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精选11篇)
1.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一
顺通监理公司监理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
聘用监理人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聘用监理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监理人员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日起至月日止,期限为:年月。
2、试用期从日止,期限为:
二、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目工作,担任职务。
2、乙方必须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3、乙方在应聘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三、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及食宿条件。
2、甲方按第四款第1条每月支付乙方规定的劳保,并给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内)。如若不幸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一定的日常医疗补贴,乙方发生的超标准
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原则上每两个月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休假8天(包括路途)乙方休假期间,甲方只发给乙方基本工资。
5、为了鼓励乙方坚守工作岗位,如:乙方连续工作满6个月(无休假),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交通费300元;如:乙方连续工作满11个月(无休假),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交通费600元。
四、劳动报酬及津贴
1、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野外工作特点,每月工作日为26天,按月付酬。其中,基本工资:元/月,岗位工资:元/月,效益工资:元/月,加班工资:元/月,差旅费:元/月,劳保及医疗补贴:/月。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差旅费五项费用,按每月出勤天数计算。若出满勤,按标准全额支付;若出勤不足26天,则按实际出勤天数除以26天,再乘以五项费用之和计算,即为应得报酬。
2、乙方在受聘期间,若遇冬季不能施工而安排冬休时,或工程间歇期在单位上班时,只享受基本工资。根据工作需要而安排值班时,原待遇不变,给予适当补助。
五、双方权益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法规,依法维护乙方的人事权益。
2、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技术和行政上的领导。遵守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图纸和合同文件,不得违章作业。
4、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特别是交通法规。若因失职而发生质量及不安全时间,其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失职者或事者自行承担解决。
六、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自行终止。
2、乙方在合同执行内,因背叛刑、劳动养教、开除等时,自决定之日起,本合同则自行终止。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聘用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终止合用。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严重违法行为的;
(6)、弄虚作假或隐瞒重大病害的。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2)、甲方同业主解除合同。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八、违约责任
乙方受聘后,甲方每月将乙方工资扣除元/月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且交接完工作后,由甲方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若乙方出现有第七款第一条3、4、5目情形之一而终止合同的或不辞而别的,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若甲方违约,须支付乙方相同金额作为补偿。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既为生效。
甲方:(盖 章)
甲方代表: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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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及土建监理、招标代理, 工程咨询等。
通信建设项目监理甲级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房屋建筑监理甲级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暂定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多项执业资格。
迄今为止, 已完成8 0 0 0多项工程的监理, 多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鲁班奖、长城杯等国家和地方优质工程奖项。
d匕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 0 0 5年取得工信部颁发的通信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并于同年积极幵展招标代理新业务。目前, 招标代理业务市场已覆盖北京、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福建、四川、江西、安徽、河南、山东、河北等1 3个省市, 历年承接的各类招标代理项目投资总额约1 0 0亿, 项目数量达3 5 0个。公司将继续开拓招标代理新业务市场, 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公司将不断前进, 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技术优势, 恪守“追求卓越品质、营造绿色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管理方针, 认真热情、不断开拓, 锐意进取, 竭诚为国内外各界建设单位服务。
单位名称: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 5号L座南楼一层
3.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篇三
二、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费用总额 元,金额大写 。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双方商定监理费总额的30%作为合同定金,定金收费 元,金额大写 。 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3.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金额 元,金额大写 。
4.工程验收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作为结算凭证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发票则由甲方承担8%的税管费。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A、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的部分,在乙方的配合下,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5、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
B、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装饰工程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权向甲方提出建议。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等有权通知甲方,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得到乙方复工令后才能继续施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四、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2、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并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一个月时,应适当加收监理费。
五、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
六、免责条款
1、甲方因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应提前告知乙方,不需支付停
2.乙方对施工方违反合同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七、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附加: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八、合同文本
1.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4.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四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本工程合同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形式。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盐城启新纺织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68号
工程规模:一期工程建筑总面积54416(厂房A、B、C、D,生产辅房,宿舍楼1#)总投资:3200万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本合同自 2008年 4月 18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 2月28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肆 份,双方
各执 贰 份。
委托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人:(盖章)住所: 签字)监理代表人: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0*** 签字)(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依据:设计文件及工程开工前各项批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国家省
市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承担该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二)、监理工作内容: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合同和有关信息进行管理;进行施工各阶段的组织协调;及时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和对工程签证变更进行核定;组织工程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验收,使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的规定标准和等级要求;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本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用地的征用与拆迁,场地“三通一平”的工作,场地大地坐标点的给定,地下管网情况调查,确定设计单位并进行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标底的确定,施工占地的申请与报批,以及与建设主管部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招标办、工商局、消防、交通管理、供水、供电等部门关系沟通等。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应提供: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件1份,方案设计图1份,工程地质勘察
报告1份,工程概算1份,施工图(土建及设备安装)2套,以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监理办公室1间及办公桌椅和资料柜;现场提供生活用房1间。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0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间,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0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例(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一)、报酬计算方法:工程总造价(暂定 3200 万元,以工程实际决算金额为准)×中标费率(0.7 %),即总监理费暂定 22.4万元;
(二)、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20%;
2、主楼(宿舍楼)基础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20%;
3、主楼(宿舍楼)封顶,支付总监理费的4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余款一次性支付结清。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应业主要求,监理机构完成正常监理业务范围之外的工作,称为附加工作。由
于标准条件第31条原因,增加的工作量,也视为附加工作。即超过合同业务工期,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在附加工作完成后,15日内应结算该项附加工作酬金,并
随即支付给监理单位。酬金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
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监理费总额/监理合同工期(日)
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由于标准条件第36条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发生后15日内应结算并当即支付
该项额外工作酬金,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
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监理费总额/监理合同工期(日)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无汇率计付。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北京市房屋装修合同 篇五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_______室
2、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期限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一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7、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8、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10、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
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6.论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问题 篇六
1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概述
1.1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程序
从合意的角度出发, 合同订立的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表现为双方反复的讨价还价, 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 体现为要约、反要约、新要约、承诺的模式, 此种模式是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而特殊程序则表现为一些非典型的交易方式, 如定式合同, 消费者只能对合同条款接受或者不接受, 而不能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招标、拍卖等特殊缔约方式中, 主要体现为优等原则、优价原则, 表现为买方之间的竞争, 体现为要约一数个新要约之间的竞争、承诺要约人与最优新要约人达成合意这样一种过程。
1.2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内容
1) 委托的监理业务。委托的监理业务, 主要应包括委托监理的具体范围以及对监理服务实施的要求。委托的监理范围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可以涵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 可以包括建设前期阶段、招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业务或某一个、某几个阶段的监理业务。
2) 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在订立工程监理合同时对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予以明确。合同中应确定监理工作的具体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如果工程建设地点较多, 可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
3) 双方的权利。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 应主要包括其授予监理人权限、选定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审查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以及监督监理人充分履行合同等方面的权利。而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利, 双方的权利务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
4) 双方的义务。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义务, 应主要包括按不同阶段支付监理酬金、为监理人提供外部工作条件、免费提供实施监理业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决定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等义务。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义务, 应主要包括派出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完成委托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合同履行完毕或中止时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移交给委托人以及对工程资料和信息保密等义务。
5) 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 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中的问题分析
2.1 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需要明确的内容
1) 履行主体。由于工程监理合同为双务合同, 因此, 合同履行的主体应为互付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而不是监理人一方或委托人一方当事人。2) 履行标的。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标的, 对于委托人而言, 是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为确保监理人能够依约提供符合要求的监理服务而提供的必要支持以及在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支付监理人相应的监理酬金对于监理人而言, 是监理人依合同约定在委托监理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监理工作。3) 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并且在合同纠纷发生时以履行地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由于互付义务, 委托人依据监理人所提供的监理服务, 向监理人支付货币形式的监理费用而监理人则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4)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与形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 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 有可能造成标的物有缺陷、合同费用增加、当事人迟延履行等后果。
2.2 工程监理合同变更的程序
工程监理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 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委托人和监理人均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合同, 且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然而由于工程建设具有周期长、投资大、突发事件多等特点, 导致工程监理合同在订立时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 无法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所有事项加以明确, 因此在工程监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委托人和监理人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理的委托范围、工作内容等进行调整或重新约定的情况, 从而导致工程监理合同的变更。工程监理合同有较为严格的变更程序, 首先需由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具体说明请求变更的内容其次, 只有在对方书面同意后, 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最后, 变更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均要采取书面正式文件、信件协议或委托单等方式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变更内容, 可以是对监理委托范围进行调整, 也可以是对监理工作要求进行修改, 还可以对委托人应支付的监理酬金进行重新约定, 如果合同变更的范围比较大, 则委托人与监理人可通过协商重新订立新合同而取代原合同。
3 结语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整个工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整个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现行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制度显露出诸多的不足和缺陷, 迫切需要对工程监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重新建构。因此, 本文对工程监理合同基本问题、订立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摘要:工程监理已经成为目前建筑工程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本论文主要结合建筑工程的监理特点, 对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进行了分析探讨, 分析了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 重点从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需要明确的内容, 以及工程监理合同变更的执行程序两个角度详细探讨了工程监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理合同规范化管理及法制化实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签订
参考文献
[1]许焕兴.国际工程承包[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2]何红峰, 汤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责任的法律性质分析[J].建筑经济, 2003.
7.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七
编 号:
劳
动
合同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甲方: 北京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户籍所在地: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住所地:
北京市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3、甲方已将现行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管理文件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身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2、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如甲方有必要时需要乙方出具有效的健康证明。
4、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竞业限制等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关系,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6、乙方有违反声明1-4条之一的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招聘费、培训费、仲裁诉讼费、律师费),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有效。
第二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依据本合同用工起始日,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到甲方上岗,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二、工作任内容和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乙方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开展工作,如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工作要求,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培训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劳动合同。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根据岗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基本工作地点和其他完成工作必须的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工时制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乙方主动加班须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
甲方在下列节假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等。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职责,支付一方基本工资 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15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最晚不超过当月月底。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出勤情况、工作岗位的变更以及其他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作相应变动。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第十五条
乙方应将办理社会保险必需的资料及时交付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社会保险不能及时缴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六条
乙方按甲方规章制度中确定的标准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因商业秘密泄漏造成业务量减少,经营困难等状况形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乙方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或者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润 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保密和竞业限制有其他协议的,应同时遵守该协议。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工作性质类似的工作,不得创建甲方类似的公司,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乙方每月50%的合同工资作为补偿,甲方主动解聘的人员不受此约定。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有重大工作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不限于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2.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因客观事实无法完成。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失踪,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员工需离职的,必须按照公司相关的离职制度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提出离职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工作交接及培养相关岗位新人,完成直属部门领导交予的相关工作; 离职周期(具体离职日期距离总经理批准离职申请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最终以人事部通知的离职时间为准。
经理需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离职权限与交接流程与员工相同。试用期员工(员工试用期为15-30天)需离职的,未满15天提出离职的,即时离职、工资不予发放。满15天未满30天的试用期员工离职的,发放60%底薪,当日离职。
⑤员工未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不到岗的,按照非正常离职处理,当月工资不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予发放。
第三十二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如乙方要求,甲方如实出具乙方在职期间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在乙方按规章制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完成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工作后支付。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另订补充管理制度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管理制度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8.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八
北京飞阳集团工会委员会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飞阳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飞阳集团工会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签订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
第六条本合同已提交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八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职工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绩效考核后,分别确定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技能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条企业规定正常劳动职工的最低月工资不低于萧山区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工会在每年三月份,根据萧山区物价指数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向企业提出本工资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坚持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工资增长方案及办法(企业提出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发放各类津贴和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奖励基金,建立项目奖、年终绩效奖、科技成果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其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由企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企业依法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时间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并给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护理、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八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制订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和未成年工保护,严禁使用童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夏季高温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免费提供清凉饮料和茶水。冬季应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指令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及时向工会反映,工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职工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等,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转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事故时,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调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报告。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逐步创造条件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伤残、死亡等情况,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关于
工伤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的14%作为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企业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工会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有关工作,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招聘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文本的制订和修改,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和工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本区域的地方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当事人可提请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三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则应按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及《培训协议》规定赔偿公司为其支
付的培训费。
3、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4、职工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工会协助企业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活动,鼓励和支持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长。
第八章合同责任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第三十七条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工会主席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犯有重大过错者给予惩处。对职工给以行政处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工会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重新处理意见。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有效期为二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视实际情况,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届满前60天,经双方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协商一致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报送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玖份,双方各执贰份,上报区总工会壹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叁份,存档壹份。
北京飞阳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飞阳集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工会主席(签字盖章)
9.监理工程师对公路施工合同的管理 篇九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
公路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文件, 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 主要内容是使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三个方面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目标。 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就是对施工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督管理。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根据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工程,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34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由于工程项目这一产品生产的复杂性, 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经济财产损失。 为了避免风险、减轻风险、化解风险, 使合同顺利履行, 合同管理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需要监理工程师的介入。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的委托, 代表业主监督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执行, 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同时, 监理工程师还具有独立的第三方中介地位的身份, 保证合同目标实现的同时, 使承包人获得合同规定的合理报酬。 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客观、公正地处理合同事务, 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得到工程师认可。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 当事人双方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 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 就是体现了监理执业的公正性。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 当然, 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对承包人符合合同规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
2 关于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的错、撞、碰、漏, 工程变更在所难免。工程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 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 再由发包人转发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在此过程中, 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 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 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工程变更一旦发生, 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都会带来一定影响, 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是施工监理工作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否则, 会造成资金浪费, 影响工程质量, 埋下索赔隐患。所以, 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正确对待工程变更, 对其技术可行性、工期的影响、变更后的费用索赔做出评估, 并应与承包人、业主进行协商。
2.1 工程变更文件的收发登记
工程变更作为监理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经各方签字同意后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在收发时必须登记签收, 并注明收到日期。
2.2 工程变更内容应在原设计图纸上注明
对工程变更进行收发登记后, 还要将变更单号及内容注明在原设计图纸上和相关的图纸上, 这样可以无一遗漏地在图纸上反映所有变更内容及部位。 既方便查阅工程变更前后设计情况, 也符合监理工程师按设计图纸检查工程施工情况的习惯, 以不至于漏掉变更内容的检查验收。
2.3 对变更部位已完工作量的统计
有些工程变更审批同意后, 所变更部位已按原设计施工完毕或者正在施工, 对于这类变更, 在按变更施工前必须要对变更所涉及范围内已完工作量进行统计, 有业主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共同参加现场实测实量, 做好记录作为该份变更的附件。 这些工作为今后该份变更结算提供方便, 避免不必要纠纷发生。
2.4 工程变更实施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方对变更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等物资进场进行报验, 并在验收合格后实施。工程变更按要求完成后, 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后, 方能验收。
3 关于工程索赔
长期以来, 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 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 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 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 工程索赔行为很少。 现在部分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还比较生疏。 工程建设索赔是国际惯例。 新版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条款有37条之多。 显而易见, 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 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 二要加强学习, 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程序。 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 了解合同履行风险和责任。 在索赔要求提出时, 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 公正地处理并随时提醒双方可能造成的引起对方提出索赔的条件。 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 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是不能受理的。 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 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与统计工作。 五要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 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 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4 关于合同争议
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致, 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 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发生争议, 监理工程师有争议调解职能, 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争议的第一调解人。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 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注意下列问题:
(1) 注意与业主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 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调解。
(2) 要熟悉施工合同的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了解分歧产生的具体原因, 做到心中有数, 有理有据地化解双方争议。
(3) 要公平公正, 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 是承包商的原因不姑息。
(4) 要注意工作方法。 订立合同时不怕伤和气, 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 冷处理。
(5) 调解结束各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要及时形成文字, 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5 关于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 工程验收分为分项 (工序) 工程验收、分部 (中间) 工程验收、单位 (竣工) 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 一要熟悉相关的验收规范、标准, 严格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二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 视情况给予验收, 不给承包人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机会;三要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的行为, 还要依据规定通知有关方面参加。
10.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十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知初字第54号
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五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堪,北京市西城区通用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女,四十三岁,北京阳光数据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甲一零六一八号。
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十六号二零三A室。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星玉,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晓梅,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明及委托代理人武堪、张玲,被告霸才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玉星、方晓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公司诉称:该公司自一九九四年成立后,先后与国内十五家商品交易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签订合同,通过有偿方式获取各个交易所的行情数据,并将分散的行情数据经加工整理后,形成综合的行情信息流,通过卫星广播系统进行发送。该信息流称为《SIC实时金融》。客户如需使用这套信息数据,必须与原告阳光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定期交纳费用。并且在该合同中约定,接受方为终极客户,不得再转发该系统数据。原告在与天交所、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的采集数据收集转播合同中约定,交易所拥有本交易所行情信息版权,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利用该数据再行转播。若发生侵权行为,各交易所有权停止行情提供。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六年五月间,该公司多次接到天津联合期货商品交易所的电话,询问霸才公司转发《SIC实时金融》系统之事。上海霸才公司的行为,给原告阳光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使原告无法面对提供行情信息的各家交易所。阳光公司曾与霸才公司签订过《SIC实时金融》系统的“数据分析格式”使用合同,允许霸才公司使用该系统的数据格式开发、销售交易信息分析软件。但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用《SIC实时金融》系统。被告使用了原告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并以转播的方式,发展客户。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又称《SIC实时金融》信息流是阳光公司进行加工整理的,具有独创性,该信息流符合编辑作品的构成要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和转播《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SIC实时金融》具有专有技术成果法律特征,原告对此享有劳动获益权,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专有技术成果权和劳动获益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违
约行为。解除双方所签分析格式合同;
2、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人民币;
4、承担因诉讼所付为一切费用;
5、建议法庭处以被告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被告霸才公司辩称:
1、原告发送的行情信息均来自各个交易所,原告不是原始信息的所有权人,且被告公司也同样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与国内十几家商品交易所签订了数据转发合同,被告即使转发了原告编辑的行情信息,其信息也仍然是各交易所的行情信息,其转发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被告曾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与上海万洲综合经营部达成了传送股票行情的合同,所以被告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情与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无关。
3、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信息流,理由是a、其证明的方法,在技术处理上可以有多种方法。b、在权限控制指令发出时,在原告的客户管理程序对话框的标题栏中出现“错误”二字,怀疑当时权限控制指令是否发出。C、阳光公司使用DOS命令核对时间时,对霸才公司的系统读取数据有影响。d、在取证的录像带中发现计算机屏幕出现偏色,认为原告是改变通信线路所致,怀疑公证时测试环境的真实性。
4、阳光公司要求霸才公司赔偿损失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阳光公司为国家信息中心的下属企业。其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间,分别以国家信息中心和阳光公司的名义同深圳居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沈阳商品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等十多家签订商品交易、证券交易行情的信息采集、转发合同书。在订立合同后,阳光公司接收上述交易所的行情数据,并以自己的数据分析格式对各交易所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综合的行情信息流;通过卫星广播系统向外发送,此套系统称《SIC实时金融》。客户如需使用此行情信息流,须与原告阳光公司订立合同,交纳费用。在阳光公司与其客户订立的合同中还约定,未经阳光公司许可,客户不得以其它方式转发其信息流。
被告霸才公司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间,以香港数据电传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沈阳商品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等家签订商品交易行情信息的采集、转发合同书。在阳光公司取证四十余天之后,霸才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作为乙方同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信息交易所签订了证券交易信息的经营合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原告阳光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霸才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关于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开发分析软件;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发《SIC实时金融》;不能对外透露或转让《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不能做分析软件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不能修改《SIC实时金融》接收存储的各种数据文件,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保证乙方的权益。合同有效期为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至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六日止。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天津联合期货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写给国家信息中心开发部的函中载明:天交所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对原有的各咨询系统进行了清理,并重新签订了转播协议。其中上海霸才公司的咨询系统是在我们发现系统中出现天交所即时行情后补签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该公司应转播天交所直接发射的行情数据,但时至今日,霸才系统仍未推广天交所直播行情数据。经多次交涉,霸才公司称其转播的是国家信息中心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请国家信息中心协助查实。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霸才公司给天交所的情景说明中载明:霸才(公司)原根据与前天交所协议,通过中广卫单收站(站号:C9511N7113),使用SIC格式(与SIC有软件协作协议)转播天交所行情。
北京市公证处应阳光公司的申请,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六月十一日分别在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路五十八号北京阳光数据公司机房(五零五室)与天津宾馆四楼天交所信息部机房,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六十六号北京中磁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磁公司,中磁公司为阳光公司的客户。)计算机房监督了《SIC实时金融》系统与霸才《金融即时》系统行情数据比较测试的全过程,并在各测试现场分别制作了录音带、录像带及实验记录。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霸才公司于六月十四日发表的公开声明,声明中载明:“五月二十日及二十三日,本公司曾在上海证券报上登‘每天十五元,在家里操盘’的广告。其中有关上海、深圳股市信息的即时行情应属尚未实现。特向广大读者致歉。本公司事前尚未得到证券信息的转播许可权,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致歉,敬请原谅。”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月,在法院主持和有关专家的参与下,原、被告双方对公证的视听资料、实验记录等证据进行了勘验及质证。勘验资料表明:
测试环境为:主控机房在北京国家信息中心阳光公司的计算机机房内。观察测试地点在天交所机房、中磁公司,两地通过电话通信联络。
测试的方法:阳光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其客户上海易利实业公司实施开启、中断《SIC实时金融》数据信息,在客户端观察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和霸才公司的《金融即时》两个系统的发布实况,确认两个系统数据信息之间是否存在主从和依赖的关系。
测试品种:为红小豆、上证指数、深证指数。
测试说明: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六月十一日的公证取证过程中,均有称其为上海易利实业公司的人打进电话,对阳光公司关断天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数据信息提出异议。
勘验证实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中的数据随各交易所实时行情的变化而变化,霸才公司的《金融即时》系统略延时后,即随《SIC实时金融》系统变化而变化,当关闭《SIC实时金融》发布的信息源后,《金融即时》系统的行情数据停止在关闭其权限前《SIC实时金融》瞬间的数据状态,不再变化。再次开启,恢复《SIC实时金融》系统的信息发布后,《金融即时》系统行情信息即随阳光公司《SIC实时金融》系统行情信息变化而变化。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法庭对公证的测试环境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查明,霸才公司在天交所仍未开通使用通信装置。
霸才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盘录像带,以示取证中实现信息同步在技术方法上不是唯一的。在审理期间,被告提交了该公司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其中,天津联合期货商品交易所的信息每季度收费一仟零五十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每季度收费二仟四佰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季度收费二仟四佰元。被告亦提交了天津联合期货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客户情况,分别为二十七、五十二、五十二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原告申请做出了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二佰万元的财产保全裁定。此期间,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对财产保全的反担保申请。经审查,其担保申请有效,本院对已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上述事实,有(96)京证经学第1665号公证书、(96)京证经字第1680号公证书、实验记录清单、录音带、录像带、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阳光公司一九九五年签订的“建站合同书”、霸才公司与阳光公司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签订的“关于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书”、霸才公司的情形说明、天津联合期货商品交易所函、霸才公司与中磁公司的签约合同、阳光公司和霸才公司分别与全国十几家交易所签订的数据采集转播的合同书、霸才公司在一九九五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客户发展情况说明、霸才公司与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信息交易签订了证券交易信息的经营合同、霸才公司的公开声明、霸才金融即时系统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现场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解决本案纠纷,首先必须对以下七个问题,依据上述事实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一、如何认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保护的问题;
二、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三、阳光公司与霸才公司的合同效力问题;
四、公证证明的证明力及证明内容问题;
五、霸才公司的转发行为的性质问题;
六、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七、阳光公司的其他权利主张是否成立问题。
一、信息已成为现代化社会的重要资源之一,其价值已为社会所公认,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生产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智力,故其不仅有一般产品和服务的属性,还有其特殊的属性。信息开发者和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目前,我国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社会信息化的程度还不高,对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予以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和促进开发者开发、生产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和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原告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用于对收集到的各交易所行情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加密,这一格式为阳光公司所有。在阳光公司与霸才公司订立的关于使用此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霸才公司负有不能对外透露和转让此格式的保密义务。由此可以判定,原告阳光公司对其《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不仅在主观上具有保密的意愿,而且在客观上亦采取了与客户约定保密义务等保密措施,故《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同时,原告阳光公司在信息获取、加工、处理、传播过程中,对各交易所的信息源都有了新的投入,这种投入不仅体现在支付各交易所的费用上,更主要的体现在对各个交易所单个的、分散的行情信息源进行统一编排并以自己的数据格式进行发送上。这正是决定阳光公司的信息流与原始源相比更具有价值的重要因素。对购买者而言,接受综合的信息源较比单个的信息源,减少了对多家交易所的软、硬件的投资,且能够获得多家交易所的综合行情信息,有利于资金的节约和数据的比较分析。因而,原告的再生信息源较比单个的信息源对市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本案中,阳光公司的信息源已不是从各个交易所直接采集来的原始信息,而是经过其加工整理后的综合行情信息,因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信息流的此种实用性和价值性决定于其数据分析格式,也从而可以证
明数据分析格式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综上,原告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阳光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阳光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原告阳光公司与被告霸才公司订立的关于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由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易受复制、截流、扩散等侵害。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难于取证查实。本案原告提供的支持其主张的主要证据是经公证处公证的记录《SIC实时金融》系统与霸才《金融即时》系统行情数据比较测定试验的全过程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实验记录。如何认识此公证证明的证明力和证明对象是确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被告对此公证证明提出了三点质疑意见,通过对公证过程的了解和向有关技术专家咨询,本院对此三点意见的认识如下:
1、在权限发送过程中,计算机屏幕中对话框出现“错误”二字一节,本院认为,判断本案涉及的控制权限是否发出,不是简单以提示的信息为判断的依据,而是以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为准。经勘验和专家认定,控制权限确已发出,故此情节不影响整个实验的真实性。
2、使用DOS命令校对时间,是否对其系统有影响一节,本院认为,为了便于观察,保证异地测试时间上的一致,阳光公司应公证处的要求,使用DOS命令对异地计算机进行对时对实验测试的系统并无影响。被告称对时对其系统有影响,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3、被告所述计算机屏幕出现偏色一节,本院认为,就本案屏幕出现偏色的情况看,屏幕偏色是出现在阳光公司的计算机屏幕上,不是在霸才公司的计算机屏幕上;屏幕偏色出现在机器开启的时间,不是出现在测试的过程中。被告由此推出原告有可能随意改变通信线路的说法,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技术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本院还对公证过程、测试环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综合有关专家意见,认为经公证处公证证明的此实验过程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验的全过程,具有证明力。经对公证的录像带和实验记录的勘验,听取专家意见,并结合本案的其它的相关证据,证实霸才公司通过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获取了《SIC实时金融》系统的信息流,利用其掌握的SIC的数据分析格式,对天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情信息实施了转发的行为。对于被告提出的取证中实现信息伺步在技术方法上不是唯一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这不能证明原告取证的过程有违法之处,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五、作为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一方,被告霸才公司负有不能利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做分析软件之外的其他用途和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发实时金融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霸才公司为商业目的,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依据合同取得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获取其需要的信息流并予以转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霸才公司作为信息业界的同行,在明知阳光公司的信息源和各交易所的信息源之间的区别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违反合同约定,利用阳光公司的数据分析格式,转发阳光公司的信息源,达到了省时、省力、少投资、抢占市场的目的。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阳光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霸才公司称原告没有原始数据的所有权,其转发不构成侵权一节,是有意混淆不同信息源之间的差别,以造成认识上的混乱,掩盖其侵权和违约的事实,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霸才公司以其与天交所、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信息交易所签有数据采集、转播的合同为由,主张其转发阳光公司的信息源不构成对该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一节,本院认为,霸才公司与上述三家交易所签订了获取数据使用转发的合同,说明霸才公司可以使用、转发上述交易所的行情信息流,不能说明其有权直接使用、转发阳光公司的信息源。本案中,霸才公司在转发时,尚未同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信息交易所订立合同,虽与天交所订立了合同,但未建站,故霸才公司的这一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被告霸才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利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所实施的转发行为.符合违约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阳光公司提出的判令被告霸才公司停止侵权和违约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考虑到本案属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商业秘密及本案所涉合同属技术合同范畴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即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根据阳光公司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与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站合同,于同年八月十六日与霸才公司签订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天交所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对原有的咨询系统进行清理时,发现在霸才公司的系统中出现天交所的即时行情的说明情况,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霸才公司发给天交所的情形说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在中磁公司的公证证明等有关证据,本院推定霸才公司转发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的时间定为一九九五年九月始,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后停止转发行为,转发时间约为十个月。根据被告在审理期间提交的该公司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本案涉及的三家客户的发展情况。据此推算出原告阳光公司在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因霸才公司的转发行为遭受损失九十二万六仟五佰元。
七、原告阳光公司称《SIC实时金融》信息流,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定义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商品期货的交易价格信息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称为作品。阳光公司将其加工整理后形成的数据流,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的属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阳光公司主张的技术成果权和劳动获益权,本院认为,原告对于《SIC实时金融》所享有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已予以保护,其对上述权利的主张已经得以实现,故本院对阳光公司的这一主张不再支持。
原告阳光公司以被告霸才公司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其与霸才公司订立的关于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的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转发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SI实时金融》系统的侵权和违约行为。
二、解除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关于使用《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
三、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作,本院将在该报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经济损失九十二万六千五百元人民币。
五、驳回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承担一万五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承担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二万五千五百二十元、专家咨询费一千元、专家论证费四千元(已交纳二千元)由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零一十元(开户行:北京市工商行石景山支行黄楼分理处,帐号:144537-09),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建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郭 禾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11.北京装修公司监理合同 篇十一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正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市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书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澳润公司)因与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1)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2002)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航天澳润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天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段立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剑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航天澳润公司系由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天通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1997年9月15日,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奥润公司将其所有的BANK STAR-951、961、971、2000、2100、405、8600等七项打印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航天澳润公司,转让费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1998年1月28日,北京奥润公司又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BANK STAR”、“ORIEN”转让给了航天澳润公司。1998年5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的三方股东天通中心(甲方)、哈工大总公司(乙方)、北京奥润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协议,约定:(1)航天澳润公司增资至注册资金1600万元;增资同时办理扩股和股权变更手续;(2)航天澳润公司扩股、股权变更和增资手续完成后,出资700万元购买丙方和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商标商誉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中500万元补偿给丙方,200万元补偿给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3)用于购置无形资产的700万元,在航天澳润公司增资后支出,该款项在上市前暂不在无形资产项下列支,待航天澳润公司改制上市完成后,再履行无形资产的购置手续。1998年6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完成增资,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
1998年6月30日,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共同向正在筹建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发出《承诺函》,承诺:鉴于风华公司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1998)66号文批准成立,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已于1998年1月12日与其他发起人一起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其分别拥有的航天澳润公司的42%、36%、22%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形同无形不可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决定将其拥有的航天澳润公司的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全部无偿转入股份公司。具体包括:(1)航天澳润公司拥有的“BANK STAR”、“ORIEN”牌注册商标;(2)航天澳润公司拥有的生产专业打印机的持续高速打印、光电侦测等专有技术。
该院另查明,航天澳润公司与北京东方奥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奥润公司)于1999年1月6日签订了《债权债务及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东方奥润公司欠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东方奥润公司保证在1999年1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1999年1月8日,北京奥润公司向航天澳润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东方奥润公司欠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如东方奥润公司不能如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愿以对航天澳润公司享有的500万元无形资产的权益优先代东方奥润公司偿还欠款,同时我公司承诺向航天澳润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签字之日起两年止”。因上述协议书及《担保书》均未得到履行,航天澳润公司遂于2001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奥润公司及北京奥润公司偿还债务。2001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经终字第1198号终审判决,判令:(1)东方奥润公司给付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并偿付逾期违约金;(2)北京奥润公司对东方奥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原审期间,航天澳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函》,以证明1998年6月29日北京奥润公司向哈工大总公司承诺放弃了该500万元转让费的债权。该函称:鉴于风华公司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奥润公司已经作为风华公司的发起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形同无形不可分”的原则,北京奥润公司承诺已转给北京航天澳润公司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是无偿的。北京奥润公司对该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承诺的对象应是航天澳润公司,而不可能是哈工大总公司;《承诺函》的公章没有盖在日期上,不符合有关规定;《承诺函》上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1997年9月15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其后双方出让、受让商标权的行为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损害他人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在1997年9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确曾约定转让费用由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但航天澳润公司的三方股东在1998年5月16日共同签署的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500万元购买北京奥润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故软件著作权等已无需由中介机构评估作价,航天澳润公司关于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辩解不能成立。航天澳润公司依据其提交的“北京奥润公司于1998年6月29日致哈工大总公司的承诺函”及航天澳润公司三方股东于1998年6月30日共同致风华公司(筹)的承诺函主张北京奥润公司已放弃500万元债权,北京奥润公司就承诺对象、印章及日期等对前一份承诺函提出了质疑,航天澳润公司并未排除上述合理怀疑,故前一份承诺函不予采信。后一份承诺函仅表明三方股东同意将航天澳润公司的无形资产无偿转入风华公司,并未表明北京奥润公司已放弃500
万元债权,况且航天澳润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并据以主张债权的北京奥润公司1999年1月8日出具的《担保书》也表明北京奥润公司并未放弃500万元的债权,故航天澳润公司关于北京奥润公司已放弃500万元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北京奥润公司1999年1月8日出具的《担保书》表明北京奥润公司以对航天澳润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为东方奥润公司所欠的349.45万元提供了担保,故航天澳润公司诉东方奥润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借款纠纷与本案关系密切,不可分割。本案中,航天澳润公司三方股东共同决定将该公司整体加入风华公司时,对该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依据公平诚信、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处理本案纠纷,航天澳润公司不能在享受债权的同时而不承担其债务,航天澳润公司关于其所有者权益已发生变化,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并不能成立。综上,北京奥润公司要求航天澳润公司支付500万元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费的理由正当,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1997年9月15日签订的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航天澳润公司给付北京奥润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费50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欠款人全部还清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奥润公司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航天澳润公司负担。
航天澳润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重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著作权是不存在的。根据上诉人原三股东与其他发起人为成立上市公司而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三股东已经将其分别拥有的在上诉人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全部投入到风华公司,因此上诉人的全部资产依法属于风华公司所有,三股东之间就之前约定的转让费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三股东解决,与已经作为风华公司分公司的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故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当。根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函,该笔债权已经为其放弃,重审判决对该承诺函证据不予采信依据不足。重审判决将上诉人三个股东之间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上诉人接受风华公司的指令以上诉人名义提起的诉讼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判令上诉人承担偿还转让费责任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奥润公司答辩称:本案著作权客观存在。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无形资产并获益,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目前上诉人的内资企业登记情况、(2001)一中经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独立存在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不应在享受权利时即认为自己是独立的法人,而在承担责任时就认为自己不再是独立的法人。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重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上诉人《自动撤回登记申请或放弃软件登记请求书》,以证明被上诉人所称的软件著作权不成立。
2、风华公司赴北京工作组给公司总裁的报告,以证明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即上诉人财务混乱,多起债权债务没有清理;上诉人代表风华公司与东方奥润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及还款协议书》及被上诉人出具的《担保书》,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是风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备忘录》和欠款《询证函》、风华公司的《通知》和委托函,以证明上诉人另行起诉东方奥润公司、被上诉人,是受风华公司的委托,其主张的债权为风华公司的债权,并非上诉人自己的债权,与上诉人原来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没有可比性,其中《备忘录》由风华公司董事长张汝谋、副董事
长董贵滨、总经济师吕秉佐、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负责人王树平、张端球与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经理董书君签署,载明:对北京奥润公司、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签署的有关无形资产计价协议由原三方协商解决,风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2000年11月29日风华公司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000年12月30日风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01年2月19日风华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天机财(2001)136号“关于移交资产的通知”,以证明上诉人作为风华公司的北京分公司,资产于2001年初由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用优良国有资产从风华公司置换出来,并划归天通中心管理,与原来的上诉人的资产所有者和管理人完全不同。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上诉人应当承担的债务问题没有关联,不构成免除上诉人责任的依据。
被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两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以证明本案债务所涉及的商标转让已经完成,且目前仍为上诉人持有并使用。
2、2000年6月号《金融与科技》杂志,该杂志封底有上诉人所作广告,以证明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和软件。
3、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载明至2002年12月4日,上诉人注册登记情况为注册资本1600万元,法人股东为哈工大总公司、天通中心和北京奥润公司。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转让方是被上诉人,受让方是上诉人。虽然上诉人上诉称所转让的著作权不存在,但其不否认相关打印机使用商标和软件的事实;上诉人三方股东的合资协议、向风华公司提供的承诺函,也验证了转让成立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软件登记被撤回,但软件著作权是否存在,并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故上诉人关于所转让的著作权不存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让费数额,但在1998年5月16日上诉人三方股东签订的增资、扩股《合资协议》中,确定该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的转让费数额为500万元,并约定该款项“在航天澳润公司增资后支出”。这一约定,由上诉人全体三方股东作出,能够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被上诉人同时又具有权利转让人的身份,故该约定确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1998年6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上诉人完成了增资手续,自此,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就负有向被上诉人履行债务支付500万元转让费的责任。
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致哈工大总公司的承诺函,主张被上诉人已经放弃了500万元债权。该函虽然有不规范之处,但被上诉人所称该函因发往对象不对、公章位置错误、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原因不应采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也没有提出公章为他人盗用、冒用的主张和证据,故该函不能因上述理由不予采信。然而,该函是被上诉人应风华公司的筹办单位哈工大总公司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函,函的内容是根据有形与无形不可分的原则处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所享有的无形资产权利,即对该笔无形资产无偿放弃向风华公司主张权利。其与以后三方股东共同向风华公司作出的放弃在上诉人处享有的无形资产权利的承诺是一致的。根据这份承诺函,以及三方股东的承诺函,只能得出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三方股东放弃向风华公司主张相关无形资产权利的结论,而不能得出被上诉人 放弃向上诉人主张债权权利的结论。故该函不能够作为支持上诉人本项主张的关联证据。重审判决没有采信该份证据虽然理由不
当,但其结论正确。上诉人提供的《备忘录》,为风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不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放弃债权的约定,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与上诉人虽然在实际运作中为同一机构,但各自均有注册,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不同的实体,故该《备忘录》也不能作为免除上诉人债务的依据。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放弃向上诉人主张债权,故其这一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三方股东作为风华公司的发起人,通过发起人协议决定将公司整体加入风华公司,上诉人的全部资产成为风华公司的资产。在风华公司成立后,上诉人全部资产转移给了风华公司,除本案涉及的因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债务外的债权债务也整体由风华公司承受,上诉人已经不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条件,本应注销;上诉人应当支付的500万元转让费也应当由三方股东进行清偿。在三方股东未予清偿,而上诉人并未注销,公司注册情况也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作为债务人起诉,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其债务人身份相一致,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上诉人提出其由于三方股东抽走资金已经“空壳”,现在的资产属于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以优良国有资产置换出来交给天通中心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本院也充分注意到上诉人原三方股东因抽走全部资产导致上诉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三方股东抽走资金后用于作为风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受益于在风华公司享有的股权,在上诉人因资产置换后重新获得资产时三方股东的受益地位与状况并未改变等事实。但是,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事实,在上诉人公司未注销,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还不能够成为认定现在的上诉人是与资产置换前的上诉人完全不同新的法人实体的足够事实依据。并且由于上诉人基于资产置换而得以目前无偿使用相关的无形资产,也有违当初三方股东放弃无形资产加入上市公司的初衷,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债权人也不公平。在上诉人先行履行债务后,还可以根据三方股东抽走资金,受益于风华公司,受益地位没有因为资产置换发生变化等事实向该三方股东主张不当得利之债,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使其合法权益不致遭受损害。故本院对被上诉人主张债权,给予支持。
在上诉人的整体资产被三方股东经验资后投入风华公司以后,其对外债权债务,除了本案无形资产债务以外,也因整体投入而进入风华公司。风华公司委托上诉人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行使债权,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在资产置换后,上诉人自然接受了剥离出来的债权债务,其依法主张债权,受到人民法院支持,也有充分的依据。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的和风华公司毫无关联、债权债务人未发生变化、三方股东本应承担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差别,上诉人主张债权的依据与其应当承担本案债务的原因有本质上的不同,故重审判决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以上诉人主张过债权也应承担债务的理由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但如前所述,其判决上诉人承担清偿债务的结论并无不当,应当维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董天平审 判 员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段立红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李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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