方的填筑单价,并不包括外借的土场资源费、超运距费用及外借方时的挖方费用,经多次协商业主终于同意对这部分外借方进行调价,但单价方面只能按全线清单的加权平均价进行,由于各标段的加权平均价格为8.9元/m3,由于业主提出的调价方案不合理,项目部要求进行重新作价,为此,经项目部多次协调,最终确定变更增加金额为198万元。

3.6 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1)要求延长工期;2)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在汉北河水中桩施工过程中,由于汛期影响,同时该河为Ⅴ级航道,不得不因为汛期停工6个多月,而且该桥为总体计划的关键线路,为此,项目部要求业主给予工期和费用索赔,业主最终同意了项目部的要求。

3.7 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坚持不予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新增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

3.8 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3.9 材料涨价、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材料涨价、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4 结语

索赔工作是项目盈利的关键,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一个建设项目从进场开始,项目领导班子要重视这项工作,并成立变更索赔小组,项目总经济师为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要通过仔细阅读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往来函件、内业资料、查看现场实际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审查,查找可变更的依据。要做好变更首先是要找到充分的理由,资料收集齐全,有说服力;其次就是在质量、进度、安全等各方面综合评比过程中争取做到名列前茅,给业主留下好印象,更有助于搞好索赔工作;再次要项目部有不折不挠的精神,不断跟踪,不断谈判,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摘要: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探讨了如何搞好BOT项目管理模式下的索赔工作,分别介绍了BOT项目管理模式下的合同条件和索赔证据的要求及内容,并举例论述了可能引起索赔的各种情况,提出了处理索赔的工作重点,以期指导实践。

关键词:BOT项目,变更索赔,合同条件,索赔证据

参考文献

[1]交公路发[2003]94号,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Z].

[2]柯洪,杨红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6年版)[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刘伊生.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2006年版)[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11.新会计准则变更项目 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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