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10篇)
1.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一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厅管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交通运输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责任范围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开展以党风廉政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学习不少于一次。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切实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反腐倡廉制度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积极推进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一手抓“右玉精神”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一手抓不良风气的重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1.交通运输厅党组和交通运输厅: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厅班子成员和厅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2.厅直单位领导班子: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1.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厅党组副书记、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交战办专职副主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的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3.厅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负总责;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4.厅直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5.各级机关内的处室(部门)领导干部:
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处室(部门)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安排,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措施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日常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督促牵头单位(部门、处室)和配合单位(部门、处室)完成各项任务。
(三)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提出检查考核初步评定意见和成果运用建议。
(四)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五)总结推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经验,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意见。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检查考核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每次考核的侧重点。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方式: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省厅考核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机关党委、厅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在必要情况下,可结合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实的党风廉政问题,选择部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要求;
(二)成立考核组,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考核组进驻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组考核一般采取听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实地检查、延伸考核等方式进行。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向同级厅党委(党组)报告,经党组会议通过后,按要求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组考核结果为95分(其中日常工作资料考核80分、民主测评结果15分),日常考核为5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被检查单位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要进行表彰或表扬;对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要责成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厅党组巡视办依据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以下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在工作中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前专题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专题报告制度。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作出的重要部署、发生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限期整改制度。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省厅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调整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评为较差等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同时取消领导班子考核综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行政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行政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厅党组2001年1月16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晋交发字【2001】1号)和1999年9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晋交发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2.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二
一、有助于基层党委领导班子进一步明确职责
由于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 一些基层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责任边界模糊、敷衍了事等问题。因此, 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的研究, 有助于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实现从“全面领导责任”到“主体责任”的转变, 进一步明确职责。基层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委要带头履行好集体责任、书记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带头履行好主责范围内的分管责任, 从而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体系, 责任到人, 压力到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基层党委领导班子责任明确, 边界清晰, 才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
二、有助于推动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各项要求科学化、规范化
主体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过程中的一个专项工作, 各项工作计划方案中都进行了着重强调。但是, 具体到基层党委的实际工作中, 怎么做、做什么, 各部分之间如何配合, 这些具体操作并没有十分明确。有些基层党委消极落实, 缺乏主动研究、主动部署, 使落实主体责任成为空头支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过程中, 往往存在“两强两弱”现象:从县委到乡镇的传导压力力度强, 到班子集体、班子成员传导压力力度弱;开会强调主体责任力度强, 对落实情况的督办考核力度弱, 这“两强两弱”导致责任压力层层递减。以上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基层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各项要求时欠缺科学化和规范化, 从而引起落实表面化、追究问责空洞化。因此, 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的研究, 有助于推动主体责任各项要求科学化、规范化, 依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细化各项落实要求, 最终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有助于“两个责任”的良性互动
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基层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 基层党委和纪委是落实“两个责任”强有力的实践者。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 普遍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的主要责任。基层党委往往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执行力低下, 从而造成腐败问题尾大不掉, 严重影响基层党委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与此同时, 部分基层纪委监督责任意识淡薄, 查办案件、责任追究执行力缺乏。有些基层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受到阻挠、威胁, 甚至被认为查办案件是在影响地方发展, 是和党委对着干, 从而导致纪委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通过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研究, 有助于基层党委和纪委进一步认识和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准确把握“两个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而实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良性互动。
四、有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
基础不牢, 地动山摇。基层党组织是党和基层群众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是做好群众工作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 它承担着服务群众和凝聚群众的重要职责。但是, 近年来腐败案件频发多发易发, 一些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以职谋私、吃拿卡要、庸懒散浮, 有权就任性, 导致基层党组织能力弱化、组织涣散, 严重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新形势下,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基层党委一定要坚决贯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 自觉担当, 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抓住、抓好这一“牛鼻子”,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谆谆教诲。使基层党组织重新焕发活力, 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 深刻阐述了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大意义。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应做到心无旁骛, 敢作为、敢担当。由于基层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多变形, 基层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 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就会相对突出。在这种情况下, 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的研究, 就必须深入基层, 考虑基层形势,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通过研究, 最终使基层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更加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能够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从严治党, 夯实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参考文献
3.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三
摘要:腐败问题是众所周知的人类各种政体上所生长的最顽固的毒瘤之一,严重的影响着政治权利肌体的健康,是人类社会实现社会民主、政治清明的最大障碍。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的执政党,其肌体健康的维护,内在的要求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只有将党委的权利关进“责任的笼子”里,才是实现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责任主体落实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自十八大以来,特别重视党委主体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并且多次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可以说抓住了反腐斗争的“牛鼻子”。腐败问题是众所周知的人类各种政体上所生长的最顽固的毒瘤之一,严重的影响着政治权利肌体的健康,是人类社会实现社会民主、政治清明的最大障碍。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的执政党,其肌体健康的维护,内在的要求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只有将党委的权利关进“责任的笼子”里,才是实现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责任主体落实的应有之意。
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的意义
从历史、现实及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发展到强大成为优秀的执政党,之所以能够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同命运,取得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都离不开党对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中国社会处于剧烈转型的新形式下,作为执政党,党面临的各种考验是严峻的、复杂的、并长期存在的。因此,一旦出现精神懈怠、经验能力跟不上时代发展,与群众脱节,消极腐败现状频发,将会对党的执政带来严重的危险和挑战。故此,从思想上和制度上从严治党是党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必须做出的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可见,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对于健全党内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举措
党委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总开关”和“牛鼻子”,是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只有将权利关进“责任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源头,构建起公平正义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推进“从严治党”的关键环节
所谓“从严治党”就是要从严反腐,从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而只有落实了党委主体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才能真正的做到党要管党,使腐败无处容身。
(三)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反腐斗争的艰巨性,并提出了通过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来遏制腐败,肃清党风。而党委主体责任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键所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只有抓住了这个要害,才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保障。
(四)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增强党员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地现实需要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深,党内和社会正在形成一个清正廉明的社会政治环境。然而,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在对待反腐倡廉工作上存在着虚与委蛇的心态,对待反腐斗争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醒,实际上都是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到,理解存在偏差造成的。只有真正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不断的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才能够真正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紧抓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从实际情况来看,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实践创新和理论提升,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求,这种责任不仅是领导的责任,更是主体责任。具体来说
(一)强化党委的责任担当
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关键,主体责任的重心是党委的一把手领导干部要自觉担当起管理党员干部,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担当的意识。反腐倡廉的关键是党员干部要意识到问题的严峻性,把好领导责任关,不能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烂好人,和事老。具体来说就是党委一把手,主要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勇于担当。能够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上动真格,不逃避、不推诿,真正做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在提拔党员干部时要以德为先,选拔德才兼备的能干实事的干部,及时发现并处理消极、敷衍、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干部。
(二)建立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制度
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就必须将主体责任内容细化,分担到党委干部具体的领导身上。也就是要让党委领导班子在思想上意识到自身所以承担的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只是一把手的事情,党委领导班子的所有成员都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成员和责任承担者。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确定好党委一把手所要担负的责任,其次分派好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具体责任,最后确定好党委的集体责任。只有建立好明晰可行的责任清单制度,才能将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领导尽到自己的责任,管好自己,身体力行的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中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建立科学严谨的责任考核制度
责任是否落实,目标是否实现,工作是否符合预期的目标和方向等都离不开定期有效科学的考核评价,因此有什么样的考核评价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目标,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成效。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样离不开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考核评价制度。只有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才能使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进行。为此,应该建立起科学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方法,扩大考核参与主体,通过各种方法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希鹏.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三重维度[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01):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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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群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05):24-29.
[4]王三运.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J].党的建设,2014(10):11-13.
4.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四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扎实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和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坚决抓好落实,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二)把握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认真履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把厘清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重点,突出纪委主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推进和保障“两个责任”落实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努力建设政治清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三)自觉担当责任
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在全区上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格局。
二、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工作落实主体。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每年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及时制定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扩大巡视范围,强化问题导向,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巡视监督内容,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形成有力震慑。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6.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7.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与时俱进,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力度,明确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的要求、方法、路径、平台,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8.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要抓班子带队伍作表率,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并进行专题研究和具体安排,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强化工作指导,履行分管职责,落实具体任务,注重日常监管,搞好廉政风险防控。
3.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经常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4.当好廉政表率。党委(党组)每位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等纪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强化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持续强大震慑。
(五)全面加强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全面落实各项监督措施。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强化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始。
(六)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依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内党发〔2012〕19号),严肃追究责任。
四、健全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纪委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健全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具体保障制度和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进行。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案件查办工作、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落实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作为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向同级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党委、纪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分别听取有关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
(三)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其中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并在全体委员中进行测评。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届内要述廉两次。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的党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同时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部。
(四)实行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上一级纪委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并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的依据。
(五)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强化党委、纪委约谈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社会满意度测评、信访举报、违纪违法案件案发情况等,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党组成员),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小抓早,及时纠正。各级纪委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七)完善专项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结合对各盟市、区直机关部门的“三位一体”考核,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带队对盟市厅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将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作为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并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四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的,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构建责任链条,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好落实。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要强化对下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各级纪检机关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贯彻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各级纪委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条主线,突出执纪和查办案件这一主业,强化监督问责这项主责,更加科学有效地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适应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主动承接由纪检监察机关回归到党委、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如惩防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等,防止出现监督“真空”和任务落实“脱档”现象,重点解决好部门和单位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责任体系、任务体系和落实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5.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求,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好转,按照区纪委五次全会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xx建设工作作出的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要求
第一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工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人。
第二条 街道纪工委是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责任主体。街道纪委书记是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履行党工委成员、纪工委主要领导的责任人
二、党委主体责任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臵、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第四条 党工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责任制和惩防体系领导小组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级领导班子抓好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三)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五)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强化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六)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问责机制,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八)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工委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第五条 街道纪工委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六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臵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工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七条 落实责任报告制度。街道党工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街道党工委每半年听取社区党支部和萧岗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街道纪工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街道党工委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第九条 建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组织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街道纪工委,接受纪工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工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第十条 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纪工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纪工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干部,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工委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6.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六
【发布文号】法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5-12
【生效日期】1999-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法发[1999]14号 1999年5月12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
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
(三)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审判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方案、措施。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的规定,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党中央、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目标,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规范审判秩序、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职责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带头遵守和执行。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以下责任: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建议;组织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治部领导干部在院党组领导下,要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和院党
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院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单位的领导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院各级领导干部与直接领导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党中央和中纪委做好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政治部负责对本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每年应向党中央、中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单位或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被检查的单位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政治部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责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者任命机关引咎辞职,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领导干部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单位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7.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七
一、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 当前反腐形势比较严峻复杂, 腐败现象多发频发, 滋生腐败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从广东省检察院统计的数据看, 2012年至2015年1月, 共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 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今年2月, 从中央巡视、审计、信访反映的问题以及审查案例引出的问题线索看, 国有企业在制度管党、从严治党、党风作风、廉政建设上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 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有的企业党委负责人不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职责, 党组织没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通过利益输送谋求个人升迁, 选人用人任人唯亲, 企业内部搞团伙裙带、封官许愿。利用手中权力在贵买生产资料、贱卖国有资产, 干预采购招标投标, 家属子女“一人得道, 鸡犬升天”, 拉着国企领导人的大旗大肆搞违规交易, 中饱私囊。”“有的国企负责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 ‘四风’问题禁而不绝”。存在“好大喜功”、“权力利益私相授受”、“挥霍浪费”、“公私不分”、“拉帮结派”等问题。究其原因, 主要有四个方面。
1.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一些企业重业务轻党建,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成“虚活”, 认为只要把经营业绩搞上去了, 党风廉政建设自然就好了, 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明显;个别企业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软指标, 工作上敷衍应付, 搞形式、走过场;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分管领导的事, 自己没分管就敬而远之, 不闻不问等。
2. 廉政教育收效不大
部分企业领导觉得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 经常搞, 花了很大力气却收效甚微, 腐败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没有多大作用, 学与不学差不多, 学深学浅一个样, 逐渐放松了廉政宣传教育。
3. 制度落实不力
近年来, 中央针对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 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 但“有制度不用”、“震撼力不够”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在执行廉政责任制上不注重结合自身实际, 上行下效, 照搬照抄, 工作缺乏针对性, 相关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
4. 监督不严格、检查走过场
有的企业负责人对“两个责任”的落实流于形式、不求实效, 把落实措施等同于发发文、开开会, 认为只要部署安排到位, 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就做到了尽职尽责, 忽视了对廉政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有的企业对廉政工作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细致, 述职述廉和考评多以被考核者口头或书面汇报为准, 很难了解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种种情况表明, 党的观念淡漠,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 是产生问题的总病根。国有企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重要体现,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针对以上问题。国有企业党组织、纪委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增强政治意识和廉政自觉, 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 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 采取有力措施, 把落实好“两个责任”纳入重点工作, 确保国有企业风清气正。
二、推进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的几点建议
企业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 党委要发挥好领导的主体、落实的主体、工作的主体、推进的主体等四个作用。
1. 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党中央对反腐形势正确判断后作出的战略决策, 是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 是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抓紧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是执行党章规定、贯彻中央部署的有力行动, 也是确保国有经济健康继续发展的有效保证。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必须从思想上深刻认识, 从制度上提供保障, 从行动上落实到位, 不断强化“讲忠诚、敢担当、勇担责”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增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 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渎职”的工作理念, 把主体责任“记牢、扛住、抓稳”, 做到守土有责。
2. 要进一步狠抓纪律建设
纪律的刚性约束一切事业成功的前提。加强纪律建设是我党的优良传统, 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坚强保证, 是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也是国有企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首先, 要从严抓好政治纪律, 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定政治信仰和理想信念, 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抵御西方思潮和不良风气的侵蚀, 始终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国企深化改革的大局。其次, 要从严抓好组织纪律, 严守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 切实遵守组织议事决策制度, 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再次, 要从严抓好廉政纪律, 廉政纪律是国企领导干部绝对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清清白白做人, 干干净净做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人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防止选人用人上的裙带关系和亲疏远近, 防止带病提拔和裸官上任。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及省、市贯彻落实意见, 落实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要求, 确保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最后, 要从严抓好工作纪律, 坚持“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 严治“庸懒散奢”, 做到程序严、效率高、风气正。
3. 要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
作风建设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紧密结合, 同坚决反对“四风”紧密结合, 把主体责任的着力点放在作风建设的每个细小环节, 把主体责任的落脚点放在助力国有企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方方面面。作风整改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抓手,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 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 警惕穿上“隐身衣”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使作风整改落到实处, 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改进学风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载体, 常言道“上行下效”, 因此学风要从党委班子抓起, 要把中心组理论学习作为武装思想的强大武器, 把大政方针、发展趋势与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潜在矛盾、难点热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力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和促进国企的深化改革和稳健发展。厉行节约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 认真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规定, 把绩效管理、预算管理贯穿于日常生产经营和采购、建设计划之中, 把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勤俭办文办会办事。深入基层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 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 基层是决策部署的贯彻者, 领导干部只有扑下身子、放下架子, 沉在基层解难题办实事, 真正做群众的贴心人, 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4. 要进一步注重防控风险
着力构建由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下的“纪委、监事会、财务总监、审计、内控、风险防控部门”组成的“六位一体”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大监督”格局, 提升整体监督效能。主动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及报告制度。抓实抓好述职述廉、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工作, 从思想上、行为上防患廉政风险。深入推行企业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和廉政档案建设, 深化企业管理人员轮岗、离任审计、廉政考核等制度。
5. 要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党委书记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党委班子成员各负其责, 带头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 带头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企业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班子成员是分管范围内的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纳入重要日程, 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其他班子成员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要主动出主意、想办法, 认真负责地参与决策, 不能袖手旁观。党委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要坚决落实党委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定期研究、定期布置、定期检查、定期报告, 守土有责, 对党负责。要加大问责力度, 严格执行专题报告制度, 企业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班子成员要向本级党组织报告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几点建议
纪委的监督责任体现在四个方面:监督的主体、执纪的主体、问责的主体、管理的主体。企业纪委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明确监督责任。要从机制创新、组织优化和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加大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力度, 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1. 要聚焦监督主业
要强化国企纪检“双重领导”机制, 进一步增强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 进一步突出监督主责,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 实现信息共享、功能互补和责任共担, 发挥监督资源的整体效应。把纪委职能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预防惩治腐败上来, 把更多的机构和力量调配到查处贪腐、反腐倡廉主业上来, 确保纪委的职能回归到监督、检查、问责的本位上。
2. 要加强警示教育
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教育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自己遵守党章, 自觉遵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弘扬治病救人、防患未然的优良传统, 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对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开展警示教育, 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警醒企业党员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 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 及时弥补制度漏洞、填补制度空白, 实现以查促防、以案促建。
3. 要强化监督检查, 严惩腐败问题
进一步梳理、规范、明晰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配好配强纪检干部队伍, 细化纪检监督检查制度, 认真执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禁令, 继续看住一个个节点, 解决一个个问题, 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抓早抓小,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及时“扯袖子”、“敲戒尺”, 早打招呼、早作提醒。要紧紧盯住作风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 及时跟进相应的对策措施, 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的领导, 查处办理腐败案件以上级为主, 积极探索巡视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的运行, 把监督关口前移、查处权力上移, 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倒查追究, 把监督检查与惩处查办相结合, 要重点查办资产资源交易中贵买贱卖、采购招投标违规谋利、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以“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提振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信心与热情, 形成强大震慑力。
4. 要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 正人先正己。必须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完善内控措施, 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 对以案谋私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做到反腐倡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坚决防止监守自盗。其次, 必须加强纪检干部队伍的培训学习, 增强党性教育、业务教育和纪律教育, 努力培养一直对党绝对忠诚、对业务深入掌握、对纪律一丝不苟的纪检干部队伍。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 不能互相替代, 更不能互相削弱, 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 只有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做到党建、发展“两手抓”, 反腐、改革“双驱动”, 国有企业才能从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中走出来, 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8.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八
《廉政准则》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既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强大武器,也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拒腐防变的“防火墙”和安身立命的根本。本文以中共郴州市委党校为例,探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四到位四增强”举措。
关键词:《廉政准则》;措施
收稿日期:2011-12-16
作者简介:何炳文(1956-),男,湖南安仁人,中共郴州市委党校纪检书记、高级政工师,研究方向:党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既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强大武器,也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拒腐防变的“防火墙”和安身立命的根本。自2010年《廉政准则》颁布以来,郴州市委党校十分重视《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贯彻落实,坚持做到“四到位四增强”。
一、宣传教育到位,增强遵守《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知是行之始,只有深刻的认知,才有主动的践行。《廉政准则》所规定的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挥霍浪费等问题,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该校在给来党校学习培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专题教育中,要求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廉政准则》心存敬畏,始终绷紧廉洁这根弦,远离禁区和“高压线”。要守住《廉政准则》这根底线,必须深刻理解颁布《廉政准则》的意义,全面掌握准则内容,把握准则精髓,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务必要创造性地开展学习:一是重“广度”。采取以“实”补“虚”的方式进行学习。通过一一对照52个“不准”规定,对比违反规定的相关案例,以案促学,避免照本宣科、泛泛而学。二是重“深度”。采取解读讲解的方式进行学习。通过邀请专家解读,弄清《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从而多角度、全方位理解《廉政准则》。三是重“效果”。通过座谈、撰写论文、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加深对《廉政准则》的理解,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观看违反《廉政准则》的警示教育片,开展以案说纪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在活动中得到启发,受到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提高遵守《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二、监督检查到位,增强维护《廉政准则》的主动性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既要靠宣传教育,更要靠监督检查。该校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认真抓好对照检查。如召开校委领导班子和党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逐项进行分析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查找不适应、不符合《廉政准则》的思想和行为,并制定整改措施。该校按照市委、市纪委的部署与要求,一是开展集中督查。围绕学习宣传《廉政准则》情况,涉及全校教师职工民生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工程建设等重要工作和重点内容,开展集中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日常监察。采取巡视、谈话、诫勉、述职述廉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校委班子领导干部防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问题的监督,加强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的监督,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监督,加强党员领导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的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监督,加强领导干部利用操办婚庆丧事等事宜借机敛财等突出问题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查出存在问题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将坚决严肃处理到位,决不姑息,以确保《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从这两年全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有腐的开始,必有败的结局;有廉的持续,方有洁的一生,党员领导干部当引以为鉴。不仅要有自律的意识,还要有接受他律的自觉,视他律为关心,视监督为爱护,主动把自己置于准则的约束之下,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让“第三只眼”帮助自己时时矫正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三、制度建设到位,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系统研究,推进制度创新。该校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实践当中,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个环节,使每项工作、每个领域都能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形成全面规范的“制度链”,形成用制度规范廉洁从政的机制。该校围绕《廉政准则》的要求,紧扣廉政教育、预防监督、查办惩治三个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围绕廉政教育,他们认真抓好“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定期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切实做到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典型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围绕预防监督,他们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对“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表决通过制;建立廉政承诺制,要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开进行廉政承诺,并建立廉政檔案;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校委领导干部、处室(部门)层层签定责任状,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围绕查办惩治,他们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以及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开辟反腐查腐的新渠道。
四、行动落实到位,增强执行《廉政准则》的实效性
廉洁从政,贵在实践中体现。《廉政准则》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要看政务环境是否更加廉洁高效,“审批行政”、“机关梗阻”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治理;要看市场环境是否更加规范有序,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以谋取私利的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该校从实际出发,在工作中做到“一个负责,两个管好,三个带头”。“一个负责”,就是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使校委领导真正担当起贯彻好、落实好《廉政准则》的政治责任。“两个管好”,就是校委成员及处室(部门)领导干部要洁身自好、管好自己,以《廉政准则》为镜子时时对照、常常提醒,以《廉政准则》为尺子事事衡量、处处小心,带头学习准则,严格执行准则,自觉维护准则,做到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行动先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避免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三个带头”,就是校委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身体力行,带头抵制和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人和事。
总之,通过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坚持“四到位四增强”,更加扎实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整肃风纪,助推发展,充分发挥党校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责任编辑:姜欣悦]
9.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九
会暨县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
精神的情况汇报
县委办:
县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暨县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召开
之后,我镇于2月14日下午召开全体镇干部职工、各村支书(主任)及各机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认真传达了县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暨县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了研究部署。现将我镇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认真学习会议精神
在传达和学习贯彻会议上,我镇认真介绍了县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暨县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召开情况,全面传达了会议精神,重点学习了县委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县纪委书记的报告,要求全体同志要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为推动当前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书记指出此次会议是春节后我县召开的一次规格很高、范围较大、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主题深刻,发人深思,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是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大会。会议决定,今年我镇要以此次县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暨县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牢把握保持党的纯洁性这个根本和最新要求,把上级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新部署与我镇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起来,以更
1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把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推动我镇跨越发展、建设幸福XX提供坚强保证。
二、结合实际,安排部署2012年纪委工作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明确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要在全镇个村(居)委会、党支部、各学校及卫生院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继续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来抓,并进行自查自纠和对照检查。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召开好民主生活会。
(二)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始终把查办党内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查、办案方面,重点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领导干部严重以权谋私、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和党员于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等,严明党纪,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坚持党委对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机关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办案合力。
(三)切实纠正行业、部门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纠建并举的原则,继续纠正行业、部门不正之风。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减轻农民负担,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二是巩固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成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免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文件,严格监督各中小学的收费行为,确保学生、家长的利益不受侵害。三是继续抓好卫生、国土、公安等部门的行风评议活动,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深化改革,继续加大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力度。
1、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在各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做到大事集体决策,落实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各项审批决策制度。
2、促进则政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要规范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单位要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把政府采购制度范围扩大到机关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公共没施和相关服务力面,以促进廉政建设。
(五)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千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鞭挞腐败:宣传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成果,同时利用重大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继续开展纪律学习月
活动,着重解决党员、干部在坚持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做好纪检信访工作,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为了做好纪检信访工作,纪委要重视,领导要亲自抓。具体做法是:
1、把纪检信访工作列入纪委的重要议事日程;
2、建立健全信访网络。镇纪委成立纪检信访领导小组,各支部也相应设置信访调解员,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疾苦:
3、领导要亲自处理信访,带头处理信访中的问题。
(七)加强纪检队伍自身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干部面临着严峻考验。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加强纪检队伍建设。要抓紧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经济理论知识,特别是要懂得和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提高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能力。我们更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纪检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中共XX镇委员会
10.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篇十
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53项)
(一)党委常委及经营班子成员集体责任清单(27项)1.加强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
(2)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分解落实责任,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规范选人用人。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规定。
(5)加强对集团公司人员、权属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
(6)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交流轮岗等制度。
(7)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8)健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领导人员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3.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9)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0)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各项制度。
(11)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的作风教育,弛而不息纠正“四风”。
(12)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
(13)建立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和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认真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4.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4)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15)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打造“廉洁齐鲁交通”品牌。
(1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17)深化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注重在利益输送上查找廉洁风险点,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5.支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
(18)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严肃查处党员和领导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为纪委查办案件创造良好条件。
(20)加强对纪委查办案件的指导、监督,对查办不力、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纠正。
(21)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
(22)加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和力量配备,完善载体,积极支持和推动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3)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落实。
(24)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和各权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7.加强班子自身建设。
(25)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6)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27)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发挥廉洁从业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清单(15项)1.加强研究部署。
(1)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及时进行部署和安排。
(2)定期组织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和法纪观念。
(3)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主动履行领导责任。
(4)积极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5)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处情况,认真签批和处理重要信访举报,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6)支持和重视廉洁文化建设,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
(7)组织领导并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向被检查单位提出要求。3.加强监督指导。
(8)全面了解掌握集团公司、权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状况,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及时提醒告诫。
(9)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4.积极支持纪委工作。
(10)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
(1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支持和保障纪委依纪依法办案。
(12)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队伍建设。5.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13)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14)自觉接受监督,规范行使权力。
(15)抓好班子、管好队伍,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作好表率。
(三)其他党委常委及经营班子成员领导责任清单(11项)
1.主动研究部署。
(1)协助党委及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贯彻落实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主动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针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2.加强督促指导。
(4)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加强重点工作督办,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5)积极参加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3.支持查办案件。
(6)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
(7)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并向党委、纪委报告,支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4.严格廉洁自律。
(8)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9)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10)坚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11)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亲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42项)
(一)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清单(10项)1.协助抓好工作部署。
(1)协助党委根据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2)协助党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协助抓好工作落实。
(3)协助党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责任分工。
(4)加强工作督导,督促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工作任务。
(5)协助党委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监督。
(6)认真完成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3.协助抓好检查考核。
(7)协助党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8)及时反馈检查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9)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部室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4.加强调查研究。
(10)加强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责任清单(5项)1.确保政令畅通。
(1)尊崇党章,维护党内法规。
(2)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集团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严格纪律监督。
(3)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加强执纪问责。
(4)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保证执纪到位。(5)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实施问责。
(三)积极推进作风建设责任清单(5项)1.认真落实有关规定。
(1)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对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加大惩治力度。
(2)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3)加大明察暗访、问题调查、惩戒问责等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违纪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3.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4)协助党委加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的配套制度建设。
(5)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责任清单(6项)1.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1)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坚决查处违纪违法的腐败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2)协助省纪委、省国资委纪委查处涉及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
2.加强案件管理。
(3)加强信访举报办理工作。
(4)严格按照线索处置分类要求,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理意见,线索处置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5)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3.做好重大案件剖析。
(6)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力度,适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五)加强党内监督责任清单(6项)1.加强监督工作。
(1)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履行主体责任、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2)加强对权属单位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检查,深化绩效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
(3)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2.加强预警防范。
(4)坚持抓早抓小,对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5)对苗头性问题采取及时约谈、函询等方式。(6)加大诫勉谈话力度,对新选拔任用人员进行廉洁谈话。
(六)纪委书记第一监督责任清单(10项)1.履行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履行纪委监督责任负总责,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党委工作全局,统筹谋划。
(2)抓好主业主责,及时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3)加强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作风建设和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2.加强巡察指导。
(4)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做好巡察成果运用。
(6)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两个为主”的落实。3.严格查办案件。
(7)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并向党委、纪委报告,严格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4.带头廉洁从业。
(8)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9)身体力行,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坚守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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