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2024-10-16

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7篇)

1.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篇一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㈡中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35岁左右为主体,大专以上文化,专业性强的岗位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三章选拔任免程序

第九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按集团公司党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㈡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副总师)的任免

1.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后,提出推荐人选。

2.党务工作部进行考核。

3.党政联席会讨论拟任免。

4.任前公示考察。

5.聘任、解聘(解聘不进行考核、公示)。

㈢党群管理人员的任免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的党群干部,按规定选举、拟分工后,报上级组织批复、或上级组织批复后,由公司党委任免,任期按规定执行。

2.非换届期间的党群中层管理人员和党委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党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书记充分征求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意见以后,提出推荐(免职)意见。

⑵党务工作部进行考核。

⑶公司党委会研究拟任免。

⑷任前公示考察。

⑸党委任免(免职不进行考核、公示)。

第十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公开竞聘

㈠竞聘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党务、纪检、监察等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竞聘工作小组。

㈡发布竞聘公告。明确拟聘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申报起止时间、竞聘程序和任期的工作、经营目标等事项。

㈢竞聘申报和资格审查。竞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竞聘工作小组报名;竞聘工作小组审查申报者的资格和条件。

㈣竞聘演讲(答辩或考试)和信任投票。申报合格的竞聘者在相应范围内的干部、职工代表或职工中进行竞聘演讲,然后由到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

㈤组织考核,竞聘工作小组对竞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演讲、投票综合情况汇总。

㈥经党政联会讨论拟聘。

㈦任前公示。

㈧聘任。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㈠德: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等。

㈡能:主要指履行职责须具备的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以及执行力、领导团队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㈢勤:主要指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㈣绩:主要指工作效果,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党政负责人要注意考核其决策能力、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以及民主作风和党性修养;对行政主要领导,同时要考核是否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十二条考核原则、形式、内容和程序、奖惩

㈠考核原则: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考核,以集团公司党委为主,公司党委协助;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以党务工作部为主,纪检、审计、监察、工会配合,各主管领导及党支部、工会、支会协助。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考核管理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㈡考核形式:一是日常考核,由党务工作部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单位出现的问题或业务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二是考核,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或民主评议进行;三是任免考核,由党务工作部对拟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

㈢主要考核内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2.组织完成公司交与的各项任务和工作情况。

3.完成指令性计划和实现经济指标情况。

4.完成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情况。

5.完成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6.勤政廉洁、以身作则情况。

㈣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

2.职工民主评议。

3.中层管理人员互评。

4.主管领导和相关副总师以上领导考核评价。

5.党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考核。

6.党务工作部统计、综合,报公司党委。

㈤考核由党务工作部负责组织,各主管领导、相关领导和纪检、审计、监察、工会及各党支部、支会配合,考核统计结果报党委。党委对考核为优秀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并作为继续任用、培养、晋升条件;对考核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降薪、降级、引咎辞职、免职或解聘。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选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管理。

第十四条中层班子成员职数

㈠本着精干、高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一般管理部门设1-2人;在工作繁杂对外联系多的单位可设2-3人;少数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或干部交替培养的单位,最多不超过4人。

㈡在某些岗位实行党政干部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㈠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搞好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在公司已经实行公开竞聘的岗位继续推进公开竞聘,并在其他岗位逐步推行公开竞争择优聘任制度。

㈡实行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制。行政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公司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并做出连任和离任的决定。选任制的干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㈢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因年龄、健康等原因进行调整,公司可直接决定;如本人申请辞职,要写出书面报告;如本人责任造成重大工作过失应引咎辞职;如因工作不能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直接做出解聘决定。

㈣推进岗位交流。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多岗位锻炼。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经验和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改善班子结构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公司业务部室、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党政工团干部之间进行交流。特别对管钱、管物、管人岗位的管理人员要适时流动。

3.在涉及职务任免和工作调动时,应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者,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者,就地免职。

㈤对有以下情行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要予以调整:

1.在考核或民主测评时,不称职数在50%以上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连续两年超过50%的;

2.作风差,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公司部署的工作和本单位班子的驾驭力、执行力差;

3.工作得过且过,缺乏工作激情,缺乏工作思路;

4.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不突出;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㈥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形成“五、四、三”比例梯次,培养年轻干部,保证新老交替。年满50岁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和健康状况,要逐步退出领导岗位。

㈦因身体状况差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领导岗位。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谈话制度

㈠坚持中高层管理人员任免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联系群众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关心其学习、生活、工作,交流思想,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㈡任免(聘任、解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党务工作部配合公司领导要与本人进行谈话,交流思想,提出希望,使他们对岗位变化有正确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学习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加强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利用内培外训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组织管理人员,分别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学习考核档案,把参加学习和培训作为考核和任用管理人员的条件之一,不断提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理论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待遇

㈠原属集团管理的干部,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㈡中层管理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条件:以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限,凡此前已提干、连续任职满5年(中断不超过8年可以相加)、工龄满30年(具有高级职称工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三年),年龄满50岁,免去职务后给予保留待遇。具体按免职的现岗位工资,任职满5年以上10年以下退3小级工资;10年以上退2小级工资。

㈢在公司改制时及以后新进入领导岗位和新提升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享受公司规定的有关待遇,离开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后,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㈣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安排职务低于原职务的;选举产生的干部换届选举落选的;严重违法乱纪者,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六章后备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目标。根据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后备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由公司党委领导,党务工作部具体实施,各党支部协助。在民主推荐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务部组织考核,分别听取党委委员、主管领导意见报党委,进行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一条条件和资格

㈠公司级后备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和资格,按规(2007)4号《集团企事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1.近期后备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⑴正职后备干部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年龄50岁以下。

⑵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一般具有两个以上中层领导岗位任职,且至少一个主管业务岗位正职经历,任职2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

2.中远期后备干部,优秀中层干部年龄35岁以下;30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职一般应是现任领导班子成员,40岁以下。

㈡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应具备条件和资格。一般以35岁左右、30岁左右两个层次为主体,大专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不怕挫折,执行力强,有亲合力,善于沟通,完成工作任务出色。

第二十二条数量和结构。公司级后备管理人员一般按正职1:

2、副职1:1比例确定;中层后备队伍按1:1比例确定。远、中、近期培养、使用需要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培养与锻炼。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其素质和能力。采取学习培训和岗位锻炼、交流、挂职等多种形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管理与任用

㈠对后备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察,保持常数,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

㈡提拔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要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㈢建立后备干部档案,逐步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后备干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第七章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不得与自己有夫妻关系,近亲(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者,在同一班子内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部门任职。特殊情况,需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在讨论涉及本人和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调资、出国、职称评定等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要主动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或干预。

第二十七条不得违反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求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极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否决制度

㈠发挥谈话制度对干部的教育、帮助、诫勉作用。特别是发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和在廉洁自律方面有群众反映时,要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

㈡针对不同情况,对经营单位和有经济往来单位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㈢出现群众揭发、检举和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公司据实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㈣推进厂务公开,把两级厂务公开工作做实做细,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㈤严重违反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免去(解聘)其领导职务。

第八章辞职

第二十九条建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㈠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可辞去领导职务;

㈡引咎辞职:因主观原因,在员工中和外界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引咎辞职;

㈢责令辞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工作过失等原因,给本单位和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责令其辞职。

第九章干部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选拔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遵守以下纪律:

㈠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正式任免前,未受组织委托,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无论是谁,泄露了任免机密,都要严肃查处;

㈡任免必须严格按工作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恩怨和好恶选人用人;

㈢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得在考察、任免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㈣不许在选拔任免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免实行检查监督。受理对选拔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和纠正,对问题严重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报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不符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有关干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2.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国有企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体系

任职资格是从事某一工作的任职者所必须具备的知识、经验、技能、素质和行为的总和, 它是在特定的工作领域内对工作人员工作活动能力的证明[1]。任职资格从工作胜任的角度出发, 强调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 强调员工需要怎么样的努力, 才能对照标准提升能力和经过岗位历练实现晋级或晋升。任职资格管理源于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NVQ) , 现代企业在实践推行过程中又引入了IBM的技能测评、HAY的素质测评体系, 对原有的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演绎和深化, 为企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石。

目前, 在国内随着人力资源价值的日益突出, 专业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日趋强烈, 越来越多的知识型组织开发了企业内部的任职资格体系, 如华为公司开发了与素质模型相结合的任职资格管理体系, 在国内推行得很成功, 已成为各大企业借鉴的标杆。而国有企业在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方面传承的都是国家的职称、职业资格。任职资格与职称资格的根本区别在于任职资格是由企业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开发的, 与企业中某专业序列岗位类别中的级别任职角色对应的, 而职称资格具有学衔的性质, 是国家对专业序列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一种认定, 比较通用。事实上, 在企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 职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特色要求。

因此,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提出建立员工能进能出的深化企业改革的前提下, 本文以知识型员工即专业人才为切入点, 提出了国有企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应用研究的课题, 建立有效的员工评价标准, 满足知识型员工日趋激烈的职业发展需求, 实现人和岗位的最佳匹配。

1 国有企业专业人员建立和推行任职资格管理体系的意义

企业专业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或技术方面业务工作, 且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管理职责的岗位。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开发要注重企业行政管理类人员、专业人员 (含技术类人员) 和技能操作类人员的均衡发展, 牵引员工沿着职业通道, 根据各职类、职种、职层的任职资格标准迈上每一级台阶, 在取得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 成为企业战略所需人才, 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的发展能力。

1.1 企业层面:建立和推行专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 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

企业的核心能力来自独特的经营运作方式和员工所必须具备的核心技能与专长[2], 其中核心技能与专长主要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掌握。长期以来, 国有企业将专业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混同培养即专而优则仕, 这种体制所选拔和培养的专业人才不具备战略性和前瞻性。建立和推行专业人员任职资格体系, 让具备适应企业发展战略要求的专业人才进入合适的岗位, 实现企业关键岗位专业人才的批量培养和生产, 形成高效的“人岗”匹配的人力资源队伍, 有利于实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

1.2 员工层面:建立和推行专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 有利于明确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方向

在国有企业大多数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主要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高低确定, 重资历轻能力, 缺乏能力标准, 不能很好地反映专业人员的企业任职资格特色, 导致企业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大而全”而不是“高精尖”。企业的专业人员通常是企业的知识型员工, 一方面通过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标准的建立, 明晰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能力要求和个人未来发展的方向, 牵引员工向专业化、精深化发展, 了解并实践与企业经营战略相一致的目标, 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 进而畅通企业的专业人才发展通道, 避免千军万马的员工挤专业技术通道;另一方面, 通过任职资格等级认证, 可以评价员工的当前能力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平, 也指明了员工能力提升和改进的方向, 发挥了任职资格的“标尺”作用。

2 国有企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体系的构建

专业人员任职资格体系的构建主要由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任职资格等级标准和任职资格等级认证三部分组成。

2.1 搭建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若要开展任职资格管理, 必先建立职业发展通道, 建立职业发展通道通常需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 进行职位序列划分, 将一系列职责、管理范围、工作性质相似, 任职者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素质和行为标准也相近的职位进行分类归并, 形成职位族和职类[3] (如表1) 。职位序列划分的“宽与窄”决定着任职资格体系的实施效果, 比如, 职位序列划分过细, 就会导致在级别角色定义、任职资格标准的建立上出现大量重复工作, 致使职业通道过多过长, 晋升需要大量的认证和漫长的周期, 不利于人才的“宽带培养”;如果职位序列划分过宽, 则过粗的任职资格标准会过于概括抽象, 后期难于操作[4]。

第二步是:划分职业阶梯。任职资格体系要发挥效用, 必须划分任职资格等级, 并进行角色定义建立相对应的任职资格标准, 才能实现单一通道的职业阶梯向多通道职业阶梯的转变。国内著名咨询公司——华夏基石认为, 应该从知识与技能、专业经验与成果、独立工作与指导、体系与流程、影响与变革、角色定义六个方面进行行为刻画。如表2所示, 如果一级专业师具备二级专业师的任职资格标准, 就可以晋升为二级专业师。通过强调任职资格, 专业师的职业阶梯就有章可循了。

第三步, 建立与专业对应的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明确各职等职层的任职资格标准, 牵引专业人员在擅长的核心业务能力上长期聚焦实现自我价值, 避免由于单一行政管理通道的建立, 出现千军万马统挤独木桥的官本位现象发生。

2.2 建立专业序列人员任职资格等级标准

任职资格标准描述的是每个职类职位族不同能力级别的员工应该做到什么, 知道什么, 如何做。通过建立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 可以明确不同职等职层的专业人员所需的基本资质和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业内影响, 目的在于提高员工的能力, 持续为企业创造出高的绩效贡献。任职资格标准设计可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 级别角色定义。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各专业级别角色的关键特点, 以区分各专业级别任职资格的要求。任职资格等级标准的建立实质就是对级别角色的细化。

第二步, 行为域、行为模块的确认。根据专业序列, 梳理出影响某专业序列业绩最为关键的行为模块 (一般4~6个) , 分解到岗位就是岗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步, 知识与技能标准的开发。根据岗位说明书和本专业的业务需要及参照确定的关键职责, 梳理本岗位所应具备知识和技能, 并规定掌握程度 (掌握程度一般分为了解、掌握、熟悉、精通) 进而明确哪些知识、技能该级别都能做, 但是相对其他行为来讲更为关键, 然后再通过调查问卷验证本专业岗位的各素质项和知识技能。

第四步, 工作历练。抽取本岗位绩效优秀的人员, 并提供个人履历, 采取对比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对个人的履历进行分析, 形成履历分析报告, 总结出某一专业人员发展到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必备条件。主要分析点为个人的年龄、地域、工作年限、入司年限、学历与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情况;其中通过入司以来的职位 (职务) 变化路径和不同职务所经历的年限入手, 可以设计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

第五步, 构建行为素质标准。选取绩优者人员, 通过行为事件访谈法 (BEI) , 提取专业岗位所应具备的通用行为素质项和本岗位应具备的行为素质描述, 并进行分级定义描述, 最后通过专家研讨会验证素质模型的可行性。

第六步, 设计工作业绩标准即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绩效和业内影响三个部分。设计不同职等的专业岗位所应达到的累计绩效积分、所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所应完成的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人才培养及在业内的影响。

2.3 实行专业序列人员任职资格等级认证

任职资格等级认证实质就是任职资格标准的落地应用, 主要是通过各种测评手段, 用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与所符合专业通道的任职资格等级标准进行比较, 评价员工所达到的任职资格等级即职业阶梯。任职资格等级认证主要通过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 确定通道。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员工可以走的专业通道。对于兼具双重专业性质的岗位员工, 可以参加所符合通道等级的多次认证评价;对于因岗位发生变换而转换通道的员工, 给与保留原来任证资格的认证周期 (通常是一年) , 并要求在新岗位满一定的周期取得对应等级的任职资格等级认证考试。这种方式既可以激发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适应新的岗位, 又可以满足公司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 划分级别。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符合职业通道等级的级别认证, 经直接主管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后 (主要是基本条件的审核) , 可参与符合通道等级的相应考试或考核。

第三, 确定级等。级别确定后, 针对不同的任职资格模块, 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 经测评合格后, 方可确定具体的等级。笔者认为, 对于每一等级人数比例要有限制, 这样可以形成“比、学、赶、超”的氛围。从实践看, 任职资格行为认证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操作模式:一是认证小组答辩模式, 认证小组由3至5人组成, 其成员构成包括认证领域的专家、直接主管;二是360度问卷调查评估模式, 调查问卷的发放对象包括直接主管、同事和下属[5]。

3 国有企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体系推进的建议

任职资格体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 它的建立明确了企业对员工的能力要求, 以及企业对员工能力水平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薄弱的国有企业而言, 需要在继承和发展中经历理念与工具引进、知识吸收与转化、集成与创新本土化的适应过程才能有效落地。因此, 就任职资格推行提出以下建议。

3.1 以点带面, 逐渐推广

当前, 国有企业基本都推行了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受体制机制的影响, 专业序列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建设得并不科学、合理, 主要是以取得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为衡量标准确定职业等级的, 导致的结果是专业序列人员发展通道不但失去了激励性还成了普惠性的福利。基于此, 本文建议首先在重点专业序列发展通道建立任职资格等级标准, 试点推行, 待成熟后, 再逐渐推广, 并逐渐改进任职资格标准。

3.2 突出现实和牵引, 注重适用

一方面, 国有企业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设计一定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和体制的特性, 因此在开发之初任职资格标准不宜设得太高或太低、太多或太少, 要把评价细化到可客观衡量的程度、可实现的程度;另一方面, 在任职资格的认证过程中, 应该尽量简化流程、保证质量, 不能让员工花大量的时间为了认证而认证, 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3 完善配套, 落地应用

任职资格体系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模块, 其地位是与岗位管理是相对应的, 不同的是职位管理基于“工作”, 任职资格基于“人”[6]。打下基础的目的是为了应用, 因此, 应建立以任职资格标准为“标尺”的选拔和培训体系, 以任职资格等级认证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充分发挥任职资格体系的基石作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 任职资格体系是现代企业普遍实践应用的基础能力管理系统之一, 广义的任职资格体系既包含了岗位任职资格, 又涵盖了素质模型、行为标准, 备受企业青睐。但是, 任职资格体系的推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需要在企业的实践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优化, 才能建立一套适合本企业的任职资格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吴春波.华为的素质模型和任职资格管理体系[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0 (8) .

[2]张金环, 王素贞.论企业实施任职资格管理的意义[J].商场现代化, 2008 (542) .

[3]曹海波.任职资格体系在电力生产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电力教育, 2014 (3) .

[4]陈宇东, 陈昊, 等.企业任职资格管理的“六脉神剑”[J].中国商界, 2010 (2) .

[5]亓世英, 邢雷, 等.论企业任职资格管理体系的构建[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2 (6) .

3.物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整理版 篇三

任职资格:

1、学历/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相关专业。

2、工作经验/年龄:30-45岁,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管理经验:至少3年以上相同岗位管理经验,有甲级写字楼工作经验优先。

4、知识/技能: 熟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工作流程和环节;熟悉国家相关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部门相关办理事项审批程序;受过管理学、战略管理、管理技能开发、公共事件危机管理、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熟悉办公自动化软件操作,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5、资格证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物业管理经理上岗证。

6、个人素质:有较强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督导能力,具备全面统筹大型综合物业的能力;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责任感,良好的管理理念、服务意识、应急处理能力,为人热忱有礼,工作仔细认真。

二、物业总经理助理

28岁以上,男女不限,管理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年以上人力资源及行政后勤管理经理级岗位同等职位工作经验,经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培训;文字功底好,知识全面,热爱行政管理工作。

1)具备网络知识,熟练电脑办公软件操作。

2)踏实、责任心强,有大型社区管理经验;

3)熟悉人力资源各职能模块的操作及国家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

4)擅长基层岗位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及绩效考评管理;

5)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与基层员工及管理团队能融洽沟通;

6)系统了解现代公司管理模式和相关实践经验;

三、项目经理:

1、思想品德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克已奉公。

(3)待客热情礼貌,能与同事和业主友好相处,热心助人。

(4)保守公司秘密。

2、知识水平

(1)悉物业管理知识,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了解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善于将其分解为本部门的质量目标。

(3)熟悉本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能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4)物业建设规划及管理知识。

3、政策法规

(1)熟悉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能熟练运用于物业的接标工作。

4、工作能力

(1)分析、判断能力。

(2)开拓创新的能力。

(3)组织协调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熟悉物业管理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四、经理助理:

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

 专科以上学历;

2.培训经历

 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

3.经验

 具有5年以上大型物业管理经验;

4.基本技能和素质

熟悉综合管理

五、工程主管

1、有5年以上设备管理经历。

2、有多学科多专业的互通常识。

3、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管理员工的实践能力。

5、有相关专业实践经历。

6、有制订对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的综合能力。

7、能制定常规的工程管理制度和编制各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的能力。

8、能制定各种紧急事故的处理措施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六、秩序维护主管

任职资格:

5.教育背景

 高中以上学历;

6.培训经历

 须持有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

7.经验

 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8.基本技能和素质

熟知秩序维护工作流程,具备较强的管理指挥能力。

七、客服主管

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

 大专以上学历;

2.

3.

4.

5.培训经历 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经验 具有3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基本技能和素质 熟悉客户服务工作; 态度

八、环境主管

任职资格:

6.教育背景

 高中以上学历

7.培训经历

8.经验

 从事过保洁工作;

9.基本技能和素养

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10.态度

九、车辆管理员

任职资格:

11.教育背景

 高中以上学历

12.培训经历

 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13.经验

 从事过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工作;

14.基本技能和素养

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15.态度

十、保安员

男性: 两年以内复转军人,身高178CM以上,年龄20-25岁之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服役期间任副班长以上职务,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女性:身高165CM以上,年龄18-22岁之间,懂电脑操作,并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

十一、中控值班员

22岁以上,高中以上学历,部队担任过班长以上职务,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掌握监控中心内各系统工作原理、性能和常规的维护保养工作,具备保安员招聘基本条件。

十二、消防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持相关上岗证书;二年以上建筑或物

业管理行业消防工作经验,熟悉消防设备工作原理,对电气及消防设计有很一定认识;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操能力;熟练掌握社区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警觉性高,敬业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三、电梯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机电或电梯专业,有电梯操作、维修上岗证;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电梯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流程和工作标准,具有一定的电梯安装质量、调试及验收标准的检验判断能力;警觉性高,责任心强;了解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技术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四、高压进网电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电气等相关专业。持高压进网证、电工证及其它合格上岗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酒店行业三年以上维护操作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五、弱电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机电、通信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二年以上智能大厦、智能社区弱电系统维修实操经验;熟悉对讲监控、防盗系统等设备设施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了解弱电各子系统的相关产品及其市场趋势;了解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六、给排水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大中型房地产或物业管理企业建筑工程相关施工实操经验;熟悉水电安装、给排水、消防、煤气管道的实操。了解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七、维修技工

20岁以上,45岁以下,高中或以上学历,电力与电气工程、工业电气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或相关专业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持相关合格上岗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酒店行业工程管理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强、弱电、空调及电梯的维修;熟悉物业小区内部设备设施的运作及基本有关的专业知识;持电工上岗或其它合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八、维修监理

22岁以上,35岁以下,中专或以上学历,电力与电气、工业电气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持高低压进网证及其它合格上岗证书,从事物业或酒店行业工程管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十九、绿化员

男、25-35岁,身高1.65以上,男性,身体健康,初中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各种园林机械,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二十、保洁员

35岁以下,男女不限,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二

十一、消杀员

20岁以上,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园区环境,2年以上工作经验,经过专业的培训,能熟练操作“灭四害”等各类消毒、消杀工具。二

十二、前台客服

20岁以上,28岁以下,男女不限,大专以上学历,文笔较好,品貌端正,具有思维清晰、敏捷,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稳重踏实。熟悉物业管理实务运作、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房地产方面的基础知识,懂资料、仓库管理程序,熟练使用OFFICE软件,有一定的网络知识。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有一年以上大型楼盘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十三、客户服务部收费员

20岁以上,35岁以下,男女不限,财会或物业管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财会知识,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具熟悉操作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软件经验。须有广州市户籍担保。

二十四、仓库管理员

25岁以上,男女不限,中专以上学历,具仓库管理知识和经验;二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同等职位工作经验,经过工商企业仓库管理专业培训。敬业、可承受工作压力。

二十五、区域助理

1、熟悉客服、工程维修、消防、安保、监控、保洁等管理流程;

2、精通物业管理操作流程且掌握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精确制定各项物业费用、能源费用、租赁价格及建设费用;

4、监管小区设施、设备的养护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安排各项维修工程和专业的发标工作;

4.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篇四

一、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主要工作经历);

二、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或直系亲属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大额负债或正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个人有无在党政机关任职,或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有否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个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我在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导,以八荣八耻为道德指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坚守气节,以榜样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廉洁的作风自律行为。

四、个人专业素质方面的情况(与拟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对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的认识、熟悉与遵守情况; 我觉得:金融监管简单来说就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又是一个复杂的高风险行业,维护金融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所以金融监管意义重大。基于以上认识,在实际的工作中,我行严格按照上级相关监管要求开展业务,认真学习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自己和员工的合规意识,按章办事,合规经营,所在机构无违规违纪案件发生。

六、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行相关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正确贯彻落实,定期做出总结。

七、对拟任职所在机构的了解程度,包括基本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办法;

在参加任前谈话前,要充分了解拟任职机构情况,包括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产,业务风险点,人员结构等。准备时要从肯定自己、积极的方面出发。

八、原任职所在岗位的工作业绩与过失情况:分管部门、业务的发展情况、业务合规情况、内控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分管部门或工作有无重大失误或造成损失,是否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个人有否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切入点与笔试、面试相同,应从银行业监管方面出发。

九、有无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十、原任职期间有无被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处理过。

5.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

(一)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分公司报告任职。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第十二条 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条 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六条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

(三)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

(四)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至

(十四)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第二十一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下列机构发出征询意见函,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任职机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其他行业进入保险行业任职的,向原监管机构了解情况,没有监管机构的,向原任职机构了解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行业内跨地区任职的,由拟任地派出机构向离任地派出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一)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提交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任命无效: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

(二)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三)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五)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向离任地派出机构报告免职时,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保险机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撤销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也可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保险机构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有证据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忠实和勤勉义务,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提示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保险行业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三)离任审计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保险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开。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有关事项;

(四)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

(五)进行虚假理赔;

(六)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

(七)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保证金、各项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

(九)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十)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十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十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十三)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

(十四)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业务;

(十五)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十六)其他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责令予以撤换的处罚决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任命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限期作出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并将撤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抄报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对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拒绝执行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妨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保险机构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对临时负责人临时任职超过3个月未予免职的。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以外,对独立董事、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2年3月1日发布的《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同时废止。

6.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篇六

从目前的军校状况来看, 干部学员的总体关系是健康的、和谐的,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有些干部还不能正确的把握新形势下学员的思想和行为特征, 对待学员存在以学习论长短、以志趣分远疏的现象;还有个别干部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对犯错误的士兵恶语中伤, 挫伤了学员的感情、影响了学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兵是强军之本, 情是百善之源, 官兵一致一直是军队能够发扬宏大的优良传统。因此, 要实现军队发展的现代化, 就必须大力实行人本管理, 以情待兵, 建设和谐的官兵关系。平时与学员交往要交心, 批评学员要将心比心, 对待学员的切身利益要出以公心, 为学员排忧解难要以心贴心。只有这样, 才能在军队内部营造健康的管理氛围, 建立和谐的管理沟通关系, 增强军队内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使广大学员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进步, 紧密干部与学员的关系。

人才是立国之本, 同样也是建军治军之本。军队要实现科学发展, 就要在军队内部的管理者中施仁爱、举贤才, 以人尽其才的方式来开发人才资源。管理者应该熟悉学员的学识个性、能力水平、爱好特长, 才能够科学合理的使用人才;同时也要拿出慧眼识人才, 识才、爱才、聚才, 精力用到位、工作抓到位、责任尽到位, 深入挖掘学员的工作潜能, 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优势, 努力为军队人才的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环境。

2 立足军校办学特色, 推行人本管理模式

一是抓奖惩实考风, 把考核标准建立起来。严格奖惩是抓好学员管理的基本抓手, 务实作风是促进学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途径。没有良好的考风, 必然会造成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学少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要严禁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 不得以任何形式托关系、找路子。要坚决维护考试的严肃性, 充分发挥考试的杠杆作用, 促进和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以学促管的良好氛围。二是服务实队风, 把和谐氛围立起来。要不断强化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 增强服务意识, 尽量为学员着想, 多听学员意见, 了解学员需要, 及时为学员排忧解难, 切实发挥管理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不断为学员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要强化学员自主管理意识, 最大限度地调动学员骨干管理的积极性, 带动整个学员群体, 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建的良好局面。

学员队岗位特点决定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定期考评、营造良好的氛围是提高爱岗敬业的有效途径。

首先, 定期考评, 提高管理教育能力素质。要完善对学员队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机制, 督促学员队干部学管理、学理论、学方法, 要调整优化针对学员队干部的考核指标, 使之更加科学和便于操作。其次, 教育引导, 打牢爱岗敬业思想基础。要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高度出发, 引导学员队干部树立正确的事业观、爱情观和政绩观, 提高他们对岗位重要性的认识, 激发他们爱岗敬业的内在动力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高层次需求。最后, 营造氛围, 激发履职尽责的工作热情。要加强校园文件环境建设, 营造积极进取、蓬勃向上的良好氛围, 激发干部队伍爱院建院的主人翁意识。

3 创新军校人本管理制度,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工作绩效是组织中人的积极性高低的决定因素。如果想要提高人在工作中的积极性, 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激励作为管理学的核心概念, 它在管理活动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将激励机制运用在军校的人本管理中, 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理干部的激励机制和学员的激励机制。干部的激励机制, 就是要优化考评考核体制, 多层次多角度科学化的对干部进行评价考核。在学员管理中建立的激励机制, 就是鼓励学员主动参与管理, 服从队干部的管理, 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考虑到学员队干部在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该节从管理干部的角度发挥激励作用、促进全面发展。

首先, 建立目标激励机制。人们根据自己对成就或是结果的预期被称为目标激励。把目标设置的科学化, 让领导者的目标与被领导者的期望紧密结合起来, 促进思想行为引导。其次, 建立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物质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 但是它是需求的最低层次, 能够激励的程度是有限的。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这5个需求像金字塔一样从低到高依次排列, 也提示我们在结合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定的方式。通过不断改善学员的生活条件, 设置一些奖品奖金, 调动他们在学习训练、文体活动中的参与兴致。最后, 建立情感激励机制。情感激励机制是一种关心鼓励, 它不是以满足物质利益和物质欲望为刺激工具, 而是注重人文关怀, 注重通过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融洽的情感关系, 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来调动工作积极性, 这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院校是人才密集、文化层次很高的单位, 广大知识分子追求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 他们所关心的更多的是工作的软环境:心情是否舒畅、是否能够得到领导的理解和赏识、同事之间是否能够和谐相处。因此, 在制定情感激励的时候, 要尊重学员和队干部管理者为基础,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改革现行的评价体系, 激发广大学员的积极参与感。

摘要:军校学员是军队院校的主要培养对象, 21世纪最大规模的军队改革已经正式拉开帷幕, 创新军队“任职教育”学员管理模式以及管理特征, 是军队成为信息化作战部队的先行条件。“国治以才众, 军治以将强”。习近平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 要着眼于开发管理好军事人力资源。因此, 军队院校担当着培养管理新型军事人才的重要任务, 而“任职教育”院校又是培养初级指挥军官的摇篮。

关键词:军校,任职教育,人本管理

参考文献

[1]郭其云.论军队院校科研激励机制建设[J].武警学院学报, 2012 (7) :56.

[2]郭新元, 张增印.军校学员管理教程[M].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1.

7.任职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篇七

(第47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

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第五十七条 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

[2005]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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