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大考评

2024-11-25

营商环境大考评(8篇)

1.营商环境大考评 篇一

在优化营商环境暨企业大走访会议上的讲话范文

同志们:

刚才我们一起收看了全市营商环境迎评工作动员视频会议,X市长、X书记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大家一定要认真研究,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下面,结合我区实际,我再强调四点:

一、充分认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X市被确定为代表X省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4市1区之一,“4市1区”的平均成绩将计作全省成绩,为此,省里确定了“保5争3”的目标,并提出X市评价成绩及名次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否则省里进行通报批评。X月X日,市里召开全市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大会,今天又召开全市营商环境迎评动员大会,可见市里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视程度。

同志们,现在已进入X月份,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第三方已经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活动已经启动。我区仅企业开办样本库就有X户,占全市样本库的X%,可以说时间经、任务重,如果不发动全区之力,“国考”很难过关。大家一定要心中有数,既然区里重视,那么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要充分重视起来,把工作抓好、抓实、抓细。

二、凝心聚力、协作配合,全力提高评价成绩

在2020年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我区在全省X个县市区排名X名,排名并不靠前。有市场主体存量大等客观原因,但我认为更多的是主观上的问题,个别部门、镇街重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应对措施不强,造成工作成效不明显。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今年国家营商评价还新增了“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不见面审批”、“企业满意度”、“群众满意度”、“12345热线”等内容,这就更需要各部门、镇街合力作为、共同发力。下步,审批服务局和发改局要牵好头、抓好总,各责任部门、镇街要积极配合,抓好自己的工作。我们借鉴江浙经验,要求各镇街成立了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这在全市乃至全省都是一个创新,各镇街一定要认真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好,实实在在的为企业、群众服好务。优化营商环境这项工作,各镇街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网格员“一对一”包保企业制度,把我们的政策精准宣传到每一户企业,建立覆盖全区企业的一网双向三级”惠企服务群。

三、盯紧目标、抓好落实,全力开展企业大走访

可以说,营商环境评价是一次“考试”,不仅测评企业的满意度,还要看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测评中要抽查企业填写调查问卷,问卷质量占到该项指标分值的X%。根据去年省级评价情况看,每个指标仅抽查X户,所以说每一户企业都很重要,都有可能决定全区、全市、全省的成绩和排名。今年国家测评要求,第三方对企业反映的损害企业利益问题,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各镇街、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列出指标企业名单,包保到人,逐户走访,绝不能漏掉一户。要通过走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问题,确保达到100%的走访企业满意率。

四、严肃督查、严格考核,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在这里我再强调一遍,参加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协调、亲自调度、一抓到底。各镇街、部门要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做好保障工作,全力打赢这场攻坚战。去年有些牵头部门只安排一名科员负责迎评工作,今年绝不能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要做好实地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同时,要抓好考核,凡出现不按时参加会议、上报材料,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等情况的,实行“一函告、二督办、三约谈、四问责”制度,工作实行“一日一上报,一日一通报”。

同志们,提升营商环境时间紧、任务重,请大家务必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认真部署、责任到人、包保到户,确保在国家营商环境测评和省测评中取得优异成绩。

2.营商环境大考评 篇二

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是世界银行为衡量各国小企业运营的客观环境而设计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代表该国企业营商的难易程度。2001年, 世界银行提出构建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衡量指标覆盖了企业生命周期的10个领域: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等级财产、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交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雇佣工人的数据没有包括在2012-2015年的报告中。

二、营商环境评价的框架

本文将报告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总结为:一个基本前提, 一个主体角度, 五个阶段, 十加个个指标, 综合排名, 多方对比。

《营商环境报告》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活动需要来良好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透明的, 而且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报告主要从各国国内中小型企业的角度出发, 对企业生命周期的五个阶段所使用的监管规则进行衡量, 分别是创业阶段、获得场地、获得融资、出了问题、日常运营阶段。再根据五个阶段中的十个领域的指标 (2015年包括了雇佣工人为11个领域) 进行综合排名, 即营商便利度排名。营商便利度排名越高或越靠前, 表明在该国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条件越宽松。

《营商环境报告》包含两类数据和指标。第一类指标专注于产权和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报告对于更有力的产权和投资者保护会给予更高的分数, 比如: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执行合同和解决破产的法律法规框架的力度。第二类指标侧重于监管程序的成本和效率, 比如:开办企业、登记财产、办理施工许可证、交税和跨境贸易设计的监管程序。这些指标从企业的角度, 通过基于“时间-动作”方法的案例研究, 衡量根据相关法规完成一项交易所需的手续、时间和成本。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前沿距离。这个指标有助于评价本地企业家面临的监管环境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绝对变化, 它显示的是每个经济体离前沿水平的差距。可以通过0-100的规格化区间理解这个指标, 100代表前沿水平。数值越高表示商业监管环境的效率越高, 法律制度越有利。

报告的另一种评价特色从经济体总体到细节、从政府到企业的多方对比。营商报告研究认为政府对私营部门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营商报告的主旨不是减少政府的监管, 而是改善监管。营商便利度排名中位居前列的经济体的监管体系启示着如何达到既有良好成型的私营企业, 又有较为有效地监管体系二者之间的平衡。此外报告详细地阐述了在简化手续方面一类改革。把一个中小企业完成一样事务所需的手续数量、时间和成本相加, 就可以得到每个经济体的量化数据。这是评价营商环境便利度最直观的依据。

三、数据与方法

《营商环境报告》的大多数指标依据法律和监管规则。首先, 报告团队设计一项调查、一个简单的商业案例确保经济体之间以及不同时间段之间的可比性。因此对企业的法律形式、规模大小、所在地及其营业的性质都进行了一定的假设。调查参与者包括律师、企业咨询顾问、会计师、货运代理、政府官员以及负责法律法规方面日常管理或咨询的专业人员。参选者的选择依据其在报告中所涉及具体领域专业技能。法律与监管制度方面的参与者大多为律师、法官和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

四、《营商环境报告》对营商环境评价的启示

分析上表的具体内容获得评价营商环境的几点启示:监管力度与程序的复杂性决定商业环境的宽松与否, 比如开办企业需要办理多少手续、花费多少成本才能开办企业或登记财产等。良好监管的原则是你当私人诉讼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时才适用监管, 只有在监管能够得到强制执行的时候才适用监管。监管的结果从三个方面体现:用执行合同的程序、时间和成本的三个指标衡量解决商业纠纷的效率;企业破产指标的债权人收回贷款时间、债权人诉讼成、债权人通过法律行动后的回收率的三个指标衡量企业破产的便利度及营商便利度;进出口贸易中的所需文件数量、时间和成本等指标衡量国际贸易的便利度及营商环境便利度。

从法律对财产的保护程度可以对营商环境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评判企业的关联方交易透明度 (披露程度指数) 、对自我交易的问责 (董事责任程度指数) 以及股东因不正当行为而起诉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能力 (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 做的是否到位, 得出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其次, 分析该国的担保法和破产法保护借方和贷方权利的力度、公共和私营信贷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的范围质量和开放程度、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和私营征信覆盖面广泛度。一程度越高, 该国的营商环境便利度越高。

从一国对企业的纳税情况来看, 企业税负越重, 其营商环境越狭窄。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政策是评价企业纳税情况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就业监管方面, 报告选取了雇佣员工指标来衡量。该指标具体包涵终止雇员合约、周末工作、带薪休假及夜间工作等四项分指标。结果显示了各国就业监管趋势是过于严厉和复杂的。严厉复杂的就业监管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便利。

五、结语

本文着眼于营商环境如何评价, 从营商环境报告出总结出一个基本前提, 一个主体角度, 五个阶段, 十加一个指标, 综合排名, 多方对比, 最后得出如何评价一国营商环境的启示。

摘要:本文基于2012-2015年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探究其如何评价一个国家的企业营商环境, 包括评价的框架、分析的工具、数据的来源、指标的计算等几个方面, 为评价营商环境提供基本的体系框架。

关键词:营商环境,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3.营商环境大考评 篇三

20xx 上半年是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节点,宝山镇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为了打赢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这场硬仗,宝山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营商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动员,将任务分解到村。同时,强化监察力度,对各村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村,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在此基础上,多形式广泛宣传,利用政府微信群广泛宣传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学习动员,逐步形成“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氛围。

在落实情况上,我们通过深入查找和攻坚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倒逼营商环境改善。重点针对我镇机关内部存在着未将停车场对外开放、机关干部工作态度不端正以及企业生产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镇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了中层以上干部“三公开”制度,将我镇机关全体中层干部职务、姓名、办公电话、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镇政府调拨资金制作机关干部在岗信息栏安装在各站办门前,在上面公布了各站办的职责与所有的机关干部个人信息,另外又在政府入门处制作了各站办楼层示意图,极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群众,并在政府明显位置设立举报信箱一个,公布举报电话,为群众的监督提供了保障,切实改变了我镇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镇政府将后院空余场地进行整合划分出近20 个停车位,全部供外来办事群众免费使用,在醒目位置告知群众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使办事群众更加方便。企管办、安监站等相关站办深入企业内部,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进行现场指导,并将相关的政策告知企业,在宝山境内打造出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全镇的和谐发展。

二、我乡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营商发展中,我镇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制约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一是营商环境要素缺乏竞争力。创业意识淡薄、与先进乡镇在思想、观念上的差距较大,“走出去”意识不强,忽略科技、依赖资源等观念阻碍改革创新、解放思想。二是政府支持企业力度还缺乏实打实举措,一些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三是招商引资缺乏一盘棋思想观念,各级各部门推动签约项目的后劲不足,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成为地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三、下步措施

一是找准找实问题。通过来访群众的意见反馈以及一些垂直部门对我镇营商环境进行客观评估,以民主生活会剖析问题的态度和标准进行自查,同时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对我乡营商环境意见建议,找出找准我镇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二是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和各企业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是坚持边查边改、边找

边治,对征集到清单上的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像化解信访积案攻坚一样,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千方百计加以解决,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件一件销号、一个一个突破。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用制度固化整治效果。

宝山镇人民政府

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市营商办: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任务、新要求,陈仓区区委、区政府坚持优化提升投资发展环境既是生产力又是竞争力的理念,工作紧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这一主线,以降成本、优服务为方向,努力做强促进投资发展的“硬环境”,同时着力做优保障投资的“软环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举措

1.“五合一”推进,全方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坚持以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目标,将“放管服”改革、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四项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五合一”推进,设立“五合一”工作秘书处,统筹安排五项工作,细化

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五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区上下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多次组织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

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责任,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陈仓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10+3 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成立了 8 个专项办公室和 4 个工作组,把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集中在工作一线,对具体行动方案再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3.优化企业开办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打开创业“路障”,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一季度以来,全区新发展市场主体 918 户,较去年同期增长 68%,累计在册市场主体达 15594 户。一是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营业执照改革。去年 8 月,全市首张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在我区成功颁发。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了企业名称申请与核准、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个环节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信办理登记注册,把过去 8 小时服务延伸为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二是全面普及“政银通”业务。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长迅速,我区切实把准服务企业新路径,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互联网+”应用优

势,与区内四大银行联手,签署“政银通”合作协议。群众、企业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由其免费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实现了“信息申报、登记审批、代理发照、开户结算、综合金融”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阅机制。依法保障投资者、企业享有的咨询、查阅、复制等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的权利,设置档案查询“三个一”时限,即书式档案查询 1 个小时内办结,电子档案查询 1 刻钟内办结,机读档案查询 1 分钟内办结。

4.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聚焦行政审批体制创新,着力推动相对集中许可试点改革,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印发《区审改办关于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目录和权责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陈审改办发〔xx〕1 号)文件,组织 18 个区级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照《陕西省市县(区)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对所承担的许可权开展修订,为集中许可打好坚实基础。二是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环节,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确定中介服务事项 27 项,并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5 项。三是探索行政审批体制创新。主动承担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任务,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深入结合我区区情实际,研究制定《宝鸡市陈仓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机构、充实人员,统筹推进改革试点相关事宜,着力构建审管分离的新机制,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审批。

5.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以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切实推进服务群众新举措。一是梳理公布事项清单。按照“全面梳理、分批公布”的工作思路,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领域

和事项入手,着力突破一批难点、打通一批堵点、去除一批痛点,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区、镇(街)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社区)便民综合服务站,构建“横向整合、纵向到底、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集中办理政府所有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探索全程代办、易地办理等新模式,最终实现“办千件事、进一扇门”。三是拓展服务方式。在“五证合一”改革中,开通电话热线,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减少企业因程序不明而来回跑路的负担;在健康证办理中,充分调研、审慎论证,推出“谁体检谁发证”,既落实责任,又让群众少跑路,极大缩短了发证时间。

二、工作成效

一是跑一次就解决问题。继续梳理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第一批公开区级 117 项、镇街 23 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目前正在梳理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通过代办、网络、邮递、上门等方式,持续改进群众企业办事体验,服务对象表示满意。

二是政务中心一窗式办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高标准完成了政务大厅建设,6 月 20 日区级部门进驻,实现“一窗式”集成受理,极大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目前区政务服务中心共进驻区级部门 11 个(发改、教育、民

政、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环保、国土、卫计),承担办理许可事项 152 项。同时,按照《陕西省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要求,在全市率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印章刻制窗口,减少了中间环节,压缩了刻制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干部登门服务解决难题。积极动员全区联企干部主动作为,切实做好项目陪跑、手续陪办等工作,先后为企业办理实事、难事70 多件,协助 66 个重点项目、18 户涉农企业对接融资需求,将 30户企业列入规模企业培育行列。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加强对收费清单的动态管理,调整公布《陈仓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清单》,确定保留项目 34 项,严格执行“照单”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很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大方案及“10+3”行动方案,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手段,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目的,以缩短时间、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放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简化各项审批流程,竭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是抓好常规政务服务。按照时间表、线路图稳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10+3”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计划报告、督查考评、座谈走访、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工作联络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点评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着力构建营商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积极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拓宽企业反馈、交流问题渠道,结合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听取意见建议,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主动调整工作方向,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三是精简审批程序和时间。抓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探索决策、审批、监管分离又协调的改革新路径,协调指导审批职能移交、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等工作。扩大“最多跑一次”覆盖面,在群众、企业最渴望解决、最难办的事情上寻求新突破,分批次梳理并公布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清单,最终实现覆盖全部权力和服务事项 90%目标,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四是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挂牌,加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加快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以“五公开”为重点,全力推进政务公开试点,以公开促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宝鸡市陈仓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为持续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扎实推进工作不断深入,我镇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深入查找问题,积极抓好整改落实。现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整改工作

为了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我镇及时召开党委会传达县上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此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将整改任务层层落实到人,明确整改要求和目标,进一步抓实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对照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深入推进群众“最多跑一次”简政便民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对村级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坚持坐班制度,针对查找出来的两个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为镇机关政务服务大厅新添置饮水机、休闲椅等设备,针对窗口人员因业务下乡导致群众多次跑的问题,设置了工作人员去向牌,建立委托代办登记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安排专人进行代办,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我镇将进一步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全面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堵塞工作漏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抓好窗口服务质量,完善监督举报投诉机制,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干部服务形象。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篇四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

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5.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篇五

一、深入落实改善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商事制度改革。成立商事制度改革改革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的部署,先后实行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行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努力为企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极大激发了大众创业的热情,20**年,我县新增企业608家,个体工商户34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20**年我县新增企业787家,个体工商户437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83家;,截止目前,新增企业1**家,个体工商户681户,合作社22家,均比改革前有大幅增长,20**年比20**年同期各类市场主体增长达27.6%。

二是开展市场主体增量,推进实施全民创业。成立市场主体增量服务领导小组,紧盯市场主体增量指标,制定增量发展方案,对全县市场主体增量指标进行了详细分解,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部署,与各基层分局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强化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更新相关登记知识,转换登记监管思维,创新工作方法,推进实施全民创业工程。

三是改进企业名称核准审批形式。实行网上远程名称核准工作,20**年10月**日起对全省企业名称核准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解决了企业核名费时费力问题。20**年,企业网上远程核准冠省级名称企业69家、冠市级名称企业125家,减少了企业往返次数和办事成本,提高了核准效率。20**年全年我局共办理县级核名330户、新办各类企业634家,变更488家;

四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按照石家庄市工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的“十八条”措施》和《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是实施简易注销退出新机制。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企业注销办理环节由原来8个减少到2-3个,提交材料由9项减少为5项,办理时间由原来近2个月缩短为可当场办理,平均5至10分钟即可办理完成注销手续,节约了企业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截止目前,办理简易注销5户。

六是实行“双告知”制度。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告知相关审批部门,以便于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询,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是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县级方案,建立小微企业库,依据企业年报信息和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等,在小微企业名录(石家庄)系统“小微企业库”板块,建立全新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公示;建立协作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建立了县级联络员统计表。将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于发布、实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石家庄)”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是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日常行为规范制度和岗位职责,把工作职责权限落实到人,今年以来,注册科相继建立完善了《注册大厅人员规范》和《注册大厅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责任制、AB角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登记,相互监督。以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和各工商分局办事大厅为依托,做到“一单清、一口清、一门清、一站清”。积极参与“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注重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说文明话、着文明装、办文明事、做文明人,自觉形成“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窗口、事事是服务”的氛围。开展“延时、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将法定工作日缩减至2个,并规定,能即时办结的一律即时办结。

九是保持职能服务常态化,实施了市场主体帮扶专项行动。聚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走访等制度,实行上门、跟踪、帮扶等服务,积极运用股权出质、股权出资登记职能,帮助企业融资。20**年,我局办理股权出质**起,为企业盘活资金27681.5万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72起,为企业融资3.2亿元。为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我局主动与有关部门、银行、企业保持联系,找准国家金融政策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结合点,本着互帮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20**年3月30日,组织举办了银企对接洽谈会,8家金融机构代表与县内98户企业现场进行了贷款融资洽谈对接,23家企业代表与8家金融机构当场签订了2.01亿元的项目贷款协议。大力实施“商标兴企”战略,引导全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对各类商标的指导和服务,规范商标管理,积极推进全县商标发展,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为全县经济跨越赶超添翼助飞。20**年,新申报著名商标5家,延续著名商标5家,新申办石家庄市知名商标4家,全县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河北省著名商标21件,石家庄市知名商标8件。

十是着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照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照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以我局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成检查人员名录库。目前已将企业信息抽查、农资经营行为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检查等14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全县27**1户市场主体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将全局具有执法资格人员110名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并以“双随机”抽查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的结果及时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效力,提高经营者信用意识,促进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自律,提高监管实效,建立起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

二、存在问题及瓶颈障碍和制约因素

一是一边支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边违背改革精神。国家和省、市刚出台改革意见,后面有些地方和部门就随意发文,把环境影响评价、消防等已经取消的前置许可又予以恢复,如不执行,甚至要求司法部门追究工商登记人员责任,与改革精神相违背。建议环保问题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管理,企业选址后,经营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许可再开展经营活动。不应要求工商部门把关。

二是注册资本“认缴”虚报成普遍现象。注册资本由原来出资20%变为“认缴”后,虚报注册资本成本很低,使得企业普遍有虚报注册资本倾向。虚高的注册资本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如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以标榜企业实力,吸引老百姓投资,资本运作一旦失控就申请破产,或卷钱跑路,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先照后证”导致市场主体“有照无证”。有些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后置审批迟迟不能获准,或因不符合条件而根本无法获取。对于此类市场主体,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取得营业执照但无法开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而导致无证经营户的大量增加。

四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待完善。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要求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先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而众多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本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也没有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不可能为其出具“清税证明”,或要求企业先按照规定接受处罚后,方可出具。许多企业不愿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僵尸企业逐年增加。

五是简易注销的风险防范有待加强。简易注销的实行进一步简化了企业注销的.流程,但是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尚不完善,存在个别企业用“快进快出”的方式逃避责任的可能,尤其是对于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预付式消费较为普及的行业来说,存在较大的隐患。这些风险隐患一旦爆发,有可能会引发群众对改革的不满情绪。

6.中小企业营商环境调研分析 篇六

一、淄博市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淄博市作为山东省发展较快的地区, 经济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优质的中小企业。从近年来发展速度和质量来看, 淄博市中小企业呈现出如下发展特点:

(一) 中小企业占淄博市经济总量比重不断提高

2015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淄博市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6.8万家, 占淄博市注册企业的83.5%, 注册资金高达1205亿元, 占比达到83.5%。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8.4万家, 注册资金52.4亿元。中小企业增加值达到2630亿元, 占淄博市GDP的63.5%。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中占比超过了85%。

(二) 中小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逐年增加

2015年, 中小企业实际缴纳税收超过350亿元, 占淄博市税收收入74%。吸纳就业人数164万人, 占淄博市就业人数的84.4%。中小企业为城镇居民收入提供12630元, 并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部分支柱行业内的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实现税收持续增加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中小企业规模质量不断提升

近年来, 在原有发展基础上, 淄博市中小企业开始形成产业集群, 以期获得规模效应, 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 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超过5000家, 营业收入过亿的企业有2000余家, 拥有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新材料、精细化工、物流、电子电器等新型产业集群50余个。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的产业集群15个, 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产业集群4个。各类集群内中小企业超过1万家, 占淄博市中小企业总量的30%。

(四) 地方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扶持

淄博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得益于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和技术革新, 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淄博市当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扶持。目前, 淄博市成立了淄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是政府联系中小企业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 是主管部门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重要载体。中心立足当地中小企业发展态势, 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 将线下服务移植到线上, 打造虚拟服务平台, 并且尽可能将辖区内的企业加盟到中心, 构建全天候、立体化、全过程的服务网络格局。目前, 中心拥有加盟中介服务商100余家, 建立了6000多家企业组成的中小企业数据库、100多名社会团体专家组成的专家资源库, 实现了信息流的畅通互通, 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中小企业对信息化的发展需求。

二、淄博市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实现中小企业有序发展的必要保障, 而营商环境的构建与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地方政府作为资源的支配者和调动者, 只有通过高效的行政审批才能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但是长期以来, 理应由政府承担的良性营商环境的构建却略显不足和滞后。在大量实践调研基础上, 梳理出当前中小企业营商环境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 行政审批职权不明确

长期以来, 我国地方政府在处理与市场关系方面, 还存在一些偏差, 政府大包大揽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政府职能过于宽泛, 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 管了许多本不该管, 也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 比如行政审批环节过多, 企业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 导致效率过低。这一点在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时表现得最为突出, 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 办理各类手续已经成为中小企业成立的最大障碍。对政府而言, 这种事无巨细的管理范围, 必然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 也影响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 政府还存在一些喧宾夺主、越俎代庖的现象, 究其原因是政府职责划分不够科学, 审批权限和管理边界不明确, 导致政府和市场权限有所混淆。

(二) 对企业融资审批过于严格

企业融资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从大量实践看, 中小企业无论是通过直接融资, 还是间接融资, 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非常有限, 有数据显示不到25%。换言之, 融资困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分析其原因, 主要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政策和审批流程, 更多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 因为这种类型的企业有更好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银行在融资时更多考量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不是从整体社会效益上考量。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很难通过传统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即便是获得了预期融资, 也付出了较高的成本。

(三) 行政审批改革成效不显著

完善的制度在政府行政中起着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 我国有着长期的封建社会时期, 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 时至今日, 这种人治的观念演化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这与我国制度文化的缺失有着重要关系。长期以来, 我国地方政府也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简政放权, 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选择权。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 没能有效巩固制度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实际中, 便是中小企业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时, 还对地方政府传统的管理模式有所忌惮, 不能够以完全独立的角色去参加完全的市场竞争。

三、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营商环境优化的对策

政府行政能力是一个宽泛化的概念, 具有非常多元化的评价标准, 不仅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 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还应该创新行政方式方法, 提高实际效能。具体到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方面, 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 科学定位, 推进简政放权

行政事项审批和改革就是将原有的权限转交给其他银行或机构, 交给市场以更大的自治权和自我管理能力, 这也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重大治理方略的题中之义。淄博市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该从自身职责定位出发, 尝试将可以有市场自主调节的审批事项移交给市场, 并且对保留的事项进行整合和集中办理, 比如在企业注册过程中, 可以将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 推行“一站式办理”, 这样可以使办理人员首先集中办理事项, 这一方法已经在上海、北京等简政放权先行区得以实现,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可以在更多范围和领域推行。

同时, 简政放权的另外一个要求就是要推进审批流程的合并、简化, 改变原来的部门繁多、机构重叠、程序烦琐、责任不清等现状, 使整个程序简化, 将不必要的程序逐步清理, 划清彼此的审批界线。从更加长远角度看, 要始终围绕“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 大幅砍削行政审批环节,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给予中小企业发展以更大的自由和灵活空间, 政府则更多发挥好宏观调控的职责。

(二) 服务民生, 深化阳光政务

新形势下, 想要实现政府改革的持续深入, 不仅需要内部驱动力, 更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便是推行“阳光政务”。“阳光政府”可以极大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对不恰当的收益、不合理的开支、有失公允的政策、低效率的资源使用状况等情况都会接受公众的评判, 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倒逼政府部门积极实现自我革新, 促使政府把“压力”转化成推进改革、提高效能的动力。比如淄博市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 推行“电视问政”, 让普通民众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业整顿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问询。这种做法, 不仅让行政审批制度落到了实处, 也能激发公民参政、问政的意识, 对推进阳光政务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 找准症结, 拓宽融资渠道

淄博市地方政府应该将调整商业银行和政府关系作为破解融资难题的第一要务, 将不断拓宽间接融资渠道摆在首位, 引导商业银行打破国家、国有银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的三位一体的国有企业, 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中小企业贷款部, 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服务对象;在审批权限、资格、程序和审批周期等方面, 作出有别于传统贷款标准的规定, 更加考量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政府担保中小企业的制度, 发挥好协调和担保的作用;建立区域信用担保机构, 由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建立, 鼓励小型和中型的企业自发形成相互的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融资支持。

四、结语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自身发展也面临多样化的挑战。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鼓励, 不仅需要宏观政策的支持, 更需要地方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 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主动权和获得感。从长远角度看, 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必然途径。当然, 也应该看到,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漫长的体系性工程, 不仅需要在审批改革过程中对融资、担保、放权等事项的合理安排, 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形成制度。唯有如此, 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主动权, 并最终实现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

摘要:以当前淄博市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为分析蓝本, 运用市场经济规律, 分析营商环境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人大立法角度, 尝试构建健全优质的营商环境的有效做法和对策, 以期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

关键词:淄博市,中小企业,人大立法

参考文献

[1]许可, 王瑛.后危机时代对中国营商环境的再认识——基于世界银行对中国2700家私营企业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J].改革与战略, 2014 (07) .

[2]孙丽燕.企业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及政策建议[J].全球化, 2016 (08) .

7.执行营商环境简报 篇七

颜赤指出,今年3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

以“暖企”行动强化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坚持突出重点、严把关口、精准施策,从快从紧抓好失信企业专项治理。全市法院完全退出失信名单的在业企业数共计1816家,退出率排名全省法院首位。

以“助企”行动畅通市场主体出清和重生,树立“企业被执行人无终本”理念,强化“执破融合”思路,移送执转破315家,受理破产291家。在全市法院开展“类个人破产”试点,受理个人破产案件24件。

以“护企”行动精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审慎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为企业走出困境赢得“喘息之机”;以“惠企”行动扎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与市信用办联合开展“零债”行动,实现党政机构为被执行人案件动态“清零”。

以“安企”行动攻坚化解执行信访突出问题,以涉企执行信访为重点,强化涉执信访案件实质化办理。

颜赤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部署,她强调,一要坚持精准发力,紧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提升质效指标。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坚决做到执行重点指标心中有数、问题短板隐患心中有数、解决问题的举措办法心中有数,树立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系统把握评价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升执行质效和管理水平。

二要坚持善意文明,做深做实1+4专项行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要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坚持把“暖企”行动作为重心和牵引,牢牢扭住企业信用修复这个牛鼻子,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要坚持简案快破,创新优化案件办理机制,全速推进执破融合。优化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规范“执行转破产”案件办理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畅通,切实提升简单“执转破”和“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秦娟充分肯定全市法院“暖企”行动取得的成果,她指出,淮安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历史存量大、占比高,要达到省对市考评目标压力非常大。但全市法院勇于担当、勇挑大梁,承担了失信主体治理的主要任务,并取得在业失信企业退出率排名全省法院第一的成绩,可圈可点。希望法院系统再接再励,市发改委也将积极支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为淮安失信治理和营商环境优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8.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篇八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地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一个国家或地区靠什么来吸引投资者?仅靠以往的政策优惠或政策倾斜是不够的,营商环境也是一个地区能够击败其他对手、获得投资者青睐的重要砝码。因此探讨深圳营商环境的优势和不足,对于提升深圳城市竞争力意义重大。

一、营商环境与城市竞争力

营商环境(MarketingEnvironment),指能对企业同其目标顾客进行成功交易产生影响的所有行动者及其力量。具体来说,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外部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包括两大部分: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企业的外部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技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人口环境。微观环境是指行业环境因素,包括市场需求因素、供给因素和竞争因素。由于微观环境大都是自发形成不可控的因素,而宏观环境是能从政府角度采取措施进行调节的,因此本文只探讨营商环境中的宏观环境。

营商环境对一个城市的竞争力有比较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行为;另一方面,营商环境还影响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对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营商环境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仅从开办企业来说,如果程序繁琐、手续繁多,必然会影响企业运营。深圳在开办企业便利度方面

居全国前列,总共需要8个步骤,最快14天能领到营业执照,需要交纳相当于地方人均年收入10.9%的费用。而全球开办企业便利度居首的新西兰开办企业只需要1个步骤、1天时间和相当于地方人均年收入0.4%的费用。可见,与全球领先国家和地区相比,即便是国内的佼佼者也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次,营商环境影响企业投融资活动,表现在:①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结构及其发育程度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融资决策与融资结构。比如大陆A股市场大盘股定价偏低导致许多优质国内公司到香港上市,这反映了营商环境及其变化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②法制环境与社会秩序也极大地影响企业投融资活动。③劳动力因素的影响。若劳动力供应充裕、成本相对较低、具有较高的劳动技能,将有助于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从事正常营运活动所需的足够劳动力,生产出成本低廉、更富于竞争力的产品。

可见,营商环境对企业经营乃至城市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企业要通过分析、评价和研究所处地区的宏观、微观环境,认清企业所面临的威胁,找到发展的机遇,从而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二、深圳营商环境分析

(一)深圳营商环境的比较优势。

《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1年中国内地最佳商业城市排行榜,深圳位列 60.3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1个百分点,分别比北京、上海、广州和天津等经济发达城市高出23%、18%、35%和33%。深圳的外贸依存度处于高位状态,2009年外贸依存度为224.99%,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外资依存度也较高,但近年开始呈下降态势,这表明过去经济发展模式强调引进外资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善,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削弱了外资对深圳经济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②拥有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高科技是深圳一张亮丽的名片,为了完善高新产业生态,让高新产业成为深圳支柱产业,多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院市合作”发端,借“高新园区”提速,办“高交会”升级等等。早在1984年9月,深圳请求中科院帮助建一个科技工业园,从此开启了深圳与中科院的“院市合作”,同时也标示着深圳高科技产业开始起步。1996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立,此举标志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开始驶上快车道。1999年起每年10月在深圳举办的国家级高交会,让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如虎添翼。2010年2月,市政府公布了深圳生物、新能源、互联网三大新兴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到2015年,三大产业规模将达到6500亿元,成为深圳支柱产业中的“支柱”。③消费能力强,盈利前景好。2011年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次于东莞,排全国 前该商城已聚集了爱马仕、卡地亚、香奈儿、范思哲、阿玛尼等世界奢侈品牌的专卖店或旗舰店,成为深圳奢侈品消费的标杆。2010年,万象城的年营业额超过40亿元,俨然已成为购物场所中的“航母”。深圳贸易流通行业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将深圳打造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政务环境优势:对于企业来说,政府服务是否高效,比如审批事项多不多、办理时限长不长,更能直观地体现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在优化政府服务方面,深圳一直走在前面。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由深圳首开先河的:1998年和2001年两轮改革将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由1091项减少和调整至395项;2003年 16倍。

社会文化环境优势:深圳有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包容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作为深圳十大观念之一,是深圳有别于国内其他城市的鲜明特质,也是深圳表现出来的气度和胸怀。在深圳,没有人因为失败就被人小看,这也造就了人们不会因为失败而自轻。

基础设施环境优势:深圳港吞吐量连续八年居世界

(一)努力建设创新驱动、服务优先、效率居首的政务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推进网上办公和政务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主要应用在开办企业、登记财产、纳税、跨国贸易、执行合同等方面。

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引导作用。

(二)积极建设以人为本、层次分明的人才环境

针对高端人才:2009年3月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对1203位曾经在美国学习或工作过后回到祖国的中国人和印度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中国人回国的主要原因是职业发展机会、家庭纽带和生活品质,但是许多受访者表示回国定居有困难,原因是环境污染、落后的文化氛围、子女无法受到良好教育、对官僚科技体制的失望、健康品质下降等。根据这份调查报告,可以认为生活环境、知识环境、工作环境是吸引高端人才最重要的因素。深圳应该稳步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孔雀计划”等人才政策,吸引中高级人才来深。2011年底,深圳人才安居工程正式启动,3万人获公共租赁房或租房补贴。并且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孔雀计划”首批认定人选共61人。

针对普通人才:包括来深投资经商或者打工的技术工人。对于他们,一方面降低户籍门槛。可以借鉴国外或港澳地区的移民政策,用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技术入户、特长入户这几种方法把深圳的非户籍人口逐步转化为户籍人口。另一方面,推行人才安居房。借鉴新加坡“组屋”政策,由政府出资建房,根据各级人才学历及技术资格准入的条件,以优惠的准入价格为来深人才提供住房。来深人才在深圳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后即获得产权。

(三)深化与香港的合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深港现代物流枢纽机制,推动大机场、大港口融合。深圳和香港两地物流业的合作,有着经济、体制、政策、设施和技术等方面优势,各自具有建设国际性物流枢纽的有利条件。应合力打造成为全球化、多功能、高效率的现代物流枢纽中心。包括推动深港两地港口融合、促进深港空中运输一体化、深港两地共建物流信息平台。

以深港金融机制衔接为突破口,建设深港国际金融中心。深港两地金融业发展具有明显的优势,并且相互间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间,潜在的组合优势非常大。香港的金融优势在于完善的制度和多样化 的金融工具,主要靠自由、灵活、方便和安全的金融环境来吸引国际资本。深圳的金融优势则在于内地金融资源,主要靠内地广阔的市场资源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来吸引资金。更重要的是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不仅是最具活力的金融区,而且金融需求市场非常广阔。因此,今后完全可以形成深港金融市场互补、互动、互助的良性关系,深港合作共建国际金融中心势在必成。包括建立和完善深港多层次、高效率的金融协调机制,推动深港两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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