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危妊娠管理(精选10篇)
1.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一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参照新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制定的孕产妇的产检要求, 在各下属乡镇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院进行孕妇的检查, 包括档案的建立、5次产前检查 (B超、肝肾功、血球分析、乙肝梅毒艾滋病) 。对检查中发现的高危因素的孕产妇进行入组, 并监测其分娩结局, 对其分娩后7、14、28 d进行随访, 对产前检查及产后随访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1.2 方法:
在各下属乡镇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院对所有建立档案的孕产妇进行资料汇总,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中心制定的《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对资料进行分类、复核。具体标准主要为既往异常孕产史、本次异常妊娠情况、产前一般状况、妊娠合并症, 并结合产前检查结果 (B超、肝肾功、血球分析、乙肝梅毒艾滋病) , 将高危因素的孕产妇筛查[2]。由单独人员对孕产妇进行资料统计及随访。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沙湾县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总计产妇1824例, 早孕档案总计人数1614例, 产前检查建立档案总计1776例, 行5次及5次以上产前检查1596例, 产后随访产妇1657例, 档案系统分析1480例, 其中491例高危孕妇被筛查出入组分析, 占总产妇比例为26.87%。
2.2 高危因素分类、顺位情况:
由表1可知, 异常孕产史、年龄、内科合并症是发生高危妊娠的最主要高危因素, 分别占本次调查人数的27.29%, 24.03%, 19.35%。且这三个因素的发生率都>5%。
2.3 产妇随访分析:
491例高危孕妇分娩后7、14、28 d进行随访, 随访时间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475例进行复查分析, 96.74%的高危孕妇获得随访。分娩结局:314例剖宫产, 177例自然分娩, 1例死胎, 分别占比为63.95%、36.05%、0.20%。
2.4 高危产妇住院分娩与围生儿病死率:
491例高危孕产妇常规分娩, 分娩率100.00%, 无孕产妇死亡事件发生 (0.00/10万) , 无围生儿死亡事件发生 (0‰) 。
3 讨论
3.1 高危妊娠系统管理:
沙湾县妇幼保健院及下属卫生院对产妇免费建立档案并进行集中管理, 参照新疆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常规产前检查, 根据一般情况、异常孕产史、内科合并症和本次妊娠异常情况、社会因素等方面进行高危产妇的筛查, 并专门建立档案, 制定合理的产前检查日期, 记录分娩结局, 产后定期进行随访, 完善档案。491例高危孕妇96.74%获得随访, 63.95%的高危孕妇通过剖宫产结束妊娠。3.2高危因素:顺位高危产妇前5位的高危因素依次为异常孕产史、年龄<18岁或≥35岁、内科合并症、胎位异常。异常孕产史占首位, 这是由于婚前准婚青年染色体检测不完善, 异常染色体不能被检出;另一方面婚前性行为事件的多发导致意外怀孕的比例较高, 在行流产术的过程中不注意保健, 导致妇科疾病的慢性进展从而导致异常孕产[3]。年龄<18岁或≥35岁、内科合并症分别在高危因素顺位中排第二、第三, 由于计划生育双独生二胎政策的实施, 一方面二胎妊娠期中高龄孕妇居多, 另一方面高龄孕妇多血脂代谢异常, 可有动脉硬化表现, 高危产妇合并有内科疾病使其危险性增加。受人为因素影响, 产妇在一胎中惧怕分娩疼痛且认为剖宫产能确保母子平安[4], 因而瘢痕子宫在高危因素顺位中排在了第四。
3.3 产前的孕检:
按日期进行常规产前的孕检, 这是保证母婴安全的重要一步, 及可促进产妇及其家属对产检的重视, 从而对于产妇的健康及胎儿的安全有着良好的保障意义。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具体要求, 城市产妇产前检查为8次及以上, 农村产妇产前检查为5次及以上。研究发现[5], 良好的产前检查是保证母婴安全及正常分娩结局的重要一步。对于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高危产妇应该增加其产前检查次数, 使其更好的进行安全管理, 对可能出现的妊娠并发症进行早期发现并及时进行处理, 控制其病情变化从而获得安全的分娩结局。
我县下属卫生院多处于偏远地区, 部分多次生产孕妇受计划生育影响, 不愿进行产前检查, 产妇的健康意识较差, 对妊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不了解, 安全风险较高。因此, 在高危产妇档案管理的过程中, 应注意加强和规范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 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自觉主动接受定期产前检查, 做到完善档案, 早期检查, 及时行健康宣传及保健教育, 改善高危孕产妇的保健意识, 保障母婴健康。
3.4 建议
3.4.1做好婚前医学的宣传教育工作, 从保障人口的基本素质角度出发, 将婚检纳入到公共卫生体系, 在减少遗传病和传染病发病率的同时降低异常孕产史的发生率。
3.4.2增加产妇日常健康保健的宣传, 可通过电视、广播、小册子、传单、板报及当期举行讲座的方式对产妇进行孕期的保健教育, 提高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3.4.3稳定牧区妇幼工作队伍, 建立上下三级安全保障制度, 保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落实的具体的家庭。
3.4.4通过对妇幼保健院及卫生院医护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高危妊娠管理的知识储备, 保证工作质量, 对高危产妇易发生的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强化培训, 建立完整的急救措施, 提高产科医护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培训急救措施、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应对及处理措施, 提高操作技能。这是提高孕产妇质量管理, 加强高危妊娠的安全监测, 控制产妇病死率及围生儿的缺陷率及病死率的重点。
3.4.5完善高危产妇的转诊流程, 对筛查出的高危产妇做好档案管理及数据记录, 各具体单位每月定时上报数据, 并由当地医护人员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全程陪同, 使高危孕产妇及时获得治疗及安全保障, 从而控制产妇病死率及围生儿的缺陷率及病死率。
摘要:目的 进一步识别高危妊娠的高危因素, 为提高孕产妇质量管理、加强高危妊娠的安全监测、控制产妇及围生儿的病死率提供依据。方法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中心制定的《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 调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在沙湾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妊娠, 由单独人员对孕产妇进行资料统计及随访, 每月上报数据。结果 高危产妇占总产妇比例为26.87%, 全部入院分娩, 分娩率为100.00%;无孕产妇死亡事件发生 (0.00/10万) , 无围生儿死亡事件发生 (0‰) 。结论 强化高危产妇妊娠过程中的健康及保健意识,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早期发现并控制妊娠并发症, 减少妊娠期合并症, 确保良好分娩结局, 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
关键词:高危妊娠,管理,危险因素
参考文献
[1]赵永艳, 唐慧艳.160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 2011, 26 (17) :2456.
[2]赵蕴芝, 谈月娣.产前检查对孕产妇及围产儿保健作用分析[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 2004, 16 (8) :397.
[3]李晓霞.高危妊娠的筛选监测与管理[J].当代医学, 2009, 15 (16) :37.
[4]王晓平.影响围产儿死亡的相关因素及围产儿保健工作重点[J].中国妇幼保健, 2001, 16 (4) :239.
2.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一、高危药品的贮存与保管
(一)药品调剂室高危药品需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护理单元需高高危药品专柜放置,且远离其他普通药品存放药柜。
(二)高危药品存放药架(药柜)应标识醒目,设置全院统一的专业警示提示牌,高危药品警示标示:
(三)高危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调剂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高危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上架高危药品的养护、清点等工作。护理单元由治疗护士负责本单元高危药品的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护理单元高危药品实行定量管理,每日核对,严格交接。
(四)住院药房发放高危药品时需使用专用药品袋运送,药品核发人、科室接收人应在专用领单上签字,交接后需马上放到专用药架(柜)存放备用。
(五)各调剂室、护理单元需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贮存、保养,做到“先进先出”、“近效期先用”,确保药品质量。
二、高危药品的调剂与使用
(一)、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二)、高危险药品调配应严格遵守“四查十对”原则,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三)、护士进行高危药品调配、发放和使用,要实行双人复核,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确保使用准确无误。
(四)、高危药品应严格执行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浓度。注射用高危药品严禁处方带药院外使用。
三、高危药品的监管
(一)、临床药师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二)、调剂室、护理单元定期排查与高危药品外观相似、发音相似的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药剂科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并将新引进高危药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科室和护理单元。
3.高危性实验管理规定 篇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属于高危险性实验室:
一、使用低沸点易燃品乙醚超过500ml以上的反应。
二、使用一级易燃易爆药品叔丁基锂、三乙基铝、锂铝氢、氢化钙量超过100克(ml)的属危险反应。
三、使用全氟异丁烯剧毒气体的反应。
四、Na(K)CN、HCN、NaNH2、Li —NH3、Na —NH3反应的使用量超过20g(ml)。
五、NaN3、重氮化反应超过50g(ml)。
六、使用50ml(克)过氧化物的氧化反应。
七、使用活泼碱金属Na、Li超过100克。
八、使用活泼碱金属K超过10克。
凡使用易爆炸品、剧毒气体以及操作有压力的反应和实验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的实验人员必需充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规定:
(一)实验前必须查询所用化学品的MSDS,认真查阅文献,了解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二)实验前将实验方案、危险性、准备情况和实验的具体时间(月、日、时)经课题组长签字后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报安全部门,并在科研处备案。实验时间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门。
(三)实验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实验时穿戴好防护服,防护眼镜、手套面罩,准备好防护板等必要的防护用具,必要时可在现场准备好灭火器、黄沙桶等灭火器材。
(四)正式开始实验前必须检查所有相关实验设施的完好,如反应器皿连接正确,电源插件安全,通风良好,反应原料和试剂正确无误等。
(五)确认实验场所周围和通道没有杂物堆积,尤其没有溶剂和废液罐堆积,以防一旦实验失控发生恶性事故。
1、【注意】使用氟气、四氟乙烯的实验,反应过程中产生过氧化的反应,一定要防护措施到位,以免发生意外。
2、操作危险实验的人员严禁脱岗或请人代管。
3、仔细观察反应过程,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反应,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变或补救措施,同时立即通知安全保卫部门。
4、未经允许,节假日不得进行以上高危性实验。
5、高压反应和氢化反应实验必须在特种实验室按相关的规定操作。
过夜实验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又要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过夜实验的安全实行课题组长审批,所安全保卫部门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常温常压反应,反应瓶不得超过500ml,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2、常温常压反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①反应不得超过100ml;②反应温度不得超过80℃;③低沸点溶剂,油浴温度不得超过溶剂沸点10度;④反应稳定2小时后人才能离开;⑤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的性能,不得带病工作。
3、有压力的反应不得无人看过夜。
4、使用HaH、LiAlH4、NaN3等试剂可能造成危险的反应不得无人看过夜。
5、过夜反应装臵周围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放有易燃易爆试剂。
6、所有的过夜反应必须填写过夜单并贴在门上显眼处,过夜单必须有导师或课题组长签名,过夜单涂改无效。
7、过夜实验登记单的有效期一律当天有效。
8、恒温烘箱和冷冻干燥仪、低温循环仪等仪器过夜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课题组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
9、特殊情况要报主管所长审批。
10、夜间巡查人员有权停止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过夜实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者承担。
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管理要求
为确保我所科研工作安全有序,为保证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制定我所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请购、领用、保管、使用及邮寄的规定。
1、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请购:
请购人将由课题组长签字的申请报告交安全保卫部门审核签字,再交指定试剂公司统一配送。
2、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的存放由二人负责。
3、严格执行国家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领用、保管、使用的“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双人运输。剧毒品和易制毒物品存放柜的双锁,分别由使用人员和存储管理人员共同保管。
4、领用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必须是本所职工或在册的研究生,必须由课题组长签字,报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双人同时到存储柜领取。领用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两个人,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存储管理人员有权拒发。
5、领用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一次用多少,领多少;必须在指定专用实验室内分装,当日领料当日消耗;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不得保存剧毒物品。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剧毒品和易制毒物品在实验室保存的,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7、严禁把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带出所外。若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所外,必须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安全保卫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带出所外,并按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运输办法运输。使用后由对方单位出具证明,交所安全保卫部门。
8、危险品存储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认真执行剧毒品和易制毒物品管理制度。
9、对于化工产品的邮寄,按照邮局规定严禁危险物品流入邮政直递邮件和邮政物流渠道,严禁剧毒品及易制毒物品的邮寄。
10、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提出批评,或责成检查;情节严重的全所通报批评,甚至经济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附件: 易制毒物品控制清单
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
苯基-2-丙酮,苯乙酸
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所同位素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实验室的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防护条例》及本所有关实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安全管理要求
(一)同位素实验室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的专用场所,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必须在本同位素实验室内进行,不得在普通实验室做同位素实验。
(二)各研究组组长是本组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组同位素实验人员实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各研究组必须明确本组从事同位素实验的作业人员和职责,并根据国家和研究所有关实验安全规定建立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同位素储藏保管制度、使用管理档案、实验工作人员须知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标准、有记录、有人督察,以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四)凡同位素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作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同位素实验许可证上岗。无许可证者,不得擅入同位素实验室,更不得进行实验作业。
(五)各组使用同位素实验室,必须事先办理实验室门钥匙交接和实验室使用的登记手续。不得在同位素实验室进行与同位素实验室性质不符的事项,严禁在同位素实验室内抽烟、吃饭。
(六)实验室管理员应坚持定时定期的室内通风清扫等环境卫生制度,确保同位素实验室清洁卫生的工作环境。各研究组每次做完实验后,负责做好实验室卫生清洁和实验安全善后工作。
(七)确保同位素实验室的安全可靠。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对室内断电,断水,锁门,放射性物品安全放臵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以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可靠。
(八)严格同位素实验室在夜间或节假日加班实验作业的申报登记制度。一般不在夜间或节假日使用同位素实验室,凡确因实验作业需要的,须按管理程序提出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有关使用手续。否则,作违反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九)为安全管理起见,一般不得接受外单位课题或人员使用本所同位素实验室,若确因协作需要,须参照上述第(八)条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十)实验室管理员对以上规定的执行负有提醒、教育和督管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研究所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必要的行政与经济处罚。
放射性实验安全操作程序
(一)每次同位素实验作业前,各研究组组长须做到“三明确”,即:
1.明确实验作业人员及实验负责人。2.向实验责任人明确本次实验的内容和要求。
3.向实验作业人员强调同位素实验安全作业的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对实验作业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督管。
(二)每次同位素实验作业前,当日实验负责人不仅要对其他实验人员就实验内容,目的要求进行分工布臵,还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污染特点、污染规范及污染的应急处臵进行讲解和交待。
(三)每次同位素实验作业前后,各组实验人员须到同位素实验管理员处办理实验室钥匙交接和实验室使用的登记手续。
(四)在同位素实验作业时,各实验作业人员须认真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佩戴口罩、橡胶手套、鞋套、同位素专用实验服等防护用品。
(五)在同位素实验作业中,严格做到:
1、不直接用手接触任何形式封装的放射源;
2、不得用眼睛直视X、β放射源等活性区;
3、不得将同位素实验物品放臵在专用托盘以外的器皿或桌面上;
4、不得随意扔弃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将固体废弃物臵于同位素废物收集箱内,液体废弃物臵于同位素液体收集箱内;
5、必须用镊子或托盘等专用工具接触放射性物品。专用工具用毕应立即放还原处。
(六)若遇放射源失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须立即报告指导老师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如已发生污染,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清理。清理时,不得用拖把拖,抹布擦。要先用吸水纸吸干,尽量把污染区域缩小。
(七)每次同位素实验结束后,当日实验的负责人必须做好实验作业情况的台帐记录。尤其要详细记录放射物的领用量,消耗量及剩余量。并督促实验人员按“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作业规定”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和安全防范的检查工作。
液体闪烁计数仪安全操作程序
(一)同位素实验室的仪器测量室是进行同位素数据测试专用场所,各实验人员须参照同位素实验室的作业规定,办理使用的申报登记手续。
(二)严禁将放射性样品制备等与仪器测量无关的操作放入仪器测量室内进行。
(三)液闪计数仪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保管和使用,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四)测量过程中,实验人员应注意仪器运行情况,未经实验室管理员许可,不得随意更改液闪计数仪的位臵,出现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并作出妥善处理。
(五)实施闪烁计数测量时,要检查使闪烁是否符合计数仪要求,不得使用破损,裂缝瓶及外壁有放射性污染的闪烁瓶。
(六)完成测量的样品,应迅速移出测量室,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实验产生的废弃物。
(七)测量结束后,须参照同位素放射性实验操作规定中的第五,七,八条规定,做好仪器测量室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范工作。
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为有效防范在微生物学、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研究过程中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学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危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生物安全设施和个体防护
根据我所各生物研究室主要研究的微生物、动植物细胞和其它生物材料,对健康成年人巳知无致病作用、或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可以为常规实验室技术控制,安全防护原则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一级和二级防护标准。
(一)正确使用生物安全柜、超净台等专用安全设备。
(二)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睛。
(三)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四)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臵在靠近出口处。
(五)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
(六)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
(七)实验室中的家具应牢固。为易于清洁,各种家具和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隙。应有专门放臵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台(架)。
(八)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臵纱窗。
(七)应设臵实施各种消毒方法的设施,如高压灭菌锅、化学消毒装臵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应设臵洗眼装臵。
(九)实验室门宜带锁、可自动关闭。
(十)实验室出口应有发光指示标志。
(十一)实验室宜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十二)可能产生致病生物气溶胶或出现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Ⅱ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十三)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Ⅱ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上述材料的离心操作如果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或安全离心杯,且它们只在生物安全柜中开闭和装载感染性材料,则可在实验室中进行。
(十四)当生物操作不可能在生物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臵(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十五)离开实验室时,工作服或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十六)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性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二、生物材料的保存
包括微生物、动植物细胞等在内的生物材料应设臵专区、由专人保管和保藏,并严格使用登记制度。
三、废弃生物材料的处理
废弃的生物材料应设臵专区、并臵于专门容器内,丢弃前应采用严格的消毒灭菌措施,并确认对人体和环境不构成危害。
四、其它
生物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化学试剂、化学药品等,参照化学防护标准实施。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要求
一、全所各部位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臵一律由所职能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并逐步达到种类、数量质量、“三到位”。
二、一切消防设施与器材都是专门用于消防工作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挪乱用,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或另做它用。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要常年保持完好状态,一旦出现丢失、损坏、失效、报废、消耗或配量不足等情况都要及时通知办公室,以便随时补充和处理。
四、任何人为丢失、损坏和管理不当而导致消防设施与器材报废或消耗,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各单位或部门的消防设施与器材要设专人负责,对其监管、维护、使用等负全责。
六、人人都有正常使用和爱护、保养、看管好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权力和义务。
七、人员调整或工作发生变化,交代、交接工作时,应包括消防设施与器材情况的内容。
试剂公司管理规程
为了提高我所试剂供应服务水平,减少差错,减少非产品因素对实验的影响,面向科研一线基本要求,规范管理顺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招标:竞标方以投标书形式参加竞标,并附有企业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化学危险品的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二、试剂分类管理,危险品有毒有害、易制毒品,双人双锁的规定。
三、监督物品明码标价,化学试剂上网公布、货号、规格、有效期,确保产品的质量。
四、领用物品每月底结算,附清单,并送各课题组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签字认可。
五、实验室不得过量存放各类化学试剂。
六、实验室只允许存放本所科研需使用各类化学试,不得作周转仓库或作他用。
七、每月对试剂仓库进行安全检查,仓库负责人一同参加,并做好记录。
安全保卫管理规程
为了维护所内科研工作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和各类案件发生,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1、保安公司负责对本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保安人员统一着装,并由队长统一安排、指挥。
2、每月检查安保的队务记录和巡查日记,并指导监督安保人员业务工作。
3、定期检查监视器的保养及工作状况,听取安保队长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定期同队长巡查园区及各大楼。
4、安保队伍加强夜间巡逻与张江警署联网,按时定点巡逻记录,发现可疑人员仔细盘问并及时处理或报警。
5、监控室执行24小时值勤制度,不得脱岗。
6、晚间11:30时,沒有保卫部门通知实验人员必须离所,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保安人员做好其劝说工作。
安全检查管理规程
为了使全所职工有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科研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1、新进本所的职工及新生,必须进行(所、部门、课题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由本人签字。
2、3、安全教育,做好台帐。
每月做好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实验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睛、口罩、鞋套、手套、工作服等。
4、检查危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化学危险品使用的五双制度,存放、使用保管、记录台帐等制度。
5、6、发现隐患书面反馈课题组,定期整改。
4.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四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试卷
(2012、12)
姓名:岗位:成绩:
一、填空题(按空格计分,60分)
第1题、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的药品。
第2题、高危险药品包括、及等品种。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设置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有确切时才能使用。
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保持安全有效。
7、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给临床医护人员。
8、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9、奥沙利铂为细胞毒性药物,它的溶媒及稀释液必须为GS,它贮存条件是和贮存时间是
二、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40分)
1、高危险药品中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
A、25%硫酸镁注射液B、环磷酰胺C、阿曲库铵D、长春新碱
2、高危险药品中肌松药包括()
A、25%硫酸镁注射液B、琥珀胆碱C、博来霉素D、沙利度胺
3、高危险药品中细胞毒化类药品包括()
A、甲氨喋呤B、维库溴铵C阿曲库铵 D、琥珀胆碱E、10%氯化钾注射液
4、培美曲塞二钠的贮存条件是()
A、室温,避光B、15-30℃C、2-8℃D、避光E、室温
5、培美曲塞二钠的贮存时间是()
A、4-6hB、2---3hC、24hD、不稳定E、稀释后立即使用
6、左旋门冬酰胺酶的溶酶是()
A、NSB、5%GSC、注射用水D、NS/5%GS7、长春新碱的贮存条件是()
A、避光避热B、室温,避光C、15-30℃D、2-8℃E、室温
8、顺铂的贮存条件和贮存时间是()
A、室温避光、24hB、室温、11hC、15-30℃、24hD、室温,避光、2---3h9、下列药中不是高危险药品中肌松药的()
A、维库溴铵B、阿曲库铵C、琥珀胆碱D、尼莫司汀
10、下列药中不是高危险药品中细胞毒化类药的()
A、卡培他滨B、吡柔比星C、顺铂D、维库溴铵E、长春新碱
答案一:填空题
第1题、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
第2题、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化药品 第3题、专门、混合存放
第4题、充分安全性论证、适应症
第5题、双人复核、第6题、先进先出
第7题、定期、不良反应监测、反馈
第8题、充分论证、临床
第9题、室温、24h
答案二:选择题
第1题、A、25%硫酸镁注射液
第2题、B、琥珀胆碱
第3题、甲氨喋呤
第4题、B、15-30℃
第5题、C、24h
第6题、C、注射用水
第7题、E、室温
第8题、A、室温避光24h
第9题、D、尼莫司汀
5.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五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11年4月—2012年4月收治156例高危妊娠孕妇, 年龄最大43岁, 最小21岁, 平均年龄为 (35.1±2.4) 岁, 孕周最短10周, 最长为29周, 平均孕周为 (17.5±1.3) 周。初次妊娠的孕妇105例, 2次或2次以上妊娠的孕妇51例。合并高血压15例, 糖尿病24例, 其余孕妇均未发现异常。
1.2 方法
为本组所有孕妇建立高危妊娠孕妇档案, 并且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需要根据相关的高危因素来对孕妇做出合理安排, 促使其定期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具体实施方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对高危妊娠孕妇进行相关的健康教育。明确告知孕妇本人其自身处于高危妊娠期, 并叮嘱其不要有太大的心理压力, 普及一些相关知识, 使其认识到高危妊娠对于自身和围生儿的生命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影响。这样孕妇和孕妇的家属就会重视到医院进行各项指标检测, 并配合相关医护人员的跟踪管理。对高危孕妇讲解一些高危因素的必要干预方法和预后, 使孕妇及其家属明白, 通过对相关指标的检测以及医护人员的跟踪管理, 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孕妇以及围生儿的安全, 从而打消其内心的顾虑。
其次是对高危妊娠孕妇的妊娠进行干预管理。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围绕其妊娠、围生期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有瘢痕子宫、不良孕产史、骨盆狭窄、双胎、死胎和畸胎的高危妊娠不可转变, 如果发现高危孕妇或者围生儿出现了严重的异常状况, 则应及时采取措施, 必要时需要终止妊娠, 以保护孕妇的生命安全。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高危因素的孕妇, 要对血压、身高、体重、血流指标、血管阻力、血液黏度、血管壁弹性等进行监测, 并对其心脏指数以及平均脉动压进行监测, 每4周~6周进行1次, 如果为阳性监测者, 则需要2周~4周进行1次。
最后是对高危妊娠期孕妇的监测, 对所有建立档案的高危孕妇定期随访, 不能进行随访的孕妇需要定期进行电话联系, 保证其均处在一个受控制的状态当中。对所有高危孕妇的高危因素以及围生儿和孕妇自身的体征变化作出详细的记录, 采取必要的健康教育和相关治疗措施。
2 结果
本组156例高危妊娠孕妇经过系统的高危妊娠孕期管理与监控以后, 没有发生母婴死亡事件。32例高危孕妇提前终止了妊娠, 占20.51%;在临产前有89例孕妇由高危因素转为了正常妊娠, 占57.05%;还有35例高危孕妇出现了难产的现象, 最终以剖宫产的方式结束分娩, 占22.44%。
3 讨论
高危妊娠是育龄期妇女常见的一种情况, 会严重影响孕妇和婴儿的健康, 是导致母婴死亡的重要因素。近年来, 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 人们生活压力越来越大, 大龄孕妇数量也随之增多, 导致发生高危妊娠的孕产妇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妊娠过程中一旦出现了高危妊娠, 会给孕妇和围生儿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严重影响孕产妇的生活质量。卫生部门对孕产妇的管理出台了许多相关文件, 旨在通过对孕产期的管理规范化, 降低高危妊娠发生率, 从而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生儿的病死率, 做到优生优育。导致高危妊娠的因素非常多, 通常情况下, 会影响到妊娠结局以及不良反应发生率的危险因素均包括在内。比如患者的生育年龄、疾病史、家庭环境、孕产史、遗传等生物因素[4];污染、噪声、居住条件等环境因素;生活习俗、社会、经济地位等社会因素;吸烟、酗酒、饮食习惯等生活行为因素[5]。在妊娠过程中, 围生期或围生前期的很多因素, 都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 在高危妊娠的管理过程中应当从妊娠前期、围婚期, 甚至包括青春期开始到分娩结束都需要严格注意避免其危险因素。
在本研究中, 对高危孕妇进行了必要的相关教育, 孕妇们都能够自觉地配合相关的管理与检测工作, 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笔者认为, 对患者进行早期教育, 可以通过基本临床症状及早判断是否有妊娠高危因素,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 消除妊娠高危因素对孕妇和围生儿造成的不良影响, 降低孕产妇以及围生儿的死亡率, 对缓解患者的病情、提高孕产妇及围生儿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高危妊娠的范围较广, 有可能影响高危妊娠而产生各种不良后果的因素。因此, 为了有效避免出现高危妊娠, 对孕妇的保健范围应当扩大, 从围婚期甚至青春期开始实施保健, 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妊娠高危因素, 并给以及时管理和监测, 才能有效避免高危妊娠的发生。对高危妊娠的管理过程中, 应当有效利用各级医疗资源, 通力协作, 尽早做好高危妊娠相关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以及高危妊娠筛查工作。各级医院需要加强做好高危妊娠的宣传教育工作, 使妇女档案尽量健全, 对育龄期妇女生育工作进行定期宣传和管理。若筛查出存在高危妊娠的因素, 应当主动进行相关管理和随访, 对于较复杂的高危妊娠患者, 应当报告上级医院, 进行相关指导和协调转诊。
本组156例高危妊娠孕妇经过系统的高危妊娠孕期管理与监控以后, 没有发生母婴死亡的事件, 32例高危孕妇提前终止了妊娠, 在临产前有89例孕妇由高危因素转为了正常妊娠, 还有35例高危孕妇出现了难产的现象, 最终以剖宫产的方式结束分娩。说明加强对高危妊娠孕妇相关知识的普及与教育, 定期进行检查, 产前建卡, 能够有效保证高危孕妇以及围生儿的生命健康。此外对高危妊娠孕妇进行跟踪管理, 并加强相关指标的监测力度, 也对孕产妇和围生儿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综上所述, 对高危妊娠孕妇做好管理工作, 可以极大程度地提高其妊娠质量, 从而有效保证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安全, 提高整体出生人口素质。因此, 对高危妊娠孕期管理与监测对孕产妇及围生儿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在临床上推广。
参考文献
[1]谭晓艳, 郭伟航, 汪爱梅.高危妊娠孕妇剖宫产术前心理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J].护理学报, 2011, 18 (41) :74-76.
[2]李雪儿, 苏小微, 苏慧明.彩色多普勒超声监测高危妊娠孕妇胎盘床螺旋动脉的临床研究[J].中国实用医药, 2011, 6 (9) :10-12.
[3]洪一萍, 杨丽.分类评定高危妊娠管理方法及效果[J].中国妇幼保健, 2010, 14 (6) :338-340.
[4]潘国平.高危妊娠400例的监测与管理[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2011, 17 (11) :260-262.
6.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六
[摘要] 目的 探讨采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在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的效果,提高医院高危药品管理水平。
方法 汇总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PDCA循环管理方法运用到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
结果 采用PDCA循环管理后高位药品数量不符、标识不清或不全、药品混放、贮存不当较管理前明显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讨论 PDCA循环管理方法可提高病区高危药品管理,提高用药安全。关键词] PDCA;高危药品;作用
PDCA(plan-do-check-action,PDCA)循环是由美国管理专家戴明于1954年根据信息反馈原理提出的,其特点注重的是细节量化,环节监控,全程互动[1]。PDCA循环通过计划(P)、实施(D)、检查(C)、处理(A)4个阶段的管理,使工作质量在不断循环中得到提高[2]。美国安全医疗协会(ISMP)将高危药品定义为当药物在使用错误时,有很高的几率对患者造成明显伤害危险[3]。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医院为了保证患者及时用药,病区常备一些高位药品,由于护理人员对高位药品重视不够,病区管理中常存在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了确保护理用药安全,探讨采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在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的效果,该院于2012年10月运用PDCA循环对病区高危药品进行管理,取得良好效果,现汇报如下。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该院为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共16个病区。实施PDCA循环管理前护理部每月对各个科室高危药品进行质量管理检查。回顾实施前3个月护理部检查高危药品存在的问题有高危药品标识不清或不全、未按要求放置、药品基数不符、贮存不当、药品过期。分析其原因有临床护理人员对高危药品重视不够、缺乏药学知识、高危药品目录及管理制度不完善。1.2 PDCA循环管理方法
1.2.1 计划(Plan)①召开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邀请药剂科、医务科参加,根据检查中的问题共同分析原因,针对问题制定计划及实施方案。②制定对临床护理人员药物知识培训计划,提高护理人员的药学知识以及安全用药管理理念。③制定对高危药品的检查标准,使护士的工作有据可依。④制定该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规范高危药品目录、药品种类。
1.2.2 实施(DO)
①护理部、药剂科、医务科及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参考ISMP对高危药品的定义,结合该院实际用药共同制度本院的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规范高危药品的目录及药品种类。确定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丙泊芬、高渗葡萄糖注射液、胰岛素注射液、浓氯化钠注射液等10大类46种药品为该院高危药品。
②护理部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培训PDCA循环,在全院护理人员中普及PDCA循环及安全用药管理理念,使护理人员能够自觉的将PDCA循环管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③加强高危药品知识培训,科室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高危药品管理制度、录、种类,收集高危药品药物说明书,制定成册,重点组织学习高危药品常用计量、极量、用法、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潜在风险,提高护理人员药物知识,不再盲目的执行医嘱,真正把好临床用药的最后一关。
④药品管理环节:科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科室高危药品的基数,并上报护理部备案;科室有专人负责高危药品管理;设置专区或专柜放置,保证高危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区放置,并在放置区或药盒上以白底红色惊叹号做为警示标识,时刻提醒医务人员此为高危药品;建立高危药品交接本,每天清点,做到帐目相符,避免药品过期,使用后及时记录;高危药品领取后及时做好标识后放置;按照要求贮存,需20 ℃以下保存的高危药品放置冷藏柜中,如抢救车中的肾上腺素注射液需20 ℃以下保存,放置到冷藏柜中,在抢救车中清楚标识药品存放地点,便于抢救时及时取到;
⑤高危药品使用环节:药品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双人核对;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高危药品做好床头交接班;用药过程中加强巡视,密切观察用药后不良反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定期汇总,及时反馈。
⑥组织护理人员学习高危药品不良事件案例,提高护理人员风险意识。1.2.3 检查(check)护理部建立以护理部、护士长、科室质控员组成的三级监控网络体系,采取科室质控员每天检查,护士长每周督查,护理部每月抽查的原则,重点检查高危药品的数量、标识、贮存、有效期以及药品使用过程中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及时反馈,科室持续跟踪问题改进情况,护理部不定期的督查。同时将高危药品管理纳入护理质量考核中。
1.2.4 处理(action)护理部汇总各级监控体系检查的情况,在护士长大会上反馈,对于管理中的亮点给予充分表扬,增加护理工作的信心,调动护士工作的主动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措施,做为下一个PDCA循环的管理重点。结果PDCA循环管理后病区高危药品管理检查中存在问题频次较管理前明显减少,见表1。表1 管理前后3个月高危药品管理检查中存在问题频次比较(n=72)讨论 PDCA循环不是一种简单的周而复始,也不是同一水平上的循环,每次循环都有新的目标,会使质量提高,这种螺旋式的逐步提高,使管理工作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4]。高危药品使用不当极易发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患者生命,高危药品管理成为医疗风险的重要内容。护士是临床科室药品保管与使用的直接责任者,护士对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责任心强弱、直接影响临床药品的管理与使用质量,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发生给药错误,从而引起各种不良反应,甚至导致严重后果[5-6]。该院将PDCA循环管理方法运用到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完善了病区高危药品管理规范,提高了护理人员的药学知识,增强护理人员责任心及工作积极性,强化了环节管理与监控,有效规避了风险,使高危药品管理在不断循环中得到提高,有效减少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问题。表1显示 实施PDCA循环管理前后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问题明显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参考文献]
7.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七
第172号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2—
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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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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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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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8.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八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14 年2 月—2015 年4 月收治的高危妊娠产妇68 例作为研究对象, 产妇年龄在21 岁~38 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27±2.6) 岁;孕周在37 周~41 周之间, 平均 (38.4±2.3) 周;初产妇38 例, 经产妇30 例。所选产妇的高危因素主要有: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心脏病以及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将68 例高危妊娠产妇平均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各34 例, 研究组患者平均年龄 (26.4±5.3) 岁, 平均孕周 (37.1±2.6) 周, 20 例初产妇、14 例经产妇;对照组平均年龄 (28.7±6.5) 岁, 平均孕周 (38.7±2.5) 周, 18 例初产妇、6 例经产妇。2 组患者年龄、孕周以及高危因素等无明显差异 (P>0.05) , 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措施, 护理内容主要包括术前常规检测、准备工作, 并告知患者用药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
研究组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心理护理干预:①给予入院产妇温馨、干净、舒适的住院环境, 保持病房内的空气流通;消除产妇对住院的恐惧, 使其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②高危妊娠产妇缺乏疾病相关知识, 容易增加心理负担。因此, 护理人员要为入院待产的产妇讲解高危妊娠相关知识, 消除患者紧张、焦虑等负面情绪。③高危妊娠产妇心理压力大, 护理人员应提供各种交流的机会, 加强与产妇的交流与沟通, 鼓励其讨论面临的问题及心理感受;并告知产妇家属多多陪伴患者, 给予产妇心理上的支持。④积极告知产妇产程相关知识, 争取产妇的配合;在分娩中, 护理人员正确指导产妇配合, 并通过语言鼓励等方式减少产妇疼痛。
1.3 疗效评定观察并记录2 组的妊娠结局, 产妇护理满意度调查采取我院自制问卷调查表, 总分100 分, 满意度得分:超过85 分为非常满意;60 分以上为满意;60 分以下为不满意。满意度= 非常满意率+ 满意率。
1.4 统计学方法用SPSS17.0 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 χ2检验, P<0.05 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2 组产妇妊娠结局情况对比研究组顺产率61.76%,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44.12%;研究组剖宫产为38.24%、产后出血为26.47%、胎儿窘迫为14.71%、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为5.88% , 显著低于对照组的55.88% , 47.06% , 35.29% 和26.67%, 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2.2 2 组产妇护理满意度对比研究组护理满意度为97.06%, 显著高于对照组的76.47%, 差异显著 (P<0.05) 。见表2。
3 讨论
高危妊娠产妇是指妊娠期因个人或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或是有某种并发症或合并症等危害到孕妇、胎儿及新生儿, 最终导致难产者。对高危妊娠产妇进行心理护理干预[1], 能够帮助产妇消除负面情绪, 并影响其妊娠结局。相关调查显示, 高危妊娠产妇对病因缺乏正确的认识或认识不全面, 因此容易产生负面情绪, 影响分娩和新生儿安全[2]。在高危妊娠产妇的护理中, 采用心理护理干预能够把握产妇心理变化, 认真倾听产妇的心声, 转移产妇的注意力, 缓解其内心的紧张、焦虑情绪;同时, 加强与产妇的沟通和交流, 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 能够增强产妇的自信心[3]。本次研究结果表明, 研究组顺产率为61.76%,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44.12%;研究组剖宫产38.24%、产后出血26.47%、胎儿窘迫14.71%和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5.88%显著低于对照组的55.88%, 47.06%, 35.29%和26.67%,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综上所述, 给予高危妊娠产妇心理护理干预, 能够帮助产妇树立自信心, 缓解其负面情绪, 改善护患关系, 对于提升产科护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赵红, 张春香, 于娥.心理护理干预对高危妊娠产妇的影响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 2013, 10 (3) :1335-1336.
[2]李晓丽.高危妊娠产妇的心理护理对患者妊娠结局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药, 2012, 7 (9) :227-228.
9.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九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
(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七)地下交通工程;
(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在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防火检查、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协议,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急救箱,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其他消防安保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并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的消防培训方可上岗。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的内容和程序,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承保条件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厘定费率水平,并在承保后,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安监、质监、工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消防安全评估较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评估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10.湖北高危妊娠管理 篇十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医院住院的孕妇共2 429例。以我省围产期记录本上的高危评分标准为依据,选择高危评分≥5分的孕妇,总共955例。
1.2 研究方法
以病例回顾方式分析孕产妇及围产儿的一般临床特点,包括孕妇的年龄、体重、住院天数、高危因素、主要的治疗措施、分娩方式、分娩时的孕周、新生儿体重、新生儿窒息、围产儿死亡、产后出血等因素。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以及SQL Server 2005进行统计与分析,利用SQL语句统计各高危因素的发生情况,应用SPSS 13.0软件计算来源于不同高危因素样本的χ2值和P值。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高危妊娠总体发生情况
2.1.1 高危孕妇的评分情况
955例高危孕妇的平均得分为(16±2.4)分,最低得分5分,最高得分120分,高危评分主要集中于5~35分。
2.1.2 多重高危因素的发生情况
单一高危因素者512例,2种高危因素并存者238例,3种者138例,4种者50例,5种者14例,6种及6种以上者3例。
2.1.3 各高危因素的分布情况
胎膜早破280例,流产≥2次186例,超重146例,巨大胎儿124例,先兆早产114例,高龄108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106例,臀位88例,羊水过多79例,子宫肌瘤74例,延期妊娠69例,乙肝病毒携者68例,剖宫产史56例,胎儿窘迫46例,前置胎盘43例,妊娠期糖尿病21例,羊水过少28例,多胎27例,贫血19例,胎儿生长受限16例,活动性肝炎12例,其他29例。
2.1.4 高危孕妇的妊娠结局
955例高危孕妇中无孕产妇死亡,19例产后出血,14例围产儿死亡(其中畸形引产9例,死胎2例,3例早产儿因家属放弃治疗死亡),6例新生儿窒息(轻度窒息4例,中度和重度窒息各1例),早产82例,新生儿低出生体重85例,无新生儿产伤。955例高危孕妇分娩方式为剖宫产739例,经阴道分娩216例。
2.1.5 高危评分与新生儿体重的关系
955例高危孕妇所分娩的新生儿(包括双胎)平均体重为3.26 kg,最小体重为0.95 kg,最大体重为5.45 kg。随高危评分的增加,新生儿低出生体重的发生率明显增加(P<0.01)。见表1。
2.1.6 高危评分与住院天数的关系
955例高危孕妇的平均住院天数为7 d,住院天数集中于3~8 d,最长为56 d,最短为1 d。住院天数为56 d的孕妇年龄为38岁,患有妊娠期高血压,第38周剖宫产,术后产妇及新生儿正常,于术后第6天出院;住院1 d的孕妇年龄为36岁,在39+4周发生胎膜早破,住院1 d后经阴道分娩,产妇及新生儿情况正常,因经费不足而出院。高危评分在5~40分的孕妇住院天数无明显差异(P>0.05),而高危评分≥45分的孕妇住院天数明显延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
2.1.7 高危评分与分娩方式的关系
不同分娩方式以及高危评分的发生情况见表3。不同高危评分孕妇的剖宫产率均明显升高。
2.2 单个高危因素的发生情况
2.2.1 年龄
955例高危孕妇年龄≥35岁的孕妇有115例,平均年龄为37岁,最大年龄45岁,剖宫产率87%,经阴道分娩率13%,新生儿平均体重3.17 kg,平均分娩孕周38+1周。此外,115例高龄孕妇有3例是胎儿畸形引产者,分别为胎儿腹裂畸形、胎儿先天性心脏病以及孕妇羊水极少合并胎儿泌尿道畸形。胎儿腹裂畸形的孕妇在孕30+3周引产,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孕妇于28+3周引产,羊水极少的孕妇合并严重的胎儿泌尿道畸形,在第34周引产。不同年龄的孕妇胎儿畸形的发生情况见表4。
例
2.2.2 体重指数
955例高危孕妇体重指数均在18 kg·m-2以上。体重指数≥25 kg·m-2的孕妇有185例,年龄18~41岁,平均30岁。这185例孕妇的剖宫产率为88%,经阴道分娩率12%,新生儿平均体重为3.5 kg,平均分娩孕周为38+4周。超重孕妇与巨大胎儿发生的关系见表5。与正常体重的孕妇相比,超重孕妇分娩巨大胎儿的几率增加(P<0.01)。
例
2.2.3 有异常孕产史的孕妇
955例高危孕妇中有死胎史的孕妇有3例,其妊娠时间分别为39周、38+5周、37+5周。这3位孕妇的分娩方式均为剖宫产。955例高危孕妇中有死产史合并产后出血史的孕妇1例,年龄27岁,于孕41周剖宫产产下一正常新生儿。该孕妇在术中术后均给予了促宫缩治疗,未出现产后出血。955例高危孕妇中流产≥2次的孕妇共有187例,年龄17~46岁,平均31岁。这187例孕妇的剖宫产率为78%,阴道分娩率为22%,新生儿平均体重3.33 kg,平均分娩孕周38+4周。孕妇的流产次数与早产的关系见表6。本组病例中,孕妇的多次流产史与早产发生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P>0.05)。
例
2.2.4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本次研究中患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孕妇有106例,包括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3例、妊娠期高血压29例、轻度子痫前期50例、重度子痫前期23例、子痫发作1例。106患者的年龄为26~40岁,平均31岁,新生儿平均体重为3.15 kg,平均分娩孕周37+2周,剖宫产82例(77.35%),经阴道分娩24例(22.65%)。106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有88例使用硫酸镁解痉的同时给予降压治疗。同时,合并胎儿生长受限的孕妇有6例(5.66%)。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与胎儿生长受限有相关性(P<0.01),见表7。
例
2.2.5 妊娠期糖尿病
955例高危孕妇中无糖尿病合并妊娠的孕妇,妊娠期糖尿病患者31例,年龄为25~40岁,平均30岁,新生儿平均体重为3.23 kg,平均分娩孕周38+3周,剖宫产25例(80.65%),经阴道分娩6例(19.35%)。31例妊娠期糖尿病孕妇的血糖控制均较理想,其中27例仅通过调整饮食控制血糖,其余4例调节饮食的同时给予胰岛素治疗。31例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妇分娩巨大胎儿1例,与非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妇相比,巨大胎儿的分娩率没有明显增加(P>0.05)。见表8。
2.2.6 妊娠晚期阴道出血
955例高危孕妇中前置胎盘者43例,年龄23~40岁,平均29岁,剖宫产40例(93.02%),经阴道分娩3例(6.98%),新生儿平均体重3.15 kg,平均分娩孕周37+5周。43例前置胎盘孕妇中,28例合并2次以上流产史,流产与前置胎盘的发生具有相关性(P<0.05),见表9。
例
2.2.7 羊水量异常
955例高危孕妇中羊水过多者79例,年龄21~39岁,平均28岁,剖宫产68例(86.08%),经阴道分娩11例(13.92%),新生儿平均体重3.32 kg,平均分娩孕周38+6周。955例高危孕妇中羊水过少者28例,年龄23~39岁,平均29岁,剖宫产22例,经阴道分娩6例,新生儿平均体重3.03 kg,平均分娩孕周39周。合并畸形者2例,其中1例为泌尿道畸形,羊水极少,于第34周引产。与其他孕妇相比,羊水过少的孕妇合并胎儿畸形的发生率更高(P<0.01),见表10。
例
3 讨论
本研究中高危孕妇的发生率为39.3%,高于文献报道的19.9%[3]。这与本院接收的城市孕妇偏多,建立围产期保健卡早、检查规范有关,因而高危孕妇的筛出率高。按照高危因素的发生率依次排列,位于前3位的分别是胎膜早破、流产≥2次、超重。这与国内学者报道的胎位不正、不良孕产史、瘢痕子宫占高危因素的前3位[4]不一致。本组病例中有评分达到或者超过20分的孕妇存在,原因是部分孕妇有多种高危因素并存的现象。其中,2种高危因素并存者238例,3种者138例,4种及以上者67例。本组病例中,早产儿共有82例,发生率为3.38%,介于单胎和双胎妊娠的早产发生率之间,与报道相符。本组数据表明评分越高,新生儿低出生体重的发生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越高、住院天数延长的发生率越高,同时剖宫产的发生率随之提高。因而,对于高评分孕妇或多重高危因素并存的孕妇,应该进行重点管理。
少女孕妇和高龄孕妇是高危妊娠管理的重点对象。年龄达到或超过35岁的孕妇为高龄孕妇。高龄孕妇在不同的国家所占的比例有所不同,但是整体呈上升趋势[5]。本组病例中的115例高龄孕妇中,有3例合并胎儿畸形,其胎儿畸形的发生率远高于正常年龄组的孕妇;1例胎儿腹裂畸形,于孕30+3周引产;1例胎儿先天性心脏病,于28+3周引产;1例羊水极少合并胎儿泌尿系严重畸形于34周引产。3例均在孕晚期引产,已经错过了引产的最佳时期孕中期。这与孕妇没有定期产检、没有及时发现胎儿畸形有关。对于准备怀孕的高龄孕妇,医生应建议进行遗传咨询。向孕妇说明在孕早期、孕中期可以发现的染色体异常的风险以及在分娩以后发现染色体异常的风险[6]。
国内超重孕妇的定义是指体重指数≥25 kg·m-2的孕妇。世界卫生组织则把孕前的体重指数≥25.0 kg·m-2的孕妇称为超重孕妇[7]。本组病例中185例超重孕妇分娩巨大胎儿39例(21.08%),与正常体重的孕妇相比,超重孕妇分娩巨大胎儿的几率显著增加。在这185例超重孕妇中,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妇有9例,其发生率高于一般孕妇人群。超重孕妇分娩小胎龄儿的几率相对比较低,但是对于有严重并发症的孕妇,比如糖尿病合并妊娠的孕妇有严重的血管病变,也有可能分娩小于胎龄儿,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则围产儿预后相对较差[8]。
具有多次流产的孕妇即使孕周已经超过28周,其妊娠风险仍然高于正常妊娠的孕妇,发生早产、手术产及围产儿死亡率的几率明显增加[9]。本组病例中有187例孕妇流产次数大于等于2次,其中早产者25例(13.34%),与流产次数小于2次的孕妇相比,早产的发生率明显增加。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以高血压和蛋白尿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特殊的妊娠期疾病[10]。本组病例中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者共106例,其中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3例(2.8%),妊娠期高血压103例,并发子痫前期者50例,并发重度子痫前期者23例,子痫发作患者1例。106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中,合并胎儿生长受限者有6例(5.66%)。6例孕妇血压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解痉降压治疗后血压控制在理想范围以内。本组结果表明,胎儿生长受限多发生在血压控制不佳的孕妇。本研究106例妊娠期疾病患者中有88例在使用硫酸镁解痉治疗的同时给予了降压药物的治疗,孕产妇及围产儿预后较理想。
妊娠期间的糖尿病是以孕期糖代谢异常为主要表现的一组疾病,包括妊娠期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妊娠。孕妇糖尿病合并妊娠围产儿病死率明显增高。本研究中巨大胎儿、早产均有发生,但是在积极治疗下,产妇及新生儿预后均较好,无产后出血、新生持续性低血糖以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等疾病的发生。本组病例中的31例糖尿病孕妇,仅控制饮食治疗者有27例,有4例(12.90%)给予胰岛素配合控制饮食治疗,31例糖尿病孕妇的血糖均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
妊娠20周以后的阴道流血称为妊娠晚期阴道流血或产前出血。妊娠晚期阴道出血的发生比例约为2%~5%[11]。前置胎盘的病因不明确,与高龄产妇、经产妇、多次分娩史、多次流产史以及吸烟吸毒等因素有关[12,13]。本研究43例前置胎盘孕妇中,28例合并2次以上流产史,统计学分析证明流产与前置胎盘的发生具有显著相关性。本组孕妇无论完全性前置胎盘以及部分性前置胎盘均行剖宫产结束分娩,边缘性前置也适当放宽了手术指征,经阴道分娩者仅有3例,43例前置胎盘孕妇平均分娩孕周为37+5周。
羊水过多是指孕妇在妊娠期间的任何阶段羊水量超过2 000 ml。羊水过多的发生率为0.2%[14]。本研究中有79例羊水过多但无胎儿畸形的孕妇,包括合并足月胎膜早破者7例以及足月前胎膜早破者1例。羊水过少是胎儿处于危险状态的重要信号,围产儿的死亡率和发病率明显增高。轻度羊水过少孕妇分娩的围产儿死亡率是正常妊娠孕妇的13倍,而重度羊水过少则高达47倍。羊水过少本身并不增加母亲的风险,但是潜在的原因可能增加孕妇的风险。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畸形或脐带受压常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孕妇剖宫产率会随之增加[15]。本研究中27例羊水过少孕妇中2例胎儿畸形,确诊后立即引产。对于胎盘功能减退的孕妇给予了及时终止妊娠的治疗方式,其他孕妇也是适时终止妊娠,27位孕妇的平均分娩孕周为39周,新生儿平均体重3.03 kg,无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对羊水过少但是已经足月的孕妇,则应终止妊娠并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对于合并胎盘功能不良、胎儿窘迫或羊水粪染严重的孕妇,应行剖宫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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