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承揽合同范本

2024-11-26

运输承揽合同范本(精选6篇)

1.运输承揽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

(乙方)

鉴定地点:鉴定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服务要求

甲方提供两辆车为乙方提供汽车站运输服务,车辆情况分别为:

1、厂牌车型,车号,颜色,营运证号码,发动机号,车架,

2、厂牌车型,车号,颜色,营运证号码,发动机号,车架。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期限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共计天。

第三条、服务费用

合同总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在服务期满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和相应的驾驶人员。正常情况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提供的车辆和自行聘请的驾驶人员,需具备各种齐全有效的行车证件。因证件不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承担。如果甲方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服务活动,乙方可保留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3、在服务期内,甲方驾驶人员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车计划,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乙方指定的人员在行车计划上签字,作为履行合同的原始记录。

4、负责服务期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车辆年检、年审。

5、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司乘座位保险、玻璃破碎保险等。

6、如果服务车辆在服务期间内发生事故,甲方应负责事故处理,并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事故车辆的任何法律责任。

7、甲方严格按行业管理规定,即《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8、甲方保证提供礼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车计划执行。

9、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将服务车辆收回,如确需收回,需经双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完成运输服务义务。

10、服务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甲方不得利用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已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出租、典当、抵押,甲方必须对甲方的驾驶人员行为负责。

12、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由甲方自行负担。

13、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技术故障应停止运行并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行车计划的执行,否则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

14、若发生事故,甲方应立即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乙方,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5、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责任,负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的部分。事故期间不计算服务费。乙方不承担甲方服务车事故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甲方需退还乙方未使用期的服务费并付全部服务费%的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责任

1、按照乙方宣传的需要,负责制定行车计划,并提交给甲方。

2、按照乙方宣传的需要,负责对服务车辆进行包装。

3、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提供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号,是甲方车辆的指定驾驶员。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换驾驶员,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中途退车,乙方需按实限使用时间支付甲方使用费并付全部使用费%的违约金。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运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双方车辆行车记录单等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

3、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发生交通肇事后,甲方需提供能够履行本合同运输服务义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继续完成行车计划。

2、服务期间,甲方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和责任,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及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2.运输承揽合同范本 篇二

原告某冶炼厂因自有的10千伏高压供电线路上高压跌落保险和避雷器使用时间较长,该厂法定代表人满某电话委托被告某县供电局抢修班班长邹某为其代购设备材料并为其进行更换安装。邹某应满某要求,带领所在供电局的2名职工为其更换安装了高压跌落保险和避雷器。不久,新更换的避雷器发生爆炸,变压器烧毁,造成该厂停产等经济损失。于是,该冶炼厂以此为由,将某供电局和邹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4763.5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了对邹某的起诉,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冶炼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维持原判。

2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供电企业员工擅自对外承接业务导致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原告某冶炼厂败诉。本案法院的判决从结果来说是公正的,但各方在本案的处理中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2.1 某县供电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显然,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邹某的行为是否代表被告从事的职务行为。但本案中,邹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代表被告所从事的职务行为,应视为其个人行为。理由如下:(1)本案中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的电力设施由原告所有,其维护管理义务由原告承担,而原告在电话邀请邹某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前未曾将该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委托与被告,因此被告并无义务为其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邹某接受原告委托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的行为并非是基于被告的经营活动;(2)邹某接受原告委托未经被告同意及办理派工手续,事后也未经被告追认;(3)邹某为原告更换的避雷器系邹某自行在外采购,并凭收据直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因此,邹某为原告更换安装避雷器的行为后果应该由邹某个人承担,与本案被告无关,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但本案被告未将其作为抗辩理由,如果不是出于保护职工的话,显属处理不当。同样,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并未对此予以说理分析,而是把邹某的行为当然地看作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于是也就当然地认定某供电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2.2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既明确肯定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又明确提出了当事人拥有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权。本案中,避雷器的爆炸可能是由于修理合同违约造成,也可能是避雷器产品质量瑕疵原因侵权造成,不过这2个事实是否成立还处于待证状态。原告行使诉权选择的方向不同,带来的处理结果就将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义务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责任形式等方面会大相径庭。违约与侵权只能二者选其一。本案原告为了追究某供电局的法律责任,选择了修理合同违约之诉,但是出于举证难的境地,又采取了侵权之诉的进攻手段,将案件核心往避雷器产品质量瑕疵方面引导,期望以此逃避或转嫁其举证责任。原告的愿望并没有得到实现,既然选择了违约之诉,原告就要对被告的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

(2)假设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本案的处理结果或许会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如果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理本案,第一,适格的被告主体应该是避雷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商家,既可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任选其一;第二,避雷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的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第三,归责原则与违约之诉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违约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3 经营管理启示

3.运输承揽合同范本 篇三

(一)案情简述

2011年5月,郭某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关于安装货架以及收银台合同》,约定:1.由郭某按照原告的要求安装便利店货架及收银台。2.郭某需自行提供安装过程中所需使用的一切工具。3.公司为郭某安排具体的安装任务,并指定郭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郭某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进度要求进行安装。4.安装费用结算时,由公司确认郭某的安装数量,并以该数量为标准确定郭某的劳动报酬,涉及加班费的,应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结算。双方未对风险责任负担等事项做明确约定。后,郭某依公司的安排,先后在公司名下的四个便利店从事货架及收银台的安装工作。2011年7月5日,郭某在安装货架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8日,郭某之妻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郭某与公司之间自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管辖法院诉请判决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二)案件争议

本案中,爭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郭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对此,有不同意见:

认为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的一方认为:其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是安装合同,而安装合同恰恰是承揽合同最为常见的一种。其二,根据双方的协议,郭某要自行提供安装过程中所需使用的一切工具,符合《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之规定。其三,郭某获取的报酬系依其完成的安装数量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报酬制。故,双方之间应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属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其一,按照字面理解,双方签订的 “关于安装货架以及收银台合同”虽较符合承揽合同的名称特征,但仍需要依据协议的内容确定合同关系。其二,根据协议的约定,郭某需要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而非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规定。其三,《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由劳动者自行准备工具的可能。其四,双方约定郭某获取报酬的方式是依据郭某完成的安装数量,应理解为“计件工资制”,且双方对加班工资明确进行了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故,郭某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司法认定“三标准”

(一)标准之一:合同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不同的合同目的。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目的应当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组成性而非独立性的劳动,用人单位据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其合同目的在于承揽人通过己方独立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以此获取报酬,合同双方具有独立性。如,在服装生产企业中,服装既可以由本企业员工生产制作,也可以通过承揽合同交由其他服装企业或个人进行加工完成,前者即是劳动合同关系,后者则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二)标准之二:报酬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尽管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除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外,还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体现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报酬支付方式应严格按照承揽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双方之间的完全平等地位决定了承揽方只能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以及方式向定作人主张报酬。此外,劳动报酬的支付多为持续性的按月支付,而承揽人一般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承揽报酬或者在交付工作成果时结算报酬。

(三)标准之三: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属对象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归属对象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属于劳动者,而生产资料属于用人单位。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整体劳动力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通过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得以体现,包括考勤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动力属于承揽人个人所有,承揽人的劳动力具有高度自主性;在生产资料的属性上,除约定定作人提供材料外,完成主要承揽所需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均属承揽人。

三、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司法认定的“三要素”

尽管上述标准可为我们在进行二者认定提供参照,但由于当事人之间并非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去签订合同,在依据“三标准”仍旧无法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若干要素着手,根据协议文本的约定,结合案情实际,对二者进行认定。

(一)要素之一:合同主体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主要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必须为劳动者即自然人。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既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为自然人,承揽人也可既为组织或者自然人,并无作为定作劳务提供方的承揽人必须为自然人的硬性要求。

(二)要素之二:责任承担方式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之义务责任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合同责任有所不同:其一,责任承担的依据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据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更多地来源于国家的干预;而承揽合同关系中,只要不违反《合同法》中的效力性规定,定作人的责任直接来源于承揽合同的约定。其二,责任产生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时,可能承担的责任既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更可能是刑事责任;而承揽合同中,作为劳务接受者的定作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属民事责任。其三,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赔付;而承揽合同关系中,除承揽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中所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三)要素之三:举证责任

如合同文本对负担责任的举证有约定的,则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可用以区分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对于承揽合同,并无关于举证的特殊要求,发生争议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

四、争议回应:认定标准之司法实践适用

针对开篇所引实例中所存争议,笔者认为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目的上看,该协议之目的,并非只为获得郭某的一次性劳务成果,而系持续性提供数家门店的安装工作。其次,从报酬支付方面看,公司视郭某完成的安装数量进行报酬结算,应属于劳动合同领域常见的计件工资制的报酬支付。再次,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属对象上看,郭某除自带工具外,其余生产资料均归属于该公司,郭某提供安装工作之劳动力本身也需听从公司的统一安排,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属性,且该公司对郭某做加班安排时加班费的结算印证了法院判决的正确性。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

注释: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集体合同”,但劳动者一方必须是自然人。

4.工业设计承揽合同范本 篇四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揽人):_________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业设计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

1、________工业设计

2、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外观造型设计;

(2)彩色及丝印等设计;

(3)结构设计;

(4)手板、模具加工及生产样机制造过程的跟进和质量控制。

二、设计要求及项目计划进度

1、设计要就按双方沟通后签署的技术文件;

2、项目各个阶段工作完成时间,参照《项目设计计划进度表》;

3、工作时间不包含周日、周六下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春节等),不包含甲方评审和确认时间。

4、乙方全新设计项目以收到甲方填写好的《设计需求表》和冰果甲方书面确认的硬件资料之日开始算起,硬件资料包括系统及硬件构成、所有硬件的3D文件,相关借口及附件的规格书,操作界面(包括显示器、操作按键)定义等。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前一阶段的成果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才会安排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

5、《项目设计计划进度表》中的外观设计时间为乙方第一次提交ID方案的时间,如第一次提交方案未获得甲方确认火灾设计过程中,由于机房变更硬件或者设计要求等,则项目进度顺延,新的时间节点双方协商确定。

风险提示: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三、成果形成

1、提交造型效果图、表面处理说明文而建、丝印文件;

2、提交三位结构电子文件,加工分类表、二维结构电子图及图纸文件(只标注重要的检验尺寸,以及开模所需要的必要尺寸)。

风险提示: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提交整机装配材料清单(需要甲方配合)。

四、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此费用只包括合同条款第一项,第二款的服务内容,提交第3项的成果形式。其他费用如:手板、模具的加工及调色费用由甲方负担。项目费用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签字生效的同时,甲方支付项目费用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2、外观造型效果图通过甲方评审后三日内,甲方再支付项目费用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元)。

3、结构设计完成,甲方支付设计费用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元);款项到账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正式开模文件。

4、模具验收或试产________后三日内,支付余款。

5、如果提交的方案,甲方选择超过一款以上,并获得其知识产权,甲方须就多选的每个方案支付设计费用________元,付费方式为:外观设计去人付______%,结构设计完成,提交所有设计后一日内,甲方再支付设计费用的_____%;模具验收量产______付余款。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安排专人负责造型、结构、模具跟进三个阶段,项目启动后向甲方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乙方按约定按时向甲方角度设计方案及其他工作成功,并接受甲方对项目设计开发的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检查。

3、甲方应确认设计要求,提供基本的实际资料,并对前期的设计舒服进行书面确认。

4、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设计及开发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及其他工作成果进行审定,对每一阶段的成果给予书面确认。

5、甲方应能理解设计的复杂性,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的设计局部或细节调整和因此带来的模具调整给予支持。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六、知识产权

1、甲方应对其选用的方案所涉及的 知识产权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俺甲方要求而在设计中选用的方案(包括外观方案和应客户要就选用的参考外观方案)、元器件、不见等不承认可能涉嫌侵权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2、除以执行本合同为目的,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甲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和本次设计成果);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计成果是自主开发设计的,并保证其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4、本协议中乙方受甲方委托设计所陈胜并最终由甲方确认的开发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包括专利权在内的其他相关所有权利在项目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后均归甲方所有。

七、保密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设计信息、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对甲方选定的图纸、方案应当严格保密;保证不以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方透漏甲方的技术信息;

2、甲乙方对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果,本洗衣的内容以及本协议的存在富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保密义务的有效期限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_年。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提交的造型方案,甲方均不满意,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合同预付款不退回;如乙方提交 造型设计方案,机房巨不满意,在甲方接受的前提下,乙方继续提供造型方案供甲方评审,延长的时间是合同协议的无责任时间;

2、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而使第三人直系上述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甲方未根据合同按时履行支付阶段设计费用的义务,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等到甲方履行该付款后,通过协商重新安排后续工作,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的元婴导致本协议所议项目取消或者计划改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阶段的各种费用。

九、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往来的技术文件,在相应责任人签字后可生效。

十、雇佣约定

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双反怪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聘用对方任何职员,并且不得劝说或者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如有违反本限制,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此雇员在违反此规定钱12个月收入的五倍。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_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项目结束后,乙方开具收款收据给甲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合同本人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5.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篇五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6.承揽采掘工程合同书范本 篇六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承包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采矿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采矿,掘进,出矿等工程

2. 工程地点:盘古山竹山坪坑口石告窝

二:承包方式

1. 乙方负责采矿,选矿的生产设备,生产材料及工人工资全部费用。

2. 乙方应安全生产,按年计算每年任务,【6吨精选钨沙】交与甲方,价格按每吨三万五千元,任务外的钨砂按市价卖与甲方。

3. 在生产前乙方应向甲方交押六十万元风险金才能生产,本风险金在安全生产状况下,待合同期满后甲方退回乙方。

三:用工管理

1. 乙方依法用工,自主用工,自行招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是年满

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的男性,但必须经矿区医院身体检查和甲方保卫部政审及甲方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按规定时间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招用,将员工统报坑口备案。

2. 乙方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员工正常的劳保待遇。

四;安全生产责任

1. 乙方承包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方针,服从甲方的安全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2. 乙方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好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险赔偿金额每人不得少于60万元,并将雇主责任保险凭单和工伤保险单复印报甲方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备案。

3. 甲乙双方另行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同时乙方还应与甲方坑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4. 乙方人员在工程承包内出现偷盗矿产品和生产材料,备品条件等工业器材以及其它影响社会治安等违法乱纪行为,乙方应按经济损失3—5倍赔偿或每人一次承担1000—3000元处罚,在结算中扣减,触犯法律的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账方式

乙方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结清上月工程款及钨砂款

五:合同期限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即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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