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

2024-09-20

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精选5篇)

1.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 篇一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看好市场的客户可以买入更多的证券,推动价格上涨;看跌市场的客户可以卖出更多的证券,压低证券价格。在海外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是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2.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篇二

证券营业部

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2011年12月

感谢您一直对我部的支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我部努力的目标。未来如何在行情确定趋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证券市场新兴工具获得更好的收益,相信是您正在考虑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试点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融资融券余额增长迅速。从第一批5家券商到目前共有25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融资融券标的共285只,截止到8月5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13.73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99.1%,月复合增速达到64%,预计本年融资融券余额有望达600亿元。试点期间,融资买入额占A股当日成交额比例最高仅1%,相对于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影响还相当小。然未来随业务常规化、转融通推出,融资融券余额有望向发达资本国家靠齐。目前发达国家融资融券日均交易量、融资融券余额分别占比为20%、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62)是中国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类券商,全国首批保荐机构之一。公司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公司在全国拥有80家证券营业部,下辖北京承销保荐分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两家分公司,全资拥有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05 亿元,同比增长13.18%;实现净利润13.06 亿元,同比增长13.44%;每股收益0.89 元。截止2010年底,公司总资产268亿元,净资产73亿元。

宏源证券研究所成立于1994年,是业内最早设立研究机构的证券公司之

一。2003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前列,并连续8年保持高水平竞争实力。2005、2009、2010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三名。研发中心研究团队现有100余人,覆盖全部26个行业,共496家重点公司。多年来,建立起以宏观研究为指导,以策略研究为核心,以公司行业研究为基础,兼顾债券、基金和衍生品等各领域的证券投资研究体系。80余位分析师先后入选,在机械、煤炭开采、纺织和服装、食品饮料、电子、社会服务业、石油 化工、传媒、电力等20多个行业具有领先优势。

宏源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对融资融券业务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对中国证券市场发生重要变革的一个里程碑,依靠总部资源、凭借研究所实力,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服务。特意成立融资融券服务小组,对客户融资融业务直接负责,涵盖开户咨询、授信、日常融资融券数据跟踪、投资建议、风险控制等。截止到12月8日营业部客户授信额度为8400多万元、融资融券余额3000多万元。通过一年多来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真诚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我们亦期盼着能与您加强合作,分享我们在这一领域成功的经验。

一、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融资融券具有如下特点:1.计息灵活。

融资融券与银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计息周期更加灵活。融资融券一次授信,具体利息计算安使用金额、时间计算。银行、其他融资方式是以整个金额、按年计算,相比之下融资融券的计息方式优势明显。2.流通性强。融资融券是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按照客户提供证券作为担保,具体保证金可用余额较动态与市场关联紧密,并且作为担保的证券无需冻结,可随时交易。

二、融资融券可进行如下操作策略:

1,趋势交易策略

若市场上涨趋势确立,可通过融资买入股票放大倍数,设好止损价位,持股待涨。

2,逢低买入策略

利用融资资金获取低估个股价格回归,或者估值合理个股成长性收益。如市场在目前点位,大盘蓝筹股的PE均处于历史的底部。估值优势明显。

3,持续补仓策略

利用融资的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不足。对有把握的个股连续下跌时,持续融资买入补仓,摊薄成本。待股票反弹时,收益放大,弥补亏损。

4,短线高频交易策略

利用融资、融券可以T+0进行短线交易。融资T+0,当判断持有标的股票上涨时,可在低位利用额度融资买入,在高位卖出自有部分;融券T+0(转融通业务下),若判断股票下跌时,在高位融券卖出,在低位买入归还。

融资买入,或不融资买入差别

三、未来转融通业务下的交易策略:

1,中线看空策略

在未来高估时可融券卖出,等到价位合理或低估时买入归还。股票如预期下跌,获取高估的价差收益。这对现在市场上只能买入做多是革命性的变革,使得股票投资不只是买入持有才能挣

钱,卖出亦能获得收益。2,个股套期保值

限售股股东,由于限制问题无法直接卖出股票,同时有需要对冲股票下跌的风险。若股票为融券标的,直接卖出该股票;若为非融券标的,选择与其相关性高的可卖空股票进行融券卖出。

下面就几种投资方式进行比较:

四、融资融券开户准备

1,开户前提

A,符合监控部门要求

B,个人资产50万元以上、机构资产200万以上

2,开户需要携带资料(机构)1)2)

普通证券账户卡

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客户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客户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③客户为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3)4)

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报告》;

6)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

8)董事会同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无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需要出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文件等;

9)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各的财务报告;

10)预留印鉴卡;

11)客户应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是否为招商证券股东,是否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

3,开户需要携带资料(个人)1)身份证(必选)2)普通证券账户卡(必选)3)工作证明(可选)4)收入证明(可选)5)居住证明(可选):

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结单(银行消费账单)、水电费单(水电费账单)、通讯费用结单(固定电话、手机、网络账单)等。6)7)8)9)

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可选)银行存款证明(可选)房产证明(可选)金融资产证明(可选)

10)其他资产(汽车、股权投资等)(可选)

3.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模式选择 篇三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设立具有不同程度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2)集中授信模式

这种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设立了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现有3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占主导),专门负责办理券商申请的转融通业务,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权直接办理。如果证券金融公司需要资金支持,它可向别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要求。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形成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首先,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客户不可以绕过券商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请融借资券,证券公司也不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交易中所需的证券或资金。因此,日本财务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的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额已达到了限额,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其提供资券转融通。融资融券总额度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的。当市场过热时,额度会下调;而当市场过于低迷时,额度又会放宽。从而有利于防止市场的大起大落,稳定市场。这种模式的缺点有很突出:非市场化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双轨制”和“单轨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在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3)两种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而在“集中授信”模式中尤其是采用“单轨制”,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成为绝对的枢纽。所有的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再融通实现,证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性要素。这样,监管者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能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调控市场。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掌握客户资源,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模式能够最大程度的控制住风险,但在便于监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2、我国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的模式

4.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篇四

根据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分为客户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开销户、账户变更、人工报单、融资融券交易、清密、担保物提交、合同终止等项。

一、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基础工作流程

公司选择融资融券客户以客户风险测评为切入点,以客户投资能 力等资信状况为最重要征信因子,严把客户筛选关。证券营业部筛选 客户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公司《客户分类管理办法》指导客户填写《经纪业务客户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客户签署后计算客户风险承受力的最终得分,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类别:(1)投资激进型;(2)积极进取型;(3)稳健型;(4)保守型;(5)无风险型。营业部柜面人员填写《个人(或机构)风险评价工作表》,确认客户风险等级和分类管理,在《重要客户基本情况表》填写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柜台系统同时做标识。

(二)对符合一定标准资产额、开户时间、交易经验的“投资 激进型”、“积极进取型”、“稳健型”三类客户纳入“融资融券潜在客户池”。

(三)对“融资融券潜在客户池”内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普及;(四)对池内客户进行融资融券意愿调查;

(五)对池内有意愿的客户,建立并维护一户一档的“意愿客户培育和服务档案”;

(六)对池内客户,特别是意愿客户进行多种形式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和客户培育;

(七)在意愿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前,由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经理对其进行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的具体讲解;

(八)由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经理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推荐合格意源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

(九)由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验证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并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和心理测试;

(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客户进行征信调查评级,通过对客户投资能力分析等手段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

(十一)做好融资融客户持续适当性管理工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融资融券客户持有的普通证券帐户和信用交易账户进行持续联动监控,公司融资融券部、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采取降低或取消信用级别、融资融券额度,限制证券集中度或交易等手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融资融券客户,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拒绝再次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等手段;必要时可以将违规、违约、投资能力差等资信状况差或恶化的客户列入黑名单。

二、投资者教育工作

(一)针对“融资融券潜在客户池”,完成公司布臵的投资者教育 和客户培育工作。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针对“客户池”的适当性服务和 投资者教育工作。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内设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内容包括不限于:

1、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维持担保比例、标的证券名单及保证金 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等;

2、融资融券基础知识;

3、融资融券风险揭示;

4、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5、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6、融资融券合同、交易风险揭示书;

7、临时通知、公告;

8、常见问题解答;

9、融资融券客户咨询资讯;

10、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公告网址;

11、融资融券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单、照片、从业资格证 号码;

12、公司网站、投诉电话、投诉邮箱;

13、其他有关内容。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对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相关内容及时更新 和维护。

(二)营业部向意愿投资者分发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光盘(暂未 设计)、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手册等资料。

(三)营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课程,授课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一对一业务讲解、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光盘发放、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课程、继续学习教育、融资融券法律法规、业务风险、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等的讲解与答疑。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专员(以下简称“业务专员”)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培训课程的组织与资料分发。

(四)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经理(以下简称“业务经理”)负责与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一对一业务讲解。

(五)一对一业务讲解后,业务专员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心理和知识测试问卷》测试。

(六)测试合格的客户, 业务专员指导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 规则》签署页签字确认。

(七)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就投资者教育 的主要内容与投资者进行核实,以确保投资者教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电话回访内容以录音形式存档。

(八)注意事项:营业部应当做好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的留 痕工作:

1、书面留痕主要包括:通过资料收领签字留痕、培训课程签到留 痕、业务知识测试问卷留痕、投资者教育签字页签字留痕等;

2、必要时,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营业部可对培训课程、业务知 识测试、业务讲解及风险揭示等投资者教育过程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作为签字留痕的补充形式;

3、投资者教育的留痕资料应长期保管,需销毁的报公司融资融券 部同意备案后处理。

三、客户业务申请、征信受理流程

(一)客户本人或机构合法授权代理人至营业部柜面临柜申请融资 融券业务,业务经理对前期接受过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对未参加过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客户要同时进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业务风险讲解,业务专员确认客户已了解相关业务后,客户在柜面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和心理测试表》,通过测试的客户须在《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签署页上签字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此时要求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征信材料初审合格后要求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并与客户预签《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须包括客户完整的基本资料,通知送达时与客户确认的联系方式(电话和邮箱)和联系资料及当合同出现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以公司融资融券部审批用印日期为准。征信材料:

个人客户(材料清单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与征信管理办 法》)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金融资产证明。

机构客户(材料清单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与征信管理办 法》)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

2、法人证明文件和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4、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6、金融资产证明。(!!)

(二)业务专员对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与提交的 征信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客户普通账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对,主要内容 包括:

1、检查客户提供资料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2、检查客户在公司的开户时间是否符合公司开立信用账户的要 求;

3、确认客户普通账户是否是规范账户、是否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第三方存管;

4、审查并填报客户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客户提供不动产证明的可根据需要核查客户的不动产价值;

5、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客户账户内的资产规模,是否符合公司的 门槛要求,是否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6、核实交易柜台系统中记载的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与 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

7、核实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种类、融资融券额度和期限是否符 合公司规定;

8、审查客户是否未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9、检查客户普通交易柜台中的普通证券账户持仓情况,是否持有 “000728”国元证券股票超过流通股的5%,持有超过5%则不予受理;

10、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其他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进行检查。

(三)业务专员审核无误后,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交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签字。

(四)营业部总经理审核签字后,视为客户预审通过。业务经办岗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使用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基本资料同步,为预审通过的客户同步客户资料,客户代码与客户在普通交易系统的客户代码一致。输入客户代码后直接点,不用输入集中交易密码;部分资料同步失败不影响后续操作(具体看是否关键信息同步失败),如同步不成功可再次进行资料同步直至成功为止。该菜单实现客户基本资料从集中交易系统同步到融资融券系统,可按F8 查询同步的资料是否正确,业务经办岗登录统一账户平台为客户拍照留痕。

(五)业务经办岗使用功能菜单:客户管理-->客户密码设臵为客 户设臵融资融券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待客户办理联合开户后再进行设臵,也可以等联合开户成功后一并设臵),打印凭证交客户签字。融资融券系统的密码可与集中交易系统所用密码不同。

(六)业务专员使用客户代码在功能菜单-->融资融券-->征信评级-->评级管理-->客户征信,对已完成同步资料客户办理征信资料输入。如果征信过程中选择模板出错,可以点击重新进行征信操作。点击,会提示“是否做额度申请”,选择“是”,则在“申请融资额度”和“申请融券额度”处填入所需申请的额度,下步额度申请不需要再做;如果选择“否”,则不需要填写这两个额度,征信结束后,点击打印征信单据交客户签字确认。

(七)业务专员将客户签字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 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资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建议使用中国邮政EMS)送至融资融券部并扫描上传至统一账户平台。业务专员对预审通过的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的相关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八)营业部及时接收融资融券部反馈通知,对未通过公司审批 的客户,应按通知注明的未通过原因告知客户,对资料不全的客户补 全资料后可再次申请征信,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拒绝申请。

(九)客户至营业部柜面,业务专员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 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业务专员根据客户代码分配第三 方邮箱号并填入融资融券合同。业务专员对客户重申:客户在合同期 内须遵守合同约定,不得在信用账户中买入“国元证券”股(000728),并普通账户持有“国元证券”股票(000728)不得超过流通股的5%,否则公司有权对信用账户强行平仓并解除或终止合同。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十)客户填写《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客 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个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或《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业务经办岗核对客户申请表格填写和提交的资料无误、完整后,登录统一账户平台,在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菜单中录入客户资料,业务经办岗在申请表中盖名章,经业务复核岗复核后发送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到登记公司,业务经办岗、业务复核岗在申请表签字或加盖信用账户开户专用章,登记公司为客户返回配号结果后,业务复核岗打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交业务经办岗,业务经办岗将信用账户卡复印留存后原件交与客户手中。

(十一)业务经办岗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使 用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联合开户,为客 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首先输入客户代码,资产账户缺省不用输入(也 可手工输入资产账户号码,注意下次开户如果默认账号不手工输入则 为上次跳过的号码),选择客户资产账户类别,选择存款利率和负债利率组(一般为默认模式),按与客户签订的第三方存管协议选择存管银行,业务专员按客户开立的沪深信用证券账户账号输入对应窗口中,外部分类按客户类型选择“C-个人信用账号”或“D-机构信用账号”,点击后系统提示“资产账户开户成功,资产账号、三方存管银 行账号”打印凭单后,完成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上海信用账户不 用进行指定交易操作和股东席位维护,该账户为“E 账户”自行进行 指定操作,第二个交易日即可正常使用。

(十二)客户交易方式在“客户基本资料同步”菜单操作时已与 客户普通账户资料同步,客户对信用资金账户交易渠道要求与普通资 金账户不一致的,业务经办岗在功能菜单:客户管理-->客户可操作渠道维护,对客户交易方式进行修改。对于客户在合同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与系统中不一致的,业务经办岗应进行客户资料维护一致。

(十三)业务专员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审批的信用额 度使用功能菜单-->融资融券-->征信评级-->评级管理-->信用额度申请为客户申请信用额度(在征信录入时已做过申请此步骤跳过,如审批的额度与征信录入时不相同,在此重新申请,申请类型选择首次申请,原申请额度因额度不准确被总部撤销。),输入客户代码,选择首次申请类型,输入申请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点击提交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业务专员及时与公司融资融券部业务受理岗联系,融资融券部业务受理岗对营业部信用额度申请及时审批。

(十四)业务专员可使用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合同--> 查询待签合同客户列表,可查询出公司已经授信通过的客户列表。

(十五)业务专员在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合同-->客 户融资融券合同录入中录入客户代码,选择货币代码(一般默认为人 民币),按合同签订内容输入合约期限,选择额度占用类型(试点期间选择“浮动”)、利率组、合同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利息计算方式、融券派息补偿方式、融券配股补偿方式、融券分红补偿、保证金自动还债方式,录入合同编号、签约人编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影像资料编号、平仓预案标识,点击后,即时与融资融券部风险监 控岗联系,融资融券部风险监控岗及时对客户平仓预案进行复核。业 务专员将《融资融券合同》交与客户并要求客户在《融资融券合同签 收表》签字确认。业务专员进入第三方邮件管理系统,启用为该客户分配的第三方电子邮箱。注意检查邮箱号须与融资融券合同填写的一致。

(十六)业务专员告知客户划转担保物,客户可选择在营业部柜 面填写《融资融券担保物提交、提取、撤单申请表》交业务经办岗办 理,也可选择用热键自助、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登录后客户自行进行 担保物提交。客户提交担保证券属于非交易过户行为,必须在正常开 市时间委托才有效,当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中显示,如客户在进行 担保证券提交后又对该只证券进行了卖出委托则前一笔担保证券提交委托为无效委托,须重新进行委托,客户提交的担保资金在正常资金转账时间都可以操作。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担保证券提交与返回(客户提交担保品和担保品返回划拨【非交易过户】)业务经办岗选择R1-担保证券划入:股份流向 普通股东账户--> 信用股东账户。R2-担保证券返回:股份流向 信用股东账户-->普通股东账户,在菜单中选择市场板块,输入客户代码或F4 输入股东代码,之后系统自动获取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信用交易席位,选择证券代码和数量(可以为零散股)点击按钮打印凭单交客户签 字。每笔证券划转系统自动扣除客户20 元非交易过户费,上海市场担保物提交和返回都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费,深圳市场担保物提交从普通资金账户扣费,担保物返回从信用资金账户扣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12 月12 日通知暂免收取每笔20 元担保证券提交与返回费用,何时恢复等结算公司通知。)注:可划拨的担保证券一定是交易所公布并经公司认可的担保证 券范围内的。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提现维持担保比例300%或者是 客户无融资融券负债时方可进行“担保证券返回”,系统控制返回担保品数量使提交后信用资产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小于提现维持担保比例300%,无融资融券负债的不受此限制。

(十七)融资融券部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确认收到客户提交 的担保物后,在系统中对客户进行客户额度授信和激活并通知营业部。客户激活须通过回访。

(十八)业务专员收到通知后即时以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告 知客户额度已可以正常使用,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四、信用账户交易委托流程

(一)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可以通过热键委托、网上交易、手机 炒股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二)营业部对于签订《委托人工报盘承诺书》的客户可以接受 其人工报盘委托,营业部为报单员配备录音电话,记录整个报单过程,报单员接受客户委托时需核实投资者身份,然后进行委托。报单员应 定期打印交割单或对账单,要求客户对交易行为进行事后确认(多页 账单应逐页确认或盖骑缝章)。客户确认后,以前的电话录音可不再保留,否则录音应保存两年以上。营业部对承诺书、对账单及录音磁带等应妥善保管,定期存档。

(三)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买入(融资 开仓)

报单员选择交易市场后选择交易行为,输入股东代码或按F2 键切换输入客户代码,系统自动切换回对应市场信用股东代码(以上各项均为必选择项或是必输入项)。选择融资开仓的标的证券代码或输入开仓证券代码(必选择项),之后系统自动获取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信用交易席位。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股数,点击按钮确认 后完成融资买入委托。该菜单也反映出客户信用资产账户信息,股份信息和当日委托明细,系统根据客户可用保证金,融资开仓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融资可用额度计算出可买股数。

注:委托价格不超过涨跌幅限制,撤销委托使用功能菜单-->证券交易-->委托撤单,选择交易市场,输入证券代码、资产账号,点击查询后双击选定需要撤单的未成交委托点击即可。

(四)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卖券还款(卖券偿还融资负债)报单员选择交易市场后选择交易行为,输入股东代码或按F2 键切换输入客户代码,系统自动切换回对应市场信用股东代码(以上各项均为必选择项或是必输入项)。选择融券开仓的标的证券代码或输入开仓证券代码(必选择项),之后系统自动获取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信用交易席位。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股数,点击按钮确认后完成卖券还款委托。该菜单也反映出客户信用资产账户信息,股份信息和当日委托明细。系统根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上可卖出证券可用数计算出可用股份数量。注:委托价格不得超过涨跌幅限制,撤销委托使用功能菜单-->证券交易-->委托撤单,选择交易市场,输入证券代码、资产账号,点击查询后双击选定需要撤单的未成交委托点击即可。

(五)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直接还款(直接 偿还融资负债)报单员选择币种信息(必选择项),输入需归还负债金额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必输入项)。系统自动获取客户应还本金,息费总额,应还总额等金额。根据资产信息和合约信息股份信息中的提示输入还款金额后(必输入项),点击按钮完成直接还款。注:存在实际归还金额小于客户输入的还款金额。造成的原因:

1、客户未归还金额小于客户输入还款金额;

2、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上可用于直接还款金额不足。

(六)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融券卖出(融券 开仓)报单员选择交易市场后选择交易行为,输入股东代码或按F2 键切换输入客户代码,系统自动切换回对应市场信用股东代码(以上各项均为必选择项或是必输入项)。选择融券开仓的标的证券代码或输入开仓证券代码(必选择项),之后系统自动获取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信用交易席位。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股数,点击按钮确认 后完成融券卖出委托。该菜单也反映出客户信用资产账户信息,股份信息和当日委托明细,系统根据客户可用保证金、融券开仓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融券可用额度以及头寸账户可融券股数三者关系计算出可卖股数。注:委托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委托价格不得低于该只股票前收盘价,并不得超过涨跌幅限制,撤销委托使用功能菜单-->证券交易-->委托撤单,选择交易市场,输入证券代码、资产账号,点击查询后双击选定需要撤单的未成交委托点击即可。

(七)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买券还券(买券 偿还融券负债)报单员选择交易市场后选择交易行为,输入股东代码或按F2 键切换输入客户代码,系统自动切换回对应市场信用股东代码(以上各项均为必选择项或是必输入项)。选择融券开仓的标的证券代码或输入开仓证券代码(必选择项),之后系统自动获取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信用交易席位。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股数,点击按钮确认后完成买券还券委托。该菜单也反映出客户信用资产账户信息,股份信息和当日委托明细。系统根据客户可买券还券资金和融券未归还股份数计算出可买数量。注:委托价格不超过涨跌幅限制。

(八)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融券还券划拨(用 券偿还融券负债)报单员选择划拨类型“融券还券提交”后选择市场板块,输入客户代码或F4 股东代码,系统自动切换回对应市场信用股东代码(以上各项均为必选择项或是必输入项),选择证券代码,输入数量后点击提交即可。该菜单也反映出客户信用资产账户信息,股份信息。

(九)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现金直接归还融 券费用(客户现金直接归还融券合约费用)业务专员接到客户现金直接归还融券费用的申请后选择币种信息(必选择项),输入需归还负债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必输入项)。系统自动获取客户应还费用金额。根据资产信息和合约信息股份信息中的提示输入还款金额后(必输入项),点击按钮完成现金直接归还融券费用。

(十)功能菜单-->融资融券-->日常数据处理-->利息及权益补扣 客户偿还完融资或融券后,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后到营业部办理利息费 用结算。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个人客户填写《融资融券利息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利息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业务专员接受客户申请,审核该客户的融资、融券是否已经偿还。审核通过的,由业务专员登录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菜单进行利息补扣,选择扣收类型为单个客户,输入客户代码或F3 输入资产账号,点击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十一)功能菜单-->资金管理-->资金业务查询:三方存管补登(第三方存管银行补登)业务经办岗对客户在联合开户中三方存管银行未预指定成功的在此菜单中重新做补登手续,选择货币代码,输入资产账号,选择外部机构XX 银行存管,点击按钮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

五、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资料、销户流程

(一)信用证券账户开户

业务经办岗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认真审核以下开户资料,确保客户证券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客户信用 证券账户必须符合实名制要求。个人客户必须提交本人填写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本人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机构客户必须提交填写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加盖公章或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有效身份证明件及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业务经办岗要求客户认真阅读开户业务申请表上的“郑重声明”和“说明书”等内容,并提醒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与信用证券账户有关业务。在客户确认已完全理解“郑重声明”和“说明书”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接受客户申请,同时加盖信用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外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对于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退还申请人。业务经办岗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应提请客户交纳相应的开户费用,并开立收据,登录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前端输入注册人相关信息;业务复核岗复核通过后,向登记公司报送,登记公司为客户返回配号结果后,业务复核岗打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交业务经办岗。信用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应定期整理并扫描,移交公司资金存管中心存档。注:每个市场只能为客户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且当前在其他券商处未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二)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到营业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及持 股情况,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个人客户申请查询时必须填写《信用证券账户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申请查询时必须填写《信用证券账户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岗对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通过实时开户系统直接报送 登记公司实时办理查询;对属于持股查询的,需将经审核后的资料传 真或特快专递至公司资金存管中心办理查询手续。

(三)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信用账户注册资料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况 发生变化时,客户需及时到公司代理开户的营业部办理注册资料变更 手续。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到营业部变更信用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个人客户不得委拖他人代办。个人客户申请变更证券账户资料时必须填写《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申请变更证券账户资料时必须填写《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岗对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交业务复核岗复核通过后分 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申请人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变更“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必须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给公司资金存管中心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资金存管中心代其向登记公司办理,办理完成后,营业部根据变更后的注册资料通过实时开户系统打印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卡。二是申请人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变更“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中一项的,可直接通过实时开户系统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即完成申请人上海信用账户变更手续;申请人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变更“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中一项的,可直接通过实时开户系统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及留存的客户资料应定期整理 并扫描,营业部对投资者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 验。注:信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需与普通证券账户同时变更一致,遇 到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变更时,直接变更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 账户就同步变更,不需要再次申报信用证券账户变更,信用证券账户 变更表格需要填写留存;遇到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变更时,需要同时申 报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变更。

(四)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

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可向公司代理开户的营业 部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补办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必须是原号。个人客 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个人客户申请挂失补办时本人必须填写《挂失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机构客户申请挂失补办时必须填写《挂失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提交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岗对申请资料审核确认后,交复核岗复核通过后,在实时开户系统中补打信用证券账户卡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挂失与补办申请表及留存的客户资料须定期整理并扫描,装订归档。

(五)信用证券账户注销

公司在与客户中止融资融券合同后,客户应申请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个人客户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必须填写《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必须填写《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提交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岗对申请资料审核确认后,交业务复核岗复核,在实时开户系统中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将注销后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及留存的客户资料须定期整理并扫描,装订归档。

六、信用资金账户重要资料变更、密码重臵、冻结解冻业务流程

(一)信用资金账户重要资料变更

客户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 交易方式等。办理变更时,业务经办岗应要求客户同时办理信用证券 账户、信用资金账户、三方存管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变更手续。客户办理重要资料变更业务的,应持相关资料和有效证明文件到 开户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变更手续。客户变更名称、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不含身份证号码自动升位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发证机关的 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业务经办岗应提醒客户先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再到开户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资金台账 信息变更手续,确保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间的信息一致 性。个人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 原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客户临柜填写《资料变更申请 表》,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机构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有 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法人授 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资料变更申 请表》。若在开户时已作统一授权的代理人,无需再次提供授权书,经办岗应对代理人身份与资金开户时留存的资料进行核实后,方可受理。业务经办岗应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 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进入系统功能菜单-->客户管理-->客户 资料维护进行修改,将修改资料和系统提交数据交复核岗,复核岗复 核通过后盖章修改完成,业务经办岗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 经办岗留存有关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及授 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备查证。对于审核不合格 的,不予办理,并将有关资料退还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应及时归档放入《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信用资金账户密码重臵

功能菜单-->客户管理-->客户密码重臵

客户重臵密码,个人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需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客户必须本人临柜办理密码重臵业务(含清交易密码、清资金密码),亲自填写《密码重臵申请表》,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若在资金开户时已作统一授权的代理人,无须再次提供授权书,业务复核岗应对代理人身份与信用资金开户时留存的资料进行核实后,方可受理。业务复核岗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进入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修改,将修改资料和系统提交数据交业务经办岗,业务经办岗复核通过后盖章修改完成,业务复核岗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复核岗留存有关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备查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将有关资料退还客户。业务复核岗操作完毕,请投资者校验重臵密码是否成功。对于重臵资金密码的,建议在5 个交易日内冻结银证转账权限,仅保留通过密码进行委托交易的权限。《密码重臵申请表》及留存的客户资料须定期整理、装订归档。

(三)信用资金账户冻结解冻

功能菜单-->客户管理-->客户状态维护

客户遗失身份证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办理冻结相关账户手续。客户办理账户冻结业务,应填写《冻结/解冻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业务经办岗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交复核岗复核,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并复印留存相关资料。客户要求解冻账户时必须由客户填写《冻结/解冻申请表》,业务经办岗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无误后予以办理,并交复核岗复核后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复印留存相关资料。如因网上委托连续三次输错密码造成账户三分钟冻结,可等待三分钟后再次输入密码校验无误后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机构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提供加盖公章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程序同上。柜员应定期整理冻结解冻业务资料,并分类保存。如遇公检法机关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冻结或解冻投资者账户,需提供正式的司法协助办案证明,验证办案人员身份证、工作证等,并报公司融资融券部、合规管理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七、授信额度变更申请

客户因金融总资产和证券账户总资产增加的情况下至营业部柜面 申请变更授信额度,必须由客户当面填写《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申 请表》,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个人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专员对于客户申请调整按其情况处理:

(一)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客户申请前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融资融 券已全部了结,业务专员审核客户身份后与客户重新填写《融资融券 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客户未重新提供征信材料的,按上次的金融总资产的 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客户重新提供征信材料的,按此次提交的金融总资产证明的50%和申请调整时在公司账户的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信用账户资产)孰低原则确定的授信额度与上次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差额作为此次增加的授信额度。业务专员将客户申请和相关资料交营业部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业务专员将客户签署的申请表传真和扫描至公司融资融券部。客户申请调整流程按照上述首次授信流程办理。

(二)调整实际授信额度,客户调高实际授信额度应在再次提交 担保物后在营业部柜面申请,业务专员将客户申请(经营业部总经理审核盖章后)传真和扫描至公司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部业务受理岗、业务复核岗、负责人审核资料无误并确定客户融资融券调整额度。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分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在授信总额度不变情 况下,客户可在营业部柜面申请调整信用账户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经融资融券部审批激活后客户方可使用。

八、客户资金转出流程(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客户可以将超出部分转出信用账户,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证券)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超出的资金部分,客户通过银行端或券商端委托方式自助完成从信用资金账户向客户三方存管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融券卖出的资金不能转出)。

九、担保证券转出流程

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超出的证券部分,客户可以到营业部柜台填写《融资融券担保物提交、提取、撤单申请表》申请转出。个人客户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和信用证券账户卡、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和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业务专员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担保证券提交与返回中操作,选择划拨类型和市场板块,输入转出方客户代码或F4 输入股东代码,系统自动获取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信用交易席位,选择需返回的证券代码,输入转入方客户代码或F4 输入普通账户股东代码,系统自动获取客户普通资产账户和对应市场交易席位,输入数量(允许为零散股)后点击打印凭单,业务复核岗复核后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在下一工作日可通过交易系统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

十、合同终止与销户

客户提出信用账户销户须同时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流程如下:

(一)客户携身份证明文件到营业部临柜,当面填写《合同提前 终止申请表》。

(二)业务专员审核客户身份及合同状态,确认信用客户不存在 未了结合约的,将签署了意见的《合同提前终止申请表》交业务复核 岗及总经理审核,审核签字后,业务专员将《合同提前终止申请表》 传真和扫描至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部审批后,业务专员登录系统进 行操作:功能菜单-->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 终止,输入客户代码或F3 输入资产账号,点击打印凭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三)营业部为客户做息转本金操作后,客户将在信用资金账户 中剩余资金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剩余证券,全部转至客户三方存管签 约银行结算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内。

(四)客户要求销户的,营业部收回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做“销 户”标识后存档。(注:上海信用账户销户需等回报为销户成功状态,一般当天进行申请销户的登记公司不会给销户成功得汇报,要第二个 交易日查询是否成功,深圳当日给回报结果。)

(五)业务经办岗在系统中做客户信用账户销户操作,具体操作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业务经办岗在系统中做信用股东账户销户,具体操作按公 司相关规定执行。

(七)业务经办岗在系统中销三方存管资金账户,具体操作按公 司相关规定执行。

5.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 篇五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206月12日,原计划于年7月11日截止。考虑到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一、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及杠杆效应。该业务的推出,让投资者不仅能“做多”,还能“做空”,所以不管是行情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能有所作为。

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障金制度,该制度可以让投资者通过抵押合格的担保物获得更多交易资产,也就是杠杆效应,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二、不过,杠杆效应同样也可以放大投资者的亏损。它是一把“双刃剑”,在判断正确的时候放大收益,判断错误的时候增大损失。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候价格下降或是上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因判断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因融资产生的息费和佣金。

信用证券开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等级结算公司的规定,为期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它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有一个用于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使命资金账号,该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担保资金数据,所以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期货开户

以上就是和大家介绍的融资融券对投资者的影响,希望对大家学习了解这部分知识能够有所帮助。另外,期货投资不仅要了解这些基础型的知识,还应该要了解期货开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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