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2024-08-12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精选9篇)

1.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一

铁办„2005‟133号

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铁科院,鉴定、工程中心,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

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需要,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请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作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2.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要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条件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时,不应少于180分钟。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对作业繁忙的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性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性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1.Ⅰ级施工包括: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梁、主要干线更换正线道岔、主要干线及枢纽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的施工。2.Ⅱ级施工包括: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各铁路局根据各自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具体明确局管内的施工等级。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各铁路局要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3)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5)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5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对于通过能力不紧张的分界口,施工计划可由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和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以外的施工,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审查与安排。第13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施工计划。

第15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一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应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5)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16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17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上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第18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运输处签认,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1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天窗全路统一每周六、日停止作业。

第2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2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2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九、施工调度命令下达

第24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下达程序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两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施工前一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是编辑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3)经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的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第28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性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性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 施工过度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度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度措施。施工过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度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关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49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第50条 设备管理单位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施工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四、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开通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护);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55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56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57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58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七、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59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天窗的兑现率、施工天窗的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60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责任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61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行车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一般、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投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62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八、附 则

第63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铁路行车设备实施综合天窗的规定》(铁办[2005]1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铁办[2005]61号)、《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6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3.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岔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关。8.单根抽换轨枕。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轨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14.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16.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18.整修道口。

19.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20.冻结钢轨。21.清筛道床、边坡。22.成段松开扣件。23.夹板螺栓涂油。24.成段整治或换胶垫。

25.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26.隧道拱项漏水整治。27.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8.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29.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整治。30.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1.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32.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听检修、整治和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6.零星更换转辙机。

7.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8.CTC/TDCS设备检查。

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接触悬挂、附加悬挂、软横跨、绝缘部件、支撑装置、隔离 开关检修,牵引变电所内有关行车设备检修等。

2.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二

关键词:铁路,既有线,施工,培训,应急预案,安全,管理

(一)前言

铁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也突飞猛进,尤其是在国家扩大内需情况下铁路建设加大了投资,除了很多新建铁路项目建设外,提速改造既有线项目也越来越多,既有线提速改造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影响行车安全,铁路施工涉及轨道、路基、隧道、桥梁、通信信号、站场、电力、机务、车辆、工务、房建、给排水等专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铁路既有线改造施工需要科学、合理、有序、周密的施工组织安排,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行车安全。

施工管理要强调程序化管理,铁路营业线施工尤其更要注重程序化、制度化,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具体来讲铁路营业线施工单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二)项目开工前,应对员工进行技术安全培训

对项目员工进行铁路施工技术及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进行培训,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培训,学习知识,增长经验,汲取教训,绝不能走马观花,泛泛而谈,要使参加培训员工真正熟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规定,懂技术,懂安全,会管理,并在工作中把设计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营业线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等落到实处,确保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行车安全;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设计方案

1. 项目开工前的调查

施工调查要做到细、准、实,为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以武康二线襄北机务段整备场机车检修坑施工为例,该项目部只承担襄北机务段内检修坑施工,工程量不大,但涉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很多,是在机车检修的同时进行施工,机械设备穿越多股线路。开工前项目部对机务段内专业设计情况及其本段生产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和机务段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反复沟通,了解到机务段整备任务量很大,检修坑施工要封道施工,每次施工只能封一道,施工完开通起用后,再封下一道进行施工的方案,想加快施工进度,一次封锁两道以上的施工方案无法施行,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机务段沟通后制定出每次封锁一股道施工的连续施工方案,同时制定出针对每股道封锁施工的安全方案,从而保证了整备场内检修坑施工和机车检修安全顺利进行。搞施工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想当然,一厢情愿地坐在屋里想怎么施工的问题,而是要充分调查现场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尤其是铁路既有线改造工程都是在生产的同时、运营的同时进行施工,相互影响很大,安全隐患很多。作为铁路施工首先要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牢牢树立铁路施工安全第一的施工理念。

2. 施工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通过调查制定施工方案后,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集中讨论、排查,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找出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最关键是责任心,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人,从而真正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而不只是把安全挂于嘴上,而无实际行动。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措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应急预案制定要在深入现场调查后进行。根据施工工序进行细致的研究,项目经理或总工一定要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参与,集体讨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和制定科学应急预案。(2)制定的防范措施要简扼明了且可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操作,不能只是流于理论而无法实施。举个例子,铁路施工大多数都有防挖断电缆这个高度危险源,它的防范措施其实很简单:开挖前要用仪器进行探测,探测到电缆后,电缆两侧2米范围内用人工慢慢探挖,挖出后及时进行防护;另外还要在开挖区域内人工挖纵向横向电缆探沟,因为还很可能存在仪器探不出来的电缆,因此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开挖,地下电缆的安全绝对能得到保障。(3)安全隐患排查表责任人要明确,给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压力,提高其安全责任心和危机感。施工安全落实到人,他的安全意识和警觉性自然会大大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力度也会随之加强。(4)项目部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及奖罚制度,要摒弃施工和安全各自管各自工作的旧思想,树立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新思想新理念,避免推诿扯皮,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制定合理的奖罚制度,激励和鞭策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保证项目部施工的安全性。

(四)注重工程收尾及交验后质保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收尾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也一样。随着项目的逐步施工完毕,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一般都会逐渐缩减,项目部的管理也会相应放松,但这个时候项目负责人一定不能掉以轻心,放松管理。项目部人员可以减少,关键岗位的人不能少;另外还要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尤其是施工安全管理,工程到了结尾,看似工程马上要完工,实际上事情多而繁杂,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概算清理、工程交验、竣工资料整理、固定资产办理交接等等工作很多,但作为项目管理者千万不能忽略工程交验后的安全管理。很多项目部认为把工程交给使用单位接收就万事大吉了,什么也不用管不用问了,事实上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没有免除,尤其是既有线投入运营后,一年内安全、质量仍然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此更应该提高对安全认识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移交工程的巡视和质量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铁路既有线施工的项目,应该主要从安全管理理念,安全管理方法,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加强项目部的施工管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思想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行动到位,努力做到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完美结合,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四”和谐。

参考文献

[1]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3.

[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8.

[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令第29号) [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6.

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三

关键词:人工挖孔桩;铁路营业线;防护

中图分类号:TU47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045-03

人工挖孔桩具有机具设备简单,施工操作方便,占用场地小,对铁路营业线影响小,施工质量可靠,施工速度快,造价低等优点,因此,在既有线施工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既有铁路临线桥涵施工中,人工挖孔桩施工更具有优越性。文章就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谈谈人工挖孔防护桩的施工。

1 工程概况

新建龙成铁路专用线DK2+184的1 m~32 m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梁黑狼沟中桥与既有宁西铁路线间距9.8 m,新线桥台施工时,需拆除既有桥台锥体护坡,为维护既有线设备,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采用人工挖孔钢筋混凝土防护桩进行防护,防护桩在既有线横向和纵向成“L”形布置(见图1),防护桩桩径1.0 m,桩间距1.5 m,护壁厚0.1 m,桩顶设0.5 m厚、1 m宽系梁,将桩连为一体,桩身主筋采用Φ28 HRB335钢筋,护壁和系梁主筋采用Φ20 HRB335钢筋,箍筋采用φ8 Q235钢筋,护壁、桩身及系梁混凝土等级C30。

2 防护桩检算

根据现场实测断面,建立检算模型,见图2。

为便于计算,将上述模型简化,见图3。

由于列车荷载影响范围小,既有宁西铁路列车通行数量少,且防护桩成排整体布置,故不考虑列车荷载的影响,桩顶至承台底高度H=244.264-1.383-232.09=10.791(m),填土内摩擦角取=30°,重度取18 kN/m3。

由朗肯土压力公式知:

K=tan2(45°-)=;Kp=tan2(45°+)=3

主动土压力:E=(H+t)2K;被动土压力:EP=•t2KP

最小埋深检算(按单锚浅埋桩计算):

为保证桩身稳定,在A点的力矩为零,即∑MA=0,由此可得如下方程:

E••(H+t)=EP•(•t+H)

(H+t)2K••(H+t)=•t2KP•(•t+H);

(H+t)3K=t2KP•(•t+H)

解方程得:t=4.3 m

实际挖桩采用:t=5.2 m。

挖孔桩截面检算:

设剪力为零,距桩顶距离为x,则

R-•x2Kl=0

x===7.832 m

该截面上弯矩最大,故:

Mmax=R•x-•x2Kl•x=1 441(kN•m)

挖孔桩按周边均匀配筋计算:

桩身砼采用:C30, fc=14.3 N/mm2,A=785 398 mm2,保护层厚度取as=300 mm,则rs=r-as=500-300=470 mm

配筋采用:2028 mm,As=12 315 mm2,fy=300 N/mm2

b===0.329,

=(1.25b+)

经试算得:=0.286;t=125-2=0.678

挖孔桩能提供的抵抗矩为:

M=fcAr+fyAsrs=1 471 kN•m

满足要求。

3 防护桩施工

(1)施工前,需准备挖孔桩施工图纸及方案,探明既有线光电缆;备齐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挖孔桩钢筋砼所用水泥、砂、碎石、钢筋等的质检报告。

(2)工程技术人员按施工图纸及方案,编制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书、施工工序检查程序以及不良天气(雨季)施工措施等。

(3)挖孔前,技术人员首先要求施工队平整好场地,清除松软表层和杂物,然后进行桩位放样。

(4)根据设计桩径及护壁厚度在地面上放出开挖线,然后向下挖深1 m,浇筑一节护壁。首节护壁高出地面20 cm,然后测出孔口高程,以利于下部掘进的高程控制,且要求首节护壁的中心线与设计桩身轴线的偏差不得大于5 cm。

(5)护壁要保证钢筋布置及砼强度。上下节护壁的搭接长度为10 cm,每节护壁在当日施工完毕后养护24 h后拆除模板。

(6)进行第二节掘进时,技术人员先在孔口垂球吊线找出桩孔中心,并在孔底打一短木桩,将桩中心投影到木桩顶上,以此为依据进行第二节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督促施工人员始终密切注意地质状况变化。

(7)重复上述过程即可完成人工挖孔和护壁施工,直至桩底设计高程。在施工过程中,质检人员以每一节护壁为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节的开挖施工,挖至设计桩底时,孔底不得有积水,成孔后要清理好护壁上和孔底的渣物,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桩身钢筋砼的浇筑。

(8)砼的浇筑:砼的浇筑须在成孔后及时施工。有关钢筋笼的加工、制作和安装,以及砼的浇筑,等同于常规灌注桩的施工,文章不在赘述,只是在砼浇筑时为防止砼离析,要求采用人工振捣。

(9)在整个挖孔桩施工过程中,成桩质量检验要做到每根成桩具有钢筋加工检检记录,砼拌和物质量记录,砼试块资料及桩身完整性检测资料。

龙成铁路专用线已于2009年7月底全线竣工通车,通过对相关试验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该工程挖孔桩施工质量是合格的。

4 既有线施工注意事项

为把对既有线的影响降到最小,除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常规的安全监控外,还须重点遵循如下要求:

(1)施工前,必须通知铁路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探明光电缆位置,并加以保护。

(2)设置专职安全防护员,定人定点全天盯控,严防施工人员、机具等侵入行车限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地面人员须立即通知孔内施工人员出孔,并上报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3)既有线来车时,孔底人员必须停止作业,车过之后进行检孔,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4)每根桩首节护壁必须高出地面至少20 cm,孔口2 m范围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弃土、存放其他料具、机械设备,并坚持随时清理;孔深超过4 m时,须在距孔底2.5 m~2.8 m处设置一道钢制半圆形防护板,并固定牢靠,以防列车震动导致落物伤人。

(5)孔顶设置醒目安全标志及防护围栏,孔壁配备专用软梯,以便出现意外情况时孔底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撤回地面。

5 结束语

结合本工程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人工挖孔桩施工还需合理安排桩的施工顺序,对减少施工难度、减少对既有线的影响起到重要作用。在审定施工方案时要依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统筹安排,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先施工浅桩,后施工深桩,先施工外围桩,后施工中部桩”的施工方案。

综合看来,人工挖孔桩不仅比原设计的钢板桩和钻孔桩防护实施起来更方便、快捷、灵活,施工速度明显加快,而且对既有线的干扰很小,防护效果良好,成本也大大降低。在笔者所在的项目中,3座大桥均需使用该方案进行防护,该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了桥梁施工的安全、快速开展,为总工期的保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建议设计单位在做既有线防护设计时,可以优先考虑人工挖孔桩形式的防护设计,以保既有线的安全和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与合理性。

作者简介:雷鹏飞,男,1984年出生,河南洛阳人,2005年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助理工程师。

Application of Man-power Digs Hole Pile in Railroad Business Line Construction Protection

Lei Pengfei

Abstract: The article synthesis prestressed concrete beam bridge carries on the protectio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analysis digs the hole against guard stake construction artificially the feasibility, proposed the railroad business line construction uses digs the hole pile to carry on the protection artificially the efficiency and the superiority.

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四

为保证大型机械施工安全,从而确保既有线行车设备、列车运行安全,特制定邻近既有线大型机械施工安全措施如下:

一、安全预控措施

1.与既有线距离安全控制:大型机械(吊车)进场前,必须测量施工位离既有线的距离,形成施工位置与既有线设备的距离表。凡使用机械的高度≥与既有线距离的位置,一律划出红线,红线内大型机械施工作为重点控制范围,采取重点防护措施。

2.地下管线安全控制:大型机械进场前,对开工场地的地下管线等隐蔽设备,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对现场交底的前提下,再由项目部进行现场书面交底。项目部要对施工场地、施工桩位进行仪器探测和人工开挖探沟,以确认有无地下管线,对于挖出的地下管线,采取支护防护措施。对已探明的地下管线径路区域要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警示标志要鲜明醒目。

3.架空线及其附属设备安全控制:大型机械与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大型机械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米范围以内作业,须装设接地线,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米到4米范围内,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在电杆、拉线附近施工,对电杆应留出1~1.5米半径的土

在吊物下放就位时,摘钩人员切勿过早去扶吊物,待物体落到平身后,再从侧面扶稳吊物。

6.在高度2m以上结构物上吊装物体时,摘挂钩人员操作前,脚下要支搭好足够的活动余地及防护,防止幌绳将操作人员幌落,造成工伤。

7.在吊装物品时,严禁臂杆跨越架空线进行操作,严禁斜拉物品进行操作。

8.汽轮吊车不可直接利用轮胎为支撑点吊物,不能吊物行驶,行驶时除座位外不能载人。

9.应检查地面及空中等周边环境,看有无电线电缆。确认起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作业。

10.根据吊装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半径、额定总起重量、提升高度,调整臂杆长度和高度,确保安全作业。

11.在吊装作业范围内除指挥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吊装作业时要注意鸣号警告。

12.自由降落作业只能在下降吊钩时或所吊载荷小于许用载荷的30%时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紧急制动。

13.回转作业时,要注意机上是否有人或后边有无障碍危险。不要紧急停转,以防吊物剧烈摆动发生危险。起重臂外伸时,吊钩应尽量低。主副臂杆臂角不得小于说明书规定的最小角度,防止整机倾覆。

14.起吊作业停止后,必须完全缩回起重臂,并放在支架上,将吊钩按规定固定好,制动回转台;按规定顺序收回支腿并固定好;将吊车开回停车场位置上。

四、应急救援措施

1、应急处理基本原则:本着“先防护、后处理、宁停勿撞”的原则,尽一切可能减少故障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减少故障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列车正常运行。

2、危及行车安全故障的处理:邻近既有线施工的大型机械发生倾覆侵入既有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现场负责人立即使用手机通知车站,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派出防护人员按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进行防护。同时,立即通知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请求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工指负责人报告,请求组织配合救援的人员、机具、材料赶赴现场,救援工作应在路局、站区领导下组织进行。

凯瑞斯矿业设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5.XX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篇五

甲方:上海铁路局蚌埠车务段 乙方:上海铁路局工务大修段

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根据〈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路局(上铁运发[2005]359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大机维修

2.作业内容:道岔打磨,道岔捣固,钢轨打磨

3.线名里程:津浦线上下行 褚庄集-滁州区间(站),k726+000 至 k960+000。

4.作业时间:2006年4月1日至 施工结束日止或以路局批准的施工封锁计划时间为准。

5.宿营车停放站:明光.芦岭。(宿营车长度500米)6.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 严格按照路局批准的施工封锁计划进行。

二、施工安排

1.双方严格遵守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施工电报),如有变更,由路局给予调整。

2.施工封锁时间或变更时间应以调度命令为准,3.配合施工的路用机车、车辆、大型机械等次日开行计划由乙方前一日16点前向驻地站车站值班员报告,确保次日正常开行。

4.每日施工不得扩大施工范围,施工内容由乙方驻站联络员提前30分钟到行车室(信号楼)按规定在施工登记簿内登记。

5.因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宿营车停放明光、芦岭站(具体股道与车站协调后确定)。

三、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职责

1.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完成施工任务的首要位置,共同执行铁道部、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安全协议措施。2.双方成立联合协调小组,由甲方分管领导任组长,乙方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甲、乙双方安全技术人员为组员,负责施工安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3.当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隐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4.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和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互通施工安全情况,掌握施工安全动态。

5.发生事故、险情情况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全力参与救援抢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险情调查分析。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积极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工作,为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对乙方提出需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三天之内予以答复。

2.根据乙方提出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站细),委派胜任人员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做好路料的装卸和路用列车调车及停放,并对其车辆防溜、路料堆放、调车作业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明确乙方施工作业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严格车站运统—46(施工)登记签认制度,及时准确地下达施工调度命令。

4.发现乙方责任区段设备、设施不良和安全隐患时,应责令乙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填发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乙方安全职责

1.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制,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3.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信息等情况,经常保持与甲方的联系。

4.凡进行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必须到车站按规定登记。调度命令应在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执行,否则对提前或擅自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5.乙方宿营车在驻地站应加强与车站联系,保持站场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扫。在货场内存放时,应做好消防工作,禁止抽烟和出现明火。

6.对甲方提出安全隐患等问题(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四、安全措施

1.乙方在甲方车站进行一切调车作业均由乙方负责,并接受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按规定的勾分标准组织作业。调车作业计划由乙方提供内容及要求,由甲方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编制,书面下达给乙方联络员(乙方联络员下达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及调车人员),并同时下达甲方有关作业人员,调车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问路式”调车作业制度及车辆防溜等调车作业规定。

2.乙方一切机车、车辆在站内停留时,由乙方按规定采取止轮措施,未经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擅自移动,否则造成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机车、轨道车及动车要保证电台正常使用,昼夜有人值班;接到动车通知后,应及时动车;同时严格电台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得对正常的“车机联控”产生干扰。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联控作业标准。

4.封锁命令下达后,甲方车站(助理)值班员应将封锁线路的道岔开通封锁线路位置并单独锁闭道岔,乙方施工车辆在封锁线路内移动时,道岔由乙方确认,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因施工车辆转线的需要,需提前操纵封锁道岔时,乙方应向甲方值班员提出申请并登记,提前开通所需的道岔。

6.乙方施工车辆进、出甲方车站或区间的顺序由乙方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进入封锁区间的施工车辆应原编组返回车站,安全由乙方负责。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违反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行车事故、险情,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并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文和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上铁安发[2005]259号)文规定的标准,对违约一方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2.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核审各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481-23664 二○○ 年 月 日

6.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六

上铁工发„2010‟117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工务段: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工务设备安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以下简称《安规》)、《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办法》(上铁办发[2002]20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意见》(上铁安发[2005]82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函[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函[2009]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单位应对营业线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绝对安全。

第3条 工务处应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的专业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是工务“五防三控三加强”安全防控体系工作内容之一,各工务段应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及监督范围

第5条 除紧急情况下灾害、事故的抢险抢修作业,以及由工务段组织进行的线路、路基、桥隧等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作业外,对于可能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稳定和使用的各项施工,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报路局工务处进行施工安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施工,安全审批范围如下:

1.在动车组运行区段进行的所有路基、桥梁、隧道大修工程和防洪工程;

2.营业线桥隧涵的周期性大修、换梁、钢梁加固、抬高或降低桥梁、支座病害整治、修建护锥支挡或防护结构物等施工;

3.营业线路基基床病害整治、路堑边坡及隧道洞口仰坡及洞顶山坡危岩落石清理、营业线路桥设备注浆、线路两侧路肩改造和路基加宽、线路两侧进行的边坡支挡、防护及排水工程等及对路基桥隧涵设备的检测探测等;

4.架空线路顶进桥涵施工及上跨铁路的桥梁施工; 5.在营业线铁路桥梁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进行的河道疏浚、拓宽及河堤加固等影响桥梁墩台基础稳定的施工;

6.在营业线铁路桥梁下修路及涵内穿越管线、桥梁墩台上设臵电化立柱等施工;

7.上跨营业线的公路桥及公铁两用桥的桥梁大修施工; 8.在营业线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

隧道、道路、水利工程等施工及采石、采矿、爆破等施工;

9.跨越营业线的防护棚架施工;

10.越线架施工及电力线跨越营业线施工;

11.在营业线路堑堑顶(路堤坡脚)外15米范围内进行的基坑开挖施工;在营业线路堑堑顶(路堤坡脚)外30米范围内进行基坑(深度≥4米)开挖施工;

12.岩溶地区,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50米范围内进行冲击钻等引起强烈震动的施工;

13.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20米范围内进行的搅拌桩、钻孔桩及CFG桩或修建公路等施工;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30米范围内,进行的管桩和高压旋喷桩或进行河道、水塘开挖等施工;

14.穿越营业线路基的顶管及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桥梁的公路施工;

15.施工机械可能侵入营业线铁路限界的施工; 16.线路拔接等线路施工;

17.在桥梁上下游1000米内拦河筑坝、修建水库、架设浮桥等。

18.其它影响营业线线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设备稳定和设备使用的施工,如在线路附近修路修建筑物、挖河挖沙取土、抽取地下水、埋(架)设光电缆、修建声屏障等。

第三章 强化组织落实监督工作机制

第6条 路局工务处成立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工务处处长,副组长:工务处分管处领导,组员:综合科、线路科、路桥科科长,线路大修、路基大修、桥梁大修工程师,营业线安全监督工程师。

第7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制定工务部门安全监督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工务段开展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

规定组织或参加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做好相关施工安全审批及月度施工计划审核工作。

掌握局管内营业线施工情况,明确安全监督重点,定期分析和协调解决安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8条 工务处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1.结合工程施工专业技术特点,对营业线安全影响程度及施工安全倾向性问题,提出安全监督重点和技术要点,指导工务段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重点对工务段的安全监督方式、应急处理措施、人员培训及到位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施工是否符合审批方案进行检查。

2.动态掌握各工务段安全监督管理及现场监督实施情况,每月对工务段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每半月对营业线施工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工程复杂或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

不定期抽查。工务调度(含值班人员)每天对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及包保干部进行抽查。

3.每月专题或结合工务系统安全质量电视电话会议,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情况进行点评,总结当月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对下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

第9条 各工务段应相应成立段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由段长、书记任组长,分管段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安全科、路桥科、线路科等相关人员。

第10条 工务段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路局工务处备案。成立段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护督查小组,落实安全监督队伍,建立监督人员与安全调度科垂直管理体制;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考核。对严格落实责任防止事故的进行奖励,对违章不执行制度者进行处罚。

2.全面掌握管内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对有关文件、资料、协议等建立档案。

3.对于路局审批的施工,工务段必须针对工程的特点和难点进一步细化制定安全卡控表,明确监督重点和应急处理措施。在开工前及时进行布臵并将协议、安全卡控表及有关资料发给车间、班组或监督小组。

4.工务段加强对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选派足够数量、技术水平胜任、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 6 —

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监护员持证上岗,每项施工作业开工前须对监护员进行教育和本项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重点培训和明示。

5.按要求参加有关施工方案审查,及时组织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和月度施工计划审批会签手续。

6.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应及时制止,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限速、封锁等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7.定期召开分析会和上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1条 工务段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1.建立与施工单位定期协调制度,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对施工地段每日添乘检查,并加强地面巡查,杜绝发生因施工单位擅自施工而影响铁路安全的事件。

2.强化应急处理程序和汇报制度,现场监护人员发现施工发生异常或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对线桥路设备进行检查;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首先遵循“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理,视实际情况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等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将现场基本情况向工务段安调科、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接报后应立即汇报段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处理,并通知车间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同时应立即向路局工务处调度报告。

3.参加施工前的交底会制度,监督人员熟悉施工项目的施

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掌握应急预案。及时取得施工单位的有关位移沉降的观测资料,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监督制度,对照路局审定的施工方案和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违反路局安全规定和审定的施工方案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安全隐患,工务段应填写《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安规》附录一)或《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安规》附录二),经段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分别发给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路局工务处和安监室。

5.执行干部包保制度,对于慢行地段的施工应由干部进行包保检查,明确包保检查的内容和量化指标等。工务段定期对管内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按规定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考核。

6.加强与施工单位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突发事件,以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7.紧急抢险抢修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应提出确保行车安全和路桥设备安全的针对性措施,严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盲目进行抢修抢险,防止人为扩大灾情险情。

第四章 明确责任 履行职责

第12条 建设项目工程指挥部职责

1.开工前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认真进行现场调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审。

2.施工方案通过预审后,应提前15天向路局有关处室提出组织施工方案审查的申请,以便路局有关处室对于复杂工点组织施工方案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4.当设计发生变更或设计环境(水文、地质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向路局有关处室提出方案审查的申请。

第13 条 施工单位职责

1.必须按路局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说明施工人员组织、工程概况、工程与营业线设备的相对位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程施工对营业线路桥设备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线路限速或封锁等施工条件及对营业线的加固措施)、位移沉降观测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特别应提供现场照片。

2.对于施工复杂且对营业线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应由具有铁路乙级以上设计(检测)资质的设计单位检算复核或评估,施工单位并编制专项施工范围:

(1)5米及以上(临近河道时4米)的深基坑及下穿框构桥

施工时便梁支墩进行稳定检算;

(2)距离坡脚5米内、3米及以上基坑;(3)防护棚架装拆,应对结构进行稳定检算;

(4)因河道疏浚需对桥梁进行振动特性评估,河道拓宽及河堤加固应对桥梁基础进行稳定检算;

(5)岩溶地区因冲击钻等引起强烈震动的施工,在施工后应对路基物探并进行稳定性评估;

(6)新增河道,应对路基进行稳定性评估;(7)隧道爆破施工,施工对既有隧道进行安全评估;(8)其它技术复杂需进行检算的施工。3.对以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范围(1)高压旋喷桩施工;(2)预应力管桩施工;(3)上跨架梁施工;(4)需架设便梁的施工;

(5)施工复杂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施工。4.开工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审批意见施工;对工务段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立即执行。

5.执行钻机等大型料具进出道口应申请的规定。施工单位在钻机等大型机具或大宗材料进出道口时,应与工务段签订有关进出道口协议,事先了解道口状态制定进出道口方案,特别是应避开动车组运行时段,听从道口工指挥。

第 14条 监理职责

1.编制切实可行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理细则和专项制度,配足配齐监理人员,强化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过程监督。

2.审查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等,预防施工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发生。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方案和施工工艺。对施工中因地质等因素与设计不相符而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3.对邻近营业线路基处理、基坑开挖和上跨桥梁等关键工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第15条 钻孔桩施工

检查泥浆池是否可能外泄侵入道床或堵塞排水系统。桩身钢筋笼应根据桩位与营业线的距离采取合理的分节段吊装并采取限位措施。根据钻机与线路间施工距离,对于在软土等复杂地区的施工采取限速等措施。

第16条 预应力管桩施工

1.当管桩距路堤坡脚小于20m时,应在营业线与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管桩之间预先设臵一排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与第一排管桩之间距离为1~2m,孔间距3~4m,直径不小于30cm,孔深为管桩桩长的三分之二,但不得小于10m,钻孔完毕后采用

碎石或中粗砂及时回填。

2.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并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施打时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软土地区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0m/h),其它管桩距路堤坡脚在20m内管桩沉桩速度不宜大于20m/h(软土地区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

第17条 高压旋喷桩施工

1.严禁未经安全审批而进行高压旋喷桩施工。工务段加强对沿线巡查,发现擅自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以确保行车安全。

2.与营业线路堤坡脚(或路堑堑顶)距离在30m及以内的高压旋喷桩施工,应综合考虑路基高度、桩位与营业线中心距离和旋喷桩施工喷射压力,对列车适当进行限速。

原则上不安排夜间临近营业线进行高压旋喷桩施工。第18条 CFG桩、深层搅拌桩等机具的稳定

1.为防止CFG桩、钻孔桩等高大机具倾倒而侵入铁路限界,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臵多股能确保机具稳定的缆风绳,其中缆风绳应采用直径不小于9毫米的钢绞线,禁止采用尼龙绳、麻绳、钢筋等材料替代,锚固端应有足够抗拔力,不得将钢绞线系于树根、电杆或块石上。缆风绳与地锚间应采用与钢绞线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不大于60度。

2.对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移机,施工单位应有安全措施,— 12 —

并提前通知工务部门派员监督。移机前,施工单位对不平(软弱)地面进行换填夯实,移机中应垫平机架,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

3.施工期间,工务段加强线路巡查,及时处臵突发事件。第19条 基坑施工

1.基坑施工应按路局审定的方案进行支护,慢行条件下的基坑施工,应在基坑回填全部完成后方可恢复常速,否则,施工单位应申请顺延施工慢行计划。

2.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卸载、回填基坑、拉锚等抢险措施,同时对线路采取限速或封锁的措施,确保线路稳定:⑴ 基坑临近线路一侧位移单日位移达2至3毫米且不收敛时或 累计位移达10毫米时;⑵ 当其余三面基坑位移达4至5毫米且不收敛时或累计位移达30毫米时;⑶ 粉砂土地区基坑发生涌砂涌水漏砂时。

3.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施工,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工务段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安全监督人员赴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基坑周围不得堆集材料、弃土等,以免影响基坑稳定。5.基坑开挖期间,工务段应避免在基坑开挖地段的线路安排大机稳定作业。

第20条 插打钢板桩施工

1.插打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基坑钢板桩支护严格按照路局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严禁擅自变更钢板桩类型、数量和尺寸。

2.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工艺标准,确保钢板桩施工质量。

3.为防止线路横向位移,距路堤坡脚8米以内的插打钢板桩施工,工务段应加强现场监督力量。

第21条 拔除钢板桩施工

1.距路堤坡脚30米内的钢板桩必须在工务段监督下拔除,拔除前必须对基坑四周采用C类土或经过改良的D类土分层回填夯实,达到《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标准,回填质量应经监理签认。对拔除钢板桩后的所留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处理。拔除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2.软土地区拔除钢板桩还应执行如下规定:(1)距路堤坡脚3米内的钢板桩禁止拔除。

(2)距路堤坡脚3米至8米内的,施工单位应在天窗点内或慢行条件下施工,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工务段接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赴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加强线路轨面养护。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拔桩速度,每次拔桩不得超过二根钢板桩,并在每次拔桩结束后立即向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如果发现轨面发生变化,则立即停止拔桩。

第22条 电力线等越线架施工

1.越线架应在正式进行电力线跨越线路施工前的三天内搭设,禁止过早搭设,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2.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有关越线架搭设、拆除的技术规定和施工工艺。

3.自越线架搭设起至电力线越线施工结束越线架拆除完毕,工务段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监护,施工单位派人24小时对越线架进行看守。

4.遇到台风等强对流天气,应根据情况对已搭设越线架进行补强加固措施,确保越线架有足够的稳定性,否则应在台风来临前进行拆除,待台风过后再重新搭设。

第23条 连续梁跨越营业线施工(含门式墩)

1.当采用支架法施工时,工务段对支架搭设施工和支架预压应进行全过程监护,以防止坠落侵限;对支架搭设和进行预压时封锁天窗内进行。在进行梁体现浇施工时,工务段应对线路进行巡查。

2.采用挂篮法施工,必须搭设防护设施(固定式防护棚架、移动式防护棚架等)。固定式防护棚架、移动式防护棚架等搭设以及挂篮、移动式棚架的移动均应在封锁天窗的条件下进行。工务段对挂篮法施工应全过程不间断地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3.防护棚架等临时设施,施工后应及时申请天窗拆除。第24条 下穿立交施工

1.下穿立交便梁施工时要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

格落实点内作业项目在点内实施,既有线路上安装、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联结、便梁拆除)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

2.加强便梁支墩施工、限位装臵设臵的检查,确保支墩稳固和便梁限位装臵有效。特别对支墩位移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3.框构桥顶进到位后,加强对三角区回填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回填料材质和压实度,防止线路开通后路基沉降超限而危及行车安全。

4.在施工单位进行工作坑开挖、路基附近进行桩基施工、便梁架设、拉槽顶进及拆梁恢复线路施工过程中,工务段要加强轨面观测和养护,防止轨道几何尺寸超限。

5.工务段自卸便梁起至拆便梁,必须全过程不间断进行线路及便梁的安全监督;还应加强引道施工的安全监督,防止发生台后边坡坍塌。

第25条 《加强沪宁沪杭城际建设等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综函„2009‟192)、《关于重新公布影响营业线路桥设备安全施工有关规定的通知》(工路桥„2009‟181)、《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要点补充规定》(工路桥„2009‟227)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主题词:工务

营业线

施工

监督

通知

--抄送:各筹备组,东华地铁公司,上海维修基地,各合资铁路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工程指挥部,路局安监、总师室,工务、建设处。

7.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七

1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安全管理观念薄弱

大部分既有线改造接入和站场改造的施工队伍均在新线上施工, 由于这些施工队伍不了解宁东铁路的营业管理办法, 缺乏既有限线的相关知识, 从而使得施工队伍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 严重弱化了施工安全意识。在铁路营业线施工过程中, 施工队伍为了快速完成工作任务, 没有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落实营业线安全管理措施, 并将管理制度束之高阁, 对危险源控制不到位, 致使安全隐患丛生。

1.2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难以切实执行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 通常先由具备高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总承包该项工程, 而后再将工程分包给不同专业的施工队。这使得施工现场往往都是分包单位人员在管理, 难以统一落实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加之现场施工巡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从而导致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 极易形成安全空白。此外, 现场施工的随意性较大, 普遍存在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简化施工工序等问题, 使得施工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1.3 施工人员素质不高

铁路营业线施工多数都分包给小型施工单位, 这些施工单位经常临时组织施工人员完成某项施工任务。在这种情况下, 施工队伍中只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了解铁路相关知识, 而其他施工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 对铁路的行车安全意识不强。同时, 铁路施工队伍中以中年人居多, 他们年龄偏大、知识层次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常常出现无视有关单位现场监管的情况, 从而给行车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

1.4 施工关键点卡控不到位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中, 每一项施工都有其自身的作业特点和关键控制点。如, 对于并行地段施工, 要重点卡控大型机械作业;对于涵洞顶进施工, 要重点做好光电缆防护;对于站场改造施工, 要重点加强人身防护;对于架梁作业, 要重点防止倾覆。但是, 在实际施工中, 经常出现施工关键点卡控不到位的情况, 严重时甚至会发生施工事故。如, 在大枣线的平改立施工中, 因未能考虑到冬季烧荒, 从而引发火势蔓延, 烧断电缆, 造成经济损失。

2 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为强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意识,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形成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局面, 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构建起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链,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与此同时, 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施工过渡方案、运输组织方案以及施工安全措施, 并对施工作业情况进行监控, 定期召开施工会议, 总结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和不足。

2.2 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施工单位要在掌握铁路营业线施工特点的基础上, 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 在制度管理中, 要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制、安全交接班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操作挂牌制等。其次, 在现场管理中, 要对高空作业、大型机械操作、防火管理、用电管理、材料堆放、交通疏导等环节予以严格管控, 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再次, 配备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巡视人员, 加强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确保施工安全组织措施落实到位。最后, 制定安全救援应急预案, 对安全事故进行科学预测, 提前准备好救援物资, 一旦发生事故, 立即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 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2.3 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人员管理, 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为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奠定坚实基础。首先, 重视安全教育, 要求施工管理人员树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观念, 增强施工人员安全责任感, 避免施工人员因追求快速完工而导致安全隐患丛生。其次, 加强安全技能培训, 使施工人员了解铁路营业线施工的相关规章制度, 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安全控制点和安全操作技能, 熟知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再次, 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约束施工人员作业行为, 对多次违纪违规、经教育不改者, 要解除劳动关系, 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2.4 加强施工关键点的安全风险控制

根据铁路营业线现场施工作业环境特点, 分专业、分工点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强化对施工关键点的风险监管, 杜绝施工安全隐患的产生。施工关键点的安全风险控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场施工时, 要合理布局施工机械设备、工具材料, 根据现场管线位置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措施。二是路基施工时, 针对填筑帮宽、路堑扩堑开挖, 要做好拆除原挡护结构的防坍塌措施, 如落实排水措施、架设临时支挡、设置观测点等。三是桥涵施工时, 要在框构与涵洞顶进施工中落实“四不挖”、“四不顶进”措施, 在接长施工中落实既有涵洞八字墙及两侧路基加固措施。四是线路接入施工和站场改造时, 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施工过渡方案, 封锁施工不允许提前拆除准备。

3 结论

总而言之, 宁东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彻底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以此确保施工安全、运输安全以及人身安全。为了实现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必须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加强施工人员素质培训教育, 从而不断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摘要:铁路营业线施工是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总和, 具备工期紧、涉及专业多、对运输干扰大的特点, 是铁路运输安全控制的薄弱环节, 易引发铁路事故。为此, 必须提高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认真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从而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本文从分析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 对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孟晓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 2013.

8.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八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9.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篇九

(铁建设[2009]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付后至验收期间,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解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重大施工方案和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研究,参加安全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勘察资料准确性和施工图文件质量,减少差错漏碰,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及时研究解决现场重大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快速研究解决一般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机制,以弥补勘察设计缺陷、完善和优化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履行勘察设计责任和义务、提高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解决。

第二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领导,初步设计批复后,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及专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供应和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的设置方案以及地点,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并尽量与建设单位项目段落指挥部设置匹配。重大项目的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宜由处级干部或院副总工担任。

第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设计配合工作量考虑。站前工程施工时地质、路基、站场、桥梁、隧道、轨道等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站后工程施工时站场、房建及四电等站后相关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到达现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第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现场设计配合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十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在开工前报建设单位核备,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达并常驻现场,专职负责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更换的,应提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先派后撤原则进行更换,确保设计配合工作的连续性;其他人员更换也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更换后人员工作能力及水平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建设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增派或调换设计配合人员。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方便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原则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安排生活、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资源。

第三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落实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供应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批次交付施工图,按照施工图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满足施工现场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解答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对重难点、高风险和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应专门组织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图,测算投资变化。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外部协议签订,做好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叉跨越等外部协调工作,根据现场变化及时完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涉及的运输设备组织现场核对,确认设计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营业线Ⅱ级以上封锁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必须到现场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需进行变更设计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提供设计方案,按照变更设计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同时应完善变更设计登记制度,对变更设计进行分类登记。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测量控制网CP0、CPⅠ、CPⅡ及相应高程控制网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下进行复测,为测设CPⅢ及变形观测网建立提供基础资料,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认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条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全力参与抢险,提出工程处理意见,完成相关勘察和变更设计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其他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根据铁道部规定、建设项目特点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明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将工作细则送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代表,要配合做好施工图交付和现场重大事项处理工作,将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要求、现场对设计文件的需求等于24小时内反馈到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安排、供图计划在收到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做好重要工点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对重大、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应联系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在开工前到施工现场进行专题技术交底,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方法以及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施工图使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外界条件不能准确确定的工程地质特征及其他需要现场确定事宜,应通过现场核对确定,需变更设计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解释和确定的,要立即向单位汇报请求解决。

第二十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及时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和外部协调工作,对特殊拆迁项目应提出具体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

第二十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建立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了解施工、试验、检测及科研情况,检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环境、水土保持措施,确保设计配合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参与涉及运输设备的现场核对,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质、隧道等专业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TSP等物探预报,定期收集包括TSP、超前钻孔、红外探水、地质素描等超前预报资料,并根据各种预报成果对前方围岩变化趋势做出综合性预报。

第三十二条 Ⅰ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20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在接到审批意见7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Ⅱ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现场完成,在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设计,在接到审查意见5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

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措施,按照会审纪要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三十三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完善设计配合过程管理,对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验收标准规定参与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提高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作为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细化设计配合条款,明确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组成方案和专业结构是否适应建设项目需要提出建议,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人员组成等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将配合工作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及时组织设计文件现场核对,将现场核对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实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提供便利,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设计配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建设单位可提请勘察设计单位对现场设计配合人员进行奖励。对于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到位、处理问题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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