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56号 【发布日期】2001-07-28 【生效日期】2001-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使全省农牧民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从去年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牧民收入、维护农村牧区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我省农村牧区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牧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牧民负担,让农牧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牧民的民主权利,让农牧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减轻农牧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牧区的一项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继续执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实行比例和绝对额双向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使用情况,及时向农牧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要严格按照青政办〔2000〕14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决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坚决纠正用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县、乡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要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牧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牧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牧户,要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牧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牧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各地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中,一定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牧民的负担。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牧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干预农牧民自主生产经营,强制农牧民种这种那,强迫农牧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前向农牧民突击清欠。从轻确定农牧民税费负担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二、二、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上决定今年8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村牧区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并实行部门责任制。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
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查处;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纠正;农村牧区中小学生用书费用是否降了下来;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是否取消;贫困地区是否在严格审核杂费和课本费标准基础上试行了“一费制”;是否重新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截留、平调、挪用收费收入的现象是否得到了制止等。
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发文或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及时处理等。
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牧区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在农牧区电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强制农牧民出义务工、摊派伙食费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牧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牧民多收费等问题;有无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的现象;农网改造完成地区是否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等。
对农牧区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还存在已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了有关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停止了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变相要求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等。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检查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办公室要组织检查组,对六州一地一市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有重点的抽查。检查结束后,各牵头部门和各州(地、市)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在10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减负办。
三、三、强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要继续认真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坚决执行减轻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涉及农牧民负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凡因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或者案发后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追究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农村牧区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注意做好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凡发生涉及农牧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牧区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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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二
受今年上半年干旱、阴雨等不利天气影响,部分小麦、油菜繁制种区种子产量和质量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确保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需要,切实做好秋冬种小麦、油菜种子供应工作,现就加强秋冬种供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种子质量控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片包干,督促引导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定期按批次开展种子水分和发芽率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小麦、油菜主产省种子管理机构要对重点区域内主推品种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假劣种子,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供种质量安全。
二、加强种子供需调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种子供需信息的通知》(农办农【2009】151号)要求,分品种开展种子供求数量及价格信息的调度,准确掌握辖区内小麦、油菜种子供求情况,及时发布行情信息,根据需求情况积极协调种子企业供种到位,指导种子调运调剂。此外,要密切跟踪种子市场价格走势,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价格。
三、按时报送种子市场信息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三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1999-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最近,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作关系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为此,现就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农民负担反弹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且在一些地方还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把过高的农民负担切实减下来。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置中央和省上的要求于不顾,巧立名目,肆意加重农民负担,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有的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集资项目,盲目举债,向农民转嫁债务负担;有的违反规定乱摊税赋,按地亩或人头分摊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生猪屠宰税等;部分干部党性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违法施政,动辄使用专政工具收取税费,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子是各级、各部门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全体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如不坚决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夺取今年农业丰收、实现收入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极为不利;将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危及农村的长治久安。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从维护全党工作大局的需要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不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走样。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要事、急事来抓,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基层干部在收取税费时要用说服教育、典型引路的方法,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向农民讲清道理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中央和省上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省委、省政府决定,除“三提五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准再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违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二、集中抓好农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必须从治本抓起。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省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集中抓好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从源头上清理农民负担项目,不再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二是全面落实村提留乡统筹费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制度。1998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必须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以此为基数,定项限额到户,1998、1999、2000年三年不变。5月底前向农民发放明白卡。三是下决心精简乡(镇)不在编人员。上半年,抓好试点,制定方案,下半年在全省推开,年内完成。四是规范税费征收行为,积极推广礼泉、洛川等县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的办法,切实做到税赋合理、公平负担。这四项工作,特别是从主管部门抓起清理负担项目和精减乡(镇)不在编人员,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住不放,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深入调查研究,做过细的工作,逐项落实,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抓好上述四项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探索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三、三、认真清理农民负担项目
全省清理农民负担项目工作从3月初开始,主要抓好教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卫生、水利、农电、人民武装等部门向农民收取税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先由各部门按照中发〔1996〕13号,中办发〔1998〕18号等文件要求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各级党委、政府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省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逐部门进行检查。各部门要主动提供有关收费的文件依据,自觉摆脱部门利益的驱指,逐项进行审核,对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严格按规定收取,但不得提高标准;没有依据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新闻单位随时报道检查清理情况。今后,省级各部门凡出台或请求省委、省政府转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报省减负办审核,经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否则一律不准出台。
四、四、加强领导,建立监控联系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中发〔1996〕13号、中办发〔1998〕18号文件精神,通过“四教育”,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在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地、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哪里落实不好,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那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落实兑现,从根本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此,省上确定汉阴、宝鸡、子洲三县为减轻农民负担监控工作联系点,各地、市也要确定本地的联系点。各联系点要及时反馈村提留乡统筹费、“两工”的提取和管理以及农业税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等负担情况。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恶性案件,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违法侵权事件。要加强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年内省上将组织两次包括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的全省性的巡视督查,到每个县随机检查,查出一件,曝光一件,处理一件。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四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3)40号)
2003年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认真履行涉农收费管理职责,在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严格审批涉农收费、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涉农收费管理,治理农村“三乱”,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三乱”问题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广大农民不满,而且抵消和侵蚀了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成果,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清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政策界限,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符合国家审批权限规定但属于不合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1997年以来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要重新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清理外,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清理情况和结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及搭车收费。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规定,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困难家庭的农村中小学生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中小学生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一费制”实施范围。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规定执行,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切实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及文件依据等。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在基层的落实工作,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机关等内容,使涉农收费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五、从严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规定,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并经清理后保留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严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验收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六、加强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处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要从制度上切断涉农收费支出与收入的联系,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引发的向农民乱收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强化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定期执法检查与稽查结合起来。对农民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3-06-09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落实到位;加强对涉农收费部门和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推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管理;加强对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的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向村级组织转移;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集资摊派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促进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监督,—1— 凡属于对农民的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把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监督,并在规定时限内拨付惠农补贴资金。银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规范打卡到户,不得向农户搭售商品和强制农民办理信用卡收取年费。各级减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惠农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抵扣、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涉农收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不得按学期或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耕地开垦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以占用耕地名义向建房农户乱罚款。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
—2— 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各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聘请农民承担农网工程中抬杆、挖洞、立杆、放线等劳务费用,应由电力部门全部承担,不得将资金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和服务不得转嫁给农民,确实需要农民承担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按一事一议的程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奖补资金的分配应坚持普惠制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要及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加快制定《湖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各个操作环节。各级减负、纠风、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
五、加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和重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持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于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够好的县市区,省委、省政府将实行重点治理,由省减负办和纠风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进行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施办法》,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和县直涉农部门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要针对当地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的问题。
六、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滞留、截留、克扣、挪用惠农补贴的,要足额补发给农民;对虚报基础数据套取国家惠农补贴的,一律收缴到财政补贴专户。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公开曝光。要畅通信访渠道,各相关部门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在政务公开网上开设“领导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七、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认真落实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制”,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
—4— 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积极推行党报党刊在限额内由财政出资征订,非党报党刊征订实行“谁订阅,谁出钱”的做法。积极推广惠农补贴“一卡通”制,除了灾情补助、紧急事件救助和节假日慰问等临时性补贴外,其它经常性、固定性的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地要认真填写、及时发放省减负办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标明举报电话,做到每户一卡,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违反减负惠农政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继续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市、县、乡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把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层层签订减负工作责任状,考核结果直接与责任单位评先评优以及单位负责人提拔、任用依据。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六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入学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由于重点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群众需求多元,调整需要时间,仍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4年各重点大城市应制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方案。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90%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
到2017年,重点大城市95%以上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划片入学的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组织考试及与入学挂钩行为得到杜绝,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得到根治。
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进一步纠正影响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免试规定。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各重点大城市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入学报名工作要在网上进行,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不得抢夺生源和举办相关培训班。要纠正个别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初中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特别要治理通知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义的择校费的行为。择校生或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三、加强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订工作方案。各重点大城市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总体及阶段性目标,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着力聚焦主城区择校问题;突出热点学校,着力控制并逐步缩减一些名校、热点学校的择校生比例;突出重点时段,提前做好入学工作预案和政策解读工作;突出重点学段,在抓好就近入学的同时,特别抓好前期的规划、规范与引导。
狠抓工作落实。各重点大城市要将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衡量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把评价考核与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紧密联系起来。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专项治理的警示作用。
各重点大城市相关工作安排及责任人、联系人名单、详细联系方式请于2014年3月底前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陈东升
电话:010-66096451
电子邮箱:snoopy@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七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三、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四、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下同)的职工,原企业与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下同)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都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
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企业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因企业改制后不存在或经约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办理离岗退养,由改制企业自行确定。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八、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或未办理相关手续须按除名或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的人员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处理,不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安置。
九、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十二、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
十三、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规定参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计缴利息和滞纳金。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四、改制企业应按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费用。
十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档案可交由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职工可委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本人缴纳相应费用。
十七、改制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本级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解决。
符合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分流工作。
十九、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适用本意见。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八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2001-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特急计办综合〔2001〕212号)精神,做好我省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制定了《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搞好清仓查库工作。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尽快成立州(地、市)、县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完善办事制度,并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这次清仓查库统计时点为2001年3月31日24时,各地要按照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要求开始全面清查工作。届时,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指导工作组赴各州、地、市督导各地的清仓查库工作。
三、三、这次清仓查库所需经费,根据国家规定,原则上由地方财政专项列支,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我省实际,除国家补助的以外,差额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承担。为了确保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正常进行,清仓查库经费先由省财政预拨给省、州(地、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清仓查库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对各地上报的清仓查库经费支出决算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挤占挪用资金将在下下达各地的财政预算支出指标中扣除。
四、四、认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这次清仓查库的归档范围划分为文件类(方案、讲话、操作办法、规定、规章等)、资料和表格类(样表、计算机软盘、电子邮件、应用程序软件等)、内部编印资料(清查报告、总结、摄像、画册、像册)和其他相关资料。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明确责任,建立规章,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在清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地区、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州(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精神,提高对这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精神上来,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好这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00〕240号)精神,加强领导,尽快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划、监察、审计、农业、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办事制度,切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
这次粮食的清仓查库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层层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在清仓查库前对粮食库存情况的复杂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务必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清仓查库中,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粮食,均由所在地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清查工作要以查清粮食的数量和质量为目标,采用科学的清仓查库办法和手段,提高清仓查库的工作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明确规定清查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基层保管员、企业法人、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级政府领导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报告及报表上审核签字,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三、三、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
(一)职责分工: 全省清仓查库工作由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地、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提出我省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对州、地、市级和省级粮食企业清仓查库工作人员进行动员培训。三是组织联合清查工作组,在交叉清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复查。四是派出省级清仓查库指导工作组,对州、地、市的清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五是协调解决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是及时沟通情况,编发《全省粮食清仓查库简报》。
州、地、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是对本地区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人员的动员培训。二是根据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的清仓查库工作,并派出州、地、市级联合清查组,开展交叉清查工作。三是及时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清查进度和清仓查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编组方式:
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立省级联合清查工作组和省级清仓查库指导工作组。
省级联合清查工作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本队)、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省统计局(农调队)、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驻青专员办等单位组成。
省级清仓查库指导工作组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处级干部带队,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和专业直属单位的人员组成。
省级联合清查工作和清仓查库指导工作组的具体人员组成,由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州、地、市级联合清查组,由州、地、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省清仓查库指导工作组的指导人员组成。
四、四、清仓查库的任务、原则和要求
这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站)、转运站、外租仓现存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等)的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情况,核清陈化粮、超期储存粮的数量,中央储备粮的承诺库点分布情况,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状况,查清全省粮食库存家底,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交叉互查、联合清查、重点抽查的原则,全面部署,稳步推进。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保证质量,保证进度。
五、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和培训
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行逐级动员和培训,省级负责州、地、市级的动员和培训;州、地、市负责县级的动员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库存统计帐核查方法、库存实物清查方法、库存粮食质量的检查以及各种报表的填表方法等。动员培训的具体安排为:3月23--25日,由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对州、地、市级进行动员和培训;3月27--30日,州、地、市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完成县级的动员和培训。
(二)全面实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2001年4月1日,全省统一开始进行粮食清仓查库,统计时点统一为2001年3月31日24时。1、4月1日至4月20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州、地、市之间的交叉检查。按照全省交叉检查的统一安排,州(地、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派联合清查组驻交叉地区,负责组织开展交叉地区的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具体为:西宁市清查海东地区(含省乐部粮食储备库),海东地区清查西宁市(含省级粮食企业、建宁粮站);海北州清查黄南州,黄南州清查海北州;海西州清查海南州,海南州清查海西州;玉树州清查果洛州(含省果洛粮食储备库),果洛州清查玉树州。
2、在州、地、市交叉清查期间,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派出清仓查库指导工作组分赴各州、地、市进行检查指导。3、4月21日至4月30日,在交叉清查的基础上,由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联合清查工作组,进行重点复查。复查的比例为全省粮食库点的2%,全省现有粮食库点254个,联合复查的库点为5个,具体库点由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期间,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有异议、有问题的地区及重点库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抽查或复查。
六、六、清仓查库方法
(一)各级联合工作组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深入库点,直接查粮查帐。为确保清查的效果,各州、地、市联合工作组到达被清查县后,可以先集中清查2--3个粮库(点)进行实地练兵,让每个同志都熟悉清查工作的环节和方法后,再全面铺开。要把县内粮食部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入库时间、陈化粮、超期储存粮彻底查清。
(二)粮食库存数量的清查
1、统计帐核查。首先对省、州(地、市)、县的统计报表逐级核对,再将县的统计报表与县内所有储存库点的统计帐进行核对;然后对被查库点的统计帐、保管帐进行集中核查,检查两帐帐面数是否一致。检查这些帐面数字是否真实,有无虚帐情况。
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要将代储库点的有关库存统计报表,在清查工作开始前一并交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州、地、市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在州、地、市级交叉互查时负责组织核查。
2、库存实物清查。从核实后的帐面数入手,对被清查县全部库存粮食(含中储粮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当地的库存和省级企业、省级储备粮库存)逐仓、逐货位进行实物清查。实物清查采取以测量计算为主,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相结合的办法。清查实物前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使用的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检定。
对异地存储、委托代储的粮食由委托方进行延伸清查。
3、帐面数与实物数核对。由于工作组到达日期与统计时点存在时间差,因此,要将实物清查出的粮食库存数量,扣除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粮食出入库数量后,与保管帐、统计帐进行核对,确定该粮库统计时点的库存粮食是多少、帐实是否相符。
(三)粮食质量的检查。这次清仓查库涉及到粮食质量问题,主要是清查超期储存粮和陈化粮数量,核对进口小麦品种,检查是否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擅自串换品种等情况。陈化粮跨省抽样鉴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监发〔2001〕40号)规定进行。
七、七、汇总上报
2001年5月1日至5月8日,各地在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基础上,逐级认真审核编制清查汇总报表,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5月10日前,以州、地、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为单位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并分别附本地区清查汇总报表。5月30日以前,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粮食清仓查库报表汇总和总结,并经省政府领导审核签字后,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
八、八、清仓查库经费
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费用开支大。按照国家规定,这次清仓查库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财政专项列支,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次清仓查库经费除国家补助的以外,差额部分全部由省财政专项列支。为确保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正常开展,清仓查库所发生的费用,省财政预拨给省和州、地、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清仓查库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清仓查库经费支出决算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挤占挪用资金将在下下达各地的财政预算中扣除。
九、九、加强协调,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次全省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多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完成清查任务。参加粮食清仓查库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在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到正常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准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统计、审计、监察、质量技术监督、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紧密配合,协同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九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4]41号
【颁布时间】 2004-08-10
【实施时间】 2004-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日来,我市及周边地区出现了持续酷热天气。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将持续高温。为减少和降低高温酷暑天气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现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计划、经贸、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农业、卫生、市政园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深入基层第一线,关心、慰问生产、施工第一线人员。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的作息时间和休息场所,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高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三、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对燃气、供电、化工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客运车辆、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油库、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监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性能衰减、自燃、爆胎以及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和质量监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做好防病治病的宣传工作。
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高温期间水、电、燃气的生产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的用水、用电。要在全社会倡导人人节约用电、用水。
六、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在高温酷暑期间遇到的生活困难。要特别注意老、弱、病、残及儿童的防暑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开辟各类避暑场所,向孤寡老人和需要救助的人员开放。现正值暑假期间,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市民外出旅游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十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2007-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州地区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广州地区春节旅客运输(以下简称春运)期从2月3日开始至3月14日止,共40天。预计广州地区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发送量约为2360万人次,同比增长约5%,其中铁路发送旅客677万人次,同比增长8%;公路发送旅客1519万人次,同比增长3%左右;水路发送旅客6.3万人次,同比增长5%;民航发送旅客157.7万人次,同比增长10%。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运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单位要把春运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建设“和谐广州”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安全有序、以人为本、和谐春运”的指导思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成立广州地区2007年春节客运指挥部及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作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以下简称广州地区春运指挥部)。
总指挥(组长)由广州市副市长甘新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冼伟雄(市交委主任)、郭苏建(广州警备区司令员)、曹建国(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赵常青(武警省总队副参谋长)、武延军(越秀区区长)、徐汉添(天河区区长)、秦喜生(民航中南管理局副局长)、李廷贵(市建设工委副书记)、李卫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钟丽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叶波(市交委副主任)、秦耀生(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袁新生(市府办公厅副主任)、颉亚林(市交通工委副书记)、丁志明(广州港务局副局长)、方少华(市安监局副局长)、钟振斌(广州海事局副局长)、谭曼青(市财政局副局长)、庄振东(市工商局副局长)、吴林波(市物价局副局长)、唐启畅(市民政局副局长)、池朝兴(市市容环卫局副巡视员)、杜良英(市公路局副局长)、李志新(市旅游局副局长)、卢彦德(市卫生局副局长)、周彩信(市农业局副局长)、李绍权(市规划局副局长)、晏拥军(团市委副书记)、陶镇广(越秀区副区长)、江绍强(天河区副区长)、蓝小环(荔湾区副区长)、龚辉(白云区副区长)、秦刚(花都区副区长)、戴永昌(番禺区副区长)、冯广俊(黄埔区副区长)、肖永存(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巡视员)、付军(市交委运输协调处副处长)、吴广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国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叶印华(市运管局局长)、于德森(越秀区流花管委办主任)、封提祥(天河区东站管委办主任)、何宗凯(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兆起(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运忠(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多元管理中心党委书记)、王少强(三茂铁路公司副总经理)、曾威谋(广州供电局副局长)、何霖(市地铁总公司副总经理)。
广州地区春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委,以下简称广州地区春运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叶波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府办公厅秘书处、市交委运输协调处、市公安交警支队、治安支队等单位抽调。由民航中南管理局、市政府口岸办,市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农业局、气象局、运管局(客管处),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政府,广州港务局、广州港集团、市地铁总公司、广铁集团、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各指定1名同志任广州地区春运办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及旅客运输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二)在广州地区春运指挥部的领导下,以重点地区和主要运输方式为单位,成立十一个春运指挥部:
1.越秀区春运指挥部,由越秀区区长武延军同志任指挥长,负责越秀区春运组织协调工作。
2.天河区春运指挥部,由天河区区长徐汉添同志任指挥长,负责天河区春运组织协调工作。
3.荔湾区春运指挥部,由荔湾区副区长蓝小环同志任指挥长,负责荔湾区春运组织协调工作。
4.花都区春运指挥部,由花都区副区长秦刚同志任指挥长,负责花都区春运组织协调工作。
5.番禺区春运指挥部,由番禺区副区长戴永昌同志任指挥长,负责番禺区春运组织协调工作。
6.黄埔区春运指挥部,由黄埔区副区长冯广俊同志任指挥长,负责黄埔区春运组织协调工作。
7.广州地区道路春运指挥部,由市交通工委副书记颉亚林同志任指挥长,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8.广州地区铁路春运指挥部,由广铁集团副总经理曹建国同志任指挥长,负责铁路旅客运输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9.广州地区民航春运指挥部,由民航中南管理局副局长秦喜生同志任指挥长,负责民航旅客运输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10.广州地区水路春运指挥部,由广州港务局副局长丁志明同志任指挥长,负责沿海、港澳、内河各线水路旅客运输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11.广州地区安全保卫春运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卫平同志任指挥长,负责广州地区治安、交通秩序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其他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级管理部门、运输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春运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春运及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广州地区春运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未雨绸缪,精心组织,确保春运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单位要对学生客流、外来工客流、旅游探亲客流的数量和高峰时段进行仔细调查分析,结合客流需求,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春运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抓好节前售票、发送旅客和节后旅客疏运等春运工作的主要环节,统筹开展春运工作。
一是铁路部门要努力提高火车票售票组织和服务管理水平。2007年春运期间,广州地区火车票预售工作将采用电话订票、设立站外集中取(售)票点的办法,设置锦汉展览中心、黄沙火车南站、广园西路通通酒店、白云路售票处、广园东路火车东站货场、黄埔体育中心、花都广州北站、禺东西路原铁路材料厂、大学城等9个站外集中取(售)票点,以避免大量人流集中购票,解决长期以来旅客购买火车票难和等侯购票时间过长的问题。铁路部门要切实抓好节前火车票预售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电话订票系统,制定详细、科学、灵活的售票方案,特别要制定电话订票系统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通报、解决售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团体票的售票组织工作,简化团体票订购手续,扩大团体票预售量。
充分利用广州北站、东莞、佛山、深圳等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车站分流旅客,多安排列车在上述车站始发终到,减轻广州火车站及火车东站的人流压力,将广州火车站单日旅客最高发送量控制在较为安全的16万人次以内,确保旅客乘降安全。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及各运输单位要组织力量做好客流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客流动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客流的特点,按照市场需求制定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安排好车、船、飞机的运行计划和加班计划,并保持必要的后备运力,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要重点抓好广州火车站、东站、西站、北站、机场、港口码头及各公路主枢纽客运站场的春运工作,确保客流高峰期及出现突发情况时旅客能安全、及时疏运。
三是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的养护,在春运前完成各主要道路的维护、施工,确保国道、省道和进出机场、车站、码头的主要城市干道完好,完善弯道、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电力、供水、环卫、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各客运站场的供电、供水、卫生保洁、伤病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保障工作;口岸查验部门要加强联检力量,增设进出通道,加快旅客过关验放速度,提高口岸通过能力。
(二)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大意思想,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防患意识,根据2007年春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并在往年春运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善以下预案:铁路电话订票系统出现短时间线路阻塞、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应急预案;禽流感等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群体聚众闹事应急预案;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受天气影响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应急预案;重点防范地区应急预案等。要做好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确保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严密控制、及时处理。
三、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春运安全
安全工作是春运工作的核心,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强化安全教育,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针对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春运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是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投入春运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查堵力度,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进站乘坐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杜绝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大监控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营运、严重超载、超速、无证上岗等各种违法行为,对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的客运车辆,要坚决采取就地卸客转运的强制措施。
三是海事、港务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要开展以乡镇渡口、渡船安全整治、清理“三无”船舶、渔船非法渡运和客滚船安全管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严禁船舶超载和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载客出港航行,全面加强水运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四是有关区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在春运前开展以“两站一场”(即广州火车站、火车东站和白云机场)地区为重点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公安、武警、交管、客管、城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客运站场的管理、监控工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拉客、黑票点、黑站点的清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甩客、倒客、宰客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倒票、炒票及制售假票活动,打击“拉客仔”、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分子,对重点地段,尤其是客流量大、情况复杂的广州火车站、火车东站、白云国际机场等地区,要加派力量,保持治安的高压态势,为春运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物价部门要加强运价和收费管理,严厉查处擅抬票价、提高收费等违法违章行为,保护旅客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在总结近年春运和广州火车站地区整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靠前指挥,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春运指挥机构,提前研究、部署春运的各项工作。要以辖区内车站、码头、机场及铁路集中取(售)票点为重点,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旅客疏运等各项工作。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运输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越秀区辖内的铁路集中取(售)票点数量较多,春运任务较重,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好春运工作,加强力量,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天河、白云区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市公安局会同武警省总队、铁路部门及各有关区政府,要统筹部署好全市重点站场、集中取(售)票点等区域的警力安排。越秀区政府与道路春运指挥部、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克服广州火车站广场地铁施工围蔽和市客运站改造等影响,做好流花地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五、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作
我省外来务工人员众多,其中大部分在春运期间需经广州中转,因此,抓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作,是做好春运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广州地区2007年春运期间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对流动人员重点地区进行监控;要指导企业安排好春节期间的生产,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分期、分批返乡,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在务工地过节,减轻春运压力;要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要求,安排好留穗过节外来务工人员的物质、文娱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安心过节;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各运输、用工单位及劳动部门要组织好外来务工人员团体票预订、包乘交通工具等工作。
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营造和谐春运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方便旅客出行为目标,开展以优质服务、安全运输为主的劳动竞赛活动,采取各种便民措施,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各运输企业在积极把握商机、争取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认识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性,在“温馨春运”活动的基础上,根据今年春运旅客运输需求的新特点,不断改善售票环境、候乘秩序及车容车貌等,为旅客购票和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发生车船、飞机延误时,要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努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食宿条件。组织开展“青春暖流共享和谐”等活动,动员更多市民关注和参与春运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春运工作,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以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广泛宣传春运组织、安全运输和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等工作,重点发布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及公交、地铁等方面的交通信息,尤其是节前火车票预售的有关信息,为旅客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翔实的资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春运动态和车船、航班、气象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和帮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是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我省地处中原,是人口大省、资源大省,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当前我省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如一些地方基层政府还没有把应急管理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许多乡村、社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还没有把应急管理作为自身管理的组成部分,基层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等。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搞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思路:重心下移、面向基层,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指导、动员群众,依靠科技、完善手段。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增强;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2007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都要成立应急管理专门办事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2007年12月底前,县级政府要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强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基层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基层群众要提高减灾防灾意识,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认真做好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扩大预案覆盖面。在2007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2008年年底前将预案体系逐步延伸到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编制基层应急预案要广泛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编制,使预案编制的过程同时成为宣传教育、动员群众的过程,使预案能用、管用、会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管理,省应急办要尽快制定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级政府也要采取具体措施,规范预案制定、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把分散的基层预案衔接好、管理好。要提高基层应急预案质量,基层应急预案要职责明确、简明扼要,明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要开展基层应急预案演练,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在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时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主要包括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保卫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要注意吸收有关专家和有救援经验人员参加。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社区、乡村和基层单位组建基层综合或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强化队伍训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教育,严明纪律,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特别能战斗的应急队伍,在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四)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要结合区域特点和应急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公共安全宣教活动,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乡村、社区要以平安建设为重点,采取典型示范、案例引导、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方法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要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外来务工人员、暂住流动人口、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采取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措施。企业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校和学生安全防范工作和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防公共场所群体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和火灾自救等安全常识教育。要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完善《应急管理》专栏,作为宣传应急管理、普及公众防灾应急知识的阵地。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
(五)搞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特点,对本区域、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全过程,根据不同种类隐患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抓好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着力发展基层信息员队伍,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对突发公共事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见事早、行动快,做好先期处置,将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事态发展,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组织好自身应急队伍和相关群众,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处置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善后处置、物资发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加强领导,提高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把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要充分整合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建立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预案联动、队伍联动、信息联动、物资联动,形成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要发挥政治优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千方百计调动、发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群众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把应急管理融入到基层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中,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要重视舆论宣传,发挥好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在应急管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典型经验,探索适合自身特点、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新路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征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比例-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上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计划外用工等人员。“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享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和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所安排的残疾人达不到上述要求和待遇的,不计入安排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经费的单位,从单位经费中支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营收入中列支,计入经营成本。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范围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范围,都要按差额人数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县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我市(含县、区)范围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市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执行。实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含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征收,各城区所属的由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属的由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市和城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代收,“收支两条 线”。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审核《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用人单位下达《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和《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送达的缴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审核工作,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二)各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审核工作,各县、城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三)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审核工作,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桂残联字〔200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市和城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账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账号:***7,开户行:市商行长湖支行),各县和华侨投资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费和应上缴自治区的专项调剂金分别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结算拨付。市本级财政与各城区、开发区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征收时间和程序
(一)每年1-6月为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审核时间,在此期间,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到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填好后,持本单位上有关材料到所管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工作,逾期和拒不参加审核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9月为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下发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的,从10月1日起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二)办理审核工作期间,市本级和六城区采取集中审核和分散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凡在市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所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方便,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集中年审,也可以到所管辖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三)用人单位办理审核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合同鉴证表(复印件);
5.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等。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缴或减免。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提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1.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2.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关、停和因特别困难获政府批准减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
(二)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1.申请减免报告; 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
3.政府认定关、停和受救助的文件;
4.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时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但缓缴不得超过本,分期缓缴不得超过三次。获得批准缓缴的单位,须做出缓缴计划,并按计划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有批准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时抄送地方税务机关。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请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地址:
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金外滩商务大厦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816603、2832593;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星光大道230号,联系电话:4518685;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6楼,联系电话:5816806; 南宁青秀山风景区地方税务局,市青山路19号,联系电话:5560677;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地方税务局,市鲁班路延长线(市地税局宿舍),联系电话:3860686。南宁市青秀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仙葫大道1号城区政府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5566128;
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3楼,联系电话:5842020。
南宁市兴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解放路54号原兴宁区政府办公楼大门右侧,联系电话:2624406;
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市济南路120号,联系电话:2431982。
南宁市江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五一东路23号江南区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大院,联系电话:4837150;
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市淡村路10号,联系电话:4810296。
南宁市西乡塘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市人民西路27号城区机关大楼一楼,联系电话:2829454;
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市衡阳西路11号,联系电话:3126913,市人民西路21号,联系电话:2611252。
南宁市良庆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大沙田德政路北一里26号,联系电话:4505355; 南宁市良庆区地方税务局,市大沙田德政路139号,联系电话:4503908。南宁市邕宁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仙湖开发区莫村路,联系电话:4791265; 南宁市邕宁区地方税务局,市仙葫大道东段,联系电话:4792212。南宁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联系电话:6301334;
南宁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局,市华侨投资区人民路26号,联系电话:6300196。
武鸣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县城厢镇灵园路西段6号现政府2号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6400680;
武鸣县地方税务局,县新城路45号,联系电话:6227533。
横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站,县横州镇西城三街010号对面,联系电话:7239589; 横县地方税务局,县保华中路005号,联系电话:7226275。
宾阳县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县商贸城汽车站斜对面,联系电话:8235955;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县临浦街23号,联系电话:8220371。
上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县明山路寨柳小区,联系电话:5227778; 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县大丰街175号,联系电话:52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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