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

2024-07-13

重婚案(共10篇)(共10篇)

1.重婚案 篇一

集体离婚案

2001年5月10日,广西10名女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状上写着:“尊敬的人民法院,我们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合同制工人,1984年参加工作,工作期间我们兢兢业业,十几年风风雨雨,把一生中的黄金年龄奉献给了企业。如今,我们年长力退,正值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荷在肩之时,工程局却把我们当作累赘一脚踢出门外。我们再就业没有单位接收,下广东打工年龄也偏大,下海经商更是没有经济基础。

工程局桂水电劳人[2001]23号文规定,合同制工人中,单职工可以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只有这一线的生机。为了就业,为了饭碗,为了生存,我们决定忍痛割爱,集体与丈夫离婚!希望得到法官的支持,判决我们集体离婚!我们若能续签劳动合同,法官恩德,我们将永远铭记在心。”

法院未受理。仲裁、一审、二审均败诉了。因不具备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旧)1.协商; 2.法定《劳动法》N.20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假设此案发生在今天,会怎样?

广西10名女工集体离婚案及评析 http://

2011-3-17浏览

10名女工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劳务处的职工,目前生活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大化镇。2001年9月25日,记者带着一连串疑问来到这里。这是一座贫困的小镇,距广西首府南宁约3小时车程,群山环抱,人烟稀少。但蜿蜒流淌的红水河及宏伟的水利计划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希望。

“平等自愿”,真的如此?

见到10名女工,记者大为惊讶,这些瘦弱的、憔悴的、已被生活的重担压垮的女人,其实只有30多岁,其中最大的也才44岁。在记者下榻的县委招待所,她们争先恐后地告诉记者,1996年的劳动合同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她们说——

1984 年至1986年之间,10名女工通过招工、顶替、土地征用安置等不同的途径先后成为广西水电工程局的合同制工人。1996年3月底,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恰好她们原先签订的合同也到期了,企业提出和她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她们已在这家企业连续工作了10年。有的还超过了10年。按照法律,如果她们愿意,企业应该和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永久性合同)。

可是,企业却没有把这条法律告诉她们,只告以企业制订的“土政策”—— 广西水电工程局劳人[1996]12号文。这份文件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2.从事复杂技术工作、关键性重要岗位的劳动者;3.获得省、电力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劳动者。”这里,独独把《劳动法》规定的“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这一条排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10名女工不可能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合同的程序也是很奇怪的。签字日期明明是1996年4月15日,劳资工作人员非要她们写4月1日。签字时,劳动厅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上本该写好的合同期限没有写,不该预先加盖的(县劳动局)合同鉴证章反而盖好了。应交个人保管的一份合同也是6个月后才给她们的。也就是说,女工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合同期限是企业单方面决定的,是事后补写的,劳动局的合同鉴证工作也是徒具形式。

6个月之后,她们拿到成型的合同时才发现合同期限只有5年(到2001年3月31日止)。这时,她们已经了解了法律,知道了“无固定期限”一说,举着刚刚拿到的合同对劳资工作人员说:“我们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后者回答说,你们不具备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不要介意合同上写的期限,这是走形式,到期一定会和你们续签的。放心吧,我们是国营企业,不会让你们好端端地丢掉饭碗。后来,有关领导也作了类似的保证。

这样,她们才把心放下来。可是,她们说,即使暂时把心放下来了,也不能说1996年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的合同。

此后不久,10名女工开始陆续被企业安排“待岗”(即内部待岗,仍算就业,但暂不安排工作)。凡是待岗的,每月只发200多元基本生活费。从在岗时的近1000元猛地下降到200元,落差实在大。后来的日子,全靠“还会续签合同,还有机会上岗”这个希望支撑着。

理在哪里?情在哪里?

可是,她们并没有盼来上岗机会,反而在2001年2月26日等来了一个电话通知,说根据广西水电工程局有关规定,局里已经决定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合同到期并待岗下岗的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要她们去取局里签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局里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企业除了按国家规定发给总数约3000~4000元的“政策性补助”(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还发给总数约 9000~10200元的“非政策性补助(工龄每满一年,发给600元)。除此之外,不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不再发放基本生活费、医疗费,也不再替她们缴纳三项保险金。

从震惊中稍稍缓过神来,她们就去责问那些当初签5年合同并保证到期会与她们续签的干部。可是,尽管许多人可以作证,这些干部坚决否认骗过她们,只是敦促她们快去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还以不去办理就不给“非政策性补助”相威胁。

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感情上,她们都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她们说——

为了水电工程局的发展,她们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一切,因顶替父母和国家征用土地来到水电和工程局的农民工还奉献了自己的土地。后来,为了企业的需要她们又待岗这么多年,每个月才拿200多元生活费,她们的丈夫也大多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己的承诺,在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并需要用人的情况下,不安排她们重新上岗,却让随便找来的临时工上岗,并对外招工,招聘启事上还写着“我局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谢绝报名”。

由于是“待岗”,不是“下岗”,她们不能享受国家给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

总之,为了企业承诺的“重新上岗,续签合同”以及很快就可以面临的“内退”或“退休”,凡是能够忍受的她们全忍受了。没想到,企业根本没有履行诺言的打算,一心等着合同到期和她们终止劳动关系。面对伤心叙说的女工,记者无言,静默良久问她们,能不能自己想办法做些什么贴补家用?她们反问,这个地方你也看到了,这么穷这么缺少人气,能做什么?女工贝伟芳说,她的小宝宝只有两岁,还有四位老人要赡养。为了生计,丈夫郑启东学会了捕鱼,可山里水清少鱼,花上大半天也只能捕到几条手指大的鱼,拿到集市上卖不了几个钱,于事无补啊!

记者还了解到,2001年4月1日,该企业还有一批工人合同到期,企业同意和他们续签合同。这批工人吸取了她们的教训,非说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断然拒绝。后来,坚持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个别工人被取消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资格,立即失业。这样看来,当年,如果10名女工知道自己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资格,坚持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她们也许早在5年之前就失业了。

集体离婚,不予受理

日,水电工程局领导来到大化,把包括10名女工在内的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召集起来做思想工作。大家不服,提出12个问题要局领导回答:1.1996年为什么不和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2.为什么不搞竞争上岗,随便让我们待岗、失业;3.为什么宁可雇佣民工、临时工,宁可对外招工,不安排这些受政策保护的固定工、熟练工上岗;4.为什么当官的亲属不下岗,还占着好岗位„„

水电工程局领导不给予正面回答,反而说这些人员没有对水电站建设做多少贡献,不该提非分的要求。谈判不欢而散。职工到上级单位广西水电局上访,也是无功而返。

万般无奈的时候,她们找来广西水电工程局劳人[2001]23号文件——《关于我局与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仔细研读以下条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续签一年合同:1.工伤人员;2.因工伤亡顶职工员;3.单职工家庭;4.双职工同时合同到期,允许一方续签„„“

读着读着,她们突然产生灵感:既然单职工家庭可以续签一年合同,何不与丈夫离婚?

月21日,大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再次来到广西水电工程局上访,并就集体离婚的事征求局、分局有关领导的意见。一位领导说,离婚可以,只要拿出2月28日(这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日子)以前开的离婚证,我们马上和你们签合同。言下之意,即使马上就能开到离婚证,也晚了。

几乎同时,她们想到劳动争议仲裁。有人劝她们,就是仲裁也没有用,你们是弱者,赢了官司输了钱又有什么意思。就算今天给你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明天照样可以解除合同。

此后,有关人员多次做她们的思想工作,还说,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连非政策性补助都不给你们。你们有的家属还在局里工作,你们自己也免不了有事找局里,你们也得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吧!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职工退缩了,但何风、贝伟芳等10名女工还是不改初衷,于5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状上写着——

“尊敬的人民法官:我们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合同制工人,1984年参加工作。十几年风风雨雨,我们把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献给了企业。如今,我们年长力退,上有老,下有小,正当家庭负担最重的时候,企业把我们当作累赘一脚踢出门外。我们想再就业没有单位接收,下广东打工年龄偏大,下海经商又没有经济基础,真是走投无路。企业的文件上写着没有配偶可以和企业续签劳动合同,这是我们惟一的生机了。为了生存,我们决定忍痛割爱,集体和丈夫离婚。希望得到法官的支持„„”

立案庭的法官看了这份奇特的诉状,颇觉意外,说:“只听说过集体结婚,没听说过集体离婚。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能受理。”

劳动仲裁,被裁败诉

5月14日,11名女工(其中9名是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的)正式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送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月6日,10日申请仲裁的女工提前来到广西首府南宁等候仲裁。

7日一大早,她们就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此时,旁听席上已经坐满了同时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女工,其中既有大化的,也有南宁的,不一会儿,被诉人(单位领导)和仲裁人也上场了。长期工作在穷山僻壤的女工第一次见到这样的阵势,心里多少有点发憷。

在仲裁中,女工的诉讼代理人郑启东(他是女工贝伟芳的丈夫,即捕鱼的那位。他也是水电工程局的待岗工人)指出,企业以欺诈和隐瞒的方式与职工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并提出如下请求:1.和企业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补发工资、赔偿损失并支付罚金;2.工龄达到内退标准的职工应准予内部离岗退养,享受相应待遇。

但两个月后,女工们焦急等来的却是坏消息,她们败诉了。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是:1.虽然部分女工(4名女工连续工作年限还差几个月才满10年,故被排除在外)连续工作年限已满10年,但当时她们没有依法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签合同是有效的,女工说“企业欺诈,隐瞒”缺乏事实依据;2.虽然2名女工符合内部离岗退养的条件,但她内部离岗退养的申请批不批准,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仲裁委员会不作裁决。故驳回女工的请求。

10名女工不服这个裁决,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前不久,兴宁区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她们的起诉,但尚未开庭。

月26日上午,记者在南宁市区党校招待所打电话到水电工程局局长办公室请求采访局长。秘书告诉记者,局长不在家,采访本案应找劳人处处长。记者又把电话打给劳人处处长。这位处长拒绝接受采访,说:“我们自己会处理好这件事。我们不希望媒体介入。”记者要再三要求,这位处长还是不允。

[评析]

她们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怀

真是天下奇闻。广西10名女工要和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竟然向法院提出集体离婚。看了这个消息对这10名女工的悲惨遭遇深表同情,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感到愤慨。

一、保护职工劳动权的法律原则不可动摇

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以参加社会劳动并按劳取酬的权利,是人的第一基本权利,是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础。劳动者一旦失业,必然处于极其困苦的境地。这些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扩大了,职工处于相对被动的弱者地位。尤其是女职工,她们既要工作,又要更多地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特别需要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宪法》规定的劳动权不被侵犯,国家还制定了《劳动法》和其它配套的法律。必须明白,这些法律是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是企业自主用人的底线。

二、企业应依法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就本案来说,企业违反《劳动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劳动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发布的1995年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1996年4月,10名女工已在广西水电工程局工作了10年以上,企业也同意和她们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理由不和她们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违反《劳动法》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西工程局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和她们平等协商。

3.违反《劳动法》有关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从本案看,10名女工明明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却让她们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写上5年期限,还骗她到期会续签,最后却以合同到期为由和她们终止劳动关系。

广西水电工程局没有依据和10名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应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然而,企业又认为自己是按照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我们也确乎看到许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是依法规定规章制度,还是违法制定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条规定含有三层意思:(1)企业有权利制定内部规章制度;(2)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法;(3)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相反。很显然,企业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四、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该依法仲裁

《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也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对本案的裁决使人感到并不符合以上原则。难道这些女工真的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企业规定她们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难道她们会不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明是企业剥夺女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却仲裁女工没有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裁决公平吗?合法吗?

五、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关系法律,也关系良心 10名女工在劳动权利被剥夺、走投无路的时候,根据企业 “单职工家庭可以续签一年劳动合同”的规定,跑到法院要求集体离婚,哀求法官尽快批准。显然,他们企图以牺牲家庭来保住自己的饭碗。可见,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她们造成了多大的伤害。眼看发生了这样的人间悲剧,不知这家企业的领导有何感想。

专家关注“女工集体离婚案” 2002-5-8 工人日报第八版

本报讯(记者郑莉)4月17日上午,在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法律服务中心会议室,几位北大法律专家聚集一堂,就共同关注的广西十名女工起诉广西水电工程局一案举行了座谈会。

在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十女工状告广西水电工程局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案引发了对《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的讨论。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说,作为合同一方的广西水电工程局是招工单位,预先制订了合同细则,属于合同关系中的“要约方”。根据有关法律精神,不管女工事先是否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广西水电工程局都应该在合同细则中向女工介绍该规定,由女工选择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女工明知工龄满10年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却没有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站不住脚的。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认为,虽然北京等地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自己细化的规定,而且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多侧重于地方,但是,广西目前并没有出台较《劳动法》更为严格的法规,这对十女工获胜又增添了一个有力的论据。

与会专家们指出,广西十女工上诉案并不复杂,但却提出了一个涉及全国性的难点,希望能采取适当的方法解决。

广西十女工劳动纠纷案原定4月8日公布二审判决结果,后又通知延期,具体日期尚未确定。

2.重婚案 篇二

关键词:事实婚姻,重婚罪,重婚

重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刑法中的重婚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该罪除要求行为人有重婚的客观行为以外, 其在主观上还必须有重婚的故意, 即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或丈夫的故意。也就是说重婚者必须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 重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 才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此故意, 则即使客观上有重婚行为, 也不能构成重婚罪。针对此情况, 本文以杭某与杨某是否重婚案情进行了分析。

一、关于杭某与杨某重婚案基本情况分析

杭某和女青年赵某自从1987年相识之后, 因特殊情况, 二人日久生情, 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 同居以后的年份中曾经先后生育两个女孩。但后期随着时间的推移, 二人的关系破裂, 双方发生纠纷, 后各自带一个孩子独立生活, 再无往来。1994年10月, 杭某与女青年杨某登记结婚, 并于次年生一男孩。此间, 赵某曾经带着孩子找到杭某, 要求给孩子看病并索要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 被杭某拒绝。2002年6月, 赵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杭某、杨某重婚的刑事责任。同月, 杭某和杨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二、法律问题分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 对于杭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两审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 杭某与赵某已经形成事实婚姻, 杭某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其与赵某事实婚姻关系, 杨某在明知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情况下, 与杭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因此以重婚罪判处杭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二审法院认为, 杭某与杨某是在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已经实际解除的情况下才登记结婚的, 其主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的故意, 客观上也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 故其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均不能构成重婚罪。遂撤销原判, 宣告杭某和杨某无罪。问题是杭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对此我们进行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分析得知: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后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之后, 与其他人重新登记结婚, 也就客观上造成了两个法律婚, 这样就构成了重婚罪;二是与原配偶已经进行了登记结婚, 之后又与他人同居, 虽然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 这样就构成了事实婚姻而构成重婚罪, 此即为先法律婚而后事实婚;三是与原配偶以及他人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 但是却与原配偶以及其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 这样也构成了重婚罪, 也就是有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四是与原配偶没有进行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之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这样也构成了重婚, 也就是先有事实婚而后有法律婚的情况;五是没有配偶, 但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而与另一方登记结婚或者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同居, 这样也构成重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的人, 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 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事实婚姻是审理重婚案件中虽然常见但往往较难准确把握的一个问题。所谓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并得到周围群众公认的婚姻, 它既不同于通奸, 也与临时姘居有着本质的不同。新《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发布之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时居住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进行处罚。这一情况说明事实婚姻仍将是考虑重婚罪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另一方面也说明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

3.一起重婚案祸连四位女博士 篇三

2010年11月,一桩奇特的重婚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让人意想不到并且深感震惊的是,卷入这起重婚案的受害者竟达三人,且都是毕业于名牌大学的女博士,她们无一例外地与被告相恋、同居、假“结婚”,还无一例外地为被告生儿育女。

该案曝光后,在上海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轰动,人们在为受骗女博士和她们的孩子痛心之余,也纷纷质疑:是什么蒙蔽了这些智商一流的女博士们的慧眼,让她们沦落至“未婚妈妈”的境地?

急嫁女博士用孩子也拽不住婚姻

“妈妈,我的爸爸在哪里?他怎么不跟我们一起回来?”2009年6月的一个晚上,2岁的男孩子诸扬问母亲魏莲。面对儿子单纯的目光,魏莲一时之间竟不知如何回答。

魏莲1980年出生于广西玉林,她以学校文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了上海复旦大学,后又因成绩优秀被保送本校研究生,再于2006年考上本校的博士生。

考上博士时,魏莲26岁,还没有男朋友。好友提醒她:“女博士的代名词就是剩女,你可别把自己剩下了。”魏莲自己也希望趁着年轻,把感情的事情定下来。

这年10月,一个叫“真情以待”的男子主动在一个QQ群里与魏莲打招呼,得知她是一名博士时,他说:“我只是大学毕业,以后请你多多指教。”两人就此在QQ上开始聊天,慢慢地,魏莲知道了“真情以待”的真实情况:诸顺忠,1976年出生于北京,父亲是一位官员,但他与父母关系不好,自己在上海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年收入30多万,由于忙事业没有女友。

网聊一周后,诸顺忠提出了见面的请求,魏莲同意了。11月,在淮海路上岛咖啡店,魏莲与诸顺忠相约见面。诸顺忠看上去不止30岁,眉间甚至有细纹,但他的身高和体型却很魁梧。一见面,诸顺忠就特意拿出身份证让魏莲看,出生年份是1976年,但姓名却是“诸大奎”。诸顺忠解释:“这是我出生时报户口用的名字,上大学后感觉太土了,就自己改成了诸顺忠。在你面前,我不想有秘密……”诸顺忠的话语里充满感情,魏莲的心也忍不住随之起伏。

这次见面后,诸顺忠对魏莲展开了热烈的追求。相识半个月后,魏莲就与诸顺忠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两人经常幽会,魏莲对沉稳多金、出手大方的诸顺忠非常满意。

2007年1月,诸顺忠从北京出差回上海,为了给他一个惊喜,魏莲特意到浦东机场接机,结果撞见诸顺忠同一个身材高挑的美女有说有笑。诸顺忠与美女道别后对魏莲解释:这只是他在开会时认识的同行。可在回程的路上,诸顺忠又接到了美女打来的电话。诸顺忠看出了魏莲的不快,反复解释他与美女只是萍水相逢,他的心全在魏莲身上。

那次之后,魏莲便留意起诸顺忠的电话和聊天记录,结果发现,诸顺忠的女朋友和女网友非常多,魏莲开始怀疑起来。

这年4月,魏莲发现自己竟有了两个多月身孕。诸顺忠硬让魏莲把孩子打掉,可幼小的生命把魏莲的母性激荡了起来,她还希望以这个孩子为契机,把她和诸顺忠的感情稳定下来。她恳求诸顺忠让她生下孩子,最后,诸顺忠也点头同意了。

肚子一天天大起来,魏莲就把自己即将结婚生子的消息告诉了父母、同学和老师。父母还专程到上海考查了一下诸顺忠,也认可女儿的决定。于是,魏莲便在离学校不远的徐汇区龙川路租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与诸顺忠正式同居,同时,催促诸顺忠赶快把结婚证办了。诸顺忠经常找各种借口,办证的事情一直拖了下来。后来,魏莲的肚子慢慢显现出来,诸顺忠又说不好意思让她拖着大肚子去办结婚证,说干脆等孩子生下来后再补办,魏莲点头答应。

这年10月,魏莲在清理诸顺忠的衣服时发现了诸顺忠的驾驶证,打开一看,顿时惊呆了:驾驶证上清楚地记载了诸顺忠1967年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魏莲质问诸顺忠这是怎么回事,诸顺忠解释说,他实在是太喜欢魏莲,担心她看不上自己,才谎报了自己的年龄和出生地。魏莲追问道:“你这么大年纪了,难道没有结过婚?”诸顺忠说,他大学时的初恋女友后来到美国读书,为了等她,他多年来都没有与别人谈恋爱,可三年前,女友却提出了分手。诸顺忠说得诚恳,魏莲想到自己有孕在身,也就没有再追究。

2007年12月,魏莲在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生下了儿子诸扬。诸顺忠让魏莲搬进自己在丽园路租住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同时,诸顺忠付了首付,在高青路买下一套二居室的预售房,房产证上写上了诸顺忠的母亲、诸顺忠、魏莲和诸扬四个人的名字。生下孩子后,魏莲又提起领结婚证的事情,诸顺忠每次都有借口,被催烦了,诸顺忠便抱怨:“孩子有了,房子也买了,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此时,魏莲一面照料诸扬,一面要完成学业,办证的事情也就搁了下来。

虽然没领证,2008年春节后,魏莲还是带着诸顺忠在广西玉林举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诸顺忠以与父母关系不和为由,没有邀请亲朋到场。

回到上海后,魏莲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和照顾儿子中,可2009年1月后,诸顺忠回家的次数却越来越少,两人为此开始争吵。

2009年3月,诸顺忠回家一直在网上聊天,魏莲凑过去一看,他竟与一位女网友打情骂俏。魏莲问他这是什么意思。诸顺忠满不在乎地回答:“你要是认为我与你不合适,你可以离开。”魏莲气得离家出走,而令她心寒的是,诸顺忠并没有出来追她。第二天一早,因为不放心孩子,她回到家,保姆告诉她:诸顺忠又出差去了。

这次出差,诸顺忠一走就是一个月。魏莲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给他写邮件,也不回。5月,诸顺忠回了一趟家,魏莲流泪问他到底出了什么事,诸顺忠说:“没出什么事,可能是我俩不合适吧!”然后,任魏莲怎么追问,诸顺忠都不再说话。

万分悲痛之下,已经联系好工作的魏莲带着孩子回玉林写论文,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希望诸顺忠能回来寻找她和儿子。休假时,魏莲反复思考过自己与诸顺忠的交往过程,这才发现,除了诸顺忠的姓名、出生地和他所说的公司,魏莲对他的其他真实情况竟一无所知。一种不祥的预感搅得魏莲心里发慌,她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

一个多月过去了,诸顺忠都没再与魏莲联系,魏莲不再奢望任何奇迹。

三个女博士的哭泣痛彻心扉

2009年6月,魏莲流泪告诉了父母自己的经历,两位老人痛心疾首,坚持要到法院去起诉诸顺忠。魏莲劝阻了父母:这件事已经是她的奇耻大辱了,她宁可平静分手也不想再闹得满城风雨。魏莲把孩子留在广西,自己独自返回了上海。

回上海后,魏莲又与诸顺忠见了一面,诸顺忠依旧冷漠。为给自己保留住最后一丝尊严,魏莲向诸顺忠提出分手,并主动放弃诸顺忠为她买的那套房子的产权,决定独自抚养儿子。

魏莲搬回学校宿舍住,与诸顺忠从此陌路。但在内心,与诸顺忠的这段情伤成为魏莲心中无法愈合的伤口。她关闭了感情的大门,上班后一边教学,一边承接些研究课题赚钱养家。

2010年4月,一个自称是诸顺忠妻子的中年女子突然找到了她,中年女子伤心地说道:“我想告诸顺忠重婚,但我需要你的支持!”

来找魏莲的女人名叫陈英莺,是诸顺忠在锦州师范大学的同学,年长诸顺忠两岁。1992年,诸顺忠与刚刚考上博士的陈英莺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诸刚出生;三年后,陈英莺博士毕业留校任教,后又升任学校的副教授。2002年,诸顺忠到上海开公司,陈英莺则在家照顾儿子,伺奉公婆。

因为锦州的业务是诸顺忠的根基,诸顺忠几乎每月都要回一趟锦州。可2010年2月的一个周末,诸顺忠出去接儿子时,陈英莺的手提电脑出了点问题,她就用诸顺忠的手提电脑上QQ接收文件。无意间,陈英莺竟在电脑的F盘里找到了一个资料文件,里面有一个电子账本,按时间顺序,从2005年至2010年,分为秀、莲、颖三个对象,支出项目都是长长的一排,有房租、电器、婚礼、医院产女、医院产子等字样。

这是谁的账本?为何会在丈夫的电脑里?陈英莺满腹狐疑。诸顺忠回来后,陈英莺问他。诸顺忠说那个账本是一个朋友传给他的文件,让他帮忙保存。

诸顺忠回上海后,陈英莺与闺蜜提起了账本的事情,闺蜜提醒陈英莺:“你老公的收支情况,你知道不?”陈英莺摇摇头。“你问过他在上海的事情没?”陈英莺又摇头。“这样可不行,要不,我找人了解一下你老公的情况……”闺蜜向陈英莺建议道。为了解开疑团,陈英莺随后拿出1万元钱,让闺蜜找了家调查公司。

半个月后,调查公司给出了一份调查报告,结果让闺蜜和陈英莺都目瞪口呆:从2005年开始,诸顺忠在上海先后与三个女人同居,这三个女人都是博士,而且都为他生了孩子,与其中一人举行了婚礼,与其中两人购买了房屋。

陈英莺彻底崩溃。这年3月,诸顺忠回家后,陈英莺向丈夫摊牌,面对妻子手上的证据,诸顺忠也坦白了自己的经历——

到上海后,诸顺忠的投资公司如鱼得水,看着一些老板左拥右抱的生活,诸顺忠产生了在上海找情人的想法。2005年,诸顺忠与浦东一家银行的职员郑美娇相识。郑美娇31岁,华东理工大学博士毕业生,单身。郑美娇的容貌和气质让诸顺忠颇为动心,他谎报自己是1976年出生,以单身身份对她展开了追求。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就住到了一起。同居半年后,郑美娇怀孕,并提出结婚。诸顺忠吓坏了,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离婚。诸顺忠拿出5万元让郑美娇打掉孩子,郑美娇却说什么也不同意。诸顺忠担心惹火烧身,以不打掉孩子为由提出分手。

抛弃郑美娇后,诸顺忠心惊胆颤,害怕她会与自己纠缠不休,可他没想到,郑美娇不久就从单位辞职,独自生下了孩子,取名郑依,并从此没与他再联系。

诸顺忠心中暗喜,与郑美娇的这次艳遇在他心里打开了另外一扇门。与郑美娇的交往,让他深切感受到了大龄高知女博士们急嫁的心态。他一直以为,这群人智商超群,高高在上,走近郑美娇,他才知道这群女人其实高不成低不就、孤独,对婚姻更加渴求。而且,这些人有经济实力,自尊心强,即使分手,也不会与他纠缠。诸顺忠决定把目标锁定于未婚的高龄博士女。

2006年,诸顺忠主动认识了魏莲。一开始,他对这位年轻的情人充满喜爱,当她怀孕执意想生下孩子时,诸顺忠为了不让她起疑,也就听之任之,还与她举行婚礼,给她买房。可新鲜感过后,诸顺忠对魏莲失去了兴趣,2008年底,他在一个聚会上认识了海归女博士殷颖蓝。殷颖蓝34岁,归国后在华东师范大学任教。认识她之后,诸顺忠对殷颖蓝展开追求,同时与魏莲分手。2009年5月,殷颖蓝怀孕,也是执意要生下孩子,并要求结婚,诸顺忠知道以她的经济能力和学识完全能独立养孩子,便没有反对,还与她拍了婚纱照,在徐汇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作婚房同居,2010年2月,殷颖蓝生下儿子诸明……

听着丈夫无耻的叙述,陈英莺当即提出离婚!诸顺忠淡淡地说:“我现在是抢手货,你离婚了会后悔的。”当天就回了上海。

晚上,儿子诸刚回家看到暗自垂泪的母亲,追问出了什么事,陈英莺叹息着讲了丈夫的一些行径。不想,16岁的儿子坚定地说:“妈妈,这样的爸爸我也不想要了!以后我陪你。”

是的,这种人还有什么值得留恋的呢!随即,陈英莺到法院提起离婚,并提供了调查公司了解到的诸顺忠在上海与人同居甚至结婚生子的事实。接案法官认为他已涉嫌重婚罪,建议陈英莺先去上海报案,而重婚罪一旦认定,对她离婚案很有利。但报案需要证据,2010年4月,她请假来到上海,首先找到了魏莲。

四博士联手为尊严而战

与诸顺忠分手后,魏莲一直被深深的懊悔与自责淹没,陈英莺的话让她知道:对诸顺忠这样无耻的人不能姑息,必须给他一个深刻教训。

魏莲把能证明两人有事实婚姻的所有证明,包括两人婚礼现场的DV、她生育孩子时诸顺忠在孩子父亲一栏的签字、包括诸顺忠为她买房时的合同等等交给陈英莺。

接着,陈英莺又找到了郑美娇和殷颖蓝。听了陈英莺的来历,郑美娇气愤难耐,把她与诸顺忠交往的所有证明材料都交给了陈英莺。

陈英莺找到殷颖蓝时,这个正在做着与诸顺忠结婚梦的海归女还不相信她说的语,直到看到魏莲、郑美娇提供的证据,她才如梦初醒。

极度愤怒之下,殷颖蓝找到诸顺忠对质。诸顺忠这才知道,陈英莺竟在联合几名女子要告自己,他一面向殷颖蓝表白自己的真情,发誓离婚会娶她;一面与陈英莺联系,同意离婚,甚至净身出户,只希望她不要报案。殷颖蓝狠狠地扇了他一记耳光,含泪离开了诸顺忠的住处。而面对诸顺忠的恳求,陈英莺也断然回绝。

2010年6月3日,陈英莺带着详尽的资料来到上海闵行公安分局,告诸顺忠重婚罪。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并对诸顺忠实施抓捕。1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认定诸顺忠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4.离婚案答辩状 篇四

被答辩人:xxx,女,xxx,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xxx.

答辩人xxx与被答辩人xxx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不成立

(一)我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相识,后经一年多的热恋,我们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xxxx年年底,我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相敬如宾,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特别是xxxx年07月23日女儿xxx出生以后,我们又有了爱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后又于1月7日生育儿子xxx。另外,我家里还为我们出钱承接了被答辩人xxx转手的玉器店,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四口人其乐融融。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工资卡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什么活,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

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我经过深思熟虑,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诉称双方之间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架,不属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自由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经过婚后多年的充分认识、了解,感情基础更加牢固,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说答辩人常常酗酒滋事、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完全是杜撰的谎言

答辩人更是洁身自好,将打工等收入全部交给了别答辩人,没有多余的闲钱与别人喝酒,而且也不爱喝酒,故从不喝酒,更没有酗酒滋事。被答辩人所诉称的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更是无中生有。

3、xxx系主要由答辩人家人出资经营,被答辩人诉称完全是在捏造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我家里人想为我及被答辩人谋个营生,我们便一起打算开一家店。xxxx年,刚好被答辩人叔叔李占武在康德有个玉器店向外转让,价格12万。我们家里存款3.5万、我姐出2.6万、姨姨1万、同学1万、舅舅2万、我有存款8000元,共计10万多,被答辩人家里出了2万元,承包了该玉器店。而且,我一边和被答辩人经营玉器店,一边在外打工,将工资卡一直是交给被答辩人用于生活及玉器店进货等等。有时候,玉器店进货没钱时,我们家都是把粮食卖了,向亲朋好友借钱用来进货。而被答辩人却说玉器店是别人的`,完全是在捏造事实,是在恶意编造谎言。

二、被答辩人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其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为了两个孩子能有一个有利的成长环境,希望法庭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被答辩人早日端正思想,断绝与第三人的关系,答辩人愿再次原谅被答辩人

答辩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更为了被答辩人和两个孩子能够生活的富裕幸福,自己还在外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工资卡全部交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在开始经常和别人一起出去旅游,外出购物,花钱也越来越多,不仅我给他的工资他用来和别的男人一起出去旅游、玩等花销,我名下的5张共5万元的信用卡也交给了被答辩人,但是仍然不够她花销!而且,被答辩人对家里孩子也不闻不问,孩子都是我和我妈在养,我除了在外工作上班,回家以后还做饭、洗衣服等等,几乎承包了所有家务。而被答辩人却经常和别的男的一出去旅游,一出去就好几天,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回来了也不说去哪里了,回到家里就玩手机,和别的男的在网上聊天,打电话也背着我,言语甚是亲昵!更令人气愤的是,其中有一次,被答辩人还让一个男的来我在xxx店门市跟我闹事!

对于被答辩人的种种不良行径,答辩人实在是非常气愤,但是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孩子将来的成长,我不想让孩子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离异的家庭,更不想让孩子有后爸后妈!所以,只要被答辩人能够回心转意,保证不再和第三者联系,我愿意再次原谅被答辩人,只为孩子能够有一个微暖的家!希望法庭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并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5.离婚案的管辖法院问题 篇五

问:户籍所在地为A地的女方与户籍所在地为B地的男方,于2009年1月在女方户籍所在地A地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08年以来,双方均在C地工作生活并生子。现女方想离婚,问可否在婚姻缔结地即A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答:不可以。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由于男女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女方应向男方经常居住地即C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可向双方的结婚所在地A地起诉离婚。

其次,若夫妻中只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刚好与“原告就被告”起诉原则相反。另外,婚姻缔结地只是国际私法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可在婚姻缔结地起诉离婚的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适用。那就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非此种情况,则大多仍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重大原则。

6.婚后抑郁症患者离婚案代理词 篇六

审判员:

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从婚前感情基础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次年2月即登记结婚。认识不久、交往不多,双方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

2.从婚后感情状态看,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兴趣爱好和生活理念及思维方式,都存在严重的差异。而且,原告在婚后得知,被告并不是婚前介绍人所说的是水电承包个体户,他的职业是打零工,收入不高,这一点也使原告失望。

让原告更加无法忍受的是,被告还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辱骂原告,使本来就对婚姻失望的原告,又产生了心理恐惧。

不如意的事不断的叠加、累积,让原告越来越痛苦,越来越难受。结婚后一个月,原告去某某县第三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抑郁症。从此,原告遵医嘱开始吃药,开始了漫长、煎熬的治疗之路。但被告在知道原告患抑郁症后,毫不关心体贴原告,仍然经常殴打、辱骂原告,原告的症状没有好转,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越来越严重,几度想自杀。3.从诉讼离婚的动机或目的看,原告认为,自己患上抑郁症,就是因为这一桩不幸的婚姻是造成的,为了自救,为了摆脱抑郁症,出路只有一条,就是与被告离婚。

4.从有无调解和好的可能性方面看

从2017年3月份开始,原告已经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一边坚持上班赚取医药费,一边吃药治疗。现在,原告虽然住在娘家,但在内心深处,受被告虐待的梦魇仍然挥之不去,对未来的婚姻生活感到莫名恐惧,承受着难以言喻的精神痛苦。直到如今,原告的病情仍未好转,经某某县第三医院于2018年8月1日检查测验,原告仍然存在严重的抑郁症状。

抑郁症不但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身心健康,也使原告对被告毫无感情和信任可言。目前,双方感情已经处于无法调和、无法挽回的地步,不存在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等规定,对类似本案这种“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被告婚前赠与的财产不应返还。

被告按当地习俗,在婚前赠与给了原告一些现金、财物,该赠与行为没有造成被告生活困难,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请求返回的情形,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婚前彩礼的要求不应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王祥珍律师

7.论重婚罪 篇七

关键词 合法性 事实婚姻 重婚

一、绪论

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一夫一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而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重婚的概念:

《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从而使司法实务人员难以对重婚行为进行准确判定,这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理解。

1、学界观点

“结婚”在社会生活观念中外延较广,既可用于法律婚,也可用于事实婚。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2、笔者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规定中的“配偶”也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然而,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却是在此之前的1994年,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二、现行法对重婚的规制及不足

(一)现行立法

对于重婚行为的规定首先源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2款作了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第45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对什么样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并没有给予具体界定,也并未规定犯罪情节和具体的量刑幅度,在量刑时,很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及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禁止重复结婚的行为本身。对重复结婚的行为的禁止,采用的是刑法手段。在對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总体趋势是逐渐否定其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取消承认事实婚姻民事效力的时间表这样一个发展趋势。

针对婚姻法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态度变迁,为适应实践中处理涉及事实婚姻的重婚案件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根据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状中缺乏对犯罪情节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这让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且对于重婚的罪犯而言,不管情节有多严重,一律适用《刑法》第258条,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符合。同时,最高刑期只有两年,这样过短的刑期无法体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不会对犯罪人产生威慑力。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中存在如下不足:第一,存在犯罪情节规定简单、量刑单一的问题,容易导致重罪轻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得不到遏制。第二,没有规定经济刑,不能有效利用经济利益杠杆抑制犯罪冲动,降低了犯罪成本,反而刺激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欲求,起不到保护正常婚姻家庭的法律功能。在完善我国立法的时候,应当酌情予以参考。

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分析我国重婚罪相关规定和认定标准上的不足,做出笔者的一些思考建议。

三、完善对重婚法律规制的建议思考

我国对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制: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定了我国《刑法》当中的重婚罪。与1979年刑法典比较而言,重婚罪法条的内容并没有重大的改变。可以说,重婚行为以及重婚罪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被看成一个简单的问题,从修订《刑法》的主旨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来说,这样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婚姻家庭结构功能的变化,重婚行为的数量显著增长,行为方式变得更为复杂,该法条的简单和不严谨导致理论界对于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争议较大,在司法实务界也存在对重婚罪难以认定的尴尬,现实生活中则存在重婚者尤其是事实重婚者规避法律的制裁,受到法律惩处的是少之又少的现象。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们完全有必要明了我国重婚罪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促进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8.重婚案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每题1分,共1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3、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4、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

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5、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6、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

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

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7、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8、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10、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每题2分,共20分。

1、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C.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3、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5、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6、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7、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8、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9、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10、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每题2分,共20分。

1、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2、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3、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4、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5、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7、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

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8、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9、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10、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9.浅论重婚罪 篇九

关键词:重婚罪;事实婚姻;无效婚姻;损害赔偿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法律规定,它们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法学界对于重婚的认定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是指男人或女人都有各自的妻子或丈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解除还仍然存在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就不再是有配偶的人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故意与对方结婚的。这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而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一)重婚罪的现状

现今社会重婚的行为在不断的增多。据广东妇联统计:1996年至1998年接受所谓“包二奶”的投诉分别是219、235、348宗,分别增长了7.3%和48%。并且,“包二奶”、“三奶”甚至“四奶”,还有的妻妾成群;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民意抽样调查,有94.2%的人认为对重婚行为要予以法律制裁。而现今的法律无法全面的对这些人进行惩罚。另外,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仅在2005年上半年,全市重婚案件数量较上年同期就上升了33.3%。虽然一个直辖市的统计数据不能代表全国,但是可以说明的是我国重婚犯罪的现象和数量是在逐年的增长,重婚这种行为还没有得到應有的扼制,这也是对当今法制社会的一种挑战,笔者认为应该要引起国家相关法律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重婚罪的成因

在我国,重婚罪的成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由于我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古代社会的“三妻四妾”旧思想的影响,导致一些人对重婚的不屑一顾。2、法制观念淡薄。当今社会法制观念在一些人心中还很淡薄,对法律的认知不够,再加上国家的法制宣传力度还不够深入,导致重婚罪的发生。3、法律制度漏洞的存在,立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4、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复杂,风俗观念有差异,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也是导致重婚罪的发生的原因。

(三)重婚罪的危害

重婚导致的危害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道德上讲。重婚罪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别人和家庭的破坏。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2、对家庭的危害。重婚,不说多的,至少破坏了两个家庭,在重婚中,受伤最重的是双方的另一半,谁都不愿意自己要依靠一辈子的人,在外面还有人。把对自己的爱分成两份。其次如果有子女的话,是对子女的伤害。可能对子女以后的成长留下阴影。3、对社会的危害。重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如果国家不用法律来约束,重婚的人很多,就会危及社会的安定。

三、对完善重婚罪的几点设想

(一)从刑法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刑法就重婚罪这一罪名仅规定了两种刑法: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随着社会的发展,重婚现象日渐猖獗,重婚者花招百出,显然这种规定明显过低。这样不利于对重婚行为的严厉打击。笔者认为,在现实的婚姻状况下,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增加相关的刑法种类。具体来讲:一是提高最高刑期。面对重婚行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现象,扩大刑种,提高犯罪成本,使处罚设置更加合理。二是适当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可以增加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等。这样对重婚者可以取到威慑作用。三是利用舆论的压力。让重婚者的亲戚、朋友给他施加一定舆论压力,让那些重婚者感觉到重婚的恶劣,给另一方带来的巨大损伤,直至让他们无处立足。我想通过这些渠道,对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也许取到一定的成效,我们的社会也多了些许和谐。

(二)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首先因重婚者有错在先,使本因完好的婚姻破裂,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个巨大的伤害。因而在离婚时可以对重婚者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以达到惩罚的目的,或者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更大赔偿责任等。对那些重婚者予以重罚,让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一定的经济上的代价。

(三)应制定合理的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以夫妻名义同居”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在日常的生活中,要制定完善的标准也比较困难,我们说只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以是否具有实质夫妻生活为原则,结合多种标准加以认定,譬如:看是否有建立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看已婚的人是否又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和共同的经济生活;是否生有并养育了子女等。当然婚姻生活复杂多变,仅仅采用这些认定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现象。但是法官的判定此时就可以发挥作用了。在制定认定标准的范围内,法官就可以对于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对重婚罪的认定进行规范和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重婚罪中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解决也并不是一纸判决即能奏效,更多的时候依赖于庭外的调解和安抚。希望立法上能在上述方面加快脚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一社会现象,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如何构成重婚罪。找法网[引用日期2012-10-25]

[2]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5页)

[3] 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4] 论我国重婚罪的缺陷及对策。中顾法律网[引用日期2010-11-11]

[5] 陈运亚《浅论我国重婚罪的缺陷及对策》常德市人民检察网[引用日期2013-7-13]

10.丈夫在外有家是重婚吗? 篇十

答:首先我认为你丈夫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者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共同生活,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你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丈夫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你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你可以尽量地多收集证据来证明你丈夫的过错,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同时要防止你丈夫转移家庭财产,即可以适时地采取合法措施,比如及早地把房产转移到你女儿身上或者是把财产办理公证等。

第三,如果你丈夫没有写遗嘱的话,那个3岁的孩子是有权来继承你家的财产的。因为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我怎样才能争取到

女儿的抚养权?

问:我和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但是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女儿刚满周岁,我听说法律规定2岁以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但是女儿从出生起一直由我父母照顾,没喝过母乳,且其母亲性格暴躁,有些偏执,还曾有过与单位同事发生争执割腕自杀等极端行为。我怎样才能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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