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事业单位章程(共14篇)
1.幼儿园事业单位章程 篇一
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C9区顺怡花园。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 元;出资者:陈海莲,金额:10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三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四)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一)开办资金10万元;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幼儿园事业单位章程 篇二
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1.农村地区幼儿入园率偏低
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初期,全国幼儿园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增加,在1995年数量达到了最大值,但从1996年后,幼儿园的数量开始减少,减少幅度最大的是农村地区。我国整体的幼儿园入园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2.幼儿教育资金投入较少
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方面的扶持,但我国幼儿教育资金投入较少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开拓。经过调查显示,在1998年,我国幼儿教育只占全国教育经费的1.4%。
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
1.政府对幼儿教育引起重视
幼儿教育是一项崇高的公益事业,与国家的基础教育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应当对幼儿教育引起高度的重视。政府应当以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的理念在幼儿教育事业方面加以重视,从而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2.加大资金的投入
资金的投入是幼儿教育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应当加大资金的投入,为幼儿带来更多的福利。幼儿教育的资金投入与幼儿园办园的条件、幼儿教师的待遇等有着最直接的联系,甚至会影响到幼儿教育的质量,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将教育的重心放在幼儿教育方面,并为幼儿教育事业提供经费保障。
总而言之,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人们对此引起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 根据实际教育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提高幼儿教学质量。
摘要:幼儿教育事业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幼儿教育事业目前整体水平还不够高,特别是农村地区,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来加以改善。主要针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措施。
3.事业单位组织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要求(××法),特制定本章程(本条仅供参考,不能照搬)。
第二条 本站名称(全称)吉凤街道城乡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第三条 本站住所及活动场所、电话号码:8512282(具体住址)、湘西州职院
第四条 本站宗旨:(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目的,如经管站可定:为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管理保障)。(可参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第五条 本站经县编办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济性质、经济来源、资金总额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七条 经济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条 开办资金:1万元
第九条 业务范围:负责新农村建设;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等管理、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经济统计年报、社会调查工作;负责农村田、土、山林承包管理;承办吉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举例:
(一)农村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二)农村经济条例的鉴定以及处理和仲裁;
(三)农民负担的审计、监督和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
(四)农村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五)培训农村会计和农村经济管理人员。
第十条 活动方式:……(填写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可参考证书上的内容)。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本站为股级事业机构,定编3名,设×××为站长1名。
第十二条 本站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科、××科等。
第十三条 本×的工作职责是:一……、二……、三……(根据单位特点写)。
举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2、制定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3、规定本单位各种资产的租赁、购置、转让和抵押;
4、……。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条 本×法定代表人由××××任命。
第×条 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制,×负责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第×条 本×实行全额拨款独立核算(委托×××代管财务),各项开支由×主任一支笔签字,人员工资由有关部门核定,委托代管单位发放人员工资。
第六章人事用工制度
第×条 本×编内人员由主管单位调配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本×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
第×条 本×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公正廉洁,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或执行中发现不妥之处,由本×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编办。
第×条 本×如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与其他××合并,宜由上级批准机关负责组织清算,本章程也自动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其他责任权利、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行业有关纪律承担和执行。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管局签意见、盖章
同意此章程
4.事业单位组织章程范本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华亭县神峪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单位住所:甘肃省华亭县神峪乡神峪街道。
第四条本单位是经华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华亭县卫生局(注:主管部门全称)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华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预防保健、恢复期病人康复与检测。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按照华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华亭县神峪中心卫生院的批复》文件要求,主要职责是:为人民身体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华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华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华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举办)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举办)部门(章):
5.X单位工会章程 篇五
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 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X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第一章 总则
工会是由在X单位员工自主组建的属于员工自己的组织。
工会的宗旨:根据X单位的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地为会员争取机会平等,最大限度地争取会员报酬、待遇合理,最大限度地争取正当利益。
工会的职责:维护和保障会员的权益和民主权利,改善会员的劳动条件;代表和组织会员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建立员工与单位领导的直接沟通渠道;增进会员自律,维护职业道德;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提高生活品质。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X单位工作的员工均可志愿加入工会。第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六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七条
工会的权力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各委员在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各委员在工会的工作与其在单位的工作无关,凡是担任过工会主席的会员,在其任后一年内无出卖单位利益和工会利益的行为,单位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二条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权是:
(一)代表和组织会员参加对单位管理层的监督。
(二)向单位如实反映会员大会决议、会员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三)召集和处理工会的重要会务。订定本会办事细则。
(四)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五)参与和调解劳动争议。
(六)为工会和会员争取正当权益。
(七)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协助和督促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会员生活。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十)对外代表本会。第十四条工会委员职责
(一)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单位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事业;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第十五条工会女工委员职责
(一)依照女工的特点开展工会活动;
(二)组织女工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她们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增强自
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三)经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女工办实事,办好事,落实女职工的保护;
(4)做好女工会员的福利与慰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政府、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工会主席提案,会员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用途
(一)生活困难会员补助,慰问生病会员。
(二)工会活动费用。
(三)其它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活动经费。
第二七条 工会主席每月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爱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俱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6.浅析公司章程 篇六
(一) 公司章程的基本含义
我国学术界对公司章程有两种主流观点:形式意义和形式、实质相结合的意义。第一种观点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定义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 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1]第二种观点是在形式意义上增加了实质意义的定义, 提出公司章程是兼具形式和实质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2]
笔者认为,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司章程的实质, 公司章程对外是资信的参照信物, 对内是公司的治理依据, 设立行为、经营管理、股东权利义务是内容, 而公司章程则是表现形式, 所以, 章程应该是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二) 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是自治企业, 公司自治主要依靠章程实现, 自治不同于他治, 新公司法将大量的自主空间留给了公司章程, 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意图制定章程。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行中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1.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备要件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口本商法》第62条、第165条也规定:“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3]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文件,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是要依法登记并批准的, 所以公司章程不仅是第三人和公司交易所参考的依据, 更是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公司的表现形式。
2.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约束性文件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大程度的自治权, 但自治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规定, 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七十九条分别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比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3.公司章程是股东天然保障
公司, 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分散, 很多小股东根本没有参与到公司决策、经营中的机会, 股东的利益只有在公司盈利分红的时候才显现出来。所以, 要保护众多股东的利益, 必须将相应的权利规定在章程之中, 是股东权利得以保障。
4.公司章程是第三人了解公司信息的通道
需要了解公司信息的主要是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依据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凡是涉及到公司组织结构、股权配置、经营范围、运营方式、解散、变更等重要事项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记载。公司章程一经备案登记即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对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慎重选择交易方, 保障自身利益, 保护交易安全有很大的益处。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总结出公司章程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运行过程中的约束价值、第三方的参考价值及其重要, 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最大化的自治, 将公司自治给予进一步的扩大, 然而, 就像所有私人制度的安排不能违反国家强行法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一样, 公司章程的自治也是不能违背法律的, 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也只有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性质, 我们才可以对其加以运用, 来确定它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尚存分歧, 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规说两种:
(一) 契约说
契约说的主要支持者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这些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主要是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组织章程及细则经注册后, 对公司及股东有合同的约束力, 就像这些文件为每个股东作为协约签署一样, 公司组织章程及细则所包含的契约内容每个股东都必须遵守。”④因此公司章程是契约这个观点在英美法系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契约说有它的合理性, 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 例如:公司章程的公开性问题, 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开, 但传统的合同作为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是不需要公开的;再如, 公司章程的对其后来加入的股东同样有约束力, 不论其是否同意章程的内容, 而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合同参与者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前提。所以契约说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 自治法规说
大陆法系的学者更倾向于把公司章程看作公司的自治法规。第一, 公司章程在约束设立人、发起人的同时也对公司新加入的成员同意具有约束性。第二, 公司章程对于其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但章程的变更却可以不依照每个人的意思表示有所限制。第三, 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会因为股东结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四, 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产生的, 因此是公司内部活动、组织的自治法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应当重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这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公司成员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 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 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59.
[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45.
[3]卜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549.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篇七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邹露爽,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着“关爱每个孩子,为了每个孩子的宗旨,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338号,邮政编码:611139。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60 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全日制幼儿园。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邹露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日召开董事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董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人员签字:
8.幼儿园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办学领域)如:郑州市郑东新区聪明屋幼儿园、郑州市郑东新区聪明屋英语培训班
第二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专业;
(二)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等形式。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学校终止后,依法组织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五)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人,为张
三、李
四、王
五、等(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取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其中开办费不少于 万元。
第十九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
(二)。
(三)。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技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
(二)。
(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董(理)事或校务委员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9.大学章程的法治思维 篇九
一、大学章程定位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载体,规定了校内外的权利主体关系,规范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权,理顺了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对大学章程自身定位的表述。从一定意义上讲,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而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章程的合法性定位已成为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大学章程的制定主要包括功能定位、属性定位和自我定位。
1. 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
首先,章程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大学章程为高校明确了办学方向和定位,并为自主思考发展预留了空间。在政府角色逐渐向“大学发展的指导者、宏观布局的调控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转变时,政府放权也成为大势所趋,章程已成为高校“获权”后的自主办学总纲,在大学依法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章程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载体。在高等学校综合改革进程中,学校必然要理顺内部治理结构,这就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就权力运行结构达成原则性的共识,而制定章程就是凝聚共识的过程。第三,章程是明确内外主体权责的重要依据。对外而言,章程明确政府如何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如何参与大学治理等问题; 对内而言,章程明确内部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与相互联系,建立权力载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治理网格。
2. 大学章程的属性定位
大学章程是各利益主体主张自身权力,进行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各利益主体权力斗争的法定依据与规则。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权的象征,也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法定契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核准以后即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政府、高校、社会都需要遵守。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同时也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3. 大学章程的自我定位
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还处在初步建设阶段,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还处在逐步深化的过程,根据大学发展与大学章程建设的规律,大学章程有三项自我定位: 第一,大学章程是法定的基本规范,不是法律的具体细则。也就是说,大学章程统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大学组织的法定依据,具有界定大学与外部主体权责边界的作用。第二,大学章程是治理架构,而不是运行条款。随着高等教育参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大学治理的主体也将多元化,这是改革必然经历的过程,因此需要明确法制加以规制,大学章程正是面向高教领域的改革趋势应运而生的,要明确学校治理架构,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主体权利。第三,大学章程是目标共识,不是矛盾固化。章程的形成应是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过程,是大学面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经之路,只有在法治范畴内为化解办学治校矛盾采取的措施,才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学章程建设内容的法治思维
章程是一所高校办学的根本宗旨,符合“法律最高”的法治思维,而最高的法律首先是“良法”,即具有正当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一所高校的发展思路,这就对章程自身的内容提出了较高要求。
良法的首要标准是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高校章程制定实践中,《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章程制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高等教育法》是我国公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要法律依据,与章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由于《高等教育法》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其只能就高等教育中基本和重大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不可能也不必要关照每所大学的特殊性。而作为个体的大学章程,其制定应该具有规定明确、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充分考虑本校实际与办学特色,具体而细致地规定各方主体的权、责、利。相对于《高等教育法》,处于“下位法”位阶的大学章程如果过于笼统和宽泛,将会使实际操作缺少有力抓手,章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对学校“依法办学”起到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故而遵循法治思维的大学章程建设应一方面纳入法定内容,同时也应不拘一格,将学校特色、发展使命等融入章程的“血肉”,将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鲜活生动的章程表述。
对于内部主体权利和权力的合理规范是良法的又一标准。章程是对社会的公示与宣言,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内部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同外部关系的准则,具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一所高校章程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的设计,有序治理要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以章程为制度载体的大学治理模式,应明确界定高校的权力实施和权利实现。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大学章程调整的目标是权力的分配、约束和权利保障。在内容层面,合理规制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执行层面,保障各方主体都按照章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努力为这种行为营造相应的制度环境,即章程必须对高校办学的宏观制度规则建设和动态程序运行予以重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制度、办学模式、管理改革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我们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一些很好的理念没有真正转化为制度。大学章程就是要努力把好的理念转化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包括学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内部治理重点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权利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总之,大学章程要明确和赋予学校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和权力,一方面明确自我治理的“自治力”,同时也要将自主办学制约在一定范围之内,即“自制力”,这是大学章程作为“良法”的基本特征。
章程对于学校与外部主体权利边界的明确界定,也是以法治思维进行学校治理的重要标准。在当前的高校外部治理范围内,“管办评分离”成为政府简政放权的焦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简称《纲要》) 中提出了“促进管办评分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这使得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更明晰,实质上是以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的角色转变引领了大学的角色转变,大学章程的内容要集中反映这种变化,从强调一元、单向度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执行的“管理”,向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多元互动和尊重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利的“治理”转变。
三、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法治思维
“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的效力等级如何,取决其制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取决其规定的内容”。章程在高校中的“宪法”地位不仅需要法律加以确认,更应以制定机构和程序加以确立,这既是按法定程序制定章程的基本逻辑,也是依“良法”而“治”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的效力既可以来源于“上位法”的法律授权( 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也可以来源于制定主体本身的法律威权( 如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 。前者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效力,后者以制定主体本身的公( 私) 法权力赋予大学章程以强制性的约束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仅对章程制定主体做了笼统规定: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校友代表等参加”,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高校举办者却不在此列,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章程的法治威权。
在已经核准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不统一,有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如北京师范大学; 有的是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上海交通大学; 有的是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代会讨论通过,如吉林大学。多数高校的章程仅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而非法律程序予以通过,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效力仅是大学内部规章,而非大学“自治宪章”。
为确保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需在实践中规范章程的制定主体,使大学章程制定权的取得拥有法律依据。美国各州公立大学的章程一般都来源于州教育法,由州的议会以法案形式批准并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大学章程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对“宪法”效力的诉求要求章程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稳定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章程的“宪法”效力。应通过制定章程和修改程序,将章程的地位提升到源于学校而又高于学校的层面,不因高校一时一事而随意变更章程,如此才能确立大学章程的“宪章”地位。此外,章程的制定需要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充分协商。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了更多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施才能得到较好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章程的制定必须有充分协商的过程,反映改革和认识的进程,但结果应是严谨和规范的,要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法治思维在章程制定层面的反映。它的作用是促进改革而不是限制改革,因此,在许多改革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期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章程制定是不可靠的,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从目前的情况看,章程需要与高校综合改革的实践探索相互检验,并将各项改革已取得的基本成果吸纳进来,最终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
四、结束语
10.民办幼儿园章程 篇十
2010-03-30 21:23:23| 分类: 开办幼儿园参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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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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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11.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十一
地 址:xx镇
第二条:单位性质:公有。本幼儿园由xx镇中心小学筹集资金举行
第三条:办园宗旨:用“心”的教育,哺育品性淳良的孩童
第四条: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办学范围:3个班
办学情势: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资产金额:本幼儿园开办资金45万
经费来源:由xx中心小学自筹
第六条:业务范围:本幼儿园从事的是5--6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七条:主管单位:琼海市教育局
第八条:法人代表:何子权,法人代表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九条: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
管理成员:园长:何子权 副园长:冯达莉
机构议事规则:本园办学过程中的重要事务由学校行政会集体讨论决议,各分管引导具体执行。
第十条:本园经费必需用于本园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全
第十二条:终止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出资单位因其它原因不举行或无法举行
第十三条:本园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本园终止后的余下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修正章程必需经xx中心小学行政工作会、幼儿园教职工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于xx中心小学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浅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篇十二
一、有关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及其评述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四种, 分别为契约说、自治说、宪章说、折衷说。
1. 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就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而签立的法律文件, 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我国《公司法》中, 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在一些条款中也有所体现。从订立主体上看, 公司章程是由众多的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 而不是由公司制定的。从订立方式来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从公司章程的效果上来看, 将公司章程视为一份契约无疑更能理解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而为公司处理内部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契约说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 首先, 契约说无法解决公司章程合议性与一人公司章程欠缺合议事实的矛盾;其次, 契约说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外部性和涉他性的问题;再次, 契约说的弊端还在于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 按照英美法的观点, 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
2. 自治说。
自治说从公司的社团性质出发, 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依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制定的, 用于自律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公司设立者或者发起人, 对公司机关和后来的投资者也有约束力, 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司相对人也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 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作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 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3. 宪章说。
宪章说从市场的不完善性出发, 主张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 将公司章程视做公司的根本大法, 一则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地位、修改难易方面如同一国宪法;二则强调对章程更多地加以强制性规定, 将股东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宪章说仍未脱离自治法说的范畴, 只是更多地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因素。宪章说受到了民主宪政理论的影响, 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但宪章说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解读有些牵强, 对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不深入, 说服力不强, 存在着把公司章程绝对化、神圣化的倾向。
4. 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公司章程的性质不是单一的, 而是具
有多种性质的综合。折衷说综合了以上学说的观点, 认为公司章程本质为自治规则, 但是兼具契约性质。
二、对公司章程性质的分析
笔者认为以公司作为一种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为切入点, 也许更加有助于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考察和理解, 因为公司章程的性质随着公司制度特别是公司设立制度发展而有所变化。
在公司的萌芽阶段, 最具代表性的是中世纪意大利及地中海沿海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企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康孟达是一种商事契约, 是航海者与资本家进行合作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合伙组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设立和存在的基础其实都依赖于一份约定了参与各方权利、责任的合伙契约, 这可以认作为公司章程的起源。此后, 出现了经皇家颁发的特许状或政府特别准许设立的公司。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皇家的特许状给东印度公司以法人地位, 法人的独立地位反映在公司章程中, 使该公司成为最早的具有法人地位和公司章程的商业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货物都不能当作企业中的某一股份接运”。这表明公司的业务是独立的业务, 与它的股东没有关系。此时的公司章程是国家法令的另一种表述, 公司章程与法律混为一体, 违反公司章程即是违反国家法律, 因而都是无效的, 并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到1892年, 德国为了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需要, 融人合与资合为一体, 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 从而使公司制度更加完善。从此, 公司的设立由特许设立逐渐进入准则主义时代, 公司章程也成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由此可以看出, 公司章程的性质随着公司演变而变化, 但公司章程先天地具有契约即合同的性质, 公司章程的起源即是证明。随着公司权力的国家化, 公司章程成为法律的延伸, 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大大减弱。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自由经济的发展, 使公司章程逐步成为公司的自治规则, 同时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又逐渐显现出来。
13.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十三
一、总 则
(一)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幼儿园名称:小精英幼儿园
(三)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办学宗旨:质量为本、服务为宗、环境为先、价值为魂。
(五)幼儿园自愿接受内蒙古乌海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幼儿园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阳光景园小区内。
(七)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一)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吴静 女士。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四、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吴静个人出资200万人民币,于2013年4月19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二)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三)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五)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一)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2.发生分立、合并的; 3.自行解散的;
(二)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人(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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