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分红

2024-08-05

股东协议分红(共12篇)(共12篇)

1.股东协议分红 篇一

xxx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红协议

股东一:宋

股东二:苏

股东三:马

根据XXX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一致通过,先将XXX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分红事项做如下协议,全体股东以兹遵守:

一、名词解释

1.营业周期:是指每个自然月/季/年为一个经营周期。

2.周期结算: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3.利润:总营业额-开支-税后的纯盈余。

4.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10%为法定公积金(又称储备金)。5.分红的本金:去除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

二、已出现营业成本:

差旅费、汽车租赁费、汽车燃油费、通信费、招待费共计28000元。

三、利润分配方式:

经营收益在除去经营成本及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部分每次按照: 股东一占:35% 股东二占:32% 股东三占:33%

四、利润分红的其他事项

1.每个营业周期届满后,日/月内进行周期结算。2.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3.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制定红利分配报告,经股东会用以后,实施红利分配。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股东另行商议,制定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签订于2017年 月 日,一式三份,全体股东签字后有公司盖章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

股东一:

股东二:

股东三:

2.股东协议分红 篇二

虽然我国2005年重新制定和颁布的《公司法》中对股东分红权作出了诸多规定 (参见新《公司法》第25条, 第38条, 第75条, 第167条) , 但现实中股东这一权利的实现仍存在很多问题。盈余分配方案常常成为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工具, 而不是根据公司的收益情况做合理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主要是因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的, 也与新《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权不够重视, 保护措施不完善有关。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分红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分解, 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其规定的不足之处, 以便将来的立法者进行参考, 也使司法实践者能对股东分红权有更清醒的认识。

二、我国现行法中对于股东分红权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 对权利性质规定不明确

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股东分红权的性质, 导致现实中有许多人没有对股东分红权有充分的认识。

首先, 混淆了股东分红权与股东权的界限。股东权是投资者在认购或购买股份获得股权拥有股东身份后在公司中所享有的一种社员权, 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1]。股东分红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是指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 以使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取得股利的权利, 是股东投资受益权。这种权利并不是财产权, 股东不可以直接支配, 不能单独地剥离这种权利。二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绝不能混为一谈, 将股东权和股东分红权当成同一种权利去行使, 那样必然会带来管理和诉讼上的混乱。

其次, 将抽象的股东分红权等同于或混淆于具体的股东分红权。在立法中因为没有明确地对于股东分红权的类别进行划分, 导致人们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分红权的差别认识不清。在实践中, 很多人将抽象的股东分红权等同于具体的股东分红权提起诉讼, 而法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驳回或受理起诉。这就导致了司法制度上的混乱和不统一, 这种状态使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使股东关于分红权的诉讼常常流于形式, 或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

(二) 对分配程序规定不明确

在我国公司法中, 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分红权的实现过程, 在实现股东分红权时,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规定的是比较笼统和模糊的, 只是对于有权决定进行分红的机构做出了规定。但具体来说, 利润如何计算, 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议结果时, 股东大会的结果是否有效, 没有进行细化的规定, 导致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 容易出现歧义理解。

并且, 对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规定过于笼统, 如采用何种分配方式, 出现不分配、过度分配、不合理分配情形时如何处理等, 无法使法官对于不同情形视情况区别对待。

(三) 对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当出现了违法分配情形时, 每种可能情形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全面的规定。使得当股东分红权确实遭到侵害时, 无法迅速找到有效的主体来承担责任, 从而使损失可能会不断扩大。也使得法官在断案时常常出现争议, 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或其判决难以服众, 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四) 对于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规定不明确

1.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股东因分红权而提起的诉讼问题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未对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股东因分红权而提起的诉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具体的股东分红权的权利主体如何确认, 抽象的股东分红权能否起诉;法院是否有权对股东分红权的确定及实现进行判决, 如何判决等等方面, 均是模糊而难以确定的。

一般来说, 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有合理限度, 也就是说要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在盈余分配中的应用, 体现在股东分红权纠纷上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应在分配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一般不宜替代公司直接做出是否分配或分配多少的决定;二是法官对分配决议的审查, 重点应在于决议是否违反利润分配程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2]。

2.没有确定股东强制分配股利的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股东强制分配股利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导致股东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并没有直接的保护机制。使股东在具有一定合法资金的年度仍可能处于不能分配股利的境地。

综上所述, 在我国现行200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虽然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其在立法上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使得股东分红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的保护, 因此有必要使立法者认识到, 应该在今后的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这些内容进行深化, 以及在其他相关法律之中也应设立配套制度, 使得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规定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股东分红权的立法建议

根据前文所述, 由于我国股东分红权的不完善规定导致股东想要实现股东分红权面临着重重困难, 因此股东分红权的实现, 应该严格设定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构成。

(一) 明确实现股东分红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 股东分红权的实体要件在于确定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盈余资金, 以及对盈余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

第二, 股东分红权的实现, 应该严格遵守程序要件的要求。股东诉讼应是为原公司内部监督体制失灵设计的补充救济, 因此, 其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 即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损害后, 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 而必须先向公司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 只有在请求已落空或者注定落空, 救济已失败或者注定失败时, 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 明确股东分红权的权利性质及分类

通过明确股东分红权的权利性质及分类, 从而明确诉权, 明确股东分红权被侵害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

因此, 需要从立法上确认股东分红权的性质, 明确股东分红权的社员性和债权性, 只有从根本上明确了股东分红权的性质, 才能更好地适用相关的配套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而且, 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股东分红权, 明确抽象的股东分红权和具体的股东分红权的区别, 二者从保护理由、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上都应该区别对待。

(三) 限制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及公司股利的分配方式

建议公司法确定股东分红的实现应以现金分红方式为主, 对于其他非现金分红方式, 要严格规定其适用的情形或基础。对于以配股代替分红的行为要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制, 可将其列入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之中, 并且赋予中小股东相应的救济途径。

(四) 扩大股利分配权的确认主体

单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公司股利分配都容易因缺乏制约而走向极端,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 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 股东会决定是否通过, 双方相互制约, 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权, 限制董事会滥权[3]。但是笔者建议也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 为使分红可以有效率地进行, 也应当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宣告盈余分配的权利。《公司法》分配公司利润的决定权完全归属于股东会的做法应当予以适当改变, 以反映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需要[4]。

(五) 确认可分配利润的数额的计算方法

按我国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 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余额。但由于该条过于简单, 容易产生歧义, 可操作性不强, 实际上, 是很难满足不同股东的实际需求的。例如, 所谓税后利润是指什么税, 利润又应该如何计算, 公司的罚款应如何处理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有必要明确公司可以用来分配的利润如何计算的问题。

(六) 允许股东提起强制分红之诉

强制分红之诉是指当公司过分提列任意公积金而拒绝对股东分派股利或只分派很少股利时, 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向其分配一定数额股利的诉讼[5]。强制分红之诉在美国适用的是较为广泛的。只有当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具有分红条件而不分红或不合理分红时, 才可提起强制分红之诉, 法院才能强制判令公司强制分红。在强制分红之诉中, 原告是股东, 被告应为公司, 在原告胜诉后, 法院应从判决公司分红的金额中按比例扣除一定金额补偿原告的诉讼费用。设立这样的诉讼制度, 将会更有利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权力损害投资者利益。

而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股东因分红权而提起的诉讼问题, 不能一概而论, 应区别对待:

首先, 如果公司未对是否分配股利作出决议, 甚至未依法或依章程召开股东会的话, 这种情形虽然属于抽象的股东分红权受损, 但为了维护和实现股东的具体分红权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但在受理后应注意该事项属于公司的自益权, 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公司决定是否应当分配红利, 而只能裁判股东会应当依法就是否分配股利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议。

其次, 如果公司已经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 但公司拒绝向股东支付股利的话,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次, 如果公司有盈利而且可以分配股利时, 出于商业等方面的考虑而作出不分配股利或少分配股利的决议时, 股东仍可以就撤销股东会的不分配或少分配决议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后, 经审理认为公司不分配股利确实是明显不当, 是对股东分红权的侵害时, 应允许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公司分配股利。此种作法可以防止“股权多数决”的滥用, 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 公司的股东分红权制度作为一项对公司的财产做出处理的制度, 与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虽然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刚刚修订完毕, 在很多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的设计上仍有很多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但是, 对于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我们应当认识到的是, 在各国立法体例中, 也并没有完全做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单是完善股东分红权保护机制是不够的, 这需要在深层次上, 对整个公司法体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全, 这不是单单依靠某一个法律制度就可以完全解决的, 是需要一整套完整且前后呼应的体系, 在这种完整的体系下, 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不只一种, 人们可以寻求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选择认为最适合自己的救济方法, 来更好更人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李凤平.浅析股权与股东权[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7, (1) :104.

[2]公司股利分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EB/OL].http://www.ccpcc.com/jjxj/km1/020638.htm, 2007-01-26.

[3]张扬.公司股利分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 2006.

[4]张辉.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思考[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7, (5) :76.

[5]刘俊海.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342.

[6]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7]赵旭东.新公司法条文释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8]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9]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M].沈四宝, 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0]英国2006年公司法[M].葛伟军,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篇三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保护机制

从20世纪末开始,随着公司法的逐步实施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全面开展,小股东在公司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虽然不高,但是不论是从法律价值来看,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都应该关注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分红权是投资者作为股东所应有的所有权利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尤其对于小股东而言是实现投资收益的基本渠道。实践中,大股东常常利用其优势地位控制决议内容,使得小股东的分红权经常遭受侵害。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保护制度设计存在着不少缺陷,一旦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而假公济私,广大小股东的分红权将无从实现。因此,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遭受侵害的原因,去探索完善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机制的方法,来满足公司实践中强化股东分红权保护力度的现实需求,不仅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一、股东分红权的基本概念

股东分红权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1]股东分红权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权利体系中核心内容所在,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

1.在与大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分红权常被侵害

大股东与小股东在投资公司时的目的就存在差异,大股东在投资后可以依靠直接经营公司,通过担任公司重要职位,获得分红外的其他收入,因此,他们一般并不热衷将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反而会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选择少分红甚至不分红,而小股东只是通过投资获得利润分红,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在此二者就容易产生冲突。

2.“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分红权的困境

随着大股东将公司利益视为自己的“一己私利”态度的愈加严重,大股东就更加怠于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为实现上述非正当目的,大股东则会通过“资本多数决”规则,留存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公司税后利润,滥用权力的行为不绝,信义义务被彻底抛弃。

起初,“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是为了保证出资更多承担更多风险的股东获得更大的表决权,意在体现的是股权平等,但是随着大股东失去信义后变的异化了,由形式上平等变成了大股东压榨中小股东的工具。在对是否进行分红意见表决时,大股东的表决权会吸收了小股东的表决权,造成了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利益的实际脱离。此时,“资本多数决”原则已经弊大于利地引起了多数资本对少数资本的剥削和压迫。

3.司法救济不足

我国《公司法》只提出了股东拥有分红权,并未规定当分红权,尤其是小股东的分红权遭到侵害时,对股东如何提起诉讼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讲,被理论界誉为“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的新《公司法》”[2],笔者不认为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其中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笔者认为这只是给了小股东退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的无奈的选择,并没有公平地解决问题。一方面,退出盈利性公司本身就是对小股东不利的选择,另一方面,根据该规定,公司只有在连续5年赢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时才能适用,在这样苛刻的条件下,小股东的利益是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小股东作为企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分红权更是无法自主行使,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完善小股东分红权保护机制,保障他们的分红权利。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股东分红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1.完善事前救济措施——股东协议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股东协议制度,在设立公司之初就对股东退出公司时股份的估价事宜作事先约定。将董事报酬和股息作明文约定无疑对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退出公司时股份的估价事宜作事先约定,如约定股份价格应包括股东现实可得的红利以及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可得的未来可期待收益,在此情形下,股东退出时即可通过资本利得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从而避免因退出公司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2.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如前所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虽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小股东分红权的救济方式之一,但是其本身存在着缺陷,对此笔者建议:①在对异议股份进行回购时建立股份价值评估机制,对回购的股份按照市场价值公平地评估,这样就避免了小股东因退出可盈利性公司,而使其多年的对公司的投资以及心血都随之付诸东流;②在修改《公司法》时将5年的期限修改为2到3年,这样对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加有效。

3.建立强制分红之诉

如前所述,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分红权诉讼内容,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小股东分红权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股东的分红权,就应当将其变得真正可诉,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股东权益。法律明文确定强制股东分红之诉,意味着司法的强制介入,它不仅能够直接实现股东分红收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又给小股东增加了一条财产权保护路径。

4.依法确立股东信义义务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大股东等控制股东确立信义义务,让他们在管理公司时合法合理,以公平的方式做决断。一旦大股东违反信义义务,可以以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规则方式予以处罚。依法确立股东信义义务可以限制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將对控制股东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8.

[2]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

作者简介:

4.股东协议分红 篇四

活着的法律

案情与争议:

假设有一家公司由股东A和股东B共同投资设立。双方商定,在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如果股东有拖欠公司借款未还的,公司有权从股东分红中直接扣减该股东拖欠的借款。2013年12月初,因债务纠纷,第三人C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股东A持有的公司股权。现经审计,股东A可以从公司分取2013年度股利1200万元,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同时股东A还拖欠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还。

公司和股东B主张股东A对公司的欠款应从其分红中直接扣减,剩下的分红才可以分配给股东A并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

第三人C主张股东A可以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应先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若有剩余才可与股东A拖欠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

法律问题:

从上述抽象简化的案情,我们可以提出两个法律问题:

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的债权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

以下分别具体分析:

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股权被冻结时,公司未作盈余分配决议,法院能否基于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

肯定的意见认为法院有权依据股权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亦明确:“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上述规定已经承认了股权收益属于冻结裁定的被执行对象。《物权法》第213条、《担保法》第68条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的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此问题的肯定态度。

其二,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俗称分红权等)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之一。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体现。因此,既然股权被冻结,所有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权利均应处于相同的状态。

其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剖析。虽然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自主的商业决策,但在公司资本盈余的状态下,将股东应得利润剥离并不会造成实然不公,司法权介入并无不妥。

笔者持否定意见,理由是:

其一,前述《执行规定》、《冻结、拍卖规定》及《物权法》《担保法》中“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质物所生的孳息”等描述,系已产生、存在的孳息。而公司股东会未作出盈余分配决议之前,不能视为到期股权收益,绝非已产生却未收取的孳息。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的规定,亦未将法定孳息包含于内。

其二,《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些就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分红的表述,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分为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两个层面。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资分配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定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由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而来的,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此时具有一般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股东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之诉向公司主张未分配利润。但在此之前,利润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法院不能基于股东和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此期待权直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并将其赋予股东的债权人。

其三、从以下各地法院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诉权规定来看,也能看出只有在股东决议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分红权才具有明显的债权的可诉性,若允许法院在公司没有决定分红之前冻结并划转股权所可分配的利润,则相当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了债权,也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做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沪高法[2003]216号文,自2003年6月20日实施)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利润分配纠纷68、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9、股东以公司可分配利润大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所确认的数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实际数额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0、股东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的利润分配比例错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其他比例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即使能够证明股东与公司恶意不分红以求逃避债务,也需要先将公司的财产通过其他诉讼转化为股东财产,才能在执行中一并划扣,否则法院有混淆财产性质之嫌。而此时又会引发“非股东是否享有分配利润请求权”,“法院能否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

我们倾向于第三人C的观点。我们认为,股东A对公司的欠款与其从公司可以取得的分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未受限制的前提下,股东决议确定的股东分红可以与股东欠款进行抵销,先有分红,再有债务(分红——欠款)抵销。在股东A的股权已被冻结的情况下,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因此股东A从公司分红的权利已经受到限制,阻却了分红与欠款进行对抵。

5.合作利润分红协议 篇五

游百搭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利润分红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写字楼-15DEF 联系电话:

0991-2323455

400-999-0304

400-999-0304

新疆游百搭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利润分红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以上双方合作人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这一基本原则,意见统一共同拟定以下合作事项和各条款。

一、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职责和要求

1、甲方

(1)制定和实施公司总体战略与经营计划,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

(2)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严格管理部门,确保旅行部各项工作安全、高效、运转正常。

(3)关于双方和客户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写字楼-15DEF 联系电话:

0991-2323455

400-999-0304

400-999-030新疆游百搭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

(1)协助甲方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等政策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

(2)乙方按正常班制上下班,工作细致、严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拓展公司业务,扩大公司知名度,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长远发展。

(4)规划并推进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实现公司各项经营指标。(5)根据公司业务量及发展状况,建设和管理高素质团队,由甲方给乙方制定每月任务量,乙方保证完成该任务额。

三、投资额与投资方式

1、乙方投资额为 万元,以 方式出资,该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开支,其次作为公司营运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2、乙方应于年底分红前将应支付的资金转入甲方公司账户。

3、合作期间,乙方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乙方投资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利润分享与分红方式

1、甲方公司总营净利润60%作为乙方投资人的可分享利润,乙方投资人分享该利润的10%。

2、若乙方不能完成甲方制定的任务额,则乙方年底分红相应减少。

3、乙方投资人不能转让其在投资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分红。

4、在年底分红前,乙方若没有资金注入甲方公司,则不占有公司分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写字楼-15DEF 联系电话:

0991-2323455

400-999-0304

400-999-030新疆游百搭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分红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分红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分红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一方投资人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六、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执行。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4、乙方如有中途离职,则分红自动失效

5、乙方不能泄露公司客户机密,公司运营模式,公司的各项数据,如有发现,分红自动取消。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经劝说仍无法改变着,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拥有分红。

7、乙方不能运用公司业务资源平台私下接私单,如发现一次,可以进行劝说沟通,如劝说无效,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其拥有分红,细节严重,予以开除。

七、协议终止

1、合作协议期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写字楼-15DEF 联系电话:

0991-2323455

400-999-0304

400-999-030新疆游百搭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甲方项目造成损失。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5、甲乙双方合作的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6、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只要双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写字楼-15DEF 联系电话:

0991-2323455

6.投资入股分红协议 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入股时间:自2014年 月日起,至201 年 月日止。

第二条:入股金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接受乙方以资金方式合伙投资。乙方作为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共同经营项目,总造价万元,净利润万元,乙方按项目总造价净利润15%分享利润。

共同经营双方项目时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

第三条:选择分红方式 第种。

分红①月度结算

1每月15日为分红日

2红利按总造价的净利润金额分配 ;(例)即总造

价2000万,净利润800万,所持有15%股权分红分配金额,工程日期24个月,每个月应分红5万元。(24个月)

分红②季度结算

1按季度分红 即每季度15万元

2红利按总造价的净利润金额分配 ;(例)即总造价2000万,净利润800万,所持有15%股权分红分配金额,工程日期24个月,每季度应分红15万元。(8个季度)3计算日期:1月1日——3月31日止。

分红③结算

1按分红 即每60万元

2红利按总造价的净利润金额分配 ;(例)即总造价2000万,净利润800万,所持有15%股权分红分配金额,工程日期24个月,每分红60万元。(两)

3计算日期:1月1日——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项目由甲方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帐目受投资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a甲方监督、管理好资产,遵循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协议。

b 财产:项目利润为合伙人按比例所有,双方利润分红周期为个月。任何一方不经双方同意,不得处分项目的资产、权益和债务。

c乙方在经营项目的协议有效期限内,项目合同未终止退股的,退回投资额的70%(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中的。

全部财产份额。退资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项目合同终止的,退资并返回投资额的100%。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雪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协议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2.由于甲方经营不善或者甲方个人其他问题,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应立即偿还乙方100%入股金额,并支付所签订协议中的剩下分红的金额。.3.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协议时限:自签定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补签仍有效。

第十条 附

(一)甲方承包项目

建筑合同。

7.分红协议书 篇七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同意乙方对其 工程进行投资,并按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现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投资范围及比例

1.乙方投入的资金专项用于甲方在 工程(下称本项目)。甲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经营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乙方不予干预。

2.乙方投入的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整(下称“投资本金”)。3.甲方从工程开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满6个月付清乙方投资本金,按合同第三款6.1条约定,应于10日内退回履约投资本金50000.00元。乙方不承担本项目的亏损。

4.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足额向甲方缴清上述投资本金,甲方在乙方缴清投资本金时出具相关收据。第二条

红利分配

1.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不参与甲方各项费用管理,不承担甲方投资

工程亏损费用。乙方只分干红至甲方工程完工人民币5万元整。待工程完成50%付红利50%(二万伍千元整);后面的红利2.5万元整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分红协议书 篇八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0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9.分红协议书 篇九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受雇员工):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最高学历: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要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分红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协议期限。

1、有固定期限协议:从年日起至年

2、无固定期限协议:从年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而本协议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分红协议的依据及计算办法

1、甲方必须是在年终结算时影楼盈利的前提下才具有履行《分红协议》的义务。年终甲方将向乙方公开一年的财务状况,在影楼除去一年总开支、应缴税金、影楼所欠债务后影楼仍盈利的基础上,乙方可按比例取得分红。

2、在次年的一月底二月初影楼年终结算时影楼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10%提取公益金5%支付红利

根据以上分配顺序,在影楼提取公益金后仍盈利的基础上,而乙方可获得影楼纯利润的此比例可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做上下波动的调节,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期间工作表现良好,为影楼创造突出的经济效益或为影楼争得良好声誉,为影楼服务多年分红比例将上调,具体上调幅度有影楼总经理决定。

三、乙方享有分红的前提

1、乙方作为甲方雇员,在职期间必须遵守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影楼《员工守则》、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违背以上条款中任意一条造成甲方经济或名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分红协议,乙方丧失分红权利;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作为享有分红权利的雇员,要有主人翁的心态,用心用力协助甲方做好影楼工作,帮助甲方将影楼的事业带向更专业更高水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用服务、质量帮助甲方开拓市场,使影楼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婚纱摄影界的龙头。如甲方认为乙方工作表现不好,没有做到以上条款规定内容,有权取消乙方分红资格。

四、关于本协议期限及其他

1、如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前提下离职,亦将自动放弃当年的年终分红

2、分红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可经过协商后续签。

3、本协议自双方签章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即全面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并负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

公章:公章:

10.投资分红协议书 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现因发展需要,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2.甲方要求乙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甲方要求乙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___年___(月)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的日期),同时甲方应该向乙方赔偿三年本利息回报总额的双倍即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乙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乙方要求甲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___年___(月)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的日期),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赔偿三年本金回报利息总额的双倍即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甲方破产撤资

11.投资分红协议书 篇十一

运营方(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因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小写200000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东南亚电商、贸易、销售

第二条 投资方式与流程

2.1.原则:产权为甲方所有,只对乙方支付月度利润分红。2.2.分红方式:银行汇款。

2.3.转款币种:甲乙双方均以 人民币 方式转款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人: 乙方开户人:

2.4.流程:将资金三天内存入甲方账户上 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执行协议书,在签订时间三天内未收到全款此合作协议作废。

第三条 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力、义务、投资收益 3.1.合同期限为 1 个月,即是2018年6月15日至2018 年7月16日。3.2.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 二十万元整(小写 200000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但乙方拥有账目、资金用处的监督权、核查权和建议权)。

3.3.在合同期限内,甲方盈利情况下,甲方愿向乙方按每月支付总营净利润40% 3.4.甲方出现经营不善破产或者解散,按分红比例风险共担,盈亏共负 3.5.利润结算、回款时间:

未回款订单、仓库货物不计算利润,已转寄、已回款、已销毁计算利润 合同期间订单利润顺延到下月计算利润,下月底前结清合利润。3.6.利润计算方式:

总营净利润=总销售额-物料成本(含货物+包装)-物流成本-广告费 3.7.利润详细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无条件配合乙方核查利润详细表,具体参照3.2条(含附件表)

第四条 撤资方式 4.1.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1 个月,合同期满返还本金及利润,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2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1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的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6.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

乙方:

(签章)(签章)

电话:

身份证(含复印件):

二零一八年6月5日

电话:

12.股权分红协议 篇十二

甲方: 陕西凯伦美业美容美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自愿的原则,签定本持股分红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干股:指陕西凯伦美业美容美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后文中均简称为:凯伦美业)名义上的分红比例,干股拥有者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并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但不可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凯伦美业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分配方式

1、门店分红:凯伦美业旗下所有门店均为独立核算。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将旗下所有门店独立核算后各自年终税后净利润的5%分给乙方。若各门店独立核算后有亏损门店,则亏损门店不计分红,只计算盈利门店分红;分红方式另附补充协议。

3、公司干股分红:甲方协议期限内,每年甲方将凯伦美业公司年终税后净利润的5%分给乙方。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4、若乙方在协议期内因任何原因不再在凯伦美业任职,则本协议在任职结束之日起自动解除。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

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同时,每月向乙方支付20000.00元的劳动报酬。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价值;

2、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3、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3年,从

2018年

01 日起至

2021 年

月 日止。

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协议期限内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干股分红协议。

五、协议解除情形

1、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六、保密义务

乙方在职期间至本协议结束一年内,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以及分红等情况。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规定

1、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摁印):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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