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

2024-07-12

城市供用气合同(精选3篇)

1.城市供用气合同 篇一

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供气方): 电 话: 24小时服务电话: 传 真: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安全、正常供应和使用管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供用气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性质、供气方式

1、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2、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第二条:价格、计量、收费与付款方式

1、燃气价格和其他附加费用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32、燃气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

3、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近三个月有效用气数的平均数确定(如果系IC卡计量表,当IC卡计量表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

4、如果甲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乙方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补缴或退还气费。

5、燃气费的缴纳:IC卡燃气表用户实行预付费方式,即:甲方先充值,后用气。甲方自行到乙方营业厅缴费或按照乙方指定的其它方式缴费。

第三条:增容与变更

1、甲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开口气量﹞,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乙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由乙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2、甲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如甲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管道燃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供气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抢修和有偿受理产权属于甲方的相关设施的报修工作。

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表后阀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按时缴纳燃气费和其他费用;

2、应配合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乙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索取并严格遵守《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或《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熟悉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

4、甲方在乙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拨打乙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

5、甲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转移给“第三方”(甲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此时,甲方有义务将本合同的内容告知“第三方”:通知“第三方”作为“管道燃气的实际用户”,享有乙方管道燃气服务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按月支付使用燃气费、接受乙方定期入户抄表、安全检查等义务。“第三方”拒不执行本合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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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终止本合同,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否则,即使房产已移交给第三方、自己不再使用管道燃气,本合同仍然有效,仍要连带承担“第三方”可能带来的欠费等所有损失。

6、甲方不得干涉、阻挠乙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接管。

7、遵守燃气相关管理规定。

(二)乙方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第六条:燃器具购置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燃器具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但其购置的燃器具,必须从正规厂家购置,购置的产品质量、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欠缴金额逾期一日千分之三计算)。甲方拒绝支付时,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3、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①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 ②不可抗力; ③政府原因;

④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乙方供气的; ⑤甲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 ⑥甲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

4、对偷气用户(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自通气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径流量,每日连续24小时用气核算用气量补缴气费。

5、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乙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不办理,乙方有权采取停气措施。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乙方办理启用手续。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乙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巡查的,或逾期支付燃气费用经催收后在合理的付款期内仍拒绝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

第八条:其它约定

1、燃气计量设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2、甲方私自拆、改、移动管道燃气设施或人为损害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4、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已经充分知悉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粗黑体字部分的内容,并已完全了解其中含义;甲方已收到乙方发放的《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或《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阜宁县中油恒燃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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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供用水合同 篇二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8373456 88373318)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供水人(签章):

3.供用水合同 篇三

供用水合同正文: 供水方: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 用水方: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 │可供水量(吨)│计划用水量(吨)│单位 │金额(元/吨) │用水时间│ ├───────┼────────┼───┼────────┼────┤ │・・ │・・ │・│・・ │・ │ ├───────┴────────┴───┴────────┴────┤ │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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