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共9篇)(共9篇)
1.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篇一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
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投保加成率是不按原来的货值而是以高于原先的货值投保,这样当出现损失时买方还有得到一定的利润。
保险单
1)含义:保险单是一份保险合同证明,也是一份赔偿合同,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
2)种类: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保险批单。
3)根据信用证或合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外贸企业办理货运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投保责任:取决于使用的贸易术语。
2、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加成的办法,国际上习惯按CIF价值得110%投保。
但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和利息率比较高时,买方也会要求提高投保加成,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加成部分过大,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IF价(或CIP价格)×(1+保险加成率)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1、在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买方投保,也就是说由我方投保。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也就是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又称预约保单。
2、预约保单是指: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和结算方式
1. 结算工具
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工具主要是各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汇票为主,
还有托收、信用证、汇款。
2. 汇款的含义、当事人、种类、流程、实际运用
1)含义:汇款属于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支付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汇出行、汇入行。
3)种类:电汇(T/T)、信汇(M/T)、票汇(D/D)。
(一)信汇
1、概念及特点
信汇是银行用航空信函来指示国外代理行支付汇款的方法。信汇的优点是收费较低廉,但信汇收款人必须等收到银行汇款通知书才能前来领款,因而主动性、灵活性不如票汇。现在银行信汇已很少用。
2、信汇业务流程
信汇业务流程可分为这样几个过程:
(1)汇款人或债务人填写信汇申请书连同汇款一起交给汇出行。
(2)汇出行接受客户申请,并给予客户一张信汇回执。
(3)汇出行航邮信汇委托书通知国外代理行(汇入行),委托书上记载汇款人、收款人、金额等内容。汇出行与汇入行如事前没有约定时,委托书上还要交待清楚资金是如何转移给国外代理行的,这种说明称为“偿付指示”。
(4)汇入行接到信汇委托书后,向收款人发出汇款通知书,通知其前来取款。
(5)收款人凭有效证件前来取款,汇入行核对无误后付款。
(6)收款人收款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
(7)汇入行向汇出行发出付讫借记通知书。
(8)汇出行与汇入行相互如不是帐户行,则还需进行头寸清算。
(二)票汇
1、概念和特点
票汇就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并在其把汇款交给银行后,银行开立一张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去取款,或由汇款人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前去取款。
2、票汇的流程
票汇的业务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1)债务人或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银行。
(2)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
(3)汇款人自行邮寄汇票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汇票出国。
(4)汇出行开立汇票后,将汇款通知书(票根)邮寄给国外代理行。
(5)收款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
(6)汇入行验核汇票与票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把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
(8)如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帐户关系,则还须进行头寸清算。
2.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篇二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国际间货币收付的途径、手段和渠道, 国际结算的最主要内容是解决资金 (外汇) 如何从进口地转移到出口地的问题。目前, 国内外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而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 汇款 (Remittance) 又称汇付, 是付款人 (进口商) 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 委托其以一定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 (出口商) 的结算方式。
汇款是惟一由债务人主动委托银行向债权人付款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他方式都是由债权人 (进口商) 向债务人 (进口商、进口地银行) 催收货款。在现在国际结算中, 汇款方式仍得到广泛的使用, 它既能适用于贸易结算, 也可适用于非贸易结算, 凡属外汇资金的调拨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二) 托收 (Collection) 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 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 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 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 并且收款对像是进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 向第三者 (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银行 (开证行) 作出的付款承诺, 该承诺被接受后, 作出承诺的银行即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运用与风险的防范
(一) 汇付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汇付方式是商业信用。对于先出后结的卖方和预付货款的买方, 能否按时收款或按时收货, 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这种信用风险与买卖双方的信用有很大的关系;另外, 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进口商品在进口后价格剧降, 进口商亏本等都会导致商业信用风险。
采用汇付方式出口的应注意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 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 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二) 托收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从信用角度看, 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 属于商业信用。
办理承兑交单时风险最大, 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 (如果有) 、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
采用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 只要进口商未付款, 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 仍属于出口商所有。但是, 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 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 (如果有) ;双程运输费用 (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 ;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 (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 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出口商要防范托收带来的风险, 就要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这些政策与托收业务关系交密切的主要是进口国家的银行 (代收行) 是否做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以及如何处理这类业务的;进口国海关方面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外汇管制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对进口商的调查, 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
(三) 信用证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 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 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 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 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 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国际结算诈骗中, 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 通常跟单信用证诈骗的方式及其特征有假冒或伪造印鉴 (签字)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软条款”/“陷阱条款”、伪造信用证修改书、假客检证书、涂改信用证、伪造保兑信用证七种。
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的发生。
第一、出口方银行 (指通知行) 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 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 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 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 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 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 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 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 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 (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 来接触和了解客户, 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 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以便心中有数, 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 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 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 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 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 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 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
银行要防范信用证垫款的风险, 除了完善内控制度, 严格操作程序, 加强工作人员的自律以外, 更重要的是应有一套抗风险机制和抵御风险的措施。
摘要:在全球一体化的影响下, 国际贸易日趋发展和成熟。中国作为一个全球贸易大国, 贸易额占国内经济很大比重, 如何确保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成为目前重要的议题之一。本文着重分析了传统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措施。
关键词:国际结算,金融危机,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三版。
[2]朱亚、李金泽《票据结算与托收法律风险防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顾民《最新信用证操作指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培训中心《外贸单证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江舟子《国际贸易结算单据》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年9月版
3.中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 篇三
中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
■ 张振华 九江学院
随着中韩两国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我国对韩贸易企业的安全收汇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很有必要对中韩贸易关系做进一步的分析,进而找出一些适合中韩经贸关系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支付结算方式。
一、中韩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两国的贸易依赖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韩国对中国的市场依赖程度非常高,对华出口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拉动韩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如表1所示,2005年我国对韩国的双边贸易额突破千亿美元,是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时贸易额的22.3倍。2008年,中韩两国贸易继续稳步增长,全年贸易额为1861.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2%,继续保持我国第六大贸易伙伴国地位,我国也仍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9年,中韩两国贸易形势不容乐观,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韩两国贸易总额162.3亿美元,下降16.0%,其中我国对韩国出口536.8亿美元,下降27.4%,自韩国进口1025.5亿美元,下降8.5%。但是2010年中韩两国的贸易又迅速回暖,贸易总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71.7亿美元,增长率达到了32.6%。
二、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比较分析
表1 中韩贸易简明统计(2005-2010年)(单位:亿美元)
表2 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种支付结算方式是汇付、托收和跟单信用证。如下表所示,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如果采用托收和汇付(包括预付货款、付款交单等)的支付方式,银行是没有风险的,银行在这里担任的只是一种汇款和代收货款的中介角色,并没有承担追回货款的义务,而采用信用证方式时银行一旦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便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人的义务。
仔细分析发现:对卖方来说,预付货款可以立即使用资金但有价格风险。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极大,即进口方违约风险。付款交单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占用资金,进口方拖延付款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及政治风险。信用证只要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收汇就有保证,但面临开证行倒闭的风险。对买方来说,预付货款能有效控制货源但需提前支付资金。货到付款在收到甚至销售货物后付款,风险最小。托收买方如果拒付,商业信誉会受损。信用证引入银行信用但风险可能被卖方恶意欺诈,占用资金费用较高。
三、中韩贸易中结算风险分析
表3 近年来韩国主权性用评级表
(一)从信用状况角度分析
2011年11月份,在韩国各大网站上,“国家破产危机”成为排名第一的关键词。受到美欧等发达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韩国经济增长确实面临下行风险,韩国银行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redit default swap,CDS)溢价继续飙升,甚至超过信用评级被下调的法国。据了解,CDS是国外债券市场中最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它其实就是一份保单,购买CDS者在贷款人违约后,可以从售卖CDS者处得到赔偿。CDS的溢价波动可以体现该国的主权违约率,溢价越高,违约率越大。但是影响一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我们不能就CDS溢价的飙升便单方面的片面的认为韩国信用危机严重,从而减少与韩国的贸易量。就整体的情况来看,韩国的主权信用状况还是比较稳定的。从下表可以看出,三大评级机构都将韩国的主权信用评级维持在A级以上,这表明韩国的投资品质优良,本金利息安全。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应该对韩国的主权信用状况给予积极的肯定,但是韩国近期遭受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和经济增长疲软的双重挑战,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存在违约的危险性。
(二)从汇率角度分析
在对外贸易中选择何种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一般要遵循“软进硬出”的原则,即进口方应尽量选择软币作为交易的结算货币,而进口商则应尽量选择预期走势强硬的货币作为结算的货币。
如上图所示,韩元兑美元周五(2011年9月30日)收盘下滑,收于185.058,而整个9月份下跌了9.5%,创2009年2月以来最大单月百分比最大跌幅,月走势创逾两年半以来最差。另据韩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韩国2009年8月季调后工业生产连续第二个月下降,且降幅高于预估,全球需求放缓对韩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所以在与韩国的贸易中,首先一定要慎重的选择结算货币,因为如果结算货币选择不当的话,那么即便企业能够顺利结汇,也会有较大的损失,而相反如果结算货币选择妥当的话,那么即使贸易的本身利润不是很高,甚至是亏损的,也有可能令企业扭亏为盈,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说,我国企业在与韩国的贸易中采用如下策略是比较合理的:进口商采用韩元结算,而出口商采用美元结算是比较合理的。
(三)从韩国的贸易管制角度分析
韩国对我国很多出口商品管制比较严格。近10年来,韩国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达l6起,占韩国对外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19.75%,中国是韩国提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并且,韩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目前韩国还对4种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是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和打印用纸。在关税方面,在韩国列出的那些要加征进口调节关税的初级产品大都是从我国进口的,并且大部分都是我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品。此外,韩国还采用一系列的非关税措施,如采用技术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等限制我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韩国对中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商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大都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且出口量较大的商品。
所以我们应该尽量采用比较保险的结算方法,比如预先付款或信用证方式,因为一旦是由于韩国政府的贸易管制问题而引发贸易争端的话,我们就可以掌握主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我国对韩贸易企业的损失。
四、中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安全收汇、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以利于达成交易,扩大贸易的目标的实现,通常在同一笔交易中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一)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
如果出口商违约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好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话,进口商就可以凭预付款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在分析我国对韩贸易现状时,说到了我国对韩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也就是说在与韩国进行贸易中,我国更多的是以进口方的身份来进行贸易的,并且我国从韩国进口的都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金额巨大,所以用汇安全显得更加重要。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这是因为韩国是一块严谨而充满抗议的土地,其经常会以货物的各种莫须有的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这时,如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便可以顺利的索要等同于合同总金额的货款。
(二)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
这种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是:①签订合同后进口商预先支付约等于合同金额10%左右的预付款;②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③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在“十二五”期间,我国从韩国引进各种先进装备时,这一结算方式的组合可以有效的发挥其规避风险的作用。
(三)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
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在我国对韩贸易中,我国出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纺织品及原料等附加价值较低的初级产品,随着我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类产品就更不具有竞争优势了。于是可能以往我国这类商品的出口商所要求的信用证付款很大程度上就要遭到拒绝了。而采用这种方式,既能有效减少进口商的结算费用,同时又保证了我国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四)预先付款和信用证相结合
定金的部分以电汇方式预先办理,至于大量的货款,可以采用对卖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可以用L/C的方式进行大量的资金的传递;至于一些余款,以电汇的方式进行。在中韩贸易中,一方面,我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附加值低,我国出口的产品利润低。因此应该尽量采用有保障的信用证或预先付款的结算方式,因为如果利润低的话,则意味着生产该产品时的投入资金,人力等要素更多,那么万一收汇出现问题则出口商将损失惨重。另一方面,因为韩国的一些官方机构常常会应韩国商人的要求,而任意更改认证方法或进口数量,若我们采用此结算方式,此时我们可以预先收到一部分货款,减少一定损失;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单单相符的原则要求开证行付款,而可以不管其它外部的主观条件的改变。比如我国出口的中药材经常会因韩国标准协会随意更改认证方法而无法顺利结汇,使我国企业损失惨重。
我国企业对韩贸易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其次,在企业允许的能力范围内,企业应该适时的引入国内外一些先进的科学的并能有效规避风险管理制度,主动出击,自主选择那些信用较高的,资金状况较好的企业进行贸易;最后,企业应投入重金培养自己的专业素质高的外贸人才,同时多向专业咨询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国际贸易的根本动机在于创汇,在于盈利,所以收汇安全应该是每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的人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但目前国际贸易市场毕竟是买方市场,要求用汇付结算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信任的基础上增加采用汇付比例的同时,为了规避风险,也要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这更能促成国际贸易顺利地发展和国际贸易环境的良性发展。
[1]任晓燕,任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J].商场现代化,2007.09
[2]吴琦等.从规避风险的角度看国际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J].中国商界,2008[3]景宇.论中韩贸易关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02
4.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篇四
一、推销
进出口商要将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必须先开拓市场,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可以通过寄送业务推广函电(Sale Letter)或在计算机网络、国外杂志、报刊上刊登产品广告来推销自己,同时也可通过参加商展、实地到国外考察等途径来寻找交易对象,增进贸易机会。
二、询盘
又称为询价。进口商收到出口商的业务推广函电或看到广告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有意进一步洽商的出口商予以询盘(Inquiry),以期达成交易。
三、发盘
又称为报价。出口商按买主来函要求,先向供货的工厂询盘,然后计算出口报价回函给进口商。这期间可能需要函电多次往返接洽,最后得到关于价格条款的一致意见。
四、签订合同
国外买主与出口商经一番讨价还价后,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正式签订外销合同(Contract或Agreement)。
外销合同可以由出口商起草,也可以由进口商起草,注意起草与确认合同时双方都需填写预算表。
五、领核销单
为保证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规定企业对外付汇要通过国家审核,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进口商须在开证前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其他结算方式下则在付款前领此单。
六、申请开信用证
进口商填妥付汇核销单后,再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来的外汇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七、开信用证
开证银行接受申请并根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经返还进口商确认后,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地银行(在出口国称通知银行),请其代为转送给出口商。
八、通知信用证
出口地银行填妥《信用证通知书》(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九、接受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通知银行送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无误,接受信用证,即可开始备货、装船等事宜。如信用证有误,可要求进口商修改。
十、指定船公司
在CIF或CFR术语下,出口商一边备货,一边还要寻找合适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装运准备;在FOB术语下,此步骤则应由进口商完成。
十一、订舱
确定好船公司后,出口商即应根据相应的船期,配合装运期限进行订舱,经船公司接受后发给配舱通知,凭以填制其他单据,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手续。
十二、申请检验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并备齐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检验。
十三、取得检验证明
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相应的商检证书,如品质证书、健康证书等。
十四、申请产地证
出口商填妥相应的产地证明书向相关单位申请签发,其中《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与《普惠制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则应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图上未标出)申请。
十五、签发产地证
相关机构经过审核,根据出口商的申请,签发相应的产地证书。
十六、办理保险
在CIF术语下,保险由出口商办理,出口商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并附商业发票向保险公司投保。
注意:交易条件如是CIF,保险才由出口商办理;若是FOB或CFR,则应由进口商办理保险。
十七、取得保险单
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给出口商。
十八、申领核销单
我国法律规定,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商在报关前,须到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十九、核销备案
填妥核销单后,出口商即可凭以向海关申请核销备案。
二十、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出口商办完以上各项手续后,将货物送抵指定的码头或地点,以便报关出口。
二十一、报关
送出货物后,出口商填妥《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备齐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向海关投单报关。
二十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海关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签发加盖验讫章的核销单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给出口商,以便其办理核销与退税。
二十三、装船出运
通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即装上船,开航。
二十四、取回提单(B/L)
船公司须等到货物已装上船(B/L上有记载On Board Date),并启航后才签发提单,因此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领取《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二十五、发送装运通知
出口商将货物运出后,应向买主寄发《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尤其是在FOB、CFR术语下,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时,出口商须尽快发送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凭此办理保险事宜。
二十六、备齐相关单据办理押汇
货物装运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货物运输保险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信用证等),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向出口地银行要求押汇(Negotiation)。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二十七、通知结汇,给付收汇核销单
押汇单据经押汇银行验审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即拨付押汇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结汇,同时收取一定押汇费用。此外,银行还将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出口商。
二十八、核销
出口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向外管局办理核销,办理完成后,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
二十九、出口退税
核销完成后,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商业发票前往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三
十、议付后交单
押汇银行议付后,将押汇单据发送到国外开证银行,要求偿付押汇款。
三
十一、拨付货款
开证银行审单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拨付押汇款(即承兑)给出口地银行。
三
十二、通知赎单
开证银行向进口商要求缴清货款。由于当初进口商在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大部分的信用证金额尚未付清,而出口商已经在出口地押汇(抵押融资),所以开证银行通知进口商缴清余款,将押汇单据赎回。
三
十三、付款
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缴清货款,同时需将之前领取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交给银行审核。
三
十四、给付单据
进口商付款后,自开证银行取回所有单据(即出口商凭以押汇的文件)。
三
十五、到货通知
此时,货物已运抵进口国的目的港,船公司通知进口商来换取提货单。
三
十六、交提单,换取提货单
进口商向船公司缴交提单(B/L)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尤其当进口商是在FOB术语下买入货物时,进口商唯有向船公司缴清运费及杂费,并将B/L向船公司换取D/O,才能向海关提出要求报关,表明进口商已获得船公司同意可以提领货物。
三
十七、申请检验
进口商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并备齐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检验。
三
十八、取得检验证明
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给进口商。
三
十九、报关
进口商备齐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合同等文件,向海关投单报关。
四
十、缴税
进口商向海关缴清各项税款,应纳税捐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等。
四
十一、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海关审单通过,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四
十二、提货
海关放行后,进口商即可至码头或货物存放地提领货物。
四
十三、付汇核销
最后,进口商还要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付汇核销。
L/C、D/P、D/A、T/T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四种结算方式,前面已经具体描述过L/C方式下的履约流程,以下将就其它三种结算方式与L/C在流程方面的区别加以说明。
一、D/P与L/C的区别
(1)在D/P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采用“托收”方式,出口地银行也不需垫付款项。
(3)进口地银行同样不需垫付款项,可直接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二、D/A与L/C的区别
(1)在D/A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采用“托收”方式,出口地银行也不需垫付款项。
(3)进口地银行同样不需垫付款项,可直接通知进口商前来赎单;进口商赎单时不需付款,可先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即可。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三、T/T与L/C的区别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
5.票据结算方式――汇票 篇五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结算金额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 现金。
(1)银行汇票记载内容: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出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办理方法。银行汇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办理办法如下。
①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或 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 字样。
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 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认真审核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 载的内容是否-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 并与大写山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 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银行汇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①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估算金额为准。
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 银行不予受理。
③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④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 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1)商业汇票记载事项与“银行汇票”相同,但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 “银 行承兑汇票”字样。
(2)商业汇票办理方法与银行汇票办理方法相同。
(3)商业汇票使用中需注意的内容: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 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③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④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⑤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款交存其开户银行。
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 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第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印件。
6.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篇六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结算货币;人民币跨境结算
通过对国际贸易结算货币选择理论的有效分析,可以知道,国际贸易的货币结算在选择的时候会因为出口商品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算货币交易成本,相应的,国际贸易的货币结算选择还受到出口国的市场份额和经济体的实力、出口国货币的汇率制度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我国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在现阶段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处于一个渐进的过程,想要有效的对人民币跨境结算进行进一步的推进工作,就必须在做好技术性工作的同时,有效的对出口产品的差异性和产品质量进行提升,进而保证对国内金融市场建设的有效加强。
1.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结算概述
国际贸易简单的说指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生育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在2009年全年,我国对外贸易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2047.36亿美元,相比于2008年,同比下降了12.9%。
国际贸易结算则指的是在国际贸易的进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贷款外结算的情况出现,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的对买卖双方之间的债券关系进行结清。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的基础上进行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又可以称之为有形贸易结算。在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主要的依据就是票据,并以单据作为条件,以银行作为交易中枢,进而实现结算与融资进行结合。
2.国际贸易结算货币选择理论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影响 2.1 人民币跨境结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当前很长的时期内,美元的结算方式还是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结算货币,而人民币跨境结算现在还处于一个渐进的过程。美元作为现阶段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是因为在目前的发展中,美国是世界市场的主要消费者和生产者。同时,人们选用美元作为贸易结算货币,还可以有效的保证对经济风险和外汇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设置可以获得用美元进行第三国贸易的外部溢出效应。以上这些优势的存在,都保证了美元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的优势。
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在2008年时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甚至已经达到了26500多亿美元,这也表示我国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规模,同时也预示了人民币想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人民币想要在短时期内取代美元作为跨境结算货币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当前阶段美国还处于全球的对外贸易的霸主地位。因此,想要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目标,我国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断的提高我国的出口产品差异化程度以及产品的质量。
2.2 从技术上来说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目前人民币跨境结算还处于发展时期,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进行技术层面的创新,以保证对障碍的有效清除,进而推经人民币的跨境结算。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分析可以知道,技术的创新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现在人民币的结算试点来说,试点银行和贸易对象相对还很少,所覆盖的对象范围也不够广泛,所以,随着我国结算业务的不断增加,就需要对结算企业、银行以及贸易对象等进行进一步的范围扩大。第二,针对进行人民币结算完成之后,还需要一些海外买家进行人民币信用证的开具,也就是说,在进行人民币结算之后还需要进行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的开设,进而进行人民币之间的结算。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试点银行较少,特别是对于外资银行来说,试点银行的数量甚至还在不断减少,这就造成境外企业很难获得人民币。所以,就需要在海外银行中不断扩大金融机构海外的人民币融资业务和结算业务,并增加经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外资银行。2.3 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保障
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非常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即,第一,人民币的输出渠道不够畅通;第二,人民币资本项目不能够进行自由的兑换。对于以上问题来说,想要实现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跨境结算,就需要保证人民币在国际结算货币中具有一定的功能,即:第一,要保证人民币能够有效的解决结算过程中,人民币盈余状态下境外投资者的保值需求;第二,就是需要保证对人民币有效的进行引导与控制,以保证人民币盈余状态下有效的得到增值。3.结束语
7.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篇七
(一) 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存在的风险概述
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 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采用的是逆汇法。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 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对银行来说, 信用证是现在运用最广泛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 因此也是最容易产生风险的方式之一, 概括来说主要的风险包括:1、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一般表现在:没有主要条款、假借国际上的著名银行来办证等。2、出口商造假单据的风险。近年来就有境外出口商私自修改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来进行诈骗的案例。3、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证。4、申请人无力付款, 开证行被迫垫付。5、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
6、补偿贸易中企业不能履约偿还。
(二) 汇付方式下银行存在的风险概述
汇付又称汇款, 是付款人通过银行方面, 运用多种结算工具将货款归总, 然后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法。在汇付方式下, 银行不需要处理单据, 银行手续比较简单, 因此其费用比较低。
其存在的风险可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伪造一些数额大的银行汇票而引发的风险。
国外的票据五花八门, 而我们国内百姓所能接触到的国外的票据并不多, 这就导致有些不法人员老是利用假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外商交来一张3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并且要求兑换现金, 近期内完成。而银行工作人员在验票时却发现这张汇票的受益人是四川一企业, 并且是由某美国的财务中心开出的, 当中的付款期限是一年, 指定日本富士银行付款, 但汇票上无任何银行汇票字样, 也无银行承兑字样, 后来与富士银行上海代表处核实, 确认日本富士银行没有和这家单位开户, 更没有签发过任何汇票, 最终证明这是一张伪造的汇票。
2、把最早的发票, 单据销毁而产生的风险,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二、新发展的国际结算方式下, 银行面临的风险概述
(一) 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概述
目前国际保理业务仍然面对着双面的风险:即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保理商应该从开始融资的时期便对进口商进行严格审查, 这样才能知道进口商是否能履约合约。进口商可能从中钻些小空子;1、进口商伪造真实的数据, 虚报了假的财政状况;2、保理商在进行中监管不够严密, 可能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 但在履约过程中, 由于种种不可预测的外界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 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以上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损失。同样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 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 进口商拒绝支付尾款等问题, 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二) 福费廷业务的风险概述
1、福费廷业务发展前景:
近些年来, 福费廷业务在欧美及亚太地区的商业经济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受到国内立法尚不完善、缺乏这方面的人才的影响, 业务的普及速度并不理想。
2、银行福费廷业务面临的风险概述
对于银行来说, 高收入和高风险是相互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时间风险
福费廷业务提供的是中长期融资, 在半年至五年甚至十年的时间中, 开证/承兑行或开证/承兑行的情况难以估算。
(2) 政治风险
即银行无法预测的、因债务人或担保行所在国或地区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暴乱等原因, 致使包买商延期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福费廷业务是提供中长期融资, 所采用的是相对固定的利率, 所以对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风险比较高。
(三) 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概述
1、银行保函的发展前景:
单从银行保函业务来讲, 其发展前景也是足以让各银行重视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种规定, 预示着建筑市场会越来越规范, 要求进行规范性招标投标的范围会越来越广, 建筑企业对银行保函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 这在某些银行近些年来的保函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中可明显地觉察到。
2、银行保函业务面临的风险概述 (1) 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
银行保函针对的常是一些建设工程项目, 银行能否顺利完成其业务, 主要可以从能力和品行这两个方面来判断, 而这两个方面往往直接导致了风险的产生。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 从业主方来说, 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第一、资金实力。若建设方自有资金不充足或融资能力弱, 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 往往会停止施工, 从而拉长建设周期, 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 造成恶性循环, 进而双方互相指责, 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第二、业主的市场抗击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 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
(2) 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
对来自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和判断最为重要。一是因为银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具保函的;二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 银行最了解申请人;三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 银行最能管得了申请人, 申请人也是保函风险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转嫁方;四是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人就是投标人或承包方, 直接关系着基础合同的履行, 直接处理着与受益人的关系。因此对于资信、能力等都较差或认识不清的申请人, 往往存在的风险较大或不确定, 导致银行要提高保函业务的办理门槛, 影响业务的经营。
(3) 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
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反担保的情况下, 在银行向外赔付后, 若申请人无力偿还, 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
摘要:国际结算业务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由于我国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信用信息管理滞后, 涉外单据审核制度存在缺陷, 从而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才金卉, 邹怿.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成因与防范.《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顾爱怡, 颜逊.国际结算方式发展趋势.《合作经济与科技》
8.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简单介绍 篇八
1.销售回款的几种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结算、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
2.各结算方式的分别描述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它们的基本规定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分别述之。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是我国多年来票据实践的经验总结,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属于银行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商业汇票和支票,具有较高的信誉,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银行汇票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是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满足其异地采购活动等需要而创设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其票样如图2-1所示,银行进账单如图2-2所示。
图2-1银行汇票
图2-2进账单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具有稳定、可靠、兑现性强等特点。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科目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订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①商业承兑汇票。它是指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在实务中,一般以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居多。其票样如图2-3所示。
图2-3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② 银行承兑汇票:它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票样如图2-4所示。
图2-4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承兑汇票是购销双方的票据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作为清算的中介。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体现购、销及银行三方关系,银行既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保证无条件付款,因而有较高的信誉。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② 对信用不好的客户应慎用或不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③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背书应连续。
④ 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关于背书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我国普遍开展银行本票的时间并不长,银行本票还是一种较新的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办理转账结算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式确立了银行本票的法律地位。其票样如图2-5所示。
图2-5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③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4)支票。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由于支票结算方式手续简便,因而是目前同城结算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票样如图2-6所示。
图2-6转账支票
图2-7现金支票
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持支票购领证(购领证上有指定办理银行业务的人员姓名)及指定人员身份证,由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购买手续。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购买支票款由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划转,存款人根据实际购买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鉴于我国多年使用支票的习惯,并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方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使用,保留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新增了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② 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③ 支票见票即付,但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进账时间为经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票款划回的时间。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④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不能超过银行存款的余额,超过的即为“空头支票”,银行将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5)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科目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其卡样如图2-8所示。
图2-8信用卡
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申领信用卡时,企业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科目,并发给信用卡。
② 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科目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科目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科目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科目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科目。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③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科目中。④ 企业如不需要继续使用单位卡,应持单位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科目余额应转入其基本存款科目,不得提取现金。
(6)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汇兑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票样如图2-9所示。
图2-9电汇图
汇兑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凭证回单编制付款凭证。汇款人应向汇款银行填写信汇或电汇凭证,然后送交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单位,同时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科目中支出,并划转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项收进收款单位科目后,将信汇或电汇的收款通知联送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证明。
(7)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科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但收款人如果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委托收款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编制收账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付款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并向开户银行提交。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在规定付款期(3天)内付款。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在3天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科目。
② 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须全部或部分拒付,而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银行,由银行将拒付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③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若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由银行将有关凭证连同单证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8)异地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指根据经济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特定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及其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托收承付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也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
② 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收款单位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单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承认付款。
③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承付期内,只要购货企业未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银行视为同意付款,于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④ 在承付期内,如果购货企业发现与购销合同不符,应在承付期满之前向银行提出拒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将拒绝付款的理由书及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交销货企业。
(9)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付款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收款人)开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企业使用信用证办理国际结算和国内结算,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一并提交开证行,开证行受理开证业务后,企业需向开证行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以邮寄或电传方式将其发送通知行,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即备货装运,持跟单汇票连同信用证一同送交当地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后按票款扣除利息,垫付货款;之后,将跟单汇票寄交开证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跟单汇票后,通知申请人验单付款,赎单提货。受益人应根据议付单据及议付行退还的信用证等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的备款赎单通知时,根据付款赎回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③ 信用证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开证银行名称与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或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与地址;受益人名称与地址;通知银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与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名称和数量及价格;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开证银行保证文句和其他条款。
④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货合同的约束。
⑤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一切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3.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 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 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⑤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⑥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出票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单位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4.票据风险和对策:
票据丢失、过期如何处理?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有影响的省级报纸上刊登。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如何处理票据纠纷?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有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上存在的原因。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如: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持票人不按《票据法》的规定使用票据、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不支付票款,能拖则拖等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国家因宏观调控的需要紧缩银根,承兑人付款困难、国家汇率下调,使付款人原先支付外汇的计划落空,无法按时支付外汇等。
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可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资金安全。解决票据纠纷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 一是由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解决纠纷; 二是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三是由仲裁机关仲裁,四是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是指由票据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如何辨别真假汇票?
近几年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法分子利用假汇票或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企业或个人资金案时有发生,且金额越来越大,花样越来越多,让人防不胜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作为银行、企业的财会人员乃至个体工商户,很有必要掌握现行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特点,学会一些识别真假汇票的方法。这些方法一般有以下五点:
一、看用纸。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为打字纸。银行汇票第二联采用印有出票行行徽水印纸。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统一采用人民银行行徽水印纸。
二、看颜色。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有色荧光行徽及标记在自然光下颜色鲜红纯正,在紫外线照射下显示鲜明。
三、看暗记。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无色荧光暗记以目视看不见为准,紫外线光下图案清晰。
四、看规格。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纸张大小标准,规格为100×175mm.五、看填写是否规范。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小写金额必须是用压数机压的数;必须有签发行钢印,且钢印的行号与出票行行号相符;出票日期年月日必须是大写;必须有签发行经办人员名单;银行汇票在“多余金额”栏上方有密押数字;银行承兑汇票还须有付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
9.国际结算报告 篇九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作为国贸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懂得贸易实务知识,还应了解国际结算操作流程,更好的为以后从事贸易服务。通过在智盛国际结算模拟系统上的上机实习,可以让同学们更好的将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理解国际结算,熟悉国际结算操作流程。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他们脚踏实地、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为今后较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实习目的
通过国际结算课程实验,使学生熟悉国际结算流程,将国际结算课程中讲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目的在于增强学生对于国际结算的感性认识。要求学生在规定的实验课时内,掌握国际结算模拟系统中银行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通过各种不同银行角色的轮换,完成各项结算程序。通过实验,使学生熟悉和掌握进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流程,能够较熟练的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以及汇付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熟悉掌握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的业务及关系;托收结算方式下掌握托收行、代收行、光票托收行的关系及业务;汇付结算方式下掌握汇出行、汇入行的业务及关系。通过这一整套模拟实习,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知识,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实习安排
实习时间: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7日
实习地点:主楼八楼电子商务实验室
实习内容:完成模拟实习系统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所有业务包括:远期信用证开立,即期信用证开立,远期信用证议付,远期信用证换单,电索付款,更改承兑到期日,即期信用证付款,议付行退单,议付行无偿交单,电提不符点拒绝,远期信用证放单。托收结算方式下所有业务包括:远期托收,即期托收,即期托收拒付,出口托收修改,进口托收退单。汇付结算方式下所有业务包括:汇入行立即解付,汇出行止付,汇入行挂账。掌握国际结算各支付方式的实际操作流程。实习内容
实习前几天由于模拟系统软件没有装好,前几天上机房我基本什么业务也没有完成。28号系统装好了我开始了我的实习,我完成了远期即期信用证的开立,之后我去议付行对我已经开的信用证进行付款,换单,电索汇付等。元旦我没有
国际结算模拟实习
休息将托收,汇付下所有业务全部完成了。
4.1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业务是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主要业务,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凭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兑付的一项书面付款承诺。进口商根据开证申请书(商业银行提供的书面格式,由开证申请人填写盖章后交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须核实申请人授权印鉴)输入有关信用证开证(包括备用信用证和保函)信息和自动生成报文的信息,系统生成信用证号,并自动生成报文包括电开、信开等)、信用证授权文件。此笔交易必须由经办、复核、授权三级通过。信用证业务操作银行: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4.1.1信用证结算下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国际结算模拟实习
4.1.2 信用证结算的操作步骤
(1)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2)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议付行请求议付;
(6)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9)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账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10)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11)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可以免除风险,金融方面的不便,即银行成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的中介,信用可靠的银行取代信用状况不清的进口商,成为汇票收受人或保证人,所以只要持有合乎信用证条件的汇票,既可确保收款。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4.2 托收结算方式
进口代收业务是指银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赎单。商业银行开展的进口代收业务是国外托收行受出口商的要求,委托商业银行以进口代收方式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业务。
商业银行在出口货物发运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将单据提交给银行,由银行代办理收款的业务为跟单托收业务。办理跟单托收,出口商只需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和条件,商业银行便会根据出口的指示催促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4个: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也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托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国际结算模拟实习
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根据托收的定义,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只是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方式是由债权方开出汇票,要求债务方付款。其支付工具主要是跟单汇票,它的寄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反,所以属于逆汇法,也称出票法。托收方式的信用是建立在买方信誉基础上的,因此属于商业信用。而且出口商的资金至少要占压从出售货物到收回货款这段时间,所以,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和负担是多重的。
虽然托收方式对出口商不利,但在当前出口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推销商品和扩大出口,出口商有时也不得不采用这种方式。各国银行为助本国出口商一臂之力,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如出口保理、出口押汇等,以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4.3 汇付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在早期国际贸易中,汇款是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进出口贸易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
汇款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资金,也就是说汇出行应其客户的委托,将一定货币额转移至其海外分行或代理行(解付行),指示其付款给某一指定收款人或受益人。汇款结算方式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方式当事人有四个:汇款人; 收款人或受益人;汇出银行,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
汇入银行或称解付行,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解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
办理汇款业务的程序,是汇款人应向汇出行出具汇款申请书,委托该行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用电汇、信汇或票汇的方式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则按双方银行事先订立的代理合约的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上述当事人中,汇款方和收款方可能为一个人,即汇款方汇款后,自已到国外去取款。而当汇出行和汇入行没有建立账户关系时,还会出现
国际结算模拟实习
首先,学以致用,注重能力的培养。实习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
从事国际贸易要求工作人员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我们不仅要了解贸易中的知识,还要了解银行方面的结算知识更好的为以后从事国际贸易服务。大学生仅仅拥有书面知识而没有社会经验越来越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同知识一样,社会实践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在我们正式踏上工作的岗位前选择了到企业中实习,以便让我们与社会有更多的接触,进而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同时将书面知识与实际结合起来,为自己找到新的目标和方向。
其次,通过这次模拟实习,让我感受到英语对于我们这个专业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在与银行的交流中信用证的开立以及其他方面都需要英语。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习中要求我们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