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工作会议纪要

2024-12-01

制度工作会议纪要(精选15篇)

1.制度工作会议纪要 篇一

下面, 我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承包以后, 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是惠及亿万农民的新的重大改革举措。林改档案不仅是林改工作过程的原始记录, 还是今后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以来, 我们两个厅局就十分重视林改档案工作。及时转发了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并就切实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档案工作, 更好地为林权制度改革服务提出了7点要求, 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去年12月, 我和林业厅王厅长、董处长又一起参加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成都会议。今年5月, 我们两个厅局又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对林改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具体业务问题, 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 采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成果, 创新档案管理模式,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整章建制, 督导检查, 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 对林业体制改革、农村改革以及今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努力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水平, 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发展。

二、通力合作, 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扎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业务建设。一是档案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 改进服务方式, 努力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要本着“对历史负责, 为现实服务, 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负责精神, 紧紧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 积极探索档案工作服务林改工作的好形式、好方法, 开拓思路, 大胆创新, 求真务实, 扎实工作, 多办好事、办实事, 努力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主动、及时、有效的服务。同时, 要发挥档案部门的优势, 按照“一个意见”、“两个办法”的要求, 切实解决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具体业务问题。二是要夯实基础业务工作, 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齐全完整。林改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 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建设, 是做好林改档案工作的基础。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 抓住重点, 始终把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放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首要位置。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要求, 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 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标准, 按“四级建档”、“四类立卷”的要求, 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双方要通力合作, 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通力合作, 齐抓共管, 把林改档案工作作为近一个时期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把它纳入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 要按林改工作的步骤和阶段, 加强档案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努力推进林改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三、努力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效服务

服务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 为中心工作、为社会各界、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是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 找准位置, 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 进一步转变服务作风, 改进服务方式, 努力为林改工作服务。一是要充分认识为林改服务是林改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知道, 只有确保林改档案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才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的正常运转;才能够维护社会稳定, 确保社会和谐。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调整工作思路, 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拓展服务领域, 提高服务水平, 努力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把林改档案工作抓好抓实。二是要把服务贯穿于林改档案工作的始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要抢前抓早, 及时介入, 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总结经验, 研究对策, 不断推进林改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加强林改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提高林改档案工作服务水平。要按照“一个意见”、“两个办法”的要求, 加强林改档案信息化系统建设, 稳步推进林改档案数字化进程, 确保林改档案工作的高效运行、科学管理, 更好地为林改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2.制度工作会议纪要 篇二

十年联席会议成果显著

《绿色中国》:陈组长,感谢您接受我刊的采访。我们知道,2002年国家林业局与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到现在已经10年了,请问这10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果?

陈述贤:开展合作工作10年来取得了丰硕成果,开创了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参与林业建设的好形式。特别是在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示范作用影响下,我们先后与全国工商联、民进中央以及其他民主党派中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局面的形成。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积极向中央建言献策,促进了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重大问题的解决。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合作工作每年都通过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深入生态建设的第一线和林业基层单位,对制约林业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和林区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进行重点调研。10年来,先后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计划、税务、民政等部门提交100多份调查报告,为中央出台相关的林业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2002年到2005年,连续向中央提交的《发展非公有林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突破口》、《稳定和加强林业站工作是搞好林业建设的基本保证》、《大遥山自然保护区出现“生态难民”》等调查报告,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批示超过了30次,有力地促进了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些内容还写入了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6至2010年,关于天保工程、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高质量调研报告,为天保工程二期规划编制、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上马等作出了重要贡献。最近五年来,农林水利工会基于对林业发展形势的正确判断,对林业工作的深入了解,办了很多林业自身难以办的大事。特别是工会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政治优势,在每年的“两会”期间,广泛组织代表委员或以团体的名义,就加强中央林业行政机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向“两会”提交了100多份提案议案,为现代林业建设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

二、深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鼓励林业职工岗位建功立业,为林业改革发展凝聚力量、增添动力。根据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需要,合作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持续开展了表彰奖励和典型示范工作。一是在林业系统的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优秀护林员评选活动,先后表彰基层一线干部职工5000多人。二是大力培养典型、发现典型和宣传典型,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10年来,共有近400人被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是通过表彰先进人物和集体,激励广大职工献身林业。2006年5月,全国总工会破例决定向在东北内蒙古三起特大雷击森林火灾扑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黑河市桦皮窑林场扑火队等3个先进集体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冯艳玲等5名先进个人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8年初,在抗击冰雪灾害中,湖南省郴州市林业局、江西省全南县茅山林场大水坑分场场长黄荣智等,分别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三、深入开展帮扶解困活动,解决职工生活实际问题,为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林业职工常年生活工作在远离城市的偏远山区,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的特点,合作工作坚持把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和林区民生问题作为出发点,向林区送温暖,为职工办实事。一是始终把反映林业职工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调研的重点,急林区之所急,想职工之所想。《来自贫困国有林场的强烈呼声》、《拖欠工资引发事端 企业发展稳定难保》等一批调查报告,先后得到吴邦国、温家宝、回良玉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据2003年的统计,通过调查报告的反映,有关机构为林业基层解决贷款和债务等近20亿元。二是通过积极协调,帮助黑龙江、内蒙古、吉林三大森工林区建立起了完善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落实帮扶资金上亿元,赢得了林区广大职工和基层领导的高度赞誉。三是针对林区下岗职工多,开展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明星评选,鼓励发展自营经济,使不少困难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新时期合作工作的重要意义

《绿色中国》:请问在林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合作工作有何意义?

陈述贤:过去的五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工作,把林业摆上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未来五年,仍然是我们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为什么这样说,主要是基于四个方面的分析判断。第一,“十二五”中央把推进科学发展作为主题,为加快林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近些年的实践证明,越来越多的农村特别是广大山区通过发展林业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发展林业走上了增收致富之路,这必将为统筹城乡发展、拉动农村消费、推动全国经济再上新台阶发挥重要而深远的作用。第二,“十二五”中央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为加快林业发展增添了新动力。森林是绿色的、可再生的资源库和能源库,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潜力所在。很多地方通过发展林业产业,逐步摆脱了拼资源能源、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实现了区域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型。第三,“十二五”中央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作为重要目标,为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林业承担着建设和保护“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森林、湿地、荒漠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职责,肩负着弘扬生态文化、普及生态知识的重要任务。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水平林业责无旁贷,必须通过加快发展来适应新的要求。第四,“十二五”中央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战略,为加快林业发展赋予了新使命。2010年底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国在减少毁林、防止森林退化和建立绿色基金等方面达成共识,进一步突显了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在加快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压力下,通过加快植树造林、加大森林保护来增加森林碳汇,是我国的一个有效战略选择。总之,加快林业发展已经成为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

按照中央的要求,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十二五”林业工作的总体思路,这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推动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如期实现“双增”目标为核心,以兴林富民为宗旨,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坚持依靠深化改革,加大生态建设保护力度,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加速培育主导产业,加快繁荣生态文化,全面开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贡献。力争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森林蓄积量达到143亿立方米,林地保有量达到3.09亿公顷,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84亿吨,林业总产值达到3.5万亿元,生态文明观念全面增强,为到2020年实现生态良好奠定坚实基础。

要实现上述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特别需要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因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不断深化我们双方的合作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加强合作工作,有利于调动林业职工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实现林业的“双增”目标意义重大。2009年底,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庄严承诺,这就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确保这个“双增”目标的实现,不仅是今后10年林业部门的中心工作,而且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建设的战略任务,“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将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确定为约束性指标。根据我们的初步测算,如期实现林业的“双增”目标,从现在起每年至少新增造林8800万亩。要完成这么大的造林面积,一方面要依靠国家不断加大林业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要依靠群众切实发挥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广大林业职工作为林业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双增”目标的实现。因此,通过不断深化我们双方的联合工作,组织开展一系列有效活动,来引导、激励、凝聚广大林业职工投身林业建设,对实现林业的“双增”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加强合作工作,有利于推进林业系统帮扶解困工作的有效开展,对维护林区的和谐与稳定意义重大。改善民生是“十二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中央关心的头等大事。我国山区、林区的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近70%,这里生活着国有林业职工近300万,从事林业生产的群众超过5000万。众所周知,山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山区林区的职工收入低,生产生活条件差,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取暖难等问题普遍存在。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我们双方的联合工作就是一个重要措施。这样,更便于全国总工会把林业职工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建立更多的帮扶中心,争取更多的资金渠道和优惠政策,把更多的温暖送到一线林业职工的心上。职工的生活和林区民生改善了,职工参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才能焕发出来,林区的和谐稳定才能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合作工作,有利于多渠道向中央建言林业情况,对推动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意义重大。虽然“十一五”期间,我国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和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但随着多年来的快速发展,各种结构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特别是现实问题与长期矛盾交织在一起,使新时期林业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比如,森林资源质量不高,营造林难度越来越大,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林业改革任务艰巨,林区民生问题突出等,都严重制约着现代林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独特的政治优势,以提案议案或团体建议的形式,向全国“两会”和中央反映林业情况,有利于引起党和国家进一步重视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深入林业建设第一线,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有利于推动林业机构、体制、投资等重大问题的解决。

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绿色中国》:请问在未来的合作过程中,如何确保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

陈述贤:经过我们双方的反复协商,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合作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联合开展提案议案工作、联合调查研究、联合评选表彰优秀护林员、联合举行业务培训等方面,方案考虑得很周到很全面,参与的单位也做了很好的安排,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一是要高度重视。对于确定的各项任务,国家林业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组织实施,把安排的工作放到林业发展大局中来考虑,找好工作的切入點和着力点。

二是要积极配合。农林水利工会是林业的自愿者,是我们务林人的同盟军。国家林业局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林水利工会搞好协调配合,提供服务支持。

3.预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篇三

为了进一步做好证监会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特建立证监会预算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证监会党委领导下,研究预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证监会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为会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严格执行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会领导汇报预算工作情况;推动证监会预算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联席会议成员部门

联席会议由会计部、办公厅、人教部、协调部和监察局组成;根据特定事项需要,可以增加其他相关部门。会计部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预算工作的会领导,各成员部门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设在会计部,办公室主任由会计部分管预算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各成员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处长及会计部预算处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三、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在证监会党委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分工协作机制和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预算管理公开、公正、规范、科学。

会计部主要职责:统筹预算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研究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汇总编制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和决算草案;审核系统各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定额;审核事业发展项目,统一管理系统项目库;审核、批复所属单位预算;研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系统预算执行;牵头开展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在预算资金、基建立项、预算执行审计等方面的沟通工作;配合办公厅、人教部开展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工作。

办公厅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会机关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对我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会机关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对我会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和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会计部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组织会机关预算执行;牵头开展与国管局、财政部在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沟通工作;配合会计部、人教部开展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工作。

人教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工资、津补贴管理规章制度;对我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预算和决算中的人员情况表;对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和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人员经费分配建议;牵头开展与中编办、人事部和财政部在人员编制、人员经费标准、津贴标准等方面的沟通工作;配合会计部、办公厅开展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工作。

协调部主要职责:对我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和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同会计部开展与派出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的协调工作;配合会计部、办公厅、人教部开展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工作。

监察局主要职责:对我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和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系统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年3月、8月、11月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和决算编制要求,分别对当年预算的最终分配方案和上一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3月);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下一的监管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证监会下一预算编制和分配的基本原则,对证监会下一的预算建议草案(8月)和预算分配方案(11月)进行审核;确定各成员部门与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审计署、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的具体工作任务,协同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建议草案,由会计部上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报送会党委审定;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分配方案和决算草案,由会计部上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需要上报全体会议讨论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分管预算工作的会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按照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对证监会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审议预算管理规章制度;通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预算管理的建议;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由会计部上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专题会议由分管预算工作的会领导授权会计部主任主持召开,会计部、办公厅和相关项目经费使用部门参加。

(三)不定期开展专题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各成员部门或部分成员部门开展专题调研。

(四)预算审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会党委。遇有意见分歧时,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协调解决;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将各方意见和建议汇总上报分管预算工作的会领导决定。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证监会预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成员部门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分配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汇总并通报系统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协调、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篇四

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于技安车管科,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处理安全生产有关的事宜。

二、年初制定出安全生产规划,将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到每个项目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

三、利用周前、月初例会等机会坚持每月组织1—2次员工安全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四、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委会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下步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五、针对季节、气象等客观因素,不定期的召开有关安全运输的形势分析会,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运输安全。

5.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篇五

一、在校长领导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以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德育目标,扎扎实实地抓好德育教育工作。

二、德育领导小在开学初要研究制定德育教育计划和德育考核评定标准。

三、德育领导小每月初召开一次德育教育碰头会,查找问题,采取措施。

四、德育教育要坚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讲究实效。

五、德育考核评定要坚持阶段总结性考核和日常形成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全面公正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评定。

六、期末德育工作总结并表彰德育教育工作先进典型。

6.浅析庭前会议制度 篇六

庭前会议, 又称之为审前会议, 指在检察官提出公诉以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 审判人员以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为依据, 针对与本案有关的事项而召开的审前会议, 从而作出相应决定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庭前会议的特征

(一) 协调性

通过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 在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 在庭前会议中确立了相应的显示证据以及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的制度, 这一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也有体现。

(二) 程序性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处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刑诉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范围, 从而在庭前对程序性事项有了较为妥当的处理, 保证了庭审的高效运行。

(三) 诉讼性

庭前会议采取了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形式。一方面, 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有关事项提出见解, 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法院也可以基于庭前的辩论去了解控辩双方对相关争议的看法, 从而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条规定为“在开庭以前”, 即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以后, 结合实践来看, 庭前会议应进行在组成合议庭之后, 其它新《刑事诉讼法》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关于主持者, 此条规定为“审判人员”, 基于庭前会议的特点, 对此应当作出较为广义的理解, 即此处的“审判人员”可以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关于参与者, 此条规定以“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为主体, 因为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一些争议, 这必然会牵涉到控辩双方的程序权利。为了有效地规避控审双方, 辩审双方在开庭之前的秘密会见, 切实贯彻公开、公正、透明的刑事诉讼程序机制, 有效地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同时参加。只有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庭前会议, 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此制度的价值, 在处理刑事诉讼程序性事项的同时, 更好地去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法益, 促进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有序、顺利进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 在庭前会议中, 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来了解情况, 听取相关意见。在开展庭前会议的过程中, 应当制作笔录, 由审判人员与书记员进行签名。

四、庭前会议的功能价值

(一) 公平公正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以公正为其首要的价值, 相应地, 庭前会议制度也就以公正价值为追求。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庭前会议对程序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致力于在庭前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问题;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下召开, 由控、辩、审三方参与沟通, 有效地避免了庭前单方的秘密接触;对于实体公正, 庭前会议以“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为解决对象, 通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展开辩论, 从而使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以有效地促进实体公正。

(二) 诉讼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一直在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相统一。庭前会议运作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之上, 在庭前能有效地解决“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 避免了庭审因一些准备性的问题而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庭审的延期审理, 最终有效地利用了相关的司法资源和诉讼参与人为庭审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 实现了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 提升了诉讼效率。

(三) 平衡信息功能

庭前会议由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沟通, 通过展示证据和出庭证人名单, 一方面, 使得诉讼一方能够合理地了解另一方当事人, 不至于在开庭审理中处于突袭的状态, 保障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对抗武器, 促进双方顺利地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也使得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争议焦点在庭前有所了解, 实现了证据、相关资讯和建议的交流沟通, 从而有效地确保了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

(四) 强化庭审功能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 庭前会议对于重视实效和程序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 可以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 明晰案件中所指控的相关罪状, 整理出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或者多次出现的事实, 有利于审判人员在庭前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合理开展庭审, 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焦点开展相关辩论, 促进庭审活动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庭前对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地解决, 可以规避庭审的中止和中断情形的发生, 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集中有效的审理, 使庭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试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 篇七

关键词:庭前会议;启动;主持者;参加者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42-02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开庭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庭前会议有助于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事项,把程序性争议尽可能地解决在开庭之前,使庭审真正集中于与公诉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上,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法官单方面地接触当事人带来的片面性以及公正怀疑[1]。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在立法上仍不完善,因此对之进行评析使之完善,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是极为必要的。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含义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均参加的,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部分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的一种准备程序。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

1.立法现状。根据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程序是由审判人员通过“召集”的方式启动的。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程序,但是这一权利仅可由法院单方面决定,还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来启动?公诉机关是否也有权提出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建议?针对这一问题,现已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提到。

2.赋权当事人、辩护人及公诉方。庭前会议作为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应贯彻程序正当、程序参与的原则。因此,在庭前会议的启动上,也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即赋予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在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权的基础上,也应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代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权利。因为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这样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因不懂法而盲目提出庭前会议的申请造成诉讼的拖延,或者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对适合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而不提出申请。

从控辩双方平等这一角度出发,在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权利的同时,也应赋予公诉方相对应的权利——建议召开庭前会议权。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定:“在提出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检察官起诉书之后,法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motion)或者根据自己的动议,命令举行一次或多次会议……”[2]根据美国刑事诉讼法,公诉方亦为当事人之一。综上,我们可以得知: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方在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中有提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权利。因此,从控辩平等的角度考虑及借鉴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已有规定,赋予公诉方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权是可行的。

赋予控辩双方申请或建议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一旦申请或建议即可启动该程序,最终决定权仍由法院掌握,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因素来判断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在此,法院的功能是“筛选”、“甄别”,避免当事人的盲目申请或者公诉方的滥用权利,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进而保证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实现。

三、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审判人员

1.立法现状。根据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的召集者、主持者为“审判人员”。但是此处的“审判人员”是否必须为庭审法官?非该案庭审法官身份的审判人员是否也可以主持?新的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该“审判人员”具体身份的确定实质上就是在确定庭前会议具体由谁来主持,这对整个程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不仅涉及庭前会议程序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更涉及整个案件的实体公正。

2.主持法官与办案法官的分离。新《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试行)》)第39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案卷移送制度已由1996年的“庭前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和1998年的“庭后移送案卷制度”回归为“庭前全卷移送制度”[3]。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办案法官在庭前充分了解案情,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这样极易产生“法官预断(prejudge)”,使得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的中立性受到质疑。因此,在已经实行“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前提下,若继续允许办案法官主持庭前会议,这更容易使得该法官对案件有实质性的接触,更容易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使得开庭审判存在的价值减弱或丧失,这对被告人时极为不利的,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已然实行“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前提下,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应当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相分离。在英国的审前裁断程序中,对该程序的主持者有明确规定,即主持审前裁断程序的法官应当为案件审判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4]。也有学者建议庭前会议主持者由法官助理担任[5]。笔者认为该建议有可取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官助理的主要任务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业务有关的相关工作,如:审查诉讼材料、确定讼争要点、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等。根据该规定,由法官助理担任案件庭前会议程序的主持者是较为合理的,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无须再另设一个预审庭,又可以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还可以为庭审法官留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致力于案件的审判工作。

四、庭前会议的参加者——被告、辩护人

1.立法现状。根据第182条第2款规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但是此处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是否为必须参加。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此处针对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用了“可以”二字,即在案件的庭前会议中,作为重要的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是“可以”参加该会议,而不是“应当”参加该会议。对于是否必须只有在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时方可召开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仅有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该案件的庭前会议仍可继续召开?没有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是否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是否能真正实现庭前会议这一程序设立的目的?

2.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参与权。庭前会议程序作为庭前准备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不仅涉及案件的程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如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对案件相关证据的确认与否都是属于被告人的权利,对于这类事实及证据的确认与否也直接关系到庭前会议程序的进行以及随后案件的开庭审理。因此,若没有被告人参加,被告人对于案件的进程和案件相关的证据均无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相应了解,才能保证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之间有实质性的沟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包括明确争点、整理证据,为案件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6]。对于案件争点的确定以及证据的整理,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被告人是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如果没有辩护人参与其中,被告人的很多正当权利可能因其不了解法律而得不到充分行使。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2款规定,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审判人员是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一一询问,以确定对此证据是否有异议,若没有异议,则在法庭审理时对该证据的举证、质证简化处理,而仅对存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在此种情况下,就要求被告人对其表示对证据不存在异议所产生的程序后果、实体后果有充分了解,否则,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等法院认为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在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让其充分知晓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所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庭前会议程序。

五、结束语

综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审判人员全面了解案情、实现控辩双方信息交流、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在保证诉讼效率提高的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在上文中,笔者通过对第182条第2款规定以及《刑诉法解释》、《高检规则(试行)》中相关条文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如庭前程序的启动、庭前会议的主持者等内容均不是很明确,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略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张倩,刘静坤.庭前会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展开[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4).

[2]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4.

[3]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5).

[4][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徐美君,杨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32.

[5]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

8.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篇八

工作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县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项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本着“打击、防范、管理、教育、建设”多管齐下的工作方针,我局要从一般干部的政治思想高度抓起,真正落实商业贿赂的政治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社会稳定及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地、县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治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一、治理商业贿赂项工作由县治理商业贿赂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主持。

二、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通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三、参加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及下设的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

四、会议内容:

1、根据上级的安排和要求,及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2、根据我部实际情况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治理商业贿赂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近期要开展的有关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工作。

3、按要求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商业贿赂项工作情况分析会议,主要分析、上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种可能诱发不稳定的隐患,及时化解并上报。

民丰县建设局

9.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会议总结 篇九

11月17日,南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原永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原永胜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社会关注,群众期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抓住关键,稳步推进,按照时间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全面理顺管理体制,妥善解决好队伍思想认识问题,协调组织好参保缴费,稳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确保20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4月1日起正式启动运行城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整合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会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

10.制度工作会议纪要 篇十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管理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

【作者简介】 娄小鹏,武汉理工大学党校秘书;赵经,武汉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3)06-0010-02

我国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大多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院(系)是高校的中层组织,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策、工作计划都要通过院(系)去贯彻落实。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巨型大学不断涌现,为适应发展的需要,高校管理重心逐渐下移,院(系)的管理机制面临前所未有的形势和挑战。因此,如何在院(系)层面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领导管理机制,是关乎学校和学院(系)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高等学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

2010年8月,中共中央在1996 年版《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高校院(系)党组织参与本单位工作运行与管理决策的机制,即“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这是党中央对于高等学校院(系)一级的管理决策机制第一次做出明确规定,意义重大。

1. 有利于学院(系)工作的科学民主决策。完善的制度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障。如果缺乏刚性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主要领导工作作风好的时候,民主集中制就能够得到体现;主要领导工作作风独断时,民主集中制就根本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使得党政领导在做出决策之前能够充分全面地了解和倾听来自各个方面的声音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权衡和综合考虑后进行集体决策,有利于形成民主管理氛围和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

2. 有利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是院(系)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具备参与决策院(系)重大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由于此前权责和工作机制的不甚明确,在高校院系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行政负责人只负责教学、科研等行政工作,认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分外事,对此关心不够;党组织负责人对学院行政工作也缺乏有效参与和监督的现象,客观上造成了党组织参与、监督和保证职能的弱化。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保证了党组织的工作与行政工作充分地融合和统一,为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3. 有利于党政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指出,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因此,院(系)党组织需要正确处理好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既支持行政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又要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到位不越位”。通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给院(系)党政提供了一个平等协商的工作平台,党组织支持院(系)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决策行政工作;院(系)行政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关心和参与党务和思想教育工作。院(系)党政负责人尽管分工职能不同,但在面对院(系)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大局时,分工不分家,互相协调配合,互相支持依靠,职责明确又相互支持,从而形成党政工作合力。

二、实施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思考

1. 必须制定议事规则来保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例》指出院(系)要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但是对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如何召开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要求各高校要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来制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使得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得以真正落实并具备可操作性。

2. 必须合理界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条例》要求院(系)重要事项都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是并没有对重要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要求各高校在制定议事规则的时候,必须明确议事范围。一般而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维护稳定和谐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学院工作总结;研究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评优、奖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岗位津贴和奖酬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调整以及重要福利待遇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3. 必须严格执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党政联席会议需定期召开,议题由分管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分工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后,由院(系)办公室将议题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负责人分别主持,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主讲,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可吸纳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就重大问题形成共识,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避免发生议而不决的情况;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4. 必须认真遵守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纪律。遵守议事纪律是开好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与会人员正确行使自己职权;召开会议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表决后,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对重要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适时再议;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有关事项时,相关成员应回避;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5. 必须切实落实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分类整理,并做好存档工作。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决定决议得到贯彻和落实。要加强监督机制,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决定和决议,应及时传达至本院(系)师生员工,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11.论庭前会议之证据开示制度展望 篇十一

(一) 证据开示艰难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正逐步走向以“庭审”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 但是“书面审”、“卷宗中心”的传统审判方式仍旧存在。作为这种传统审判模式的核心——侦查卷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 公诉检察官会更多注重对侦查卷宗审查认定并在移送人民法院之前穷尽一切有罪证据并附卷移送。法官由于在开庭审理之前, 唯一能够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就是侦查卷宗, 侦查卷宗能够在庭审之前给予法官全案概貌, 侦查卷宗偏重于有罪与罪重的证据搜集, 有利于庭审时法官作出有罪判决自由心证的形成。通常是有利于控方。侦查卷宗所载的证据是控方提起公诉的基础。在不明确控方的辩护方向时, 公诉部门亦不愿意将自身控诉基础予以提前展示。

其二, 证人不出庭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多年以来的弊病。公诉人通常对于证人证言宣读就替代了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重要环节。由于证据规则的缺乏往往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有时甚至大于物证与书证的证明力。侦查人员部分情况下通过询问技巧而得出的笔录内容, 有时难以界定其到底是证人的个人主张还是针对证明对象作出的客观表述。法院开庭审理之时需要证人直接面对法庭发表证言时, 往往没有事先要求证人出庭。如果通知证人二次开庭会带来更多的繁琐的诉讼相关工作, 因此, 在大量案件压力的法院一般不选用二次开庭查明证人证言。而是通过对证言内容进行常理预测后形成自由心证。基于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的特性以及对庭审过程的影响, 也是控诉方不愿意提早将证人证言情况开示给辩护方的原因。

(二) 缺乏充分证据开示的诉讼现状

1. 庭审质证效果不佳

由于在庭前双没有对庭审证据进行充分的证据展示, 控方与辩方不能在开庭前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了解。尤其在针对部分经济类犯罪案件、涉税类犯罪案件中, 公司账目及相关会计帐本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控方出于有利于庭审公诉的目的, 未将该部分材料移送法院, 而是选择开庭审理之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向法庭举证并交由辩护方质证。其实, 控方如此选择就是走了证据突袭的诉讼策略, 繁多的公司账目当庭举证后, 公诉人经过庭前准备后, 能够准确的指出账目中反映被告人有罪的部分, 并结合供述和证言充分阐述。但是这对于辩方相当于法庭上拿到了一本“天书”, 没有时间进行计算、没有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当庭审查, 因此当庭质证此类证据是无法办到的。辩护方对于此类证据往往提出的质证意见不是证据所反映的客观真实状况是否属实, 也不是证据与全案待证的犯罪事实的关联性, 更多情况下是无奈的进行释证方式、证据形式提出看法。而这些质证意见往往对法庭裁判是无太大价值可言的。一些律师对于这种证据突袭, 会明确表示无法提出质证意见而向法庭提出休庭要求, 庭后对于此项证据进行审查, 待再次开庭时发表意见, 导致诉讼效率降低。

2. 不利于法庭当庭审查证人证言

庭前证据开示的缺乏, 控方不能了解辩方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辩方不知道或者部分知道控方证人所作证言。因此, 控诉方与辩护方对证人证言的异议只能在开庭审理之时提出。如果控辩双方的异议指向的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法院必将休庭并通知该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而导致庭审中断, 这是对集中审理原则的审判原则的破坏。由此观之, 证据交换难导致了法庭不能当庭审查关键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争议未能当庭查明, 影响法庭的审判效果。再次通知证人或者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又将造成诉讼的迟延, 有违刑罚作出的及时性要求。

3. 证据开示细则缺失阻碍发展

证据开示的主体不明确。在我国, 证据开示的主持到底是交由检察机关, 还是交由法院。庭前交换证据如果没有法官的参与是否不会对庭审效率的提高有所帮助, 法官没有知悉交换证据后控辩双方对证据所持的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存在异议, 那么很有可能同一个证人会在控辩双方不同的讯问方式及技巧下, 作出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言;又或者证人出于对享有公权力的检察的畏惧而作出不实的证言。这些都是不可知的。庭审当天法官会因为证言的前后矛盾而难以认定事实。如果法官参与证据开示, 他可以提前决定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名单, 届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或者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如果证据开示由法官主导, 在没有被告人的情况下, 双方就控辩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开示并质证, 有些证据在正式开庭时, 会因为事前控辩审三方对证据不持异议, 而简单举证或者合并举证。如此, 是否会导致削弱正式开庭时的效果以及对被告人知悉案件全部证据的诉讼权利。证据开示成为实质上的“庭前庭”。证据开示由个别法官主持, 他不能代表合议庭的意志, 因此, 是否不能将证据开示作为“准备庭”予以操作。

其次, 证据开示的内容与方式问题, 证据开示的内容是否仅仅停留在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的,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辩护方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提出一份证据目录交由辩护方查阅, 侦查案卷之外的证据是否也应当出示给辩护方查阅。在办理案件中可谓做法不一。国外证据开示规定采用控辩不对等方式, 要求控方严格于辩方, 控方需开示无遗漏的全部开示案件证据。辩方则可以有所保留的开示案件证据。国外经验我们借鉴时也要考虑到不对等的证据交换的所隐含的问题, 即辩护方不开示的证据只是由辩护方自己决定吗?这些辩方不予开示的证据是否应当由明确的限制和内容的限制。在当前阶段, 无法穷尽不开示证据的种类和内容的前提下, 是否将不予开示的权利赋予辩护方, 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慎重考虑。

再次, 违法证据开示规则的后果问题。在我国部分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无法高效、严格的贯彻执行, 原因就在于没有程序违法后果与程序违法的中立裁判机构, 导致诉讼程序过程中, 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仅仅以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了解结果。为数不多的有违法结果与裁判机构的, 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审发回重审程序”, 此外, 程序违法后果很难有所体现。同理证据开示规定现阶段亦没有违法后果规定。不如实的开示所掌握的证据, 控辩双方的责任怎样追究。在开庭当天控辩双方再采用证据突袭向诉讼相对方及法庭举证相关证据, 只要是能够影响案件定罪与量刑的。法院仍然需要慎重考虑, 最终也会采纳用于认定犯罪事实和评价量刑高低。证据开示一旦有一方违反开示规定, 整个开示程序的意义及对诉讼所起到的提高效率的作用, 都将大打折扣。证据开示制度也将走到死角, 无出路可言控辩双方将陷入“证据突袭”的恶性循环之中, 损害的也是被告人的人权与刑事司法的效率。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改进建言

(一) 证据开示的内容与开示例外

证据开示内容主要由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控辩双向开示义务以及不对等开示义务, 即控方证据开示证据范围大于辩方 (1) 。基于控方的搜证能力和指控的举证责任, 控方必须全面的搜集指控犯罪事实的罪重及罪轻、有罪及无罪情节。辩方职能仅仅定位于搜集无罪或者罪轻证据。因此, 这样的规定存在合理性。但规定辩护方仅对无罪证据有应当开示的义务, 对于罪轻证据则无提及。法律要求辩方开示的证据仅仅覆盖无罪辩护, 并没有覆盖可能作出的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开示内容的局限可以使辩护方有理由不开示一些证据, 由此证据开示的操作、监控程序信息将很难掌握。如辩方掌握的证人证言, 辩方依现有法律规定在证据开示时有理由不提交, 那么该证人所证实的事实将无法在庭前展示, 辩护方对于控方的证人所证实的事实, 应当怎样回应呢?是默认控方证人的证言, 还是否认控方证人证言, 又或者是不置可否待正式开庭时向法庭提供辩方证人证言呢?无疑我们可以得出, 无论辩护方以何种意见回馈控方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都是存在瑕疵的, 证据开示的真正意义无法实现。因此, 将在正式开庭时会暴露出的控辩矛盾予以提前展露。将有利于法庭调查方向的确立。证据开示工作缺少控辩一方的积极参与或者凭法律规定的空白而消极参与开示程序都将是不利于查清事实、提高效率这一最终目的。

因此, 证据开示的内容应当表述为控方全面开示案件证据, 辩方开示无罪和罪轻证据, 一旦证据开示程序启动控辩双方应当积极参与程序, 交换质证意见、确定矛盾证据。证据开示程序启动之时至法庭辩论结束, 控辩双方都应履行证据的持续开示义务 (2) 。提出新证据一方在相对方提出异议时承担该份证据为新证据的举证责任。法庭应尽可能围绕正式开庭审理的事实进行必要的准备, 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审查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 确定日后法庭调查的重点及调查主线。

同时, 控辩双方证据开示例外应有所规定, 控方检察机关在认为相关的证据开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危及证人人身安全时, 可以附理由地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开示相关证据。经法院裁定, 是为防止控方任意扩大使用证据开示例外。

(二) 违反证据开示的后果

程序违法必将有违法后果, 才能促使程序得到诉讼参与方的严格遵守。证据开示程序的违法后果应表述为以下两种:其一, 证据排除, 即庭前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裁定开示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其二, 处以罚款及相关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证明标准为追求真理及客观事实, 对法律真实追求还尚需时日。因此, 对于控辩双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而提出的证据, 法庭应当根据刑事审判需要针对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等证据种类与以排除或者限制使用。此外, 法庭虽然予以采纳, 但是对于控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开示证据的, 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载明该份证据的证据能力瑕疵。检察机关将建立证据开示程序的绩效考核标准, 将公诉部门是否遵循证据开示程序的做法纳入年终考核进行良性引导。在证据开示程序走上正轨后, 再将此年终绩效考核指标予以移除。对于辩护方法院可以处以相应数额的财产处罚 (3) 。

三、证据开示程序的载体

目前, 我国对于证据开示程序探索应将证据开示程序附着于庭前会议制度予以探索执行。理由在于:

其一, 两个程序具有相同的作用与目的, 即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庭前会议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及出庭证人名单处必须有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前提, 必须在充分的证据开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及证人出庭证人名单才能得以确定。庭前会议亦有审查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与方法的要求和整理案件与证据的重要争议点的要求, 这恰好也是证据开示的目的所在。以上客观要求正是证据开示制度依附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基础。

其二, 两个程序围绕核心均为法庭审判, 程序可以由法院合议庭或者合议庭派出的庭前法官予以主持召开。证据开示不仅是控辩双方开示给对方, 更重要的是开示给法庭看, 如此才对法官审理案件有意义。法官主持适用庭前会议时辅之进一步证据开示要求。庭前会议更多的表现为正式开庭的预备庭, 解决审判相关问题, 证据开示亦可以在庭前会议中, 由法官提被告人到庭参加, 由被告人亲自对开示证据发表意见 (4) 。正式庭审时, 可以节省举证、质证时间。经过庭前会议, 控辩审三方多知道了各方持有何种意见、观点, 哪些部分相同、哪些部分相异, 相异的部分就是法庭调查需重点查明的。这就是庭前会议与证据开示的意义。

证据开示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走向完备, 确保诉讼活动有序、高效开展的必备程序之一。对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体系化探索是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不停追求的, 直至形成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证据开示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军, 姜伟, 田文昌著.《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2]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版.

12.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编制管理与财政供养人员脱节、人员编制情况与工资核拨脱节、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从源头上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强化编制人员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08〕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内办发〔2012〕12号)及旗委、旗政府、旗编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旗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旗编办、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旗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对口业务股室股长,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如有调整需及时通报,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旗编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旗编办要加强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联系,为联席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认真执行“三专”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编制的不同类别及适用范围审批编制;坚持空编使用计划审批和编制结构化管理;坚持执行事前核编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整治解决超编问题,积极探索动态调整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人社部门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核定的领导职数、编制数,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核编通知单》按规定在限额内办理管辖单位人员调配、招考、录用、聘任和工资审批手续。

(三)财政部门应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认定的人员编制为主要依据,编制部门预算并核定人员经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xxx自治区、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法律意识。

(二)通报机构编制工作动态。

(三)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有关问题。

(四)研究落实需各成员单位配合的相关工作。

(五)探讨其它需共同商议的事宜。第七条 联席会议基本程序:

(一)由旗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商各成员单位后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5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准备通报内容,保证会议质量。

(三)会议讨论。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决定,按分工抓好落实。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旗编办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发送至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13.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篇十三

(乌党办发[2006]3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妥善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一种工作机制。第三条 市委、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市政法委书记、政府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在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

(三)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四)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情况下,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请,经召集人批准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14.制度工作会议纪要 篇十四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提出, 要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 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审批,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审批;明确土地征收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

15.制度工作会议纪要 篇十五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必然要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基本药物作为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就是要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和体制机制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这不仅是建立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执政理念。

第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的重要举措。医改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药品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集中关注和反映的焦点。当前,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药物滥用,特别是抗生素滥用也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是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着眼于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迫切的现实问题,着力于降低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通过基本药物统一制定价格、集中招标采购、合理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提高报销比例,将切实有效地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让广大群众受益。同时,通过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将有力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第三,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条件。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目前,全国共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4700多家,批发企业1.3万家。产能总体过剩,产业相对分散,造成药品营销成本过高,竞争力差,制约了医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将有效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有利于降低医药企业市场营销成本;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关键环节。为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提出了今年推进医改的10项工作。目前,这些工作都在积极、有序推进。其中,基本医疗保障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到药品供应保障、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等多个体系建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到医改能否顺利推进。今天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既是对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也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基本药物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坚定决心。

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重大利益的深刻调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制度实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深入分析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困难,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为了稳妥推进这项制度,国务院决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并明确了今年的分阶段任务。时间相当紧迫、任务十分艰巨,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集中力量,全力加快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明确任务,准确把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

按照国务院推进医改的统一部署,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今年的工作任务是,不迟于12月份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确保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首要问题。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具体操作细节和管理办法,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到不缺货、不断档。

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基本药物由国家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基本药物定价要兼顾生产厂家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又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各地在操作过程中。要确保基本药物招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也要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各方的监督和效果反馈。

三是要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这在制度建立初期尤为重要。要严格配备使用制度,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同时,要同步落实好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还将对群众用药习惯,特别是过去习惯用“新药”和“贵药”的群众产生影响,在制度实施初期,群众可能出现不理解或不习惯,也需要进行合理的引导,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四是要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以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相应减少,需要同步建立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这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今年在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补偿资金应在政府财力承受范围内,各地要落实好政府卫生投入的相关政策,政府补偿要及时到位,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还要强调的是,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营,以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收入产生影响,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以药补医”这一有利契机,加快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改进服务质量获得合理报酬,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

三、扎实有序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今年关键在于开好局、起好步。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有序有力推进,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第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的大量工作主要在地方,省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一是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确定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进行药品需求测算,制定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抓紧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建设,确保不迟于12月在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起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制度取得实效。

第二,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给地方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地方要在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框架下,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基本药物定价、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具体方式,确保药品生产供应,降低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切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制度实施的效率。考虑到地区差异,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省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格把握。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注重制度实施的统筹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到发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商务等诸多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改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工作,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动落实。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表和工作步骤,有序有力推动制度实施;二是加强重大问题研究,深入研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周密制定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三是做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遇到需要多部门协商的情况,医改办公室要积极服务,加强统筹协调;四是督促地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实现预定目标;五是加强信息收集和经验总结,动态跟踪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工作進展;六是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本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年底进行考核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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