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2024-09-25

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共15篇)(共15篇)

1.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一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法律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教育均衡的理念,通篇贯穿着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思想,体现了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2):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1 2 3 4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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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二

教育,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和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紧紧相连, 和国民心态的变化息息相通。社会的整体进步, 使广大中小学教师焕发了生命活力.在语文教学展示课上, 不同的教学风格异彩纷呈, 多种教学流派争奇斗艳, 给语文课程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同时, 也要看到, 由于多元文化并存和多种价值观的碰撞导致的国民心态的变化,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浮躁之气、浮夸之风、浮华之象, 不仅存在于社会其他领域, 存在于高等学校, 也在中小学这块以往公认为比较干净的土地上侵蚀着。课程改革中, 急于求成、花样翻新、新名词满天飞的现象时有耳闻;形式主义、热热闹闹、不讲实效的情况并不少见。

成绩有目共睹, 问题也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对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认识不足, 导致实践中的迷茫。表现之一是以牺牲工具性为代价的所谓张扬人文性, 出现了新的“架空分析”。教师花费大量时间去探究文本的人文精神, 削弱了学生对语言形式的把握。有的老师特意浅文深讲, 故作微言大义, 把语文课上成了文学鉴赏课和人生哲理课。由于对文本挖掘过深, 反而游离于文本中心之外, 冲淡了对文本自身的解读。加之脱离学生知识、能力实际, 远离学生的生活经验, 大多数学生如坠五里雾中, 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人文性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 伴随着社会历史的进程, 人文性的内涵必将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现今语文课程的人文性, 绝不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人文精神的翻版, 而应该赋予新时代的内涵,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价值追求。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 育人为本是语文教学的灵魂。根据教材内容的特点, 在学生学习语文的过程中相机进行思想教育是语文教学的应有之义。这既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文本内容, 也有助于对语言形式的把握。当然, 这种教育不是抽象说教, 也不是生硬灌输, 而是依托语言文学, 在形象感染、情感熏陶中自然渗透。

第二, 对语文课程的总体目标和学段目标把握不准。例如, 识字教学不落实, 写字教学不到位。识字写字虽是第一学段语文教学的重点, 同时也应贯穿到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又如, 在理解词语方面, 《语文课程标准》对各个学段分别提出了要求:

第一学段:“结合上下文和生活实际了解课文中词句的意思。”

第二学段:“能联系上下文, 理解词句的意思, 体会课文中关键词句表情达意的作用。”

第三学段:“能联系上下文和自己的积累, 推想课文中有关词句的意思, 辨别词语的感情色彩, 体会其表达效果。”

第四学段:“在通读课文的基础上, 理清思路, 理解、分析主要内容, 体味和推敲重要词句在语言环境中的意义和作用。”

上述各个学段的不同要求, 体现了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学习规律, 教师都要认真理解、准确把握, 在各个学段分别把关, 把要求落到实处。

除上述外, 课程标准还对朗读、默读、理解文本、把握主要内容、了解表达顺序、体会思想感情、领悟表达方法以及对写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诸方面, 在不同学段都有不同的要求, 教师都应深刻领悟, 在教学实践中贯彻落实。

第三, 对语文基本技能训练不到位、不落实。教学中, 一讲到底的现象虽不多见, 但师生之间一问一答的现象常有所见。这些问答或认知肤浅, 只在文本的表层徘徊, 既无思维的有效度, 也无表达的清晰度;或脱离文本, 漫无边际, 海阔天空, 从而占用学生读书写字的时间, 这样既无助于对文本的深入学习, 也不是基于文本的拓展延伸。有的师生问答, 只是两个孤独主体的对白, 班级中大部分学生作壁上观。

教学中, 教师不范读, 不板书。学生齐读的时间多, 自由读书的机会少, 学生写的练习更少。教师一般不纠正学生的错误, 尤其是言语表达上的错误。不辨析字形, 特别是对容易混淆的宇音、字义、字形很少反复练习辨别。对于如何引导学生在阅读中了解文章的表达顺序, 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 初步领悟文章的基本表达方法等, 尚缺乏有效的教学方法, 思想上也重视不够, 因而基本上没有落实。有的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出现轻视基础知识传授的现象。由于轻视知识, 忽视教师的讲解、讲述等这些常见的教学方法, 把有意义的接受性学习和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对立起来, 从而弱化了教师组织、引导的职能。有的教师放松要求, 不敢严格要求学生, 廉价表扬, 随意肯定。的确, 有时候课堂上也热热闹闹, 但热闹背后却是学生感情的冷漠。有时是因为眼花缭乱的课件, 激发了学生的兴趣, 有时是因为一些非语文现象激发了学生的情感, 可真正面对文本的时候, 学生反而没有了兴趣。课堂沉闷, 学生心灵之窗紧闭, 没有标新立异的声音, 没有独特的感悟和体验, 没有多元的有创意的结论, 也看不见因思维撞击而迸发的智慧火花。

这些现象反映出对《语文课程标准》理解不够、把握不准, 对我国语文教育的历史经验和成果的认同、吸纳不够, 对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广大农村教育实际深入了解不够。从方法论的角度看, 说明还缺乏辩证观, 常常容易情绪浮躁, 急于求成, 顾此失彼, 易走极端, 把握不住事物发展的“度”。

上述现象, 是课程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正确的态度是直面现状, 明确方向, 针对实际, 讲究策略。不是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而是在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上, 在正确的课程理念指导下, 在推进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从整体上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教学是实施《语文课程标准》的主渠道, 如何把《语文课程标准》所体现的新的教育理念、新的教学策略转化为教师的教学行为, 转化为实际的教学效果, 使学生真有所获, 确有所得, 这是《语文课程标准》应予回答的问题。

由于各地、各校情况各异, 因此确定教学目标、安排教学结构、设计教学过程、选择教学方法、评价教学效果等都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 不能框得太死, 箍得太紧, 要给每位教师留下变通调适的空间, 为学生的学习活动留下拓宽、延伸的“空白”。

和历次《大纲》相比, 《语文课程标准》的新, 主要是教学观念新。“课程标准”特别强调课程理念的指导作用。如果我们把提高教学质量仅仅归结到“教学方法”的层面上, 这是舍本逐末。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 思想和方法总是糅合在一起而密不可分的。思想指导方法, 方法体现思想。过去我们说语文教学内容陈旧、方法落后, 其实主要是语文教育思想陈旧。新的教育理念必将产生新的教学内容和新的教学策略, 思想的先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人轻视教学理论的作用, 忽视教学思想的指导, 甚至认为讲教学思想的指导性是“空谈”, 是“浪费时间”, 不如学“几招、几式、几法”管用。这些想法反映出当前教学研究中的“浮躁情绪”和急于求成的心理。方法是知识更高阶段的抽象, 任何教学方法都不能脱离该学科的性质、特点, 而成为各个学科都适用的“万用灵丹”。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指出:“方法不过是材料有效的处理, 因此, 方法和材料并不是对立的。方法乃是教材的有效的导向所希望的结果。”又指出:“学生的学习在于变成许多方法的主人。”教学实践证明, 把某种方法的作用夸大到可以涵盖一切学科是错误的。任何方法离开了教学媒体———教材, 离开了教学对象———学生, 无异于构筑空中楼阁。

《语文课程标准》体现当代教育观, 渗透现代人本观,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方法论基础, 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教育应达到的目标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准是目标和基准, 明确了目标和基准, 就要进而研究达到目标和基准的途径和方法。但《语文课程标准》毕竟不是途径、方法细则的罗列, 只能简明扼要地阐述为达到“标准”应持的观点、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3.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语言文字;写字教学;阅读背诵

对于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这些宽泛的条条框框,我不想做过多的解释,下面,就自己在学习《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之后的一些感受,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一、新版课标更加强调了语言文字的运用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进一步明确了语文课程的性质: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这让我回想起2002年实验稿盛行的时候,老师过分注重语文的人文性,将语文课上成了品德课。为了体现学生是课堂的主人,一时间,我们都虚伪地将整个课堂交给了学生,好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当时新课标的理念,老师上课时学生活跃、气氛好、师生互动热烈就是一节好课,因而自己也绞尽脑汁想出很多“绝招”,结果大部分的语文课成了舞台上表演,只是带来了欢笑声,却没有给学生留下任何实际的感悟……而如今,追求的是静下来搞语文、学语文、品语文。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和处理“学”与“教”的关系。不能首先考虑这一课该如何“讲”,那一课该如何“表演”。应将学生的“如何学”放在第一位。这就需要教师从自身的教学理念上先改革,先调整,体现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首先应从备课开始。

二、更加强调识字写字教学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将一二年级的识字由原来的1800个减少到1600个,写字由原来的1000个减少到800个,减少的字增到中高年级了。总量还没少。体现了幼小銜接。虽然量较少了,但是写字的质量要求高了。

针对中小学生写字质量严重滑坡现象,姿势不正确,没有好的写字习惯,本次课标,强调了小学阶段语文课,每天要安排10分钟写字,在老师的指导下,随堂练习,天天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把它纳入课标中。同时,把写字姿势与写字习惯从一年级强调到九年级。一两年的教学重点一定是在识字写字上,不能把识字写字作为一二年级阅读教学的附带任务,不能做样子,不能要下课了才写字。这是不对的,要扭转。低年级在田字格里工工整整地在写字、写词;中年级可以写词语、句子;高年级可以誊写段落。中高年级课堂的小练笔、课堂其他的书写作业都可以作为这10分钟写字练习,并不是非得一个字一个字地写。但是,不论学生是抄写字词还是写练笔一定讲究书写的质量,严格把关。

三、更加强调学生的阅读和背诵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明确提出:“要重视朗读和默读。让学生逐步学会精读、略读和浏览。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九年课外阅读总量应在400万字以上。”语文新课标要求学生九年课外阅读总量须达400万字以上,推荐背诵的优秀篇目共有136篇,对比旧课标,语文科目在小学和初中阶段都增加了背诵篇目。小学阶段增加了6篇,新课标推荐学生课外阅读科普科幻作品,各类历史、文化读物及传记,以及科学常识的普及性读物等。读背无疑是积累语文素养的好方法。“腹有诗书气自华”诗书从何而来,从大量的阅读中来,作为小学生正是积累语言的黄金时段,重视积累,落实学生的积累,并能持之以恒。

四、更加强调“真实写作”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把低年级的写作定位为“写话”,重在兴趣的培养。写的方面,要有写的愿望,想写,写自己的见闻和感受、想象。可以从一句话开始,训练学生写每一句话。每日一句。中高年级把写作定位为“习作”,写的方面是自由表达,是片段训练,是要把一个意思表达清楚即可。既可以写实内容也可以写想象中的事物。《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强调:作文教学一定要减少对学生习作的束缚,注意引导、鼓励学生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写真话、实话、心里话,不写假话、空话、套话。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语文教学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总之,对比“实验稿”,《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在十年沧桑下、十年磨砺下、十年经验积累和弊端改进下,进一步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只有再一次深入地进行研读,我们才能正确把握住教学的舵,驶出正确而坚实的航线。

4.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四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做老师就应该是懂法、守法的老师。因此,利用空余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感受到,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5.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五

邢有旗

通过学习,我感受到《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力,我想这样的一个理念,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认我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我想这是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在内容当中,法律的各章有关规定当中,特别是针对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的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不同的少年和儿童当中,哪怕在弱势群体当中都进行了特别规定。我觉得确认权利这部分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清楚。

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力,明确权力。这个“权力”在我们义务教育的活动中是要得到发展的。接受权力是要受到质量上的保证,如果我们过去的《义务教育法》主要是在权力的普及上做出很多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今后我们在新的历史阶段,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主要要发展我们的权力,也就是说我们要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因此,在法律里规定了儿童和少年要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要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还规定了他们在学校里面进行文化娱乐等等。这样一些都表明了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力在法律里面不仅要确认,而且要发展。

6.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六

第四小学 赵普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长期以来《义务教育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7.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七

一、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体育课堂人数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 由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此次减免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学生人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入学率和辍学率上。据有关资料显示, 当前较先进的地区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 全国小学平均入学率在95%, 中学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 高中入学率在52%左右。但是在贫困地区, 特别是山区小学入学率在60%多, 中学入学率在30%多, 而高中生则寥寥无几。辍学率也是影响学校人数的重要问题, 小学阶段辍学率为0.8%, 初中阶段辍学率为4.6%, 将入学率和辍学率综合起来看, 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学生约85%。学生辍学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学费问题, 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 随着学杂费的减免, 学生的入学率会有所提高, 辍学率会有所减低, 特别是农村, 这样学校的学生人数将会增加。

入学人数的增加将导致班级人数增多, 目前中小学校大部分班级人数都在50~70人之间, 也有相当的班级人数超过90人, 甚至过百人, 难以想象这么大的班级上体育课会是什么样的。这样会使体育场地器材严重短缺, 影响体育课的质量。

二、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队伍的影响

1. 新《义务教育法》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规范从业, 持证上岗是新《义务教育法》又一要求。从学历水平看, 2005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 城市78.01%、县镇67.17%、农村47.49%;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 城市62.44%、县镇34.5%、农村24.34%。年龄结构上, 农村小学年轻教师偏少, 城市、县镇、农村小学教师中35岁以下的分别占57.83%、51.44%和41.02%。城市中小学教师大部分是近几年通过考试取得了教师资格证, 而农村目前大部分教师尚无教师资格证, 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规范教师队伍, 使每个教师持证上岗。特别是农村体育教师, 有的小学没有专业的体育教师, 体育老师由其他学科教师兼任。笔者认为, 中小学正是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 中小学体育教师应该由专业化程度和水平最高的教师任教。要取得资格证则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 考试的过程中教师的一些能力将会得到一定的提高, 特别是普通话、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 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助于稳定教师队伍。

近年来, 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 但缺额数字仍然较大, 职称和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尚不足7%, 中、初级职称和无职称教师占93%以上;中老年教师不足20%, 40岁以下教师占80%以上, 这一结果提示, 今后对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培训将是一项巨大工程。调查还表明, 近三年来体育教师减员的比重约为11.15%, 相当于每年减员近4%。体育教师减员的的主要原因是地位低下、工作劳苦而酬劳低等。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这一政策将会有效稳定教师队伍。

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使教师的待遇有了一定的保障, 随着政府采取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 相信教师队伍从数量到质量都会有明显的提高。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一个好的教师可能影响学生的一辈子, 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师素质不断提高的前提。

三、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影响

1. 新《义务教育法》为体育课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多年以来, 中小学教育一直沿着应试教育的方向发展, 教师评价学生一切以学生的分数为唯一标准, 这样一来, 使学生不得不全方位地适应应试教育。由于考试指挥棒的指引, 使学生的知识和兴趣受到局限, 形成了以考题为知识范围的学习方式, 这限制了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使中国教育体制教育出的学生都比较类同。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 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 这就要求学校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发展。在学校, 体育活动是发展身体素质的主要手段, 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是主要的锻炼组织形式。体育课在应试教育主导的环境下不被重视, 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这种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 保证学生的身心得到同步发展。

2. 新《义务教育法》将保证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

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的延伸, 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国家要求中小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当前, 全国的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自主锻炼和课间操进行, 课间操是强制性的, 而课外体育活动是自主性的, 当前中小学生能经常参加的课外体育活动尚不多, 所以根据要求, 学校应该安排课外活动, 保证每个学生每天锻炼至少一个小时。新《义务教育法》有规范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的作用。

四、新《义务教育法》对特殊学生的影响

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 ,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目前, 如果是身体残疾, 智力正常的学生, 一般随正常班就读, 不过就残疾儿童体育教育这方面, 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往往是让学生免修, 其原因主要是:第一, 体育教师自身的知识素质和实践经验不足, 没有对残疾学生起到全程指导体育康复锻炼;第二, 缺乏相应的体育器械。新《义务教育法》推行后残疾中小学生在大部分地区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 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推行, 残疾中小学生的入学率甚至会更高。如何使残疾学生得到与自己肢体残疾相适应的体育教育还是一个新课题, 学校体育工作者有义务建立一个从科研到实践的一个长效机制。建立特殊的残疾人学校是解决残疾人上学的有效途径, 但这需要教师高度的责任感。

五、新《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体育设施进一步改善

长期以来, 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 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山区, 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就体育设施而言, 由于整个教育是以应试教育为主, 体育一向在学校不被重视, 体育器材和场地设施投入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当然就达不到要求。不要说小学, 就是一些高中生在学校也很少上正规的体育课, 一些贫困地区的中小学, 一个学校只有一个篮球, 一些偏远山区根本就不开展体育课, 学生对体育几乎是一无所知。体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体育设施将得到改善, 但要彻底改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 政府将会对基础教育加大投入。

六、新《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保障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就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和保障做了专门的规定, 而在第五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义务教育法》用了八条规定来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充分显示了新义务教育法要保障经费落实的决心。并且第五十一条还专门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 滥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义务教育经费会逐渐得到真正的落实。近年来国家要求农村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 解决了农村教使师工资被挪用或者拖欠的问题, 这充分说明了义务教育法对经费保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1986.

[2]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版.

8.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八

(一)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是合同关系中固有、必备的。从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区别比较明显:第一,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附随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不决定合同的类型,却受特定合同类型的约束。第二,主给付义务是一定客体的给付,关于主义务的请求权可以让与;单纯的附随义务所涉及的是“如何给付”,而非一定客体的给付,因此附随义务亦不构成可让与的请求权。第三,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得主张对待给付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对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义务。第四,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根本义务,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有合同解除权;违反附随义务只会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仅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具有独立的意义,都是为主给付义务服务的。对二者的区别学术界仍存在争议,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行为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有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

我们认为,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

1、目的或作用不同。通说认为,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利益,确保履行利益的实现;而狭义的附随义务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固有利益的完整。简言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可见,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与对价有关,与主给付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附随义务没有对价可言,即使违反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例如,空调的出卖人负有组装、交付合格设备的义务,因为其目的在于给付利益的实现,属从给付义务;空调的出卖人负有的说明空调使用方面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警告使用空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副作用的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是附随义务。

2、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依据通说,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有三种: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基于当事人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一般认为是诚信原则,“不过从现今之发展趋势……附随义务亦可能基于法定、约定或是单从诚信原则而来”。从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如交付车辆的相关文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妥善包装)或完成其他行为(如提供资讯)等,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很高。附随义务虽有法定化的趋势,但仍以不确定性为基本特点,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比较小。

3、可诉性不同。按照通说,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换言之,对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者,对方可请求其履行之;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者,对方不能请求其履行,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问题。这一标准可用于区分实务中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这里所说的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例外情况是,附随义务被违反,并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债权人可以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名义诉请债务人负赔偿的责任。

4、法律后果不同。二者的违反都可以引起损害赔偿,但赔偿范围有所区别:按照通说,原则上违反附随义务所应赔偿的是固有利益的损害;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确保主给付义务的实现,如果违反导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会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另外,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原则上违反后只是产生损害赔偿,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合同解除的问题。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不真正合同义务

不真正合同义务,或称间接义务,是民法理论上的概念,其主要特征是对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该义务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我国《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条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是受害人的减损义务,在法律上,他并未负有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害发生或扩大,应按公平原则要求,依其程度承受减免赔偿额的不利益。学者多认为不真正义务是一种负担,法律并没有赋予它有利于相对人的拘束力。不真正义务的作用在于约束债权人,是一种独立的义务,违反此义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对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若违反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真正的合同义务。

9.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模版) 篇九

姓名:吴瑞华

单位:高码头镇丁大寺小学联系电话:***日期:2013年9月8日

新学期开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们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本法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项内容。学习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受颇深,现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一、义务教育法的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

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统一性是贯彻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史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义务教育法》是教师进行教书育人的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四章中重点谈到了“教师”这一部分,它涉及面较宽,不仅谈到了教师所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录取办法,教师享有的权利,而且谈到了教师所应尽到的义务等方面。

我觉得《义务教育法》给我们广大教师提供了教书育人的指南。

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就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要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那么,教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条呢?第一,教师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生负责。第二,对学生家长负责。第三,对教师集体负责。第四,对社会负责。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教师怎样才能做到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呢?首先,教师必须有主人翁的责任感。第二,具有从事教育劳动的光荣感与自豪感。第三,要有肯于吃苦的精神。

三、《义务教育法》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保证。

《义务教育法》的第二章重点谈到了“学生”,它规定了学生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基本义务教育;谈到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及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方面。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四、《义务教育法》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

《义务教育法》的第三章重点谈到“学校”,它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不仅规定学校所应该尽到的义务,而且提供了如何进行管理的方法等方面,真正体现了新时期教育的先进性。

作为学校,应该以《义务教育法》作为行动的准绳,必须承担该有的职责和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学校的根本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换句话也可以说,就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义务教育法》是社会对教育关注的体现

同样,《义务教育法》也明确了社会对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0.学习义务教育法个人心得体会 篇十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相对于其他教育人群而言,领导们更为关注的是学校层面的教育均衡问题。传统的“重点班”划分不利于学生的均衡发展。根据学生考试的成绩划分为重点班、普通班以后,有些普通班的教学就非常困难,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学生中缺乏“领军”人物,无论是班级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点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令人拍手叫好。

作为基层工作者,感觉到学生的差异的确很大。但事实证实孩子们在差不多水平的情况下,在教师的因材施教中能得到比较好的发展。专家认为,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均衡,因为不均衡是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均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

11.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十一

一、调整学校结构布局,整合教育资源

农村校点布局分散,教育资源不能综合利用,专任师资不足,办学效益差,是教育整体水平低下的一大症结。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就要从农村实际出发,调整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农村中小学基本的办学条件。我县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确保效益的原则,坚持走“减少班级数量、增大容量、集中力量、提高质量”的路子,采取扩、联、建、撤的办法,2002年以来,共撤并小学14所,初中5所。通过几年的实践,合班并校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节省了教育投资,提高了办学效益,加快了学校的建设,加强了教师队伍管理,提高了教学质量,从而使全县的教育事业步入一个良性、高效的发展轨道。

二、狠抓固本工程,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一是建立教师定期轮岗交流机制。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持力度,采取薄弱学科优秀教师巡回授课,骨干教师挂职兼课,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为解决农村教师队伍紧张的矛盾,从2003年开始,我县所有城镇教师轮流下乡支教。近3年共有180多人下乡支教,有效缓解了边远地区教师紧张的矛盾。二是实行“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公开招募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学校任教,为农村学校补充一批优秀和高水平的青年教师,形成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新机制。三是实施师资培训、晋升提拔、选先评优、工资津贴、福利保障等向农村第一线教学倾斜政策。四是实现“自我发电”、“自身造血”功能,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综合素质,从专业型向综合型教师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现代教师为学生个性和全面发展的“领航员”作用。五是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为提高校长和教师队伍整体水平,近三年来,我县组织举办了两期县级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班,两期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培训中小学校长155名;选派了17名中学校长、8名学区专干参加了省级校长提高培训班;27名中学校长参加了市级校长提高培训班;组织6名中学教导主任参加了市教育局举办的“全市第一批中学教导主任培训班”,完成了全县中小学校长第一轮的持证上岗培训。同时,关注教师的人文素养和师德规范,注重提高教师现代教育科技能力和水平,使教师成为教育教学的实践者、反思者、研究者,将教师师德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新教师培训、新课改和信息技术全员培训作为主要内容,狠抓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推进教育创新,深化考试评价、新课程改革

一是深化新课程改革。提供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实际情况编制的,经国家审定的富有时代性、层次性、多样性、综合性、自主性的课程供学生选择,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从终身教育的角度,为每一个师生提供实现人生价值、自我超越和参与社会发展的平台,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教学关系和师生关系;倡导自主参与、发现创新、合作交流的“研究型”学习方式;突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为学生继续深造、就业与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培养具有科学和人文素养、健康体魄和良好心理素质的各类人才。二是探索和创建素质教育的考试评价机制。改革市统一命题中考内容和平时质量检测力度,强化合格的毕业考试功能。重视对学生学习状况及效果的评价,由注重“双基”和学科能力的评价向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过程和多元发展性评价转变。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展示自己的才能,促进个性和谐的全面发展。建立素质教育综合评价制度,可将考核、考试、测评融合起来,按品德占20%,各学科总成绩占50%,体育占10%,美育占10%,劳科技能占10%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创建能享受终身学习、快乐健康生活和人人发展成才的“新生命”工程。

四、完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拓宽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渠道

一要加大城乡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的步伐。近年来,高台县投资1000多万元,使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至目前,全县中小学共建成多媒体计算机教室79个,计算机共计2402台;建成多功能教室及多功能厅122个,全县共有卫星地面接收站91座;建成电子阅览室17个,14所学校的计算机室建成了市级中小学“绿色网吧”;建成市级信息化花园式示范学校6所,县级信息化花园式示范学校20所;信息技术开课率达100%。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为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实现了传统方式下难以实现的飞跃,农村偏远学校、薄弱学校打破传统办学条件的局限,与城区学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了教育质量,缩小了校际差距。二要加快偏远山区信息技术建设。可通过教育卫星宽带网接收和下载信息,在少数学校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教学录像、光盘、播放点和廉价的卫星教学收视点,以较低的成本和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发同步课程,共享最佳教育信息资源成果。全县从2003年开始实施远程教育试点工程,将成套的教学光盘送下去,利用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及时将优秀课程、多媒体课件和教学辅助资源播发下去。农村学校利用这些资源,对教师进行大面积、经常性的培训,使教师学习到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学习新课程知识,拓展教育教学思路。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开始以来,全县有42所村完小以上学校落实了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设备,从而使山区学生和城镇学生一样,可以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共同接受优质教育。目前,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和教育教学的应用已见成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县教师的结构性短缺得到有效缓解,课堂教学更加丰富多彩,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高。

五、健全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保障机制,促使教育公平

一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二要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寄宿制学校的后勤配套设施与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实解决好学生上学交通困难和安全保障问题。三要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四要实施应当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的政策。五要实施特殊教育工程。建立和完善“三残”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机制,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六要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教育理念。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继续推进“春蕾计划”等救助农村女童的捐资助学活动。七要建立扶贫助学统一的长效机制。开辟社会民间长效集资扶贫渠道,为弱势群体接受公平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12.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篇十二

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保险告知义务概述

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又称说明, 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告知义务人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际情况, 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所约定的内容, 但它对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 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保险实务中, 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意见告知。事实告知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情况的告知, 意见告知是指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情况的告知,

保险告知义务的告知主体应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应为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之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告知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 但并未对保险人核保时间做出规定, 所以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核保时间。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主动告知制和询问告知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 我国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制。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

保险法要求告知义务人披露的只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 也就是说, 告知义务人应告知的范围, 主观上为告知义务人已知或应知, 客观上为重要事实。

“已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已了解到的各项情况或事实, “应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其通常业务中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到的情况, 推定其已知, 而不论他是否实际知道。

“重要事实”这一概念源自英国, 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 (1) 被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 并且被保险人被推定为知道其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若被保险人未做这样的披露,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凡能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之事项, 或关于确定是否承保之事项, 均认为是重要情节。”之后该措辞为各国所效仿。

在保险实践中, 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以投保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 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考察。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

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应当参考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 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

1、确有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存在。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 则必须证明投保方所告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或未告知应告知的事实。在保险实务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情形包括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重要事项没有告知或者作了不真实的告知。对此, 保险人提出主张权利的, 应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重要事实。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 除了要证明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 还要证明这些事实相当重要, 并且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是否承保和承保条件的正确判断。如果仅是对一般性事实的不实描述与说明, 不影响保险人作出重要判断的, 不能认定告知义务人违反了告知义务, 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3、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保险人发现告知义务人曾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所询问的重要事项作过不实告知。对此, 保险人主张合同解除权, 是否需要举证不实告知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 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 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 出于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不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需要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 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告知义务人在进行告知过程中, 对某些重要事实确有不实告知, 并且影响其作出重要的判断, 就应支持保险人形式解除权, 这样才符合合同的公平性。换句话说, 只要告知义务人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不实告知或隐瞒告知, 就使保险人处于一种承担不合理风险的危险状态, 使合同处于一种逆选择的不公平之中。如果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客观上会纵容部分投保人心存侥幸而不诚实履行告知义务, 最终将损害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因此, 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无论保险事故与不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都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 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即故意或过失。

告知义务人所作的不实告知或隐瞒的重要事实应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若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 无论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都是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的情况下, 作了不实告知或未告知, 则不应认定为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义务属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主观上要求具有过失, 因此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亦应如此。当然, 此时告知义务人应举证说明其确实不知情。也就是说, 在司法实务中, 如果保险人举证告知义务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所询问的重要事项作了隐瞒告知或告知不实, 审判人员就应推定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对此重要事项知道或应当知道, 除非其能提出的相反的证据, 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确不知情。

(三) 违反告知义务的例外规则。

实践中,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修期间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但是,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第6款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信息对称性和最大诚信原则的指导下, 这些条款的订立具有科学性, 可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在实践中对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2003.

13.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十三

——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实验小学

董杰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6年的我刚跨出师范学院的大门,走上三尺讲台,对于“义务教育法”这个词是那么的陌生。我认为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如果不了解义务教育法,那算不得是一名称职的教师。于是,我怀着一颗强烈的好奇心,通过各种途径去认识她。等学完《新义务教育法》后,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教师进行教书育人的指南,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保证,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同时也是社会对教育关注的体现。下面我就《新义务教育法》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新义务教育法》是教师进行教书育人的指南。第六章中重点谈到了“教师”这一部分,它涉及面较宽,不仅谈到了教师所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录取办法,教师享有的权利,而且谈到了教师所应尽到的义务等方面。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给我们广大教师提供了教书育人的指南。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就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要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教师怎样才能做到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呢?我认为,首先教师必须具备一颗关爱学生的爱心;其次,应具有从事教育劳动的光荣感与自豪感;第三,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二、《新义务教育法》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保证。第七章重点谈到了“学生”,它规定了学生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基本义务教育;谈到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及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方面。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义务教育法》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第五章重点谈到“学校”,它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不仅规定学校所应该尽到的义务,而且提供了如何进行管理的方法等方面,真正体现了新时期教育的先进性。作为学校,应该以《新义务教育法》作为行动的准绳,必须承担该有的职责和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学校的根本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换句话也可以说,就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新义务教育法》是社会对教育关注的体现。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14.义务教育法心得 篇十四

平湖市新仓中学陆顺余

《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此文转自斐斐课件园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通过前段时间学校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我在网上阅读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对《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此文转于斐斐课件园 FFKJ.Net]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幼教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此文转自斐斐课件园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5.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篇十五

一、对逃避义务教育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用经济手段调整义务教育就学行为的规范分析

(见图1) 与经济中的其他市场一样, 处于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劳动 (以下简称学龄劳动) 市场也是由供求力量决定的。我们现在把某区域内学龄劳动供需关系独立出来进行分析。如图Ⅰ所示, 假定该区域内学龄劳动供给为S, 在政府未对学龄劳动进行经济处罚时, 学龄劳动的均衡就业量为L1。假设政府开始对学龄劳动开始进行经济处罚, 罚款金额为P1。交纳罚金造成学龄劳动者的收入实质性减少, 这就使学龄劳动的供给减少, 雇主要想雇用学龄劳动者必须提高工资水平以部分抵消其收入的减少。这样学龄劳动供给由S1向左移动到S2, 均衡工资由W1提高到W2, 均衡就业量由L1减少到L2, 学龄劳动者的就业水平因此得以降低。 (见图2)

假定该区域最低工资水平为W, 现在政府将对学龄劳动者的罚款金额提高到P2 (P2>W) , 这时学龄劳动供给由S1左移至S3 (如图Ⅱ所示) 。S3位于成人劳动供给S0的左边, 意味着雇主必须付出比雇用成人劳动力更高的工资才能雇用到学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 基于学龄劳动者智力、体力、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本等因素的考虑, 一般雇主将不会再雇用学龄劳动者, 这样就能有效地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辍学就业的现象发生。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规范义务教育就学行为

(一) 建立统一完善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体制

要想对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少年的就学行为进行全程管理监控, 就必须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完善的学籍管理体制。按照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 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其父母应凭相关手续到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之后户政机关会以其户口所在地、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生成其终生身份证件号码, 这个号码终生不变。相关部门可以以这个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籍。像户口一样, 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只能拥有着一个学籍, 该学籍也可以跟随学籍所有人延伸至完成高等教育, 甚至记录其终生的受教育情况。中小学学生在就学过程中涉及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级、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都要在学籍册上一一记录。学籍册上尤其要记录学生请假、缺课、逃学、休学等中断学习的行为以及校方对此行为的评估, 以作为判定是否进行经济处罚的凭证。全国实现统一的学籍管理后, 学校教育实现对接, 流动人口子女无论到哪里, 都要及时办理学籍迁移的相关手续以避免记录上出现中断学习的行为。

(二) 选择履行处罚职能的部门

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制度中, 学校毫无疑问应该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行为做出记录并对特定行为进行公正的评估。因此, 根据分权的原则, 再赋予教育部门进行处罚的职能是不合适的。所以, 笔者建议由公安机关作为履行处罚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履行处罚职能有三个优势:一是公安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部门, 将户籍管理与学籍监控结合起来, 便于将处罚效果落到实处;三是公安机关具有先天的执法优势。对未按法律规定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处罚应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履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每半年持学生学籍册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一次就学情况, 公安机关根据学籍册上的记录做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如果中小学生随其父母或监护人流入它地, 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按期向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流入地公安机关做出评定后, 将评定结果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仍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履行处罚职责。

(三) 确定处罚标准

如前述图Ⅱ所示, 对未按法律规定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处罚金额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由于人口在国内能够自由流动, 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各不相同, 这就为如何确定处罚标准带来了难题。假如初中生甲的户籍在A地,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人.月。而甲初中辍学, 去B地打工, B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人.月, 这样如果A地公安机关对甲的监护人做出每月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对甲的影响就不是很大。因此笔者建议, 应以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高者为全国统一的处罚标准, 并根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同时, 对逃避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应具体到天。假定月处罚标准为P元, 某初中生某月无故旷课N天, 则当月对该生监护人应该处以PxN/30元的罚款。

(四) 建立特殊家庭救助体制

对于那些家中有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而又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家庭的学生, 家庭负担势必会影响他们完成学业。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有责任及时向民政部门进行申报。民政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应对学生家人做出妥善安置, 以确保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都不失学。

(五) 均衡教育资源投入,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大城市、特大城市, 折射出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这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经济繁荣的表现, 是其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小城市、特别是那些偏远的中小城市发展的相对滞后。笔者认为, 人口过分集中于大城市、特大城市, 既加大了这些城市的负担, 造成这些地区人均资源紧缺, 也不利于国家统筹区域发展战略的实现。因此建议中央政府在进行教育投入时应加大向后发地区的倾斜力度, 尽快拉平国内各区域间的教育服务水平。中小城市和后发地区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人均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相对宽松的优势, 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吸引人才和劳动力流入本地, 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公民在“用脚投票”的时候, 自然会优先考虑能够以更高效率提供公共服务、人均公共资源占有更多的地方, 从这个角度讲, 教育等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 将会有力的推动国内各区域间均衡发展。

摘要:近年来, 国家不断加大对教育投入力度, 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现象却出现了强劲的反弹势头。因此, 国家有必要采取经济手段规范义务教育就学行为, 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少年履行受教育义务。

关键词:经济处罚,强制义务教育,就学行为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R].北京.2005.

[2][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9.

[3][美]劳埃德.雷诺兹.宏观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4]刘景焕, 陈志勇, 李景友.财政学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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