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申请书(精选10篇)
1.宅基地拆迁申请书 篇一
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补偿应归谁
农村宅基地转让,动迁两者本身都是非常敏感且很容易让人搞不懂的问题,那么两者结合起来如何处理更加复杂,笔者本着多年的执业经验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对宅基地转让后动迁款应该如何处理做法律分析,希望能够对于读者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介绍
罗先生家在城阳区某镇某村,和罗先生的叔叔一家原先是隔壁邻居,后来因为罗先生的叔叔做生意挣了点钱,在镇上购买了商品房,家里的房子要处理掉,正好罗先生的父亲想买下来,所以罗先生的父亲从罗先生的叔叔处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及上面的房屋,但是由于罗先生的父亲和叔叔是亲兄弟,所以也就没有留下任何凭据,老兄弟两个商量的一下,房价8万,三年付清,房屋随即就交给罗先生父亲一家了,两处房子一处罗先生父母住,一处罗先生一家住,十多年来相安无事,兄弟二人走的也很亲热。听闻要拆迁了,这是大家盼了多少年的好事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了,这是大家梦寐以求的事情,而且都听说补偿不低的,这让罗先生一家更是高兴,他们把这事也跟罗先生的叔叔讲了,罗先生的叔叔也挺为他们高兴的,满口答应如果将来要办啥手续,说句话就行,听了这话罗先生的父亲就更放心了。208月份,村里面开始有动迁公司的人进来了,问到他们家的时候,把情况跟动迁公司的人讲了一下,动迁公司的人说“我们是看宅基地证的,证上登记的是谁我们跟谁签协议,至于你们钱怎么分我们不管,
”动迁公司的人还谈到,罗先生的婶婶找过动迁公司了,说这房子是他们家的,补偿要归他们家。罗先生的父亲听后马上打电话找罗先生的叔叔,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这事他管不了,还是让他找他老婆谈,罗先生一家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套房子补偿大概有一百万,可能罗先生的叔叔想动脑筋了。罗先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开了一个小型家庭会议,研究怎么处理。研究下来的结果是这笔钱该怎么分没有把握还是先找律师咨询一下。年9月21日,罗先生找到了我们,我约罗先生在律师事务所当面谈了一下,了解了大概的情况后,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钱怎么分是第二重要的问题,钱的分法有法院依法分割,该多少是多少问题不大,第一重要的问题是怎么证明房子是买的,而不是借得或者租的,不然就会出大问题。罗先生说“应该不会吧,我们都住了十多年了,这事村里人都知道,他们不会耍赖的”,我跟罗先生讲“这个问题肯定会有的,不然她们也不会到动迁组说房子是他们的”,罗先生一家这才意识到更严重的问题在这里,因为是亲兄弟所以什么手续都没有,然后我提出了一个方案,第一罗先生一家找他叔叔一家谈一次这个问题如何处理,然后通过录音的方式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第二罗先生找一下村委会开具证明帮助证明一下。第三发动隔壁的乡亲和同时是两家亲戚的人,帮忙证明一下,并且开庭时能够到庭旁听。那么这个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后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由律师来解决。随后我们与罗先生建立了委托关系,开始介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2.宅基地拆迁申请书 篇二
在近年来所反映的三农问题中, 农村土地问题占68.7%居首位。其中,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问题更是占了相当的比重, 究其原因则主要可以归结于在征收农村宅基地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和补偿机制的不合理, 这些都成为了问题引发的源头。
一、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现状
(一) 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过程中, 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1、监管不利导致审批不规范
在征地初期, 由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市公路局对地区乡政府提交的拆迁和安置方案, 以及补偿预算缺少一些详细的审查过程, 没有做好重建宅基地的保障工作。例如, 关于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重建时间等问题, 导致农民房屋在被拆以后, 乡政府选定农耕地等非法地块作为重建地。在重建时由于违反了国家建设农业住宅的相关规定, 得不到建设用地批准, 引起地区乡政府与地方人民的矛盾。
2、权威滥用导致村民补偿权益无法充分落实
补偿方式由地方政府单方定价, 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 补偿权益无法落实常归因于行政腐败。在农村宅基地被征用的过程中, 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被无形地剥夺了, 更不要说利益的补偿。在权力失控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就较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因此, 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例如, 李遂镇镇政府未在村民在房屋拆迁之前告知村民重建宅基地的地址和重建期限, 并且在公告发出之后没有听取村民的任何意见, 于规定日期拆除了村民房屋, 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等等。
3、急于求成导致强制拆迁变为野蛮拆迁
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迁任务, 地方政府常常在农民不愿搬离自己的居住地时实施拆迁, 这种行政权力与农民的权利的冲突将会愈演愈烈, 其表现就是强制拆迁, 一旦协商不成, 便采取越权行为, 强制执行拆迁, 在户主不在家时就拆房或将户主从其住所中驱赶出来。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 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 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宅基地补偿机制不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由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 因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造成各种权利的消失或损害, 都要给予权利主体以充分补偿。而对于征用农民宅基地的补偿方面, 由于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实践中北京市各地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 农民是否应获得补偿或者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作法不一, 从而埋下诸多补偿纠纷隐患。
1、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被征收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并没有规定被征收者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 导致征地纠纷被拒于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这种制度安排, 给征收者以过大的权力, 而被征收者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权利失衡, 无法通过司法权来制约政府征地行为, 也不能有效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利益。
2、补偿标准不一
据悉, 北京市用于各项征地建设的款项是一定的, 因而对某些大项目能够提供大量资金, 或对于用地较少的项目投入资金相对充足, 以致对这些项目征地过程中征地的补偿相对较多, 甚至达到使农民暴富的现象。例如, 北京市顺义区T3航站楼的农村征地项目, 使当地拥有大面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得到了大量的补偿金。而对一些占地面积大但是却资金投入小的小项目中, 农民宅基地征地所得补偿则非常少。
3、补偿救济暗箱操作
国家征收耕地等的补偿具有具体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但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在现实当中, 国家征收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由于没有具体的补偿机制, 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小金库而截留一部分补偿金额, 或者为了引进外资而降低补偿费用而导致补偿不合理, 而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 从而引起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纠纷不断, 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住宅安置办法有待解决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近几年来持续攀升, 居高不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北京市宅基地按照地理位置可分为两类:郊区土地;城中村土地。对于城中村土地的征用, 政府大多经过长久的考虑与规划, 使得补偿标准较合理。但对于郊区, 由于近年来修建公路和基础设施日益增多, 并且农村居住土地面积日趋不足, 因此乡政府的补偿一般都是采取一次付清安置费用, 村民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然而, 由于经济补偿不到位, 补偿救济不足以及地理位置的限制, 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从而引起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上访问题。据不完全统计, 每年全国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 近十年来每年约55.2万件, 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攀升。
5、农民被征用宅基地后的生计问题
由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 可供重新建设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日益减少。对于那些无法得到重建宅基地的农民, 一些当地政府会考虑在给予了合理的补偿金之后, 为当地农民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由于大多数农民在拆迁之前以耕地为生, 并没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较为年轻的农村人口来说, 还可以继续学习专业技能或靠劳动力寻求新的生活来源。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村人口来说, 学习与再就业显然并不现实, 这些人很难在户口改变之后寻找到一份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
二、合理化建议
(一) 加强宅基地补偿机制的合理性
1、加强补偿程序的公正性
合理的补偿机制需以公正作为保障, 公正则涉及征地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因此, 为了确保被拆迁人对补偿程序的参与权利, 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 如立项、规划等环节, 建议引入听证制度。同时, 对过渡期内农民的安置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并设专门审查机构, 确保拆迁人在具备安置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拆迁。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诉讼主体资格, 使农民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2、完善补偿方案的制定原则
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 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意见不一时, 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定, 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然后, 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 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这些建议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不公平性, 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 让征地补偿透明, 同时让从村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法律权利, 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 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 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 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 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 使用是否正确, 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 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4、提高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
合理的补偿机制, 也需要农村民众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针对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的现状, 为保障农民一系列权利的视线,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 安排专门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引导他们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当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 对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中的纠纷, 应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提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提高补偿金额
虽然北京市已出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但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还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因此, 政府应尽快出台该价格的制定的相关细则, 并增加制定方案的透明度。
2、落实住房安置问题
对于有条件的农民集体, 应鼓励由所在村组重新安排被拆迁人的宅基地, 供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建房屋;对于所在村组安排宅基地确实有困难的, 考虑到农村人口主要以耕种为工作的原因, 宅基地的丧失不得不是一部分农村人口到县城或城市购房, 政府可以考虑提供廉租房或两限房。
3、解决被征收宅基地后农村人口的生活问题
为解决农村人口拆迁后的生计问题, 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 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 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 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 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 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 不如给予股利分红, 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 解决农民宅基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 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 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三、结论
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机制, 针对执行者,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 每一个环节都要增加透明性, 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 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 以权利制约权力, 防止征收权滥用;针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则应加强协商性, 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 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要明确可诉性, 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 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 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 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在条件成熟时, 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 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 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摘要:现如今, 我国关于征收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粗浅, 特别是在补偿制度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方面, 导致在征收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纠纷使之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就此, 文章针对北京农村地区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简要分析,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救济,安置
参考文献
[1]、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 2004 (1) .
[2]、马玉勤.对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7 (7) .
3.宅基地拆迁申请书 篇三
阎政发〔2011〕21号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
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拆迁补偿工作,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1〕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本通知中农村宅基地是指阎良区行政区划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区政府对全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城改、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六)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七)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规划分局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重大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村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八)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九)规划分局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通知下发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十二)对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实际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除外)的5%予以奖励。
(十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依法纳入储备。
四、规范评估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当加大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评估行为的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重置价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五)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突击加建行为
(十六)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和违规施工等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七)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按房屋实际质量进行评估,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
(十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区政府(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电话:86202381)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城市规划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十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和
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镇街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二)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积极探索村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十三)区综合考评办要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综合考评范围。
4.危房拆迁申请书 篇四
我是镇居委会号的居民,家中共有五人,母亲已近90岁高龄,我和妻子都近65岁,女儿单身带着17岁的孙女。由于家境不富裕,在外没有另外购臵房产,居委会号房屋是我们四代人唯一居住之所。房屋于1986年春建成后居住使用的情况一直非常好。
但是自从2007年A5(嘉金)高速公路全线建成投入使用后,因为房屋紧邻A5(嘉金)高速公路实际距离只有三米,所以我家的房屋开始出现损坏并且越来越严重。因为距离高速公路很近,每当大型集装箱车子行驶经过时房屋会跟随着震动,特别是接连有大型车驶过时房屋的震动犹如波浪摇摆状(如果这时正好睡在床上就好似房子和床像摇篮一样晃动)。由于房屋频繁被震动,致使屋面瓦片滑落、墙面和天花板开裂,特别是近三年,房屋损坏程度日趋严重。虽然每年我们都会请人上房顶把震碎的瓦片清理换上新的瓦片,但是每到下大雨屋顶还是会出现漏雨。每间房间的墙面和天花板的裂缝越来越大,屋顶漏雨、墙面渗水、墙面粉刷物大块滑落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阳台顶棚的情况更糟糕,因为顶棚开裂严重出现下坠导致原本开关顺畅的塑钢窗没法正常开启,下雨时阳台上到处漏雨的声音滴答可闻。马上又要进入漫长的梅雨季节和汛期了,住在这样的“危房”内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因为高速公路上车辆频繁的经过,我们每天好比呆在大马路上一样。噪音大到电视机的声音要开至非常大(音量要开至55)才能听清。因为噪声大而且持续存在,家里的成员都不同程度的患上了失眠症和听觉疲劳症。噪音大到晚上虽然紧闭窗户但还是难以入眠。好不容易入眠,半夜突然又被接连驶过的大型车子发出的噪音、房屋和床的摇动惊醒 1
(以为发生地震了),长期以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休息。想到长期在噪音环境里会造成很多疾病的产生,全家老小就如坐针毡。我、我妻子和我母亲三人都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妻子因为夜晚休息不好曾多次发生血压突然升高,就在上个月妻子血压达到240/120mmHg急症入院。明年孙女又要面临高考,却还要在这噪音充斥的环境里生活学习,真是一筹莫展。我们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能让我们三位老人安度晚年,孩子能安心迎接高考。
恳请居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能及时核查情况,帮助我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我们申请合理的解决方案。帮我们想想办法,让我们能正常生活!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5.强制拆迁申请书范例 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6.住房拆迁问题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六
xxxxxx政府:
我是xxxx,身份证号xxxxx,手机:xxx。
我家有房屋x间x层,其中第一层xx平方米、第二层xx平方米。
今因xxx铁从我住宅处经过,桩基打在房子背后5米距离内,本应在汉十高铁红线拆迁范围内第一批拆迁的,但因我常年在外务工,家人文化沟通水平有限,与一线负责拆迁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不够,导致变成黄线拆迁范围内第二批拆迁。一是在住宅二楼赔付标准上,与第一批拆迁的每平方少赔付370元差价,从而导致赔偿总额相差6万之多;二是在拆迁过渡安置费、宅基地安排处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也导致赔偿金额相差3-4万;三是拆迁丈量面积尺寸与实际面积尺寸有误差,尺寸存在一定误差。另外我家装修因划入第二批拆迁范围,装修成本都没有给予计算,我家装修包含卫生间,瓷砖,铝合金门窗,吊顶,复合地板都没有给予计算,当时装修投入总造价达到8万之多。
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请求责成有关方面重新丈量本人的住宅面积,据实确认拆迁补偿的住房面积;2、请求责成有关方面按第一批拆迁赔偿标准,重新计算确认本人房屋拆迁的赔偿金额。
7.宅基地拆迁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村××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2012)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2012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2012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9月××日作出(2012)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2年12月××日下达(2012)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2012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2012)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复印件1份;
2、京建复字(2012)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3、(2012)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1份;
4、(2012)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8.拆迁户户口迁移申请范本 篇八
黄石市下陆区公安分局
本人张子桂,男,1975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556,户籍地 :下陆区大泉塘20-3号(拆迁户),因拆迁还建,现住址: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广州路7号宏维星都小区3栋1单元3001室,为了生活方便,特申请将户口上至现居地。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证明 社区民警 签字: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每人两张免冠彩色照片及血型化验单。)
9.宅基地拆迁申请书 篇九
尊敬的局领导:
为了迎接教育均衡验收工作,我校在教体局的要求下,暑期对学校教职工D级危房进行了拆迁,经学校拆迁验收小组验收,2016年暑期拆迁教职工大房102间,每间500元,小房138间,每间300元,计41400元,围墙320米,每米20元,计6400元,合计:98800元。大写:玖萬捌仟捌佰元。现需支付给拆迁承包人。
妥否,请局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10.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房屋场地承租人): 拆迁人: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由简介:
2004年5月,申请人以年租金6000元租赁了市委秘书处位于东江镇的市委桔园,所租总面积2660平方米。租赁期五年,租金共计3万元。租赁后,申请人投入二百万元精心改造。将原有场地打造成了具有特色的绿化苗木培育、观光园。并解决了两名城市低保户)的就业问题,现该职工已在市委桔园入住多年。
2007年,我公司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东出口新城区拆迁安置工程决定,将我园区价值10多万元的苗木和厂房设备拆除,最终市东出口新城区拆迁安置工程指挥部和我公司协商补偿人民币80000元,但至今未果。
2009年4月,我公司又以12000元/年的租金续租了拆迁剩余土地。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园内苗木种类,搭建了温室大棚增添了一些园林景观。
2010年7月,我公司再次积极响应市委关于城区道路规划拆迁的决定,将正在营业的一部分设备、厂房、苗木、景观等拆除,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8161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清单、证人证言、申请等为证。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07年拆迁补偿款8万元。2请求支付2010拆迁补偿费781610元。
3请求为东江市委桔园原职工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书附后)。
4请求为东江市委桔园原职工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书附后)。
申请人:1、2、2014年2月24日 附:
1、附件一;
2、(附件二);
3、申请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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