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史部分复习题

2024-07-30

西方政治制度史部分复习题

1.西方政治制度史部分复习题 篇一

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城邦:即城市国家,是以

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其附近的若干村落。

2、民主:是由希腊语的“人

民”和“统治”派生来的,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3、王政时代:历史学家一般

把传说中的罗慕路斯建村到共和国的这一历史阶段称为“王政时代”,它是罗马从氏族制度向国家过渡的时期。

4、罗马共和时代:从公元前

509年王政结束,到公元31年,这500年的罗马历史被称为共和时代。

5、封建割据君主制:出现于

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

6、民族国家:所谓民族国家,是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国家统治阶级治理的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7、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

家中得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的政治制度。

8、议会民主制:是指议会为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9、等级君主制:是欧洲中世

纪封建割据君主制过渡的一种封建君主制形式。国王依靠中小领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开始实行等级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其目的是削弱大封建主的权力,把立法、司法、军事、税收等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由贵族、僧侣、市民三个机构组成。英国国王与骑士、市民联盟,等级会议的决议对君主没有约束力。

10、行政集权民主制:随着代

议民主制的衰落和政府职能的扩大,国家权力重心由议会转向了行政,形成了行政集权,在政府权力扩张的同时,国家政治结构仍然保留着代议民主制的议会制度和公民普选制度。

11、共同参与民主制:是试图

挽救代仪政治危机的一种直接民主制。即由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如由人民直接行使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以保证公民能够广泛的参与国家立法和监督政府,它只是理想上的最好民主制,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它不可能成为最好的政府形式。

12、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

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君主真正成为一国之君。

13、自治城市的司法自治:是

指城市摆脱领主司法和传统法律的约束,成立自己的法庭,制定符合商业关系的法律程序。

14、封建君主制:是对5-17

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国家中国王是整个封建等级制的最上级,是附庸所不能撇开不要的最高首脑。

15、分封采邑制:是公元5世

纪末建立的法兰克王国在墨洛温王朝时实行的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采邑(意为恩赐)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的手里,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 第二章

1、主权:最早提出近代主权学说的代表人是让.布丹,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特征,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最高权力是绝对的、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分割的;是永恒的、是不可转移的。

2、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原则,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3、公权制衡机制:狭义的制衡是国家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制衡,它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国会上下院之间、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内部之间的纵向权力制衡;广义的制衡除国家三种权力之外,还包括非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

4法治:法治缘起于自然法学说,奠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论上,保护基本人权是其根本使命,法治和宪法有着天然的关系,要求限制政府权力。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但更强调必须合法,包括正义一类的内容,法治重视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中,既可以使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又可以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衡,从而使三种权力有条不紊、协调配合的行动。

6、二权分立: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均属于行政权,因此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称为“二权分立”。

7、政治文化:是指人民对政治(政府)的认知、情感和态度。

8、法治国:依法而治的国家称为法治国。

9、国家的世俗化:是指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是“此案原则”即根据自行负责的合理性建构其法权体系和统治技术的原则。

10、代议制政府:是指全体公民把权力委托给通过选举产生的一部分公民行使的政府。

11、宪政主义:是指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

12、自然状态:是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所理解的国家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民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享有生存的自然权利,但受生存的自然法则的支配,在自然法则的驱使下,人们弱肉强食,结果有可能两倍俱伤。

13、政府合法性:是指政府是不是和为什么应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忠诚。

14、直接民主制:是指全体公民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政治制度。第三章

1、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重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和程序等,通常是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

2、选举资格:是公民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根据选举资格的规定方式,选举资格可分为肯定资格和否定资格,选举资格的衡量标准一般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

3、选民登记:选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已确认选民身份,选民登记的过程也是选举资格审查的过程。

4、秘密投票:又称为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他人公开。

5、强制选举:是指并非出自选民自愿的选举,即公民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6、公开选举:是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7、地域代表制:即以地域为单位进行选举。

8、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代表的政党,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9、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据参加竞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

10、混合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法。

11、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即选民投票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出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

12、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代表制,是指由获得本选区选票最多的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当选,无须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比例。

13、普选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限制地平等的享有和自由使用选举权的现代选举制度。

14、普选原则:是普选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选举权范围的广泛性,公民凡达到选举年龄,按照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者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5、自愿选举原则:是与强制选举相对而言的,要求选民的投票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官方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不能对选民施加政治、经济和社会压力,不能强制选民投票。

16、两轮选举制:即在第一轮投票中采取绝对多数制,参加竞选者必须获得选区过半数票才能当选,否则要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一般是对第一轮投票中得到法定票数若干候选人或得到票数最多但未过半数的两个候选人进行投票,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17、竞选纲领:是候选人参加竞选的根本筹码,它必须向选民交待候选人的基本政见、施政方针和政策倾向。

18、选举监督:是依法检查选举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和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第四章

1、现代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或阶层中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持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利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2、体制内政党:是指那些在一个国家政党政治运作中起主导或重要影响作用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在政党竞争中,这些政党能够比较稳定的对该国政党政治产生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作用,它们是政党竞争力量的主体部分,由于它们完全被纳入政府和政党竞争的体制,所以称之为体制内政党。

3、体制外政党:是指那些虽然可以合法存在,但由于其在政党竞争和政治活动中只能起到非常微小的影响作用,实际上是被排除在政党竞争和政府体制之外的小型政党。

4、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与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制度还包括与其他政党的相互关系,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政党政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由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形式,狭义的政党政治就是政党执掌政权的活动,广义的政党政治指各国的政党为了实现其政治纲领和主张而展开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

6、执政党:是指那些掌握国家政权,把本党的政治意见作为国家政策,以便使自己所代表的集团取得利益的政党。

7、在野党:是指那些没有掌握国家政权,为了推翻现存政府取而代之,常常集中力量对政府进行攻击从而影响政府政策的政党。

8、政党法制化:是各国对政党合法性、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及其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均以不同的方式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定位。

9、合法政党:被一个国家法律承认,实际上能公开参加政党政治的政党。

10、非法政党:被一个国家法律禁止,而转入地下活动的政党。

11、政党合法性的预防制:是指由宪法和法律做出规定,政党必须事先经过申请,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合法地进行活动。

12、政党合法性的追偿制:国家对成立的政党不做限制,但对超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活动进行事后惩戒。

13、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长期由一个政党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

14、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存在许多政党,其中两个居于垄断地位的政党,通过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机器,其中一党是执政党,另一党是反对党。

15、多党制:是指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制度。

16、“55年体制”是指日本1955年最终完成的多党制的政治制度。战后,日本本来应该整肃日本军国主义,但为了适应冷战的需要,却掉过头来整肃日本共产党,压制社会党,宣布共产党为非法政党,把社会党排除出政府,积极推动右翼政党的联合,将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自民党,由于这一过程最终是在1955年完成,因此称之为“55年体制”。

17、民主政治: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拥有实际决定或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民主政治在体制上要求政治体系的决策民主化,公民通过民主选举轮流担任政治领导职位等。

18、寡头政治:是指政治体系的运作受少数掌权者的控制,公民对其无法行使有实际意义的约束。

19、政党分账制:是指竞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第五章

1、议会: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的出现是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政治文明肇始的主要标志。

2、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3、一院制:是指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4、非平衡的两院制:是指两院的职权大小不对称,强弱不均匀,以英国最为典型。

5、平衡的两院制:是指两院的职权大小对称,强弱均匀,以美国最为典型。

6、议员的职权:议员的职权主要包括提案权、质询权以及讨论和表决权。

7、议员的特权:是指为了保证议员职权的行使,议员依法享有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8、议长:是议会的主持人和议会的对外代表,是议会组织结构的核心要件。

9、常设委员会:是国会数目最多和最主要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均由专门的管辖领域,其下又设若干小组委员会,各自负责更具有专门性领域的事务。

10、特别委员会:是议会为调查、处理某一具体议题或案件而设立的机构,一般是临时性的,在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结果报告后即告解散。

11、两院联合委员会:是为研究两院共同的相关的问题而设置,每院先按不同的规则和授权指派相等人数各自组成一个委员会,然后合在一起成立。

12、议会党团:是指由议会中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以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为目的的政党集团。

13、议会立法权:是指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

14、议会财政权:通常被形象的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即由议会掌控关于国家收支的权力,主要内容是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决算。

15、质询权:是议会内阁制国家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权力,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提出问题,要求了解政府当局的施政方针、具体内容及其工作进度,从而可对之加以敦促和纠正。

16、调查权:议会对政府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力。

17、弹劾: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程序。

18、非常会议:在例行会议以外为解决特殊需要而召集的会议。

19、等级代表会议:是13世纪英法等国由国王召集,由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代表组成的会议,由于该会议获得了监督国王财政收支、影响国王制定政策的权力,因此实际上已成为带有立法性质的国家代表会议形式的权力机关。

20、议会政治危机:是指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演变,国王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职能的不断扩大,议会的传统权力和对政府的监督作用相对削弱,议会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威性日趋下降的一种政治现象。第六章

1、国家元首:主权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国家元首通常是君主或总统。·

2、国家元首的选举制度: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元首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制度。

3、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国家管理形式,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根据君主的地位和实际权限的差别,君主立宪制又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形式。

4、二元君主制:国家权力形式上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实际上国家最高权力仍由君主和与君主接近的少数人掌握,按照君主意志组成的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形同虚设。

5、政府:广义的政府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

6、内阁政府首脑:又称首相或总理,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成内阁。

7、半总统制:是指法兰西共和国的宪法所规定的,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法国为典型。

8、委员会制:是指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以瑞士为典型。在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

9、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政府职能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10、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总揽国家政权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形式,内阁制政府又称为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以英国最为典型。

11、总统制:是指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一种政体形式。与内阁制相对,以美国为典型。

12、虚位元首:是指在实行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尽管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国家元首享有广泛的权力,且由世袭产生并终身任职,但由于其主要从事象征性和礼仪性的事务,不掌握国家实权,而实权主要操纵在内阁总理手中因此成为虚位元首。

13、实位元首:是指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由选举方式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由于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脑,掌握很大的权力,并且是国家权力中心,因此被称为是实位元首。

14、个体元首:国家元首由一个人担任并行使职权。

15、集体元首:凡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的机关,由它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和行使元首职权者。

16、独立机构:是指西方各国政府除了政府各部之外,所具有的一些与政府有着密切关系、但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为某一专门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组织,它比政府各部所属的行政组织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第七章国家行政制度

1、联邦制:若干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的政治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

2、一般地域性地方政府: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组成的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3、市镇型地方政府:国家基于市镇地区专门管理的需要而组成的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4、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多民族国家基于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需要,在民族聚居区域组成的国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5、特殊型地方政府:国家基于各种具体的特定的行政需要或政治需要,设置少量的国家结构单元,为此设置的政府。

6、行政体政府:即行政体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产生,完全隶属于中央政府,服从其指挥,对其负责,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本身无独立人格,不设有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议机关,可设立地方咨询机关,但不拥有实际的权力。

7、国家结构:在宪法的总体框架下对政府权力所进行的分配方式。它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个阶层的职能和责任的划分,各级政府选拔政府工作人员的方式,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方式,以及地方政府享有自治的程序等。

8、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在特定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府机关与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通常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9、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标准:以构成国家的地域单位所采用的原则或方式为标准的,也就是以构成国家的成员单位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

10、单一制:由若干分层级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按地方权力的大小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和地方自治型单一制。

11、市长制:又称市长议会制,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2、议会—经理制:美国城市政府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指议会专门聘请一位管理专家任经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织形式。

13、地方政府职能:地方政府职能是指地方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职责。

14、职能合并:地方政府之间为解决共同的问题而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15、议行同一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由同一机关掌握,市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式同一关系,美国的委员会制式议行同一制的典型。

16、议行分立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法国的市长议会制、美国的强市长制是议行分立制。

17、议会市长制: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与市行政分立制衡,市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设,在议会与市长的关系上,议会处于优势地位。代表国家是日本。

18城市病: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人口日益增多,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加剧了城市政府的责任,使得城市政府陷入了两难困境。

19、议会委员会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区,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各种行政委员会执行,代表国家是英国。

20、城市政府:是国家设置在城市地区的地方政府。

21、城市政府组织形式:是城市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形式,主要指城市政府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形势。第八章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系、成文法系,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拿破仑法典为范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又称普遍法系、英国法、判例法,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3、司法独立原则: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任何人的影响和干预,法院是独立的组织体系。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但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5、判例法: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也称“法官法”

6、制定法:是国家机关按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7、公正的法院:主要指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8、公平的诉讼程序:主要指在诉讼全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同的控诉、申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不得因身份、性别、职业、种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区别对待。

9、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对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为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的机关。

11、诉讼程序:是指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12、法官独立:主要是指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同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相互独立,不得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也只能按照上诉程序或上告程序改变或要求下级法院改变判决,对法官来说,在审判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意见左右,以“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为原则来判案。

13、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是指法官在任职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14、法官的专职制:是指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其中包括行政职务、中央和地方议会候选人、教学以外的其他盈利性的职务。

15、法官的退休制:主要指法官到一定年龄可以退休并享有优厚的退休金。

16、律师制度:司法民主的保障,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随人身保护权辩护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17、陪审制度:审判机关依法由公众中产生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是西方实现司法民主的保障之一。

18、律师: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在法律上有为其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的人,又称法律辩护人。

19、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判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它以宪法为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立法和行政的根本依据。

20、行政裁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做的司法裁决,因此也成行政司法,其工作既有行政性的也有司法性的。多项选择题

第三章选举制度

1、雅典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公民大会、议事会、执政官。

2、斯巴达实行的奴隶主贵族寡头政体,其政治构架主要由:国王、公民大会、长老会议、监察官。

3、就其内容而言,选举争讼主要有:选举人名册争讼、选举人效力争讼、当选效力争讼。

4、一旦发生争讼,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构提出选举诉讼,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仲裁,这些专门机构有:司法机构、议会、宪法委员会、专门的选举法院。

5、如果从选举制度的角度来考虑,根据选角的实际经验,通常认为决定自由选举的因素主要是:秘密选举、差额选举、选民提出候选人的自由。

6、比例代表制的基本方法可分为: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自然限额法、海尔限额法。

7、选举制度包括:选举组织、选举原则、选举程序。

8、选举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候选人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公开、候选人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和

主张、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9、古罗马共和时代:执政官、公民大会、元老院构成其政治生活的主体。

10、1792年,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选举方式有:公开表决、秘密投票、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

11、法国选举史上的一次倒退是1794年的热月革命推翻雅各宾派的统治,采取:间接选举、两院制。

12、公开投票的投票方式主要有:欢呼投票、唱名投票、举手投票、双记名投票。

13、竞选班子的成员大致有:候选人政治上的亲密朋友、一般性工作人员、义务助选工作人员。

14、在选举筹备阶段,挑选候选人是各政党的又一项重要工作,不同国家、不同类别候选人的挑选各有自己特殊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政党提名、选民预选、选民签署、个人登记、临时写入。

15、富于竞争力的竞选活动不能没有巨额经费的支持,因此筹措经费是竞选活动的生命源泉,一般地讲,目前西方国家竞选经费的来源主要有:有竞选委员会募集资金、政治行动委员会的赞助、财团的支持、公费竞选。

16、英国1918年的选举改革扩大了选举权范围,这包括:将居住期由原来的1年改为6个月、财产资格进一步降低、选举费用中属于行政费用的部分由政府负担、大学毕业或能够毕业的年满30岁的妇女享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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