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

2025-02-02

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精选11篇)

1.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 篇一

污水处理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污水处理站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灰土桩、污水处理站土建、污水处理站玻璃钢防腐、污水处理站安装、污水处理站空气管改造、污水处理站滤液收集池、污水处理站电缆支架、污水处理站外墙涂料、污水处理站新增项目及其它、污水处理站厕所、污水处理站界区外水管、污水处理站界区外蒸汽管、污水处理站界区内蒸汽阀操作斜梯、好氧池增加阀门斜梯、污水提升井悍排汽装置、MBR机房新鲜水管、鼓风机房水管增加甩头、集水池等自吸泵出口加连管道及阀门、好氧池与二沉池之间管道支架、废水管增加甩头、旧调节池栏杆水泵处理、滤液收集池泵增加排气阀、清水池滤液收集池等盖板制安、除油池阀门斜梯、污水处理站主控室装修、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增加阀门管道保温、污水处理站三系统道路固化、MBR反应池钢梁加高、三污水处理空气管改造、污水池钢管与塑料管接头处用玻璃钢做防腐、污水处理站污水提升井增设伴热管、污水脱水间消防管道、污泥管线管道安装保温、污水处理站增加阀门井、污水处理站二沉池增加阀门管道、污水处理站气浮--除油池平台、二厂污水处理管线移位、污水处理站变压器电源、污水提升井1#集水池土建、污水处理鼓风机设备、污水处理填料及曝气器、污水处理气浮装置、污水处理加药设备刮泥机搅拌机、污水处理污泥脱水机、污水处理自吸泵、污水处理MBR膜处理、污水处理曝气器喷头等工程。施工单位报价为51564168.66元。

经监理根据合同规定和现场施工情况审核后为49213962.79元,具体审核情况见附表。

2.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 篇二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责任编辑:李珍萍)

3.法律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篇三

法律意见书

【2016】圣律意字初第05号

致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部:

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单位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仅就贵单位拟与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提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上游段)初步设计及技施阶段工程设计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仅就贵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单位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

(2)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G201608100075);

(3)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4)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4.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 篇四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二)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职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三)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许可;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应主从定为劳务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一)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同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规程的一道或同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二)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

第六条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违反工程定额标准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同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二)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资料或施工图纸;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

(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二.建设工程工期的认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

方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发包人既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未提出质量问题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之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责任之一,承包人要求免除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一)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设继续施工的;

(二)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三)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第十六条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减少工程款或由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第十七条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签定的,应予支持。

工程已经完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

四.工程量的确定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变更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相关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核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程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没有约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承包人应举证证明该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权限,否则,该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记入合同价款;

(二)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四)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第二十三条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文件、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以“通用条款33条”为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结算文件决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的合理期限,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答复的合理期限,应确定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

另一种意见: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的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由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未完成竣工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外。六.工程价款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后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超过期限提出的,应视为已经认可。

第二十八条 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款予以鉴定;若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按照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对鉴定事项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质询的,当事人上诉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审诉讼中未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委托鉴定部门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款予以鉴定。七.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三十条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经过法事实上或约定的时间,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实际控制工程,承包人移交了工程现场的,视为工程已交付作用,发包人以未签订工程移交协议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以工程结算完毕作为支付条件,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合同对拖延结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拖延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三十三条 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30%。

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没有约定处理,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工程的结算协议未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或保留的,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给其造成损失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同虽约定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但罚款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抵扣行为无效。当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予以支持;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竣工之日起主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六个月。

十.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加项目经理或项目部的负责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诉讼,其前提是: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且实际施工人至第一个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实际施工人不提起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不能保障其权利实现。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5.课题审核意见 篇五

课题研究的审核意见

该课题是我校站立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们多年的教学活动中逐步发现、探索、研究的一个实际教学问题。本课题能够从本校学生实际出发,结合当前的新课程改革和创新教学等新体系,探索小学生语文学习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提高小学生的语文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达到全面发展学生身心的目标。

本课题组由从事多年小学语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县、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组成。课题组负责人赖赣升,现任南亨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语文教研组长,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事教育工作以来,善于把先进的教育理念与本校教育教学的实际相结合,有着多年教育教学的经验,并在多个县、市学习过小学语文经验,提高自身的素质。课题组成员都是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意识、有充沛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来从事本课题的研究工作。

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基础扎实良好: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教研工作,能保证资金到位;

二,学校图书资料、电教仪器,已具有相当规模,可承担此项课题开发研究;

三,全体教师对开放式语文教学和创新教育教学改革具备相当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四,全体教师对开放式语文教学研究与创新教育具有相当强烈的参与意识与愿望。

江西省龙南县南亨中心小学

6.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 篇六

(2002年8月5日)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诉讼主体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6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7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合同效力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

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3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4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被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15对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筑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6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

17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

18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民事责任

19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0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21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资质结算工程款。

22发包人未按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2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5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6“三无”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后,承包人仍然依发包人的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负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27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8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损失。

29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对造成质量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酒店2014评估审核意见 2 篇七

问题汇总:

1.材料不齐(有的电子版没有打印完全);

2.有红头文件的要用红头;

3.文件不怕旧,有原版旧的就用旧的;

4.装订方式,统一为左侧两颗钉侧装订;

5.材料应与目录保持一致:名称-顺序-内容;

6.材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定要保持一致;

7.盒内侧目录用A4纸的一半打印;

酒店管理专业评估检查修改意见:盒子内签要使用A4纸一半打印所有打印资料要侧面装订两个钉子如果资料较厚 可使用夹子 也放于侧面 3 所有文件需要按目录顺序摆放 文件名称一定要与目录相一致有原件的一定放原件 复印件少放还有一些数据统计比如四六级通过率等 需要教务出具 并加盖教务章 6 由学部总结的数据也许要加盖学部章专业学生证书通过率 要统计整个专业,而不仅仅是大四学生的还有一些盒子内容较少 缺乏支撑材料 尽量多补充

要求需准备:

1.汇报PPT 5-10分钟;

8.建设工程合同审核意见 篇八

发布时间:2011-12-31 编者:浙江飞扬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7、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3、江西省法院民二○○四年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1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

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9、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

20、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9.征信查询报告授权书审核意见 篇九

审核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进出口有限公司:

贵司提交我部的《征信查询/报告授权书》,我部经审核以后,特提出以下意见:

1.因《征信查询/报告授权书》的签署关系到贵司的信息安全问题,所以贵司在签署授权书时要认真全面审查被授权单位的资信(比如最近几年是否受到银行监管部门处罚过、有没有违规披露过客户信息、该银行在其他企业的口碑如何),确保贵司的信息安全。

2.因需办理银行业务是签订本授权书的最终目的,同时也为了限制银行对贵司信用信息的查询和披露,建议在授权书中明确授权的事项及范围。

3.本授权书中有很多条款对贵司不利,比如“授权人在此进一步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贵行可就业务目的将贵行从授权人或征信机构所获得之有关授权人之信息提供及披露给贵行与授权人不时同意及/或约定的相关方”,“授权人免除免除贵行因收集、处理、传递和应用上述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同意并确认贵行无需因前述收集、处理、传递和应用和/或报送而对授权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但贵行有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超出授权事项及范围行事的除外;并且授权人承诺对贵行查询后所作出之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担保审批意见和决定无异议”,“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建议贵司的业务人员积极银行进行沟通,尽可能修改或删除相关不利条款。

4.考虑到这是银行当方面制作的格式授权书,贵司要修改或删除相关不利条款的难度较大,建议贵司指派对银行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及时对贵司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如发现披露错误,应积极与银行和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5.授权书签署过程中相关的文件均用原件,即我方要有对方签字盖红章的原件;

以上建议供参考,因银行业务复杂及专业性强,为慎重,建议请对此类业务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再审核。

集团法务部

10.关于脚手架施工方案的审核意见 篇十

贵公司申报的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我司相关工程师审核,提出以下几点,望贵公司参考。具体如下:

1、2、此方案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规范规定,满堂红脚手架高度超过8米,应经过专家论证,此

方案高度为38米,是否进行论证;

3、4、此方案未反应出脚手架与原结构的连接方法,应补充; 建议贵公司根据脚手架搭设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对此方案中的计算书进行复核;5、6、7、8、9、方案中显现的钢管杆件采用Φ48×3.0mm,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组织机构图应反映出相关责任人; 方案中是否设有水平安全网; 方案中未涉及到是否设置安全通道 脚手板的固定应有详细叙述;

10、拆除方案应尽可能详述,包括看护人的设置,拆除材料的运送 和堆放等;

11、方案中应增加应急预案部分;

12、立杆纵距和横杆步距是否偏大;

11.开题报告审核意见 篇十一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阐述、审核和确定学位论文题目而举行的报告会,它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开题报告,可以使研究生在导师和学科点共同指导下,做到论文选题准确、合理、恰当,明确论文要达到的水平,找出论文存在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使论文工作避免或少走弯路;使学院(部)、学科点的有关人员了解研究生的选题情况,以便创造必要的条件,更好地协助导师完成论文指导工作;使研究生之间、导师之间以及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相互交流情况,相互促进,使更多的人了解、关心和帮助研究生的有关科研工作。为了切实作好这项工作,现就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时间和内容

1.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时间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报告会具体的时间各学科自行确定,并于报告会前一周报研究生处。

2.开题报告的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题和立论的依据:论文在国内外的研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对代表性文献观点的评述;论文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

(2)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论文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和手段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论文的创新点、学术或应用价值、预期达到的水平。

(3)论文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具体进度;论文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4)论文所需经费及经费来源与开支预算。如论文经费不足,应说明解决经费的途径是否落实。

(5)主要参考文献。

二、组织程序

1.各单位组织有关硕士点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开题报告审核小组由硕士点邀请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同学术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导师组成,提倡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开题报告审核小组。

2.报告前,导师须确保研究生所做开题报告内容与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一致,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并就是否同意其开题填写明确意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及本人研究特长选定课题范围,在调查研究、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的基础上对课题进行构思和理论分析,并确定课题的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法等,同时单独写出综述报告,供参加开题报告会的专家审阅。

3.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要在校内公开进行,邀请本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听取多方意见。

4.论文开题报告会的具体程序:

(1)安排开题报告论证的时间,并提前15天通知研究生。

(2)研究生提前一周将准备好的论文开题报告交开题报告论证小组成员进行审阅。开题报告论证小组名单及报告会具体时间由学院(部)提前1周报研究生处审批。

(3)研究生做关于选题的公开陈述与答辩,要求简明扼要,抓住重点。()陈述和质询答辩时间由论证小组自行确定。

(4)审核小组分别对选题依据、创新性、选题难度、可行性、研究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研工作时间安排的合理性、研究生的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审议、论证,并就是否同意开题签署意见。

三、审核意见

1.审核小组审核意见为“同意开题”的报告,交学院(部)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开题报告一经批准,研究生应按开题报告计划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一般不得更改学位论文的选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须对学位论文选题进行更改者,须按本办法重新开题,并相应推迟论文答辩时间,以保证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2.审核小组审核意见为“修改后开题”的报告,研究生应根据开题报告会上审核小组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经开题审核小组专家重新审核同意后,交学院(部)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

3.审核小组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开题”的报告,研究生可在一个月后再做一次开题报告,论文研究起始时间以论文开题获得通过之日算起。如再不合格,按我校《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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