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2024-10-16

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共14篇)(共14篇)

1.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一

服务合同尾款结算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财务服务合同,经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经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的总价款由******元整(******元)变更为***拾元整(******元),合同的尾款为:壹拾万元整(*****元)。2.服务合同的尾款******元,包含差旅、住宿费用、伙食费在内的款项。

3.该协议作为双方协定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于财务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二

关键词: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合同管理

引言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 同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 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此, 在建设领域, 重视施工合同的签定、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对于工程造价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建筑市场逐步规范, 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但也有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 以致影响到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发挥其在工程结算中的作用谈几点认识。

1 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规, 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

合同一经签定, 即成为约束当事各方的最严格的法律文件, 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与各方利害相关。所以, 在签定合同时, 如对其中的合同条款未进行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 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情况未作具体约定就草率签定合同, 则很容易导致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另外,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应当明确具体地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规定, 不要进行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因此, 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主体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 以减少导致合同产生纠纷的因素, 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以及工程结算的顺利开展。正确的做法是“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 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 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严格按照合同价款形式执行

目前, 我国惯用的施工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3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风险, 并要为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 因而一般报价较高, 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以规定调整的范畴, 以使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 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 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 其报酬往往也比较低, 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 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 权衡利弊, 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类型一旦选定,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就要严格按照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例如某中高层住宅工程, 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 施工期间各种材料大幅涨价, 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 勉强按工期完成了任务。在竣工结算审计时, 承包商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 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但根据合同价款的签定原则, 固定价格合同签定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 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定的后果, 故结算时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加大对施工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立的, 因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近10年来, 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 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了保证施工合同制度的全面推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 加大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对资金未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不得组织招投标,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 努力净化建筑市场;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进一步引导建设单位和承包商 (施工企业) 强化意识, 把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视为自身的义务;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等。竣工工程及时交付给建设单位, 可使建设单位能如期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尽快发挥效益, 也有利于施工企业全部结算工程价款, 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4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也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 我国已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 造价工程师是建设领域工程造价的管理者, 其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

3.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三

摘要: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结构复杂,涉及专业广,多采用单价合同承包,对此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应该从工程量准确计算、补充合同外单价、及时办理签证、补充协议和调整材料价差等方面来把握。作为造价人员,为施工单位争取最大的效益的途径之一就是做好竣工结算。

关键词:收集资料工程量计算补充单价签证补充协议

1 概述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一般由合同内清单项目、合同外清单增加项目(工程变更签证部分)、合同外清单增加项目(签证未计图纸变更部分)、暂定金额项目(以补充合同协议确定)、材料价差调整等部分组成。 是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结算规定编制的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只有做好了竣工结算工作,才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单价承包合同的竣工结算。

2 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单价承包合同的竣工结算

2.1 基础资料的收集与熟悉

做好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的首要工作是收集与熟悉基础资料,这是前提。包括竣工图尺寸、承包合同技术条款中的计量与支付部分、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施工记录表、地质勘测报告、相关的规范和规定。

2.2 工程量的准确计量

实行单价承包合同的水利工程结算时,单价一般不做调整,工程量按实际计算。由于水利工程技术结构复杂,工作面幅度大,合同清单项目数量多,需要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于结算计量工作。计算方法应按照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方法并结合施工图纸及现场施工工艺进行计量,按实计算出该工程的所有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

工程量计算的关键是要懂得去分析,分析其工艺做法、计量方法和结构构成。例如其中的曲面模板与异型模板的项目划分要区别,分清定义,只有准确划分项目才能方便今后的准确对数,另外模板的计量要按照满足建筑物体型和施工缝要求所需的立模面计算,如消力池施工要分块浇注,其块与块间要设计沉降缝,该消力池砼的模板就应要按施工缝的工艺要求来计算模板;再例如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土方回填三个清单项目就需要利用开挖顶面图、底面图来绘制开挖断面图、回填断面图,从而计算断面积进行土方开挖、运输、回填的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计算的另一关键是要熟悉图集及相关规范。例如桩钢筋笼制安、钢筋制安和钢结构工程。前两项清单项目的工作量极大,不仅要熟悉图纸、《水工砼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而且还要灵活掌握《03G101钢筋平法标注图集》中对钢筋的配筋要求进行计量;后一项钢结构工程部分,更需要熟悉钢结构的常用图例及符号、材料及构件理论重量才能识图套量计算。

总之,工程量的计量要做到有依有据,心中有数,既不漏计也不多计,为今后与审计的对数工作打好基础。

2.3 合同外增加项目的补充单价

对于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如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缺项漏项等),施工合同一般会规定,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套用相同或类似单价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需补充单价,由施工单价按中介预算的相应计价依据编制,并按照中标承包价下浮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下浮后,报建设单价审批。

补充单价需遵守的一个原则是据实计价,认真执行规定的定额进行单价分析,按实际施工工艺套定额单价。例如混凝土单价需按照混凝土强度等级按不同部分不同厚度分水下混凝土,掺外加剂混凝土和普通混凝土;再如土石方工程应按土方的四类级别和石方的十二类类别、分清洞内洞外运输和运距计价等。

补充单价需遵守的另一个原则是提供资料应齐全,使得所得数据有据可查。应一并提交的资料有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等。

2.4 合同清单外项目施工现场签证

合同外施工现场签证是指对清单漏项项目或属合同风险外的需现场计费的项目进行的签证申报。现场签证灵活性大,且是参建各方争议最大的地方。要做好现场签证是一件集经验、技巧、方法于一体的工作。

办理现场签证的程序是首先要计算工程量和填报单价,其中工程量的计算和单价填报分别参考以上“工程量的准确计量”和“合同外增加项目的补充单价”相应方法执行。然后填写签证理由及签证内容,最后在签证表中汇总工程量及相应单价生成工程签证造价一览表,并将工程量计算简图和单价分析表附后,再由施工,监理,建设,设计等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理现场签证一定要将变更部位及变更相关数量及尺寸在签证单详细注明,并附上必要的简图及图片,避免日后发生扯皮。现举例子说明:水利工程施工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广东处沿海地区台风频繁,超强台风属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超出施工单位所能预见,其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就应通过现场签证进行索赔。首先施工单位要进行损失统计,包括统计工程实体损失,材料、设备损失,恢复生产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抢险人员、材料和设备投入等数量及单价,并将其理由和依据写明,最后生成现场签证造价一览表,并将台风摧残的施工现场拍摄的图片、损失统计简图和申报单价分析表附后,最后一定要由设计,监理与建设单位等签字盖章确认。只有做到盖棺定论,才能防止日后业主单位不认账。

2.5 合同清单外项目设计变更签证

合同外设计变更签证是指施工单位对设计院的设计修改或者补充通知单中变更内容所编制的变更签证单。做变更签证单首先是制作工程量签证计价表,要注意认真核对实际变更的工程量与设计变更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有无出入,有出入的话就要做出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图纸计量;其次是填报单价,其原则也参考以上补充单价调整执行;最后生成变更签证单。变更签证单出来后要将有关此项变更的会议纪要、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一同附后上报,以便监理与审计审核时查找方便。

2.6 补充协议签订

水利工程施工中,出现以下情况经常需要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如合同工期的变更,增减奖罚条款(如提高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原来的图纸内容外增加独立的工程和业主要求创建的永久或者临时项目等。对于造价人员来说此类工程应如何更好的结算呢?现举“建设单位为了便于现场工程管理及办公的需求,要在工程施工现场搭建临时的生活和办公设施”加以说明。关键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临时生活和办公设施的施工方法,包含内容,结算方式。应该在补充协议中注明:①采用活动板房施工,搭建数量,单独设置厨房及卫生间;②内容包括地面、板房、围墙、水电安装、室内装饰和给排水等项目;③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只有详细具体,做到无懈可击,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工程建完后临时板房拆除了,与审计对数时产生矛盾冲突。

2.7 材料价差调整

水利工程中材料费用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重是相当大的,近年来,主材价格同比上涨,大大的增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故主材(钢筋、水泥、砂、石、柴油)调差工作自然成为了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重点工作之一。造价人员应结合政府主管部分颁发的材料调差文件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以及施工合同规定的调差比例进行调差。

3 结论与建议

4.工程结算审计合同范本 篇四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 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2、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3、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2 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 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报告可以都送给审计部 结算资料 事务所来取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 × ‰ + 乙方审减额 × %,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 × ‰,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4、其他: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5.工程预结算承包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将 工程承包给乙方做工程预结算(含报进度)。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预结算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工程预结算协议书。

一、工程预结算项目: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下列工程预结算(含报进度)。

1、工程按总承包合同的所有内容(含土建、含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等)。

2、建筑面积:

㎡。实际建筑面积详见施工图纸。

3、工程工期:按合同约定工期为 天。

4、工程合同价暂定为:按合同价约定为 元。(以竣工结算价为准)。

5、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工程预结算(含报进度)费按土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

计算。其费用为:竣工结算价× /1000。其他工程(管道、设备安装等)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

计算,其费用为:竣工结算价× /1000。本费用包含与预结算相关的所有费用,其他任何费用不再另计;

二、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图纸变更、甲方更改通知单、工程签证(内容)、竣工资料、工程联系单、材料单价确认单给乙方,以便乙方做为工程结算的资料依据。

2、甲方及时提供业主所发的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指令单。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验收资料记录。

3、甲方需在每月的 日支付乙方咨询费用

万元至该工程预结算费用的%,余下

%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业主确认总造后支付,价如逾期支付,将以每日1%收取逾期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1、每月 25日前完成当月所完成工程预算书编制、并与业主咨询公司确认当月进度款工程金额、以便做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2、办理工程签证;

3、跟踪预结算工作,配合甲方提供其他需要的预结算资料;

4、工程竣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并上报给甲方。

5、如果甲方再另外增加工程项目(修改方案、修改图纸除外),则每月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再协商解决。

6、乙方应按竣工图纸内容及要求完成编制工程结算书。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和业主确认总造价后自行失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6.工程结算协议 篇六

2013年初,王军一纸诉状将葛洲坝及通联公司告上葛洲坝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的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王军表示,其于2008年与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项目,李春光承诺出面借用通联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后证明为虚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给王军,在王军与葛洲坝签订了关于汉宜高铁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李春光担忧亏损,不愿出资,继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军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进展情况良好,却又先后两次以通联公司的名义要求与葛洲坝结算工程款项。此时葛洲坝发现通联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与之前王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暂停了对王军的工程款结算。

葛洲坝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经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联公司的真实印章。”

王军认为合同订立时其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通联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坝和通联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以王军名义订立的合同一直在王军与葛洲坝间履行,通联公司从未派人参与项目的施工管理,王军一直在与葛洲坝实际结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与葛洲坝签订合同的乙方是王军,与通联公司毫无关系,由于通联公司的百般阻挠,项目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鉴于此,王军请求法院判定,确认2009年5月27日葛洲坝与王军订立的《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的合同无效。后葛洲坝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无效。

王军所说的通联公司百般阻挠,主要是指通联公司对委托人的变更。2010年3月1日,通联公司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提交了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

7.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 也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发包方和承包方, 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近年来, 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加强,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时都要求经过工程审计, 因此, 业主和承包商往往把注意力和焦点主要集中在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上, 而对于工程项目中标后承包商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对施工合同的规范性、合同的类型、合同条款的制约作用以及条款的措辞等实质性的内容普遍重视不够, 认识模糊, 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不规范、欠严谨、条款措辞含糊等现象产生, 其后果不仅会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而且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产生不少争议, 严重影响工程结算审计的效率, 并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为此,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的作用进行研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施工合同签订的规范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并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实践中, 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是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合同中签订的条款也比较规范。但也有一些施工合同的签订过于简单、不严谨, 更有甚者, 双方只有一草拟的协议书或口头协定。这样的合同订立显然缺乏规范性、严肃性、漏洞百出, 是竣工结算中审计方与承包方产生争议的焦点所在。由于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其内容是审计方在工程审计中最重要依据之一, 而承包方出于自身利益所在也寸步不让, 百般争辩。使得争议双方难解难分, 很难裁定。如审计中常见的施工合同里的竣工结算书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没约定, 承包方购买材料的质量、材料单价没约定等都是施工合同订立的不规范、不严谨、草率造成的。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工程计价的审核, 因而在施工合同中必须应有明确的约定, 工程量是否可调, 或在什么条件下可调整, 例如在某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时, 工程量可作调整…”, 但并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加以明确的界定, 由此在结算审计时对某些设计变更产生严重分歧, 各说各有理, 很难做出明确断定。同时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式的约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用定额计价还是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的计算过程和考虑因素不同, 如果不明确约定清楚, 承包商按偏高方式编制工程结算, 审计单位就会按偏低方式审计工程结算, 由此产生分歧也很难统一。要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严加规范是最根本的措施。

3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国际上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 将合同类型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而在我国惯用的方式是将合同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三种。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承包商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 因而一般报价较高, 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精确计算, 工期较短, 技术不太复杂且风险较小的项目;固定单价合同时目前使用的最多的一种合同类型,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 固定单价合同能够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可调价格合同是我国以往常采用的方式, 即按实结算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是造成结算超预算的主要原因, 也是工程造价不断膨胀的根本所在。这种合同应当不用或少用。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 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 权衡利弊, 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 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如某学校学生宿舍工程, 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 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 中砂竟然涨至平时价格的一至二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 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 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 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 试图弥补在材料上多支出的费用, 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 同时明确向其指出, 固定合同价签订之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价格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 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4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 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理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 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 而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 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约定的质量标准却为合格。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单位应该按工程人工费的5%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想不通, 因为按照合同规定, 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即可, 而优良标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承诺。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 但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款, 也没有写明奖励范畴, 现在反而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 双方发生重大争议。又如: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 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 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 在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 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总包配合费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 在竣工结算审计时, 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 按相关规定收取15元/m2的总包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 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 就可以参照合同条款与来执行, 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 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 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 由于分包单位 (水电、装饰等) 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 质量达不到总包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 则不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工期延误, 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订时通盘考虑。此外, 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 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 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 常常忍气吞声, 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 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签订时, 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 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 以维护自身利益。

5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的影响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 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条款的措辞上应仔细斟酌, 反复推敲, 防止出现歧义并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写明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 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一栏写道:钢筋含量除外, 设计变更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于是在竣工结算时, 业主与承包商对“除外”这一表述各执一词, 业主认为“除外”是指钢筋含量不在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内, 应当按实计算, 同比例下浮。承包商则认为, “除外”是指钢筋不在下浮之列。从实际工程中, 可能业主的解释更为合理, 但仅从字面上来理解, 这样表述引起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6结语

综上所述, 由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发包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因此合同的规范与严密有利于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内容只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小部分, 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此承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细致、周到, 减少不确定因素, 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 [ID:3882]

参考文献

[1]陶学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4)

8.合同解除已完工程款的结算? 篇八

1995年12月13日,港基置业与实业建设经招投标后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实业建设承建港基大厦。承包范围为全部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暂定协议价款为9767万元,不包括市场材料调整差价。港基置业支付工程款达到工程造价95%时,不再付款,待竣工验收、决算后支付4%,留1%为保修抵押金,待约定的保修期满后退还实业建设。

1996年4月18日,工程按期开工,但因港基置业方资金不到位,1998年12月8日停工至今。为解决拖欠问题,实业建设于2002年8月16日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工程造价为30566641元,港基置业仅支付了11161000元。由于判决时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依据合同约定,判令港基置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已完工程款的95%,即17877309元。后港基大厦被法院依法拍卖,港基置业不再是工程所有人。

实业建设就剩余工程款问题多次与港基置业进行协商,但港基置业均未理会。实业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港基置业支付已完工程剩余5%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解答】

合同约定,留4%工程尾款待【竣工结算后支付】,1%质保金保修期满支付。

这个案件,进行了两次诉讼,一是进度款诉讼,法院判决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的95%,这是依据合同约定判的,但是合同还没有解除;二是解除合同要求总清算的诉讼。施工方提出三项请求:支付4%尾款,1%质保金,欠款利息。

【法院判决】支付尾款4%,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起诉时保修期已过),利息未获支持。合同解除,保修义务还在,对1%的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是有理由的。

合同解除,4%的尾款应该何时支付?应该等到这个工程竣工后支付,还是解除合同就支付?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支付条件成就,所以应该支付】。

9.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九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例如,明确材料涨跌超过一定幅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应当予以相应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此外,目前通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建议双方除约定合同总价外,在合同后应附上承包人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例如,某宾馆施工合同一案,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包干价,并附有工程量报价书;结算时仅需对签证部分进行审核,也减少了司法鉴定工作量。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包括固定价部分进行审价,但依法被法院驳回。

5.《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且合同要经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

6.定额结算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要求引用准确的定额文件,同时约定好取费类别。另外,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等,也要作好明确 规定。

二、约定中间结算

中间结算有利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避免最终结算延时耗日的可能,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中间结算作如下约定:

1.约定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人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人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人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人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人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发包人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期限;

4.约定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5.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人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发包人提出异议,承包人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6.可以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

10.浅谈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签订 篇十

第一, 施工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许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为合同包干最好, 价格一目了然。其实, 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除考虑拟建项目的大小、工期、造价外, 跟设计深度也有很大的关系。

例1:一综合菜场工程, 施工图设计未到位, 为赶工期, 建设方依据设计草图让施工方进行报价, 施工方按照草图, 参照当地同类市场建造的行情, 编制了工程预算, 建设方认可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结束, 施工方提出原来报价的草图很多节点没有详图, 报价是估价, 依据蓝图重新编制了结算报送建设方, 建设方确认了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增加价格, 但对于要调整原来报价项目内容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拖延了数年, 最后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建设方告上法庭。

分析:类似上述项目, 在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往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此种情况更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者采用按照实际结算形式。

第二, 合同签订者不完全了解前期洽谈的各项信息资料, 对各项信息缺乏深入了解, 合同表述不周全造成双方意思理解不一致。

例2:笔者审核的一个住宅楼小区项目, 清单核对后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可调, 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可调, 甲供材、甲方定牌定价项目和材料设为暂定价的可调, 其余均不调整。”

而在清单核对中, 存在部分项目为暂定价格, 例如高程超高费人工降效系数清单中暂按取中考虑。结算审计时, 施工方以人工降效系数暂定取中为理由要求调整, 建设方拒绝。一幢28层的高层住宅, 人工降效系数取中和取足差距有近20万之多, 该标段三幢高层, 涉及费用达60余万元。施工方据理力争, 费了许多口舌和时间。最后建设方虽然买了单, 但是非常不情愿。

分析:该项目原清单核对是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清单核对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特别对其中影响结算的因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将可能引起歧义的问题辨析清楚。

第三: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时缺乏严密的逻辑性, 表达方式多样性、不确定性影响合同的执行。

例3:一车间工程, 建设单位选择了厂区附近刚施工完成同类型车间工程的施工方作为承包方,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结算, 按原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的附近类似厂房报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单方造价, 暂定××元/平方米, 附注说明:由于地质和设计原因, 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超过原报价施工工程量, 则按实际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后, 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确定争执不下, 建设单位理解××元/平方米是固定不变的, 只能按约定调整超过原预算中的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施工方认为原来××元/平方米只是一个暂定价格, 最后应该按照实际施工数量进行按实结算。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起诉至法院。

例4:一车间工程, 采用费率招标, 招标文件报价方式说明中标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 经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优惠幅度作为工程总造价。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为:由中标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除设计变更、签证等可调外, 其余不调整。确定中标单位后, 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约定结算原则:工程量按实结算, 其余计算及优惠条件不调整。

合同签订后, 施工方按要求编制了施工预算报送审核单位, 但施工方认为该预算审核后仅仅是为了对工程款有一个总的匡算, 所以预算审核中配合很不积极, 审核单位出具了预算审计结果, 建设方依据审核结果通知施工方该结果作为合同价款包干, 施工方对此非常不满意, 不予接受, 双方一直争议不断。

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未明确表达合同拟采用形式, 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又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 实际做法又与施工协议书不一致, 导致双方争议。

第四, 合同签订者对工程造价知识的欠缺造成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人真实意愿不相符合, 增加了建设方成本。

例5:某车间工程, 邀请招标后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方签订合同者不是专业人士, 施工方草拟了合同条款, 对风险范围做如下说明:设计变更可调, 签证资料可调, 施工措施费用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结算时, 施工方要求调整原投标时报价为“零”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和基础开挖基坑排水费用。

分析: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 合同中涉及到许多诸如临时设施费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费的专业报价, 需要熟悉清单编制的专业人士进行把关, 往往建设方由于不熟悉清单编制原则、不了解合同价款的组成, 对合同条款把握无法到位, 给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机。

结语: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 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全过程, 全方位围绕合同进行。施工合同应有深入了解整个前期过程、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 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人签订和管理, 合同签订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资料、协商洽谈的各种信息, 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 前期签订阶段宁愿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 理顺合同的各项关系, 特别是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条款要尽量清楚明了, 便于合同的执行, 后期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 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 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提供可靠的依据, 才能够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承包的法律认识[J].山西建筑.2009 (33) .

11.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十一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案情

2007年3月1日,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签订《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约定汕头公司提供工程保证金3000万元,用于秦浪屿公司投资北京八达岭景区项目的施工认证银行验资。验资后,该款项在本项目工程的施工中支出使用。2007年4月19日,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秦浪屿公司将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综合服务设施工程发包给汕头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79150668元。2007年6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汕头公司承包范围为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所有红线图内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承包总造价为1.85亿元。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一致,但工程价款存在105849332元的差价,故双方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约定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新增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05849332元,并以上述约定为由向北京市延庆县建设委员会申请不经招投标直接签订合同备案,该委员会予以批准,并将合同备案。为履行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先后于2007年9月14日、2008年3月28日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三)》,确认工程总承包价为1.85亿元,并约定了汕头公司提前竣工奖金数额及按时完工赶工费用数额。该项目于2008年6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秦浪屿公司接收管理。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最后结算。汕头公司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1.85亿元作为结算标准,秦浪屿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79150668元进行结算。

基于当事人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恒信造价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恒信造价公司出具《造价报告结论书》,称按照工程实际状态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56640949.11元,但注明因缺少部分图纸,有些工程量未纳入鉴定范围;按照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相关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85亿元。

裁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公司、秦浪屿公司经工程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案涉《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的形成虽有欠缺,但建设主管部门为该合同作了登记备案,合同内容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并由双方实际履行,可作为结算工程款的参考依据。汕头公司、秦浪屿公司先后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三)》,系就施工相关事项另行达成,未对原备案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依法有效。案涉《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未经招投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不作为定案依据。恒信造价公司依合同作出的工程造价与工程实际造价存在一定差额,考虑备案合同法律地位优于其他合同,依建设工程款结算的行业惯例,若据实结算对施工方不够公平,故综合本案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过错,酌情确定工程结算数额为170820474.56元。扣除秦浪屿公司已付工程款76100000元,判决秦浪屿公司支付尚欠汕头公司工程款94720474.56元。

汕头公司、秦浪屿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签订的《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内容表明,在涉案工程招标投标前,双方已就涉案工程承发包达成合意。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将上述合意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150668元,但随后双方另行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约定为1.85亿元,并通过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二)》及《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三)》,对《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并予以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又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存在105849332元价差,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并以虚假理由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合同不进行招投标直接发包。从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可以认定,双方通过“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并采用分割整体项目造价,采用虚假理由就部分工程造价申请直接发包方式实现规避招投标,并使背离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以实现双方缔约目的。上述双方当事人行为及合同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导致中标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有关具有中标无效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案涉合同均应认定无效。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造价。案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汕头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亦与工程实际造价差距巨大,无法作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的参照标准。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参照标准,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汕头公司主张按照1.85亿元结算工程价款,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秦浪屿公司支付汕头公司尚欠工程款108900000元。

评析

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且数份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不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适用,参照哪份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笔者认为,上述解释规定是针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的一般性规定。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无效合同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确定参照《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从上述解释条款规定原旨分析。该条规定本意是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取得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发包人,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给付工程款)。确定这一标准的原因在于: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亦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旨分析,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下,如不存在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事由,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情形,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二、确定参照合同的条件,要以该合同是否为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为判断标准,该合意可以通过缔约双方在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事实予以判断。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真实合意是《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85亿元,双方并通过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

(三)》,实际履行了《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故可以参照该协议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案号:(2009)高民初字第47号;(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案例编写人:最高人民法院

12.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十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 年版木基础上修订并于 1999 年颁布的。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煤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示范文本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 87 版 FIDIC 合同条件和 99 版 FIDIC 合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10 月 25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 2004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一)、协议书

(一)协议书

(一)协议书

(一)协议书

(一)协议书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

1、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指承包人承包的下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也是承包人变更索赔的基础。

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例如可填写包括自行施工的范围;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范围:发包人直接分包的范

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范围;发包人控价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范围;暂定价:暂列金额等。2、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 2010 年 11 月11 日;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

如合同工期为 120 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 7 天,竣日期则为接获发包人指令后第127 天。

开竣工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工期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发包人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承包人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费用。3、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和成本的变化,在订立合同时工程质量标准要切合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如发包人要求工程创鲁

班奖,可以增加因发包人原因除外的免责条款和获得兽班奖的奖励金额。4、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虽然只是一个数字,但要考虑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按照定额取费,工程量按实计算的开口合同。如是定额取费、工程量按实计算的开口合同也需明确定额取费标准和取费程序。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

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做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通用条款》按条款内容可分为依据性条款、责任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通用条款共分为十一部分、四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工程造价管理。因此,关于工程造价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整个承发包合同最关键的主要条款。具体牵涉到工程价款的主要条款如下: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对合同价款及调整作了规定,第 24 条对工程预付款作了规定,第 26 条对工程进度款作了规定,第 31 条对确定变更价款作了规定,第 33 条对工程结算款作了规定。

示范文木对约定工程价款的有关规定,是参照国际承包工程的通常惯例制定的,对承包人而言,脱离通用条款的规定要想自行洽商达成上述约定会非常困难的。因此,要充分运用通用条款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造价的规定,具体约定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专用条款中,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依据。

13.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篇十三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承包条例》的原则,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条例的有关条款。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工期,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将向莆高铁福建永泰县高盖山隧道二衬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责任及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协调达成如下合同协议条款,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的承包范围、内容、单价

1.1 工程名称:向莆高速铁路高盖山隧道二衬工程

1.2 工程地点:福建省永泰县同安乡高盖山

1.3承包内容:(一)二衬,(1)清底地面做平砼,做小边墙;(2)挂防水布;(3)做台车灌捣砼;(4)水沟电缆槽(二)消磨段,人工支模及搅捣砼,人工拆模;(三)左右洞连通过道;(四)斜井堵洞浆砌块石墙封闭;(五)杂工;(六)台车走空车跳板做;(七)30公分底板钢筋砼。

1.4承包单价:(一)二衬综合价800元/米,及加宽道(6米台车)850元/米,其中地面砼90元/米,小边墙80元/米,挂防水布100元/米,水沟电缆槽及制作安装200元/米,不含盖板制作安装145元/米。(二)消磨段,人工支、拆模灌砼1800元/米。(三)左右洞通道,人工操作1300元/米。(四)斜井洞口浆砌块乱石墙封闭100元/立方米。(五)杂工:100元/天;(六)

台车跳板空走每走1米10元;(七)30公分钢筋砼底板每米90元(钢筋制作安装另外议价)。(注:第六项目第七项目不含在二衬项目综合价在内,是另外分出计算)

1.5所有的工程施工需用的机具、设备和模具由甲方提供。

1.6工程进度:在电器机械材料正常运转下,每个月必须完成200米以上(两部台车使用)

1.7水泥泵车由甲方派专人开(开泵车司机工资乙方出50%)

第二条 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任何材料及机具设备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工人进场甲方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生活用具及进场费,日常施工人员按10天支付一次工人生活费,每人每日为20元计付。

3.2所有工程进度甲方必须一个月结算工资,每月30日结算工程量价款。每月15日付清前月30天的工资(同时扣回前一个月的工人生活借支)。

3.3每月所有进度款甲方必须全部按90%支付,压住10%的工程款等乙方向甲方所承包的工程量完成结算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清楚。

第四条 双方职责

4.1甲方职责

4.1.1在泵车、台车、坏的情况下耽误时间按3天以上计算,每天甲方必须赔偿乙方14天工误工补贴。

4.1.2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施工放样质量检测,监督下达进度计划。

4.1.3按合同的约定验收项目进度及付款条款

4.1.4负责施工现场总体协调,负责不同的班组发生纠纷协调。

4.1.5负责工人住宿生活用电、用水及工人上下班车辆接送。

4.2乙方职责

4.2.1严格按照业主甲方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管理、监督、安排和指挥。

4.2.2必须精心组织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下达的施工计划。

4.2.3必须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容貌整洁,强调劳力安全施工。不得私自外出,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必查责任

4.2.4必须做到样样项目工程合格及争取优良工程。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5.1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执行期间有其他争议时,应协调解决。

5.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交工完,结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5.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复印件无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证件: 证件: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4.工程结算协议书合同 篇十四

(XXXX

广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三年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XXXX广场工程 工程地点:成都

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工程施工 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XXXX广场工程施工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5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符合国家现行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暂定总额为(大写):

(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成都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定合同后两周内,两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可通知发包人到设计院代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第三人接触本工程图纸及复印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出借、复制等),也不得做除本工程承包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发包合同;(2)费用的增加;(3)工程的延期;(4)发布变更指令;(5)所有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6)发布开工令,超出一周以上的暂停施工或复工令;(7)索赔的支付。

承包人对上述内容凭业主书面授权书执行。

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示,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及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所有权力。

5.4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人项目管理团队

6.1项目经理姓名: 证书编号: 6.2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要求

⑴合同中明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

⑵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须常驻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签订合同前将证件原件交与发包人保管,待工程结束后退还。

⑶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更换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原岗位的管理人员具有同等条件,(如资质同等、业绩相近)。

⑷发包人有权反对及要求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调离不称职或发包人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发包人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人。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计算工期前二周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清除的障碍物,承包人应配合工作。费用计取参照通用条款。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场地边缘,施工场地内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予以协助(每月抄表结算,承包人向供电、供水部门交纳支付水电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负责施工道路的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场内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其费用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计入工程总价。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二周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或在施工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到现场进行具体交底。如承包人施工中发现有未列入相关资料的地下管线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首先自行施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相关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办理,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和承包人共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十天由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书面和现场实物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十天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具体时间由发包人组织落实)。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协商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协商办理。8.3 发包人权利及相关约定:

(1)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终止合同。

(2)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外)直到发包人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如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费用由双方商定。

(3)发包人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承包人应在接获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书面请求确认,如承包人在7天内未向发包人请求确认,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次发生的费用的索赔;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请求确认书7天内未有书面提出反对,则该通知在7天期限届满时生效。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分别向发包人、监理方提供:

A、开工前三天内提供材料使用计划和项目总进度计划; B、每周三提供上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本周进度计划; C、上述进度计划向发包人、监理各提供一份。

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提供方便,并应自觉遵守工地现场门卫的出入制度,接受工地现场的统一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出入证出入施工现场,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人员伤亡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4)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办公室及桌椅、文件柜、空调等。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协助承包人办理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要求及费用承担: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此产生费用由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支付计入总价,引起的时间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计入承包人工期。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的管理规定。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承包人做到的工作必须按标准做到并承担费用。

(10)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抽查、检查、监督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1)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承包人进场前向发包人交纳人民币伍佰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工程整体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的剩余50%;从开工到竣工之日止如中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无力支付的,由发包人用履约保证金支付经承包人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在支付之日起七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伍佰万元。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30日向发包人、监理报送月计划,每周三向发包人、监理方报送周计划。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后三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8.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执行。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分部项工程、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情况: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影响关键路线上的项目,承包人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须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三日内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三日内不给予回复视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书面通知内容。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的补偿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仍按原定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或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为准。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承包人特殊工种均应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2.工程试车

12.1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

五、安全施工:

13.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四川省2009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结算后总价下浮 方式确定。双方同意基于2009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办理结算,具体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费(含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模板费、脚手架费)按照2009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组成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按照该定额计算规则结算,人工费调整按成都市造价管理站规定执行;

2)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为基数计取定额基本费率(实施过程中必须满足川建发[2011]6号文的具体要求),二次搬运按前述基数计取1.5%,不计赶工补偿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及已完工程保护费;

3)关于材料价格:按照成都建材信息价中邛崃市相应信息价为准。邛崃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照成都市信息价确定,两地信息价均没有的材料按照发包人市场询价进行认质认价。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不计取采管费费;

4)对于发包人分包工程或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按照建筑面积6元/m2支付给总包单位总包配合费(建筑面积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并以发包人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结算基数);

6)规费的确定:养老保险按照(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模板费、脚手架费中的定额人工费)计取6%;失业保险按前述基数计取0.6%;医疗保险按前述基数计取3%;住房公积金2%;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前述基数计取0.8%;工程排污费按照邛崃环保部门规定按实计取;

7)专业分包项目及甲供材料:降水及土方大开挖;基坑支护;外墙保温;弱电工程;消防及通风工程;自来水、天然气及高低压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安装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商业外装工程;公共区域内装修工程;入户门工程;塑钢(或铝合金)门窗工程;栏杆百叶工程;人防工程;总平及景观绿化工程;导视系统(标识标牌、停车场划线等),外墙面砖、桥架、配电箱采购等); 8)税金:按照政府规定计算;

9)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优惠率(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不参与优惠): 5% 1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15.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无。16.工程量的确认

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人和监理,其它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17.工程款支付: 付款方式:工程完成至地上六层顶板并验收合格交付后1月内支付六层顶板以下部分完成产值的70%;六层以上部分产值按照每月进度的70%分月支付,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1月内支付至工程核定总产值的80%;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息退还。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墙面砖、配电箱、桥架

承包人应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承包人提供的时间、规格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按实提供数量、规格后,因发包人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除非经发包人同意,否则不允许调剂串换。(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通用条款。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自购材在质量上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经检测、复试合格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用于本工程主要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外墙涂料等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有关物料之样本作认可之用(具体清单目录由发包人或监理方事前提供)。

(3)承包人须在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运离工地。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29.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竣工资料应通过质量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符合,并符合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其中2套原件(包括竣工图及其他资料),并报监理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向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无论哪项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5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竣工结算

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本工程实行发包人自行审核竣工结算。

30.1承包人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整报送发包人;

30.2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如发现明显虚报发包人有权不予接受),发包人按照财建[2004]369号文办理竣工结算;

30.3若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资料不齐全而致使竣工结算工作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1.违约

3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除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停止施工工期可顺延外,其他任何导致工期顺延的原因均视为违约,承包人按8元/㎡·月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上述赔偿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达不到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承包人必须整改达到验收标准。整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2.工程质量、工期违约及奖励:

如本工程不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伍万元的违约金。33.争议

3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4.工程分包

34.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项目单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出场,并不予认可承包人为本工程所投入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承担工程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责任,发包人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不可抗力

3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按通用条款_____ 36.保险

36.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保险。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37.担保

37.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伍佰万元。履约保证金退回时间:本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的剩余50% 38.合同份数

38.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约定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贰份。

39.补充条款

1、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出勤天数必须在25个有效工作日以上。项目经理因故离开工地,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按2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按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能在通知或指令时间内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处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

4、合同工期结束时,承包人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理达到进场时标准(所有临时设施包括塔吊基础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清理)。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5、工程管理

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进行全面管理。监理单位、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并认真执行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5.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发包人有权对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各自工作或完成未能让发包人满意的参建方进行处罚。监理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承包人有建议处罚权,发包人视具体情况执行。

监理单位可视承包人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方面未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或执行情况未达到令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满意程度,向发包人提出收取承包人违约金的建议,违约金分为两种,即A类违约金和B 类违约金,A类违约金为不可退回违约金,一经通过收取即不可退回;B类违约金为可退回违约金,发包人、监理单位可视整改情况予以退回。违约金建议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违约金的具体执行由发包人办理。

5.3质量控制

1、本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即: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承包人填报报审表,在报审表附件中,承包人应将此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详细说明,监理单位依据报审表设置停检点、隐检点,一旦报审表以及停检点、隐检点被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若违反,监理单位可建议收取违约金。

2、承包人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对于重要的、大宗的或发包人、监理单位认为必须的建筑材料,除合同中已约定品牌,承包人在确定材料前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不少于三家的可用于本工程的合格品牌供发包人、监理单位选择,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之后方可订货。否则在结算时对该部分建材费用不予计取。

3、承包人须在每道工序及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报验收计划,验收计划中验收时间允许误差到前后各一小时。超出允许误差时间范围和验收计划中不含的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由此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在验收前承包人须进行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检查合格后承包人专职质检员在验收计划时间内将报验、检查资料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不全不予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规范、规程、图纸到现场检查验收,如第一次验收因不符合图纸、规范、以及其它相关要求不能通过,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将视情况确定对该工序整改后的下一次验收时间,如若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监理单位将出具不合格处置单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2000元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4造价控制

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盖有发包人公章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5.5 进度控制

承包人进场两周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依合同编制的总进度计划,每月30日向监理单位报送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上向监理单位报送下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每月底发包人、监理单位将对承包人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所确定的节点工期必须保证。进度计划调整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本月进度计划未完成,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进度计划所报项目中的未完成项收取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处以B类违约金,单体周计划延误壹天处500元违约金,单体月计划延误壹天处1000元违约金。

5.6 信息管理

1、承包人应设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发包人、监理、设计、顾问等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的各种文件,签收、传阅、登记存档。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承包人信息管理人员须到监理办公室领取,不应拒绝,每拒绝签字接收一次,监理单位向发包人建议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发包人凭收到的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报送的关于承包人文件拒收问题的函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更换信息人员须事先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得到监理单位同意。未事先书面通知监理单位,且致使信息无法及时传递,无论任何原因,都按拒收处理。承包人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信息管理人员并书面确认报相关各方。

2、承包人项目经理、各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工程例会,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元,迟到、早退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元,如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元。

3、项目经理应保证每周在工地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工作时间,有事应向发包人请假。如若不能保证,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要求撤换项目经理。

6、现场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6.1 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并识别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

6.2 《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监理部备案。

6.3 针对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承包人须编制管理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6.4 承包人须识别出本工程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应急事件,针对应急事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习。

7、其它方面 7.1 发包人代表

1、发包人委派 为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发包人、监理所有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方生效。

2、发包人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发包人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人代表或承包人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承包人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5、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承包人代表

1、承包人委派 为承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承包人代表应由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担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

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4、承包人代表易人,承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7.3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和义务,签署发包人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1万元以上)、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2、发包人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发包人代表授权人,在发包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承包人签发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代表进行确认。

3、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4、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开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只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到现场,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具,并按时交纳施工期间的水、电等费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用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5、承包人须自行考虑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包括工程价款中)。

6、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必要时承包人应进一步探明,在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报发包人确认后计入结算总价。

7、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8、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院参加的图纸会审,由设计院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9、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发、承包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并限时完成指令。

1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代表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4承包人工作

1、执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用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业务等合法手续。

5、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6、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7、承包人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指令。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相关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9、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00元/次。

10、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除发生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外,承担一切责任。

12、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承包人在施工时遇到错、漏、碰问题,提前5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联系单7个工作日内解决,超出时间工期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

13、工地实行周报制度(质量、安全、进度三方面),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4、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5、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7、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发包人代表签署后生效。

18、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处以分包项合同总价的50%违约金,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9、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2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2、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后7天内清理现场,并将门窗等擦拭干净。

23、承包人负责标段内厕所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运并承担费用。

24、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2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2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报道是用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等行为。

27、市政原有道路外,其它设施和场地内围墙、其他内外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做法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

28、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29、竣工后的场地,承包人有责任将该场地内,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并清出场地范围。

30、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发包人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3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32、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发包人有权处每次违约金2000元,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

33、为保证户户精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前三个月开始分户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4、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a.建筑保修期内,若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屋面、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承包人七日内完成维修,若超出约定时间,每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必须恢复因渗漏水导致室内地面、墙面等装修损失的部分;

b.其他质量事故,每次支付1-5万元违约金。

35、开工前,承包人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发包人限定施工单位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3:安全施工与文明现场协议书

合同附件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保证 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外墙面渗漏、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均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工程为 2 年;

6.其他工程: 双方另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 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 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保期内工程如无质量缺陷或虽有轻微质量缺陷但已按相关规定处理完善的,竣工期满一年付最终工程总价的2%,竣工期满二年付最终工程总价的1%、竣工期满三年付最终工程总价的1%、竣工期满五年付最终工程总价的1%。如施工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及时维修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双方另行约定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发包人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施工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工程地址:成都邛崃

二、工程项目施工期限 按照双方合同协议书工作

三、协议内容

1、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承包人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验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承包人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进场后首先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围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4、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要求自行编实施性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承包人应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名单上报监理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工地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5、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6、施工前由监理对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监理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7、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8、交底材料一式三份,由双方和监理各执一份。

9、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监理和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理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并书面报监理和发包人。

11、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2、承包人人员对不同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1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4、承包人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监理和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如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人员及其单

位负责。

15、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6、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7、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监理和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的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承包人配电系统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工地生活区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饭锅、电取暖器等,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发生。

18、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警、火灾等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承包人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0.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经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21.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 表(签字)代 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安全施工与文明现场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及本工程安全施工与文明现场的要求,双方签订本安全施工与文明现场协议。本协议作为双方承发包合同的附件。

一、工程概况:见双方承发包合同。

二、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发包人职责:

1、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指导承包人的安全施工及文明现场管理工作。

2、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关系、施工场地布置等。

四、承包人职责:

1、工程项目经理为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人,并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小组。

2、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具体制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条例及实施细则。内容须包括以下方面;

2.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2.2 对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

2.3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及各项规定;

2.4 做好场容场貌工作包括工地围挡、道路场地、材料堆放、五牌一图等; 2.5 保持工地卫生状况(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室、厕所、楼地面等)良好;做好防疫工作;

2.6 做好爱民便民及其它工作;

2.7 做好与相关部门及相关施工单位的协调与配合; 2.8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其它工作。

3、指定专人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日志。

五、如承包人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违章作业,发包人将视该行为为承包人的部分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进行整改)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具体如下:

1、一般性违章作业每发生一次其违约金不少于100元人民币。

2、重大违章作业并造成一定后果,每发生一次其违约金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

六、因市政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协调和配合工作。为确保工程高效、顺利地进行,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及其下属人员在与其他部门、单位、个人或在承包人内部之间发生矛盾时,都必须采取友好协商的形式予以解决。

2、承包人确保在本工程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出现任何暴力行为。

3、如承包人有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发包人将视该行为为承包人的部分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当事人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次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当事人10人以下)或5000元人民币(当事人10人以上)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七、在承包人工程范围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同时本协议不免除承包人造成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它责任。

八、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上一篇:优秀的清明节祝福语下一篇: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创新实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