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信息登记表(精选2篇)
1.工会会员信息登记表 篇一
关于召开XXX公司 第一届工会会员大会的请示
XXXXXX工会委员会:
XXX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现有员工51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成立XXX公司工会委员会,并拟于2015年8月下旬召开XXX公司第一届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大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和通过XXX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XXX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3.召开XXX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各委员会机构设置
XXX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拟设委员5人。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拟由张一安同志担任、副主席拟由施开文同志担任(简历附后)。
经费审查委员会拟设委员3人,主任委员1人,委员2人。主任委员拟由刘志龙同志担任(简历附后)。
三、大会的筹备
本次会员大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村镇银行战略发展联盟工会委员会和含山惠民村镇银行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由XXX公司工会委员会筹备组负责实施。
妥否,请批示。
附件:1.XXX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简历
2.XXX公司第一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简历
XXX公司 工会委员会筹备组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2.当前工商登记工作难点分析及对策 篇二
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工商干部受到了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处罚。这些惨痛的教训,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工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发照机关,对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在当前各级政府都提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形势下,如何严格履行登记职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当前应当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登记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
1、登记过程复杂,准入成本较高。
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多达100多项,常见的许可项目主要有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环评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特行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等等。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前置审批事项涉及行政许可部门多达40多个,例如卫生、环保、消防、公安、质监、安监等。由于前置审批的原因,造成了目前工商登记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关卡多,申办一个项目,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因此,根据该条例及相关规定,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要持“四证一照”(即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该经营活动,类似的还有网吧、印刷等多个行业。二是手续繁,在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前,到多个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依照每一个部门的要求和办理程序,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过程复杂。三是时间长,由于涉及的部门多,即使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时限,也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四是收费高,一些部门在办理前置许可时,少则上百元,多则上万元。如一些个体经营户反映,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有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竟然要收取800元的办证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书则更甚,质监部门收取检测费、培训费等名目不同的费用,总计近万元,让一些经营者难以承受。这些特点,客观上造成了工商部门办照难、服务质量差的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办事形象。
2、登记法规分散,程序条件不一。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既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立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又有以所有制形式和地域为基础的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还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立法,如三个外资企业法,也有以公益性质为基础的立法,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更有以行业为基础的立法,如《印刷业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上述法律位阶无序,内容庞杂,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有部门和政府规章、司法和行政解释等,直接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就达到300多个。由于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多而杂,造成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标准以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各不相同。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议人员”。有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多个法律法规的条件,让申请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和要求,造成工商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文书格式不一,要求不同,不便于统一管理。
3、涉及各方利益,权利责任不符。
工商登记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卡。只有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完毕方可申请办照。各职能部门为各部门的利益,采取一些扩大本部门权限,减少或降低本部门责任的措施。如:对电子游戏厅,文化部门在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因其不具备前置条件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清理整顿时,文化部门将有关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工商
部门,请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予以取缔,将监管的责任全部推向工商部门。类似的情况发生在网吧、采矿等行业。由于各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都向后转移监管责任,处于最后关口的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与自身的权利极不相称。
二、原因分析
工商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与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素质有一定关系。但从更深的层次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工商登记与行政审批存在体制性矛盾。在目前国家经济政策下,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行政审批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对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存在负面的影响,与工商登记存在诸多矛盾。一是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特别是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比较多,工商登记处于被动的地位,形同橡皮图章,使工商部门的登记效力和作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的威信大打折扣。二是行政审批设置不合理。一些需要几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于职能交叉,一个部门的批准是另一个部门批准的前置条件,使申请人在部门之间不知所措。如:食品加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须事先取得卫生许可证。由于企业还未成立,生产设备、人员没有到位,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使整个开办过程无法操作。此类现象不仅存在于卫生部门,而且存在于建设、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三是行政审批的设定存在逻辑上的问题。许多行政审批规定,要求企业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予以审批,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经营条件等。然而这些审批是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因而造成了行政审批与登记注册互为条件的逻辑上的矛盾。如:《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煤炭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陷入了一个互为条件的怪圈。另外,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要求工商部门对一些招商引进企业降低准入条件,致使登记时把关不严。四是行政审批的范围不具体。《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而那一些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在执行中则难以把握。类似的还有危险化学品,由于种类多,专业性强,工商部门难以具体掌握。
2、法律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应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将工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扩大化,加重了工商部门登记监管的责任。一些职能部门特别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以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的形式转嫁到工商部门。
3、监管责任与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一旦发生事故,追究有关部门行政责任的范围随意扩大。工商部门作为各类工商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所有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都是由工商部门确认,但不等于说所有责任都由工商部门承担,特别是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审批的。各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追究范围不宜随意扩大化。例如:《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没有明确规定消防检查、验收是否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答复此条款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置审批。据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企业先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工作中,假如一个合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场发生火灾事故,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工商部门会因该商场的消防条件不达标等原因被列入追究责任的范围。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工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职能,在有关前置审批条件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的企业,工商部门履行的是一种外部的、主体资格方面的监督,而不是内部的、技术层面的监督。而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往往因为发给了营业执照而受到责任追究。近日我市一餐饮企业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而该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这一事件的发生,说明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并不能杜绝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发证机关切实履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才能达到审批的目的。
三、建议与对策
如何防范登记风险,合理规范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的关系,是当前乃至今后工商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如下粗浅的建议:
一是合理设置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项目严格实施行政审批外,对其他行业应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建立一个真正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
二是改革市场主体的前置准入制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将一些一般性行业的前置审批予以撤销或改为后置审批。如消防、卫生、治安、环保等,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后,以事后监督、备案等形式加强监管。
三是完善市场主体准入法律体系。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将现行的市场主体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整合,体现市场主体的公平性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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