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不设董事会适用)(2篇)
1.2024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不设董事会适用) 篇一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
现住所: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 姓名: 姓名: 姓名:
等人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现住所:,现住所:,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月
日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有执行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 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 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 公司章程规定; 5.要求用 A4 纸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2.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二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XXX、XXX几方共同出资设立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藁城市XX街XX号(或XXX镇XX村XX街XX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苗木种植、家禽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X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xxxx年x月x日 XXX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xxxx年x月x日 XXX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xxxx年x月x日 XXX
实物
人民币
万元
xxxx年x月x日
经全体股东确认股东XXX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的 万元,已与XXXX年XX月X日过户到公司内。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并置备股东名册,以及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12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xxx、xxx、xxx担任,其中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XXX担任,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导致公司无监事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xxx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的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新公司登记的由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因变更登记需修改的章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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