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2024-07-03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精选11篇)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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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核算岗位聘用制招聘公告

【导读】中公金融人银行招聘网为您提供山东省银行、农信社招聘信息及相关服务,更多信息请关注中公金融人银行招聘网!对于立志在银行考试中金榜题名的童鞋们,中公教育专家特分析整理出山东银行招考每日一练,中公助力,祝各位童鞋考试成功!山东银行考试交流群:236014123 2014年山东银行校园招聘考试辅导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员工3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招聘对象和应聘条件(一)招聘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辖区分支机构国库核算岗位。(二)招聘对象

1.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会计或财政学专业毕业生(2014年3月31日前毕业,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毕业生);2.留学回国人员(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学习证明材料);3.具有2-3年会计或财政专业工作经历的社会在职人员。(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3.年龄在18周岁至32周岁之间(1982年3月3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出生);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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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对口(以会计、财政学专业为主);6.原则上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7.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9.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亲属回避原则;10.具备在国库核算岗位履职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被中国人民银行辞退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一)报名时间

2014年2月24日10:00至3月2日22:00。(二)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

http://special.zhaopin.com/jn/2014/rmyh022159/job.html 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招聘程序及有关待遇

本次招聘程序主要包括简历筛选、素质测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环节,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根据招聘工作各环节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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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按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工资价位的一定比例确定。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聘用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等地方社会保险,享受地方社会保险规定的待遇。

四、咨询方式

(一)咨询电话:0531-86167108(二)咨询时间:2014年2月24日-3月2日8:30-18:00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4年2月24日

山东银行招聘考试:http://sd.offcn.com/html/yinhangkaoshi/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二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影响

前言

我国财政部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份颁布了《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被人们称为新会计准则,在颁布新会计准则后,财政部发布通知,各行企业在进行会计工作时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执行新会计准则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分析新会计准则对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的影响

(一)注入了新的财务会计理念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客观性、一致性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注入了新的财务会计理念。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呈现更加完整和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新会计准则下,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向投资者或者其他需要者提供更加系统、全面、有效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包括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等。新会计准则非常重视基层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组织者对自身责任的完成情况,真实有效的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报告能够为相关信息需要者提供进行决策的必要依据,全面完整的财务报告对于提高其需要者决策的正确性产生直接影响。除此之外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计提、公允价值的应用以及衍生工具的核算等内容都是基层人民银行财务组织者需要具备的财务会计思想和财务会计理念,对于财务组织者和管理人员具有指导作用。

(二)对财务会计指导思想的影响

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会对很多人产生影响,可以说其影响范围更加广泛,基层人民银行作为典型的金融部门,其内部账款数额更大,财务工作相对复杂,基层人民银行财务会计指导思想产生的影响更加深远。新会计准则对基层人民银行财务会计指导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新会计准则下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必须更加审慎。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会计工作人员对银行或者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分类,或者按照规范进行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对套期会计进行处理,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记录和核算,另一方面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反应基层人民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揭示可能的投资风险,帮助具有投资需要或者其他需要的个人或者组织预先掌握可能的风险情况和损失情况,让信息需要者对银行的金融资产和发展前景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新会计准则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在指导会计工作时不仅要考虑眼前需要,还应该发现企业发展的长远战略性利益,抑制基层人民银行的短视经营行为,推动基层人民银行可持续发展。其次,新会计准则影响着基层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的方向,推动基层人民银行尽快调整会计管理方向,确立新的财务工作管理思路。国内国际形势导致我国国内利率市场变化较为频繁,人民币汇率机制逐渐形成对我国利率市场产生影响,利率和汇率的波动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紧密相关,企业必须根据利率和汇率的变化情况以及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以规避风险,基层人民银行调整会计管理方向有利于基层人民银行的稳健发展。

(三)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

如果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则能够有效发挥基层人民银行会计监督职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但是在一些基层人民银行中风险管理工作不到位,财会监督职能不能正常发挥,阻碍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相关管理人员对财务工作中隐藏的风险没有及时控制,如对基层人民银行内金融衍生产品未能完全按照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未能收集充足的信息对会计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不能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会计风险管理机制,很难准确预测风险。新会计准则对基层人民银行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基层人民银行能够在财会工作中有效识别会计风险,并全面分析风险的影响,有助于提升基层人民银行控制会计风险的能力。这需要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相关会计工作。

(四)对财会人员专业素质有新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出现了很多新会计方法和新概念,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必须学习新方法理解新概念,才能够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对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在公允价值量的应用和处理方面,这部分的会计处理难度加大,对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在基层人民银行衍生金融产品和套期保值方面会计处理难度也增加不少,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必须提高专业技能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很多新概念和新方法是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未曾了解和应用过的,按照新会计准则处理会计工作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更加复杂的会计方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任务是新会计准则对财会人员的要求,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面临的挑战之一。

二、新会计准则下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核算存在缺陷

第一,我国基层人民银行采用传统的事后监督方式进行会计工作的监督,而在事前监督和始终监督方面并未给予过多关注,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内部审核的监督时效性不佳,对于重大会计事件的监督不及时常会导致严重后果,这会影响基层人民银行预防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第二,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的能力制约着内部核算的质量,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财会人员很难完成本职工作,对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核算产生消极影响。一些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的安全意识较弱,不能够意识到财会工作的严肃性以及工作失误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一些财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在系统中录入错误信息,或者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造成资金问题以及金融安全问题。内部核算是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的基础性内容,必须保证其正确性,所以针对所存在的内部核算问题基层人民银行应该积极解决。

(二)会计外部监管力度不够

会计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是新会计准则下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存在的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基层人民银行在会计监督方面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基层人民银行主要是在核查支付结算的基础上实施银行的会计管理,其主要目标是银行中的大账户,以《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虽然能够对基层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进行监管,但是这种监督管理缺乏连续性,相关标准与方法还有待完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操作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不大,致使一些企业的违规成本降低,基层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违规行为频繁发生。另一方面,会计外部监督力度有赖于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侧重于会计核算,对会计监督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监督管理政策很难被落实。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没有紧迫感,不仅造成金融机构会计违规行为频率增加,而且也会阻碍央行施展宏观调控功能。

(三)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标准化滞后

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标准化相对滞后。首先,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由于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和金融体系当中的特殊角色,常常会产生不良资产,如中国银行会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金融贷款与再贷款,金融贷款与再贷款的形成为不良资产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最终部分金融贷款与再贷款会形成不良资产。其次,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模式混乱,导致基层人民银行的资产管理工作质量不高,混乱的贷款模式使得财会工作人员的会计成果不能正确反应出基层人民银行的贷款质量,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与会计记载价值具有一定差距。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标准化滞后为衡量基层人民银行的资产质量带来难度,进而根据基层人民银行的财会信息相关人员不容易做出正确决策。

三、推动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措施

(一)完善会计内部核算策略

新会计准则为基层人民银行进行财会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向和新方法,为了更好地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基层人民银行不仅要解决当前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应该为提升财会工作质量开辟新途径。针对基层人民银行在内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会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努力完善会计内部核算策略。为此首先应该将基层人民银行的内控制度落到实处,通过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核算质量提高其会计水平和会计工作质量。内部核算相关制度是财会人员进行财会工作的重要依据,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应该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如果所有基层人民银行财会人员都能够根据制度要求进行核算,核算质量会显著提升。合理划分岗位,合理安排岗位职责,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引入奖励惩罚制度都是完善内部财务核算的重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为完善内部核算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持久坚持,否则只能产生短暂的效果。其次,基层人民银行增加对财会工作事后监督的质量,提升对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重视程度也是完善财会内部核算的重要举措,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培养财会人员内部核算监督的意识,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多方面努力完善基层人民银行的内部核算。

(二)完善会计的外部监管工作

外部监管是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质量不可或缺的力量,外部监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财务会计工作的质量,同时也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首先,对基层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力量包括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法律法规应该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适时调整不符合基层人民银行财会管理和财会监督的内容,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领域的工作秩序,通过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产生警示作用;银监会要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定期对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监管部门的责任最好不要重叠,但是要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的外部监管。

(三)完善我国人民银行会计标准的措施

为了提高我国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质量,需要规范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标准。首先,基层人民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类似银行出色的会计标准,国外先进的会计标准可以为制定我国的会计标准提供思路和启示,有利于我国基层人民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标准体系。其次,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提升风险意识和资产管理质量,为了预防不良资产的产生,基层人民银行可以严格审核再贷款过程,完善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机制。除此之外,完善贷款的抵押机制也是降低银行不良贷款额的有效方法。

(四)不断完善内控及风险管理机制

基层人民银行的内部控制是提升企业会计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证。内部控制的范围较广,可以说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内部控制,因此应该对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同环节信息的共享能够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培养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是完善基层人民银行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银行在部门之间展开有效沟通也是预防风险的重要措施,因此相应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和交流。

(五)促进会计队伍的不断壮大

在建设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队伍时,尊重财会工作人员的需求,巩固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人员队伍,并按照自身的需要合理壮大会计队伍。财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以及操作技能是会计人员能力的基础要求,在引入会计人才时基层人民银行要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素质,同时在基层人民银行内部还应该加强培训。基层会计人员待遇不高也是制约会计队伍发展的原因之一,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应该适当提升基层会计人员的待遇。除此之外,积极引进高水平人才不仅能增加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数量,还能够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是壮大会计队伍的重要策略。

四、结束语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展财会工作,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能够促使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提升会计质量。对于现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在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财会工作质量,外部监管机构也应该各司其职,对基层人民银行财会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华.新会计准则下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实践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6(8):92-93

[2]徐小雪.新会计准则对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影响[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6,7(2):89-90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三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主要体现为费用支出的预算管理,即:根据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费用指标,制定分月控制目标和项目支出计划,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以会计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纪检内审监督为辅的监督管理手段,加强财务预算监督。各项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趋于完善,费用指标按项目进行分解和核定,强化财务预算的指标化,提高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难点

(一)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后,部分损益类科目进行了重新划分和调整,尽管财务计量和确认方法没有改变,但财务支出部分科目和核算内容有较大变化,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没有及时修订,造成新预算科目与财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如:邮政储蓄利息支出等项目已没有业务;职工医疗保险、临时工工资等费用支出没有列入财务预算计划,致使基层编制财务预算计划没有法规和规定可参考,财务预算管理缺乏健全完善的法规依据。

(二)人员经费指标和人事部门工资计划匹配不到位,造成损益报表不实。人员经费预算管理是基层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其中的职工工资指标事关每一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大家对这一指标都非常关注,此项指标的科学与否会对基层人行员工的思想和工作状态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的职工工资计划由上级行人事部门下达控制,人事部门下达的职工工资计划,高于会计财务部门下批的人员经费指标,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人为调账,一方面造成财务损益报表不实,另一方面违反相关财务制度。

(三)预算科目、账户设置与人民银行实际职能不符。人民银行时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履行国家赋予法定职能的重任;同时人民银行还需要经营自身的业务,为全社会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的费用由行政管理预算费和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两部分组成,从预算角度看,这两部分费用应该严格区分。财务部于2006年对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科目进行了调整,但由于调整力度不够,导致人民银行行政支出费用和业务费仍混杂不清。

1、列支渠道与银行的业务性支出匹配度不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银行的职能也在不断转换,稳定金融、征信业管理以及反洗黑钱等新增业务没有对应的列支渠道,导致基层人民一按行在列支上述业务开支时,只能通过变通的方法解决,将各项费用全部纳入人民银行的公用经费当中。以上业务属于社会职责,若不对其进行对应的项目列支,而通过挤占公用经费的方式解决,就会导致银行费用支出失真。由于银行科目、账户设置与实际业务支出的匹配度不高,导致业务费用占用公用费的比重较大,给社会外界造成一种人民银行办公费用过高的错误认识,不利于人民银行的长远发展。

2、科目归属缺乏合理性。人民银行部分经费性质的支出项目设置不合理,如电子设备运转费、货币发行费以及网络租赁费等是维持银行业务运转必不可少的支出,属于常规性、稳定性的支出,在性质上更接近与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支出,但当前却仍将其列为项目支出。

3、工会经费还未实现独立核算。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工会工作产生的费用也应实现独立核算。当前各部门在预算管理时,将工会经费与公用经费并列到“其他”科目,不利于工会组织的财务核算。

4、部分账户核算内容不合理。如:预算科目将“反假货币、国库券宣传、反洗钱”等业务支出内容均放在“反假货币经费”账户内进行核算,不仅与账户名称不协调,而且不便于直观反映上述三项工作的支出情况。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相关财务立法,做到依法科学理财。根据《预算法》等财务预算管理法规制度,结合人民银行业务发展实际,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章,对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权力、义务进行明确,将法律管制作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系中,为人民银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使各项工作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改进编制方法,提高预算水平。首先,建立完善的标准定额体系。银行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各项预算指标,提高资源占用与费用定额之间的融合度。提高部门内部资产、人员等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水平,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其次,预算编制流程规范化。按照科目、项目设计编制方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人民银行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预算科目、核算内容、成本核算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编制各个流程环节的规范化。再次,根据基层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对基层银行费用支出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需求差异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使预算指标能保证基层银行日常的业务需求,具有足够的应对特殊状况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缩减预算指标,以达到预算指标分配客观需要与主观配置之间的相对平衡。最后,通过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预算资金配置效率,有利于预算资金向履职能力强的支行、部门和员工倾斜。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四

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一、在院长和财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并抓好组织落实。

三、负责本科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和医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

四、按照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合理设定会计人员工作岗位。

五、负责本科人员和出入院管理科、农合中心、医保中心、门诊收费室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劳动纪律的执行。

六、组织本科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全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国家对医保、农合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学习。

七、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八、检查监督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按规定审核有关会计凭证、批件和报表,实施财务监督。

九、负责监督检查科内财务人员的交接和岗位的轮换调整。

十、积极组织本科人员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保管银行印签,保证医院资金安全。

十一、负责审核报账票据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十二、承担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二、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负责合理设置账簿,正确填制凭证,严格审查摘要的规范性和科目的准确性。

四、负责账务处理,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及时上报。

五、负责整理、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文件等资料,月底及时移交财务档案室。

六、负责定期审核、检查债权和债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七、负责对全院药房、药库、器械库收入和支出的核对。保证盘存监督的准确性,发现问题,请示汇报,并根据相关批件及时调整账务。

八、承担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现金和银行出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往来款项和现金的收付业务。严禁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二、认真审查核对原始凭证和收付款凭证无误后,一是办理收付款手续,二是办理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做好凭证的及时传递工作。

三、办理现金要细心谨慎,钱款当面点清,防止差错,保证资金安全。到银行提取现金或送存现金,必须请保安人员护送,以确保现金的安全。

四、开具支票要认真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开支用途,支票金额大、小写要书写正确,金额要一致,输入密码要确保无误。从严控制空白支票领用,做好领用记录,并限定其单位、用途、日期等。

五、根据现金和银行收付的记账凭证,逐日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对账调节表,核对未达帐项,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报主管会计核对。

六、妥善保管现金、银行票据、有价证券、印鉴章;保险柜钥匙专人保管,保险柜密码要严加保密;库存现金不得超出核定限额。

七、及时提取备用金,保证日常报销所需的现金周转,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收付业务,托收回单要及时取回入账。

八、及时清理信汇、支票的收回工作,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款。

九、出纳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和自身道德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优良的服务态度,高素质的服务质量,做好出纳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门诊收费室主任职责

一、在财务科的领导下,负责收费处、挂号处的门诊收入汇总工作。

二、对收费人员上交的现金及日报表,要认真清点,分类复核,及时汇总,整理现金存入银行。

三、按规定认真填写银行存款单、门诊收入汇总单,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保险柜内零用现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收费找零的需要。

五、负责门诊收费人员、挂号人员的工作排班,及劳动纪律的执行,保证门诊收费室24小时有人值班。

门诊收费会计人员职责

一、在财务科和门诊收费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门诊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要熟悉微机性能,爱护微机,严格操作规程,能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小问题,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做其他之用。

二、按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付现金做到唱收唱付,当面点清。现金及时缴存银行,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将日报表汇总上报。

四、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的问题要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五、不得私留公款或转借他人。不得私留病人票据。保存好款项、收据和收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

六、如发现长款、短款现象,不得自行以长补短,应将长短款情况分别登记,报领导批准处理。

七、使用票据要按顺号使用,收费员之间的票据不得互相串用。

八、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实行优质服务。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挂号人员职责

一、在财务科和门诊部领导下,负责挂号工作。

二、挂号员在开诊半小时前开始挂号,并及时将各科应诊的医师牌挂出,指导病人选择医生。

三、按规定填写初诊病人门诊病历。首页按电子处方的需要准确录入病人信息,认真核对病人姓名、住址与医保本、农合就诊本保持一致。

四、挂号员必须做好当天挂号前与次日挂号的准备工作,如初诊门诊病历、挂号收据等。

五、挂号员每天必须及时打印挂号收入日报表,及时上缴挂号收入。

六、挂号员必须熟悉病种的分类,做好就诊病人的分诊工作。

出入院管理科科长(农合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财务科长领导下,做好出入院管理科的管理及病人入院登记、预收押金、出院结账及交通车祸病人的记账,新农合病人的值班登记和出院报补等工作岗位的分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

二、执行《出入院管理科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做好思想素质教育工作,教育全体同志廉洁勤政,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法规及《医院财务制度》,敢于同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理解,保障新农合政策和规定的正确执行。

五、掌握各临床科室床位使用情况,主动与各科联系,相互配合,力求达到最佳使用状态。

六、及时组织审查住院费用日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农合及艾滋病专项医疗费用等分类结账,报账及时,账账相符。

七、组织制定催收病员欠款,并按计划做好病员欠款的催收工作。病员住院期间发生的欠费要及时通知科室催收。

八、做好被服和病员服的收发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科人员的工作排班和劳动纪律的执行,保证住院登记窗口24小时有人值班。

十、及时上报财务科住院病人的各项费用及银行存款日报表。

出入院管理科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为住院病人办理住院登记,准确录入病人信息,收取病人预交金,将住院病人按农合、自费等性质进行分类。

二、为出院病人打印结算票据、费用明细单,认真做好农合病人的报补工作。

三、保管好备用金,不得挪用备用金。

四、每天及时结出收支日报汇总表,每天下班前对现金进行清点并及时缴存银行,做到日清日结。

五、票据领用要严格按照请领手续办理。个人领用票据后要妥善保管,不准丢失,不准借用或挪用他人收据,不准任意作废、涂改收据。

六、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划价要做到准确无误。

七、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

八、严格按照医院劳动纪律规定,按时上下班。

医保办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医疗保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督促科室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三、按照与医保中心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患者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及时催要医疗费用,保障医院正常运转。

四、加强同医保中心、各临床科室及各职能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协调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负责将医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和医院反映,提出建议,保障信息的畅通。

六、对各科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积极配合县医保中心,共同做好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做好科室工作总结及汇报。

九、负责本院在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

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经管办(核算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院长、分管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做好各科收入的归集和成本支出的统计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全院医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按时核算全院绩效工资,并督促检查各科室按照院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到各治疗组织或个人,保证绩效工资的考核能充分调动全体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三、科学拟定科室成本核算办法。按成本核算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进行费用的归集、分配和考核,定期分析成本费用执行情况和成本升降原因,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办法和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对核算人员岗位科学分配,确保门诊收入、挂号处的收入存款和收费票据的一日一核对,确保药库、药房、器械库的收入和支出一月一核对,保障医院财产物资的安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经管办(核算室)会计岗位职责

一、在财务科和核算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岗位分工,认真做好各科室经济收入的统计。

二、按成本核算的内容、程序、方法,进行费用的归集、分配和考核。定期分析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和成本升降原因,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办法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三、拟订成本核算程序。根据医院成本支出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目标,确定各项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对象和成本中心、成本分摊的程序和方法。

四、按照院制定的全院医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督促检查各科室。按照院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到各治疗组成个人,以保证绩效工资的考核能充分调动全体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财产物资会计岗位职责

一、在财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器械科财产物资入库、出库管理及其数量、金额核算工作。

二、正确填制出入库凭证,其数量、金额内容要与入库单、出库单的内容完全相符。

三、财务处理要及时,核算要准确,要及时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数字准确无误。

四、物资的进出、消耗、转移都应及时准确,并有完备的验收手续,计价方法应符合记账要求。

五、物资帐要和保管定期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六、每月终了同财务科核对财产物资账,并及时报送财产物资出入库及消耗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

七、按月上报固定资产,保证同县国资局固定资产统计一致。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药品会计岗位职责

一、在财务科及药剂科的领导下,主要负责药品入库、出库数量、金额的管理工作。

二、及时办理药品入库手续,保证临床使用,确保药品库存合理。

三、各种统计报表报送要及时,内容要准确完整。

四、严格把关好药品的购入及消耗,及时处理账务。

五、定期同药库、药房核对库存,并于每月终了与财务科核对金额,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六、准确及时提供药价、药品数量,保证划价、收款工作正常运行。

七、在核算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采购办工作岗位职责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设备、器械、耗材的招标或议价工作。

二、按院长批准的设备、器械、耗采购计划,与相关使用科室共同研究,根据医院的需求,确定所采购物品的档次、配置、功能、参数,制定标书或采购要求。

三、热情接待供应商,严格审查供应商的各项资质。对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邀标参加。

四、在招标或集体议价时,认真听取介绍,询问相关问题,听取使用科室和其他评委的意见,分析性价比,客观归纳各评委意见,形成招标议价结论,提交院领导研究。

五、签订合同,要把所采购物品的产地、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参数、保修等要求以及优惠条件,认真梳理,以严谨的文字形成合同。

六、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劳动纪律。

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拒绝接受吃请和“回扣”。

八、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和工作。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职责

审计科长职责

一、在医院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内部审计工作。

二、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院内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了解医院经济管理情况,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目标。

四、组织科内人员依法具体实施审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五、每完成一项审计,都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对医院领导负责报告工作。

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内审人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身作则,依法审计。

七、向全院干部、职工及内审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工作成果。

审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独立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自觉履行工作。

三、认真、按时完成审计科长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四、对审计资料要及时收集、归纳、整理和保管。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五

2012年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招聘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29号)和《关于下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12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招聘数量的通知》(银人发〔2012〕38号),经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党委研究,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公开招聘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2名,特发此公告。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三、招聘对象

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公安、武警院校毕业生为主。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男性,年龄在20周岁-28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肢体残疾,身高不低于1.65米,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色盲,无听力障碍;

(五)具备在人民银行守库、押运岗位履职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在部队获得过嘉奖以上荣誉者优先聘用。

五、报名方法

1.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及学生证、退伍证、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个人简历到招聘公告所公布的报名地点报名,填写报名表。

2.报名时间。

2012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

3.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六、考试

应聘人员接受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三个环节,由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办理录用事宜。

(一)笔试

1.笔试时间

2012年11月6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2.笔试地点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九楼会议室。

3.笔试方式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

4.笔试内容

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笔试侧重于考查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时事知识、法律常识和基础文化知识等。

(二)面试

面试采取自我介绍、答题和考官提问的形式进行。面试考官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组成。面试侧重于考查个人品质、心理素质、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内容。面试按百分制计分,由各考官独立打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平均计算得分。

1.面试时间:2012年11月2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2.面试地点: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三)专业体能测试

1.专业体能测试时间

2012年11月20日下午15:30(北京时间)。

2.体能测试地点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3.专业体能测试内容

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守押工作岗位基本体能素质,测试内容为1500米长跑、100米短跑和1分钟俯卧撑。

七、待遇

(一)合同制守押人员工资收入按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工资价位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和调整,包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二)由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地方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建立安置费制度,在本人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后一次性发给本人。安置费根据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其中,月工资按照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守库押运岗位工作期间出现事故、失误或发生案件的,根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安置费。

八、工作纪律

(一)应聘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者,如伪造、涂改证件等,或在测试、考核过程中出现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此公告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六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开展反假币斗争,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币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临柜出纳人员责任心和调动反假积极性,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从事现金收付工作的临柜出纳人员。

第三条 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发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外币)和假有价证券,必须当场没收,在假币、假证券上加盖“假币”、“假券”戳记,开具“发现伪(变)造币、证券没收证”,并追查其来源,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四条 没收的假币、假券,要及时上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按规定,集中保管、上交,防止没收的假币、假券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五条 临柜出纳人员发现并没收的假币、假券,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假币、假券印制粗糙,纸质较差,容易识别辩认的,按假币、假券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假币、假券印制技术较高,纸质较好,但花纹图案呆板,较易辨别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假币、假券印制工艺精细,图纹逼真,须经仔细鉴别方能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20%给予奖励。四、一次发现假币、假券面额超过1000元的(除按一、二、三项规定给予奖励外),其超过部分统一按10%给予奖励。

五、发现并没收的假外币,按上述标准奖励人民币。其奖励额,以没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发现没收假币、假券,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要案的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并从优奖励。

第七条 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误收假币、假券或弄虚作假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因违章操作,误收假币、假券者,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由于技术性差错,误收假币、假券,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将误收的假币、假券故意混入流通领域,再次投放市场的,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三、故意收进假币、假券或内外勾结将假币、假券兑进,再投放市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参与伪造、变造假币、假券活动,或知情不报或包庇作案者,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奖金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一次奖励人民币100元以下(含100元)由县支行审批;1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由地、市分支行审批;500元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第九条 临柜出纳人员发现没收假币、假券的奖励资金在“业务及管理费支出”科目“出纳费”帐户列支。

7.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七

一、存在问题

(一)金融IC卡推广进度不一

调查发现巢湖市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推广目标了解程度和实施进度差别较大,大多数发卡金融机构均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文件,并已着手制定了金融IC卡推广计划和开展业务培训宣传活动。其中工行巢湖分行自2010年开始就大力推广包括白金卡在内的IC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业务培训及宣传活动。邮储巢湖分行制定推广宣传计划,现处于全省业务培训阶段。中行巢湖分行和建行巢湖分行均表示IC卡推广计划由总行统一部署,具体设施时间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尚未开展宣传工作。农行巢湖分行至今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不甚了解,目前未制定金融IC卡推广计划和进度,未接到上级行的任务或者培训,没有对客户制定宣传计划。居巢区信用联社因各项业务系统均联入安徽省信用联社科技中心数据机房,故各项业务发展规划均由安徽省信用联社统一指导进行,但目前金融IC卡的推广尚未开展,具体的推广事宜根据安徽省信用联社的统一布置进行。

(二)ATM、间联POS的改造进度缓慢

调查发现目前巢湖市金融IC卡受理环境即POS与ATM机改造进度不一,除银联巢湖商务部署的直联POS机已完成了85%的改造外,其余由发卡机构部署的间联ATM, POS的改造进度缓慢。其中中行尚未制定金融IC卡受理环境时间表,近200台POS和21台ATM不支持金融IC卡;建行目前有159台POS和36台ATM都不能受理金融IC卡;邮政储蓄银行已制定金融IC卡受理环境的改造时间表,现有POS约82台、ATM34软件系统有待升级;农行现有45台ATM机和700台POS机,均不支持金融IC卡标准;居巢区信用联社15台ATM受理改造尚未进行。

(三)金融IC卡发卡开户基本停滞

调查发现截止2011年4月底,除工行应客户要求主动发行了极少量的金融IC卡外,各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均为磁条卡。目前工行磁条卡银行卡数量借记卡264 656张,信用卡1 922张,贷记卡70 602张;邮政储蓄银行磁条卡储蓄卡约65万,信用卡约2 000张。居巢区信用联社磁条卡借记卡83 438张;农行磁条卡借记卡823 196张,信用卡31 522张,其中贷记卡累计发卡量为25 297张。

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办理开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等费用情况不甚明确。目前工行已办卡用户不收取费用,对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等,初期免费。邮政储蓄目前已能受理IC卡开户,相关费用待总行统一制定。建行、中行、农行、居巢区信用联社没有办理开户。

(四)从业人员培训和客户宣传缺乏

从调查结果来看,除工行从业人员对金融IC卡较了解外,其他发卡机构对银行卡从业人员金融IC卡业务的培训均不到位,各发卡机构基本上未着手开展金融IC卡知识宣传活动。其中建行员工大多数对金融IC卡了解程度较浅,客户对金融IC卡也不了解;邮政储蓄员工对金融IC卡了解程度一般;中行现阶段尚未发卡,对金融IC卡只有概念性了解,员工及客户对金融IC卡情况了解程度有限;居巢区信用联社尚未进行统一培训。

二、对加快金融IC卡推广实施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进度

针对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推广实施进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牵头成立金融IC卡推广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督促本地区发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加快实施进度,协调本地区金融IC卡推进工作。

(二)协调加快受理环境的改造

虽然发行IC卡后,银行ATM机、POS机、多媒体自助查询机、柜台等都要加装读卡器,IT系统技术接口也要进行改造,银行投入巨大,但是影响更换金融IC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整个社会对IC卡的受理环境。如果IC卡的受理环境好,IC卡发行推广就容易,甚至出现客户主动办理的情形;否则,就会出现客户埋怨、投诉,就会影响IC卡推广。同时各家收单机构在机具性能、操作等方面是否统一、相容、协调也是影响IC卡推广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保证指导意见的实施,各发卡机构应尽快加强受理环境的改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统一步伐,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的目标。

(三)合理制定更换金融IC卡费用标准

目前一张金融IC卡制卡成本是磁条卡的几十倍,各发卡机构仅发行的单一品种磁条卡动辄几十万张,制卡费如何收取,是否要向客户收取制卡费,也让发卡机构陷入困境。中国银联应尽快制定金融IC卡费用收取标准,统一各发卡机构办理金融IC卡开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IC卡年费等费用,使金融IC卡发行有一定执行依据,防止出现IC卡费用收取混乱现象发生,统一规范支付市场。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改进支付环境

8.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篇八

银办发[2002]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电子化计划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总行科技部门根据人民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计划,并根据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电子化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计划经充分论证后,报行 领导审批。根据行领导批示,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内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计划,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第七条 电子化计划的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时间为起止时间。第八条 科技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电子化项目管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范围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及审批办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 2 项,属于业务应用系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分支机构自建辖区内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会计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终止。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计划。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计划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电子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电子化资金,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司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管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根据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内审查列支。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负责根据电子化项目计划,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内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电子化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保密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内审、监察等部门组成。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委托人民银行归口管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立项管理、制定、审定、发布程序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金融标准的制定计划,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银行技术风险防范策略,制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各级科技部门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具体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分为业务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运行。

第四十一条 业务系统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保障运行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总行统一推广的、有较高同步开关机要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制定统一运行时间,同步执行。

第九章 科技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保密管理在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科技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科技保密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银行系统科技保密工作,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科技失密和计算机犯罪的协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银行系统属于国家秘密级技术在国内转让、申请专利,需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机密级技术的转让或申请专利,需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技司负责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登记、评奖、报批以及成果推广等。

第四十八条 成果申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部门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及总行业务司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司。科技司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九条 成果鉴定。科技司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五十条 成果登记。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银行业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成果评奖。科技司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和相应制度,组织实施银行业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成果报批。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评审的获奖项目经科技司审查后,上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获奖项目由人民银行颁发证书。

第十一章 科技信息统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科技信息统计工作应纳入人民银行统计工作序列,按照总行有关统计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统计汇总。

第五十四条 科技信息统计主要指标包括科技人员和机构、电子化项目、电子化资金、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及效益等。

第五十五条 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项目单位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采集,对电子化项目工程进度、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等按季度和汇总后报送总行科技部门。总行科技部门负责汇总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和行领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科技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九

为做好政务的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分类

(一)机构与职责;

(二)法规政策;

(三)行政许可;

(四)金融服务;

(五)行政处罚;

二、信息内容获取方式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县政府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获取(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获取),或者联系政务公开办事机构获取。

三、主动公开办事机构

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为支行办公室。

申请政务公开制度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

(一)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下载,也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二)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可靠,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具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邮箱地址lllx-456@163.com。

(四)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务公开申请”字样。

(五)口头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可通过临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查阅)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答复。

(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群众评议与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政务公开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二、被评议的对象:本行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

三、评议前要有针对性制定出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四、评议范围。要针对评议内容设定评议范围,对内部公开事宜由内部干部职工进行评议;对金融系统公开事宜由金融系统进行评议;对社会公开事宜,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社会公开评议。

五、评议结果要在一个月内分层次向被评议对象传达。

六、被评议对象应针对问题和不足表明整改打算或做出具体整改情况说明,并在三个月内分别向内部职工、金融系统、社会各界反馈。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支行班子和各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在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支行《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公开本部门需公开办理事宜。

二、支行政务公开管理领导小组对下列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照支行《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要求,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不履行或未认真政务公开职责,致使领导小组或其下设的办公室所部署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纪或显示公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职能部门管理不力,致使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较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公开信息未经审查擅自公开,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的;

(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追究的其它情形。

三、责任追究落实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说服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降职、免职、责令辞退;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规定的方式可以并处。

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

一、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查部门为政务公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职能部门一切公开事项及书面文稿须经政务公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严禁擅自公开信息。

三、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政务信息指南和目录》规定;是否有涉密事宜;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公开信息是否完整等。

四、政务公开信息需填制《临县支行政务信息审查表》并经政务公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后对外公开。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一、办事对象

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稳定、货币政策、金融服务职能,管理、服务、办事的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财税部门,个别情况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承诺事项

(一)税款入退库、财政拨款、票据清算等业务在手续完备、符合制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日办结,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

(二)办理《开户证》、《贷款证》、再贷款等事项,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次办结,最多两次办结。

(三)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务时,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收取,并出具正式票据。

三、服务电话。金融机构、客户和群众如有咨询、查询事项,请拨打以下电话:

办公室:4421753 综合业务部4422785 金融管理部:4421143 纪检监察室:4425645

四、监督办法 如有举报和投诉可将书面材料投入举报箱(设在楼梯口),可拨打电话:4425645。

五、首问负责制

本行实行“首问负责制”,外来办事人员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本行职责范围内的政务,“首问责任人”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推脱或塞责敷衍。如遇本人确实解答不了的问题,必须将其带到或指明具体办事地点。否则,办事人员有权对其进行举报和投诉。

六、税款入库的办理

税款入库原则上由税务部门以汇兑的方式通过专业金融机构转入库。预算收入缴款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凭证要素齐全、清楚、正确、合规。

(二)缴款日期超过限缴期限的,要由征收机关核收滞纳金后划缴。

(三)将缴款书金额汇总后作为原始附件划缴国库。

七、收入退库的办理。

预算收入的退库,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坚持审批权由本级财政部门执行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审核有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司库提供一联“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留存。

(四)经上述审核无误后,通过转帐处理。

(五)对不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坚决拒绝受理。

八、财政拨款的办理

财政拨款原则上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到人行国库部门办理,注意以下事项:

(一)拨款额度不超过库存余额。

(二)拨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和财经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公开的范围

综合业务部,金融管理部,办公室,其它。

二、公开的内容

凡是与金融机构和其他客户办事相关的制度、项目、要求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原则上都予以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办事对象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包括办事者的资格、条件及需办理的手续等;办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程序(包括顺序、时限、手续)和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措施、投诉渠道;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二)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

财务收支帐目;人事安排和调整办法;基建项目;大件或大宗物品购置;其它应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视公开的具体事项而定,属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固定的常规性事项常年公开;属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属临时发生或调整事项的及时公开,单位内部行务公开每半年进行一次。

五、公开的形式

(一)内容上墙:把公开的内容,如办事的依据、顺序、时限、纪律等事项一一公布上墙(或置于其它便于群众监督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结果上墙:当月办事的结果,在次月的五日前填写在公开栏内,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属于涉密的事项除外。

(三)接受咨询:有关科室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及开通时段为客户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党组书记、行长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银行临县支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本行行务公开工作。

七、监管措施

(一)上墙公开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切实可行。

(二)推行“首问负责制”。外来办事人员(电话咨询亦同)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属我行职责范围内的行务,“首问责任人”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推脱或敷衍塞责。如遇本人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将其带到(或指明)办事具体地点,否则,若受到群众举报或被检查人员发现的,都要追究责任。

(三)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或办其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属实者,凡涉及我行职能部门的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实行两次办结制。有对外办理证照手续的职能部门,原则上要做到使服务对象办事一次办结,若因携带材料不齐全,不能一次办结的,要给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携带材料等内容,待材料齐全,第二次必须办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托,否则,要公开道歉或予以通报批评。

(五)行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同形式对行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促使行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六)行务公开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凡被服务对象举报者,属个人行为一次扣当事人1分,属部门行为,一次扣科室2分。分值与年评先挂钩。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后果者,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1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金融服务民生,保障银行卡应用安全,推动银行卡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金融IC卡应用,有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联网通用工作不断深化,应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银行卡成为社会大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军人保障卡、金融社保卡、公务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大规模推广,使银行卡有效承载了社会功能。

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对银行卡的应用安全、社会功能拓展、与国际支付体系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推进金融IC卡应用,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卡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降低风险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银行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能力,实现“一卡多用”,便民惠民;有利于促进城市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的结合,提升各类交易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有利于带动银行卡产业升级。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增强紧迫感,切实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完成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各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形成增量发行的银行卡以金融IC卡为主的应用局面。推动金融IC卡与公共服务应用的结合,促进金融IC卡应用与国际支付体系的融合,实现金融IC卡应用与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创新型应用的整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政府引导”是在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引导下,对金融IC卡全面推广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市场运作”是金融IC卡迁移各实施主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统一标准”是要严格执行银行卡国家标准与金融行业标准,推动跨行业支付应用的IC卡使用金融IC卡标准。“鼓励创新”是要鼓励金融IC卡应用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满足产业新业态、应用新模式带来的发展需要。

(三)主要任务。1.优先改造受理环境。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境内所有受理银行卡的联网通用终端都能够受理金融IC卡。其中,2011年6月底前,直联销售点终端(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2011年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2012年12月底,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自动柜员机(ATM)能够受理金融IC卡。在小额快速支付环境中布放的联网通用终端应同时具备受理接触式、非接触式金融IC卡的能力。

银行卡境外受理终端应参照境内终端改造时间安排、结合所在地银行卡风险状况进行迁移。2.积极推进卡片发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金融IC卡。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其中,2011年6月底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始发行金融IC卡。

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发行金融IC卡。3.切实保障联网通用。

金融IC卡跨行转接与清算系统应根据金融IC卡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则,扩充系统承载能力,保障转接与清算及时、安全和高效。

4.大力拓展行业合作。

金融IC卡发卡与受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重点加强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多应用,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与公共服务领域2-3个行业的合作。

三、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各项要求

(一)组织方式。

人民银行牵头成立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科技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成立金融IC卡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本单位金融IC卡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推动和保障金融IC卡推广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公共服务领域多应用的开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各参与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各项任务。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本单位金融IC卡的发行与受理,积极扩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中国银联负责保障金融IC卡跨行转接与清算,开展境外银联卡受理环境金融IC卡迁移,推进成员机构金融IC卡迁移进度。

各单位要按照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战略目标、业务创新及技术发展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将金融IC卡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三)整合资源。

各单位要合理利用现有人员、网络、系统和终端资源,妥善处理好金融IC卡与磁条卡的兼容受理,保障持卡人权益。

(四)密钥管理。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加强安全管控措施,建立金融IC卡的密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密钥安全要求做好密钥申请、生产、发放、使用、保管及收回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金融密钥不外泄,确保发卡过程的安全。

(五)外包安全。

采用外包方式建设金融IC卡系统的单位要全面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开发、维护、运营等环节的管理,明确与外包单位的合作与分工关系,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有效防止安全信息泄露。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并协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答

记者问

1.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十一五”期间,银行卡已成为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为顺应当前金融IC卡良好的发展形势,推动银行卡产业在“十二五”期间更好、更快发展,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金融机构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意见》。第一,从根本上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

由于磁条卡技术简单,磁条信息易被复制,使用磁条信息盗录装置复制银行卡磁道信息、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窃取持卡人敏感信息、通过针孔摄像机在ATM终端上偷录持卡人密码等事件屡见报道。伪造磁条卡、盗用磁条信息的案件频繁发生,给持卡人、发卡机构造成巨额损失。

国际银行卡组织Europay、MasterCard和VISA联合制定银行IC卡技术标准(EMV标准),推动各国进行“EMV迁移”,即按照EMV标准,在发卡、业务流程、安全控管、受理市场、信息转接等多个环节推进银行磁条卡向芯片卡技术的升级,把银行卡磁条卡换成使用银行IC卡。为加快EMV迁移进程,银行卡国际组织启动“风险转移”政策,将发卡行承担银行卡欺诈风险改由发卡行、收单行中未采取EMV迁移的一方承担。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完成EMV迁移,银行卡欺诈风险不断向中国转移。世界各地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推广使用IC卡后,伪卡欺诈率才会大幅度下降。第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相比银行磁条卡存储空间小、无运算能力,金融IC卡具备多应用加载的平台,可丰富银行卡产品系列,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要技术手段,中国银联和工商银行先后宣布将推动金融IC卡全面发展定位为战略目标。各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适合本行发展的金融IC卡应用方向,例如工行发行牡丹交通IC卡、交行发行世博IC卡、为VIP客户发行金融IC卡、将金融IC卡用于移动支付等等。第三,政府管理和服务民生的迫切要求。

目前,社会上充斥非金融机构发行的支付卡,以及具有商业管理功能、政府管理功能的支付卡。由于发卡主体多样、技术标准不

一、不能全国联网统一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不规范,“一事一卡,一人多卡”的现象非常普遍,持卡人携带和使用不便,卡内沉淀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存在很多潜在风险。

2010年11月2日,人民银行通过调研形成的专题报告《大力推广安全标准的金融IC卡,为社会提供便捷的公共金融服务》指出:以金融IC卡为主导,实现跨行业、多领域的支付和管理,逐步减少、替代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卡,实现一卡通用(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支付)、一卡多用(多个行业共用一张卡),是统一规范支付市场、强化行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民生能力的必要抓手。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将全面提升我国银行卡风险防控能力,推动银行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作为政府服务社会“一卡多用”的媒介,有效促进城市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结合,提升各类交易与管理数据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为国家重要决策提供数据支持。2.问:我国是否已具备全面推广金融IC卡应用的条件?

答: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标准、搭建平台、引导试点、夯实基础、营造环境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金融IC卡在全国各地的行业应用。一是完成金融IC卡基础设施建设。

历经1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密钥体系、全国性交易转接和清算平台、一卡多用的业务模式,既能满足传统的支付应用,也能实现身份标识、信息记录等公共服务功能,具备了有效衔接各个部门、各项产品、各类渠道的能力。二是发卡和收单局面已基本打开。

我国已有200多万台(占总量约三分之二)的销售点终端(POS)已可受理金融IC卡,发卡最多的商业银行实际上已累计发行1000多万张金融IC卡。宁波市民卡多应用试点为推广金融IC卡积累了丰富经验,充分检验了PBOC2.0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并在金融IC卡的业务品种、技术规范、商业模式、行业合作等各方面均实现了重大的创新和突破,积累了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宁波市民卡将借贷记支付、电子钱包、行业管理功能集成在一张市民卡内,发卡已超过80万张,群众接受度和满意度不断提高。三是行业合作不断推进。

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达成共识,确立“芯片级”的合作战略,在社会保障卡上增加金融IC卡应用。简而言之,就是发行具有支付功能的社保卡。

人民银行正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移动支付技术标准,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电信运营商也在积极探索移动支付应用的实施,移动支付应用将呈现方兴未艾的局面。

3.问:我国推进金融IC卡整体战略的考虑如何?

答: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服务和金融稳定的主管部门,将切实履行电子支付和银行卡管理的职责,将推广金融IC卡作为重大金融战略,以风险防控为出发点,以服务民生为着眼点,以行业多应用为落脚点,以产业发展为支撑点,不遗余力推广金融IC卡。人民银行将对金融IC卡推进进行总体部署,组织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按《意见》安排有序推进金融IC卡工作,并陆续制定并颁布系列实施方案和激励措施。从发卡审批、联网通用方面,促进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IC卡,同时积极推动终端机具(POS、ATM)受理IC卡的改造工程,努力做到“发得出、用得好”。

进一步推动行业合作、扩大市民卡工程,拓展金融IC卡的各种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大的行业应用由人民银行总行和各部委合作,协调解决、统一规划。小的行业应用由各地人民银行配合当地政府,在城市信息化过程中通过市民卡工程来解决。今年,人民银行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30-40个城市,推广宁波市民卡多应用模式,让更多的老百姓感受到金融IC卡的方便快捷,更乐于接受和使用金融IC卡。

4.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首先介绍了推动金融IC卡发展在风险防范、一卡多用、城市信息化融合、银行卡产业安全等四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明确金融IC卡是人民银行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的支付手段。《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推动金融IC卡工作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对银行卡产业的参与各方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完成时间节点要求。《意见》明确指出: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金融IC卡。其中,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指各直辖市、省会级城市,沿海和内地经济发达区域等,重点合作行业目前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公共交通等行业。

为保障相关推进目标的实现,《意见》还从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源整合、密钥管理和外包安全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要求。5.问:《意见》中总体目标时间点是如何确定的?

答:“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服务的重要阶段。公共服务的快速发展将为金融IC卡的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

《意见》中确定的相关时间点,一方面与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大力推动公共服务建设、发展集成电路等战略新兴产业的目标相符,以便于在政策支持、执行配合方面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是从银行卡产业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量了银行卡产业各方推动金融IC卡的业务、技术、资源能力,在银行卡发卡、转接、收单等方面确定了“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

人民银行确定《意见》中的时间点非常慎重。从2009年中就开始反复征求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意见,充分权衡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做出的决定。

6.问:《意见》中推动IC卡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

1、政府引导。作为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参与,政府的引导和协调是基本保障。宁波市民卡多应用经验表明,在人民银行的引导下,有关各方解决了发卡、分润、受理等各环节配合的主要问题。金融社保卡的全面推广,也需要人民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整体规范和总体方案。

2、市场运作。在推广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和行业现有资源,采用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配置,用客户需求拉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进而推动整个项目建设的滚动发展、可持续运行。

3、统一标准。如果没有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支持,必将导致卡片和终端硬件环境建设重复投入,难于做到互联互通、联网通用。人民银行坚持采用统一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和联网联合规范。今后将进一步推动金融IC卡规范成为支付领域、支付卡的统一规范,形成全国支付应用统一通用的局面。

4、鼓励创新。银行卡产业实施由磁条卡向IC卡的跨越,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创新,在迁移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更多创新的业务、技术和商业模式,金融IC卡作为智能型应用工具,可与移动支付、网络支付、机顶盒等新兴渠道的创新业务相结合,完善创新支付应用、提升新渠道交易的安全强度。

7.问:《意见》中提到的金融IC卡是否有标准可循? 答: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中国的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1.0)》,业内称为PBOC 1.0,该规范颁布标志着我国金融IC卡有了统一的规范,并为建立全国统一的IC卡技术体系奠定了基础。

2005年3月,人民银行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业界称为PBOC2.0,补充完善了电子钱包/存折的应用功能,并增加了电子钱包扩展应用指南、借/贷记卡应用功能、个人化应用指南、非接触式IC卡通信接口标准。

2010年,人民银行继续增补基于借/贷记标准的小额支付、非接触式执行规范等方面内容,重新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

PBOC2.0规范是国内金融IC卡产业的基础性规范,内容丰富,可以满足我国银行卡应对国际IC卡迁移的需要,满足国内银行卡高安全和多应用的实际需求,也为跨行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架构。关于PBOC2.0不遵循EMV标准的说法是片面的。EMV标准是一个框架型标准,其目的是建立卡片和终端接口的统一标准,实现受理终端的硬件兼容性,各使用方在具体使用时均在其基础上进行应用扩展,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银行卡组织均有各自的应用标准,PBOC2.0是遵循EMV标准的中国IC卡规范。遵循EMV标准的受理终端在兼容多个应用时,只需加载对应软件和公钥证书即可。客观上说,推进金融IC卡是我国受理遵循EMV标准的国际银行卡的重要举措。

8.问:世界各国金融IC卡推进状况?

答:全球已经实施IC卡迁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亚太地区,中东、中非、拉美及北美等地区的EMV迁移也在陆续进行。截至2010年,全球活跃的EMV卡超过10亿张,EMV终端1540万台。欧洲从1990年代末开始启动IC卡迁移计划,英国进展最快,于2006年10月完成迁移。陆续完成IC卡迁移的还有法国和卢森堡。欧洲各国EMV迁移进展情况相当不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ATM机具和磁条卡的IC卡迁移。

亚太地区有14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启动了IC卡迁移计划,中国台湾、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已基本完成,中国香港、新加坡、新西兰、菲律宾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正在有步骤实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地区在实施了IC卡迁移后,银行卡欺诈率下降了90%以上。

2006年1月风险转移政策在拉美生效,拉美最大的国家巴西一直在积极组织实施,加拿大已在全国范围启动推行IC卡迁移。在美国,鉴于银行卡欺诈率较低(0.06%左右),通讯费用较低,美国还没有制定明确、统一的迁移计划,但为了抢占小额卡基支付市场,各发卡行纷纷发行非接触式金融IC卡,大大加快了美国IC卡迁移速度。9.问:《意见》对国内产业有何促进作用?

答:《意见》的出台,将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全面转型升级,也是银行改善用户体验、再造业务流程的重要手段和载体。持卡人可以获得更加安全的交易方式,更加快捷便利的交易途径,感受IC卡多应用带来的便捷体验。受理商户将增加新的银行卡产品受理品种,带来新的客户群体和利润增长点。发卡银行将通过芯片卡增值服务或多应用,增加持卡人黏着度,降低伪卡欺诈损失。收单银行将有效拓宽银行卡应用范围,拓展受理业务。

目前,国内开发的各种IC卡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各个行业的需求。国产的IC卡芯片的产品线已经覆盖金融、电信、社保、加油、交通等接触卡和非接触卡的各种应用。读写机具也已形成规模,国产机具的市场占有率快速上升。相关企业的研发队伍实力得到加强,企业规模不断壮大。《意见》将推动金融IC卡应用的整合,以PBOC2.0标准为基础的行业多应用项目将在各个区域、各个层面陆续展开,这将对国内整个IC卡产业从芯片的设计、制造、测试,模块的封装,卡基的生产,卡片的封装,卡片的印刷,COS的开发,生产设备的制造,读写机具的生产,应用软件的开发等全产业链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促进作用。这也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强调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发展集成电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思想相符。

10.问:推动金融IC卡发展是否可以完全消除银行卡欺诈风险? 答:现有的数据表明虽然我国银行卡欺诈风险基数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随着周边地区IC卡迁移的完成,欺诈交易风险有向国内转移的趋势,欺诈交易的增速开始不断增大。目前,银行卡欺诈风险主要是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后窃取资金,或者由于客户缺乏防范意识,将密码、卡号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无意间泄露给他人。对前一种情况,由于IC卡相对磁条卡来说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通过推动金融IC卡建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信息被复制的风险,例如马来西亚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在实施IC卡迁移后,其伪卡欺诈率均降到了历史最低水平。对后一种情况,人民银行将联合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共同开展打击伪卡欺诈交易,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等方式,增强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11.问:大力推动IC卡是否会增加持卡人负担?

答:推动IC卡迁移必然会带来迁移成本,但对成本计量需要综合考虑:

一是全面推进金融IC卡可有效降低伪卡欺诈损失和维稳成本,增加金融服务附加值。使用IC卡是技术引领业务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例,是提高金融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是IT行业遵循摩尔定律。生产、采购规模扩大将带动产品价格下降。磁条卡批量采购价从2000年月5元/张下降到2011年的1元/张,价格下降了80%。POS机批量采购价从1995年每台1万多元下降到2011年的每台1500元,价格下降85%以上。对生产企业来说,庞大的IC卡需求,将是促进其发展的契机和良机。

三是成本高低是相对于应用价值而言的。金融IC卡的高安全性和多应用加载能力,能为持卡人带来更多的应用附加值,使支付更加方便、快捷、安全。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持续向好,业绩不断提高。IC卡迁移实际上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若干年中分摊成本是完全可行的。12.问:金融IC卡可以为持卡人带来多大的便利?

答:金融IC卡广泛推广后,持卡人可直接在社保、医疗、交通、文化、休闲等领域使用,享受事务处理与缴费一站式服务,实现生活与消费“一卡通行”。

宁波市将民政、劳动、医疗卫生、公积金、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等政府服务项目,和交通、公用事业和其他小额支付等商业服务项目,整合于一张金融IC卡。长沙市民卡可广泛用于租车、超市、餐饮、医院等领域,并推出了移动支付。

工商银行自2007年开始发行符合PBOC2.0金融IC卡标准的银行卡,其牡丹交通IC卡非常成功,已在全国多个城市推广使用。交通银行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发行多种IC卡产品。13.问:央行将有陆续推出什么具体措施? 答:

1、人民银行将组织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成立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单位金融IC卡按时间表要求推进,协调解决金融IC卡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动制定风险转移政策、补贴机制等激励措施。

2、大力推进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人民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初步完成总体方案和技术规范,下一步将联合下发关于金融社保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范围内金融社保卡的推广。

3、人民银行将在全国不同地域选择30-40个城市作为金融IC卡工作试点,配合其城市信息化进程,结合其地域经济、文化特征,借鉴宁波市民卡经验,给予更优惠扶持政策,大力推进试点城市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更广泛应用、与城市信息化的更深度融合。

1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篇十一

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移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二、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预防洗钱风险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二)按照建立业务关系的时间顺序,各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督促各分支机构如期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1.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3.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请各法人金融机构将本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身份识别办法》中所称的“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对于这些人员,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采取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合理手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四)如果客户或者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身份识别办法》中有关“外国政要”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金融机构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要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

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 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全面准确把握反洗钱监管政策走向,拓展反洗钱监管视野,通过合理设置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考核指标,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做好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及针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领域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三、完善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效

(一)金融机构要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勤勉尽责义务。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交易数据后,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提高所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时,应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所提示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原因。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金融机构却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二)以风险为本,逐步增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例如,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操作惯例,对于以下交易情况,保险公司可不将其作为《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己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三是保险人依照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分摊的赔款;四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

除上述情形的交易外,如果客户出现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或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险公司应按照《交易报告办法》的其他条款及反洗钱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机构所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发现涉及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活动时,要及时处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全面领会反洗钱立法精神,高度关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引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尊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指引分析判断可疑交易的权利,合法合理地评价和界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台规性。

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金融机构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且提出的未报告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失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金融监管 反洗钱 通知

抄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内部发送:办公厅,反洗钱局,反洗钱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现就明确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问题

一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

二是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三是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的合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是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交易报告量不是唯一合规标准或最主要合规标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不断改进反洗钱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三、关于风险较高业务的监测分析问题

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采取安全保密的措施,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职责所需的数据资料。

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金融机构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及时分析洗钱风险变动情况,认真总结本地区洗钱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提示金融机构对特定类型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进行重点监测,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妥善地处置洗钱、恐怖融资风险。金融机构除了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外,还应根据本金融机构客户特点、业务运作情况、观察到的市场风险变化情况、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获悉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的工作重点,完善可疑资金监测指标体系。

四、关于完善名单监控工作的问题

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监控名单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二是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三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四是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监控名单后,应立即针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调查,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应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五、关于确保监测分析工作可追溯的问题

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5 年。金融机构应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对手方信息、网上交易IP 地址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信息的完整准确。

在判断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否合规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结合相关工作记录,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金融机构没有报告某些应当进行人工分析的异常交易,但其工作记录足以证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则不能认定其违规。反之、金融机构虽然报告了某些应当进行人工分析的异常交易,但相关可疑交易报告中却没有提出报告该交易的合理理由或者所提出的报告理由明显具有不合理性,没有工作记录显示该金融机构已经勤勉尽责,则不能认定该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合规。

六、关于合理把握处罚尺度的问题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数量很少或极少,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规金融机构从轻处罚:未导致严重后果发生;该金融机构没有洗钱涉案记录或反洗钱严重违规记录;该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较为健全;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2月10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5号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

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

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

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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