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6-10

青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3篇)

1.青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财务字〔2018〕29号

发布时间:2018-09-17 信息提供:财务处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财务处 薛俊芳;联系电话:87211630)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

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以及设计、咨询类等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运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按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支持重点:一是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二是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的高端劳务,如医护、厨师、航空、IT、施工项目管理等技术型劳务;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

(4)境外渔业合作,通过购买捕捞许可、派出渔船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渔业产品60%以上供应首都市场的。

(5)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我市企业为接入分平台支出的各项实际费用按照不超过50%比例予以补助。

3.项目金额标准:

境外投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直接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含)以上权益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火力发电厂、水利发电厂、核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光伏电站、汽车生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能源类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的并购项目,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对按商务部、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进行补助。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须为在申报内正在执行并按合同支付利息的;

(2)申请一次性直接补助的境外投资项目,新设(并购)境外企业须在申报内备案并设立;

(3)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申报内正在执行项目所发生的营业额;

(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申报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直接补助的,项目须为申报内执行的投保协议并支付保费的;

(6)申请资源回运保费的直接补助,其项目合同(协议)在申报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7)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直接补助,项目须为申报内正在执行的项目开具的保函并支付费用的。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贷款贴息

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非政策性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申报项目贷款额不超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备案的贷款额度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人民币贷款帖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补助标准: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每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境外投资的直接补助

我市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直接补助的须是经市商务委或经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备案或核准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补助标准:境外投资项目在申报内直接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如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符合支持重点且在申报内累计中方直接投资完成中方投资额60%以上的,一般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直接补助。

(三)对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申请营业额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补助标准: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直接补助

对按商务部、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重点对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企业、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高端劳务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申报京津冀或国家级贫困县人员补助需提供所派出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级贫困县以商务部提供的国家级贫困县名单为准)。

补助标准:培训补助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其中,对派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为派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补助。

(五)资源回运运保费的直接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合作权益以内的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合作项目执行。

补助标准:企业申报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的直接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助,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企业(单位)建设支持本市企业“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具体支持方式标准以确认考核和考核标准为准。

(八)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促进活动,按组织开展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

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的申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申报单位承诺书;

7.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8.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直接补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

(一)款中1至6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使馆经商参处意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备案(核准)表等材料复印件),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申请投标、履约保函费用补助的还需提供保函复印件及费用支付票据。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的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开展促进活动文件、机票、合同及发票等);

5.以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外派劳务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6.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2.青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3]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评价),是指对由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评价对象是指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技改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投入资金等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评价原则上每年从评价对象中选择某一项或某几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每项专项资金的评价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科技、环保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规划(计划)和目标;

(四)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建设计划合同书;

(五)经费预算批复文件、经费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按要求需提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评价所需经费在当年预算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专项资金评价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为企业类评价和事业单位类评价。

第八条

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准确、合理,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企业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发展能力状况、企业财务效益及财政贡献状况、企业发展能力预测等。事业单位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被评价单位资金筹集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绩效目标的确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或建设计划合同书中预计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三章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评价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可由财政局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业务评价联合进行。市财政局的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选择确定专项资金评价的项目、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指导被评价单位开展自评;组织成立专家组或指定中介机构;汇总评审评价结论、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评价时,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评价、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评价的方式进行。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评价时,市财政局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评价要求、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的认定方式。受托单位应保证评价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果的真实性,每年市财政局将按一定比例对评价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财政、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专项资金评价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六)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评价工作的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下发评价文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状况和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专项资金评价项目、评价指标,制定本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评价文件。

第二阶段为自评阶段。由各被评价单位根据当年评价文件的具体要求填写《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范本)》(附件一)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阶段为专家评价阶段或中介机构评审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15日内

由市财政局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集中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根据被评价单位的性质、专项资金特点及全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各项财务指标的参考标准值,并编制《ХХХХ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以下简称权数表)、《ХХХ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计分参考值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

二、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权数表、对照表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等的有关条款确定评价等级。

三、由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

第四阶段为综合评价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15日内,市财政局根据《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对各项被评价的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15日内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专项资金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价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较好(C)、较差(D)四个等级。其中:

优秀(A):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

良好(B):评价得分在70-80分(含70分)的;

较好(C):评价得分在60-70分(含60分)的;

较差(E):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专项资金项目当年的评价结果作为本被评价单位的评价等级。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并据此对新增项目进行决策。对被评为C级以下的被评价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有关专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管理质量高、使用效果好的专项资金在下一预算安排时适度增长,反之,则按一定比例递减。

附则

第十五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评价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严格履行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对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评价资格、终止委托关系,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范本)

3.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说明 篇三

第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

2008-2010年,我先共有3家企业申请了该项资金178640元,分别是:

一、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17068元:

1、创建企业网站项目拨付资金30000元,用于公司企业网站建设。

2、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拨付资金32000元,用于东欧销售市场的考察。

3、国际市场推介-中英文宣传册项目拨付资金两次22500元+28168元,用于宣传企业形象,产品介绍,售后服务承诺,扩大对产品的外销和出口力度。

4、环境管理体系项目拨付资金11900元,用于公司质量/环境体系建设,强化了公司上下意识,提高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品。

二、三门峡市新仰韶合成料有限公司申请创建企业网站项目拨付资金25000元,用于公司企业网站建设。

三、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拨付资金16000元,用于东南亚销售市场的考察。

第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使用情况

2008-2010年,我先共有2家企业申请了该项资金

元,分别是:

渑池县方圆实业有限公司240万元:

1、申请用于年产2万吨新型石油支撑剂生产线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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