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共7篇)
1.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篇一
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
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2年4月17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最高人民法院连续第二年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行新闻发布活动。为了使大家从不同角度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评选情况,以及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
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0余个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1年审结的400余个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七件,行政案件两件和刑事案件一件。这些案件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起评选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至今已评选出十大案件50件。自2009年开始在十大案件之外同时公布五十个典型案例,至今已公布2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每年评选和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这一方面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为全国法院正确和统一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影响力越来越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誉。这项活动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又有助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及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的塑造。发布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手段和内容,将会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多样的方式继续推进下去。
2011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迅猛增长,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新收案件增幅较大。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大幅增加。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和58201件,分别较上年的42931件和41718 件增长了38.86%和39.51%。2011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幅较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134件,同比上升142.1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774件,同比上升29.87%;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1747件,同比下降15.93%;其他案件52件。
二是专利纠纷数量持续上升。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增长。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专利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长35.16%;案件纷争所涉及的技术含金量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同时,案件的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审理结果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也不断增强。
三是商业标志争议越来越多。商标作为承载经营者信誉的标识,在竞争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更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利器,品牌日益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的意识明显增强。与此相应,涉及商业标志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急剧增加,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与授权确权程序交叉关联案件明显增多。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
四是著作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在出版、影视制作等传统文化产业之外又出现了数字出版、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已经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导致著作权案件出现大幅增长。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著作权案件35185件,比上年增长42.34%。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版权纠纷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利益平衡的重要性空前凸显。特别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
重,并且与公众生活联系越发紧密,引发了较大的关注。这个特点在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中体现得十分鲜明,十大案件中有四个与网络相关,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多个领域。
五是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依法界定和规范。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1年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激烈和商业行为模式的多样化,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日趋复杂化。尤其对于网络等新兴技术领域,相关竞争规则尚不完善,行业内也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行为规范,司法对这些领域内行为的考量要兼顾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需要,同时要考虑新技术带来的变化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今天公布的相关案例中都体现出司法的审慎和对确立行业规则的指引。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等形式加强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不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2.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篇二
发布时间: 2009-04-21 15:27:22 http:///public/detail.php?id=353881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的内容安排之一。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10件)
1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案涉及“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器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发明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相同侵权亦可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及“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
3、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诉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油箱注油口密封盖”发明专利权。)
4、桐庐光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桐庐佳禾制笔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重复恶意侵犯原告“笔(D)”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贵阳华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宗申产业集团重庆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三轮摩托车车架”实用新型专利权。)
6、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富增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废弃聚氨酯泡棉的回收利用方法”发明专利权。)
7、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诉安徽宝德利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三终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支垫(4)”外观设计专利权。)8、3M创新有限公司诉大连源宇净化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平面折叠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发明专利权。)
9、麻芳莲诉兴业县恒昌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陈爱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包装箱(海南西瓜1)”外观设计专利权。)
10、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第三人刘建国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15件)
11、洪如丁、韩伟诉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1 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由罗林(艺名刀郎)授权被告出版发行的《喀什噶尔胡杨》是否侵犯了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打起手鼓唱起歌》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复制、发行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12、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诉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复制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侵犯原告发行的《蝴蝶杯》等5个河北梆子演出剧目录像制品的相关权利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同时明确了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与其从表演者及相关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的“独家出版发行相关剧目录像制品的权利”不同。)
13、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及被告是否侵犯了新传在线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
14、傅敏、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的《解读版家书》是否侵犯原告的《傅雷家书》的著作权。)
15、参数技术公司诉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复制并使用Pro/E2001版软件的行为的侵权定性和损害赔偿问题。)
16、刘放诉舒莺、罗学蓬、周荣蜀、重庆出版集团公司、重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部分共有人擅自将小说《中国远征军》出版发行是否侵犯了其他著作权共有人的权利问题。)
17、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复制使用软件的行为和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VirtuoZo NT V3.5”软件著作权的问题。)
18、台州市澳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陈香平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未经许可出售复制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五件实用美术作品图案的床上用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19、马卉欣诉张正、王瑜廷、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州古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盘古神话》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是否侵犯原告《盘古之神》一书相应内容著作权的问题。)
20、杨向阳诉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拍卖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21、李荣中诉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佛山市超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图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超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印制“福娃”挂历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22、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振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作为工业产品的“兵马俑笔”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
23、刘士健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民事判决)(本案中被告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其论文享有的著作权。)
24、刘美丽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本案中被告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法院认定被告已经原告合法授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从事KTV经营活动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的问题。)
(三)商标侵权案件(8件)
26、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商业专修学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其校门牌匾和招生简章封面等中使用“海信”及“Hisense”字样是否侵犯原告的“海信”及“HiSense”注册商标问题。)
27、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诉陈鹏辉、潮安县华鹏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卫生洁具等产品及配件上使用“海尔曼斯”、“Haierms”等标识是否侵犯原告“海尔曼斯”、“HAIERMANSI”注册商标的问题。)
28、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黄勇、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张宜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立邦时时丽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使用的网络域名“nipponpaint-jm.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立邦”系列商标的问题。)
29、凯摩高公司诉盐城凯摩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网络域名“”、“www.camoga.net”和企业字号英文翻译“CAMOGA”是否侵犯原告“CAMOGA”商标权的问题。)
30、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ABRO”商标的问题。)
31、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销售印有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步步高”运动鞋是否侵犯原告“形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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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福建泉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周海涛、周海波、银川市黎明广告电脑彩色印刷制版有限公司、银川沧海印刷有限公司、银川好运来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山西新华时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假冒原告“迪豆”注册商标行为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33、科勒公司诉赵桂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科乐厨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的“科乐”、“KELE”、“KeLe”及“KOHLER”等商标权问题。)
(四)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2件)
34、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屯玉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甘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浚97-1”玉米品种权。)
35、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诉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请求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莱农14”号玉米品种权。)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8件)
36、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本案与曾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诉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
商标是否侵犯原告的“科勒”、其压敏粘合剂商业秘密案系关联案件,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终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3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华联”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38、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诉潮州市京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与念慈庵公司知名商品“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39、哈尔滨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诉刘燕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顺峰肥牛火锅”和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0、苹果公司诉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汤建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同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苹果”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1、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诉蓝樽(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2、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诉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曲线”减肥胶囊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43、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诉成都死海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特定地域内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死海”并使用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件)
44、李恩复诉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胃药“摩罗丹”技术成果转让中的有关纠纷,最高法院明确了在合同已经约定了技术转让费用而未就其他后续费用作出约定时受让人无继续付费义务。)
45、王志荣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原告主动向被告投稿,被告在六个月后通知原告稿件不予采用,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
(一)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件)
46、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本案涉及“染色机(J-N)”五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不应当再作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
47、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本案涉及“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法院不能对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问题。)
48、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案涉及“诚联及图形”争议商标,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情形。)
49、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或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本案涉及双叶社以享有在先著作权等理由申请撤销两第三人各自受让的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蜡笔小新”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五年请求撤销期的起算时间点问题。)
(二)一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3.2010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篇三
发布时间: 2011-01-06 09:05:08------------------
①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
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5月13日至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文强案,并于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高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文强被依法注射执行死刑。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文强案的审结不仅是重庆2010年“唱红打黑行动”的高潮部分,也是我国扫黑除恶行动史上值得重抹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作为本案主角的文强,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惩处的级别最高、角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如果单就被惩处的贪腐官员的级别而言,文强不会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在他之前,更高级别的落马官员并不在少数。但是,作为主管我国西南地区最大城市的社会治安工作的公安局副局长,在长达十三年的任期内,在充当功勋显赫、威震一方的百姓保护神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干着收黑钱、充当保护伞的勾当;从被抓的当初,疯狂叫嚣:“你们不判我死刑就罢了,要是判了我死刑,没那么便宜,我什么都要说出来,大家就等着一起死吧!”到临终前老老实实地教育儿子“好好做人、不要埋怨社会”。如此这般与主人公身份和一贯做派完全相反的呈现,所折射出来的非凡的戏剧性效果,难以不让人侧目。
文强案显示,我国的扫黑除恶行动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尽管各地也在实施打黑行动,挖出了一些背后的保护伞,但都是一些所谓的小官员,而很少涉及更大、更深的背景。
此次重庆打黑,挖出了一批“光彩照人”、尚在高位的高级官员,着实显示了当局打击黑恶势力的气魄和决心。
② 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北京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被龚检举,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此后,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起诉。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庄撤回上诉理由,当庭认罪。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中所凸显的一个问题是,辩护理念如何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近年来,司法程序的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认为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实体公正,而且越来越显现出其相对于实体法及其公正结果的独立价值,是法治发达程度的一个直接标志。这种观念,在刑事裁判当中,尤为辩护人所青睐。因为,司法实践当中,在案件定性的实体问题上做文章的空间并不大,但在程序上则很容易发现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对于案件的审理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实践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某种被害,但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疏忽,被辩护人抓住不放,结果导致该案因为程序不合法而难以认定,或者因为在期限届满之前难以补足证据,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在程序上做文章,成为聪明的辩护人所常用的手段,而且往往具有一剑封喉的效果。
但在中国当今的现实侦查条件和司法环境之下,将程序的重要性无限拔高,甚至达到不惜牺牲实体公正的程度,这种做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已经从单纯地追求司法效果转变为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执著地纠缠诉讼程序上的细节,将司法机关的一点漏洞或者疏忽抓住不放甚至放大,从而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最终只得宣告无罪或者撤案,李庄律师所一贯采用的这种辩护策略,在本次审理当中不仅未能奏效,反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结局,就是明证。这恐怕也是法律人和新闻媒体对李庄案吵得不可开交,而一般老百姓只是在旁边看热闹的根本原因。
③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建立了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组织了数次所谓的“同好游戏”。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QQ群结识,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对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后马尧海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孙国祥
本案社会热议的焦点既涉及到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素的理解,也涉及到当下人们的性观念冲突,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回应了这些焦点问题。
首先,判决确认了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判决围绕着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素展开,其认定不但符合法理,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尤其是判决对“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不是“公共生活场所”的解读,摆脱了那种机械主义的咬文嚼字,从立法原意以及社会生活的常识出发,紧紧抓住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聚众进行性活动的这一犯罪的主要特征,把握非常精当,认定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官较高的刑法理论水平,显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该判决也再次确定了对类似“性聚会”行为刑法否定评价的必要性。马尧海等人“性聚会”通过现代传媒方式联络,其影响广,不但有损传统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都具有潜在的破坏作用(如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蔓延等),现阶段对该行为的刑法干预完全是必要的。性行为固然受道德的约束,但性行为也历来是刑法所关注与调整的重要领域。马尧海等人被定罪量刑,说明任何逆法而行的恣意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判决,不仅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④ 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严禁该矿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以往我国的矿难事故责任人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该起事故是我国首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三个罪名具体到9·8平顶山矿难案件中,在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区别不是很明显。9·8平顶山矿难案,为什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关键在于李新军等4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
⑤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案
著名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老人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案件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的名誉侵害;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8万余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二被告置若罔闻,拒不执行。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媒体刊登执行公告,责令宋祖德在5月24日下午1时到法院报到,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当日,宋祖德迫于法制权威和舆论压力,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并向原告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本案被告之一号称“大嘴”,以敢于说话揭露文艺圈的“丑闻”著称。我也看过第一被告的一些文章,确实说得痛快淋漓,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说,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人出面维护自己权利的呢?
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本案的原告主张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原告对此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证据充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确认被告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受到各界的支持。针对被告“绝不道歉、绝不赔钱,绝不改变”的态度,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女士真诚认错,执行生效判决。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批评,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当批评暴跳如雷,拒绝接受。依我所见,第一被告敢怒敢言,敢于揭发不正当社会现象,针砭时弊,批评谬误,值得称道;但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无中生有地诽谤他人。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不能暴露他人隐私,更不能无中生有地诽谤他人。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⑥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
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陈绍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绍基未提出上诉。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在持续多年的反贪腐斗争中,落马者不乏陈绍基一类的位高权重之辈,有过之者也不在少数。但在2010年,陈绍基案仍然引人注目,恐怕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陈绍基是2010年全国范围内所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也是广东改革开放30年来首位落马的正省级高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定期宣布贪腐案件就成为国家反腐策略的一部分,同时,在全国各地大案要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和前沿阵地的广东政坛相对风平浪静,一直没有什么爆炸性新闻。此次,对多年把持广东司法大权的陈绍基贪腐案的审结,为这段历史画上了一个句号,也对广东政坛为什么一直风平浪静有了一个交代。
二是陈绍基案当中所显现出来的官官勾结、官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化特征值得关注。传统的贪腐案件,是掌权者利用对方有求于己的状态而乘机敲诈或者收受财物,往往是一对一的单线的权钱交易,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锤子买卖,事情办成之后可能就到此为止,没有下文。但是,从陈绍基案中所披露的事实来看,这种传统的一对一的权钱交易方式已经为另一种政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的“利益传送”方式所取代。在这种方式当中,官商之间俨然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政商纠合寻租、相互进行利益输送,共同发财,被告人的受贿很难具体说清到底是来自哪一个人的哪一笔。这种系统性腐败行为,和传统的权钱交易行为相比,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败坏整个官场的道德风尚,更主要的是使得公权力被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所绑架,腐蚀瓦解国家整体的法律秩序,进而对统一的政治法律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潜在的威胁。
因此,陈绍基案中所反映出来的现象恐怕是今后反腐工作所要关注的重点。
⑦ 广东中谷糖业破产重组案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号称“广东糖王”的广东省湛江市龙头企业中谷糖业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的巨额债务,集团法定代表人坠楼身亡,广州、北京、山东等地的债权人蜂拥追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30多万蔗农的利益,提出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这一方案最终赢得投资人恒福糖业集团的认同,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一致通过。中谷糖业集团破产重整债权清偿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在湛江举行。按照《破产重整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恒福糖业集团将第一笔投资款4.065亿元和2454万多元蔗农甘蔗款打入管理人指定账户。第一次清偿的款项,包括全额受偿的1142余万元工人工资,国家1615万余元税费足额上缴;抵押债权100%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8.3%,均先领取一半。其余款项将在第二次清偿中支付。至此,涉及粤桂两省30余万蔗农、2260名糖厂职工、410户债权人,确认债权额19亿多元的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整体破产重整案初步画上句号。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安排,中谷糖业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体现了能动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的裁判理念。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大有可为。破产重整的方式丰富多彩,本不拘泥于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判思维要创新。在不伤害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破产重整的投资人负责清偿蔗农债权,就跳出了破产重整企业可供分配资产的圈子,找到了解决农民债权清偿的新资源。因此,要大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法官队伍。
也许有人会问,法官为何特别重视蔗农的利益保护?答案很简单,蔗农的权益虽然在性质上界定为债权,但人数众多,涉及千家万户蔗农的生存利益,因此已经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对于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债权,人民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三农”领域的破产重整案件予以特别关注,本身就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企业的健康与否直接牵涉到债权人、消费者、劳动者、供应商、当地社区和其他许多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维持原则是现代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使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也要尽量避免走向破产清算程序,并尽力把破产企业引向破产重整的阳关大道。中谷糖业破产重整的方式既保护了蔗农的合法债权和种植甘蔗的积极性,也维护了重整企业的存续与运营,还兼顾了投资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可谓多赢之举。
⑧ 罗彩霞维权案成功和解
2004年9月,在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的操作下,他当年高考成绩为335分的女儿王佳俊,冒用湖南省邵东县一中高中毕业生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随后确认为高中同班同学盗用自己身份证信息。此后,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邵东一中、县教育局、贵州师大、贵阳市教育局、唐昆雄等8被告告上法庭。
去年8月13日,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异地在长沙审理。4个多小时后,罗彩霞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罗彩霞的案件在受理和审理中,始终受到各界的关注,经过多方调解,终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均皆大欢喜。据我所知,受诉法院调解这个案件花费了巨大的力量。法院领导亲自出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真诚面对,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代理律师也做了很多工作,终于调解达成协议,将这个舆论关注热点的案件调解解决,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对此,各方都很满意。
在本案的审理中,也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调解中,天津法院移师湖南开庭,固然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优点,但确实也有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二是调解达成协议的赔偿结果,与罗彩霞主张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三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只有罗彩霞出庭,被告方基本上都是律师在出庭,因此,达成调解协议基本上是原告与被告的律师在协商,不敢说这就是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本案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第一,调解是否会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第二,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动用大量的司法力量去做极为艰苦的调解工作,为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调解结果,是否特别值得?第三,一个普通的侵害姓名权民事争议,结果被炒作成一个特别敏感的案件,是没有道理的。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如果能够这样认识,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⑨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敛财数亿案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家财数亿,有35处房”的主角郝鹏俊出资成立的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万余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2010年4月15日,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罚金986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郝鹏俊之妻、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两被告人各处罚金8500万元;于香婷之弟、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60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逃税款1871万余元和郝鹏俊赃款48万元上缴国库。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之所以为人所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号称为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二是属于被查处的级别最低即科级干部中的亿元贪官。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具有新闻炒作的色彩。被称为“亿元贪官”的郝鹏俊案中,尽管郝鹏俊“家财过亿、富可敌县(其所在的山西蒲县)”,但其中,被认定以贪污、挪用手段所得的只有区区几十万元,其上亿家财主要来自其一边当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一边当煤矿幕后老板的所得。
郝鹏俊案表明,切断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条才是消除矿难事故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由于矿难频发,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便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虽然党和国家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也出台了严厉的措施加以防范,但违规生产依然屡禁不绝。其中原因,除了经济上高额利润的驱动让一些小矿主铤而走险之外,更多地恐怕还是官煤勾结的制度缺陷和监管缺位,让一些违法矿主有恃无恐。尽管各级政府一再发文,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煤炭经营,但是,制度上却难以防范政府官员表面上退出但实质上控制煤炭企业经营的情形;同时,监管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媒体披露,郝鹏俊担任地矿局、煤炭局主要领导十几年期间,多次被群众举报,也经历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其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均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些多少都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这种背景之下,司法介入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内部,能动主义司法观逐渐流行。在国外,也有类似做法。总的意思是,司法机关应当从当前社会治安现状、立法目的、社会诉求等诸多因素出发,动态地适用刑法,考虑如何让刑法为社会服务。我国当前的司法能动主义和国外的理解之间有无关联,不得而知,但其主旨则如出一辙。在当前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现实之下,能动地适用刑法,找准合适切入点,及时介入,斩断其二者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保障社会的平稳运行,虽然有些迫不得已,但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⑩ 上海泰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05年2月,30岁的武汉人周娟注册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雇用了亲戚李之召、张伟等人,通过互联网买卖企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大肆在网上公开“叫卖”他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号、住址等“私密”信息,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受害者遍及男女老幼,甚至连刚出生的婴儿也没能幸免,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随意掌握和交易高达3000余万条。周娟事后在公安机关交代,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她个人获利高达100万元。
8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李之召等10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9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是200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之后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李之召、张伟、张修等人非法获取股民资料、机动车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高达3000余万条,在网上非法卖给他人,触犯了该修正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这个案例是以刑罚为手段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典型案例,因此,借此案讨论一下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非常有意义。
我们每天都收到无数垃圾短信,电子邮箱里也堆满了各种垃圾广告。对此,我们都在怀疑,我们的个人信息究竟是怎样被他们得到的。这个案例给了答案,就是这些违法行为人的恶行造成的后果。奇怪的是,出现这样的问题,却没有对这些人予以法律制裁的良策,特别是没有更为有力的民事制裁。
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民事制裁不力的原因,很多人认为是立法不足,保护个人信息必须专门立法,否则就无法进行保护。我看不是这样,还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够。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内容,法律保护隐私权,就保护了个人信息。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个条文虽然还不是法律,但它明确告诉我们,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包括在内。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侵权责任法当然就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因此,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收集、窃取、买卖他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都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十分明确,必须坚决执行,否则就无法遏制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4.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篇四
2011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工作安排,既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又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以下是2011年以来反腐倡廉领域十个典型案件,希望以此来警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用好手中的权力,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一、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落马 曾帮煤老板们疯狂敛财
经查,刘卓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
刘卓志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刘卓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四川宜宾副市长敛财2000余万获死缓 两年狂敛2000万
陈光礼及其弟陈光明同庭受审
为了给自己谋求安逸生活的后路,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仅两年内就疯狂敛财2000余万元。为了掩人耳目,他将大部分受贿所得交给了其弟陈光明保管,大概共有1700余万元。
三、云南吸毒州长受贿千万有23套房产 曾边开会边吸毒
据了解,“吸毒州长”吸食的毒品,并非海洛因、冰毒等常见毒品,而是“卡苦”。“卡苦”由鸦片和多种中草药混合而成,与云南很多地区流行的水烟烟丝形似,而且可以用水烟筒吸食。如果不细心观察,周围的人不一定能察觉是在吸食毒品。
四、北京门头沟原副区长落马 包养情妇 涉案4200万元
在闫永喜涉嫌贪污的指控中,他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等人,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其中一笔74万是以毛旭东母亲的名义骗取,另外一笔256万元是以毛旭东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定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骗取。点击详细
五、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落马 铁路系统大地震
刘志军 资料图片
2月12日下午,铁道部召开干部大会,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通报了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案件的情况。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沈跃跃宣布了中央关于铁道部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盛光祖同志任铁道部党组书记,免去刘志军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点击详细
六、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田学仁落马
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 资料图片
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点击详细
七、原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靠内幕炒股赚近2000万 称自己“骨子里热爱党”
中山原市长李启红领刑11年当庭痛哭。图/通讯员 穗法宣
“我是从骨子里热爱党的,我身上还有好多好的品质。”
“我十分后悔痛恨自己的过错,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请法官相信我”。
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八、国家药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落马 出书卖钱 隐形受贿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张敬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捏造受贿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生活腐化。点击详细
九、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宋晨光落马
宋晨光(资料图)
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点击详细
十、浙江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家盟因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资料图 张家盟
5.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篇五
正义网上海4月28日电(记者 林中明)今天下午,上海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2013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马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3年1月至5月,马某某虚构中国银行授权其经营的某广告公司进行委托消费理财的事实,通过公司员工、客户代表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收益为饵,诱骗被害人张某某等16名投资者与其签订投资合同,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评析:
2013年本市发生多起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给公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中国银行委托其销售银行消费理财产品的事实,在其经营的广告公司内与客户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场外交易。理财产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应当引起各方警惕,社会公众亦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为防范此类犯罪,谨对投资人作如下提示:
第一,购买理财产品应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场外交易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且场外交易欺诈盛行,投资人不仅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有巨大的风险。
第二,正规的理财产品均在金融监管部门有备案,且有较为规范的操作模式,投资人可以根据操作流程判断理财产品销售的正规与否。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其操作模式简要为:其一,由银行设计或代销理财产品,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其二,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了解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认知和承受能力,解释投资工具和运作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其三,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其四,银行为客户设立理财专户,客户投入理财资金后,由银行集中客户资金投向某些金融投资工具;其五,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银行向客户至少每月提供一次账单,并按季度准备有关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等材料供客户查询。
第三,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具有一定风险,投资人应在对理财产品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再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而不应被所谓的高收益或高额利润所蒙蔽。有时,急于投资与盈利的心理,反而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二、朱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被告单位某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10年9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与管理;被告人陆某某担任公司销售主管。
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采用打电话、到社区授课宣传等方式推广“本无忧”投资理财产品,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并以公司的名义,与30余名投资者签订为期六个月至二年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支付6%-10%的年息回报。至案发,该公司向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尚有集资款本金人民币470万余元未归还。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2万元。
检察官评析:
近几年来,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增强集资行为的诱惑力和欺骗性,多是采用公司企业形式,并紧跟经济热点和金融创新而不断发展变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利用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情况尤其突出。如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朱某某在实施非法集资过程中,无论是在电话推销、社会授课,亦或在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时,均使用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用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看似专业的委托投资程序来掩饰其非法集资的本质。绝大多数投资人对资产管理公司性质并不了解,将其等同于正规金融机构而盲目相信其专业水平、风险承担和偿付能力。
对于此类假借投资咨询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社会公众需加强警惕,为防范此类犯罪行为,谨作出以下提示:
第一,普通的投资咨询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设立时无须达到金融机构对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等严格条件,从事业务也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因此社会公众不能因为其名称中有投资、资产管理等字样,就将其等同于持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
第二,社会公众在购买股票(权)、期货、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明确,金融产品或服务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批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内进行。社会公众投资,应当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甄别。
第三,社会公众对待电话推销、社区授课、熟人推荐等销售宣传方式,要谨慎对待,切勿因为承诺高息汇报而盲目购买。
三、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分别受聘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王某某负责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并募集资金的相关事宜,李某负责相关理财产品的营销业务。
201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某财富投资中心等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河南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王某某还负责制定了上述投资项目的募集说明书、入伙协议书样本等材料,并联系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四个项目各名出资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
为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1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与张某某进行商议后,与张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在上海为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张某某通过某银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某某,在未经银行审批的情况下,由濮某某私自在其工作的支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上海先后招揽107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5亿元。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个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123万余元、119万余元、202万余元、18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9万元。
检察官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发生的颇具典型性的涉及理财产品案件,被告人不仅利用了社会公众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热情,还使用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的新形式,特别是有银行工作人员涉案。银行等金融从业人员销售虚假、违规理财产品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侵害了投资人的经济利益,更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信誉和金融市场诚信。针对近两年来牵涉理财产品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非法金融活动犯罪案件多次出现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金融机构对于理财产品等案件多发环节进行针对性检查,对下属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销售虚假、不合规理财产品的,应立即停止,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强化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操作管理,特别是针对理财产品业务需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使员工厘清业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认清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预防新案件的发生。
三是金融监管部门须加强对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及时妥善处置新发案件。
四是社会各界应当进一步推动金融投资者教育,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帮助社会公众逐步树立诚信意识和风险自负的理念。
四、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某内幕交易案
2011年间,A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A研究所)配合深圳市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下称B公司)筹划B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融资项目。2012年1月15日A研究所成立B公司一重组项目工作组,时任该所企业客户中心负责人的王某某任负责人。
2012年2月3日下午,王某某在与被告人徐某某的电话联系过程中向徐透露了B公司股票即将停牌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徐某某获悉该信息后,于2012年2月6日至8日,亏损抛售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内股票筹资并在上述证券账户内连续买入B公司股票62万余股,成交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28万余元。
2012年2月10日B公司股票临时停牌,2月18日B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2月20日正式停牌。3月26日B公司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并于同日复牌。该日,徐某某所购B公司股票以收盘价计算账面盈利150万余元。2012年6月,徐某某抛售前述买入的B公司股票后实际盈利73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评析:
本案与以往内幕交易案件有所不同的是,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仅将内幕信息告知了另一被告人徐某某,并未通过内幕交易获取高额利润,且其透露的重组未能成功。因此,有观点认为王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需提示证券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是:
第一,泄露内幕信息同样构成犯罪,且以接受信息人交易和获利的数额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的,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以他人交易数额定罪处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均已构成泄露内幕交易罪。
第二,内幕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不影响内幕信息的成立。内幕信息罪规范的是利用该信息进行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交易完成后,实质上犯罪即已既遂。以本案为例,B公司拟资产重组的信息真实且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这一信息即属于内幕信息,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最终重组是否成功并不影响该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不影响被告人罪名的成立。
第三,证券等相关行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教育,提示职业风险。本案中的王某某从事证券业多年,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却未能严守职业底线,不仅未执行单位规定,遵守行业法规,更违反国家法律,最终触犯刑律。从案件看,王某某未曾因此获利,其犯罪原因并非是贪图个人利益,更多的是由于对法律认识不清,自律约束不够。证券从业人员,特别是如王某这样的资深从业人员往往面临的更多的诱惑,更大的职业风险。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教育,提示其职业风险,一方面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侯某信用卡诈骗案
2012年被告人侯某以非法方式获取大量国外JCB、AMEX等银行用户的信用卡资料。自2011年12月起,侯某在携程网、同悦网等网站上冒用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订购景点门票、酒店、机票等旅游用品。截止案发时,被告人侯某在上述网站订购交易66笔被发卡银行拒付,造成上述网站共计25万余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侯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人民币罚金7万元。
检察官评析:
如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用信用卡支付日益普及,因其便利,为各类电商网站所欢迎。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境外信用卡信息在携程网、同悦网等知名网站进行消费,相关网站均未能有效甄别出涉案信用卡和客户身份。从2011年至2013年案发,被告人侯某频繁冒用境外信用卡消费,在已出现银行拒付的情况下,相关网站却未能察觉交易异常,仍继续与其交易,网站在被银行拒付后损失难以弥补。
案件反映出,消费网站在接受网络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同时,未能建有效防范风险。为了减少交易安全隐患,防止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建议相关网站,要高度重视信用卡网络支付的安全监控,建立起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以及交易习惯分析等监测机制。一旦出现拒付等异常情况,及时与发卡行核实交易对象的身份真实性,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同时,网站也应当保护好客户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信用卡资料等金融交易信息,防止泄露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
六、王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被告人王某、邓某某系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员。2012年8月,二人利用可直接接触消费者信用卡的工作便利,使用随身携带的信用卡信息采集器盗刷他人信用卡,将信用卡信息录入采集器,并在消费者输入信用卡密码时,偷窥他人信用卡密码,最后将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交给他人伪造信用卡牟利。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两名被告人共窃取11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
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能够伪造信用卡的被告人程某某,双方约定由王某应聘酒店服务员并窃取信用卡信息后,交给程某某伪造信用卡,套现获利后双方平分。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转到某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时,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又窃取了3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当三名被告人欲使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评析:
前几年本市发生的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件中,犯罪分子多采用在ATM机和POS机上安装盗码装置或者黑客侵入等方式,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再制造伪卡使用。经司法机关加强打击,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了对ATM机、POS机使用的监控和用卡人风险提醒后,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的案件已有所减少。但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便携式盗码装置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购买,这使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更容易实施。本案,二名被告人在消费场所运用信息采集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就是典型的案件。餐饮业服务人员因其工作便利,能够直接大量的接触到客户的信用卡,被害人难以察觉信息被窃,金融机构也无法直接监控此类盗码行为,给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为防范此类犯罪建议:
第一,信用卡持卡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在消费场所刷卡消费时应尽量本人在场,并注意对密码的保护,一旦发觉信用卡在非正规的POS机上使用,及时报警。
第二,餐饮等消费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法律教育,加强员工间的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员工利用非法工具盗刷他人信用卡,应立即制止,并报警。
七、潘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金融票证案
自2012年10月起,潘某某、董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刘某某,并从他人处获取伪造信用卡所需的境外个人信息。当年11月上述三人在上海会面商定,由潘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境外信用卡个人信息,刘某某再将信息提供给他人制造伪造信用卡并盗刷,赃款分用。
2012年11月至2012年11月,刘某某先后将潘某某提供给其的11条境外信用卡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给他人制造伪造信用卡,最终伪造出信用卡8张。2012年11月18日,刘某某、潘某某、董某三人持其中一张伪造的信用卡至上海骗购IPHONE4S手机一台,销赃后每人分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上述三人再次持同样伪造信用卡骗购IPHONE4S手机时,因超市营业员警觉而弃卡逃逸。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检察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伪造信用卡犯罪案件,被告人从非法途径获取境外个人信用卡信息,在异地制造伪卡后,至本市持卡消费。随着信用卡业务日益普及,这类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为了有效防范该类犯罪建议:
第一,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信息资料的保护,尽到妥善保密的义务,避免信息外泄,被用于实施信用卡犯罪。
第二,POS机特约商户则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伪卡辨识的能力,在日常交易中严格审查信用卡签名、身份识别,对持境外卡消费的要提高警惕。
第三,金融消费者也应注意对所持信用卡卡号、密码、识别码保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与发卡机构联系报备,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袁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2012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私自将家中存单提现。事后,其通过复印的手法,伪造了一张户名为其妻子、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的一年期存单存放于家中。2013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伪造存单赴银行办理存单销户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情节,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评析:
这是一起非常简单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虽然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袁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袁某某的行为的确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伪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即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袁某某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完全因为其自身的法律认识盲区,在根本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触犯了刑律。袁某某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并非诈骗银行资产,而是欺瞒妻子,而且其所用的真实存单上的钱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最多引发家庭纠纷,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犯罪,实在得不偿失。这起案件告诉社会公众,法律离生活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学习和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法制宣传进社区等形式,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九、肖某某骗取贷款案
2012年5月,被告单位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某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采用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A公司原有债务。至案发仍有本金595余万元未归还银行。
被告人肖某某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单位A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检察官评析:
2013年,本市骗贷案件数量上升较快,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较大,大部分案件发生在钢贸行业,作案手法相似。行为人通过几家关联公司,采用伪造公司财务报表,虚构钢材购销合同,提供互保或联保,以及虚假钢材质押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案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对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为防范此类犯罪,谨提以下建议:
第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防范骗贷风险,形成效率与安全兼顾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放贷审核的各项规定,防止因失职出现骗贷案件。
第三,应加强贷前审查的范围和力度,不仅要对企业财务状况、交易合同、质押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认真核查,还应对相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背景及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不仅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还要对各种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十、江某某骗取贷款案
2012年1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作为上海A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上海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并提供了与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虚报公司财务状况。同年1月13日,A公司取得B小贷公司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后,即用于归还A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及债务。同年2月至7月,A公司支付利息61.72万元,其余款息至今仍未归还,给B小贷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538.28万元。
被告人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单位A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评析:
6.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篇六
案例
7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近百件环保案件中挑选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洋垃圾”走私、环保信息公开、噪声污染、装修甲醛超标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苏州两级法院积极打造以环保审判为主的服务生态文明保护建设平台,专门成立环境保护案件合议庭,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建设美丽苏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彰显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在谈到发布典型案例的初衷时,苏州中院民一庭庭长王岑这样说道。
案例一:走私生活垃圾刑事案
贸易公司实际负责人耿某在该公司进口废旧报纸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符某(另案处理)合谋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600余吨固体废物(其中有废弃的旧衣物、尿不湿、卫生巾、塑料袋、塑料薄膜等物),全部为生活垃圾,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鉴于耿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贸易公司罚金80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释法】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态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如不能及时妥当处理,将不仅影响市容,占据空间,还有害环境卫生,引发疾病传染。本案中,贸易公司和耿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境外生活垃圾运输进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贸易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耿某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环评报告信息公开行政案
黄某家与纺织印染公司相邻,纺织印染公司申请了年染整坯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的扩建项目并建成投产。黄某以扩建项目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排出的噪音、废水、废气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向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此后,黄某因不满意环保部门的答复,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侵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保部门公开扩建项目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法院查明,污水处理厂实为纺织印染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其环评材料与与扩建项目一起由上一级的环保部门审批,没有单独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纺织印染公司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协调,纺织印染公司主动向黄某提供了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内容,黄某因达到诉讼目的所以撤诉。
【法官释法】 本案是苏州首例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最终原告因诉讼目的达到而撤诉,但涉及对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时的处理和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把握两方面问题。对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是困难的,因此法律不苛责当事人证明某件不存在的事物,但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即对信息不存在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表明是在尽到信息搜索义务之后才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的,而不是以此作为拒绝公开的借口。此外,由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可能含有相关工艺等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公开的仅为不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案例三:毒气泄漏纠纷案
化工公司发生了二氧化硫气体泄漏事故,毒气散布到相邻工厂,正在工厂上班的张某吸入该气体后导致慢性中毒,头痛乏力、胃胀不适,十天后至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张某住院治疗十天后出院。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毒气,是对生物体有害的气体的统称,天然毒气有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化学毒气有光气、双光气、氰化氢、芥子气、沙林等。在我国,二氧化硫是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之一,是衡量大气是否遭到污染的重要标志。二氧化硫进入呼吸道后,大部分被阻滞在上呼吸道,在湿润的粘膜上生成具有腐蚀性的亚硫酸、硫酸和硫酸盐,刺激上呼吸道。在被吸收进入血液后,能对全身产生毒副作用,能破坏酶的活力,明显影响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的代谢,对肝脏有一定的损害。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所处的工作地点、时点、不适症状的发生时间等均与毒气泄漏事故发生关联,因此,在化工公司如不能证明张某损害与污染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其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案例四:居民区噪声纠纷案
邵某与徐某同住一个小区但不同幢,邵某家住2楼,徐某使用邵某住所上下相邻的底楼房屋的朝北房间及车库从事木器加工工作,主要为玉石、玉雕、木雕等工艺品配制木质底座。在加工过程中经常使用电钻、电磨、电锯等电动工具,产生一定的噪声和大量粉尘,对邵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小孩学习造成了影响。邵某多次反映,相关单位也多次上门调解,此后徐某虽在朝北房间房顶加装了隔音板,但纠纷一直未能解决。故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停止在其楼下房屋及车库内从事木雕加工工作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徐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木雕加工,邵某作为与之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已经提出了异议,且徐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判决徐某停止在涉案房屋及车库内从事木雕加工工作。邵某未能证明徐某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支持其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相邻权人一定的便利并对相邻权人的行为进行适度容忍;同时,不动产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妨害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居民住宅属于法定的应当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居民在自己的住宅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室内活动时,应当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案例五:高压线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案
陆某所在小区原有220千伏高压线两条,其中一条跨越其房屋。后因线路改造,将原有两条高压线改造为同杆双回架设线路,该线路跨越陆某房屋,电线距屋顶距离为10.6米。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拆除高压线,排除高压线辐射影响,消除安全隐患,并赔偿损失3万元。法院查明,涉案高压线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过程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对改造工程涉及的相关居民住宅周围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现状进行检测,检测数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中推荐限值的要求;陆某未提示已遭受或正在遭受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且其明确小区居民身体、健康状况未发现异常。法院因此认为该线路的正常使用对陆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无现实的损害和安全隐患,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高压线、变电站、配电站等电力设施对周围场域可能存在的电磁辐射污染损害,已经成为居民对居住环境的重要担忧事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就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规定,同时,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划定提示出电力设施与建筑物间应有的安全距离,目的旨在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当违反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的情形出现时,可基于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考虑进行检举揭发;在虽然符合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但对电磁辐射后果仍存担忧时,可先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专业检测,以此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损害和安全隐患。
案例六:装修甲醛超标纠纷案
张某装修房屋,请徐某做木工、杨某做油漆工,并在该两人介绍下至徐某某处购买装修用的板材,至陈某处购买装修用的油漆。装修完毕入住后,房内气味刺鼻,张某家人经常生病,种植的绿色植物也枯萎死亡。经委托江苏某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发现甲醛和苯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甲醛超标3倍多,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杨某、徐某某、陈某四人共同赔偿。经法院调解,徐某等四人各自支付张某部分经济赔偿后,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释法】 装修过程中的空气污染,主要是指氡、甲醛、苯系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大多由于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当而造成,氡来自于石材,甲醛主要来自于板材及其加工制作的成品,苯主要来自于油漆、胶、涂料等,上述物质在室内空气中的含量超过一定标准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在装修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有机污染物含量较少的材料。本案中,检测结论显示涉案房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和苯超标,在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的情形下,就可以据此认定装修材料为污染环境的不合格产品,装修材料出卖人对购买人应承担产品责任。因不合格的板材和油漆共同作用于空气,判断何者的污染作用大、致损后果严重,对各方来说均属不易,所以达成调解妥善化解问题成为各方最经济的优选途径。
案例七:高速公路噪声纠纷案
许某家住农村,其房屋建造在前,高速公路建设在后,房屋相距高速公路路面18米,相距隔离栅10米。据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反映,两度噪声检测显示许家房屋处夜间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许某全家共同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并赔偿每人每月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因此判决高速公路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许家房屋夜间室外噪声降到55分贝以下,夜间室内噪声降至45分贝以下,并赔偿许某全家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
【法官释法】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高速公路为4a类,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该标准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明确在室内监测时应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分贝的值作为评价依据。该标准施行后,国务院此前于1982年4月6日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废止。
案例八:听力受损职业病纠纷案
王某被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材料公司工作,两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认为,其在材料公司先后从事的斜切、冲切、收料等岗位工作,由于工作噪声环境恶劣,导致其听力高频下降,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故应由材料公司对其进行侵权损害赔偿,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出单位应负连带责任。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岗位的噪声限值为85分贝,材料公司以83分贝作为限值将冲切岗位列入职业健康监护岗位,入职前应进行电测听测试;斜切和收料岗位非职业健康监护岗位,入职前无需做专门体检。王某入职不久,疾病防治中心曾对材料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进行过检测,经检测冲切操控台的噪声均值为80.7分贝,当时王某从事斜切岗位。双方解除合同后,材料公司委托环境检测工程技术公司对材料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冲切操控台的噪声均值为82.3分贝。王某在冲切岗位入职前、该岗位期间和转岗收料工作时曾先后进行三次电测听测试,检查出其存在高频音听力下降的症状,该症状在冲切岗位工作期间无明显恶化或改善,症状基本一致。所以,王某既不能证明材料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存在其在冲切岗位上因工作环境产生听力下降的损害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职业接触限值,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王某所处操作台的噪声水平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该噪声水平在绝大多数劳动者可合理容忍的范围内,不会引起有害作用,王某未能证明材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水平应负有容忍义务。
案例九:水体污染纠纷案
一纺织浆料厂原系证照齐全的丙烯酸酯类纺织浆料生产企业,后因化工专项整治被关闭后,该厂移址到沈某等三人共同经营的水产养殖场附近,继续组织生产。期间,养殖场内的大量鲈鱼苗死亡。环保部门经查该纺织厂系无照无证生产以及存在冷却水和清洗废水直排行为,因此对该厂经营者作出了行政处罚。沈某等人也将该纺织厂诉至法院,主张鲈鱼苗死亡的经济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该厂经营者对沈某等人进行赔偿后,双方纠纷予以解决。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纺织浆料厂应承担鲈鱼苗死亡与其环境污染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的,就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十:电梯机房噪声纠纷案
奚某所购商品房位于顶楼,该幢楼的电梯机房与其主卧室间设计有一前室(现为储物间)相隔。其收房后准备入住时,发现主卧室受电梯机房噪声侵扰,致使其无法正常休息。奚某随即与房产公司协商处理,未果,涉案房屋因此空关近两年。奚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治理电梯机房的噪声问题并赔偿其不能正常入住的经济损失。房产公司认为,房屋的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所进行,房屋噪音没有超标,不存在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法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涉案房屋主卧室在不同时段的噪声水平及是否超过国家标准予以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对照涉案房屋设计、建造和交付时的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涉案房屋主卧室内电梯噪声昼间不超标,夜间超标6.3分贝,最终判决房产公司治理修复涉案房屋内主卧室的电梯噪声问题(治理后主卧室夜间噪声应符合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即主卧室夜间电梯噪声值不超过35分贝)及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7.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篇七
中午现金柜员自己清点完尾箱后可以离开现金柜出去午餐 开户前应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
日终,柜员清点完重空后,可以将重空锁在小铁箱里放在桌面上,离柜干别的事情 已调离柜员的柜员号可以交接给新进柜员使用
【单选题】 第2题:某银行办公室职员甲,利用职务的便利,按照本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伪造了许多本许可证,卖给第三人,但由于其伪造技术较差,第三人看过之后,均未成交,对于甲的这种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甲构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甲构成伪造证件罪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由于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因此,甲不构成犯罪
【单选题】 第3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重大、恶性案件的标准()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 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
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 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
【单选题】 第4题:下列哪些活动是商业银行员工知识/技能匮乏的表现,进而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工作中意识不到自己缺乏必要的知识,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工作
滥用职权,对客户交易进行误导
员工与外部人员串通,违反内部指引、政策及程序为外部人员打开方便之门 核心员工流失,致使关键信息缺乏共享
【单选题】 第5题:《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规定,实施案件分级管理,研究建立()督办制度。对口 挂牌 交叉 风险
【单选题】 第6题:根据《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之日起()日内处理完毕 60 90 45 30
【单选题】 第7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检查组 督查组 调查组 专案组
【单选题】 第8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独立 可控 渐进 优先
【单选题】 第9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体现()的要求。
发展是根本,管理是保障 内控优先 合规人人有责 制度先行于业务
【单选题】 第10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对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合规管理部门 高管层 风险管理部门 董事会
【单选题】 第11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应适用以下哪种处理方式()取消任职资格 记大过 降级 警告
【单选题】 第12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案件信息中涉及的金额以本机构排查的金额为准
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在被撤销后从系统中移除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应当立即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除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外,还应上报案件风险信息
【单选题】 第13题:柜员外库领用重要凭证时,应及时清点,清点工作应在()进行。双人会同下 内库柜员视线范围内 会计主管视线范围内 监控下
【单选题】 第14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信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信贷操作风险和()排查。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 合规风险 市场风险
【单选题】 第15题: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刑法规定的罪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 集资诈骗罪
【单选题】 第16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三年内 五年内 二年内
一年内
【单选题】 第17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市场准入事项与案件防控机制挂钩的“三项”措施:()实施对总行管理部门和分支行负责人诚勉谈话机制,并与岗位任职挂钩 机构准入与银行人力资源配置水平挂钩
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准入与干部和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培训挂钩 机构准入与银行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挂钩
【单选题】 第18题:《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规定,对直接参与或指使违规放贷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纪律处分 开除
【单选题】 第19题:2005年3月22日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的通知》,简称操作风险十三条,以下()不属于“十三条”: 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积极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坚持相关的行为管理公开制度 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单选题】 第20题:《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规定,对故意违规放贷造成重大风险和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 给予纪律处分 开除
【单选题】 第21题: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以下做法正确的是()王某除在银行上班外,还在外与朋友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李某以银行职员身份向其好友发放高利贷。张某向其客户承诺高于规定存款利率的收益。丁某拒绝其好友提出的借用其名下客户的账户。
【单选题】 第22题:甲是A银行的信贷员,甲的姐姐开办了一家B公司,B公司资金紧张,请求甲帮忙贷款,并且无任何抵押等担保方式,但甲隐瞒这一事实,向B公司发放了信用贷款,给A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以上情形,以下说法错误的是:()B公司属于甲的关系人 甲的行为构成一般违规,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甲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单选题】 第23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制度及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分级授权 分级授信、统一授权 分级授信、分级授权 统一授信、统一授权
【单选题】 第24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坚持(),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收支两条线 收支一本清 收支相符 收支相抵
【单选题】 第25题:《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实行()。两年一评 半年一评 一年一评 一季度一评
【单选题】 第26题:案件防控长效机制的良性循环应当是:()制度—排查方案—整改—修订制度—执行 制度—执行—检查—修订制 制度—执行—反馈—检查—修订制度 排查—整改—提高—再排查
【单选题】 第27题:“十必做”要求基层网点主要主要负责人应结合业务实际与风险形势,()组织一次案防教育。每季度 每2个月 每半年 每月
【单选题】 第28题:“KYC”原则的中文含义是以下哪一项:()了解你的客户业务 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 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业务
【单选题】 第29题:企业销户,如果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让客户在柜面上撕毁扔入垃圾桶 当客户面剪角作废,装订入传票 柜员当客户面剪角作废,扔入垃圾桶 告知客户自己销毁
【单选题】 第30题:在开立账户管理方面,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对非客户开户有权人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印鉴卡,坚决不予受理
客户提交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必须进行核查,但开户不必面对面填写签字 对客户资料必须严格保管
开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单选题】 第1题: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需要风险控制的岗位 决策层 重要部门和岗位
【单选题】 第5题: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高风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评估。高风险环节 高风险客户 高风险部门 高风险账户
【单选题】 第6题:下列哪项属于《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法”、“规”的含义?()
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还包括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 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指所有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
【单选题】 第7题:《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由()管理代销产品的宣传材料。会计人员 支行 理财经理 总行或分行
【单选题】 第9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案件风险信息快报》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为()。涉案人员及情况
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已经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是否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单选题】 第10题:甲是A银行新来柜员,由于操作失误,客户一笔资金100万,没有入账,当天被主管发现,进行了及时入账,对于甲的这种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甲构成失职罪
构不构成犯罪应当看是否造成损失 甲没有构成犯罪,仅是一般违规失职行为
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单选题】 第12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处分。撤职(含)以上 降级(含)以上 开除(含)以上 记大过(含)以上
【单选题】 第13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押、证三分管制度,三者分开保管和使用,人员离岗时,都应落锁入柜。印 密 单 款
【单选题】 第14题: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双线”风险防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双线”风险防控责任主体是()。银行同业公会 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单选题】 第15题:分支行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是:()分支行分管会计的副行长 分支行行长
分支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 总行行长
【单选题】 第17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价,按照不低于()的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分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法人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15% 30% 20% 10%
【单选题】 第18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为()监事长 合规总监 行长(总经理)董事长
【单选题】 第23题:下列哪个因素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具备的因素:()初步判断风险 案件时间锁定 涉案金额确定 案件性质明确
【单选题】 第26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二年内 五年内 三年内 一年内
【单选题】 第27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审计检查 员工行为排查 日常排查 滚动排查
【单选题】 第28题: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事前防范 分散、转移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单选题】 第29题:《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高风险产品是指其风险程度相当于《商业银行理财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以上。5级 4级 3级 2级
【单选题】 第2题:存款检查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末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进行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个周期。4 1 3 2
【单选题】 第3题:《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规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监管机构要约谈()。
案发法人机构分管部门负责人 案发机构负责人 案发法人机构分管负责人 案发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
【单选题】 第8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案防工作牵头部门为()审计部 合规部 安保部 监察室
【单选题】 第10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应该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是()风险管理状况 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财务会计账簿
【单选题】 第11题: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属于()。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单选题】 第13题:甲是某银行职员,由于其本身没有信贷系统账号,他就找同事乙查找关于某客户的信息,同事乙由于碍于情面,将信息告诉甲,然后甲将获得的信息转卖给第三人,情节严重。对于以上信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乙均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甲构成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甲乙双方构成共同犯罪
【单选题】 第18题:下列哪项属于《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第三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其不当行为导致案件发生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
【单选题】 第19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关键岗位实行()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不定期 短期 定期
【单选题】 第21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案件 事故 损失
意外
【单选题】 第24题:以下内容不符合《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的是()。在案件防控工作考评中,没有转发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相关工作一票否决 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考评结果一票否决
应当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 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导、监管体系
【单选题】 第26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3个月,5个工作日
3个月,10个工作日 1个月,10个工作日 1个月,5个工作日
【单选题】 第28题: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的原则,坚持“()”。一情多报 有情不报 多情一报 一情一报
【单选题】 第3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案件的确认标准不包括:()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被拘留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被取保候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被逮捕 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单选题】 第16题:《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被上海银监局处以“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的银行从业人员,其相关信息将同时报送至()。上海公安局 上海检察院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单选题】 第19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是:()房地产开发业务 股票投资业务 信托投资业务 向其他商业银行投资
【单选题】 第12题: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防控“六个环节”之一:()空白凭证 查询对账 授权卡 枪支弹药
【单选题】 第17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记过 降级 记大过 警告
【单选题】 第24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纪律处分不包含()记过 留用察看 警告 通报批评
【单选题】 第99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的监管要求范围?
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寸及销毁制度并坚决执行
加强未达款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 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单选题】 第100题:《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惩戒措施”中规定: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
通报同业 解除劳动合同
罚款
开除
【多选题】 第31题:李某是M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子为L公司董事长。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李某通过对分行负责人谢某施压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该贷款合同有效,李某应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在内的损失
该贷款合同无效,李某应承担由于合同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 分行负责人谢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禁止的行为
【多选题】 第32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多选题】 第33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违规放贷问题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突出、问题严重的机构依法采取()等监管强制措施。限制业务 控制贷款发放额度 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暂停准入
【多选题】 第34题: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各类账户的()等业务。变更 撤消 冻结 开立
【多选题】 第35题:禁止违规代客户保管()等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现金 存单(折)有价单证 身份证件
【多选题】 第36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属于第三类案件?()电信诈骗
某客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 以上都不是
银行从业人员伪造重要空白凭证参与非法集资
【多选题】 第37题:《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内控执行力建设主要考核:()
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是否在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戒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是否通过对内控的实效性进行检查、对案件风险进行排查 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多选题】 第38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银行员工亲属可以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业务,业务办理人员可以简化相关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对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授权人员必须对前台柜员发起的各类代办业务、大额资金交易、账户变更等高风险业务的真实性、准备性、合规性严格审核。
前台经办人员与后台授权人员须岗位分离,柜员之间可交叉使用柜员号。
【多选题】 第39题:“十必做”规定,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开展一次的工作有()参与或监督外部对账
开展员工异常行为动态分析排查 抽查监控录像 落实查库制度
【多选题】 第40题:监管机构对案件责任追究要求“一案四问”是问责:()未履职人 领导(决策人)知情人 发案人
【多选题】 第41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案件风险排查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实责任 强化整改
严肃问责 滚动覆盖
【多选题】 第42题: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哪些方式不属于纪律处分?()责令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多选题】 第43题:哪些处罚信息需要报送上海银监局处罚信息系统? 党纪处分 通报批评 内部纪律处分 其他处罚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多选题】 第44题:以下哪些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可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海关 税务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多选题】 第45题:员工道德风险预防工作中,对举报信息处理的特别规定包括()
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对筛选和分析后的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置举报信息
举报人有知晓事件调查进展程度和调查处理结果的权利,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举报人
在调查过程中,应保障被调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调查必须合理、合法
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身份保密
【多选题】 第46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 案件审结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多选题】 第47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是指()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
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多选题】 第48题:案件涉及金额以()确认金额为准。金融机构 司法机关 公安局 银监局
【多选题】 第49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明确的其他处罚包括那些方面
责令辞职及应承担责任的单方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解聘职务
扣减绩效工资8000元 免职
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多选题】 第50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问责不到位的机构,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等行政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罚款
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警告
【多选题】 第31题: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案发时主动反映、举报相关线索的 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多选题】 第32题: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案件调查情况 后续整改情况 案件审结情况 案件信息
【多选题】 第33题:基层机构负责人案件防控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重要岗位人员管控 案防教育 问题整改 案件防控责任制
【多选题】 第34题: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二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多选题】 第35题: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不对营业终了或营业期间柜员因故结束工作、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尾箱库存情况进行核实
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
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多选题】 第36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有()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多选题】 第37题:业务授权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超权限授权 不核实业务授权 不审核凭证授权 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
【多选题】 第39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整体案防工作情况
【多选题】 第40题: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应加强()中心环节的管理。信息披露 人员 网点 流程
【多选题】 第41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
【多选题】 第42题:员工道德风险发生时往往表现为()。在同事间经常牢骚满腹,影响员工情绪或工作秩序 当发现员工存在信用卡套现行为时 未按规定履行员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到处散布小道消息或发生不当言论,影响他人或本行荣誉
【多选题】 第43题:在案件后续处置中,下列哪些工作属于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进行督促和评价的范围之内?()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情况
案件的司法结论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
【多选题】 第45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金总额的7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多选题】 第46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规定,案防评估监管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如何划分档次 综合评分70分以下为“红牌” 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为“黑牌”
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黄牌” 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
【多选题】 第47题:《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案件防控工作考评的内容包括()内控执行力建设 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 内审稽核工作力度
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
【多选题】 第48题:根据《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按照案件、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案件和案件风险信息,严禁()。迟报 错报 漏报 瞒报
【多选题】 第49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明确的内部处分种类包括()。通报批评 开除 撤职 降级 记过 警告
【多选题】 第31题:下列属于违反重要物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是()隐匿、篡改、变造、伪造、擅自印制相关业务凭证、空白凭证和重要文档资料的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密押、签字样本等,造成泄密、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或企业销户后不按规定回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的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密押、签字样本等,造成泄密、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多选题】 第34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的要求,以下哪种情况下,银行机构需密切关注或监视该账户。()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长期交易频繁的账户
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账款的账户 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多选题】 第37题: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案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多选题】 第38题:下面哪几项属于银行业案件?()某银行员工丁发放大量假、冒名贷款 某邮储银行某区邮政储蓄所ATM机被撬盗 某农商行副行长乙无故离岗 某支行分理处柜员甲涉嫌挪用资金
【多选题】 第40题: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在所发生案件当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
作案嫌疑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多选题】 第41题:银监会要求把案件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的“六个环节”,这“六个环节”具体指什么?()内审稽核、违规处罚 空白凭证、金库尾箱 查询对账、轮岗休假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
【多选题】 第42题:根据《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案防工作考评结果将与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频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及监管评级等监管行为挂钩
对于案防工作考评等次为不满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银监局将结合监管会谈等途经约见其高管层谈话
对于案防工作考评等次为不满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银监局将将视情况向其总行、董事会及控股股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银行业案防工作考评结果将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多选题】 第43题: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董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行长为案防制度执行第一责任人 监事长为案防制度制定第一责任人 董事长为案件风险监督第一责任人
【多选题】 第47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范畴:()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 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 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多选题】 第50题:银行员工日常生活中禁止参与以下活动()买卖股票 大额举债
涉黄、涉赌、涉毒 经商办企业
【多选题】 第33题:下列属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是()利用本人知悉的未经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谋利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未履行保密义务和相关管理规定,导致未经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商业信息、客户信息、财务数据信息等)泄露,造成本行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未保管好本人系统账号及密码,导致信息泄露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未经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的
【多选题】 第39题:《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规定,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
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报告、审查报告 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
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 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
【多选题】 第40题:以下哪些属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提出的“四个禁止”()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民间融资或非法集资。
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社)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严禁员工大额举债、涉黄、涉赌、涉毒。
严禁员工借用客户资金或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多选题】 第42题:疏于对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导致营业网点通勤门不关闭、电视监控不开启或不能正常工作,以及下班后网点大门未关闭等,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视后果追究()责任。
保卫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网点负责人
【多选题】 第44题: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直接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多选题】 第45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以下哪些明确属于柜台违规行为?()坚持客户本人申请网上银行、本人领取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应客户要求请自己好友帮忙,并通过好友的账户过渡客户资金 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授权过程中都应听从网点负责人的指令 柜员对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抵制、报告
【多选题】 第47题:下列哪一项的做法是错误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直接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 在案件审结工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案件审结报告即完成案件审结工作 专案组在调查中获取的情况可以向其他单位和人员披露
案组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多选题】 第49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违规放贷风险排查时,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关注类贷款和违约客户情况
银行员工帮助客户规避制度获取贷款情况 信贷资产转让情况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贷款
【多选题】 第32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不属于第一类案件?()
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其客户贷款优惠政策并索要佣金 外部电信诈骗
客户信用卡被社会不良分子盗刷 银行前员工王某在离职后参与非法集资
【多选题】 第33题:下列哪些属于案件确认的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 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多选题】 第35题:根据《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2014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以()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员工异常行为 票据 跨业合作 信贷
【多选题】 第39题:根据《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案发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和案例材料。审结报告 督查报告 整改情况报告 后续调查报告
【多选题】 第40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整改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到位 制度完善到位 责任追究到位 行为纠正到位
【多选题】 第44题: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重要参考 监管计划制订 市场准入审批
诫勉谈话 监管评级
【多选题】 第47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于银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规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出现重大事件的要及时调整负责人。
梳理完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持续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多选题】 第48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要求,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按季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折 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折
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分别采取上门对账、协议对账、网银对账等多种方式对账
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折
【多选题】 第99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多选题】 第100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根据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判断题】 第51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一经查实,可以直接冻结。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2题:银行员工或社会人员为申办信用卡客户具备资质条件垫资,有利于增加发卡量和降低银行卡授信风险。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3题: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12小时以内。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是案件确认后12小时之内。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4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5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统一集中,妥善保管,按章使用。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6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可予恢复原职。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7题:案件处置三项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8题:商业银行应遵循风险隔离原则,严格隔离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9题: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离职销售人员,可不予追究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0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1题:根据《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在对案件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可以经济处罚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2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关信息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的案件信息。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3题:根据《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曾在本机构任职,但问责时已离职人员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将违规问题直接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4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5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6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7题: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产品。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8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9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可以不履行。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0题: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1题:银行业应加强监控设施的维护,改进录像保管期:对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录像,每天要由专人负责定时查看,同时对录像资料应延长保留时间备查,不少于三个月为宜。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2题: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凡是发生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3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以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4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密钥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5题:《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指出,根据案件定义和分类,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无需报送此类案件。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6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7题:《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规定,外部人员实施的网银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等案件,一般按季度报送案件数据。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8题:禁止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9题:对于有销售起点金额要求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销售时主动告知客户。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80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案发层级机构领导应当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判断题】 第51题:营业网点负责人主要负责业务拓展,安全防范工作可交保安员负责,非营业时间无须进行安全巡查。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3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的;至少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4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诈骗、贪污、挪用、侵占银行、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以及收受贿赂的;应给予开除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5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组织、参与、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的;至少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6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可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7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所称的案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8题:营业网点发生十几名客户因储蓄账户资金被盗静坐、示威或上访人员等聚集事件,影响网点正常营业。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做好说服劝导工作,稳住客户情绪,控制事态发展。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9题: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无需同时明确案件所属类别,案件所属类别待案件最终定性后报送。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0题:按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处罚信息使用人员可为他人提供查询到的处罚信息,并下载和打印。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2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规定,如果一员工因为两件或两件以上事情受到多种处罚或处分,可只填写一张处罚信息表进行上报。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4题: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可以由经办部门直接上报。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5题: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均由银监会负责。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6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8题:基层机构负责人案件防控考核,关键在于年底迎接考核时突击做好准备工作。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0题:严禁银行员工违规代客户购买、传递、保管各类重要空白凭证,违规代客户保管身份证件、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印章、证书、贵金属等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2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可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落实。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6题: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7题:《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信息系统被查询人被监管部门处以取消终身或者一定期限高管任职资格、禁止终身或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并且处罚处于执行期间内的,直接显示处罚信息。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8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简称案件信息)两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1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级会计主管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同意。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2题:当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时,以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为准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5题: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6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与外部犯罪分子勾结或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侵害本行或客户利益的;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7题:银行业机构要把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点,要加大检查频率,发现隐患,堵塞漏洞。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1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过程中,可以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3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分管行长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4题:为了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各级机构可以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5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7题: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应先纳入案件统计系统。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0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是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需要出席联席会议。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3题:由于路支行副行长主要负责内控工作,因此路支行行长对发生案件负次要领导责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6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7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且有记录的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8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现案件后,只有在案件完全调查清楚后方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80题:银行员工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客户建立私人委托关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1题:在双人分开保管密码和钥匙的情况下,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在使用完毕后,可不入库(柜)保管。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2题:《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建立个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不可在营业网点销售。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0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电话核实了解押品状况,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5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至少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8题:禁止预留印鉴卡的采集和保管人员兼岗。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0题:《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规定,违规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代理的产品的;至少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1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5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需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7题:《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系统控制原则,完善本行代销业务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到销售过程“机控到位”。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9题: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55题:《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2题: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在贷前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3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案防工作考核应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中。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66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1题:商业银行业务授权应适当、明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授权,事后补书面材料。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4题: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7题:理财经理经主管同意可代客户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为了吸收存款可代客户办理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79题:营业场所展示柜不得摆放贵金属实物,摆放展品应注明“仿制品”。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99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基层做起。
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100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关注员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101题:根据《银行业既然弄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主要是监管部门评价,不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
正确
错误
【判断题】 第102题:按照《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离职人员去向不明,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拟处理意见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类”报处罚信息,由上海银监局直接录入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后进行特定标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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