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采购招标合同

2024-08-15

国际货物采购招标合同(精选7篇)

1.国际货物采购招标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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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采购合同

* 刊登招标广告

* 资格预审(用于贵重货物、技术性要求高的货物)

* 发行招标文件

* 投标

* 开标

* 评标

* 授予合同

* 签订合同

1.1 招标公告(范例)

招标公告 日期

贷款号____

合同号____

1.××(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申请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贷款,准备用××项目的建设中,贷款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符合××合同条款下的货物采购。

2.××(买方名称)现邀请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中合格的投标者就此项目所需货物的供应进行密封投标。

3.对此投标感兴趣的投标者请按下述地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交清××的款项后即可买到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售款概不退还。(标书发放机构通讯地址……)

4.所有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时间,于×月××日上午×时前收到,其中必须包括占投标总价2%或标书中规定的比率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兹定于__年__月__日上午__时在(开标地址)公开开标。

5.(买方名称)对投标者在投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____________(招标者名称)

地址:

电传:

电报挂号:

电话: 1.2 投标书(范例)投标书

致(招标者名称、地址)敬启者:

仔细研究了有关上述合同的招标文件后,我本投标书签署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提供和运送总价为×××金额的货物(货物名称)。本投标书的签署人被授权代表投标者(投标者名称、地址、邮编),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号)的规定,向你们提交下列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份。

①投标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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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资格预审材料

③设备清单、生产厂家名称及技术资料。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在收到授标通知后的××天内装运货物,并且按合同的规定在××天内完成货物的运输。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将提交数额为合同总额××%的履约保函×××美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我方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受本标的约束。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在投标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得到中标通知后,没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者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者名称)没收。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授标通知将成为约束我们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不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者期它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19__年__月__日

签字____

签字人职务______

授权代表×××在此投标书签字

证人签字____

(证人地址)1.3 货物价格表(范例)

例1

买方国内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页码: ┌────┬──┬──┬────┬───┬─────────┐

1│ 2 │ 3 │

4│ 5 ││ ├────┼──┼──┼────┼───┼─────────┤

│货物名称│规格│产地│ 数量 │ 单价 │总价(第4栏×第5栏)│ ├────┼──┼──┼────┼───┼─────────┤

│ │

│ │

│ ├────┴──┴──┴────┴───┴─────────┤ │本标总额 │

└─────────────────────────────┘ 投标者签名____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例2

进口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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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2│ 3 │ 4

5│

│ 7

│ ├────┼───┼── ┼───┼───┼─────────┼───┤ │货物名称│规 格│产地 │数 量│单 价│总价(第4栏×第5栏│进口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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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标总额 │

└─────────────────────────── ──────┘ 投标者签名____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1.4合同(范例)合同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供应方,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于19__年__月__日共同签署本合同。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货物简述),并接受卖方以××(用阿拉伯数字和书面形式表示的合同价款)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现特此签订合同如下:

1.合同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其中的所有证件、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中标通知书;

(b)投标书和价格表;

(c)合同的特殊条件;

(d)合同的一般条件;以及

(e)规范

本合同制约所有与此供货有关的一切合同和协议。以前曾有过的任何与此供货有关的口头式书面协议一律作废。

本合同优越其它任何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文件为准。

2.鉴于买方要向卖方付货款,故卖方在此向买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的各项规定提供货物并对任何可能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偿。

3.鉴于卖方要向买方提供货物并补偿不足,故买方也在此向卖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以合同价或任何合同条款下的价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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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信、电传、电报或传真发出。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要以对方所告最新的书面地址为准。如果一方没有接到另一方新的书面地址通知,则应按以下地址通知对方:

买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卖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通知一经发出或在通知规定之日内生效,两者中以在后之日为准。

买卖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于上述日期签署此合同

以资证明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买方证人____(签字)卖方证人____(签字)

地址:____日期:____ 1.5 投标保证金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

致____(招标者名称)

__号招标项下供应__(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本保证金在此作为投标者____(投标者名称,以下简称投标者)向招标者____(招标者名称)提供____(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的投标保证金。

____(银行名称)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本行,本行继承人及本行的受让人,在收到你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立刻无追索权地向你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____(百分比),金额为____(具体金额)的款项。

a)投标者投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书,或

b)在得到合同授予通知后,投标者未能和你方签订合同,或

c)投标者中标后,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日历日内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从出具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的____日历日内有效,和在经你方与投标者同意并通知本担保人的任何延长时间内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并/或解除本保函。

19__年__月__日

开证行名称

开证行的正式授权签字人

公章

日期:____

地址: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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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致____(买方名称)

根据__年__月__日签署的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方名称)已承诺提供____(货物名称)。

按照你们所签署合同的规定,供方将向你们提交一份由认可的银行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所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以保证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鉴于我行已同意给供方开具履约保函,我们谨在此确认我行为担保方,并代表供方负责提供最高额为____(保函全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____(保函金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____保函最高金额的范围内,立即向你方支付要求赔偿的金额,而不需要你方陈述任何理由或原因。

本保函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_________(担保方名称)

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 地址:____ 

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2.国际货物采购招标合同 篇二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之剖析 篇三

关键词:国际货运;合同;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指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因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通常仅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具体而言,通常为:双方约定通过某一种或几种运输方式配合,将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即目的地,并且将货物交付给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因其国际性,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还具备有一些其独有的特征。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主体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承运人负有按照约定保证安全、完整、及时地将货物运达到目的地,交给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运费的权利;托运人对应的负有及时给付运输相关费用的义务,享有请求承运人履行运输货物义务的权利。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显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性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相比普通货物运输,通常运输距离远,运输费用也高,不存在无偿运输的情形,托运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至于运费的多少,视运输方式、货物重量、货物种类、运输距离不同而不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为运输行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劳务的合同。该种运输劳务是依照合同中托运人的要求进行劳动,托运人在劳务过程中获得利益。许多人误将运输的货物当作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实则不然,该类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输的物品。

3.以货物的交付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客运合同的相同点是二者的合同标的同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但是二者的不同点为,在国际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即意味着合同履行完毕;但是在国际货运合同中,并非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就视作履行完合同义务,而是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合同指定的收货人才表示合同履行完毕。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法律特征

1.承运人资格许可化,全面的限制合同承运人

相比较其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所有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有运输资质的企业;第二,主体的广泛性。因为所有成年人或者法人都可能参与运输货物,所以均有可能成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第三,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经常存在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即当实际收货人与合同托运人不一致时候,会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该种情形下,收货人是一个特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其并非订立国际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没有参加到运输生产活动中来,只享有国际货运合同的利益。这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一个独特之处。

在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无可争议地必须满足《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中的一般要求。但是,因为货物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和独占性,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还必须符合相关领域特殊法的规定。比如,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相关规定等。纵然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也只有取得相应的资质的货物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货物运输合同法不仅对承运人资格进行的限制,而且在诸如运价限制、时间等方面对承运人进行全面的限制。

公用性和独占性决定货物运输业三种经营模式:国家经营;以法律或行政特许方式允许私营;二者兼有。依照当下我国运输相关的法律,绝大部分运输企业依旧由国家所有或控股。这些企业正在经历的管理制度变革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相似之处,但其又不尽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变革决不意味着放弃对运输业的监管与实行私有化,而是从国家经营、行政干预与直接管理转向企业经营、法律调整与间接调控。

在运输业历史上,各国通例对货物运输业管理都是采取国家中央集权。这主要表现在设立完备的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对从业人员以全面管理、对运输生产组织经营权实行特许制,对运输业务进行严格监管等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运输组织的垄断性和巨大的社会影响性,造成无法回避的事实上双方的不平等。同时,鉴于运输组织的社会意义,国家既需要保护与扶持运输企业,避免运输企业经营不利遭受的巨大损失,也要保护运输业利用者的利益,需对承运人加以限制,明确其义务。

2.法律强制化缔约

国际货运合同的法律强制化缔约体现在公共运输中。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运输业中,国家扮演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 而且国家法律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以及所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大部分国家规定了运输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以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缔约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在特殊的场合,假使放任当事人滥用这些权利,往往会导致不利的后果。比如,高铁等企业以选择相对人为由而拒绝为某些人服务,后者就不可能有另外的选择。所以,出于对民生的考慮,要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政府的行为来取代当事人的意思,使其履行强制缔约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张长青.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J].物流技术,2010,29(7)

[2] 庞舜之.浅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J].商,2014(7)

[3] 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9

作者简介:

4.区域货物采购合同 篇四

采购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设备配置清单:见附件一。

二、合同总价(大写) 。

乙方应将每(套)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维修或服务手册等随同货物一起交验。

三、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乙方所供的设备必须具有出产产品质量合格证,国家有关质量检测合格、手续齐全且合法的产品(属进口商品还应具备有关进口手续);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必须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2.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乙方双方集中验货,若发现不合格的设备,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

四、货物验收:

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

2.乙方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乙方应根据双方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完毕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货物进行集中验收,并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检验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

4.设备或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填写《采购验收单》。

五、售后服务

乙方按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使该设备的所有功能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售后服务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为准,增加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资金支付

七、交货日期和地点

八、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10个工作日内,将权威部门出具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否则不能免责。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个工作日内达成一步发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发行的,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单位:

采购供应商:

年月日:

★ 货物购销合同通用

★ 材料采购合同

★ 公路运输货物的合同

★ 原材料采购合同

★ 装饰材料采购合同

★ 干果采购合同

★ 食品采购合同

★ 电线采购合同

★ 服装采购合同

5.经典的货物采购代理合同 篇五

乙方:

(甲方)所需 (货物名称)经 以 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文件

2、中标人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5、本合同附件

二、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

三、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分项价格:

四、付款

l、付款途径:

2、付款方式:

五、交货

1、交货安装时间:合同生效后于 年 月 日以前交货并安装。

2、交货地点:

六、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山东大学招标采购履约保证金退付表》和《山东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单》交山东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后15日内无息退还。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生效:

1、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加盖山东大学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合同专用章。

八、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山东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 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篇六

日期:____

卖方:____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买方:______

7.国际货物采购招标合同 篇七

一、可适应性问题

仔细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原则可知, 其本身主要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 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特别约定, 一般情况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会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生效, 而对口头形式做出特别说明的则无效。由此可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很明显不包含口头合同, 不过, 假如当事人非常希望自己的意思适用公约, 那么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做出特别说明和规定, 这样就可以选择适用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查分析没有对适用法律做出选择的适用混乱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况。

1.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并且该国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采取保留态度, 那么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我国当事人则应依据约定后就必须遵守原则, 应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例规定, 排除国内法的干扰, 不是书面签订的合同那就是非法无效的。

2.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该国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没提出保留态度, 并且对中国所作的保留也没有提出质疑和否定, 那么,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我国当事人则应依据约定后就必须遵守原则, 应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例规定, 排除国内法的干扰。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此合同的形式应该限制在我国当事人所提出的保留的范围之内。

3.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该国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没提出保留态度, 不过对中国所作的保留却提出质疑和否定, 那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此合同的形式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 应再依据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地的冲突法来进一步审议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的法律, 那么签订的合同就应符合缔约国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4.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不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不适用, 那么,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我国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如果没有选择, 那么可以根据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地的冲突法来进一步审议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二、风险转移问题

在国际货物销售买卖中, 风险主要是指销售货物可能在火灾、盗窃、高温、水浸、查封、沉船、征用等非常规情况下遭受的灭失、短少或变质等的各种意外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时间风险将由买方转移至卖方。风险转移制度的最大功效就是在巧妙地权衡买卖双方利益的条件下争取最大化的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 在合同中合理分配这种不确定所带来的意外损失, 所以说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和意外损失合理分配承担是很关键的。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曾经就说过, 不管风险转移时间划分合理与否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转移的立法与实践。关于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理论。

1. 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就转移。

罗马和瑞士的一些学者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就说明风险的转移, 这样能较好的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众所周知, 一般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距离相隔甚远, 交割过程非常复杂, 虽然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合同, 但交易货物仍旧在卖方手里, 签订合同时就将货物意外损失风险转移到买方这边, 而卖方脱离责任不承担任何风险, 那么卖方则容易疏于对交易货物的保管, 最终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而这些损失还得有买方来承担, 很显然对买方来说有失公允。

2. 在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与法国民法典根据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认为应当在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转移风险。可以说他们认为这样做的重要理论支撑依据责权利相对等的规定, 享受一定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我们都明白在交易的过程城中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常常不能合二为一, 很多情况下买方当事人已经拿到了交易货物, 但是交易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依然在卖方手中, 意外损失风险当然还是由卖方来承担, 卖方的责任显然承担多了。此外, 对于分期付款来买卖货物, 买方当事人已经拿到并开始使用消费了标的物, 但是货款没有偿付完之前所有权仍然属于货物的卖方, 这对货物的卖方来说, 也承担了极大的意外风险责任。所以在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转移风险从实务角度来看在现实实践中把握难度比较大。

3. 在货物交付的时候转移。

在货物交付的时候转移风险主要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作为转移风险的标准时间。这种在货物交付的时候转移风险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当代许多国家都认同这种做法,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都做了详细说明。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采用了这种做法。而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以货物的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其实认真思考下, 以货物的交付为标准来划分意外损失风险转移时间, 谁拿到货物谁就负有使货物免遭损失的保管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具体责任的承担, 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纠纷问题保证交易的安全。

三、根本违约标准分析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本违约主要是指假如交易双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 致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也就是说, 等同于事实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应当获得的权益。意外情况除外, 比如说违反合同的那一方当事人不能预知将发生的事情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其他人处于一样的情况中也未能预知将发生的事情。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问题有以下看法。

1. 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

违约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或者没有按照大家都熟知的既定国际商事习惯来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此直接给买卖双方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这里的损害是广义上的损失, 不仅仅包括交易货物的损害, 而且包括由此带来的商业利益和机会的损失。

2. 违约致使受损害方没有获得应得的东西。

构成根本违约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买卖合同条款的性质、对方商业利益损失的严重程度、违约方消除违约损失与签订买卖合同目的的关联度。比如说买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再次销售, 那么信用证与单据就一定要一致则显得尤其重要。当然如果买方当事人自己消费, 则信用证与单据可以不一致。还有假若卖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买方当事人可以在没有个自己带来不合理的不便前提下, 有权要求卖方当事人补足交易货物数量或者修改交易单据甚至对货物进行必要的修理。

3. 违约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可预知性。

违约方对违约结果的可预知性的时间点应当在签订双方买卖合同的时候, 确立这样的时间点来进一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利和义务对买卖双方都显得很公允合理。但应以以下几种因素来判断违约方的可预知性: (1) 谈判中直接明白的告示或者默许地告示。 (2) 合同本身明确的规定。 (3) 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对合同进行合理解释来进行谈判。比如说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交易货物的支付条款、数量和装运期限, 双方当事人也都非常郑重的加以说明, 那么可以说违约方当事人是在可预知的条件下违反双方意愿, 这属于根本违约。还有季节性比较强的交易货物对时间有严格要求, 不用特别说明, 假如违约方违约, 根据违约方自己以及即使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其他人也可以预知原则, 对这类违约也属于根本违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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