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教育保障(共10篇)
1.残疾儿童教育保障 篇一
落实残疾儿童“教育有保障”工作计划
及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落实残疾儿童教育有保障工作,针对我校残疾儿童人数的减少,目前有两名残疾儿童的具体情况,更便于我们把工作做细、做深,从而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我校领导非常重视落实残疾儿童教育有保障的工作,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经研究决定我校采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方案。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李荣成 副组长:严世山
组员:其他各中层及随班的各科任教师
(二)制定、落实保障制度
1.重视残疾儿童入学教育工作,加强领导。2.加强宣传动员,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3.建立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必备师资。
4.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任课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教学水平。5.建立残疾少年儿童师生结对制度,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二、具体工做安排
(一)随班就读
1.教育要面向全体,根据残疾儿童的残疾情况选择教育形式,正确看待残疾学生和其他学生的差异,决不放弃任何一个。
2.承认随班就读生的个体差异,并试图缩减差异,因材施教,对随班就读学生区别对待。
3.在课堂上及时关注,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想办法让他们建立自信心。
4.作业布置分层次,及时批改,多鼓励、多指导。5.加强家校之间联系,了解家庭情况,多沟通走进学生内心,多做思想工作,消除内心的自卑感,杜绝班上学生欺负、辱骂等现象发生,为他们创造充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送教上门
针对无法到校随班就读的学生,我校采取送交上门的方式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1.制定送教上门的计划和方案,分配送教上门的责任教师,定期开展送教上门活动。
2.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采取适合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发展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水平和效益。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要针对“送教上门”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残疾类别,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方案。
3.每学年初、学年末举行送教教师工作座谈,研究计划,总结工作。
4.要根据所确定的服务对象的情况,多形式地选择“送教上门”服务方式。
5.建立“送教上门”工作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教案,教学过程、作业资料等。
2.残疾儿童教育保障 篇二
人均收入低, 农村残疾人是绝对意义上的贫困群体。农村残疾人劳动能力普遍较低, 大多只能从事简单的生产, 劳动收入微薄, 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残无所养, 老而养残现象突出。现今财政对农村残疾人的补贴和救济不足, 一些地方甚至把补助金挪作他用, 残疾人应得的保障落空, 即使是规定的权益也享受不到, 老无所养也就成为必然。
二、影响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政策实施的因素
1. 目前农村残疾人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经济方面的。
生理残疾带来家庭生产资产和劳动力的匮乏, 直接影响了家庭正常的经济收入, 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农村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收入要远远低于农村健全人家庭。经济上的窘境使得农村残疾人的生活 (如看病、子女上学等) 仍存在困难, 要其为将来的养老考虑和储蓄只能是一种奢望。
2. 生理残疾带来的“心理残疾”。
残疾人生理上的残疾极易造成其较低水平的自我评估, 导致其在自我实现上的失败心理, 生理上的残疾与心理残疾由此共生。“心理残疾”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负担, 心理上错误的认识和定位不仅从观念上影响了他们对养老问题的认识, 更从行为上妨碍了养老保障的实施。
3. 政府职能缺失。
在残疾人养老保障中政府发挥的作用仍然太小。地方经济发展的滞后成为政府职能缺失的理由。此外, 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有别的政策倾向也影响着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的实施。
4. 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托于原来的五保户制度, 单一的保障制度使得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水平很低;其次是基金与运营存在问题, 农村残疾人的养老基金仍仔在收支缺口, 地方管理部门非专业化的管理也影响了基金的使用效率, 甚至会出现非法挪用基金的腐败行为。
三、我国现行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1. 家庭养老。
我国现今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 其他保障为辅。家庭养老还包括残疾人的自我供养, 主要指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年龄、体力允许范围内的自我供养。而现今, 农村家庭养老也陷入了困境, 家庭中残疾人的生活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支持, 无形中加重了其家庭成员的负担和压力, 容易造成养老责任的推卸。
2. 土地保障。
对于农村残疾人来说, 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作用微弱。残疾人作为有劳动能力缺陷的人群, 在土地的耕作上存在困难, 如果是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丧失了土地耕作能力, 即使依靠土地租, 也只能解决目前基本的粮食问题, 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仍很弱小。因此, 土地对农村残疾人来说, 其养老保障功能受到了极大弱化甚至是基本丧失。
3. 社区养老。
“农村社区养老”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 以一个村为基本单位, 利用本行政村的各种资源为村民养老提供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怛是, 由于社区养老天生地对地方集体经济有着很强依赖性, 经济落后地区难以为社区养老提供足够的资金, 使得社区养老的发展程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很低, 养老保障也随之陷入了资金和管理上的困境。
4. 保险养老。
1992年, 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 (试行) 》, 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展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中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保险模式。但基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现实情况, 总体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表现在: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农村社会保障程度低, 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尚未建立。即使有社会救济作为补充, 也只能领取维持生存的口粮或是救济金。再次, 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无保证, 能力弱, 集体积累少, 用于社会救济的资金十分有限, 救济往往是钱多多补、钱少少补、无钱不补, 致使农村贫困户得不到及时救助, 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中。
四、完善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1.“零支柱”模式。
即无需农村残疾人个人缴费的救助式养老保险。“零支柱”养老保险模式主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即由政府来承担。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进行统筹规划。对农村残疾人提供的养老保障是政府无偿提供的, 是同个人的贡献没有直接联系的。这种“零支柱”的救助型养老模式在使用时可以有所针对, 即主要是针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经济状况很差的残疾人, 资金发放标准可依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 凡农村特阑残疾人及其家庭, 均应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没有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 实施农村特网户救助制度, 按照属地的原则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提高救助金额, 以缩小农村残疾人与农村健全人的生活差距。经费的筹集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解决, 两者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2.“第一支柱”模式。
即政府强制实施的保险计划。这种养老方式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资金支付能力的农村残疾人,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由政府为农村残疾人统一筹措, 为了保障基金运行的稳定性, 应该实行非基金化强制实施的运营模式即通过进行;在个人账户基金筹措上可以是残疾人个人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为其支付。
摘要:现今残疾人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 在农村落后地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更是艰难。基于文明、和谐及发展的需要, 必须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推陈出新, 以供养为主, 采取“零支柱”、“第一支柱”的制度, 同时辅之以家庭养老和集中供养形式, 结合就业手段, 多管齐下, 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
3.残疾儿童教育保障 篇三
一、美国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
1.法律较为健全
美国始终注重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权益的法律建设。联邦政府和各州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法规条文,为残疾人的高等教育提供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包括《美国残疾人法》《残疾人教育法》及其修正案《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康复法案》《联邦无障碍法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建筑障碍法案》《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美国教育法案》等。这些法律相互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机构职责比较明晰
在美国,为残疾人高职教育提供保障的机构和部门不止一个,下面笔者分别论述美国现有保障体系中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
第一,法院。法院主要为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的各项法规给予解释,借助司法程序的执行,明确本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推动本国法律保障体制的逐渐完善。
第二,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经过法律许可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它主管与人权有关的相关事项,接受委托人委托,维护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受教育权。
第三,监管员。通常是指具有较高权力的一部分人。政府授权这一部分人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同时还受理残疾人有关人权侵害方面的投诉。实际上,这部分人就是政府和残疾人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的“纽带”。
第四,全国残疾人委员会。总统直接任命委员会委员,委员的职责主要是对总统在内的各大政府机构提出建议,致力于残疾人待遇的改善和权益的维护。
第五,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最初的职责是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把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到位。而经过多年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目前已经成为一些政策的共同执行者,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过程中扮演者志愿者的角色。
这些不同的组织和个人,在保障残疾人接受高职教育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使美国残疾人接受高职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3.申诉机制比较完善
如果接受高职教育的权益受到侵害,残疾学生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得到政府在政策和经济上的补偿。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有这样的条文,残疾学生在两种情况下可向相关单位提请申诉:第一种情况,在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不认可学校的判决的时候;第二种情况,学校或者教师以及同学做出了损害学生权益的活动。这就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学生在申诉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它比一般的申诉体制具有更大范围的保护。事实上,残疾人申诉制度就是另一种的残疾人权利救济制度,能够帮助残疾人维护权利。
二、美国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体系所具备的优势
1.立法多角度,法律保障较全面
从上面的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在维护残疾人高职教育权益的过程中,所推出的法律是非常全面的。《美国残疾人法》《残疾人教育法》及其修正案、《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美国教育法案》《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等从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角度出发,确保残疾人在接受教育的时候可以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至于因为自己身体上的残疾受到外界的歧视;《康复法案》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是从残疾人接受教育内容的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保障;残疾人接受的高职教育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他们在接受高职教育之后,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有一定的提高;而《联邦无障碍法规》和《建筑障碍法案》是为残疾人学校无障碍的生活提供保障。残疾人进入校园之后,自身的特殊情况决定了他们在某些方面不能像正常的学生一样出入自由,上述法规规定学校必须为残疾人建立残疾人通道,保障他们能够顺利进入学习场所。《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部门不能因为残疾人身有残疾而歧视他们,这就为残疾人接受高职教育后的就业提供了保障。总之,美国的法律法规为残疾人接受高职教育提供了从受教育权利到就业的一系列保障,保障条款非常全面。
2.部门分工合作,权力平衡
美国在残疾人保障体系中设置了五大部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全面的服务。因工作内容不同,不同部门的权力也各有不同。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比较容易落实岗位职责,保证服务效率。同时,多部门共同合作也可以相互监督,形成权力平衡,避免一些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3.政策保障,可操作性高
美国针对残疾人高职教育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文规定得较为具体,其保障内容和执行部门等规定得十分详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只要详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可,不会出现残疾人权益保障部门不知道如何执行保障措施或是不知道该哪些部门执行的局面。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强,可以有效地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现象的出现。
4.院校招生,自主灵活
美国高职院校采取的是自主招生政策,在招生的时候,高职院校完全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和自身的实力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有很大的自主权。
三、美国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体系对我们的启示
1.构建完善的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体系
我国要为残疾人高职教育提供全面的保障,就必须构建完善的高职教育保障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比如建立保障残疾人的入学权益、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就业的权益等各方面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使残疾人高职教育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保障。其次,要建立健全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的组织机构与系统。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的权益,是一项社会性工作,不是单靠一个部门的努力就能完成的。所以,我们要学习美国的经验,设置多个部门从多个角度为残疾人接受高职教育提供保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让他们各司其职,彼此合作,相互监督。
2.营造浓厚的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氛围
残疾人高职教育是一个社会问题,要让残疾人受到最全面的保护,还要在社会上营造一定的舆论氛围,让公民都有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高职教育的意识。特别是在高职院校,每一名教师和学生都可以自觉地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减少不必要的障碍,让他们可以平等地接受教育。
3.提升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政策的灵活性
无论多好的政策,不能高效地执行到位,都是难以取得好效果的。美国的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体系之所以高效,主要是因为它们的政策比较灵活,相关工作可以落实到岗,执行到位。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吸取美国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政策方面的经验,增加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政策的灵活度,把这些政策中规定的职责尽可能落到实处。
4.扩大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权利
当前,我们的残疾人高职教育实行的还是国家统招的政策,学校招收专业的设置、招生规模、生源分数线等等,基本上只能采取国家统招模式,而不能自主招生。仅有极少数开展了残疾人教育的高职院校拥有一定的招生自主权。而美国残疾人高职院校在这方面则要自主得多,美国大多数的高职院校可以进行自主招生,招收的学生更符合社会的需要,更适应本校的教学风格和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整体素质的提升。所以,我们应该汲取先进经验,增加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权,让高职院校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前景适当灵活地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对于招收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地设置单招专业,专门针对残疾人招生。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一般资助课题“残疾人高职教育保障体系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XJK014·BJD015,)
4.残疾人保障法 篇四
发布时间:2010-10-14 13: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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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七条 建立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及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等基本康复服务给予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对新生婴幼儿先天性功能缺陷免费筛查、早期治疗和救助,对孤残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治疗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康复提供医疗救助,逐步提供免费的基本康复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通过补助、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给予适当的交通费和生活费等补助;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采取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地区适龄残疾人就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因地制宜建立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不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的2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未按前款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差额人数和所在市、县、自治县上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
公共财政投资、政府购买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者农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前款所称工疗、农疗机构是指集劳动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开展生活与职业技能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放宽贫困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待遇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供养和救济。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通过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
乡镇、街道、社区应当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申请租售保障性住房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进行安排,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适当照顾。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和体育训练场所。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机场、医院等场所和公用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残疾人优待服务窗口,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车站、码头、停车场、大中型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应当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
面向公众服务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推广手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残疾人不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执行减免收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
5.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 篇五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了逐
步的提高,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扶贫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明
显成效,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据调查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残疾
人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保障覆盖面还较小,保障水平还很低,残疾人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主要问题
(一)生活水平偏低,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大部分农村残疾
人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家族环境的制约,靠自身能力根本没有摆脱贫困的希望,农
村残疾人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家庭中的残疾人口占家庭人
口的比例越大,患病医疗的比例越高,对家庭的经济影响越严重,脱贫致富的能
力就越弱,而现行的保障制度并没有体现到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照顾。由于自身
条件能力所限,残疾人生存状况令人堪忧。
(二)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全面。自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没有享
受到特殊的优惠待遇,逐渐拉大了与健全人的生活差距。一方面由于残疾人生理
和心理上的缺陷,他们的劳动能力和创收能力受到局限,不能象健全人那样通过
劳动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原来享受的“三提五统”减免,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用于扶助残疾人的集体公益积累资金的救济,使其获得的原有的一些扶持性保障随之消失,因而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对农村残疾人来说没有更多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除了享受到各级政府的临时
性补助、救济之外,生活来源完全靠低保;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全
靠低保维持生活,而且保障标准偏低。一户多残的家庭也只能保一人。没有对残
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分类施保,也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生存需求,实行与健全人同样的收入计算和补助标准。
残疾人文化素质普通偏低。一方面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致使大部分残疾人没有经济能力上学;另一方面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和社会的歧视,而导致残疾人上高等学校困难。
(四)残疾人就业困难,就业渠道狭窄。市场失业人员较多,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增多,残疾人就业无疑更加困难。
二、对策建议
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一是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并逐年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实行财政代扣,代税代征;二是政府应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我镇及我村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镇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四是加大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逐步消除城乡社会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
2、要适当扩大残疾人的生活标准和社会保障范围。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采取“提标”、“扩面”等措施,使广大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的政策,得到更多的实惠。对于一户多残的家庭,以及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特别是没有监护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给予救助或重点保障。对符合低保的农村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重残补助;对无法定抚养人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政府应实行集中供养,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减轻家庭精神和经济压力,最大限度控制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重视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对无力自筹的实行政府包建。
3、要尽快制定下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是规定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政府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各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三是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是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该按照规定给予救助。五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该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4、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援助力度。一是促进就业。要扎实开展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减免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扶持政策,积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二是保障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完善的扶贫助学制度,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和特教学校学生课本费和住宿费用,补贴生活费,解决好贫困残疾学生上不起学的问题,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完成学业。三是援助医疗。鼓励和指导残疾人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对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的出资部分由政府承担,降低残疾人住院医疗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标准,将残疾人的康复项目纳入医疗报销范围;建立对患大病重病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
6.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篇六
公 告
第三十六号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2日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调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应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第十条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承担残疾等级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和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区和村为基础、以病因预防和防止损伤为重点的残疾预防体系,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四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新出生缺陷儿童基础健康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新出生缺陷儿童情况。
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特殊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办残疾儿童幼儿班、学前班和适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职业教育班。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
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残疾学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者接受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助学金补助。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并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应当包含残疾人就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和国际残疾人文化、体育交流比赛活动。
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
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基本辅助器具及其适配器具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
(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
(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
(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服务建设和无障碍信息交流,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衔接。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者语音转换文字装置。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或者盲文、手语服务。
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节目,录播节目和影视作品应当加配字幕。
第八章 附 则
7.残疾儿童教育保障 篇七
1 重度残疾老年人状况
1.1 残疾老年人概况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报”,在我国残疾人口8269万人中,60岁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3.24%;这比1987年调查该年龄段残疾人数时增加了2365万,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65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为375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45.26%。
1.2 各年龄段残疾老年人的数量
在残疾老年人中,各年龄段残疾人口占残疾老年人总人数的比例依次是:60~64岁为15.08%,65~69岁为18.84%,70~74岁为23.13%,75~79岁为20.60%,80~84岁为14.09%,85岁以上为8.26%[1]。由此可见,老龄残疾率比较高的基本上在65~80岁之间,最高在70~74岁年龄段,最低在85岁以上。
因此,可以计算出各个年龄段的残疾老年人数量:60~64岁为665.9328万人,65~69岁为831.9744万人,70~74岁为1021.4208万人,75~79岁为909.696万人,80~84岁为622.2144万人,85岁以上为364.7616万人。
1.3 各残疾类别老年人的数量
60岁以上的残疾老年人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等各个残疾类别总人口中的比重依次为:68.96%、76.87%、20.44%、44.69%、10.02%、19.58%及53.47%[2]。 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数量见表1。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等各个残疾类别老年人的数量,计算结果依次是:850.2768万、1540.4748万、25.9588万、1077.9228万、55.5108万、120.2212万、722.9144万。可见,老年人群中听力残疾居第1位,肢体残疾居第2位。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
1.4 各年龄段、各残疾类别老年人的数量
首先,计算出各年龄段、各残疾类别老年人在残疾老年人总数中的比例情况见表2。
资料来源: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汇总表”中有关数据计算所得。
表2中的数据显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排在第1位的都是70~74岁年龄段的老年人;而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排在第1位的都是60~64岁,多重残疾排在第1位的是75~79岁年龄段。这说明随着年龄的增长,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发病率越来越高,到70~74岁时成为最高峰;越过这个年龄段到75~79岁,大部分老年人就是多重疾病缠身。
其次,根据各残疾类别老年人的数量和表2中比例数据,就能算出各年龄段、各残疾类别老年人的数量(见表3)。
由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汇总表”中的数据未经加权处理,表3中各年龄段的各类残疾老年人数量之和与本文第二部分的计算结果略有出入,但非常接近,故作说明。
1.5 各年龄段、各残疾类别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数量
要了解全国究竟有多少重度残疾老年人?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公报及主要数据汇总表都没有直接数据提供,所以必须经过计算获得。
首先,计算出各个年龄段、各残疾类别重度残疾老年人占同类老年人口的比重,如表4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
其次,根据表3和表4中的数据,分年龄段、残疾类别的数字相乘就能得到重度残疾老年人总数,见表5。
由表5可以看出,全国重度残疾老年人共1244.42万人,占全国重度残疾人50.6%(1244.42/2457)。按年龄来划分,以70~74岁年龄段重度残疾老年人最多,其次为75~79岁年龄段。按残疾类别来划分,以多重重度残疾老年人最多,视力重度残疾、听力重度残疾老年人次之。虽然肢体残疾率上升幅度最大[1],但其重症程度人数不比多重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数多,居第4位。
2 重度残疾老年人口的增长趋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加重,我国残疾老年人口的数量也上升很快。从规模看,60岁及以上的残疾老人在2035年以前,每5年的增加量都在700万以上,尤其是2020~2030年,每5年的增加量都在1000万以上;到2050年,残疾老人的规模将达到1.03亿人,是2010年的2.5倍[2] 。根据前文计算比例,重度残疾老年人占残疾老年人的28.2%(1244.42/4416),如按该比例计算,则2050年我国重度残疾老年人口数为2904.6万。
人口寿命的不断延长,残疾老人中高龄残疾老人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2030年高龄残疾老人占整个残疾老人的23.2%,到2040年就上升到30.7%,2050年达到43.3%,高龄残疾老人的规模是2010年的4.3倍。在平均增长量上,60岁、65岁和80岁及以上的残疾老年人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54.4万、146.5万和85.7万人[2] 。其中,在2030年以前,60岁及以上的残疾老年人增加较快;在2030年以后,高龄残疾老人的增加较快(如图1所示)。一般来说,重度残疾老年人在高龄残疾老年人中占较大比例。根据前文计算结果,80岁及以上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为986.98万人(622.2144+364.7616)、364.21万人,80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占高龄残疾人的比例则为36.9%。
资料来源:丁志宏.我国老年残疾人口:现状与特征.人口研究杂志,2008;(4)。
3 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双重困境
一般来讲,老年人延长的寿命更多的是属于健康状况不良的寿命,因为老年人的慢性病患病率及伤残率比其他年龄组的人要高得多。残疾老年人是老年人中的弱势群体,而1000多万重度残疾老年人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而且规模将越来越庞大。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和重残缠身,他们基本上都面临着经济上贫困或长期护理的缺乏或二者兼而有之。
3.1 经济上贫困
由于统计数据缺乏,难以计算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经济贫困程度,但城乡残疾人口整体经济状况也能说明这个问题。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因为城镇有退休制度,可以说城镇重度残疾人都包括在这个人口范围之内;有275万城镇残疾人口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2005年城镇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为4864元,人均月收入为405元。
在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2005年农村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为2260元,即人均月收入为188元。有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683元。
数据显示,农村老年残疾人有88%的生活来源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而城市老年残疾人对家庭依赖的比例仅为36.5%。不考虑城乡差别,本次调查表明,71%残疾老人的生活来源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依靠离退休金收入的比例为21.4%。所以,无论城乡重度残疾老年人在经济上的贫困性都是不争的事实。
3.2 长期护理的缺乏
重度残疾老年人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群,若要过上有尊严的晚年生活,长期护理的充分提供就显得极其重要。
据人口专家杜鹏教授研究,2004 年中国男性老年人平均有1.5年生活不能自理,女性老年人平均为2.5年。随着年龄的增长,中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预期寿命占余寿的比重也在逐渐下降[3]。 2004 年我国老年人中有8.9%的人生活不能自理,由此推算全国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已经超过1200 万人。分年龄、性别和城乡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存在明显差别,年龄越大生活自理能力越差,女性不能自理比例高于男性,农村比城市差,中西部地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远远高于东部地区[4]。 在农村,老年人吃饭有困难的比例为4.4%,穿衣有困难的比例为4.5%,上厕所有困难的比例为5.2%,上下床有困难的比例为4.9%,洗澡有困难或做不了的比例分别为10.9%和8.7%。城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相比农村,也不容乐观:老年人吃饭有困难的比例为2.5%,穿衣有困难的比例为2.6%,上厕所有困难的比例为3.6%,上下床有困难的比例为3.2%,洗澡有困难或做不了的比例分别为8.9%和5.3%[5] 。毋容置疑,重度残疾老年人就是这些需要长期护理困难的主要人群。
针对重度残疾老年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而其供给却不容乐观。目前,我国老年人的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老年人的生活护理以配偶和子女的照料为主。由于城市老年人与子女分居、农村年轻人口外出就业的现象普遍,尤以丧偶的老年人多数晚年的长期护理服务很艰难。城乡养老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我国现有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近3.8万多家,床位120多万张,收养老人97万多名。仅就床位数来讲,不足老年人总数的0.9%,较之于国际社会通行的5%~7%的比率相差甚远。社区服务中心有7898所,由民政部于2001年6月推行的“星光计划”建有3万多个“星光老年之家”,也仅增加了几万张社区的养老床位[6]。 始于2002年9月辽宁大连市的“居家养老”模式在全国多个城市推广中普遍存在着资金来源的困难,加上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包括重度残疾老年人在内的老年长期护理质量整体低下。
4 构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北京市老龄委调查,北京市最担心晚年生活困难的人最担心的理由是:第一,经济困难占69.4%;第二,不能自理占13.2%;无人照料占12.7%[7] 。除了担心经济困难外,居于第2位是担心长期护理方面,比例为25.9%,超过了1/4。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北京市尚且如此,其他地区的老年人经济与长期护理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虽然,没有必要为重度残疾老年人专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在构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对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生存困难应格外关注。
4.1 经济保障
解决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是首要目标。城镇职工中重度残疾老年人基本上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老人”或“中人”,退休金替代率较低;非职工的城镇居民则遗漏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还处在试点阶段,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因此,针对城乡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经济困难,除了体现“反哺”功能的子女加大赡养支出之外,再就是对于无子女的重残老人实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待遇水平随物价水平的提高每隔1~2年调整一次。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可以考虑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如规定75岁以上的老年人经过审查后就可以获得国家补助,这样城乡高龄重残老年人的经济困难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4.2 服务保障
针对残老人口的长期护理问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和长期护理服务这两种形式来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就是指用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形式来分担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如法国、美国就于上个世纪70、80年代采用了商业护理保险形式;而以色列于1986年首次在世界上颁布社会护理保险法案。随后,奥地利(1995年)、德国(1996年)、荷兰(1998年)、日本(2000年)以及韩国(2008年7月1日)也先后颁布了社会护理保险法。但与之不同的是,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都实施了长期护理服务形式来提供老年人服务保障,由政府购买服务给残老人口。
在我国,短期内还难以启动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该制度的推行也是大势所趋[8] 。城市“空巢”家庭的增多;农村随着青壮年流动人口的转移,老年人的社会化保障及其照料服务性措施必须得到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劳动力未来的养老实行社会化的统筹保障措施[9] 。笔者由此认为,城乡残疾老年人服务保障现阶段宜采取长期护理服务形式(社区护理服务的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搭建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平台),即依托社区护理,以居家护理为主,以机构护理为补充的老年生活照顾服务提供体系(其中,前两者就是指以基本护理服务为主,也就是对ADL功能严重丧失的补充,包括出院后短期护理、患慢性病严重者的生活照料等,基本护理服务内容是负责照顾上厕所、吃饭、穿衣、梳洗,购物、备餐、做家务、服药以及突发病时就医等护理服务),对重度残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的最佳方式是居家护理,经济条件好的可以选择机构的高质量护理服务。社区资源体现在社区医院的基础上成立社区护理服务组织,低费或免费(政府购买)提供服务,使得重度残疾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在社区内完成,同时也有效地减轻“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压力,毕竟老年人特别是重残老年人是耗用医疗卫生资源的最大群体。日本正是因为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促成因素于2000年4月推出了“护理保险法”,通过该法把老残人口的长期护理问题从住院医疗中分离出来并单独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重度残疾老年人问题不仅仅是老年人个人和老年人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卫生组织说过,“在各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采取措施帮助老年人保持健康和活跃是必要的,而不是什么奢侈。”[10] 对我国庞大规模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困难和长期护理服务缺乏的问题,这是真正实现《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平等、共享”之核心价值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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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市老龄问题研究中心.北京市面临的老年人问题,http://www.ocan.com.cn/zjlt-rk4.htm l,2007-01-18.
[8]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9]姜向群.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历史与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残疾儿童教育保障 篇八
内容摘要:农村老年残疾人兼具老年和残疾的双重特点,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困境。解决好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对于整个养老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提出积极有效的对策,使得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得到解决,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
关键词:农村老年残疾人 养老保障 养老困境 养老对策
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下,养老压力和负担显得格外严重。残疾人,本身由于身体或者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农村老年残疾人由于老龄化和残疾化交织在一起,他们的养老任务更为艰巨。
一.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面临困境
1.收入水平较低,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低。农村老年残疾人往往是老病残于一体,绝大部分已经断绝生活来源,经济收入状况极为有限。在经济收入上绝大部分农村残疾人呈现“因残致贫”、“因病致贫”。在农村中,他们绝大部分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显得很严峻。由于新农保实施以来,很多农村老年残疾人由于年龄原因、认知方面的原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在进入养老年龄后,他们的老年生活缺少养老保险的支持。
2.养老供养主体单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年残疾人进入养老年龄后,其绝大部分是依靠家庭成员来完成养老义务的。家庭成员供养养老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存在很多问题。一种情况是农村老年残疾人没有配偶与子女,其养老的主体不确定或者没有人供养。另一种情况是,有供养人,但供养人一般意义上供养是有限的。对于老年残疾人,他们不仅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他们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面临巨大压力。
3.自理能力较差,自养能力不足。由于残疾的特殊原因,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虽然有基本的医疗保险,但因残疾产生的护理和恢复费等往往难以承担。很多农村残疾老年人走上了城市乞讨的道路,这使得我国的残疾人乞讨现象盛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残疾人生活的穷困。老年残疾人是极其特殊的群体,老年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残疾,老年本身就是及其脆弱的。而残疾对于老年人是一种极大的考验和挑战。
4.社会保障支持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较低。农村老年残疾人不仅仅需要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支持,更需要具有特殊性的社会保障支持体系。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更应该成为制度与政策应当着重考虑的方面。仅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与五保等已经难以赶上物价水平,其他相应的保障又难以完善。由于保障水平不高和层次较低,农村老年残疾人往往出现因缺乏保障而导致的深层次穷困。
二.农村老年残疾人养老对策
1.推进新农保的普及。养老保险对于农村老年人养老具有重要的保障性作用。从2009年实行新农保以来,其实整个农村都在作为试点性的和自愿性的。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村老年残疾人无法对自己的老年生活做一个合理的评估,而导致养老保险的丧失。加快新农保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积极引导老年残疾人投保,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是具有长远利益的。
2.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本来就是对弱势群体以及遭受意外或者灾害而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人群的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的救助更具有现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持续性。享受社会救助的老年残疾人在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上都要好于没有享受救助的老年人。完善社会救助,尤其是对老年残疾人的救助,對于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改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设置针对农村老年残疾人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置,是对农村老年残疾人多重特点以及养老困境的深层次考虑。基金设置可以来自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专项基金可以用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津贴或者是服务津贴。生活津贴是对老年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每月领取的方式,更加长远的考虑了老年残疾人的实际。而服务津贴则是对老年残疾人因养老照料或者是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这样就会形成一套完整的照料服务体系,对他们的养老大有裨益。
4.发展农村老年残疾人照料中心和托养机构。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居家养老对农村老年残疾人则显得更加积极有效。居家养老使得农村老年残疾人在家中就可以接受来自社区专业人员的照料、护理和服务。照料中心在这种背景下,会打造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对于农村老年残疾人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到的养老。适当放宽农村敬老院赡养老人的条件与门槛,不仅仅限于无人赡养的老人与五保户。更多的可以将农村老年残疾人纳入其中,这应当是对农村老年残疾人的特殊支持。希望更多的社会力量能够将农村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作为一种慈善事业来做,让农村老年残疾人安度晚年。
9.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2 篇九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医疗: 贫困残疾人可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 解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和村为基础、以病因预防和防止损伤为重点的残疾预防体系,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发生。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关键词 免费
■ 教育: 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 解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办残疾儿童幼儿班、学前班和适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职业教育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幼儿园。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本市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残疾学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者接受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助学金补助。
■ 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 解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
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并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应当包含残疾人就业信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关键词 经费
■ 政策: 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不断增长 ■ 解读:
“条例”中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残
疾人事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调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承担残疾等级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定残疾等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和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
关键词 补贴
■ 保障: 就业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享社保补贴
■ 解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基本辅助器具及其适配器具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包括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关键词 服务
■ 环境: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手语服务
■ 解读: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篇十
适用税种:税收征管 适用行业:全部 适用地区:海南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
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
(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
(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上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保障金金额核定
(一)每年3月前地税部门向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为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情况提供依据。
(二)每年4月至6月服务机构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三)保障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单位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缴纳。安排人数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三、保障金申报和缴费
(一)每年6月前服务机构完成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送达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代收。
(二)每年7月至9月份为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服务机构根据已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网报用人单位,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直接申报缴款;非网报用人单位,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缴款业务。用人单位如对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服务机构核实。
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2011年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保障金代收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程附件三、七。征收流程:
地 税 提 供 信 息
缴纳系统申报
缴费
服务机构 审 核 确 认
地 税 代 收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保障金。用人单位在申报后,根据事先约定,采用自缴核销和电子扣费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保障金。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纳税款和保障金采用同一种方式缴纳。
(四)地方税务部门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内收入科目(编码:1030142)核算保障金,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划定级次为省级、市级或县级。
(五)保障金的缴费凭证根据缴费方式不同,分为纸质缴费凭证和电子缴费凭证两种。用人单位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电子扣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打印纸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缴费凭证;实行电子扣费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再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而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即扣费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按前述规定准确填写预算科目名称、编码和级次。
(六)电子扣费分为实时扣费、批量扣费和银行卡扣费三种方式。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电子扣费的用人单位须事先与开户银行、地方税务部门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通过银行卡进行电子扣费的,无需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用人单位因纳税需要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该协议对保障金的扣缴有效,无需重签。
1、实时扣费
实时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用人单位。是指地方税务部门通过TIPS系统实时将扣缴信息发送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据此扣缴税费后实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2、批量扣费
批量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并且是双定户的属于用人单位。是指在保障金征缴期内,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就业服务机构事先核定的应缴保障金,集中成批将此类用人单位的缴费信息通过TIPS系统发送至各开户银行,再由各开户银行据此扣缴后及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批量扣税业务。
3、银行卡扣费
银行卡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用人单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的银联POS机上刷卡并通过TIPS系统缴纳保障金。使用POS机刷卡视同现金缴纳费款,征收人员当场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给用人单位。具体流程参照银行卡查询缴税业务。(七)自缴核销
对于因客观条件暂时不允许而未使用电子扣费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保障金后,持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缴纳现金,由开户银行(即国库经收处)将保障金及缴款书一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四、报表和对账
(一)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经收的保障金对帐业务按照税收业务的对账规定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人民银行国库通过TIPS系统向地税部门发送入库流水清单(含税收收入和保障金)和收入报表(含保障金),供地税部门核对当日电子扣费和自缴核销的保障金征收情况。
(二)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每日日终后,打印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地税部门核对、备案;每月末或年末日后,打印各级次收入月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地税部门核对、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专门的保障金收入日报、月报和年报表。(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国库提供的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将报表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当日发生额与从TIPS系统下载的保障金电子扣费信息以及缴款书第四、五联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的账务核对。每月末和年末,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报表中保障金收入科目金额核对无误后,将一份收入月(年)报表连同打印的一份保障金收缴及退库明细清单交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涉及保障金征收管理及退库等相关的电子数据或纸质资料。
五、更正和退付
(一)经对账发现保障金出现串科目、串级次征收时,需要办理更正。保障金的更正比照税收收入的更正手续办理,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根据对账结果填开更正通知书,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二)在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资金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地税部门出具收入退还书并附退库申请书、原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办理。
六、费款会统
(一)费款会统是指市(县)地税部门,按照工商税收会统核算方式,对保障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二)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地 税 设立核 算科目
地税、残联 比 对 分 析
地 税 分 级 核 算
地 税 制 作 报 表
(三)操作规程
1、设立核算科目。市(县)地税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登记表》,设立会计核算科目。
2、分级核算。市(县)地税部门按照谁代收谁核算的原则,实行税务所、管理分局、市(县)局三级核算模式。市(县)地税部门在税收会计核算的同时,一并进行保障金的会计核算。
3、制作报表。市(县)地税部门在编制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一并编制保障金代收情况统计表,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计财处)和同级地方残联。省地税局(计财处)将各市(县)地税部门上报的保障金代收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后,抄送省残联。
4、比对分析。市(县)地税部门和同级地方残联对代收保障金的收缴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比对分析。省地税局计财处和省残联对代收保障金的收缴情况,实行按月统计、半年比对分析。
七、催报催缴
催报催缴是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行为,依照《实施办法》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活动。其内容包括催报管理、催缴管理等。(一)催报管理
催报管理是指用人单位未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督促其进行申报。地税部门在受理审核企业注销时发现尚未申报保障金的,应及时通知同级残联,残联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处理意见反馈地税部门,逾期不反馈视同审核通过。(二)催缴管理
(1)催缴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依照有关程序限期其缴纳保障金督促其进行申报、并采取相应处理的管理活动。(2)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残联、地税 对账审查
残联、地税
催
缴
用人单位 改 正
残联 限期缴纳
强制执行
(三)操作规程
(1)对帐审查。各级残联分别采取按月与同级地税部门进行保障金收缴情况对帐,按年对上用人单位拨缴保障金情况进行审查。
(2)催报催缴。对经对帐、审查发现未缴或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下达催报(缴)保障金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3)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催缴后缴纳应缴保障金的,地税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4)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限期缴纳保障金期限届满后,并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拨缴保障金的,由各级残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5)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各级残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票证管理
市(县)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所使用的票证采用税收票证,代收时使用票证种类按照纳税的征收方式分别使用。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服务机构作出减免意见报残疾人联合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用人单位提出减免申请
减免申请流程:
服务机构作出减免意见
残联 批准 意见 财政 批准 意见
十、信息传递
地税部门和服务机构互传的各类信息,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接收、传递的具体岗位(责任人),并将确定的情况及时通报地税和残联。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传递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建立及时、通畅、稳定、安全的信息传递机制。
十一、档案管理
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过程中发生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分别按照税收文档资料和电子档案管理模式进行档案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所缴纳的保障金,应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二)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和同级地税机关依据其职能,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及缴纳等基本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残联;由残联催缴、申请支付令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救济
各级地税部门在代收保障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均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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