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洞口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精选3篇)
1.隧道洞口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2010-03-03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深府〔2004〕18号)文件执行);
(三)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五)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七)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八)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补助两种方式。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补助是指事前批准立项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深圳在国际、国内的城市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助的具体额度为: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国家标准
1.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四)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补贴。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补贴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资助资金给予每次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专项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资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必须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市主管部门对研究成果进行确认或评审后,资助资金对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五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立项要求:市主管部门依《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要求对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将年度项目计划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二)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三)资助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贴;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的范围、标准、时限、审批要求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市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项目。项目受理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六月份之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有关专家评审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化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标准文本;
(七)申请在深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八)申请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工作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九)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资助经费的,应提供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
(十)申请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任务书和成果鉴定、结题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文件。
(二)对补助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同级政府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补助类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成果、验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资金使用合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资金使用合同和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市财政部门按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将资助款拨入项目申报单位的财政监管帐户。项目申报单位使用资助款必须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资金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直接验收其输出成果和相关完成证明材料。
对补助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应当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将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自行或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项目,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市财政,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主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隧道洞口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推行质量行为工作标准化和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可追溯性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对 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办法,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建筑施工项目和负责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自评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公布平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2
台”)中公布。
第二章 质量行为标准化
第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第八条(实施主体)施工企业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相关制度、组建企业及项目经理部两级质量管理标准化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第九条(实施方案)施工企业应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岗位手册,编制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划,明确所承建项目的质量目标、保证措施,提升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监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实施细 3
则,对项目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保证措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承诺书,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臵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公示标牌,将相关质量责任人信息、岗位职责及质量承诺事项进行公示。
施工现场显眼位臵应悬挂项目设计主要性能公示牌,对项目基础及结构型式、抗震设防等级、±0.00以上钢筋含量等涉及结构安全重要指标和防水、建筑节能、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显眼位臵悬挂竣工验收责任标牌,载明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抗震设防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第十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基本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应具备加盖了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用图、试块养护、检验检测、施工测量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配备水准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基本测量及检测仪器。对于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现场设臵标准养护室(箱)。
第十三条(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实施材料标识牌制度。工程用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建立台账,按品种、规格等分类存放并设臵材料标识牌,载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清出现场,临时存放处应设臵隔离专区。
第十四条(样板和交底)施工现场实施样板引路和可视化交底制度。
(一)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大面积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设臵典型工艺工序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有标准层(段)的工程,应在首层(段)设臵单元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样板区。实体样板完成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填写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应能充分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具体工艺做法、标准要求、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法等。鼓励建筑面积8000m及以上单体、20000m及以上的群体建筑设臵施工样板工艺展示区或可视化交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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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各道工序施工前应组织质量技术交底,交底应以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实体施工样板、视频影像、示范操作、动漫等直观形式进行可视化交底,明确各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奖罚措施等要求,并填写《可视化交底记录》(详见附件2)。
可视化交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在施工样板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到场,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交底内容及参加人员影像资料。
(三)对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工序,交底时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明确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控制点。
第十五条(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实体样板、可视化交底、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对于监理单位明确的符合性检查控制点,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通过并填写《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质量责任追溯)项目过程质量管控实施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通过实行质量验收责任标牌制度和留存影像资料落实实施。
进行检验批、隐蔽工程等过程质量验收和实体质量检测时,应在相应部位悬挂《过程质量责任标牌》(详见附件4),载明项目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施工、监理、操作等相关责任人员姓名,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归档资料。
第四章 项目考评
第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考评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质量行为标准化检查表》(附件5)规定的内容对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项目实体质量及控制逐项进行。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综合考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附件7)进行。
第十八条(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考评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律法规、计划方案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填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 7
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自评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通过平台监理报告系统拍照适时上传。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原则统一组织项目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符合率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对于季度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评价)根据项目考评得分(项目考评符合率×100,下同)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及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项目考评得分均达85及以上的为“优良”;
(二)项目考评得分均为70(含70)以上、85以下(不含85)的为“合格”;
(三)项目考评得分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当次考评时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2.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3.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
4.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问题、隐患的;
6.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7.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8.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或项目 9
自评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复核为“不合格”、推荐意见不明确的;
9.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10.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核定为“不合格”的; 11.日常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质安监总站,省质安监总站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同意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省质安监总站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时应同时抄送其所属市州考评主体。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可以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告知书》(附件8)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 10
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结果认定书》(附件9)书面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省质安监总站将根据一体化平台自动统计的结果,结合考评的符合性抽查工作,对季度考评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修正:
(一)项目考评平均得分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二)项目考评优良率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三)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项目的地区。
(四)项目考评得分排名全省前10名的项目。
(五)在一体化平台统计结果和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或有投诉举报,认为有必要修正的其它地区和项目。
省质安监总站对全年季度抽查修正未涉及以上情形的市州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抽查,并公布各市州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监督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二十四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并按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自动统计,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1)和企业项目考评得分情况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 12
列原则确定各市州“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监督抽查符合率 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上 20% 80%-90% 15% 70%-80% 10% 60%-70% 5% 60%以下或未按规定上报抽查符合率 0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质量管理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
(五)项目考评等级优良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除监督抽查修正的)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 13
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考评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和通过平台自动统计企业所有承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得分以及企业质量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考评评价)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优良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条(不合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办法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且不合格次数超过2次的 ;
(三)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四)企业当年因质量问题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合格认定)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件10),并将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质量管理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三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 16
良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动态核查机制,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3.隧道洞口仰坡开裂处理方案探讨 篇三
隧道洞口仰坡开裂处理方案探讨
隧道洞口段不良水文地质条件易产生掉块、坍方和冒顶现象,给隧道施工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也是决定隧道施工成败的关键.本文以二广高速公路某隧道为工程背景,对引起隧道洞口仰坡开裂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为同类隧道洞口仰坡开裂处理提供参考.
作 者:罗发胜 闵娟 曾永军 作者单位: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1431刊 名:中国新技术新产品英文刊名:CHINA NEW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年,卷(期):“”(10)分类号:U4关键词:隧道 隐患 仰坡 开裂 方案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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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超欠挖管理办法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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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水帘洞洞口的对联07-07